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回流 創造就業機會 振興臺灣經濟(3)

後續工作補充報告

2012.10.5

1.2012年4月19日的初步報告及8月7日提出的後續工作報告,已陸續傳送給相關的企業界老闆、企業團體、立委、行政院相關政務委員、各政黨及拜訪的人士。

2.(a)  9月26日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因基本工資月薪緩漲、外勞配額鬆綁,強烈反對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請辭獲准,其主委職位由原副主委潘世偉接任。

(b) 潘世偉接任主委後的發言,還算理性,令人感覺凡事可以溝通、討論與協商,以便共同找出問題的解決方法。其態度與王如玄「凡事都沒有商量餘地」、鐵板一塊、一路「NO到底」的本位主義及強勢作風,完全迴異。

(c) 潘主委認為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是否真的影響國際經貿談判及洽簽FTA,建議法務部、經濟部分別從人權法制、經貿角度釐清,研究脫鈎問題,並找出解決的方法,他會扮演「解決方案的提供者」的角色。他同時也認知勞委會,不僅要照顧勞工權益,還要照顧勞動市場的供需。雖然這些談話與他擔任副主委時的發言不太一樣,但是我們是可以理解的。

3. 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是否違反國際勞動規範?

(a) 脫鈎是否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台聯許忠信立委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允許本外勞脫鈎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凡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皆應受其約束。而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同)第7條之解釋問題,則應由文義、論理、目的、歷史及體系解釋探究之。

(Ⅱ) 第7條之「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由於我國並非締約國,認知上應解釋為「中華民國確認人人有權…」,依文義解釋,此處之「人人有權」究屬本國人或外國人,抑或須就本國外國人做合理區別,實難認定之。然由體系解釋觀之,第7條1項2款規定,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其乃指我國人及其家屬既生活於台灣,須具有合理生活於台灣之水平方能符合本公約之規定;若外國人之家屬皆在家鄉而未生活於台灣,則合理生活水平應係指能使外勞本人及其位在家鄉之家屬具有合理生活水準。此由第7條1項2款並無如同第1款有「不得有任何區別」可知,本條應將「人」區分為本國人及外國人,方能維持本公約之整體一慣性。

(Ⅲ) 就目的解釋而言,外國工作者之工作權及生存權亦應受保障,而區分為本國人及外國人,使外國工作者領取之報酬僅需維持本人及其非生活於台灣之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即可,將能廣開工作機會,並擁有較公平之工作環境,方能符合本條目的。

(Ⅳ) 綜上,第7條應區分本國及外國工作者為是,而允許本、外勞基本工資上作不同之規定。

(b)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稱:世界貿易組織(WTO)並無關於勞動條件低,會受到制裁的規定;其他自由貿易協議(FTA)也絕大多數無納入關於勞動人權相關規範。

(c) 台灣綜合研究院研究員戴肇洋稱:「脫鈎沒有國際談判上的問題」。

(d) 沙烏地阿拉伯和菲律賓之前因兩國政府對最低工資談不攏,沙國暫停菲傭申請達一年。最近(9月30日)雙方已解決菲傭最低工資爭議,沙國同意菲傭每月最低工資400美金【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11年沙國的 GDP per capita(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是美金20,504;而台灣是20,101美金,兩國差不多)】。

(e) 但最令我困惑的是:勞委會過去反對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卻從來未提出任何制約工資必需掛鈎的條文字句。

4.南韓的「活絡企業回國投資方案」

(a)南韓政府今年四月推出「活絡企業回國投資方案」,又稱掉頭企業(U-Turn)方案,針對珠寶、飾品、成衣、鞋類、電子及機械等5項行業,分別建立行業別的「企業回國投資專案小組(Task Force)」,並在青島、上海設立返國投資服務台,發掘具體的返鄉需求。

(b)優惠措施:

(Ⅰ)海外撤廠、撤資可免3~4年生產設備進口關稅。

(Ⅱ)金援40%的購地費。

(Ⅲ)提供建築、研究中心購買費15%補助。

(Ⅳ)新雇用員工每人可有每月60萬韓幣(約新台幣1萬5800元)之補助,最長6個月。台灣雇用外勞則想設法要多收就業安定費。

(Ⅴ)減免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

(c)成果:

至8月底,短短四個月,在中國青島的十四家南韓珠寶飾品業者,全數返回全羅北道釜山市產業園區設廠,將投資約24億新台幣,聘用3,000多個員工。

全羅北道政府計劃以這十四家掉頭企業為起點,至二O一五年前分階段吸引五十多家企業,預估創造1.3萬個工作機會,打造年出口額超過約300億新台幣的珠寶園區。這些政策有助於南韓提昇短期經濟活力,同時亦會強化中長期成長的動力。

5.建議:

台商回流,這2年是關鍵時期,原因是兩岸ECFA早收清單免稅優惠效益這2年才正要發酵;另外,中、日、韓可能在2年內完成FTA簽署。因此如何把握台商回流紅利期,這是關鍵的2年。美、韓政府吸引本國企業回國投資優惠明確,搶救經濟的積極作法及行政效率,台灣執政當局應借鏡學習。目前行政院提供的獎勵措施相當保守,執政當局招商引資力道應加大,要拿出更多的鼓勵政策,尤其我認為外勞額度鬆綁,及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應一步到位,才能提供足夠的誘因。政府要加把勁、加速進行、並限時執行,才能拼出台灣的有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