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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論台灣的主權(上)

再論台灣的主權(上)

內容
1.前言
2.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一種矛盾
3.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也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
4.民進黨與中華民國
5.國家的名號
6.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
7.國家的要素
8.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宣示說」與「存在說」
9.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体
10.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11.中華民國正當性的貧困與沒落
12.台灣與中華民國的辯証
13.困境當前,出路何在?

真(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体。(Das Wahre ist das Ganze.)(黑格爾)

摘要
關於台灣的主權問題,我的研究所使用的兩個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以及我的研究方法-辯証法,直到現在在台灣都還沒有研究者運用過。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

台灣,在當今誠然是(內部)主權獨立,卻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而仍然是一個以如下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在當今雖然還可以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缺乏合法性,並且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它本身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它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台灣和澎湖群島兩地的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而屬於兩地的人民。但是,只要台灣人民一直都尚未建立起一個擁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只要有蠻橫的國家一直懷有侵佔台灣領土的野心,那麼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屬於兩地的人民」,這個主張就只是一句還欠缺實体的抽象權利宣言。因為領土主權總是和實質的國家聯繫在一起的。而這樣的、現狀的台灣和澎湖群島以及台灣人民都仍然只是缺乏國際社會普遍保障的土地和人民。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

一個現代的民族,只要還沒有獲得民族獨立,還沒有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歷史地看來,就甚至不能比較嚴肅而深刻地討論社會、政治、文化、經濟、外交等等的問題,也不能為整個社會確立比較長遠的發展計劃。

在辯証法看來,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對立的狀態,一直都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在這個變化中,中華民國目前在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卻已經是一個傾向衰亡的東西。相反,台灣,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卻是一個正在產生的、正在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台灣,代表一個向前進展的、代表著未來的、具有社會-歷史進步意義的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終究會成為歷史的必然。這個社會-歷史的必然性力量,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這一條道路就是形塑一個新民族,建立一個新國家-台灣國。這是台灣人民所面臨的困境的出路,儘管這條道路仍然非常崎嶇艱辛。

1.前言

1995年中開始到1996年3月底中國陸續地調動他們的沿海武裝部隊與大規模的軍事演習、甚至以發射飛彈等的手段恐嚇威脅台灣。就在那個時候,從台灣受到中國武力威脅,我聯想到中華民國做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危機,於是我開始在「台灣、我們的祖國在危急中!」一文裡探討台灣的主權問題。 註1 之後不久我把構成現代主權國家的「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引入我的研究。1996我將我的研究成果先後投登在島內外的報紙和雜誌。 註2

關於台灣的主權問題,我的研究所使用的兩個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以及我的研究方法-辯証法,直到現在在台灣都還沒有研究者運用過。註3 現在讀者要嬝炙誘摰氶A事先瞭解這兩個概念,是必要且有幫助的。在這裡限於篇幅只能簡述這兩個概念的幾個重點,詳細請參儒瓻e述的1996年的著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主權的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

「主權」(法文:souveraineté;英文:sovereignty;德文:Souveränität)是現代的主權國家(Souveräner Staat/Souvereign State;以下在大部份場合主權國家就簡稱為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國家統治權(Staatliche Herrschaftsgewalt)。「主權」既然是現代的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統治權,那麼,一個現代的主權國家的國家主權(Staatliche Souveränität)就相應地包括「內部主權(Innere Souveränität)」和「外部主權(Äußere Souveränität)」。

「內部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權力(Staatsgewalt)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做為最高權力者(Souverän)與它所統治的人民之間的關係。一個現代國家的內部主權是該國具有最高權限的國家法(憲法)所賦予的。

然而一個現代國家的「外部主權」卻不是來自於任何國際法的執行者(例如聯合國或國際法庭)所頒授的。「外部主權」也不是基於一個國家的主權者或其人民的內部共識、自我認定、自我主張、自我聲明、或自我宣布而產生的,而是建立在下述的基礎上: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和本身以外的(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基於(形式的)平等且互不侵犯對方內部主權和領土、互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相互尊重與承認。「外部主權」因而是一個國家權力與本身以外的國家權力的關係,或說是一個國家與其它的國家的關係。

因此「外部主權」本質上不是一種法權,而是一種關係(Relations, Beziehungen,Verhältnisse)註4 。

「內部主權」意謂國家權力對內運作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而「外部主權」則表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相互獨立性。

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只要和另外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相互尊重,並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那麼這兩個國家、並且也僅僅在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範圍內,就都開始擁有「外部主權」,即都各自成為「主權國家」。然而,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現實說來,一個國家必須被當今的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即被當今世界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夠擁有實質的和充份的「外部主權」。這就是「國際法的承認(Völkerrechtliche Anerkennung)」,就是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也是一個國家(除了還必須擁有某些資格和能力以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和條件。而這種「國際法的承認」最終又必須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來實現「法制的承認(Die De-jure-Anerkennung)」。

根據「外部主權」的承認原則,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並不必然自動擁有「外部主權」。例如一些經由政變、或經由革命而剛建立的政權,在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以前,就沒擁有「外部主權」。而國家聯盟裡的個別加盟國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就看個別加盟國本身有沒有獨立行使「外部主權」而定。

主權國家指內外主權皆備

今天在國際政治裡,說某一個國家是一個「主權國家」,指的是一個既擁有完整的「內部主權」,也擁有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主權國家」的概念內在地包涵:「內部主權」的自主性和「外部主權」的充份性。

至於一個僅擁有「內部主權」,卻完全沒有或者缺乏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就不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即一個完整的獨立國家。在這個意義上說來,充份的「外部主權」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可或缺的外部條件,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得以在國際交往裡獲得主權平等的外部條件。

所以一個具備事實(de facto)獨立的國家即使完成了法律/憲法、政治制度、國家政策、教育文化及價值意識等的程序,因而完成法制(de jure)獨立,這些卻仍然都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而不直接、也不必然等於完成或獲得「外部主權」,這個國家因而也還不直接是一個(兼備內外主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我們必須一再強調以上的這幾個重點;因為這是我們的研究與論述最獨特的重點,也是要瞭解我們的研究與論述必要的前提知識。

———————————————–

1996年我的研究成果發表以後,我接到一些對我的研究成果的回應。接著關於台灣主權的問題也出現了更多的研究。我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者以「事實(de facto)獨立」與「法制(de jure)獨立」兩個概念做為研究台灣的獨立以及國家主權的問題。註5 但是「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概念與「事實獨立」和「法制獨立」兩個法學的概念所研究的對象並不盡相同。這裡不擬詳述這些差異以及後兩個法學的概念(「事實獨立」和「法制獨立」)被用來研究主權問題的缺點。

2000年台灣總統選舉前後迄今,一方面台灣的社會和政治產生了一些與台灣的主權問題有關的新發展,而另一方面關於台灣主權問題的爭論並沒有減少。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這個問題,在台灣人民裡面仍然存在著兩種對立的主張。(我們毫不含糊地主張,中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因此那種認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中國的領土」的主張,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兩種主張之一。)兩種主張總是各自不能讓對方信服。問題出在哪裡?這種現象使得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台灣主權的問題」再作一些研究。

我們要再做這個工作,不是因為偏愛純理論的探討或繁瑣理論的遊戲,而是因為它更關係著實踐的事-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國家認同以及國家建構的事業。此外我們也很想能夠藉這個研研究工作,對提昇台灣民主與民族運動的理論的科學水平,以及在台灣人民追求真和真理的文化道路上,做出一點貢獻。

這種要求理論與實踐的合一,是受到一句在哲學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話所啟發的:向來的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然而哲學更為重要的任務是,為社會歷史的進步,改變世界的現狀。註6

另外,在我發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以後,有釵h值得尊敬的朋友與同志,給我肯定的回應與鼓勵,使得我能夠完成後續的研究工作-再論台灣的主權問題。對這些朋友和同志,我在此表示感謝。

2.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一種矛盾

首先,我1996年的研究成果刊登後,有些讀者認為,他們從我的研究裡獲得更縝密與深刻的理論論述,這可以讓他們用來支持他們自己原有的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而台灣獨立建國的工作尚未完成。」然而這個主張卻使得這些人有時候可能會陷入一種矛盾。

矛盾來自於:一方面當他們在與某些人辯論時,當這些人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沒有必要再宣佈獨立,而且台灣獨立運動也已經是多餘和過時了」的時候,他們就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然而在另一種場合,當他們遇到另外一些人,當這些人主張「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份」的時候,這些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工作者卻必需提出反駁說,「不,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於是他們的兩種主張(陳述句)就這樣陷入一種邏輯矛盾:他們有時候說:「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時候卻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現在,如果有人從我1996年的研究裡得到「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結論,因而使他們在與不同的論敵們爭辯時使自己掉入上述的矛盾,那麼我有責任再檢視我的研究,我也有責任來幫助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實踐者們排除這個邏輯矛盾。

在繼續這件工作之前我們先來觀察另一種矛盾。

3.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也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

其次,我的文章「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於1996年分別在「自立早報」和「台灣評論」刊登後不久,有一位(在我的那篇文章裡被提到的)人士在台灣多次透過媒体隔空喊話,說他要與有份量的人士辨論「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註7 這一位人士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若執政,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他要找人辯論的這個願望直到1998年才實現。1998年7月12日民視電視新聞台舉辦一次「台獨運動總体檢辯論會」,辯論題目之一是「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註8 被邀出席者有民進黨員施明德(當時他仍是一位民進黨員)、姚嘉文和游盈隆三人為正方,以及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主席)、野@楷(建國黨主席)和沈長庚(台大教授,台灣教授協會前會長)三人為反方。正方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反方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主張「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我們在此不是要全面評論這個辯論會正反雙方的各種觀點和主張,而只要討論其中幾個與本文有關的問題。關於反方的主張所可能碰到的一種矛盾,在上一節已說明過了。現在我們來看看正方。正方的某些論點我已經在「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處理過了,這裡就不再重複了。這裡只要就他們(正方)為自己的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提出的論証以及他們向對手們所提出的幾個質問來討論。

他們(正方)的主張與論証是:施明德表示,「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自1949年起就已經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註9 游盈隆認為,台灣自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總統直選,就都說明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到1998時)至少已經獨立七年了。

關於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等等,對國家主權的意義,最多也僅僅涉及「內部主權」和民主的深化而已,而無關「外部主權」,這我已經在「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說明過了,這裡就不再詳細重複了。陳儀深等人最近的研究也認為,台灣在1990年代的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固然是值得肯定的民主成就,但包括六次修憲在內,都只是「內部民主化」的表現,基本上與台灣在國際上的「法地位」無涉。註10

而關於台灣獨立的年代,民進黨員各有不同的界定,這個歧見可以暫時不加深論。然而若說台灣至少已經獨立七年了,若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民進黨的辯士們為什麼還把建立台灣國視為民進黨現階段的台獨工作?並且民進黨為什麼一直到現在也都還把「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保留在他們的黨綱裡,以之來做為他們繼續努力的目標?除非他們是言行不一的務實派,否則,難道這不是說明,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嗎?

而姚嘉文也說,對外,「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階段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工作是對內改造國家体制,目標是制憲,建立台灣共和國。註11 他一方面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是他同時又說:「現階段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目標包括建立台灣共和國」。他前後的說詞包含著幾個問題: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還需要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並且,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還需要建立一個台灣共和國?有很多很多的人持著和他一樣(或類似)的這種觀點,說著和他一樣(或類似)的詞句;這種觀點以及這種說詞本身有沒有包含著明顯的矛盾!?

此外有些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例如陳隆志說:台灣如今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台灣的將來一定要由台灣人民來決定。註12 姑且不論「台灣的將來」這個不完整且不明確的措詞,他們的這個主張的矛盾在哪裡?矛盾在於:一個主權已經獨立的國家,它的人民為什麼還必須再為自己國家主權的將來做人民自決?

更有甚者,陳水扁總統於2000年5月20日總統就職演說時宣示:「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這不是明確地顯示,或者他認為中華民國尚未宣佈獨立,或者他認為台灣尚未以中華民國以外的名稱對外宣佈做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嗎?或者….?難道這不也說明,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新國家或台灣國都尚未誕生嗎?

既然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那麼民進黨的台獨理論大師們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只是尚未建國」呢?既然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那麼民進黨人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呢?陳儀深也對之表示質疑:「問題是,用來安頓民心的(台灣-本文作者加註)已經獨立說,還能當真嗎?」註13 而李敏勇也因此提醒:「台灣,這個國家,如果不真正確立國家條件,就不會有真正的方向感,就只會迷失在自以為是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口號裡。」註14

陳總統的宣示不應該只說給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聽,民進黨員也應該注意聽,(包括也一再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民進黨員陳總統本人)。合乎邏輯地說來,正因為台灣或中華民國都還未宣佈獨立,所以才有「要不要、以及何時、在什麼情況下」宣佈獨立的這個問題存在。既然台灣和中華民國兩者都尚未宣佈獨立,那麼人們又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呢?

反過來說,一個已經是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還需要再宣佈獨立,才能夠確立主權國家的性質與地位嗎?

以上幾種主張的本意或閉O:「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現在的國家名稱還不是台灣,而是中華民國;台灣必須在將來建立一個以台灣為名的共和國。」可是他們為什麼不(會)說出沒有矛盾的話呢?為什麼不(會)說出必須把中華民國改造成台灣國的理由呢?

4.民進黨與中華民國

民進黨的黨綱寫著,「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該黨的基本主張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又該黨於1999年5月8日由全代會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表示:『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民進黨人一方面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稱是中華民國。」而另一方面又把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當做尚未達到的、尚待實現的目標。民進黨人的這種主張與目標兩者,不是顯然地兩相陷入一種矛盾嗎?矛盾的地方在於:「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一句已完成的現狀句、狀態句;而「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是民進黨致力要完成的目標,是一句尚未完成的、尚未實現的進行式句。問題在於: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獨立的台灣國到底建立了沒有?

或者他們想辯解,說前者是指事實獨立(de facto),而後者是指法制建國(de jure)。這種説詞能夠消除這個矛盾嗎?一個事實獨立的國家在完成了法制程序之後,就必然會自動地變成為一個(受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嗎?前面已經說過了:不必然!

事實上,台灣(台澎金馬)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

前面我們曾經提出一個問題:「台灣」一詞是否可以用來取代「中華民國」?我們認為可以,但須視其內容而定。

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陳述句裡,「台灣」兩個字在當今還只是做為「台澎金馬或中華民國」的代名詞,而還不是一個國家本身的名詞,就像「台北」也可以做為「台澎金馬或中華民國」的代名詞一樣。但是,如果因此而說,「台北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不加區別地以代名詞當做其所指涉的名詞本身使用,則代名詞的局限性以及可能造成的謬誤就立刻顯現出來了。

因此,任何人在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號是中華民國」的時候,就不能不面對「中華民國的實際存在」為一端,以及「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為另一端,兩者之間的現實矛盾—中華民國因其還實際存在而可以被承認,但是,卻也因其主權及其正當性兩者,都處於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而逐漸喪失其被承認的價值。

民進黨沒有解決這個矛盾,終而寫出一篇沒有嚴守自己的黨綱原則的、折衷主義的「台灣前途決議文」。這份「決議文」被解讀為「間接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台灣的國號」。民進黨這麼做,對於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中華民國為一個主權國家,對挽救中華民國正當性的沒落趨勢,會有實質的幫助嗎?對提昇台灣人民正確認識自己國家主權的貧困狀態,不會沒有損害嗎?這份「決議文」若被解讀為「間接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那麼這會不會讓中國更有理由主張,以繼承中華民國的途徑併吞台灣?

關於「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正當性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這個問題以下再詳論。

5.國家的名號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它的名稱是什麼?」沈長庚在上述的辯論會上向民進黨人提出這樣的問題。施明德回答:「國號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必要的要素。」國號不重要嗎?不到一年以後,單單為了2000年的總統選舉,民進黨就必須於1999年5月8日在他們所提出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裡明白地表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這個事實我在1996的文章裡就毫不含糊地指出來了:目前統治台灣的國家權力是中華民國。(以下才來討論這個統治狀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

單單為了一國之內的總統選舉就不能夠迴避國號的問題,更何況一個國家要以什麼名號來與另外的國家互相承認,從而獲得「外部主權」這麼重大的事,國號怎麼會是不重要呢?

針對「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種主張,我在1996就向他們提出如下的問題,迄今仍然沒有得到答復。

我為之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長期以來這個中華民國一直都得不到、並且將來也幾乎很難再以這一個國家的名稱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此外,為什麼這個中華民國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又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這個「台灣(國)」不能根據同一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註15

或釵酗H會立刻回答說,這是由於中國的阻撓所致。當然這是中國阻檔所致。但是,如果把中華民國迄今仍然不能加入聯合國的主要原因僅僅(或主要地)歸結於中國的阻撓,而不探究中華民國本身的問題,那麼這種觀點對我們要深刻考察問題的本質,以及力圖為我們所面臨的困境找尋出路,都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1971年以來中國之所以一再阻撓台灣/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以及所有以主權國家為加入條件的國際組織),今天眾已周知,只是中國對1971年以前蔣介石為維續他的獨裁政權而堅持的所謂「漢賊不兩立」的作為的報復;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一直阻撓它加入聯合國。今天的台灣人民如果必須承擔起國共鬥爭的這個惡果,那只是台灣人民在1971年以前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去改變當時的蔣介石獨裁政權的那個惡劣政策的必然結局。一個那樣惡劣的政策,必然造成延續到今天、並且必須由今天的台灣人民來繼續承受這個無比沉重的擔負。

如果一個必然帶給台灣人民長久苦難的獨裁政權和政策,儘管那樣的惡劣,卻依然能夠存在和遂行,那麼這可以用下列的現象來解釋:當時的台灣人民還缺乏足夠強大的反抗獨裁政權的力量、還缺乏足夠主宰自己社會政治發展方向的意識和力量,那樣受盡屈辱的台灣人民有與他們相對應的惡劣的統治者。

今天台灣人民不僅要揭露中國打壓台灣的惡形惡狀,並且也要追究中國國民黨獨裁政權的責任,批判它那延續迄今的虛幻的中國意識,以及反社會-歷史進步的意識形態。而台灣人民更要反省、提昇並強化自己所還缺乏的、決定自己社會歷史命運的意識和力量。而這正是台灣人民內部裡堅持民主和進步的人士的歷史任務。

6.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

民進黨在文字上解決了國號的問題,新的現實問題卻隨之浮現出來—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這正是我們進一步要研究的題目。在此之前我們先來討論民進黨的辯士向辯論對手們提出的一個質問:如果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你們如何能夠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呢?民進黨的辯論對手們沒有很切題地回答這個質問,我們就來幫他們回答。

熱心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人們都知道,一個國家要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其先決條件是,這個國家必須是一個能夠且已經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然而,一個政治体的人民或他們的政府宣示要加入(或提出申請加入)聯合國,或推動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其先決條件卻根本不必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至於這個政治体能否被接納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是另一回事。例如巴勒斯坦人,他們早在獲得成為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時候,就已經開始宣示要加入聯合國,即使到現在他們都還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只是以色列國內的一個自治區政治体,這也都不妨礙他們表達加入聯合國的強烈意志和行動。

我們的命題是:在一個主權國家的範圍內不可能同時存在一個以上的國家主權,因為國家主權不能分割。因此,如果台灣以中華民國為國號,又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社會裡做為「一個中國」的唯一的代表的地位沒有受到否定,那麼在這種條件下,中華民國就很難成為一個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因而台灣要以中華民國的名號加入聯合國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事實上,我們在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時候也都非常清楚地瞭解到,我們更為迫切的任務毋寧是建立一個以台灣為名的新主權國家。因此,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更正確地說應該是「要求以台灣為國名加入聯合國」。而推動以台灣為國名加入聯合國的運動也因此隱含著推動以台灣為國名的獨立建國運動。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時代要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的使命。

人們始終只提出自己能夠解決的任務;而任務本身只有在解決它的物質條件以及人們本身的意識條件都已經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的時候後才會產生。台灣人民一方面正在創造這些條件,另一方面正在解決自己面臨的歷史任務。

未完。請看 再論台灣的主權(下)

註解
———————————————

註1 張英哲:台灣,我們的祖國在危急中!載於:「歐洲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6年5月,頁71-77。

註2 張英哲:「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以不同的版本發表在:1)台灣的「自立早報」1996年7月29日; 2)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北發行的刊物「台灣評論」29,1996 年9月,頁2-10; 3)歐洲台灣協會聯合會(原名:歐洲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6年10月,頁2-7; 4) 德國台灣學生刊物「台灣觀點」創刊號,1997年1月,頁50-54,(文題:台灣的主權問題)。
在這幾篇文章裡關於「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都有較詳細的敘述。

註3 本文早在2004年6月完稿,但是我一直沒有將之投稿,尋找刊登。而關於「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我則早在1996年就在上述的拙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詳細論述了。之後,我第一次在台灣公開的論述裡看到類似我所使用的這兩個概念,則必須直到2004年8月。鄭欽仁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什麼是「國際化?」>裡引介日本人的著作,而使用「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兩個概念,他在這裡把「對外主權」界定為一個國家的外交能力,但是他並沒有對之深論。參噢G欽仁:什麼是「國際化?」,載於:台灣日報,2004年8月4日,頁8。 我的「外部主權」的概念與鄭教授所引介的「對外主權」的概念不同的地方在於:「外部主權」既不像內部主權是一種國家權力,也不是指國家的外交能力,而是一種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Relations/ Verhältnisse)。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這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註4 「關係」,在這裡是一個關鍵性的哲學概念。請讀者們不要在此就被什麼哲學概念所驚嚇。要理解這個概念,不需具備高深的哲學知識,只需具備一點點有耐心的抽象思考能力(Abstraction)就夠了。為了解釋「關係」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用一種由兩個主体相互發生「關係」(Relations, Verhältnisse)所產生的現象來說明,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的概念」是重要的。
一個國家的「外部主權」是指兩個各自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以相互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因而產生的關係。這種情形可以用下列的例子來類比(注意!只是類比):一個人之所以是國王,只因為有其他的人們自認為(或被認為)是他的臣民與他發生君王與臣民的關係,並且承認他為國王。反過來說,他們之所以是臣民,也因為有一個被承認為國王的人與他們發生臣民與君王的關係而產生。這是一種「相互反映的規定」(Reflexionsbestimmung ;有人譯之為「反思規定」)。兩者若沒有互相承認、沒有發生關係,就沒有國王,也沒有臣民,而只有個人。這種承認是自願的或被迫的,對於「關係」的產生,是不重要的。
再舉一個更簡單的類比:一個女性之所以成為妻子,是因為她自認為是一位男性的妻子,而且承認他為自己的丈夫,並且這一位男性也把她承認為自己的妻子;反之,一個男性之所以成為丈夫也是經由同樣的關係。沒有這種承認,就沒有夫妻的關係,而只是個別的男人或女人,是以夫妻關係並不是男性女性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應用以上的類比來理解「國家的外部主權」就是: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如果沒有相互承認的關係,就不可能產生外部主權,也就不可能轉化成為主權國家。這就說明,外部主權、從而國家主權(主權國家)本身,都不是內部主權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註5 彭明敏主張:『台灣應以「事實上的台獨」為基礎,儘速重建法律、政治制度、國家政策、教育文化及價值意識,以事實(de facto)的台獨,成為法制(de jure)的台獨,在國內外積極尋求獨立國家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個名實相符的台灣人民自己的國家。』(彭明敏:獨立和本土化之我見,載於:中國時報,1996.12.02.。)另參冀I正鋒:獨立建國的模式與民族國家的建構,載於:共和國,創刊號,1997.10.27.,頁5。)

註6 參劓豆J思:關於費爾巴哈的第11提綱。

註7 這位人士是不是針對我的文章而喊話,我不確知。既然他沒有指名喊話的對象,況且我自認不是一個有份量的人,再說如果他是因為認為,我直接了當地否定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要和我辯論,那麼他是誤解了我文章的原意,這樣一來我也就不應該是他喊話要求辯論的對手。加以當時我仍旅居德國,我也就一直沒有回應這樣的喊話。1999年9月21日台灣大地震前五天,我才回台定居。現在我們還是可以就他們的這種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提出的立論以及他(們)向辯論對手們所提出的幾個質問來討論。

註8 參見蔡宗希整理:台獨運動總体檢辯論會,載於:共和國,第5期,1998年7月,頁20-28。這個辯論會雖然是1998年的事,(當時代表民進黨的一位人士施明德也已經離開這個黨,這件事跟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是無關緊要的。)然而參與辯論的雙方的主張、觀點和說詞,到今天仍然不變地代表著陶多多的論者的兩種主張、觀點和說詞。那次「台獨運動總体檢辯論會」所針對的問題,我們認為,到今天(2004年)仍然還沒有解決。

註9 「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台灣持這類觀點的論者太多太多了,這類觀點所產生的問題,待下詳論。

註10 參噫粉鶷`/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130。

註11 蔡宗希(1998), 頁23, 25。

註12 陳隆志:聯合國人民自決原則-台灣個案,載於:台灣日報,2004.08.10.

註13 陳儀深:公投立法的危機,載於:台灣日報,2003.07.16.;另載於同作者:為台灣辯護,陳儀深政論集,台北2004,頁283。

註14 李敏勇:方向感,載於:台灣日報,2003.05.28.

註15 又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美國的政要們偶爾就會發作,而說出一些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類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