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安保協會章程

2000年6月11日訂定
2022年3月12日修正
2023年5月20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安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之安全保障,提高以台灣為主體的國防意識,建立永恆的國家定位,除了啟發台灣人以外,與世界各國友好人士聯繫,探討台灣的安全保障問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 促進台灣之安全保障、提高台灣的全民國防意識、建立永恆的國家定位。
  • 與世界各國友好人士聯繫,探討台灣的安全問題。
  • 亞太和平與國際安全保障體系之政策研究。
  • 舉辦演講、研討會等活動。
  • 發行與宗旨相關之刊物。
  • 與相關團體互相支援、合作主辦或協辦與宗旨相關之活動。
  • 本會依創立宗旨,不定期邀集政學產界代表及專家,參與國際多管道之安保對話。
  • 辦理其他有關會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之資格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或與本會失去聯繫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至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得視會務需求,經理事會同意,指派理事一人擔任副理事長。

前項理事之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監事之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但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本會為推動會務得設置各項委員會、論壇,其組織辦法由理事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顧問、諮詢委員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0年6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2000年7月10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一九O九四號函準予備查。本章程經本會2023年1月5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通過,並於2023年5月2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