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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2002-07-29

台灣人和印支半島族群的關係

鄭昭任/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會長 人類最初是過著打獵聚居(Hunter-Gatherers)的生活。在六萬多年前,有些離開人類起源地的非洲,循著Levartine Corridor(在巴勒斯坦/以色列地區)進入歐亞大陸(Eurasia),順著海岸或近水地區(河、湖等),移向東南,在六萬年前就已到達今天的澳洲、新幾內亞,和Melanesia的部分島嶼。在六萬年前到四萬年前之間,進入歐亞大陸後的人類移動情形,學者推測有幾種動向:第一批折向東南方,分支到今日的印度和印度支那半島(印支),甚至到部分南洋群島和菲律賓,台灣也至少在4萬年前已有殖民;第二批則經過中東、阿爾泰草原、西藏,繼續擴散到支那中原和其餘支那大陸各地,第三批北入西伯利亞,繼續往東,渡過當時還陸連著的 Beringia(現在有Berginia Strait隔開),進入美洲新大陸,便是印地安人的祖先。這裡特別指出的便是在外蒙古北方、西伯利亞內的貝加大內陸湖(Baykal Lake)。初到西伯利亞的人,在貝加湖的周圍屯駐了很長的一段時間,其中東岸一部落的族人可能是追逐大象和其他獵物進入了美洲,學者以男性性染色體上一小段DNA的分析,鑑定了印地安人的男祖是來自這部落的一個家族。 同一個入西伯利亞的族群先向北移而後轉西,便是今日北歐人的祖先。早期進入西歐的,可能沿著地中海岸移動,終於佔據了大部分的歐洲。後來又有殖民從 Caspian Sea北方(或更北)西移,再殖民歐洲,這批即成為今日的歐洲人。最近根據 mitochondria (粒線體)DNA(mt-DNA) 的研究,顯示雖然表面上第二批移民完全取代第一批歐洲先往民,其實血緣遺傳質的研究結果顯示,新入住民只佔20-25%的遺傳質成分,其餘的絕大部分仍然屬於先住民的。有人大言不慚,說是漢人取代所有支那人,甚至說台灣人也大部分為漢人取代,成為”台灣漢人”(也就是台灣人是漢人的直系後裔),可惜這是沒有可靠的科學証據的。 台灣在最近-萬多年的孤立期間,造就了自己特有的文化,並基於其海洋環境,經海路南向傳播台灣的文化,這是有科學根據的。其中從語言彙集的資料,受到最早、最廣泛的注意。南島語系(Austronesian Languages)曾是世界最大的語系,共有1200種之多。其分佈北自台灣,南至紐西蘭(New Zealand),西自非洲東邊的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東至南美西緣的復活島(Easter Island)。東西之距超越地球的半圈,所及地區也遠遠超過蒙古成吉斯汗(Genghis Kan)最盛時期所佔的面積。這1200語系種類源自10種古南島語(Proto-Austronesian Languages),其中分佈在台灣的26種南島語類即是屬於其中的9種古南島語系。分佈在台灣島外的其餘1174種,則源於僅剩的一個古南島語。這種情形正符合人類學的一大原則,顯示古南島語起源於台灣。 Peter Bellwood, Robert Blust 和 Jared Diamond 等南島語言著名的世界權威專家都同意,部分南島語在6000年前到5000年前之間由台灣經菲律賓、婆羅州,往南、東、和西散播,就在約2000年至3000年之期間內擴散到上述廣大區域(澳洲、新幾內亞高山,和部分黑島群是例外)。因其散佈速度之快,Diamond稱此現象為快車散佈(Express Train Model)。伴隨著語言傳遞的是航海、農業、畜牧,瓷器等技術的散佈,在人類發展史上綻放了光彩的一頁。因此,兩年之前,著名的生理學專家Diamond(長期擔任美國科學院院士,人類學上的著作甚多),便以”Taiwan’s Gift to the World”〈台灣給予世界的禮物〉一文,發表在科學界最受尊重的雜誌之一,同時也是科學界最大銷路的雜誌”Nature”(自然科學,Vol. 403, 709, 2000 ),稱讚起源於台灣的南島語對世界語言文明的貢獻。這是所有台灣人應該要知道,也應引以自傲的。 學者咸認為,南島語族和廣佈泰寮等印支半島(不能與支那南方混談)的Tai-Ka-Dai語族系出同源(Common Ancestry)。並將之共同歸納在Proto-Austro-Tai Super Family(上科)。這個上科和藏支語族(Sinic-Tibet)也是遠源同宗。 藏支語族後來演化成為今日的支那語族〈Sinic Languages〉。Bellwood承認在支那南方不見南島語的蹤跡,又鑑于歷史上許多邊緣或劣勢語言,因受優勢語族的侵蝕,終至絕跡的例子甚多,推斷可能一度存在支那南方的南島語,也遭同樣命運,因此提議南島語起源支那南方之說。 Blust認為這個可能性不能說?對沒有,但是可信度並不高。就南島語驚人的數量和分佈之廣,該語族應當是正值旺盛,並非強弩之末。僅在台灣一地便有9個古南島語,26種南島語,沒有其他地方有如此豐富的變異分化,也暗示著語族起源的特徵。反之若南島語族起源於支那南方,也應該有類似於台灣的情形──意即會有繁多的語種與祖源古語種。但是在支那南方,不僅沒有這種地區,沒有發現一點南島語的蛛絲馬跡,也沒有南島語由支那向東擴張的跡象。以澎湖為例,其地理位置在台灣與支那大陸之間,但是澎湖卻從未發現南島語的蹤跡。在台灣的古南島語和南島語,其分佈是自東向西,根本和假設起源於支那南方再移向台灣的西東向是相反的。Blust又指出6千至5千年前,全世界人類,包括支那先民,斷不會有渡海技術與能耐,又怎麼可能橫渡90浬(將近102哩)的台灣海峽去傳播南島語?此外,我認為支那福建、廣東省高山深谷多不勝數,步行艱難,也具有形成袋狀隔離的最好地理環境。支那人也因此常以方言複雜眾多自傲。這種袋狀隔離,也正是保存邊緣、劣勢語言的最佳環境。在此等條件之下,為何光是南島語不見蛛絲馬跡實是令人費解,也十分不合常理。因此Blust和Diamond所主張的南島語起源於台灣才是合理的結論。 1989年松本秀雄 Immunoglobulin 的遺傳研究,林瑪利醫師最近HLA遺傳研究,以及更多其他的報告,都說明台灣人和支那北漢族是不同的。林等更指出台灣福佬和客家合成的「台灣漢人」(指1945年蔣介石所率領純種支那漢人佔領台灣之前,便已居住台灣的講福佬或客家話的台灣舊住民)遺傳質上確屬同源,無法分別。兩者之分只是語言及習慣等可以經由後天習得的特質,也是僅止於表面上的皮毛分別而已。反之,「台灣漢人」和支那北漢人則明顯屬不同源。但是支那福客兩族,雖然皆起源於黃河流域的支那中原一帶〈亦即北漢起源地中心〉,據說兩族非但不同源且隔居不同地區。福佬為多數族,聚居於平原;客族則散居於邊緣丘陵山區,兩族之間的交往和通婚向來並不頻繁〈註:高木桂藏:客家:中國內的異邦人,講談社現代新書,1991〉。如此經過兩、三千年的區隔,兩族群的遺傳特質會有分化,乃是生物進化學上常見的現象。正如多數學者所主張,支那福客兩族分屬不同遺傳族群,這是不難想像的。只是,支那福客既屬不同族群,為何台灣福客卻具有共同的遺傳特質? 林等結論「台灣漢人」與越南原住民的血緣最接近。松本雖然將台灣原住民列入南漢族群,此一分類法係將支那「國」所有族群均歸納於「蒙古族」總稱之下的結果,而非基於族群特性。其實東南亞族群種類之多,早為學者所共認。這是包括了很多不同族群所形成的「雜亂族群的聚集」(a bag of mixed balls)而已,研究者自不能將此隨便混為一談。台灣福客同族有其更深的意義:自1683年鄭成功之孫投降滿清,到1895年日清甲午之戰滿清戰敗,並割讓台灣給日本,據說在此212年內,支那漢人(即福客兩族)以排山倒海之勢移民台灣,並取代所有居住於平原的台灣原住民,成為今日「台灣漢人」。但是移民族源本就有疑問,千人、萬人或可用「排山倒海」來形容,然而千萬之數對於族群遺傳特質的改變而言仍是杯水車薪,差之千里。即使根據支那的歷史文獻記載,又有誰能夠舉出「相近」的數目?且族群的全部取代〈Total Replacement〉非同小可,並非短短的兩、三百年可以達成,其理由將在下文討論。 根據從母性遺傳的mt DNA上的一小段Linkage的研究,發現了最早的特徵是「9-bp刪除」(9-bp deletion)的突變,此一特徵遍佈東南亞,也包括支那南方。因其分佈之廣,且具普遍的高頻率特徵,學者認為這突變應起源於東南亞。從這突變之後,有依次連續發生的突變(Biallelic核酸分子突變的集積系統),學者特別將之稱為“Polynesian […]
2002-07-26

解決臺灣主權問題的各種方式

臺灣歸屬之最後決定,或可做為結束第二次大戰的一環,而交予而同盟國(Allied Powers)處理。但這種方法的可行與否暫時不談,「同盟國」的範圍本身是曖昧的。 日本投降文件在前文中,雖舉出美利堅合眾國、大英帝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上述四國……稱為同盟國」,但簽署國卻除了這四個國家以外,還有澳大利亞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等共計六個國家。而且,在這九個國家代表所簽署之前面,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為了其他同盟諸國的利益而承諾之」而先行簽字。如此,沒有在該投降文件中直接簽署的「其他同盟諸國」也可解釋為簽署國。故投降文件本身的「同盟國」數目是曖昧的(1)。 那麼,假如將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所有國家,都看成「同盟國」,又如何呢? 對日本做宣戰公告,而在國際法上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不過二十個而已。而採取斷絕邦交、斷絕外交、斷絕通商等措施的國家除上述之外,還有十五個(2)。這十五個國家嚴格地說來是與日本沒有戰爭關係,應否將其看成「同盟國」呢?不無疑問。 若不將此次大戰看成單獨的國家之間的戰爭,而將其視為軸心國與同盟國之間的戰爭,也有問題。聯合國共同宣言之原簽署國及加入國合計雖為四十七個國家,但根據一九四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聯盟軍最高司令官所做的認定,則同盟國之數為四十九個(加上丹麥及冰島),而由戰勝的盟國所創立之聯合國的原會員國為五十一個(冰島不算在內,另外加上阿根廷、白俄羅斯、烏克蘭)。另一方面,如以舊金山對日和約之締約國為基準的話,則「同盟國」之組成將有相當的差異。若依該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謂同盟國,只限於在該條約簽署,並予以批准的國家,而符合此一規定的國家為四十七個(3)。 關於「同盟國」的定義是如此多歧,而符合上述諸定義之任一者達五十八個國家。 因投降文件中所說的「同盟國」的範圍尤其曖昧,故將其不論,則符合其他定義之一項者,不過是四十一個國家而已。因此,依定義的不同,而不視為「同盟國」者,在上述五十八個國家之中,竟有十七個之多。例如,依照盟軍最高司令官的認定,阿根廷並不屬同盟國。若認為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所謂同盟國才具有臺灣歸屬決定權的話,在該條約的適用上,波蘭、捷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印度、丹麥、冰島、南斯拉夫、印尼等均不能視為「同盟國」。 如此,即使要以前「同盟國」來決定臺灣的歸屬,究竟哪一個國家才能視為「同盟國」,仍難以決定。但是,比這種「數目」問題更成問題的,卻是從現時逆算,以三十多年前的戰爭為基準,基於勝利者的意思來處理領土問題這一點。在這三十多年中,國際關係有很大的變化,有舊敵國變為同盟國的例子,也有而同盟國變成敵對者的例子。 那麼,超越這種事實,不經由「同盟國」,而只由「當事國」來決定臺灣的歸屬,又如何呢? 說到「當事國」,馬上就會想到在事實上統治著臺灣的中華民國、主張臺灣為其本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被共產主義陣營等國家指責為「占領著臺灣」的美國。但是,美國即使是駐軍於臺灣的時代(至一九七九年末為止),也不曾統治著臺灣。因此,美國的占領臺灣的說法缺真實性,它很難視為「當事國」。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如上述,不論在歷史上或是國際法上都不具有領有臺灣灣的權原。僅只以主張領土權就被看成是當事國並不妥當。中華民國雖也有與此類似的一面,但其因事實上統治著臺灣,故可視為當事國,這樣看來,「當事國」只有中華民國而已。 然而,不管是只有中華民國,或是加上其他國家,這種以「國家」為單位的決定方法,對臺灣來說,未免有「目中無人」之譏。中華民國是據立於臺灣的國家,但他是受盟軍最高司令官的命令而占領臺灣,因內戰失敗逃到臺灣,才以臺灣為其根據地的,所以並不足以代表住在臺灣的人民。 這一點,在一九七二年美中上海公報中尼克森總統的聲明,即可看出有不以「國家」而有朝著「人」的方向來解決的意味。尼克森總統聲明如下: 美國對於臺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之中國只有一個,而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的想法有所認識。美國政府對此種立場不提異議,美國政府重申對於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 上述的聲明,不提及做為國家的中國,或是做為統治組織的中國政府,而將重點置於做為人的「中國人」。 但是這樣並不是沒有問題。 第一,它含有臺灣問題的解決,也尊重中國大陸的中國人之意思的意義。而這些人既非臺灣人民,也不曾住過臺灣,所以讓這種人具有臺灣歸屬問題的發言權,是沒有根據的。 第二,雖提到住在臺灣之「中國人」,但卻沒有提到占臺灣一千六百萬人口九0%的臺灣人。即使假定臺灣人包含在這裡所謂的「中國人」,而說「所有的」臺灣人,都「認為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卻是違背事實的。連在美國國務院所刊行的文獻中,也指出有反對將臺灣認為中國領土的臺灣人存在(4)。雖然多數的臺灣人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卻未必認為「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連這種基本的認識都有錯誤時,美國所說的「和平解決」(漢文詳版註),就有不尊重臺灣人的意思,而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臺灣的可能。美中上海公報美國的聲明,看起來好像尊重「人」的意思,但在事實上卻隱藏有將臺灣的將來任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去處理的可能性。美國自一九四八年以來,雖主張臺灣的將來,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但卻在其沒有實現的狀態下拖到一九七0年代。美國可能是想要將由於這種不履行主張所產生的困擾,經由上海公報來加以掩飾。 除了美國以外,也有許多國家主張臺灣的將來應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然而這些國家卻不曾對於具體上如何將其實現,而有所提案。而且主張「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的國家漸次減少,相反地,這些國家逐漸朝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之方向走。由一部分的國家所提出的「臺灣歸屬末定論」,或是「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等,並不是這些國家之政治理念的當然歸結,而只是冷戰的產物而已,則隨著東西間緊張的緩和,這些主張的後退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此應從國際政治面上的現實及實力關係的想法中擺脫出來,而做下述的考慮。 一九四一年的大西洋憲章寫著「不做與當事國民自由表達的希望不一致的領土變更」,此原則採用為聯合國憲章的第一條,而成為「尊重人民的同等權利及自決的原則」,因而確認為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又在第一0三條中明白規定,當憲章和其他條約的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憲章為優先。因此,即使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是為條約,又即使日本經由投降文件,誓言履行這些聲明,但因為臺灣的處理並非經由「當事國民」之臺灣人的「自由意思」,故不用說大西洋憲章,它就已經違反聯合國憲章,應屬無效。 一九六六年,第二十一次聯合國大會中,全會一致決議採納的A規約「關於經濟、社會、文化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B規約「關於市民、政治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各在其第一條中,做如下規定: 所有的人民(或是民族all 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這些人民(或民族they,可基於此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 上列兩規約都為「國際人權規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Human Rights)的一部分,很明確地肯定了人民自決權(5)。 一九七O年的第二十五次大會,也全會一致決議「所有人民(或民族all people)可不受外來的干涉而決定他們自己的政冶、經濟、社會、文化的命運(destiny)。 從聯合國所做的這些決議中,應可視為人民自決的原則已經在聯合國紮根。很明顯地臺灣人乃至臺灣住民可行使自決權,來決定自己的將來,臺灣住民之數目並不少,於一九八三年,已超過一千八百萬,在世界一百六十七個國家(聯合國會員國為一五五個)之中,位居第三十九名。換言之,比臺灣人口還少的國家達一百二十八個。擁有如此人口的臺灣,其將來不應該無視於這些人的意思而決定。 但是,現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為了實現領有臺灣而行使武力的可能性(7)。雖說進入二十世紀,戰爭行為被限制,而在聯合國憲章之中,廣泛禁止包含戰爭等武力的行使;但領土的紛爭仍常用武力來解決(8)。下面檢討包括這種解決方式在內的解決臺灣問題的各種方式。 (1)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主動而解決。 將臺灣問題中國內政化,而最終以武力解決。因在國際之間,有將臺灣問題視為國際問題的傾向,為了除去國際阻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努力要讓國際上理解或同意「臺灣為中國的領土」,而這是有準備武力行使的一面。中華民國也一貫主張「臺灣為中國的領土」,而這在事實上有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臺灣的主權問題,本來就不是中國的國內問題,但因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意見一致,使得此為國內問題的看法,乃逐漸在國際上擴大。這種見解雖不妥當,但即使假定臺灣問題為中國國內問題,難道其他國家對此問題就無干預的餘地嗎?的確,在聯合國憲章中禁止對國內問題的干涉,但是,即使是國內問題,如果它對世界的和平有威脅時則不在此限。因為「某紛爭或是事態的起源,即使與「國內問題」有關,依聯合國慣例,如認為確有破壞和平的可能時,可把憲章二條七項的規定無效化(inoperative),而這個原則已經確立。」(9)如果在臺灣海峽行使武力,很明顯地是對世界和平的威脅,聯合國自然可採取行動。 (2)由中華民國採取主動的解決。 中華民國不改變「一個中國」的主張,而繼續維持現狀也是方法之一。或者是由中華民國自己宣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同的國家,而向內外表明其是以臺灣為領土的國家也是一個辦法。但是,前者,亦即維持現狀,則不成為臺灣主權問題的解決。因現有主權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而後者,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做獨立宣言,則因有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在中國大陸立國的事實,再加上自一九四九年以後,也一直主張包括中國大陸在內,「中國只有一個」,故由中華民國所做的這種宣言,具有從「中國」獨立出來的意義。但「中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承認國府「分離獨立」的義務。故由國府所做的獨立宣言,不足以構成免除中國政府之「鎮壓」的手段。 (3)由灣人民自決而解決。 隨著人口的增加,現在(指一九七六年紀錄)臺灣的人口密度占世界第一位,比臺灣人口少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荷蘭、阿富汗等。而且臺灣的人口,比下面四十六個國家人口的總數還多出四十萬人(10)。這四十六個國家為:巴林、不丹、塞浦路斯、馬爾地夫、蒙古、阿曼、卡達、阿拉伯聯合公國、斐濟、諾魯、所羅門、東加、西薩摩亞、波紮那、綠角群島、科摩羅斯、赤道幾內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比索、賴索托、模里西斯、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昔爾、史瓦濟蘭、梵諦岡、冰島、列支敦士敦、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聖馬利諾、安地瓜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貝里茲、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聖路西亞、聖文森及格林那定、蓋亞那、蘇利南、kiribati、Tuvalu、Vanuatu、Djibouti。 適用人民自決,雖不受人口多寡所左右,但擁有如此人口的臺灣之歸屬,如不問臺灣住民的意思,是極有問題的。由臺灣住民的意思來決定臺灣的將來,不僅與聯合國憲草的精神一致,也是國際人權規約中所規定的臺灣人民的權利。在臺灣,如以人民投票的形式決定臺灣之將來的話,則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承認,臺灣的主權問題就此可以解決了。因為它與聯合國大會全體一致所決議的國際人權規約相符合。人民投票並無特定的形式。由該地域之住民主動舉行投票,或是出統治該地域的政權主動舉行投票兩者並無不同。只是,投票過程是否能保證公平才是問題,故必要由國際上具有客觀性的機關來加以監視(11)。 臺灣的「主權」問題,只有依臺灣的地理、歷史、政冶經濟法律的現實、臺灣社會和人民的安全和福祉以及民主和人權的原則,予以解決。換言之,臺灣不但在地理上獨立於太平洋上,數百年來,其土地和人民歷經極獨特的歷史,這迥然不同於周圍諸國(如日本、菲律賓、中國),因此,臺灣住民早已形成了一種獨異的社會,有其特異的政治、法律、經濟的觀念和制度,以及特異的文化形態,並已產生特異的國民意識。在此特殊的歷史和地理環境之下,欲將臺灣在國際社會中,予以定位,必須遵照下列大原則: (一)符合於二十一世紀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大潮流; […]
2002-07-25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

如本書第一篇所說,從歷史觀點來主張臺灣為「中國」領土,其根據是很薄弱的。而且在第二篇也說過,其在國際法上的根據也不堅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做有關臺灣之決定,乃是為了爭取勝利的一種戰略上的決定,是少數大國所做的政策性產物。戰後,美國等之所以提出臺灣歸屬末定論,也是為了不願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緣故,不用說,這是出於大國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在徵詢臺灣住民以後所做的決定。其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定、強大,有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士之一部分者,也有不敢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張者。這仍然也是出於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的實力關係、利害關係,而對臺灣住民的意思,仍不予考慮。如此自開羅聲明以來,有關「臺灣問題」,各國的動向皆基於強權政冶。 只因臺灣之歸屬問題極受國際政治之影響,因此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所做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從長期觀點來看,對於此一問題,都發生一些作用,以下且看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是以何種方式表示態度。 一九五六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三十四個國家建立之外交關係。其形式是兩國領袖先互換照會,然後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照會內容,或是在該報上報導兩國間之建交(1)。從一九五六年五月,與埃及建交開始,除了少數例外,都採取發表共同聲明的方式,這大概是為了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 一九七0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與四十六個國家建交,但是當時所交換的照會或共同聲明之中,沒有一個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但是,一九七0年以後,情勢大變。從該年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之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七十八個國家之中,在共同聲明上,不得不以某種形式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者,至少有三十個(2)。在一九六九年的聯合國第二十四次大會有關「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議決中,邀請北京案是贊成與反對同數,而一般預測於一九七0年贊成票將超過反對票,而且猖獗中國達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採取強硬姿態,其發言權便於無形中增強了。第一個目標就是加拿大。加拿大雖一直以「一個中國」的政策為原則,但無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問題達成協議,歷時二十個月的談判結果,好不容易於一九七0年十月達到建交的妥協(3)。兩國的共同聲明中,有從未有過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自其開始,這個方式便成為一個模式。此一模式也稱為「加拿大方式」或「留意(take note)方式」;中加共同聲明對臺灣做如下說明: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留意(take note)中國政府這一立場(4)。 到一九八三年三月為止,採取此一方式的是以下十四個國家:加拿大、義大利、智利、比利時、秘魯、黎巴嫩、冰島、阿根廷、希臘、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爾、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共和國(5)。 其次,為「認識(Acknowledge)」方式。最初將之採用於建交共同聲明的是澳洲。這是援用先前美中所謂「上海公報」中所使用的方式。美中上海公報將留待後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洲之間的共同聲明如下: 澳洲政府認識中國政府的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6)。 採取此方式的國家,除了已於一九五0年代建交的英國(7)之外,有以下八個國家:澳洲、紐西蘭、西班牙、馬來西亞、泰國、斐濟、西薩摩亞、美國(8)。 「日本方式」繼而出現,這也可稱之為「尊重方式」。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做的日中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第三項) 其後面,日本續以「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此段只限於處在特殊立場的日本,以後才討論。採取「日本方式」的,除了日本外,有菲律賓,共有兩個國家(10)。 更新的,為直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者。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柬埔寨王國等友好國之間的共同聲明中所採用者。並非新創,但在建交之共同聲明中採用,可說是一項新嘗試。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與和馬爾地夫共和國之共同聲明為首次使用: 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11)。 在建交時,發表這種共同聲明的國家,計有馬爾地夫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尼日、波紮那、約旦、葡萄牙等六個國家(12)。 綜合以上,可看出這些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共同聲明,關於臺灣之歸屬問題所採取的態度,有(1)完全不提起、(2)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英文為take note,中文為「注意」)、(3)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acknowlege、「認識」)、(4)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充分理解和尊重」)、(5)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等五個方式(13)。 「留意」、「認識」、「充分理解和尊重」,都可解釋為尚未達到承認。而且,這些辭句所意味的程度隨上列之順序而漸強。「留意」在日語中為「聽一聽」的輕微意思。只是,在中文正本中所使用的「注意」,是比日語較強。 「認識」為在外交上,確認文件授受等所使用的辭句,雖還未到了解、同意、承認的程度,但卻具有「確實地知道了」的意味(14)。在中文正本中,則有時使用「認識」,有時使用「承認」。 如此,「認識」比「留意」具有更強的意思,而且,在每一個場合,中文正本的用語,比其他國家的用語具有更強語感。但是,無論如何,這些表現以及所謂「充分理解和尊重」等等用語,都還無法解釋為「承認」。並且,即使將其解釋為「承認」,也不能構成為這些國家已承認了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因為,在任一場合中,「承認」的對象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而非「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但是,與(2)(3)(4)不同,(5)是「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這種情形到底會帶來國際法上何種的效果呢? 如果這些國家領有臺灣,或是主張對臺灣之領有權,則將變成喪失臺灣或喪失主張領有權的權利。但是,這些國家既沒有領有臺灣,也沒有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而向的「承認」這種說法,根本無法創立出其共同聲明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權原的。它不具國際法的效果。只是,不能忽視政治上的效果。不管這些國家是否曾經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有臺灣,但此後,他們都無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這種主張。就政治的效果而言,從「留意」到「尊重」,這些國家不論以任何形式言及,以後都無法再反對中國的這種立場。 特別成為問題的是,日本的說明方式。前面的已提過,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除了「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外,也言明了其他國家所未曾提到的「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第三項)。 不用說,波茲坦宣言第八項強調開羅聲明的履行,雖然是間接的,是預定著開羅聲明所說「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一項。因此,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雖非直接言及,卻言明了堅持「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立場。 在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時,雖有兩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重慶政府及南京政府──,但是「中華民國」只有一個,而且聯合國也只承認重慶政府,而在日中共同聲明時稱為「中華民國」的政冶實體只有一個,然而,還有一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著。而且,這個繼承,在聯合國中也得到證明。由此可知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的說明方式,蘊藏著兩種不同解釋的可能性。既然「中華民國」仍然存在著,則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乃指現在仍然存在著的「中華民國」,此為其一;與此相反,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並非指國名或政權,而是指「中國」,亦即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此為其二。但是,這點在此不擬討論之,因為無論如何,從臺灣歸屬問題的國際法來看,這些是毫無意義的。第一、日本已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放棄了臺灣,而臺灣既已不是日本的領土,日本已喪失了處分臺灣的權利。第二,依該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日本無法做超出放棄臺灣以外的決定,例如將臺灣重新割讓給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參照本書第五章)。因此,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只是表明了日本的立場而已。事實上,日本政府並沒有依據此聲明而承認臺灣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可從簽署日中共同聲明的大平正芳外相返國後不久所做演說中窺知(15)。而且其後,政府委員在國會的答辯中,也做了臺灣之歸屬為未定的發言。(16)。 【註 釋】 (1)(2)參照本書附錄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關係之建立以及對臺灣歸屬問題的說明(時間系列表)」。 (3)交涉沒有進展的原因,是因為加拿大提議,承認北京政府為正統政府,而且在建交以後將與國府斷交,中國則主張「臺灣為中國之不可分的領土,中國的主權也及於臺灣」,並以此為不可退讓的大原則。《朝日新聞》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夕刊,頁一。 (4)譯文為《東京新聞》一九七0牢十月十四日,頁一。 (5)見前揭,附錄四。 (6)《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頁一。 (7)英國雖已於一九五0年一月六日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但英國仍繼續在臺灣設有領事館,而且一直主張臺灣之歸屬未定,故不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僅止於設置臨時公使事務所而已。在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的英中聲明中,英國採取「acknowledge方式」,以廢止臺北的領事館,而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聲明的內容見,《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四日,頁一) (8)見前揭,附錄四。 (9)《朝日新聞》,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夕刊,頁一)。 (10)見前揭,附錄四。 (11)《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頁一)。 (12)見前揭,附錄四。 (13)(5)在英文中是如何表現的,至今不明。(3)的中文正本,雖然在美國的聲明中是為「認識」,但在與英國之間則為「承認」。可看出英文的acknowledge,在中文中可分別以「認識」及「承認」來使用。(4)為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is stand of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New York Times, 1972, […]
2002-07-24

先占與取得時效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隨著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生效,臺灣在國際法上脫離日本的主權。如果臺灣為日本國所放棄,而其所應歸屬之國仍末決定,那豈不是能說臺灣為「無主地」(terra nulius )嗎?若是這樣,那麼,因為在此情勢之下,由於中華民國統治著臺灣,則豈不是中華民國對這個「無主地」的「先占」(Occupation)成立了嗎?而且,從日本的放棄臺灣算起,到一九七六年十月筆者提出研究報告書時為止,已經有二十四年,而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舉行臺灣的「接收儀式」算起則有三十一年(譯者註:本書漢譯本出版的一九九五年為止有五十年),在這期間中,由於中華民國不曾間斷地支配且統治著臺灣,因此,比照「時效」(prescription)的原則,豈不是應可看成臺灣之歸屬中華民國是確定的嗎?在本節中,將檢討這兩個問題,首先,對於其以「無主地」為基礎的「先占」加以檢討。 國際法上所謂的「先占」,是為了有利於殖民地之獲得而確立的,完全無視於成為「先占」對象的地域住民的存在。這在強調「基本人權及人類尊嚴」(聯合國憲章前文)之現代,如是無人島或人口稀少的地域還勉強可以說;若要適用於有眾多人口居住的地域,就有問題了。所謂「無主地」在國際法上的含義,也有同樣的問題。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那年,臺灣的人口密度,在加入聯合國的六十個國家之中,僅次於丹麥和比利時,高居第三位,而人口則居第三十位,亦即比臺灣人口還少的會員國也有三十之多(1)。 不管是「無主地」或是「先占」,都是以「國家的行為」為前提的。一般認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具有主權之領有權,是為了維持國際秩序之故。但是,即使有「國家」存在,但不受承認的事例也不少,故這個所謂維持國際秩序云云,是缺乏說服力的(2)。自從所謂「國家」概念產生以來,世界上就不斷有「武力論」作祟,常有少數的強國規劃所謂國際秩序。故而可以說,「無主地」及對其之「先占」,乃是為了這些強國而存在的「國際法上的原則」。若從做為其對象之地域的住民來看,則這只不過是「強國的自我正當化」工具而已。無論如何,且來看看即使無視臺灣住民的存在,臺灣是否可視為無主地? 舊金山對日和約雖然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但並無將臺灣做為無主地,而讓諸國來競爭先占之意圖。決定臺灣歸屬時,因國際間利害關係過於錯綜複雜,困難重重,所以才將其決定延宕到將來。很多舊金山會議參加國,對於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躊躇不決;相反地,部分國家則反對將其交給中華民國;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國家認為臺灣的歸屬應尊重當地住民之意願,尤其是臺灣的將來應經由人民自決來決定這個想法,是戰前在列強之間不成問題的嶄新構想。如果將這個關於臺灣的嶄新構想以為來自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項中所說的「尊重人民之平等權以及自決的原則」(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那是不正確的。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終了前之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已經簽署,其雖然尚末生效(它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憲章第一章第二條中所敘述的理想已經做為簽署諸國之理想而存在,但在戰爭終了時,這個理想卻不適用於臺灣,而僅僅基於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文件等在戰時中所做的決定而不根據「人民自決的原則」,任由中華民國占領臺灣。如果人民自決適用於臺灣,則當時的臺灣住民可能會拒絕中華民國之統治或中華民國領有臺灣。這個推測,此時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自決的原則」並不適用於臺灣這個事實。美國之所以提出「臺灣之將來的地位應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與日本之間的和平解決、或是聯合國的考慮來做決定」(臺灣中立化宣言))這個臺灣歸屬末定論,只不過是由於朝鮮戰爭的爆發,亦即是冷戰結構之產物而已。但是,身為戰時主要盟國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英國和法國,以及會員國如加拿大、埃及、古巴、薩爾瓦多、紐西蘭、澳洲等,接連地主張應由臺灣住民來決定臺灣歸屬,是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很明顯地,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沒有預定將臺灣視為「無主地」而成為各國的先占對象。尤其是薩爾瓦多在該條約簽署時,特別提出保留,而主張由臺灣人民自決來決定其歸屬(4),這在判定臺灣是否「無主地」時,極富啟示。 除了上述各點,再觀察中華民國對臺灣之占領時,似乎中華民國完全滿足「先占」成立所需一切要件,但是其要件之一的「做為國家的行為,或是出國家授權的行為」,則仍不無疑問。首先,在一九五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當時,所謂「中華民國」是否一個國家是個問題。當時的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且是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又與三十二個國家有邦交(5)。從這點來看,則「中華民國」毫無疑問地是個「國家」。但是要成為國家,必須具備領土、人民、統治主權等要素。那麼,於一九五二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的領土在何處呢?如依照中華民國的主張,所有的中國地域為其領土。但是,如眾所皆知,中國大陸全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據立於此領土上的國家已普遍得到承認(6)。兩個國家不可能統治同一領土。那麼,是否能將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看成一個國家的兩個政府呢?很難這樣說。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不可能有兩個政府都合法存在著(7)。不論「中華民國」怎樣主張,在事實上,「中華民國政府」除了幾個極小的大陸沿岸諸島外,對中國大陸並無任何統治,卻主張對中國大陸的主權,而所謂中華民國事實上不過是以中國大陸為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之「叛亂團體」(insurgency)或是「交戰團體」(belligerency)而已。 中華民國要構成「先占」,其前提必須「中華民國」是個國家才可以。日本放棄臺灣的一九五二年當時,因中華民國是領有舟山群島、一江山島、大陳島、金門島、馬祖島嶼的一個國家。因領有這些島嶼,可以將「中華民國」看成是個擁有領土的國家。若這樣看,中華民國對臺灣的先占可以成立。但是,中華民國本身始終不承認自己是立於這些島嶼上的國家。既然如此,「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只有是「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而已。換言之,中華民國自己否定做為「國家」來先占臺灣。個人的先占行為如有國家的授權也能成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曾授權給「中華民國」這個私人集團。 從以上所述,可知要主張中華民國對臺灣實行先占是很難說得通的。 由上述觀點來看,以國家為主體來考驗的「時效」當然也有疑問,但將其暫且不論,先來檢討「時效」概念。 所謂時效,就是一定的事實狀態,在滿足一定的條件,而經過相當的期間後,此事實狀態就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在國際法上,以條約來決定時效期間者稱為「實定時效」,但是這以外的所謂「非實定時效」是否應予承認,則有相反見解。非實定時效和實定時效相同,各自再分類為「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在此,所要檢討的是非實定時效中的「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8))。已如前述,非實定時效有學說上的對立,大多數的國際法學者不承認依時效可以取得領土,但為了方便討論,姑且就承認依時效可以取得領土的學說來加以檢討。 取得時效的概念,原來是在對於本國領域之管轄權發生紛爭時,以該地域經過漫長而已經無法記憶的期間,不受他國妨害而一直占有的事實,來說明對該有領土之權原。其後,對於非本國的領土,而本應屬於他國的領土,在相當期間繼續、和平而且公然以主權者的權原來加以占有及統治時,以此事實來做為取得對於此地域之主權的根據(9)。 如此,取得時效概念的適用,有時是為了說明對於本來之領土的權原,有時為了取得本來屬於他國之領土。在此,且先依前者,來看中華民國和臺灣的關係。 第一、 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當時,臺灣為日本的領土,因此臺灣並非中華民國之固 有領土。 第二、中華民國繼承滿清國,而因為臺灣是滿清建國後,被征服而成為滿清疆域,所以即使中華民國是繼承滿清,臺灣也非滿清或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 第三、在滿清之前,元朝和明朝各自在短期間內領有過澎湖島,但元朝和明朝均與滿清不同的國家;明朝征服元朝而清朝征服明朝,並沒有從而領有澎湖的必然結果。關於此一問題已在本書第一章詳述過。 第四、即使假定元、明、清、中華民國為所謂「中國」這個連綿持續的國家,也無法以取得時效,來說明臺灣為「中國」之固有領土。在「中國」之前,有荷蘭及西班牙領有過臺彎,且在滿清(「中國」)領有臺灣之後,臺灣成為日本的領土,即使不考慮荷蘭、西班牙的領有臺灣,「中國」的領有臺灣,也受到日本的「妨害」。 由上所述,可謂取得時效並無法說明中華民國(「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臺灣為其固有領土之權原。 那麼,對臺灣可否適用對於他國領土的取得時效呢?要產生這種取得時效的效果,一般認為必須滿足下面全部條件(10)。 (1)占有、控制之領土非無主地,而必須是他國的領土。 (2)占有、控制須持續相當期間。 (3)占有、控制不曾中斷。 (4)占有、控制須和平且公然為之。 (5)占有、控制須以主權者之權原為之。 在此,按上列諸條之順序來加以檢討。 (1)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占領臺灣時,臺灣並非無主地,而是日本的領土。雖有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臺灣即為無主牠的見解(11),但其以前卻沒有臺灣為無主地之見解。由這個觀點來看,中華民國,是滿足了(1)之要件。 (2)關於占有、控制期間之長短,學說並不一致。有三十年之說,也有五十年之說(12),如依照前說,則中華民國占領臺灣,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故到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剛好滿三十年,在期限上,時效可以成立。但是,如依照後說,則須等到一九九五年。 (3)要使占有、支配中斷,單是抗議是不夠的,必須有外交上有效的抗議、向國際法院的提訴、將事件委託於國際機構處理(13)。對於中華民國領有臺灣,是否曾有類似的抗議呢? 從一九四七年年初開始,就有幾個臺灣人的組織,要求聯合國介入,而到國府被趕出聯合國為止,幾乎每年他們都提出請願書(14)。這些雖是不具國家資格的「私人」行為,但值得注意的,這是實際上沒有國家而自己的土地被奪占的臺灣人的心聲(15)。 在國際之間,連帶亞洲地域的紛爭或中國代表權問題等等,臺灣的歸屬問題,在聯合國中頻繁議論,是眾知的事實。一九五0年十月七日,聯合國大會以四十二票對七票(八票棄權)的懸殊差數,決議將「臺灣問題」納入議題(16)。並且,於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紐西蘭代表提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應該討論此問題,而於三十一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邀請函,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拒絕,而無法在聯合國討論之(17)。雖然如此,臺灣問題可視為已成為國際組織的議題了。 此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都同時斷絕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而且其中一部分還聲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這是否定中華民國的領有臺灣,而應解釋為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受到國際的抗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解放臺灣」的姿態,可說是出於所謂「臺灣問題為中國之內政問題」的原則,而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應可解釋為,對於所謂中華民國的占有臺灣,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別的國家,不惜以訴諸武力之強硬態度在抗議。 由上述,可說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受到國際上有效的挑戰。 (4)雖然中華民國的占有、控制臺灣無疑是公然為之,但卻很難說它是和平的。臺灣人所推進的臺灣獨立運動,反對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雖不是「國家」的行為,不能等閒視之,但如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公開反對中華民國的占有、控制臺灣,並且企圖以武力來奪取。 (5)此點沒有爭論。 如此,在五個條件之中,幾乎沒有問題的只是(1)及(5)兩個項目而已,(2)不是沒有問題,而(3)和(4)則沒有滿足之。因此,即使承認取得時效為領土取得之手段,也難承認中華民國依此而領有臺灣。更何況,大多數的國際法學者不承認經由時效取得領土。 而且,即使將時效適用於臺灣,臺灣也不歸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占領臺灣,已如本書第二章第一節(六二頁)所述,不是中華民國的獨自行為,而是基於代表同盟國的麥克阿瑟總司令之一般命令第一號,在同盟國的名義下所做的。因此,如果要以時效來解決臺灣的主權,則臺灣也不屬於中華民國,而應屬於前同盟國的。同樣的,即使適用時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無法主張對臺灣的權利。因該國根本不曾統治過臺灣。 【註 釋】 (1) 會員國六十個國家的國名,依據Yearbook of […]
2002-07-23

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在華盛頓簽署而於翌年三月三日生效之「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為「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常更簡稱為「美華條約」或「美臺條約」。因該條約在本文中言及中華民國之領域或領土,故也有以該條約做為主張美國承認臺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根據者。對於該條約的解釋發生疑慮時,是要根據英文正本或中文正本,該條約並沒有特別規定,而且,關於中華民國之領土或是領域,此兩正文似乎有著微妙的差異,放在此將英文正本及中文正本並錄。 ARTICLE II In order more effectivel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of this Treaty, the Party separately and jointly by self-help and mutual aid will maintain and develop their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capacity to resist armed attack and communist subversive activities directed […]
2002-07-13

過一天「算」一天 談馬英九的限水措施

林健次◎淡江大學國企系副教授 七月一日早上起床刷牙,自來水出奇的順暢。啊!今天不是該停水的嗎?怎麼水又照流呢?看看我身旁一大浴缸的水,再想想另一房間內一大浴缸的水,真是又懊惱又火大。頓時,我已經為如何處理這兩大浴缸的水而天人交戰起來了。 要把這兩大浴缸水留著,留待下禮拜一使用嗎?可是這樣一來,一個禮拜之中我就不能站在浴缸裡沖澡;而且馬市長不是說,水放久了,容易孳生細菌有害衛生嗎?所以,把水留下來與讓它流掉沒有兩樣,都是浪費,萬一生病,情況反而更糟。因此,這兩缸水必須儘快用掉。如何用掉呢?把馬桶的自來水開關關緊,用浴缸的存水以手工沖洗代替自動沖洗,是一個有效但卻辛苦的方法。至於另外一缸水,則必須儘快另謀出路,洗洗陽台、澆澆花大概是最佳的用途了。 我個人以上的反應與做法,大概是大部分市民能做的最高限度了。可是在馬市長的朝令夕改下,像我這樣的市民的辛苦,對台北市的節水措施有效嗎?至少就七月一日這一天而言,市民雖然很辛苦,可是節水效率一定很差,甚至浪費更多的水。也就是說,不是市民的努力得不償失,就是市民全體「人、水」兩失! 馬市長在七月一日前兩天突然決定「考區例外供水」,聽說是「體恤民困」;因為部分地區有考區,禁水會造成考生與家長的不便。馬市長的體恤民困無可厚非,可是這項臨時決定有兩個問題: 首先,市民之中誰曉得自己的家與考區之間的水管管路的關係呢?像筆者住宅附近並沒有考區,可是水還是照樣來。所以,市民對於「考區例外供水」消息的正常反應是:不管住宅是否在考區附近,無論如何一定先儲好水。因此,很自然的,全市原來規定週一停水的地方,所有民眾都會存水;因此,例外供水反而造成浪費。這是一個管理者事先可以推論得到結果。所以,這種「考區例外供水」的決定,是一個浪費水的決定。假如把禁水一律延後三天到七月四日,則既可以照顧考生,又可降低水源的浪費。 第二,「臨時」宣布例外供水與「臨時」改變日期供水,都 不是有效管理者必須訴諸的變通措施。大家都知道,每年七月一、二、三日有考試,大專聯考行之已久,即使為防有變,問一下轄下的教育局就知道那幾天有沒有考試。所以,假如馬市長真的體恤民困,真的要兼顧民眾長期與短期的用水需求,那麼禁水避開這些天是不需要花什麼大腦,只要用一點心就做得到的。遺憾的是,馬英九在五月初實施限水措施時沒想到這個,實施供四停一的時候也沒有想到這個,實施供六停一的時候還是沒有想到這個。最後搞到必須使用臨時措施、浪費水源!我不知道,到底馬市長是把限 水、造成民困當兒戲呢,或是一切水荒都是假的,還是馬市府實在是管理上的繡花枕頭! 一個好的、有效的管理者,應該是在把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包括所謂的「例外」,考慮、評估之後,擬出應對的策略與措施,然後依策略行動、應對,而不是過一天,再計算下一天怎麼辦、怎麼改。馬英九的限水措施跟這個管理原則南轅北轍。從五月初到現在,例外、突發、「驚喜」不斷。大用戶在民生限水以後,反而恢復供水了。在水荒壓力沒有減輕下,禁水的日期反而減少,由供四停一,變成供六停一了。端午節該停水的地方忽然又因馬市長「皇恩浩瀚」而不停水了。六月十二日,該停水、民眾拚命儲水的松山區,馬市長又給了所謂的「驚喜」,忽然不停水了。 馬市長隨時可以因「皇恩浩瀚」、「體恤民困」而臨時改變停水限水的決定,因而造成浪費的結果。另一方面也顯示,台北市的限水措施與規劃,是苛扣台北市民的用水權利,以用來讓馬市長法外施恩的。以民眾的不便拿來愚弄市民的忠誠,這在道德上是有問題的。不過,這在馬市府的歷史裡,並不是第一件。還記得去年淹水、捷運停駛後,恢復行駛的期間忽然「大幅超前」嗎?事實上,這與馬市府「預估」修復的寬限期太長有關。這「驚喜」所表現的是,馬市府假如不是故意,就是估算的誤差太大,這在現代管理來說都是不可取的,現代的管理講究人、設備、料、運輸的 配合;即講究零呆時、零呆料、零呆人,更講究對管理環境人、時、料的充分利用。過一天再「算」一天且時常有「驚奇」和「法外施恩」的馬氏管理,只是使人、時、料的利用與運作效率,更形低落的花拳繡腿而已。
2002-07-13

派系是學園之癌

施並錫◎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副教授 若說派系是學園之癌,那麼學系教父可比擬作極煙草和散播致癌物質的人。 自從大學法實施,教授治校以來,「教授至囂」的情形便在許多院校出現。尤其在某些傳統包袱過重的院校科系。 教授治校擴權,輕易造成派系。派系是政治領域和黑社會等遂行叢林法則地方的產物。而學術機構和企業團體一樣,若派系盛行,則必定終年惡鬥,直到沈淪垮台方休。可惜有些院系,人謀不臧,封建幫團意識牢不可破。私心極重的學系教父處心積慮地建構派系。這共利結構的派系本質上與那宣示「安清不分遠和近二,一祖留傳到如今」的青幫是相似的。 和平東路某美術系,每公開徵才,往往三兩人應徵。有資格而不願應徵者異口同聲表示「誰都嘛知道早有內定人,我何必送上門被耍弄?」除此,更常因兩派系力鬥廝殺,互相封殺對方派系的口袋人選而導致雙雙落敗。於是徵不到教師,課程繼續無人擔綱而開天窗,其是罔顧學生權益!殊不知學系教父眼中的學生權益算什麼!他們重視的是勢力黨羽的培植。竟日汲汲營營,「挾左道懷詐偽。」地把控資源,不當佔據研究室養蚊子而讓許多不敢嗆聲的教師,擔任教授已三年,在校連一張椅子也沒有;不僅把口袋人馬行不由徑地引進本學系,據說還要求竹師及國北師某教系接納他們的建議人選。魔爪外伸。權力欲望大得可怕! 筆者不怕學系教父們打電話到家裡痛斥內人,或打匿名電話到報社,對筆者抹黑、扭曲、誹謗,企圖影響報社不登筆者之文章;也不懼教父及其幫團央託文化大學某資深教授撰文打壓筆者,所幸這位資深教授深明大義而拒之。只因筆者服膺曾志朗前教育部長的一句話–「基於道德理念,不惜得罪立委,以激發教師一齊來監督立法院 」筆者亦「基於教育良知,不惜得罪派系及其教父,以激發全國關心教育的人士與師生,一齊來監督教育界出了問題的領域!」筆者向來堅持「威武不能屈」的人生原則,呼籲各界正視此一教育惡現象而努力鏟除學園之癌,冀盼社會更為公正光明。 祈望拙文觀點能遠矚未來通識者,交流四海共弦歌。我們不信人間正義喚不回!
2002-07-13

最常寫錯的台語

王英欽◎少年時代曾任台北民聲、民本、正聲三家電台之閩南語播音員 今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全球瀕臨消失危機的語言概況」報告指出,全球六千多種語言中,將近半數面臨消失的危機。該報告並指出數個語言面臨消失危機的「危險地區」,而台灣就是其中之一。看到此則報導,真是憂心忡忡。就拿閩南語來說罷,有的是會寫不會讀,有的是會講不會寫。其中最普遍、最嚴重的錯誤,就是把「最好」寫成「尚好」。 「最好」的台語是「上好」。不知哪位仁兄發明「尚好」二字,結果一傳十、十傳百,像傳染病一樣地迅速蔓延。目前的情況是「劣幣驅逐良幣」,寫「尚好」的人越來越多;寫「上好」的人少之又少。這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最好」的台語不是「尚好」,因為「尚好」的原意是「尚可」、是勉強及格。我跑遍了全市的書店及圖書館,所得的資料都說「最」字的台語是「上」字。為了証明所言不虛,特地列舉幾本字典以供參考: 一、陳修主編《台灣話大詞典》,第一五八八頁(遠流出版公司)。 二、許極燉編《常用漢字台語詞典》,第十四頁(前衛出版社)。 三、楊青矗編《台語語彙辭典》,第四二三頁及四二人頁(敦理出版社)。 四、李春祥編《李氏合語辭典》,第七三五頁(鴻霖事業公司)。 五、陳成福編《國台語彙音寶典》,第二六三頁(西北出版社)。 六、前衛出版社的《台語入門》,第一五二頁(作者為國際聞名台語專家王育德教授)。 七、國立編譯館主編的《台灣閩南語辭典》,第一二○四頁(該辭典編纂委員六人,總編纂董忠司,總審稿張光宇,民國九十年一月初版,五南出版公司)。 八、眾文圖書公司出版的《台日大辭典》是用日文解釋台語。該書第六九八 頁也提到台語「上好」的意思是「一番」,日文「一番」的意思是「第一名」、是「最優秀」。 九、外籍傳教士甘為霖在台灣研究台語四十年,他在一九一三年出版《廈門音新字典》(人光出版社)。該書是以羅馬字解釋台語。在該書第六三二頁提到台語「上」字有「至極」的意思;而「尚」字並無此種涵意。 十、教育部編印《閩南語字彙》,第二二○頁(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輯,楊秀芳撰稿,民國九十年五月修訂)。 順便一提的是我們的上一代喜歡把「上好」說成「上界好」,那是道教文化的影響。台灣的廟宇很多,這些廟宇十之八九皆屬道教。道教有個名詞叫「三界」,即天界、地界、水界。根據李叔還所編《道教大辭典》之解釋;「上界猶言天界。」道教經典雲笈七韱(宋真宗命張君房撰)有云:「上界宮館,生於窈冥,皆由五色之氣而結成。」可見上界即天界,是神仙住的地方。神仙住的地方當然一切都是最好,因此我們的祖先就把「最好」說成「上界好」。由此可知「尚介好」、「上蓋好」皆是錯誤。至於有人喜歡把「上界好」簡化為「界好」,其意所指仍然是「上界好」,因為單獨「界好」二字毫無意義。 總而言之,「尚好」、「尚美」、「尚青」皆是錯誤;應該改為「上好」、「上美」、「上青」才對。因為十多年來都沒有人提出糾正,所以我不揣淺陋、挺身而出。 拜託關心台灣文化的善心人士,熱烈參與、幫忙推廣,以免積非成是、貽害子孫。
2002-07-13

語言、階級、與民族主義:越南「去中國化」之啟示(下)

蔣為文◎德州大學語言所 四 越南之文字傳統與變革 越南的傳統書寫系統是以漢字書寫的文言文為正統地位。之後民間雖有「【字字】喃」(Chu Nom)出現,但均未能成功挑戰並取代漢字的地位。 漢字在越南的使用大約開始於趙佗的「南越國」時期(Nguyen 1999:2)。在中國直接統治的時期也一直延用漢字為書寫系統。即使在十世紀越南獨立後,由於越南封建朝廷大力推廣「儒學」 (Nho hoc)與建立「科舉制度」, 使得漢字的正統地位在二十世紀前牢不可破。漢字在越南也叫做「字儒」(Chu Nho), 意思是儒家所用的文字。一般來說,漢字用於行政、教育(科舉)、學術著述、和古典文學之創作。(Nguyen 1999:3-4) 越南在借用漢字後,發覺漢字無法完整表達越南的日常用語,於是民間慢慢發展出具越南特色的【字字】喃。所謂的「【字字】喃」是指南方(相對於中國)的文字的意思;因為缺乏標準化,它也可以寫作「【字宁】喃」或「【字字】【字南】」等。據推測,【字字】喃大概是從十世紀越南脫離中國的直接統治後才開始發展出來。(DeFrancis 1977:21)早期的【字字】喃主要做為漢字的輔助工具,用在記錄地名、人名及地方特產等。(Nguyen 1999:2)在累積數百年使用的經驗後,在十三世紀才有一些【字字】喃的文學作品出現, 而於十六至十八世紀達到高潮。【字字】喃的使用者大致為平民、落魄文人、僧侶、及少數具強烈民族意識的精英。概括來說,【字字】喃主要用在紀錄民間口傳文學、創作純越語文學、翻譯佛經、及替漢字作註解。(Nguyen 1999) 【字字】喃的發展就如同台灣「歌仔冊」裡頭台語漢字的發展是一樣的,都是建立在既有的漢字基礎上作調整。基本上,【字字】喃的發展在早期是以漢字借音為主,後期則模仿漢字的「形聲」造字原則來造【字字】喃。 譬如漢語裡頭的「孩子」在越語裡講做/kon/;/kon/在早期的【字字】喃(譬如在「黎朝」時期)寫做「昆」(「漢越音」讀作/kon/),後來(「阮朝」時期)又寫做「【子昆】」,由「子」(表示孩子)及「昆」(表音)來構成。由於【字字】喃沒有得到當權的漢字既得利益者的支持,也沒有經由完整規劃、而是隨個人所好而恣意創造出來的,再加上漢字本身做為文字基礎的缺點, 致使它呈現相當混亂的文字使用現象。這現象就如同當前台灣的台語文書寫一樣,文字的使用並未達成相當的標準化。 雖然【字字】喃在越南很早就出現了、而且又是越南人自造的”土產”,然而它卻沒有辦法取代漢字或與漢字並駕齊驅,這主要的原因為: 第一,受中國價值觀之影響。因為漢字在中國被視為唯一的正統文字,而越南又把中國奉為宗主國,致使越南各朝代均把漢字奉為圭臬、不敢對之不敬。唯一少數欲推行【字字】喃的例子為Ho Quy Li (胡季犛1400-1407)及Quang Trung (光中1788-1792)等,然而他們在位期間甚短,致使對【字字】喃的發展影響有限。其中Ho Quy Li因大力推行【字字】喃,因而在中國明朝入侵越南時被押回囚禁在北京。 第二,受科舉制度之束縛。由於各朝代均將漢字列為正統、並列在科舉考試之內,致使想當官的文人不得不學漢字、背誦四書五經等。一但這些人考試入取、功成名就後,當然就繼續擁護漢字的正統地位,因為這樣才能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相形之下,那些沒入取、略懂漢字的文人因生活週遭與勞苦大眾接觸,為了反應實際需要,就傾向於使用【字字】喃。 第三,【字字】喃受先天文字限制。【字字】喃主要是按形聲方式,結合二個漢字(一個表音、一個表意)來造成一個新字。由於漢字本身有很多缺點,【字字】喃當然也一一繼承了,甚至衍生出比漢字更多的問題。譬如,漢語的「字」在【字字】喃裡寫做 「【字字】」,「年輕」寫成「 」。「 」一字在越語裡發音/tre/;「 」裡頭的「」(漢越音/le/)用來”暗示” 的發音,「小」用來隱喻年輕的意思。由此可知【字字】喃其實是比漢字更複雜、難學的。一般來說,要懂【字字】喃,必須要先會讀漢字才行。由於【字字】喃的複雜及未標準化,使得【字字】喃在推行上困難重重。 五 越南羅馬字之興起 越南的書寫文字一直到十七世紀,紀錄「音素」(phoneme)的羅馬字的出現才有重大的轉折。雖然羅馬字在那時已出現,卻要等到二十世紀才有力量完全取代漢字的地位。 十六世紀末、十七世紀初的時候,歐洲傳教士逐漸到越南來傳教。傳教士們為了容易學好越語並與當地越南人溝通,於是利用歐洲人熟悉的羅馬字來替越南語設計一套新的書寫系統。 和多數的文字發展歷史一樣, 越南羅馬字的發展並不是由一人於一天之內發明出來的,而是在一段不短的時間內、由一群人共同累積經驗而”約定俗成”起來的。 在經歷各傳教士的努力下,第一本越南羅馬字的詞典「越南、葡萄牙、拉丁語三語對照詞典」 於1651年由法籍傳教士「得路」 出版。(Do 1972)「得路」和其「越葡拉」辭典對越南羅馬字的貢獻就如同「麥都思」 和他於1837年所出版之「福建方言字典」 對台灣教會「白話字」 的奠基性貢獻是一樣的。他們都是扮演集大成、並將付諸出版的第一人。「得路」的羅馬字拼字系統在歷經不同時期的稍微修改後,成為當今越南人普遍使用的「國語字」。 在十九世紀後半段之前,越南羅馬字主要只在教會之中流傳。隨著法國殖民者的到來,羅馬字才逐漸提升地位與普遍被使用。(Vien Van Hoc 1961:21-22)譬如,法國殖民者將羅馬字列入學校課程, 而且於1865年在越南南部由當時的官方發行第一份羅馬字報紙「Gia […]
2002-07-13

種族的側描

廖政森 一對職業運動員的黑裔夫婦,從外地渡假回來,當他們走進家門之時,發現價值千萬的住家,已遭闖竊,所召來的警察,誤認他們是屋主的佣人,而讚揚他們對「主人」的忠貞。墨裔開車在Park Cities的街道上,如果他們沒載有整理庭園的工貝,隨時可能遭到當地警察欄截與詢問。有些開豪華汽車的亞裔.也曾經遭到警察欄截並詢問汽車是否屬於他們。 從心理學上的行為側描(behavioral profiling),到罪犯側描(criminal profiling)的應用,側描(profiling)是用來偵破犯法案件的有效科學方法之一。從上段的真實事例,可見種族側描(racial Profiling)能被恰當使用的界線,是相當模糊,俱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話題。少數族裔,尤其是黑裔,對種族側描反對最烈。但在九一一恐怖集團al-Queda攻擊美國之後,大多數的黑裔,為了國家的安全,也不再極力反對來對待中東回教徒。 在五、六十年代,從台灣到美國的先來的留學生,往往以「不可斷掉未來留學生的來路」為由,要求新到的學生,遵守當時美國大學的榮譽制度,來建立良好的印象。那時美國社會,因經歷民權運動的衝擊,而逐步開放給非白人的族裔。這批留學生,見於過去亞裔,各住於自己的社區,並與主要的美國社會脫離,這導致日裔於二次大戰時期,被送入拘留營原因之一。所以他們分散於美國各社區,再經他們第二代「脫胎換骨」地融入已有社會結構,他們的成就,贏取美國大眾的肯定,終於掃除早年來美華人只會「開餐館及洗衣店」,而日裔則是只知當「開荒墾地」、「土農人」的形象與成見。在七十年代以前,華人仍被一般美國人認為是一群「不可思議且不可信任」的「外來人」。可是到了一九八二年,對種族一向具有偏見的故總統尼克森,卻有「東亞人的智力要比白人高一等」的評鑑。 「東亞人的智力是否要比白人高一等?」這是個含有種族暗流,而值得注意的問題。然而東亞人在美國社會,新建立的形象,尤其華裔的地位,正面對來自其故國的挑戰與傷害,這可使其他東亞裔人也會遭到池魚之殃。 最近由Steven W. Mosher著作,名為《霸道》(Hegemon)一書,揭開中國要獨霸亞洲及全球的企圖與內幕,這是一本傳閱於美國外交決策者之中的重要書籍。Mosher是位史丹福大學訓練出來人類學家,曾在中國大陸考古多年;他對從商朝開始的歷代帝王,到今日的共產黨的領導人物,有如數家珍。他對儒家和法家的理論,以及孫子兵法也有深入的研究。Mosher認為「霸道」早已根深蒂固存於中國文化之中,如無「霸道」即非中國。他認為中國體制是以儒家為門面,而內中卻是個殘酷,又沒有容忍心的法家思想。對競爭者,尤其政治敵人,非致於死地而不休。自認是宇宙之中心(這是「中國」之名稱的由來),而其他國家則是蠻夷之邦。自從蘇聯解體之後,美國是中共走向稱霸世界的路途上惟一絆腳石。 Mosher對中國的看法,是以西方文化背景作依據,不幸地,中共一舉一動,卻來加強Mosher的看法。支持及包容恐佈集團al-Queda阿富汗的Taliban,是由巴基斯坦所培養出來,而中共又是巴基斯坦背後主要的支持者。為防止al-Queda支援新疆的維吾爾人的獨立,中共早就與al-Queda掛勾。並在去年初,與俄羅斯及四個前蘇聯中亞共和國,組成所謂「上海六國同盟」來孤立維吾爾人。九一一事件之後,中共更積極運送AK-47及SA-7反飛機火箭給Taliban,這說明為什麼在美國準備對恐佈集團作戰之前,世界各大國首領,以及大部份回教國領袖,都來美京與布希總統會商,唯獨江澤民沒有出現,只在上海的APEC會議上,心不由衷地喊一些「反對恐佈份子」混淆視聽的口號。事實上,中共所稱的恐佈回教份子,是指要求獨立的維吾爾人,並非al-Queda也不是Taliban。國防部長Donald Rumsfeld在對al-Queda和Taliban作戰的戰情記者會上,也曾指出中共是al-Queda這恐佈集團背後主要的幫兇。在美國所領導的聯盟擊敗al-Qued和Taliban之後,所謂「上海六國同盟」也幾乎瓦解。 最近在東京舉行的阿富汗重建會上,阿富汗的貧窮鄰國印度,認捐一億元。另一貧窮鄰國的巴基斯坦,也不因Taliban的叛離,使她失去對阿富汗的影響力,仍然認捐一億元。相較之下,歷史上與阿富汗有「兄弟之邦」淵源的中國(住於阿富汗北部的Uzbek和Hazaras均是成吉思汗的後裔)不但沒有積極參與東京的重建會,而且還要阿富汗的臨時首領,Hamid Karzai到北京磕頭,才肯認捐僅值36萬元的醫藥品,可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的中國,是「泱泱大國」?或是別有居心? 美國決策者,希望中共能夠像台灣與南韓一般,從經濟的改進,而促成政治民主化,來導致放棄獨霸世界的野心,因而有個和平相處的世界。然而中共卻處處以武力恫赫弱小鄰邦,暴露出一份流氓無賴的猙相。美國政府為國家的安全,當然必須採取防衛的措施,其中難免使用種族側描,來保護國家的機密。以前在Los Alamos實驗室工作的李文和,根據他以前在Argonne實驗室同事的分析,李氏雖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卻口口聲聲說他是中國人,而且身為國防工作人員,居然到外國,尤其是中國,作與職業有關的訪問,在美國與中國日益激烈的情報戰爭裡,李氏終於在種族側描下,他對美國的忠貞受到質疑,因而遭到牢嶽之災。 中國自古以來,對一般小民缺乏照顧,讓他們自生自滅。近年來.因廉價勞力引進外資,使其經濟有所改進,然而對待一般民眾傳統殘酷的政策並沒更改。不僅在其國內,幾百萬來自內陸鄉村的人,不得在城市定居謀職而流蕩四方,而且又故意讓大量非法移民,同開發國家,進行搶灘登陸,不少的人也成為國際走私人販的犧牲品。去年偷渡英國不成,反而悶死於卡車裡的不幸事件,成了國際上的頭條新閒。以致許多國家,為了阻止中國非法移民的浪潮,不得不對拿中國護照的人提高警覺,並多加刁難,由於各國大部份海關移民官員,不知如何區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有意的種族側描,結果使拿中華民國護照的人,也常遭到不必要的騷擾與不便。於去年在巴西舉行的世界台灣同鄉會年會上,在台灣出生長大的外省子弟柯樹人先生,驕傲地出示他的台灣共和國護照,柯先生到世界各地作生意,他發覺使用台灣共和國護照,在出入世界各國之時,要比中華民國護照管用得多。道是當今的台灣政府,如註台灣於其護照上的原因。為了不與霸道的中國糾纏不清,台灣政府更應進一步考慮更改國號。
2002-07-13

真假中國人的嘴臉

侯榮邦◎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 企業大老應有的倫理與分際 王永慶於去年(二○○一年)六月十九日的「解除戒急用忍」,「接受一中」的高分貝政治喊話,如同晴天霹靂,幾乎震撼了全國人民,也不禁使筆者懷疑他到底是否認識「接受一中」對台灣可能造成如何嚴重的災難。 五月十一日(母親節前夕),關心台灣前途的團體與個人約數萬人走出街頭要求「台灣正名」大遊行。其主要訴求是「我是台灣人」、「我的國家叫台灣」、「台灣是咱的母親」。本來「台灣正名」運動與政府要「拼經濟」、企業界大老要求儘速「開放三通」並沒有直接的關聯,然而企業界龍頭王永慶卻在五月十九日向媒體強調「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台灣是我們的,大陸也是我們的」,「台灣和中國大陸是同一國,是同一個民族都是中國人,就像兄弟姊妹是一家人,這個家庭都是大家的。」,「住在上海的人也是中國人」,所以「住在台北的人也是中國人,這是很自然的事」。 王永慶又在昨天(五月二十一日)向媒體記者針對兩岸問題發表看法謂兩岸應該以「一個中國兩個政府」來定位,這才是兩岸問題最佳的解決方式。 同日,高清愿企業大老則認為兩岸既然都有共識認為經濟發展很重要,就該暫時撇開政治,讓經濟完全開放自由,五十年內不談政治,台灣國民所得很快就會達到二萬五千美元,股市馬上衝破7,000點。 筆者懷疑王永慶、高清愿兩位企業大老未曾學過「政治學」與「國際法」,他倆對種族與國家的概念混淆不清,對文化與政治辨別不明。幾乎所有台灣人沒有人會否認其祖先是於明朝末期從中國(當時還沒中國這個名稱)移民來到台灣的,惟經過四百年歷代殖民統治的歷史,台灣人已建立不同於中國的獨自的文化與價值觀。正如同美國人不是英國人,新加坡人不是中國人一樣,「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套上王永慶說的一句話,這是很自然的道理。試回顧戰後國民黨外來政權佔領台灣後,為了向我們灌輸中國意識,小學教科書裡就有一課「我是中國人」、「你是中國人」、「他也是中國人」、「我們都是中國人」。依據TVBS所做的民調同意王永慶的說法的人超過半數,對此筆者不會感到意外,也許還有很多人不知道現在的地理教材教學生說「中華民國的首都在南京」,超過半個世紀的國民黨外來政權同一的意識型態與單一價值觀的毒化教育的結果造成今日台灣人對國家認同的混亂與危機。 類似台灣以漢裔為主複數族群國家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雖然現在政治立場傾向中國,但是一九五九年,在就任總理的演說中曾強調下列三件事︰(一)忘記自己是從哪裡來的。(二)我們都是新加坡人。(三)一心一意為新加坡共同努力建立成為世界一流的國家。以上若依次將(二)、(三)的「新加坡人」改為「台灣人」,「新加坡」改為「台灣」,正是一針見血,最值得所有的台灣人借鏡。 統派政客與媒體誣指這次「五一一台灣正名」大遊行是蓄意挑起族群對立。其實「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對「台灣人」與「台灣國」下了如次的定義︰「凡熱愛台灣,認同台灣為自己的國家的人都是台灣人,都是台灣國民」。難怪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說他一歲多就來到台灣是百分之百的台灣人。 企業龍頭王永慶要包山包海地說「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台灣是我們的、中國大陸也是我們的,我們是同一國、一個民族都是中國人,就像兄弟姊妹是一家人。」,但筆者不相信王永慶不知中國配置四百多個飛彈瞄準著「一家人」,一天到晚文攻武嚇著「一家人」,未知王永慶要作何解釋。 王永慶也很有自信的提倡「一個國家、兩個政府」。就國際法而論,國際上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承認過任何一個國家的兩個政府。「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一九四九年滅亡為止,一直有兩個以上的政府,兩個以上的國家,簡單的說,「中華民國」有史以來從來未曾統一過。 國際人權公約的B公約第十二條第二項(遷移.居住出國歸國的自由)規定「所有的人都能夠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含本國)」。第四項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恣意被剝奪返回本國的權利」。因此王永慶要選擇中國的國籍,只要中國批准,我們也應該予以尊重,因為這是國際法上承認的權利。但是筆者要鄭重地喚醒他在行使其權利之際,切勿傷害台灣人的尊嚴,傷害台灣的國格,動搖台灣的國本。 王永慶一手建立的台塑王國,創造數萬人就業人口應予以獎勵與肯定。但是他千萬不要忘記三件事︰(一)曾受到政府產業保護政策的恩惠、(二)龐大利潤主要源自台灣人民、(三)石化工業破壞了不少自然環境生態,高度的大氣污染,使人民付出了相當的代價。 人非萬能,行行出狀元,王永慶、高清愿兩位企業大老在社會具有莫大的影響力,故應嚴守其分際,不應該對其非專業的分野隨便或意圖講重話,以免成為社會不良的示範。 這次王、高兩位企業大老要求政府儘速開放三通,似乎意圖隔海對中國放話,正落入中國「以商逼政」的陷阱。難怪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立刻隔海唱和,加以「讚揚」,並期待兩位企業大老代表政府與中國協商「開放三通」問題。 不錯,打開經濟困境固然很重要,惟國家安全更加重要,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企盼王、高兩位大老以其專業的知識高瞻遠矚,以冷靜理智的態度,與政府協商配合,規劃整套策略,以謀求台灣在國際生存之道。 醜陋的中國「客人」 原定十七日要到台東縣議會拜訪的中國四川省教育學會訪問團,因要求議會卸下大廳所懸掛的「國旗」,結果遭到台東縣議會悍然拒絕,竟在未告知議會的情況下取消拜訪行程。過去層次較高的中國訪問團也曾經發生類似的事件而引起台灣人的公憤。顯然這就是中國人自我中心,軟土深掘的國民劣根性與本質的表現。 是否此中國四川省的訪問團成員還迷迷糊糊地錯覺處於自己的國家境內,否則豈能對一個堂堂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做出這種違反常理,不守分際的要求。何況該訪問國是屬於教育界的團體,為何最起碼的「作客之道」也不懂,豈不會「誤人子弟」,你們中國人不會憂心嗎? 基於維護國家尊嚴及國格,政府對這種來訪者,無論個人或團體應該立刻要求其離境。 中央研究院長李遠哲於十七日在北京參加「前沿科學國際研討會」。李院長強調這次赴北京純屬開會,不會當兩岸(兩國)調人,惟據說他並未排除「看一些老朋友」。又據媒體報導前日鬧得滿城風雨的主角林毅夫表示如果有機會,很想拜會李遠哲,討論兩岸(兩國)經濟等問題。 筆者不知道林毅夫是否為李遠哲院長所謂的「老朋友」,若是的話盼望不要看他,相信李院長老朋友多得是。何況以李院長的學術地位要看更有權威的經濟學家應不是問題,未必去看投敵叛國的林毅夫。 電視畫面裡的林毅夫 政府終於以政策決定林毅夫放行,法律風險自負責任。六月三日,國防部長湯曜明則嚴詞痛斥林毅夫投敵叛國。林因畏罪由其妻子陳雲英代表他返台為其父親奔喪。 本來「林毅夫事件」(以下簡稱林事件)明明是涉及軍法前線投敵叛國罪嫌的單純事件,卻因政府最初處理不得要領、不夠嚴謹,讓統派政客及媒體有機可乘大肆渲染、撻伐政府的失態,並唯恐天下不亂地挑起族群對立,使「林事件」複雜化。 國際人權公約B公約第二條第二項(遷移、居住出國歸國的自由)規定「所有的人都能夠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含本國)」。第四項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被恣意剝奪返回本國的權利」。若撇開林毅夫的叛國罪嫌不談,依其在電視畫面的言行可知他具有大中國思想,並且明確認同中國,我們應予以尊重,因為這是國際法上承認的權利。 昨天(四日)晚上無意中看到電視映出林毅夫隔海遙祭亡父而跪地掩面痛哭的畫面,孝順固然是美德,惟自古忠孝難兩全,何況他冒著性命的危險,游泳渡海過中國投敵,難道沒有與親人生離死別的覺悟與決心?為何如此傷心欲絕掩面痛哭,實令筆者不解。 這種電視畫面不禁令筆者憶起往事。一九六三年四月,筆者赴日留學,因認同台灣,且為忠實自己的思想與理念,加上知識份子的使命感,於同年十二月毅然加入台灣青年會(台灣獨立聯盟前身)從事獨立運動。一九六七年六月上旬忽然收到國民黨政權駐日大使館寄給筆者的一封信,打開一看裡面有一封信,一看信封的筆跡立刻知道是家兄寫來的,是一封開封的信件,內容大概是︰父親於六月一日去逝,預定於六月十五日舉辦葬式,延長葬式的時間無非是等你趕回台灣送葬以盡孝子之道。如果你身邊籌不到旅費,政府對我們很好,你可以向大使館暫借,返台才還就可以,趕快辦理手續回來勿誤為要,顯然是被特務脅迫下寫的。 大使館的信函是寄到台獨聯盟辦公室,剛好宋重陽也是在辦公室,他好奇的問為何大使館給你信幹麼?筆者告訴他信函的內容後,毫不動聲色地默哀。家母也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離開人間,同樣不能看到最後一面。 筆者並非自畫自讚自以為了不起。當時公開活動的戰友幾乎都有同樣的遭遇,黃昭堂、金美齡、羅福全等何嘗不是如此。當筆者獲知黃昭堂的令堂仙逝的消息時,帶了一束百合花到他位於方南町簡陋的住家,向擺在桌上的小小令堂遺像禮拜後,相互以默默的眼神相對面地坐著,筆者尋找不出安慰他的話,只看著他在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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