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回流 創造就業機會 振興台灣經濟 (1)

2012.04.19

1.前後與各界會面35次,包括企業界、立委、政界人士、人權團體、 臺商、勞工代表、勞工界學者、律師、媒體界。並親身訪問二位外勞,最近並邀請10位熱心人士,就此問題舉行餐會工作會報。

2.目前勞基法規定本、外勞基本工資掛鈎,但根據調查,外勞只拿到  一半的基本工資,另一半都進入特權及仲介口袋,剝削情形相當嚴  重。

3.臺灣目前產業外移、工作機會減少,而且本勞流動性大、人口又面  臨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加以國內人才流失,又阻止外國人才進入,  人力結構出現中間膨脹的現象,很基層的工作沒有人要做,很高階  的工作也沒有人會做,人力資源顯然不足。反觀新加坡,其副總理尚達曼最近在一場演講指出,該國不能重演「臺灣故事」(人才赤字危機)。新加坡目前人口508萬,其中公民325萬,另外183萬人是永久居留及外籍工作者,(引進尖端白領人才約60萬,也大量進口基層藍領勞動力約120萬左右,但本、外勞的薪資脫鈎,由市場機制決定。)新加坡政府的政策值得參考。

4.最近勞委會因各方的爭議,在其網站公佈「我國與香港、新加坡及韓國製造業外籍勞工成本比較」及「外勞工資不應排除基本工資規定適用之Q &A」說帖。

(a)勞委會指出本國外勞薪資與這些國家差不多,甚至比較低。不過許多僱主對勞委會的數字存疑,並指出臺灣外勞的薪資實際上遠比新加坡及香港高。工總則指出臺灣外勞的平均薪資是本勞平均薪資的46%,而新加坡是36%。亦有人指出新加坡的平均國民所得是NT$10萬、香港是NT$8萬而臺灣卻只有NT$5萬,雖然勞委會表示各國的外勞薪資都差不多,但臺灣相對來說,外勞的薪資是比較高的。

(b)勞委會主張「本、外勞薪資脫鈎」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不過1975年訂定的143號公約,對「移民勞工」的權益保障,在第11條明文指出,並不適用於「在限定期限內必須離開的契約勞工」。臺灣沒有移民政策,目前所有的外勞,都應歸類為「契約勞工」。

5.目前的幾點想法:

(a)全球經濟衰退,失業率偏高,各國普遍推動產業回流,包括美國Obama在今年的The 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亦是如此主張。

(b)陳沖院長接受訪問亦表示:臺灣要避免先進國家發生貧富不均、高失業率問題,必須進行產業調整轉型;包括: Ⅰ加強服務業(高素質服務業)、Ⅱ海外製造業拉回來、Ⅲ傳產維新。

(c)臺灣的經濟必須「適當」與中國脫鈎。

(d)重點聚焦在幫助中小企業生存發展,以純經濟問題處理,避免有反中的意識型態,並且必需超越藍綠立場。

(e)對回流的產業可能採取的優惠措施:Ⅰ外勞總量鬆綁、Ⅱ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Ⅲ引進白領人才、Ⅳ五年內減稅(如2010年的產業創新條例所得稅17%)、Ⅴ協助融資、Ⅵ協助研發、Ⅶ簡化行政手續、Ⅷ工業用地租金減免、Ⅸ設經濟特區接納回流的企業。Ⅹ對根留臺灣的產業更應多予優惠,至少要一體適用。

(f)外勞的定位是補充性、是契約外勞,依產業類別目前規定外勞與本勞有一定的比例,外勞的比例只能在10%至35%之間。

(g)產業回流,就業機會增加,勞工有收入,本勞可提昇為領班或是工頭,間接增加國家稅收,同時繁榮周邊經濟。

(h)產業回流是短期的經濟振興方案,國家需要提出長期的、有計劃性的產業政策。

(i)優先鼓勵符合環保、有意願改善勞動條件、可升級轉型的產業回流。

(j)還需接觸更多的臺商,更進一步了解其需求。

(k)可考慮與立法委員等舉辦公證會或座談會。

(l)本會可以扮演串聯各界需求的角色,以尋求最大公約數(產業回流,目前各界悉表贊同)。

(m)在人權爭議上,針對德國、美國及新加坡等國為案例,再進一步研究;同時研究ILO、WTO及FTA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