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0月18日),立法院將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提案1全文);同時,國民黨吳宗憲召委也發出變更議程的通知,預計於下周一(10月21日)審查國民黨翁曉玲委員提出的另一個《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案2全文)。 我們認為,不同意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固為立法院的權限;就憲法法庭制度的合理運作,亦非無合理討論的空間。然而,在野黨於近半數大法官任期將至的敏感時點,倉促提出上述修正案,是有意透過立法權,單方面使停止司法權的運作停擺。同時,國民黨本次主導的修法,也不無藉修法以恫嚇、影響憲法法庭審判「國會擴權/改革法案」的疑慮。 如通過上述草案且大法官未補滿,可能導致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而無限期癱瘓,將使司法權無法對於包括總統、行政權、立法權在內的濫權違法行為,進行制衡,恐生破壞權力分立、法治原則的嚴重後果。同時,此提案也根本未思及其對人民訴訟權的嚴重影響。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台灣永社、台港守護民主關注組、台灣安保協會、辜寬敏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16團體,共同呼籲立法委員勿利用憲法訴訟制度作為政治攻防的籌碼,並強力譴責支持上述提案的立法委員。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本案,同時籲請各政黨、各立法委員勿通過上開提案,並應採取具體行動回應上述不當修法。 一、憲法訴訟制度,不應淪為政治攻防下的犧牲品 我們認為,憲法訴訟制度的修正,當然可視制度的實際需要、優劣,進行理性辯論後修正。然而,國民黨翁曉玲委員上述的2項《憲法訴訟法》草案,正好是於在野黨有意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且有近半數大法官將於10月31日卸任的情形下提出。同時,由在野聯盟主導所通過的「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也正在憲法法庭審判。 於2019年《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過程中,以及修法通過後,國民黨從未就憲法法庭的組成及議決門檻,正式提案表示不同意見。但從大法官審理「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一案後,國民黨立委便頻頻藉修法「關切」憲法訴訟制度。客觀來看,國民黨本次主導的修法,不無藉修法以恫嚇、影響憲法法庭審判「國會擴權/改革法案」的疑慮。 二、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是指鹿為馬的荒謬修法 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修正草案,是要將組成憲法法庭的「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的15人。其作法,是於《憲法訴訟法》第4條增訂第3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 就立法文字而言,所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15人)是「法定總額」;而「現有總額」,依其文義當是指「現行依法任命的實際大法官人數」。從一般的文義及解釋,都可知道「現有總額」與「法定總額」是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立法者縱使有意提高憲法法庭運作的法定人數,立法上也不會採取混淆上述定義、指鹿為馬的作法。 此一立法品質的粗糙,也反映在其與條文本身的衝突。《憲法訴訟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於大法官迴避人數較多、致能參與審理的大法官不足10人時,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上述提案將使憲法法庭無從審理該案件,甚為荒謬。 此一提案的用意,恐怕是意圖使憲法法庭於10月31日後無法正常運作。因10月31日有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故僅餘8位大法官在任。簡言之,於提案通過後,憲法法庭在加入2位大法官之前,將無法審理任何的案件。其中,當然也包含人民聲請的憲法訴訟案。 三、提高評決門檻,是大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另一個提案,企圖將《憲法訴訟法》的評決門檻從「現有總額2/3出席,現有總額1/2同意」,一律改為「現有總額2/3出席,現有總額2/3同意」。此一修正,是重新回到舊制的退步修法。 2019年的修法理由第3點,很明確地指出:「又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之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此外,第4點亦說明:「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可決人數,依其案件性質,分別於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較高門檻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換言之,《憲法訴訟法》現行的評決門檻,是綜合了大法官過去73年釋憲經驗後獲致的結論。本次修正提案泛以過去實務未見的「極端情形」,便要大開改革的倒車,將影響人民獲致憲法訴訟結果的效能,甚為不妥。 若有必要檢討評決門檻,較有意義的討論方式是依照不同的審理程序及審理標的的重要性,進行更為細緻的討論。然而,綜合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2項提案,至少需要有10位大法官出席,並有出席者全員一致的同意,才可以作成裁判,大大提高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難度,實令人擔憂。 四、憲法法庭是人民權利的守護者,在野黨不應漠視人民的訴訟權 我們要再次強調,憲法法庭除了可能處理高度政治爭議的案件外,它同時也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不論近年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字第748號),或是更早期的徐自強冤錯案(釋字第582號)、鄧元貞重婚案(釋字第242號)等案件,大法官都作為人權的保障者在司法制度上扮演重要的功能。 當人民在司法案件求助無門時,憲法法庭也是其寄望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憲法法庭停擺,影響的將會是廣大無辜人民的權益。我們認為,本次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提案,根本未思及其對人民訴訟權的影響。 我們鄭重地呼籲,政黨切勿因為一時的政治攻防或政黨利益,而無視憲法法庭的合理運作,妨害人民受有效司法給付的權利。 五、在野黨惡搞憲法法庭,意圖使憲法法庭空轉、停擺,恐生憲政危機 我們再次強調,針對憲法法庭的評決門檻,制度上當然有理性討論、辯論的可能性。但國民黨於「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一案審理中,並有意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當下,相關的修法提案恐失客觀、理性,而可能淪為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工具。縱使在野黨「放行」3人,使憲法法庭有10名大法官而能「勉強」運作,也無法遮掩其任意踐踏司法、漠視人民權益的事實。 況且,在野黨杯葛或罷審大法官提名人,再合併觀察其「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及「將表決門檻由現有總額1/2提高為2/3」的2項修正案,在野黨企圖要讓憲法法庭空轉、停擺的意圖,昭然若揭! 此外,憲法法庭作為權力制衡的重要支柱,除了得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進行違憲審查外,同時也能防止總統及行政權的專權。若在野黨僅因認立法權受司法權制肘,便欲令其停擺;顯未預見到總統及行政權也受相同限制。若憲法法庭停擺,將同使總統、行政權失其制肘,恐非人民所樂見。如立法權及其他權力機關未能尊重司法權,致違憲、違法的行動淪為司空見慣,將嚴重侵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及法治基石。 *** 事實上,過去立法院多數黨也曾因不滿《真調會條例》的憲法解釋而刪除大法官的專業加給,後來被釋字第601號宣告違憲。更早之前,立法院也因大法官認定國民大會、監察院性質上也都屬「國會」(釋字第76號),而在1958年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出席、表決門檻拉到超高的3/4,導致憲法解釋陷入漫長的冰河期。即使如此,也只是提高大法官作出解釋的難度。而這次修法,卻可能一舉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 綜上所述,我們呼籲立法委員勿利用憲法訴訟制度作為政治攻防、鬥爭的籌碼,並強力譴責支持上述提案的立法委員。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本案,同時籲請各政黨、各立法委員勿通過上開提案,並採取具體行動回應上述不當修法。 聲明發起團體(歡迎加入共同聲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台灣永社台港守護民主關注組台灣安保協會辜寬敏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電話:02-2523-1178#37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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