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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族群政治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壹、正視台灣族群多元化的存在

當今台灣制約著政治運作的社會分歧 (cleavage) 主要在族群性(ethnicity),而非一般已開發國家所見的階級之爭。 一般習慣把台灣的住民分為原住民、外省人 1、客家人及鶴佬人 2 四個族群 3。 在可能出現的各種族群關係中 4, 以原 / 漢、客 / 鶴、本省 / 外省三大軸線為要:客家、鶴佬之間的互動最為隱晦;本省、外省之軸最具政治敏感性;而漢人、原住民之軸則較為一般人、甚或政治人物所忽視。

雖然台灣當前是由多個族群組成的社會,但令人困惑的是,政治精英多不願面對這個事實,或許因為我們一向視族群現象為不祥之物 5,傾向於希望能消除某些族群特性或是族群多元化 (ethnic diversity)。 在這種情況下,執政者自是不鼓勵有人從事學理上的探究。在學術界裏,族群研究只能託身於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的人類學家與社會學家 6,政治學者對族群關係所作的研究也不多 7。相較之下,西方的政治學者對此研究豐富,蔚然發展成一個族群政治的專門領域 8。

一直到解嚴之前,因為威權統治的壓抑,使族群現象在表面上看似消聲匿跡。 1980 年代後期解嚴之後,政治威嚇逐漸消退,隱伏的一股力量便開始在日常生活浮現 9。方興未艾的族群意識,無不積極找尋自我定義,重新作歷史建構,並具體追求在政治上表現,比如外省族群的政治危機感,充分表現在新黨及新同盟會的成立;泛原住民運動則以正名、還我土地、及自治區的要求來展現;而客家族群的焦慮感,則反映在其語言文化上的訴求。所謂「省籍問題」、「統獨之爭」,甚至於「總統制或內閣制」孰優之辯,乃至於總統選舉的「直選或委任制」之爭,都可看作是族群間互動的表象 (manifestations) 罷了。可見族群現象並未隨著時間推移、或者因彼此互動日漸而自然消逝。

朝野人士對此現象採取的態度, 是刻意淡化 10、甚或忽視,認為大家都是血緣相同的漢人 ( 或華人 ),族群區別根本就不存在, 比如國民黨堅持台灣所有住民皆為中國人,反對運動人士則擔心族群多元化會妨礙台灣意識的凝聚,主張「大家都是台灣人」,兩者雖然內涵不同,卻同樣拒絕接受台灣有多個族群存在的事實。

其實,族群多元化並無產生族群對立的必然性,尚有許多中介其間的催化劑或緩和因素值得我們去探討,比如政治權力或經濟資源的分配公平與否,族群菁英的角色,政府的對策、族群是否地理集中、是否有外國連繫,以及經濟發展的程度等等 (Shih, 1994a,1991)。 朝野的單一族群訴求,可能是認為族群多元化是不好的,是動亂的淵藪 (ethnic abyss),不利政治發展,因此規範性的(normative) 希望台灣是單一族群構成的民族國家。然而,一廂情願並不等於事實。

也因此, 我們時常聽到,民間早已族群融合,都是族群菁英 ( 比如新黨 )為了私利在推波助瀾 11,導致族群關係惡化等想當然爾的說法。 其實,人都有社群 (community) 的需求,不過, 每個人都有多重角色,他可以是一國之民,也可以同時是某個族群的成員,因此每個人對利益的衡量亦由不同角色來界定。對於少數族群而言,在面對多數族群真正或想像的壓力時,族群認同更形重要。由於我們的社會習慣用泛道德的眼光來衡量世事,所以當有人訴諸族群主義時,我們會傾向於解釋為少數具有野心族群領袖,為了私利而鼓動族群情感。根據資源動員理論,族群菁英之所以動員族群運動,主因在他們相信族群的集體利益只能靠內部團結來維護。只要這些菁英真能代表各族群,為自己的族人謀求合理福利,並無不妥 (Nordlinger, 1972)。 與其以陰謀論來譴責對方不道德,不如接受彼此族群代表的身分,進行細緻的協商。

戰後的西歐各國,或多或少都有族群意識復甦的風潮,即如被公認為民族國家 (nation-state) 典範的英國與法國,亦不免經歷威爾斯人,蘇格蘭人、布列塔尼人、 以及科西嘉人等族群主義 (ethnic-nationalism) 的挑戰 (Esman,1977; Allardt, 1979; Connor, 1994; Shih, 1994a)。 冷戰結束後的東歐亦面臨類似問題,似乎社會主義的教化並未能消滅人們原生的 (primordial) 族群意識,原南斯拉夫境內的族群彼此更以兵戎相見,似乎有越演越烈之勢。

族群政治學者對族群多元化有兩派看法 (Nordlinger, 1972), 持悲觀主義者以為社會經濟的現代化會帶來社會動員,隨之而來的是族群互動與族群意識的興起,最後,族群衝突與暴力是不可避免的。他們建議的是如何把多元族群消滅,已採用的方法有希特勒對猶太人的滅族、以色列人驅逐巴勒斯坦人出境,再不就是強迫同化,過去國民黨政權對本土人士的作法即為後者。

蘇聯、南斯拉夫、捷克的解體都顯示,族群的認同只能短時壓抑,卻不能從根剷除,一旦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政治威權瓦解,這些意識會一一崛然而起。骨子裡的族群意識雖可壓抑,卻磨滅不掉,隨時可以再動員。我們若只想淡化它,卻不能解決問題。事實上,族群間的融合並未達到水乳交融的境地,我們又何必自欺欺人?

樂觀的一派則視族群衝突不過是社會問題的一種,可以透過政治領袖的折衝,使用政治制度 12 來加以緩和,因此族群間的流血乃政治領袖的失敗,族群菁英的重要性由此可見。至於要積極推動或消極保障少數族群的利益、要以人口比例分配或給少數族群稍多的國會席次或職位,就看代表各族群的菁英們如何協商,並可以憲法條文來確定協商的結果。以比利時為例,它擁有二元文化,南北分別是講法語的瓦倫區 (Wallonia) 與講荷語的法蘭德斯區 (Flanders), 他們於十九世紀時分別由法、荷獨立出去,合併成獨立的比利時。他們之間雖然爭吵不斷,卻有共識不願重歸法、荷二國因此肯不斷嘗試各種憲政安排 (Covell, 1993;Vanderlinden, 1989)。我們綜合各家看法,根據包容族群多元的程度,由弱到強把各種可能的政治安排13畫成下圖:

+—-+—-+—-+—-+—-+—-+—-+—-+—-+—-+—-+—-+
滅 族 驅 交 強 大 自 多 協 組 自 聯 獨
種 群 逐 換 迫 融 然 元 和 合 治 邦 立
淨 出 人 同 爐 同 主 民 聯 區
化 境 口 化 化 義 主 邦

我們若是真心想要解決族群問題,促成族群間的和諧相處,必須先要承認社會存在著族群的多元化,要去加以定義與詮釋,然後才有可能提出適切的解決之道。否則,若諱醫忌疾,一味假裝族群現象於台灣不存在,堅持單一族群的迷思,只是自欺欺人,並不能化解彼此的心結。

在下面,我們將依據原/漢、客/鶴、本省/外省三個軸線,來解析台灣目前治絲而棼的族群現象,並透過憲政改革訴求的釐清來尋求族群妥協之道。

貳、原住民的集體自我認同運動

在日漸火熾的台灣族群互動網絡之中,漢人與原住民 14 的關係似乎顯得比較平和,主因在於前者對於後者視而不見。過去幾千年來,原住民原本過的是與世無爭的日子,但是自從幾百年來漢人相繼移入墾殖開發,雖然漢人未必全部都豪奪巧取,但不同文化與經濟力量相互衝擊的結果,大部份原住民被滅族或同化而消聲匿跡 ( 謝繼昌,1979), 尤以原居西部大平原的平埔各族為最 15,因此漢人多少要感到原罪般的虧欠 16。

當前反對運動或台灣獨立運動推動者的立場,傾向於自居於平埔族的後裔17,此種說法與台灣歷史的發展倒也相吻合,因為早期冒險患難入台的鶴佬或客家開台祖以單身的「羅漢腳」居多,勢必以土著「番女」為妻。這在人類開拓史上其實是屢見不鮮,因此,我們可以說是身上都流著平埔族血液的 Creole(Anderson, 1991)。

在大漢文化沙文主義宰制下的社會裏,「非漢即番」,要期待人們驕傲地自我認同為長久以來已被污名化的「番仔」的子民 ( 謝世忠,1987b), 並非易事。 近年來,平埔族人的意識稍有復甦之勢 18,然而,就實踐的層面來看,我們尚未觀察到有任何全面性地嘗試去把上述訴求向一般人推展,更看不到有計畫的把平埔族文化發揚光大 19。

即使我們成功的使大多數人願意接受平埔原住民後裔這個認同,我們還要面對迄今僥倖未被改頭換面的非平埔原住民 ( 即過去所謂的山地同胞 )。 除了留在邊陲「故地」 (homeland) 者外,我們一般看得到的原住民是游牧於都會工寮從事建築工作的青壯年,或者賣笑於暗巷的少女 ( 黃美英,1995)。 一般人 20對於原住民採取的是鄙夷的態度,以為是其怠惰、好逸惡勞的天性導致其族群萎縮的劣勢,因此是咎由自取 ( 傅仰止,1994)。政治人物也多有意或無意忽略原住民的存在,這與原住民人口總數不過 34 萬多不無相關 21。 比如近年來各種五花八門的憲政改革之議,認真考慮以憲法的規則來保障原住民基本生存權的並不多見22。

原來,國民黨以「分潤」 (tokenism) 的方式來籠絡原住民,一方面以公職來羈縻其精英,一方面又利用其部族間傳統的分歧,採取分而治之的統治方式。從 1980 年代起,來自不同背景的原住民已逐漸自覺到彼此的文化與漢人主流有別, 開始進行集體自我認同的追尋, 積極展開「泛原住民運動」 ( 孫大川,1995; 夷將‧拔路兒;瓦歷斯‧尤幹,1993,1992; 許木柱,1989;謝世忠,1987a)。其具體的表現就是「正名運動」,其中又以「還我族名」最引人注目,他們喊出:「我們是原住民!」要透過這個運動來作自我肯定與自我提昇,試圖
以其原住 (indigenousness) 來彰顯其為這塊土地地的真正主人,並建立其集體的正當性與道德性,藉此族群意識來凝聚彼此。

從政治道德來看,不管他們是否為最先居住於台灣者的直接後裔,那並不重要,因為不論是個人、族群、還是民族的認同,每一個人的認同是獨一無二的,只有自己有權利決定自己是什麼,不容他人置喙;個體唯有在搜索靈魂後找到自我認同後,其生命才有意義。 所以只要他們自認為是「原住民」 (aboriginal,或 indigenous),我們就必須加以尊重,這也是聯合國「保護少數民族暨防止歧視次委員會」 23 所揭櫫的基本原則。

正名運動的第二個層面是希望各個族群能以羅馬化的方式來表示,以避免漢字所帶來的訛錯涵意 (connotation), 比如狩獵的布農族 (Bunun) 會讓外人以為他們原先是一個織布耕農的部族。 又如鄒族 (Zuo) 在日據時代被稱為曹族,分別用北京話與閩南話發音,顯示的是漢人政治支配力的改變,而非他們自己的選擇。

第三層面是恢復原住民傳統的個人姓名。平埔族人早在清朝即被賜姓;戰後,其他原住民也相繼被迫持取漢化方式來登記姓名。其實,屬於不同部族的原住民本身就有各種傳統的命名方式,漢化的姓名所代表的是漢人的強迫同化。

原住民運動的第二個訴求是「還我土地」。由於原住民原本並無財產所有權概念,在日據時代清丈土地時未予登記,因此多被收歸公有,進而在戰後被國民政府列為國有林地,只有部分以「山胞保留地」名義分配原住民使用,並無所有權 ( 洪泉湖,1994)。原住民運動者以為他們對於這些土地擁有「自然主權」,漢人的「國家」應把土地歸還給「真正的主人」 24。

第三個訴求是成立原住民自治區,行使自決權。漢人政治人物多傾向於不願原住民自決,恐怕他們萬一進一步選擇分離主義 (seperatism,即獨立 ),會把台灣割裂的支離破碎25。這種思維毋寧是站在漢族自我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 的表現,並不能理直氣壯地否決原住民的自決權。研究民族主義的學者發現一個矛盾 (paradox):一個民族在擺脫另一個民族的欺凌之後,往往不會推己及人,不願放棄對於境內少數民族的支配。英國文學家赫胥黎觀察得好:「人類歷史中的最大教訓,就是人們無法由歷史去獲得教訓。」在台灣的漢裔住民為了掙脫中國的宰制而訴諸自決權,沒有理由持雙重標準,不同意他人決定自己的命運與前途。如果原住民真要成立自治邦,或者浪漫的要與東南亞的諸多馬來波里尼西亞人(Malayo-Polynesian) 作任何形式的政治結合,我們若加以反對,除了自利的考慮,在道德上並站不住腳。如果我們真的不願見到原住民採取分離主義,就必須根本從政治上作安排,給予某種少數否決權,以換取他們認同漢人多數者所設立的體制,否則,口頭上的尊重往往只會延續當前漢人對原住民的「內部殖民」 (Hector,1975)。

原住民運動的訴求終於在 1991 年民間舉辦的人民制憲會議上獲得採納,除了彰顯反對黨較具人道主義的關懷外,多少也是視之為廣義社會運動的一部分,藉之來擴大對國民黨的打擊面。也因此在 1995 年舉行的三屆立委裡,民進黨有首位原住民不分區立委巴燕‧達魯,台北市也成立了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主委為巴札克‧吉靈); 而正名的要求則 1994 年的「三次修憲」中取得讓步;七名原住民立委更利用政黨體系鬆馳、國民黨黨紀不彰的機會,逼迫國民黨在中央政府成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進一步的運動推進,則端賴原住民內部如何將菁英的共識打入草根「部落」。

參、化解義民心結

客家族群人口大約 300 到 400 萬左右,約佔台灣總人口數的 15 %。其人數之所以不確定,在於我國向來的人口普查與戶籍登記只區分本省籍與外省籍,並未再細分客家與鶴佬族群。與同樣是少數族群的外省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客家族群有地理上的「故地」,即桃、竹、苗、屏,因此文化與族群認同較易保存完整。在這種情況下,與其他族群衝突的機會,一般來說比住所犬牙交錯的情況來得低。

相較來說,我們認為客、鶴關係並無立即的緊張,主因在客家族群的政治地位並無明顯地被抑制,他們的焦慮多表現在文化保存與族群認同的消失。如果說客、鶴二族在心頭上仍有芥蒂,我們可以歸納為兩端:一為「台灣人認同」的困擾,二為語言使用的問題,而兩者密不可分。到底誰是「台灣人」?客家人是不是「台灣人」 ( 鍾肇政,1991)?這是客族運動者最感痛心的一個問題。

客籍小說家黃娟 (1988) 曾藉著小說中的主人翁這樣地抱怨:「鶴佬人自稱為台灣人,自己的語言為台灣話,到底是不是把我們當做台灣人,我們可不清楚呢!」李喬 (1988,頁 136-37) 也憤懣的指出鶴佬人自大而「目無餘族」, 指著別人是「客家人」,講「客家話」,令其他族群「難以忍受」。

其實,「台灣人」、「台灣話」的內涵與用法是隨時間的推移而作演變的;而「客家人」與「客家話」這些名詞的產生,也是客族慣用的自稱。我們可以根據指涉範圍以及歷史階段的不同來歸納出幾種「台灣人」與「台灣話」的涵意。最狹義的用法是指鶴佬台灣人。追溯其原因,可能是該族群大規模移民來台墾殖較早,自然有利於產生對這塊地的認同;而客家人來台稍晚 ( 陳運棟,1989),傳統上容易懷有殘餘的「中原意識」,或許因此導致現代台灣人意識的形成較晚。這是一般的猜測,實際情況還有待學者做深入普遍的調查來衡量。這個狹義的
「台灣人」身分爭議,實肇因於無法跟上時代而改變其內涵之約定俗成的名稱。今天不只鶴佬人習於自稱台灣人,連客家人有時亦不自覺的使用這種過時的用法。

「台灣人」的第二個用法,是與外省人或大陸人對照用的,指的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 (native Taiwanese), 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本地人」或「本省人」,這當然是包括客家台灣人在內。在 1980 年代以來,有志之士也開始修正早期種族主義般的台灣人血統論,廣義的定義是:「凡認同台灣,自認為台灣人的都是台灣人。 」也就是「台灣的住民」 (resident Taiwanese)。相對於以上兩種用法,廣義的「台灣人」用法則已日漸為台灣人民普遍接受。因此,在這種以主觀認同來定義台灣人的情況下,在台灣的客家人就更應該是台灣人。

事實上,最遲在上世紀末時,客鶴兩族都已相繼「土著化」,死心塌地以台灣為家。我們只要以下淡水溪流域「六堆」保衛鄉土的精神作指標,即可看出客族台灣意識已具體成形,只是尚未結晶成「台灣人意識」的概念而已。再考察對台灣民族民主運動的參與,客族人士比比皆是(如魏廷朝、許信良、邱連輝等),更可見客家族群所顯露的台灣人意識已不下於鶴佬族群。

理論上,在一個總括的台灣人之下,可以有原住民、外省人、客家人、鶴佬人四大族群。前三者大多已習慣上述的自我或面對外人時的稱法,只有後者仍習慣於自稱台灣人,連他族也不自覺如此稱呼。長期解決之道,可以嘗試替鶴佬人找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族群名字,簡單明瞭,又不與台灣民族相混淆,但恐非易事; 短期內,或可努力說服鶴佬人接受「 Holo 」這個族名 ( 取其音,而不計較漢字如何寫 )。

另一個困擾客家精英的是公開場合的語言使用。近日民進黨兩位總統初選之候選人,就因為演講語言而引起支持者的衝突,令客家人覺得鶴佬人太霸道。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還負有保存族群文化的重責,在各國的民族運動中,語言甚至是凝聚民族意識的利器 ( 施正鋒,1996)。過去國民黨採取「獨尊國語」政策,貶本土語為方言而加以打壓,民間則以還我母語來作消極抗衡,因此排斥北京話,視之為殖民統治的象徵。在過去,台灣的獨立運動先行者為了要對抗國民黨外來政權,最簡單的方式是以語言來定義台灣人。或許是因為歷史發展的偶然
,社會上約定成俗以鶴佬語為台灣話,因而一不小心就會傷害到客家人,以為鶴佬族群狂妄自大,想用排他性來獨佔台灣人這個認同(李喬,1988)。

然而,在當前大家對於共通語尚無共識的情況下,如何決定公開埸合的語言呢?體貼的政治人物,應該會考慮使用當地多數人的語言,或至少也要有翻譯人員相陪,而議埸則可學習聯合國或國際會議上的同步翻譯。長期看來,未來義務教育, 除了應以母語教學外,應該強迫學習至少一種其他族群的語言 26,否則,除非有強烈的誘因,比如聯考,成人不會自動學習新的語言。

我們認為客家族群對於台灣人認同與語言使用的焦慮,反映的其實是所謂的「義民心結」。客族作家黃森松 (1987) 便直言指出,客鶴兩族群中所存在的最大問題首在於彼此缺乏互信:一方面客族擔心鶴佬族再逼他們當義民,他方面鶴佬族也恐怕客族真會再成為義民。黃森松對於這種誤解的觀察,大體上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我們從歷史上加以考察,這種誤解的形成乃導源於早年兩族在墾殖台灣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現代國家的公正法律制度來排解紛爭,面對有限資源的競爭,難免訴諸族群意識,進行以自我族群為中心的集體對抗 ( 林美容,1990; 吳密察、許雪姬,1993)。 特別是由於語言的不同,更加深了彼此的猜忌,復加上滿州人的「以夷制夷」策略推波助瀾,終導致兩族群在 18 世紀中的尖銳對立與分類械鬥 ( 黃榮洛,1991)。到了戰後,國民黨很快地就學會了滿州人分而治之的伎倆,一再利用政治分配來掀起兩族群的舊創,更百般歪曲台灣民族運動為「鶴佬人的沙文主義運動」 ( 戴國煇,1985: 頁 158-59), 其目的無非在阻止兩族群的合作與進一步整合。

然而,兩族已經透過共同對抗外來的日本及國民黨政權的過程,逐漸培養出共同的記憶與台灣人的集體認同。鶴客兩族的恩怨在兩族併肩作戰,抵抗日本侵略者時,大多已消失無蹤。尤其在 1947 年的二二八事件時,兩族群又一次攜手合作,對抗外來國民黨政權。二二八雖然功敗垂成,但這種水乳交融的經驗,早已剷除了上一代的敵對情結,甚而跨越了語言的鴻溝 ( 丘洪,1987)。我們從戰後的台灣文學運動與反對運動來看,客族扮演的角色不下於鶴佬人,前者有吳濁流、鍾肇政等,我們若檢視源自海外的獨立建國運動來看,客族的捐輸參與並不
落後於鶴佬之後27。而客族的許信良也能取得鶴佬人的支持,兩度選上民進黨主席;同樣地,客族的邱連輝也能獲得人口居多數的鶴佬人支持,贏得屏東縣長選舉。

歷史恩怨是無法經由改寫歷史而消弭的,唯有透過雙方的開誠佈公才有可能化解。既然義民是滿清時代以夷制夷的產物,我們就不必再計較當時何方的立場何者為「義」?因為只要一邊為「義」,就隱約暗示另一邊為「不義」。不管是「反清復明」或「捍衛家園」都有其正當性。鶴佬族人不妨把義民看為和三山國王、媽祖、阿立祖、或關公一樣, 都是不同族群在信仰傳統上的神 ( 陳運棟,1994,1991),毋需再聯想當年的分類械鬥。 客族友人在緬懷先祖之際,或可避免再以中國正統的立場,來看待林爽文等為匪盜賊人。

追根究底,客家菁英所展現的集體焦慮,可以歸納出是擔心客家族群在文化認同上的逐漸衰退,隨著前往都會區謀生的客家人越來越多,他們面對多數族群的無形文化壓力,往往不得不屈從,讓自己成為隱形人 ( 梁榮茂,1993; 徐正光、蕭新煌,無日期 )。具體來說,也就是年輕的客家子第,會說客語的越來越少,在國語政策之下,客語與鶴佬語都淪為弱勢語言,尤其是客家人口遠少於鶴佬,在都會區被當作日常溝通工具的機會幾乎沒有。尤有甚之,近年在本土化的過程裡,媒體上鶴佬節目日增,客語節目因為在商業價值考慮之下未特別獲得青
睞,更使客族憂心忡忡,惟恐客家文化將不保,因此有「還我客語」運動。

其實,在這些顧慮背後,亟待解決的認同問題,也就是到底如何判斷「誰是客家人」?「誰有資格當客家人」?在過去,我們習慣以血緣或是其他文化特徵來決定一個人的認同,尤其是語言。在這種情況下,客家人數會逐年下降,甚至變成第三大族群,比如說,我們可以確定目前旳三屆立委有七名是客家人,但是到底有多少客家立委,並無法立刻取得答案 28。 或許客家族群可以參詳愛爾蘭人的例子,他們雖然被英國統治了幾百年,講愛爾蘭語的已不多,但是卻掩蓋不了他們的民族意識。另外,二次制憲裡主張族群的歸屬是可以在每十年一次的人
口普查中,由每個人自由選擇 (附錄5第101條), 多少也可以鼓勵客家族群的自我認同。

肆、省籍關係與國家認同

外省族群的人口約 270 萬左右 ( 附錄 3,附錄 4)。 在台灣,族群關係的三個軸線中,以本省人與外省人互動的政治激化為最 ( 張茂桂, 1993a,1993c; 江澄洋,1993),就拿幾年前國民黨的主流、非主流之爭來看,有相當成分是可以視為本土化過程所衍生的省籍之爭:又如行政院長連戰首次在立院的同意權過程,洋溢的「李登輝情結」與「反李」氣氛,亦不過是台灣人 ( 狹義 ) 意識與大中國意識互相衝擊的表徵;近日的「廢省」之議,亦有人解釋為國民黨內的本省人結合民進黨鬥爭外省籍的宋楚瑜。

本省人與外省人的最大不同在於共同記憶,前者有被母國遺棄的慘痛命運,後者則有太平洋戰爭的經驗;相對的,後者有八年抗戰的仇恨。而 1947 年爆發的二二八事件又為二個族群劃下一道難以縫合的鴻溝。過去四十多年來,台灣的族群關係在表面上一直顯得和諧。然而在實質裡,由於外省族群透過國家機器,將其對於本省族群間的支配從屬關係加以制度化,兩個族群無形中進行垂直的分工,由外省人掌控黨、政、軍、特、及文化媒體,本省人則聽任在其他部門發展,儼然成為一國有兩個社會,因此,族群互動並未如我們所想像般地水乳交融。

由於國民黨流亡政府實行少數統治,不得不鞏固隨其來台的外省族群,一方面進行居住上的隔離 ( 眷區 ) 與職業上的隔離 ( 軍公教 ), 同時又製造外省人的危機感,並以文化霸權來宰制本地人,甚至是百般羞辱,以利其控制。早期的台灣獨立運動,可以視為是本省族群尋求爭脫這種外來政權所硬套的權力結構而作的努力,而台灣人的族群 ( 或民族 ) 意識便是在各種抗拒的過程中逐漸塑造而成。

我們不時聽到,「沒有省籍情結」, 果真如此 29?我們又時常聽到有人規範地說:「不該有省籍情結」,但為什麼不該有?人都有心理上的族群需求,特別是少數族群,當他們覺得被挑戰、被威脅之際,走向族群團結的懷抱,乃人之常情。事實上不該有的是「省籍歧視」,對自己族人的認同並無不妥。我們甚至聽到:「絕對不允許有省籍危機」,問題是,如果外省族群真的大多數人感到危機,又該如何?在過去,持有本土意識者往往會被指為具有「偏狹省籍情結」,現在,這項罪名反倒無意中被用來壓抑外省族群意識。我們迫切要探詢的是,外省人到底在擔心什麼,是政治權力、經濟利益、還是文化價值呢?

在 1980 年代後期, 隨著國民黨的本土化與李登輝上台, 本省人還其公道(ethnic justice) 的要求逐漸實現,外省籍權貴頓時萌生危機意識, 甚或有被迫害的認知;而原先習於「忠黨愛國」的一般外省人勢必尋找新的認同對象,自然容易認同同族菁英所提出的諸如「外省人大團結」般訴求,外省族群意識便因此被快速地動員。由於外省人缺乏本地的社會網絡,國民黨的黃復興黨部便率先成為外省族群政治動員的重心。

黃復興黨部由退輔會系統所成立,其成員為軍眷與退伍軍人,以外省人為主,多集中於眷村或榮民之家。由於國民黨的成員以軍公教為主,其中又以黃復興的動員力量最強,因此其影響力也最明顯。在 1987 年解嚴之前,黃復興黨部一直是屈於配合黨中央的角色;解嚴之後,它開始脫離黨的支配,全力推派自己的人馬進國會,不甘為人配票作嫁 30。 尤其在 1989 年的立委選舉國民黨首度採
取初選, 一般黨員的投票率為五成,而黃復興所屬黨員雖只有 25 萬 31,但其平均投票率達七成,其候選人往往名列前茅。軍方代表一下子由 2 位跳成 9 位,並組成「軍系立委」的特殊「職業團體」立委。

在 1991 年的二屆國大選舉,黃復興黨部所推出的 16 人全部當選,而且有7 名在該選區獲得最高票。由於其鐵票幾乎沒有外流支援其他國民黨後選人,可見其不受黨的調度與保守性格。在 1992 年的二屆立委選舉,黃復興黨部在初選又表現擴張策略以爭取提名,威脅一般黨部。它的目標不只在捍衛地盤,還進一步要擴張勢力32。 結果它提名的 11 人全部當選 33。1995 年選出的三屆立委中,國民黨仍有八名軍系立委,在執政黨席次實質不半的情況下,他們扮演關鍵的角色,可以左右重大的法案通過,尤其是切身外省族群的「眷村改建條例」。

過去外省族群效忠三位一體的國家、政黨、領袖,認同並無疑問;但隨著總統變成本省人,國民黨分裂兩派,加上國家認同出現疑慮,在徬徨失措之際,必須尋求認同的對象,而菁英所提出的族群危機意識便促成黃復興黨部由軍方代理人的角色,逐漸轉變為外省族群利益的捍衛者。新黨由國民黨出走,表面上打著是「捍衛中華民國」的旗幟,其實就是要靠動員外省族群來作政治交涉的後盾。然而,也有多數外省菁英選擇留在本土化的國民黨,兩者進行近似於「協合式民主」 (consociationalism) 的合作,以確保政經上的集體福祉。

外省子弟在國會改選、老代表退職後,產生參政危機感是可以想像的。就其積極加入選舉,不倚賴特權這點來看,他們是值得鼓勵的。而「外省人投外省人的票」並無可議之處,畢竟族群菁英總是比較清楚己族福祉所在。只不過,菁英在進行族群動員之際,必須避免使族群區分激化成族群對立。目前,兩邊的族群意識都已被喚醒與政治化,下一步則要審慎定位兩者的關係,因為任何重大的政治角力,很難避免不被使用族群的角度來看待。

本省人與外省人的分歧往往表現在國家認同與統獨之爭上面。一般來說,外省人會比較傾向於自稱中國人與支持統一,即圖中的 d (不管是實質還是浪漫的,立即的還是未來的統一), 而本省人比較傾向於自稱台灣人與贊成獨立,即圖中的 a,不過多數人恐怕是兩種認同混淆不清,即圖中的 b 與 c。 其實國家認同與統獨之爭都是族群分歧的表徵, 三個層面有相當程度的聚合 (converge),即使前二者真能取得共識,外省族群多能於短期內土斷,族群間的分歧依然等待我們去解決。

a: 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b: 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
c: 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
d: 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
a+b+c+d: 中華民國在台灣人

伍、族群關係的憲政考慮

我們以為當前台灣最大的問題,不在族群多元化的存在,而在於族群關係未能公開而妥善的加以制度化。過去幾十年來,族群之間容或有零星通婚或局部同化的現象 ( 王甫昌,1990,1992,1993),但是拒絕同化者恐怕居多;尤其是少數族群者,最懼怕族群融合之訴求,惟恐被強迫同化。把族群關係納入憲法規範,作為進一步立法的依據,正可宣示我們積極追求族群平等的決心。未來的台灣憲法必須把族群關係制度化,除了用來表示對於少數族群的尊重外,並進一步規範各族群間的關係, 並積極促進少數族群的集體利益。 南非的例子告訴我們(Horowitz, 1991),只有在去除少數族群的疑懼之後,才有可能眾志成城。憲政改革的目標便是要來解決社會中的基本問題,未來的憲政體制若不能考量族群關係,未能明文保障少數族群的集體利益,則諸如總統、內閣制孰優之爭,其結論都是罔然的。

歷年來出現的諸多憲草之中,除了許世楷設計的憲草以外,他人都忽略或不願接受族群整體有組合式的 (corporate) 利益,比如政治權與經濟權的分配,或是工作權與文化權的保障。 以 1991 年 8 月民間通過的『台灣憲法草案』為例,其第二十四條虛應式地承認多元文化與語言保障,仍是以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為著眼點,並不願正式承認四大族群 34 的存在。如果我們要拘泥於此種傳統自由主義的個人至上原則,那麼在一人一票的機械式運作下,少數族群永遠是輸家。

『台灣憲草』雖然有專章來保障原住民的權利,卻明顯不夠周延,因為如前所述,我們的族群關係除了有漢人、原住民這個軸線外,還有客、鶴與本、外省兩個軸線要處理。『台灣憲草』的第七條雖然仿效『美國憲法』,明訂不該因為個人的性別、種族、血統、語言、宗教、政治、職業、黨派、家庭、地域、或教育的不同而有所歧視,卻完全掌握不到我們的族群糾葛或衝突的根源所在 35。

族群關係在1994年終於能象徵性獲得憲法上的規範,於6月24、25兩天召開的第二次台灣人民制憲會議上,經過族群與原住民小組的幾個月努力規畫與協商,族群章程得以被納入『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第九章)。此次會議的最大特色是少數族群的代表人數大幅提高36,群眾的熱情參與與討論令人感動37。由於『台灣憲草』原來已有原住民族專章,現在又要加上族群章,安排上煞費苦心。原、漢關係在位階上屬於族群關係之一,因此族群章或可吸納原住民章所有條文;而原住民代表則擔心其獨特性恐會因此被模糊掉。最後,原住民章分立的意見被尊重,而原住民也同意讓一般性的族群章排在前面 38。

或有議者以為台灣族群間並無居住上的隔離 (residential segregation),沒有必要以國家的力量來作干預,甚或強迫接受族群歸屬。我們同意族群認同是高度活動性的,也因此應該是自願性,而非如傳統漢人的父系系統決定論。在這個精神下,未來的族群身份應該是由個人自由來決定,尤其是對於父母分屬不同族群的通婚者,可選擇任一方;而被同化者亦可坦然接受新的集體認同。因此,憲法上應該規定在每隔十年舉行一次的人口普查裡,每個人可以憑自己的意志來作調整。

反對的第一個理由是四大族群的分法並不妥適,因為我們無法用單一的標準(比如語言) 來劃分四個族群。在方法上來說,分類的方式可為 classification與 typology,前者使用單一標準,後者使用多重標準來分 (Sartori, 1976:125, 130)。 那麼,我們可以先根據體質分南島語系、漢人兩大類,再據來台先或後於 1949 年分兩大類;在4 種(2*2) 可能組合之中,右上角為空集合。再來,左下角可以用語言或歷史,由記憶分為 2。如此,經過三個步驟(或標準),四大族群的分法才告完成。

未來是否就限定只有四個族群?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憲法是活的,可以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作修正,如果將來外省族群要作進一步的細部分化,或者平埔族要從原住民分出來,亦未嘗不可。

反對增添族群章最力的論點 39, 是台灣民族正在形成之中,要走向單一民族國家,要淡化族群的區別都來不及了,如果又以憲法的專章把四個族群的名稱明示出來,豈不與眾人的願望背道而馳?豈不天下大亂?甚至會不會演成諸如南斯拉夫、黎巴嫩、賽普路斯般的內戰?這種看法多少要歸咎於「大一統」與「定於一」的中國沙文思想餘毒,對於多元族群有莫名的恐懼感,下意識覺得「族群融合」是最理想的境界。殊不知這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美國民族大融爐的作法看似溫馨,骨子裏就是同化政策,表現的是支配族群的優越性。這種扭曲族群本質的做作法,從少數族群的眼光來看一點也不「自然」,當然不是他們所樂
見。

一般人習慣以單向、直線的方式來看族群關係,只看到族群的「離心」(centrifugal) 傾向,因此想盡辦法用一個又一個圈圈來加以包圍勒制。然而,族群意識或許可以在政治力量高壓之下暫時抑制,但一有機會便如決堤般往外衝撞。我們不如採取寬容的態度,因勢利導各族群的特色,鼓勵多元文化,自可舒緩其往外擠壓的張力,並可反向形成「向心」(centripetal) 的力量,比如下圖,這就是「同中存異,異中求同」的辯證觀 40。

不管來台先後,台灣四大族群命定要安身立命於此:外省老兵返鄉後大多又死心塌地回到台灣;鶴佬人不可能去結合在中國福建、菲律賓、新加坡裏的福建人來建立「福建國」;客家人也難整合所有海內外客家人建立「泛客家國」;而原住民各族若想加入東南亞的大馬來運動、建立「泛馬來國」 41, 更是比登天還難。

台灣人意識的凝聚,要主觀地建立在大家對於這塊土地的愛,並不要求所有的成員在客觀文化特徵上一定要虛浮的劃一。也就是說,一個均一的台灣民族,可以包容多彩多姿的多元族群,因為認同是可以多重層級的 (hierachical),亦即民族與族群具有上下位階的關係。認同一個嶄新的台灣人,並不妨害我們當外省人、鶴佬人、客家人、或是原住民。

到目前為止,鶴佬人的認同大多數是包含於台灣人的認同之內;而原住民與客家人雖多數已自認為是台灣人,但是也有部分尚未成功地被台灣人認同蘊涵;外省族群則與其他三個族群稍異,恐怕只有少數人 (田欣,1996) 自認為是台灣人,否認自己有任何中國認同的遺跡。我們把這些糾纏不清的認同繪如下圖。

我們長期的目標是如何建立一種超越族群的共同認同 (trans-ethnic Taiwanese identity), 除了要以地域來定義國家認同,也就是依據住民的身份提供公民權外,更要具體的去找出彼此共同的地方,尤其較正面的共同記憶,而記憶不限於過去,更可以是朝未來去建構的,比如現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我們可以透過這個建構過程來建立更多的共識。

註解

  1. 少數支持台灣主權獨立的外省精英傾向使用「新住民」的自稱,但似乎尚未如「原住民」一詞般之普遍。我們在這裡依約定成俗,暫用「本省人」、「外省人」,並無排他的意思,也不暗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份,請參考Shih(1996)的討論。
  2. Holo族群習慣自稱「台灣人」;客家精英往往認為太具擴張性,而一般客家人稱之為「福佬人」;在過去,官方稱之為「閩南人」或「河洛人」,帶有源自中國的弦外之音。在這裡,我們借用洪惟仁(1992)建議的「鶴佬人」,借其音而不計較其義。
  3. 在1994年舉行的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曾向各界徵求台灣共和國國旗設計圖,前來應徵的多以四大族群作表現;最後入選的三幅圖都有四大族群的涵意。近日成立的建國黨黨旗亦表現出四大族群的意象。少數反對的看法見趙剛(1994)。
  4. 如果以這四個族群為單位的話,我們可以有11種互動的可能()。但事實上,族群間有合縱連橫的可能,比如本省人包含了原住民、客家人、與鶴佬人。
  5. 前幾年,國家政策究中心邀請一些學者討論台灣的族群關係,會中即有某教授起身斥責發表論文的學者為「打著學術招牌,行省籍分化之實」。諸如此類視族群為毒蛇猛獸的態度,正是阻礙學者作準確觀察,提出解釋,以作政策建議的最大絆腳石。
  6. 有關台灣族群關係的全盤性介紹,請參考徐正光(1995)。
  7. 不過,研究投票行為的政治學者長久以來便注意到省藉因素對選民投票的影響,比如陳義彥(1995),以及族群的政黨支持,比如王甫昌(1994)。《台灣政治學刊》創刊號(1996)更推出「台灣族群政治專題」。
  8. 比如美國政治學會下面有Race, Ethnicity, and Politics的分組,國際上的專業期刊則有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
  9. 蕭新煌(1996)把族群現象出現的場域分為生活、工作、及政治層面。
  10. 在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上,與會代表李應元與游盈隆便異口同聲認為台灣的族群關係在3-5年內便會解決,因此沒有必要勞師動眾去刻意在『台灣憲草』加設「族群」一章。
  11. 11 果真走向街頭的老兵都是任人擺佈而搖旗吶喊?此種「百姓是無知」的假設,充分表現出知識份子的自大與傲慢,除了否認外省族群集體意識的存在,迫其產生罪惡感外,並不能解答為何他們會有危機感,更不用說要化解族群間的齟齬。
  12. 根據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政治人物對於誘因相當敏感,而政治制度就是一種誘因,可以因勢利導他們進行協商;相較之下,文化、社會、經濟因素就比較難操弄。
  13. 見Nordlinger(1972)、Connor(1984)、Horowitz(1985)、Esman(1994)及McGarry與O’Leary(1993)的探討。
  14. 原先,清朝把原住民依漢化的程度分為生番與熟番,日據時代改稱為高砂族與平埔族。戰後,國民黨政府不承認平埔族的存在,把高砂族改名為山胞(山地同胞),並且依據行政區域將其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潘英,1996)。近年來,平埔族各族暫時接受「平埔族」的集體他稱,在政治上加入原住民運動。
  15. 有關平埔族的史料,請參考莊英章(1988);潘英海與詹素娟(1995)蒐集了最新的研究;詹素娟(1996)則對平埔族作了完整的概論。
  16. 有關原罪的討論,請參考Brennan(1995: xi)
  17. 我們相信政治人物的訴求是誠懇的,而非純粹為了政治策略的考量,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黃昭堂;歷史學者李筱峰及吳密察都向筆者作過類似的陳述。有趣的是,他們三人都是來自台南,即平埔西拉雅族人的故地。
  18. 見劉還月(1994,1995,1996)。
  19. 台北市與新竹縣於今年(1996)分別把兩條道路以平埔族名來命名(凱達格蘭大道與道卡斯恪)。兩位行政首長(陳水扁與范掁宗)皆為民進黨籍。
  20. 包含漢人各族群以及已被漢化的原住民。
  21. 見附錄1,2;這個數字並不包含已被漢化的平埔族。
  22. 參見施正鋒(編, 1995)所蒐集的各種憲草。只有民進黨新潮流所提草案提及原住民族自治區之規劃;黃昭堂(內閣制案)於總綱提及對於原住民之特別優遇。
  23.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見 Indigenous Peoples (1987)。
  24. 有關原住民的土地權,請參考Stephenson(1995)、Brennan(1992)及Reynolds(1992)對澳洲作法的討論。
  25. 反對自治區的另一個理由是原住民的故地多為水源區,不宜直接交給原住民控制。此外,也有人「擔心」原住民是否有能力自治。
  26. 見『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02條(附錄5)。
  27. 這是前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張燦鍙對筆者的証實。
  28. 比如講紹安客語的李應元算是客家人嗎?他是否也關心客家文化?同樣地,有客家血統的李登輝算不算客家人?
  29. 從生活層面來看,如果你搭退輔會經營的欣欣客運,看到理小平頭的外省司機兇巴巴的催促老阿媽趕快下車,你不覺會在心中罵道:「x,外省豬」;同樣的,一個外省人搭大有巴士,目睹吃檳榔的本省司機對外省老鄉頤指氣使,難免會暗罵一聲:「死台客!」
  30. 根據它自己的說法,在1986年的立委選舉,由於黨中央臨時抽調票源支持其他國民黨提名者,致使軍方提名的陳鴻銓落選,從此黃復興黨部不聽黨中央節制。
  31. 黃復興黨部的力量不在其黨員數目而已,還要加上榮民眷屬,因此根據保守的估計,它實際可動員數目達70到90萬之間,雖然只佔有投票權選民數一成而已,但由於其投票率高,無形中放大了其實力。又因為每位黨員可以連記5名,黃復興黨部採取擴張策略,因此與一般黨部衝突。它推出的10位候選人,只有蕭楚喬一人落選。
  32. 雖然它於選前放出風聲,將局部開放票源以廣結善緣,但事實上卻完全不聽黨中央的調度,甚至為配票與地方黨部衝突,再度造成國民黨內黃復興與非黃復興的對立。
  33. 卻因票數過高,連帶造成非黃復興候選人落選。因此在國民黨內,黃復興黨部一再成為頭痛的焦點。
  34. 許世楷(1991)用的是「四大文化集團」。
  35. 換句話說,光有上述客觀血緣﹑文化或社會特徵的差異,並不保證族群認同的出現,還要共同的歷史經驗,以及其他微妙的文化差別,而更重要的是要成員間有主觀的認同感(施正鋒,1996)。
  36.  1991年第一次制憲會議召開時,只有林健二(排灣族)與多奧(漢名黃修榮,泰雅族,已逝)兩位原住民代表;此回則擴大為一族一名,含平埔族共十一人。
  37. 而認同台灣主權獨立的「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與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也各有四名正式代表。
  38. 在正式開議之前,主辦單位在台大操場搭起大帳篷,分組邀請一般民眾提供建言,在熾熱的艷陽下,族群組的非正式討論欲罷不能。在一讀討論裡,仍以族群組最為熱烈,進行到將近半夜。可見族群關係受到大家普遍關注。隨後,小組成員又私下商議全體會議(二、三讀)的策略,達成如下共識:有關少數族群權益的爭議,絕對不能用多數決來處理,否則少數永遠是輸家;因此,大家要相互呼應支援,必要時不惜集體退席抗議。
  39. 由於與會代表都是贊同台灣主權獨立者,在統獨立場上並無多大歧見,當然更無所謂原住民代表不願把原住民章與族群章合併成章,以免淪為各族群間鬥爭的工具。
  40. 詳細對話請參考《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實錄》(即將出版)。
  41. 見Meny(1993: 110-11) 與Sartori(1976: 65)的討論。
  42. 《自立晚報》1992. 5. 8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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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原住民人口數(1991年底)

總 計 平 地 山 胞 山 地 山 胞

區 域 別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台灣地區 345,523 100.00 159,451 100.00 186,072 100.00

台灣省 335,646 97.14 152,018 95.34 183,628 98.69

台北縣 18,705 5.41 14,136 8.87 4,569 2.46

宜蘭縣 10,411 3.01 486 0.30 9,925 5.33

桃園縣 21,721 6.29 9,034 5.67 12,687 6.82

新竹縣 13,672 3.96 596 0.37 13,076 7.03

苗栗縣 7,380 2.14 2,973 1.86 4,407 2.37

台中縣 8,029 2.32 2,382 1.49 5,647 3.03

彰化縣 1,430 0.41 825 0.52 605 0.33

南投縣 23,263 6.73 538 0.34 22,725 12.21

雲林縣 257 0.07 117 0.07 140 0.08

嘉義縣 3,975 1.15 154 0.10 3,921 2.11

台南縣 1,097 0.32 534 0.33 563 0.30

高雄縣 11,408 3.30 1,244 0.78 10,164 5.46

屏東縣 47,852 13.85 1,821 1.14 46,031 24.74

台東縣 77,847 22.53 59,444 37.28 18,403 9.89

花蓮縣 80,234 23.22 51,891 32.54 28,343 15.23

澎湖縣 91 0.03 63 0.04 28 0.02

基隆市 4,746 1.37 4,421 2.77 325 0.17

新竹市 768 0.22 334 0.21 434 0.23

台中市 1,864 0.54 731 0.46 1,133 0.61

嘉義市 375 0.11 74 0.05 301 0.16

台南市 521 0.15 220 0.14 301 0.16

台北市 5,201 1.51 3,882 2.43 1,319 0.71

高雄市 4,676 1.35 3,551 2.22 1,125 0.60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1992, 11, 28報導內政部戶政司資料。

附錄2:原住民人口按族別分(1992年底)
族 別 合 計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總 計 350,805 340,510 5,489 4,806

泰雅族 80,614 79,759 734 121

賽夏族 4,150 4,116 25 9

排灣族 63,401 62,526 311 564

魯凱族 8,712 8,404 78 230

布農族 38,300 37,839 208 253

曹 族 6,329 6,259 57 13

雅美族 4,307 4,249 43 15

阿美族 135,665 128,220 3,911 3,534

卑南族 9,327 9,138 122 67

資料來源:《立報》1994, 1, 1報導內政部民政司資料。

附錄3:人口籍貫分佈表(1990年普查)

本 國 籍

總 台 閩 籍 外 省 籍 外 國 籍
地區別 實數 實數 百分比 實數 百分比 實數 百分比

台閩地區 20,393,080 17,702,887 86.8 2,658,805 13.0 31,225 0.2

台灣地區 20,285,626 17,608,990 86.8 2,645,261 13.0 31,212 0.2

台灣省 16,145,036 14,394,933 89.2 1,738,099 10.8 11,902 0.1

台北縣 3,065,779 2,575,521 84.0 487,158 15.9 3,062 0.1

宜蘭縣 436,600 407,386 93.3 29,056 6.7 158 0.0

桃園縣 1,377,934 1,132,333 82.2 244,468 17.7 1,118 0.1

新竹縣 370,970 346,369 93.4 24,407 6.6 194 0.1

苗栗縣 526,181 500,923 95.2 25,097 4.8 160 0.0

台中縣 1,285,029 1,180,623 91.9 103,834 8.1 570 0.0

彰化縣 1,205,091 1,171,007 97.2 33,837 2.8 246 0.0

南投縣 515,167 487,905 94.7 27,067 5.3 195 0.0

雲林縣 717,263 694,943 96.9 22,184 3.1 130 0.0

嘉義縣 534,761 512,403 95.8 22,283 4.2 72 0.0

台南縣 1,022,203 956,109 93.5 65,941 6.5 153 0.0

高雄縣 1,132,195 997,253 88.1 134,471 11.9 465 0.0

屏東縣 875,330 801,640 91.6 73,301 8.4 389 0.0

台東縣 249,088 214,124 86.0 34,802 14.0 160 0.1

花蓮縣 336,890 283,170 84.1 53,558 15.9 161 0.0

澎湖縣 105,848 95,605 90.3 10,226 9.7 17 0.0

基隆市 348,586 279,681 80.2 68,591 19.7 313 0.1

新竹市 342,015 281,133 82.2 60,430 17.7 450 0.1

台中市 772,828 655,683 84.8 114,493 14.8 2,641 0.3

嘉義市 252,371 226,300 89.7 25,894 10.3 177 0.1

台南市 672,907 594,822 88.4 77,001 11.4 1,071 0.2

台北市 2,760,475 2,046,116 74.1 697,472 25.3 16,832 0.6

高雄市 1,380,115 1,167,941 84.6 209,690 15.2 2,478 0.2

金馬地區 107,454 93,897 87.4 13,544 12.6 13 0.0

金門縣 81,479 73,639 90.4 7,829 9.6 11 0.0

連江縣 25,975 20,258 78.0 5,715 22.0 2 0.0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1992, 11, 28報導內政部戶政司資料。

附錄4:外省籍人口按本省籍分(1990年普查)
籍 別 人 數 百分比 籍 別 人 數 百分比

總計 2,694,917 100 安東省 3,906 0.1

福建省 414,163 15.4 遼北省 3,292 0.1

金馬地區 49,656 1.8 吉林省 4,078 0.2

其他縣市 364,507 13.5 松江省 1,330 0

江蘇省 239,763 8.9 合江省 1,532 0.1

浙江省 247,657 9.2 黑龍江省 1,766 0.1

安徽省 132,097 4.9 嫩江省 1,096 0

江西省 124,670 4.6 興安省 337 0

湖北省 107,719 4 新疆省 962 0

湖南省 182,310 6.8 南京市 25,329 0.9

四川省 120,830 4.5 上海市 31,182 0.2

西康省 1,497 0.1 北平市 13,949 0.5

廣東省 306,108 11.4 青島市 21,479 0.8

廣西省 41,055 1.5 天津市 12,335 0.5

雲南省 35,707 1.3 重慶市 4,258 0.2

貴州省 23,545 0.9 大連市 1,337 0

河北省 75,089 2.8 哈爾濱市 1,026 0

山東省 283,173 10.5 漢口市 4,963 0.2

河南省 137,830 5.1 廣州市 2,654 0.1

山西省 13,666 0.5 西安市 918 0

陝西省 22,018 0.8 瀋陽市 5,157 0.2

甘肅省 3,844 0.1 海南特別行政區 10,379 0.4

寧夏省 609 0 西藏地方 215 0

青海省 719 0 蒙古地方 459 0

綏遠省 1,137 0

察哈爾省 2,174 0.1

熱河省 2,647 0.1

遼寧省 20,951 0.8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1992, 11, 28報導內政部戶政司資料。

附錄5: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第100條
台灣現有住民包含原住民、新住民、客家、Holo四大族群,統稱為台灣人。
各族有自我命名之權利。
第101條
國民依法有選擇族群認同之權利,並於每回人口普查中確認。
第102條
各族群之語言文化及少數族群之工作權應予特別保障。
國民義務教育,除個人母語外,至少需學習一種其他族群語言。
第103條
中央政府應設超黨派族群委員會,由各族群依法推派等額委員組成,處理族群
事務,促進族群平等與和諧。
第104條
各族群依法推派等額國會議員組成族群委員會。有關族群之法律案應先提交族
群委員會審議。
第105條
台灣原住民包括平埔族、Sau(邵)、Saisiat(賽夏)、Zuo(鄒)、Yami(雅美)、
Puma(彪馬)、Rukai(魯凱)、Toroko(太魯閣)、Bunun(布農)、Paiwan(排灣)、
Tayal(泰雅)、Amis(阿美)等族。
第106條
原住民享有自治權。
原住民有權決定自治團體轄區內政治、土地、經濟、教育、文化及相關之政策
與政務。
第107條
中央政府應設立掌理原住民事務之專責機構,其首長由原住民擔任。
原住民自治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原住民依全國各族分布設立自治團體,各原住民自治團體推選代表,組織全國
原住民議會,議決有關全體原住民族自治事項。
原住民自治團體之組織及轄區,及原住民族議會之組織由法律定之。
第108條
以現有第一○六條族群之數目,原住民族在國會應至少一族有一住民族議員組
成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會通過有關原住民族之法律案,應先提交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