1964年彭明敏與謝聰敏、魏廷朝共同起草了《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三人於9月20日遭逮捕,彭明敏被判刑8年。因為國際壓力,彭明敏雖然於1965年11月被特赦釋放,但長年受特務機關的監視形同軟禁。

1968年開始,彭明敏陸續與海外台獨人士聯繫,告知台灣島內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之下人權迫害的嚴峻情形。1969年時任日本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主要幹部黃昭堂收到彭明敏可能再度入獄的訊息後,透過秘密管道,黃昭堂遂與宗像隆幸允諾,協助營救彭明敏敏離開台灣的重大任務。 彭明敏於1970年1月2日從台灣出發到香港,轉機到泰國曼谷,途中經由(當時還是蘇聯境內)現為烏茲別克的塔什干(Tashkent),然後前往丹麥哥本哈根,在1月4日成功到達瑞典斯哥爾摩,並在瑞典獲得政治庇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