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於台南縣麻豆鎮。1960 年赴美國深造, 1964 年 6 月取得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基於台灣知識份子的責任感,並未以高考「三科狀元」(行政官、司法官、外交官)的身分選擇回台作官,而留在耶魯大學對台灣問題進行學術研究。
1967 年與 Harold Lasswell 教授合作完成 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 Formosa in the World Community。該書主張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的癥結不是中國,而是台灣。聯合國應該採取「一台一中」的政策,促成台灣人民的自決,由台灣人民代表台灣。1971 年以漢文發表《台灣的獨立與建國》,提出台灣獨立建國的目標,也勾勒台灣國需採取的政策步驟,並強調以「大洋精神」創造未來美好願景。
1968 年,在蔡同榮、張燦鍙與羅福全力邀下,參加「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FAI),1970 年參與創立世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WUFI)並起草成立宣言。WUFI 成立後不久,發生「四二四刺蔣事件」,隔年中國又進入聯合國,衝擊海外獨立運動,聯盟內部開始出現路線之爭。他自知本身專長不是回台從事地下工作發展組織,而應是獻身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研究,與國際知名學者合作,宣揚台灣人要獨立建國的心聲。因此,1973 年他沒有參與 WUFI 盟員重新總登記,繼續與 Harold Lasswell 及 Myres McDougal 兩位大師合作,完成國際人權法的研究出版,充實為台灣進一步打拚奮鬥的力量。
1991 年陳教授應邀在美東夏令營,發表「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舊金山和約》四十年後」的主題演說,強調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締結後,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益,而未指定受益國,當時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被視為「未定」。隨後,台灣內外情勢經過四十年的演變,尤其台灣人的打拚奮鬥,透過台灣的民主轉型、台灣人民的有效自決,使台灣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國家,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由「未定」變為「已定」。
1997 年他回台創立「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推動「國家正常化」的工作。2016 年,在國際知名的牛津大學出版社發表 The U.S.-TAIWAN-CHINA Relationship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提出「台灣國家進化論」,詮釋台灣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國家的過程,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建立堅實的理論基礎。自 1990 年代開始,台灣實質上演變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2019 年出版《台灣國家的進化與正常化》,以「台灣國家進化論」為經,「台灣國家正常化」為緯,強調台灣要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必須結合海內外台灣人與政府之力,為台灣全面正名、制定台灣憲法、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及其體系下國際組織作為會員國、落實轉型正義,以及培養正常化國家國民的意識、涵養與氣度,鴻展大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