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峻◎華梵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教師
若要從國際法理論探討台灣的國家定位,首先必須將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與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問題加以區分,因為前者是關於國際法的領土紛爭,而後者是國家論或政府論的問題,二者完全屬於不同層次的討論。藉由探討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我們可以了解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是不合理且毫無法理依據的;而藉由對「中華民國」這個政權的法律地位研析,更能釐清今日台灣無法進入國際社會的癥結所在。
就國際法而言,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一年做成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就是正式決定「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兩個中國的新舊政府誰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問題。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正式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此舉等於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成為在國際社會代表中國的政府,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與元、明、清等改朝換代的政府一般,在國際法上已不再是法主體。同時,中華民國雖在形式上未完全消滅,但若繼續堅持為中國的政府,則只能被國際社會視為中國的叛亂團體。因此,中華民國才無法如其他國家一般進入國際社會。
然而,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不是法主體,與台灣的地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世界各國並未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十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過台灣。在島內外台灣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台灣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及文化上都有重要的發展與成就。台灣人民成為自己政治命運的主宰,建立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
但台灣人民若繼續堅持為中國的政府,未主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為不同國家,則只能被國際社會視為中國的叛亂團體。同時,台灣人在戒嚴時期猶可視中華民國為外來政權,台灣人民在軍事佔領下不能表明自己的主張,以此做為否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依據。然而,在民主化、總統直選之後,在能自由表達自身見解的情況下,台灣人民已經排除行使自決權的障礙,若仍欲繼續主張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已有困難。同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實際上亦不能確保臺灣獨立於中國之外,只是消極、被動地指出臺灣不一定屬於中國。臺灣仍然只是等著被中國及國際社會處分的標的物,而且最後以中國最有可能加以取得。如果台灣人民希望獨立建國,即應以自決權直接或間接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如果一再延宕而不敢公開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結果將可能被國際社會誤認為台灣人民不反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美國國務卿鮑威爾(Colin Powell)在訪問中國時指出,「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二○○六年,在國際社會極具盛名的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在其新著中罕見地以大篇幅討論台灣地位問題,他以各種台灣自身的官方文件,說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其理由是「台灣從未自我主張自己是一個國家」。
這樣的說法在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大新聞,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尚未獨立」根本是國際社會的常識與事實,但對台灣內部卻造成極大的震撼。因為在台灣國親兩黨及其支持者一向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民進黨及支持者也主張「中華民國獨立存在,台灣絕對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是中華民國」;甚至追求台灣獨立的團體也是主張「台灣早就獨立」「台灣主權屬於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這些說法與認知明顯與國際社會有很大的落差,這才是台灣外交困境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