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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7-20

扭轉失敗主義:青年參政的意義

與談人|張育萌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 理事長 ⋯⋯很多我舉出的社會運動最終都不算成功,但這也是我們對於社會運動所理解的常態⋯⋯但到了太陽花,我認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轉變叫做「對於失敗主義的扭轉」,就是我們知道總是會改變的,只是那個改變發生在什麼時候。 本場次第一位與談人張育萌是青年NGO及青年議題工作者,現為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理事長首先提出,如果想要理解當代年輕人在想什麼,必須從這個世代青年的生命經驗及歷史處境談起。他作為1997年出生的世代,國高中時期正好是台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的前夕,從反旺中媒體壟斷、苗栗大埔拆遷事件、苑里反風車,一直到2014年那場徹底改變台灣歷史進程的太陽花運動,這綿密的社運浪潮構成了我們這一代人的「社運啟蒙」。 從質疑效能感、扭轉失敗主義,到疫情後的校園斷層 張育萌理事長認為,新一代青年投身社會運動時,最常面臨的挑戰並非人身安全的問題,反而是「做這些有什麼用」的效能感質疑。他主張這是因為當時多數抗爭最終均未獲得體制回應,也可以說幾乎「都沒有成功」。然而,三一八運動扭轉了這種失敗主義,向不同世代的參與者證明,長期的議題深耕及公民能量的積累,終能促成社會的改變。 張育萌理事長以后三一八時代,青年主導的運動遍地開花,包含2015年反黑箱課綱運動,作為台灣首次由高中生自發組織,並試圖佔領教育部的抗爭,隨後延伸出徒步環島倡議等深化社會溝通的實踐;2016年後青年世代積極參與婚姻平權修法,並與工會並肩投入勞基法修法抗爭;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以血淚教訓極大激發青年的亡國感及歷史反思,催化新一波公民運動及投身公共議題的青年,本土政權支持度亦在2020年大選達到高峰。 然而,張育萌理事長也認為,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個重大轉折,長期的線上遠距導致校園內傳統上以「每週社課及讀書會」為核心的議題型社團,於2022年至2023年間出現嚴重的斷層,甚至成群走向解散。當實體討論空間消逝,青年議題思辨被迫轉向匿名且極端的網路環境,很快就陷入言論激化及噤聲的惡性循環。 民主體驗日常化及投票效能感的稀釋 而與民間社團式微相對應的,是過去十年公部門制度化參與管道的激增,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行政院及地方政府相繼成立「兒少福利權利推動小組」,讓18歲以下的青少年有機會與官員平起平坐進行提案;2016年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要求全台高中職必須設立學生會,並使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逐步將校園民主法制化;蔡政府時期將青年顧問團改組為行政院級的「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委員的提案皆採取實質說明與列管追蹤。 張育萌理事長認為,這種轉變創造了全新的「青年民主體驗」—民主高度日常化。但其反面效應在於,當體制內常態性的參與管道全面鋪開,不論政黨輪替與否,青年皆有管道發聲,反而稀釋了「投票」作為單一改變政治手段的重要性及效能感,這也是近年青年投票率並未顯著攀升的結構性背景。 青年政策的典範轉移:從權利參與到福利擴張 縱觀這十年的青年政策,可發現明顯的典範轉移。蔡政府第一任期側重「權力型與參與型」的體制建立;第二任期則轉向「福利型」的資源挹注,如租金補貼、文化幣及學雜費補助等。 到了賴政府上任後,政策預算更呈現暴增式的擴張。以教育部青年署為例,其預算從2016年的4億元、2020年的5億元,一路上升至2025年的18億元,主因在於啟動了逐年編列至百億規模的「青年圓夢計畫」。此外,新青安房貸補助(約45億元)、文化幣(約24億元)及青年三次免費心理諮商(約3億元)等福利百花齊放。 結論 初步數據顯示,單純的經濟福利補助對青年世代的政治參與度,並無明顯的提升。所幸在本土社團及各方夥伴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成功推動通過《青年基本法》,讓台灣終於有了第一部青年專法。站在執政十年的結點之上,體制內的「制度參與權利」及體制外的「社會福利保障」兩軌必須齊頭並進,方能回應新時代青年高度日常化,卻又面臨斷層的民主參與經驗。 初步數據顯示,單純的經濟福利補助對於青年世代的政治民調並無明顯的線性提升。所幸在獨派與各方夥伴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成功推動通過《青年基本法》,讓台灣終於有了第一部青年專法。站在執政十年的節點上,體制內的「制度參與權利」與體制外的「社會福利保障」兩軌必須齊頭並進,方能回應新時代青年高度日常化卻又面臨斷層的民主經驗。
2026-07-20

從行動到改變:青年倡議的影響力

與談人|楊姿潁台灣青年民主協會 理事長 我阿媽是一個國民黨的堅定支持者,所以我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他其實都一直有一個問號,我就一直說我不是民進黨的打手⋯⋯有一次,我發現我阿媽在跟人家講說,『我孫女在推十八歲公民權,他覺得可以讓有很多想法的青年直接去投票,而且你看人家18歲就要當兵了,但他們18歲還不能投票,你不覺得很可惜嗎?』我就想說,如果我當初不願意跟我阿媽好好溝通,那我可能就拿不到這一個同意票。 本場次第二位與談人楊姿潁是青年議題工作者,曾任台中市兒少代表及教育部青年署青年諮詢委員,在體制內經歷期待與挫折後,最終選擇投身NGO,現為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青法協)理事長,以期獲得更寬廣且不受體制框架束縛的倡議空間。楊姿潁理事長本次聚焦在「青年倡議能為社會帶來何種影響力,以及當代青年面臨的困境與機遇」。 青民協的雙軌培力實務:從議題關注者到行動者 青民協作為全國性青年組織,長期關注民主人權與公共事務,其核心任務在透過「日常累積與培力」,提升青年公共素養與民主意識。面對青年在公共參與中因政策未能立竿見影而產生的「效能感低落」,青民協透過以下兩大計畫,為社會運動蓄積長期的量能。 倡議核心策略:從生活共鳴累積信任 推動青年倡議時,若一開始就採取「轉型正義」或「國家建構」等宏大敘事,往往容易與一般民眾產生距離感,甚至引發敵意。此外,當代青年普遍面臨學貸、生活費與課後打工的時間與經濟雙重夾擊,難以直接投注高昂成本於核心公共議題。 因此,楊姿潁理事長提出,青年倡議應採取「從生活共鳴中尋找痛點、進而累積信任」的策略。以交通倡議為例,許多中部的兒少代表與青年,是從自身上學途中「人行道停滿機車」的日常困境出發,進而邀請里長與交通局會勘,將生活經驗提升至對整體交通體制結構的批判與改革。 透過這種方式,讓青年與大眾意識到「生活與議題並不遙遠」,並在解決切身問題的過程中,內化對民主深化與轉型正義等核心價值的認同。 社會溝通的真諦:重塑對社會的共同想像 楊姿潁理事長最後以自身與陣營光譜極端的長輩(外婆)互動為例,闡述社會溝通的價值。在2020年推動「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期間,他並未因政黨立場的鴻溝而放棄與家人對話,而是透過日常對話,將宏大的憲政改革轉化為「你覺得我18歲時比較笨嗎?」、「18歲要當兵為何不能投票?」等具生活共鳴的對比。 這種溝通不僅成功說服了原本持反對立場的長輩,更促成該長輩在投票日當天,主動向家中的維修工人推廣18歲公民權的論述。這證明了「每一次溝通,都在重塑我們對這個社會的共同想像」。當前許多年輕人因害怕衝突而恐懼溝通,但只要給予足夠的培力、能量與信心,社會溝通終究能帶領集體意識向前邁進。
2026-07-20

本土政權執政十年:臺學聯視角

與談人|鄭宇倫台灣學生聯合會 常務理事 [很多青年議題] 被許多人認為都是小打小鬧,成不了大氣候,但我跟大家講,這些議題倡議在十年後回看,都是在反映這個時代的社會結構。例如說校園勞動權益對應的是學生必須要邊打工、邊求學的現實,宿舍分配對應的是整個租屋環境及居住正義的問題⋯⋯其實也就是因為這樣,我們青年必須去面對這些已經快承受不住的壓力及議題。 本場次第三位與談人鄭宇倫是法律系學生,現為台灣學生聯合會常務理事。鄭宇倫常務理事自我解嘲地表示,作為2000年後出生、目前還在讀大學的世代,自己其政治生命經驗對前幾位青年講者來說,也已經有顯著的世代差異。十年前本土政權開啟執政時,鄭宇倫常務理事還在就讀國小六年級,而那向台灣及國際社會再次揭開中共真面目的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時,他也才剛升上國中三年級。 然而,鄭宇倫常務理事仍然從大學生第一線的公共實踐工作,以及參與台灣學生聯合會經營校園青年議題的視角,對本土執政的青年政策進行反思。 資源越來越集中,責任越來越下放 關於台灣學生聯合會,鄭宇倫常務理事解釋道,台學聯目前由全國近50所大專校院學生會組成,自2019年成立以來,致力於推動學生自治、校園民主、大學法修法及高教論壇,期盼將台灣主體性及民主的總子繼續耕植在大學當中。然而,他認為當前大學生所面臨的,是一個「資源越來越集中,責任卻越來越下放」的矛盾時代。 他也承認,過去十年間國家投入龐大預算在青年政策上,但舉凡學雜費、生活費、實習與職涯發展,一直到租屋與居住問題,基層年輕人仍然感受到極大的生存成本,以及對未來的不安全感,這些負面因素仍然由每個青年「自己消化及承擔」。表面上單純是大學校院的內部問題,實際上是整體社會結構性壓力的縮影。 居住正義的政策盲點: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租金轉嫁 提到近幾年備受關注的居住正義問題,鄭宇倫常務理事以自身嘉義北漂青年的身分,分享自身因抽不到宿舍而必須在外租屋的實務經驗。他說道,政府近年雖然大力推動「青年租屋補貼」,但在缺乏所有利害關係人實際配合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青年承租人往往面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困境。 申報租屋補貼意味著必須明確申報相關資訊,往往房東掌握承租學生有意領取補貼的資訊,就會變相逐步調漲房租,使補貼紅利仍然被租金調漲吞噬。青年並未因福利政策而實質減輕負擔,反而仍然必須承受高昂房租及離家生活成本的雙重夾擊,或許這正是導致當年青年陷入「承重與躺平」的根源之一。 社會流動停滯與「AI島」的資源分配不均 鄭宇倫常務理事回顧近幾年的青年處境,政府政策總是立意良善,試圖縮小世代之間的鴻溝與落差,但青年對「向上流動」的動力卻趨近於零。相較於前幾代人「只要努力就能買房,只要努力就有回報」的生命經驗,當代青年面臨的是社會流動的實質停滯,無論如何奮鬥都難以達成買房等父母輩的成就,巨大的無力感壓著年輕人被迫走向「過好當下生活就好」的無奈防衛。 此外,針對當前政府大力倡議的「AI科技島」願景,高教內部正體現出嚴重的資源不均。資源高度集中幾間頂尖大學的學生,往往只有少部分人能夠獲得豐富的AI工具、課程鼓勵及產品優惠。而資源較為匱乏的私立大學,學生在面對AI時代的技術變遷及轉型協助時,幾乎拿不到實質資源,甚至被迫面對「選錯科系就會被AI取代」的強烈焦慮感。鄭宇倫常務理事提出,政府在研擬科技發展及高教政策時,必須正視並弭平這條因科技轉型而拉大的科系間、校園間差距。 結論:對未來不悲觀,但政策須真正落實 鄭宇倫常務理事指出,台學聯近期持續投入《大學法》、《青年基本法》、《私立學校退場條例》、《住宅法》及《租賃專法》等修法倡議,核心關懷便是緊扣高教體制、青年社會參與及居住正義。 站在執政十年的歷史節點上,鄭宇倫常務理事認為許多青年對台灣的未來其實並不完全悲觀。台灣可貴之處往往不是現有的制度有多完美,而是在於公民社會及學生青年始終保有「自我修正能力」,他與許多青年夥伴樂見從蔡政府到賴政府這十年來對青年政策的重視,這也正是因為這種強烈地期盼,政府更該通盤檢討並精準落實政策,切實解決青年此刻正承受的結構性困境,而非讓社會福利流於形式。
2026-07-20

附記 — 《民進黨版「賴清德總統就職兩週年」執政報告》

2026 年 05 月 20 日,適逢台灣全民直選總統三十週年,亦是民進黨本土政權延續執政十週年(賴清德總統就職兩週年)。在經歷了國會濫權、「青鳥運動」、地緣政治動盪及AI科技轉型夾擊後,執政團隊召開記者會,針對過去兩年的兩岸、國防、內政及經濟安全交出了實質的檢視及戰略修正報告。 執政團隊坦言,當前台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國會僵局與國家方向撕裂」。朝小野大的憲政現實,導致國家重要人事、法案及預算遭到在野黨系統性杯葛與閹割,這正強烈考驗著全社會的防衛韌性。 執政檢討與未來國政四大戰略落實 面對國際分岔與國內政治深水區的嚴峻考驗,執政團隊提出四大核心願景,作為下半場執政的防禦與突圍處方: 兩岸與主權:底線明確,拒絕「以和平包裝統一」報告重申「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兩岸互不隸屬」的底線。面對中國結合灰色領域、法律戰與經貿施壓的統戰作為,執政團隊明確拒絕任何矮化主權的虛假和平協議。台灣的前途必須由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願在對等、尊嚴原則下展開健康交流,但絕不以犧牲主權和民主生活方式為代價。 國防自主:亡羊補牢,反擊預算閹割:針對立法院未能完整通過院版「國防特別預算條例」,導致核心指管與防衛戰力面臨結構性破口的困局,執政團隊採取強力反制。總統宣布將「另提特別條例」,並透過追加預算與大幅提高年度預算的方式補足缺口。國防防線將加速商購、國際合作與國防產業自主,全面生產陸、海、空無人載具,建構去中心化、智慧化的現代化智慧國防。 全民經濟:千億傳產轉型與經貿再平衡:台灣人均GDP雖已超越日韓,且經濟成長率創下39年來單季新高,但執政團隊深刻體檢「高成長下的低獲得感」與青年焦慮。為此,首度宣示砸下1,000億元推動「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強行引導科技業動能外溢,協助傳統產業與服務業導入數位工具與減碳技術,讓高科技「矽盾」的利潤公平分配至百工百業。 人口對策:首波「0至18歲」加碼支持新戰略:面對少子女化與勞動力斷層的國安危機,政府推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研擬全面規劃發放「0至18歲成長津貼」,每人每月5,000元。從婚育、孕產、職場友善到住宅系統性支持,由國家實質承擔養育成本,減輕年輕世代負擔。 結論:以更大的民主,迎向深水區的考驗 台灣的民主從來不是靠仇恨動員,而是靠公民參與凝聚而成。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 這份就職兩週年報告,本質上是一場「全社會防衛韌性」的總動員宣告。現代國家的安全,不只在軍營,更在醫院、學校、網路、電網與每一個地方社區。面對在野黨在立法院內破壞憲政秩序的逆流,執政團隊與獨立公民社會必須形成更強固的價值同盟,用更穩健的經濟體質與科技主權防線,讓台灣在全球民主航道上,成為無可取代的自由燈塔。
2026-07-20

編後語

這是一場長達十二小時的馬拉松式論壇。我作為這場歷史對話的記錄與編輯者,在整理並校對這近六萬字會議紀實的過程中,我彷彿跟著每一位講者,從他們的視角重新經歷了台灣這段波瀾壯闊,卻又如履薄冰的本土政權執政十年。 台灣當前正面臨艱困的內憂外患雙重夾擊,政府為了追求「最大公約數」,而逐步掉入「中華民國台灣」的主體模糊陷阱中,導致近幾年藍白黨人對民主根基的精準破壞,我們似乎一時難以招架。 而公民社會存在的意義,正是直面這些未竟之業。我由衷敬佩所有講者前輩們,並沒有流於同溫層之間的相互取暖,而是以極其嚴謹且犀利的眼光,為本土政權過去十年的執政進行全面剖析與總體檢。 這本特刊的誕生,除了希望為未來的台灣人留下珍貴史料外,也期許能成為各世代此刻的「行動備忘錄」。尤其當我們正逼近那關鍵的「2027年」,如何將論壇中提到的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是我們每個台灣人的責任。 回望過去,是為了更有力地前行,只要我們仍在記錄腳下這塊土地、還在思考、還在抵抗,我相信台灣共同體團結及民主韌性,就永遠不會被攻破。 甘知沂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本特刊編輯2026 年 07 月 15日,台獨聯盟辦公室
2026-07-20

十年:2016 – 2026本土政權執政總檢視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安保協會及現代文化基金會邀集學者專家,對這十年民主進步黨所代表的本土政權執政歷程進行全方位總檢視。本次特刊是這場論壇的完整紀錄與整理。
2026-07-15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法與應對策略

陳玠宇│律師 壹、前言 立法院於2024年12月,在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下,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行政院於2025年2月,以「公式錯誤」、「垂直分配不合理」、「水平分配不平均」為由提出覆議並未成功,財政部於同年8月提出統籌分配試算金額,證實本島縣市與離島縣市統籌分配款計算公式中分母與分子不一致,致無法完全分配,且離島縣市的統籌分配款不增反減,立法院遂再度修正財劃法,調整誤植的財劃法第16條之1,並於11月14日三讀通過。 惟行政院認為立院版財劃法仍有富者更富、貧者更貧的現象,也迫使中央必須超過舉債上限,於11月20日提出政院版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在12月15日表示,將基於立法院再修正的財劃法未經逐條討論審查的程序問題,以及新版財劃法將造成國家舉債超過上限等理由,拒絕副署新版財劃法。本文將從府際財政出發,梳理我國府際間財政移轉的現況以及學理上的批評,說明新版財劃法的修法爭議,最後,面對財劃法修惡,僅以筆者幾點淺見作為本文結論。 貳、 府際間的財政平衡 一、地方財政自主權與府際財政關係 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權限劃分涉及府際財政關係,府際財政關係指政府之間垂直的財政關係與水平的財政關係交疊而成的結構,透過不同層級的政府分工、收支劃分,使各個層級的政府有足夠的財源,以支應各項任務的支出[1]。財劃法第3條將我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以及鄉(鎮、市)等四級。 財劃法第二章將我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分為十類,其中以稅課收入最為重要,課稅系統中央和地方二級,並以「稅源分立」和「稅收分成」之制度運作。「稅源分立」指稅收區分為國稅和地方稅,財劃法第8條共規定八款國稅,第12條則規定七款地方稅。許多稅目雖劃分於國稅,但其收益權並非權屬中央所有,仍有部分需透過財政移轉制度分配與地方,此即「稅收分成」,至於地方稅,地方具有完整的稅捐行政權,但其稅捐立法權受到相當的限制[2]。 二、府際間財政財政移轉的基本原則 除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權限外,為了改善垂直與水平財政分配不均的問題,各國政府也會實施府際間財政移轉制度,除了能確保國內各個行政區內服務能達到起碼的公共支出與服務成本外,因地方施政的影響不僅限於轄區內,也常具有外溢效果,基於國家整體發展考量,透過府際間財政移轉,亦可促使地方協力,達成全國共同發展的目標[3],就府際間財政移轉的基本原則,學者曾提出以下標準[4]: 三、我國府際間財政移轉的方式 (一)共分稅及統籌分配稅 「稅源分立」區分國稅與地方稅,「稅收分成」則是將國稅依一定方式或比例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成,依其性質,可分為共分稅與統籌分配稅[6]。共分稅是指稅捐收入由兩個以上高權主體所共享,稅收依法律所規定之比例分配,財劃法第8條第3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若在直轄市徵收者,其收入50%給該直轄市;在縣(市)及鄉(鎮、市)徵收則80%給該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是中央為了調劑各個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落差,由其統籌運用,針對財政能力不足以因應基本財政需求者,由中央統籌依不同比例,進行重分配的稅收[7],依財劃法第8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即有一定比例屬統籌分配稅。 學者葛克昌認為,共分稅和統籌分配稅在憲法上的依據主要是第7條的平等權和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首先,人民的納稅義務是依量能課稅原則負擔,依個人經濟上的負擔能力繳納稅捐,稅捐不因居住的地區而有差異,因此人民有權要求國家在各地給予相同品質的公共服務水準;其次,若國家無法讓各地保持相同的公共服務水準,致區域發展過度失衡,人們將為了醫療、教育、交通等因素被迫移居,無法享有真正的居住遷徙自由[8]。 共分稅在財劃法直接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獲配的比例,相關的討論主要圍繞在比例的分配上,較無學理上爭議,但統籌分配稅學說上有較多討論,依修法前財劃法第8條第2項及第16條之1規定,所得稅總收入之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以及貨物稅總收入之10%,流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其中94%屬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共同分配,剩餘的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用以支應緊急或特殊情況。舊財劃法第16條之1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分配辦法),依過去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間共同分配61.76%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以營利事業營業額佔權重50%;人口數佔權重20%;土地面積佔權重20%;最近三年財政能力平均值佔權重10%[9];縣(市)共同分配24%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以最近三年度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佔權重85%;營利事業營業額佔權重15%。 (二)補助 除了稅捐收入的移轉外,財劃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中央得對地方政府酌予補助,但應限於以下四款:「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第31條亦規定縣得基於鄉(鎮、市)間之平衡發展,對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地制法第69條第1項亦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財劃法第30條第2項及地制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補助在實務上分為一般性補助和計畫型補助,但這樣的分類並非財劃法或地制法直接規定,而是行政院發布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所為的區別,在本次財劃法修正前之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之補助事項係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計畫型補助則是財劃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四款;另外也規定中央對地方重大事項得予專案型補助。 換言之,一般性補助和計畫型補助的分類應是基於地制法和財劃法的規定,地制法第69條第1項是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屬補助辦法的一般性補助;財劃法第30條第2項所列的四款與計畫或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有關,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屬補助辦法中的計畫型補助,學理上一般認為和統籌分配稅相比,中央對於補助金的給予有較大的裁量權[10]。 (三)協助金 財劃法第33條規定:「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第1項)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第2項)」地制法第69條第1項亦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和前述稅捐收入的移轉及補助款不同,由中央「上對下」的垂直移轉不同,協助金是由上級政府向下級政府徵收的費用,是「下對上」的移轉,屬地方政府被請求協助其他地方自治團體的義務[11]。學者蔡茂寅指出,我國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普遍優於地方,協助金的制度形同虛設[12]。 四、學說上對我國府際間財政移轉的批評 (一)地方欠缺自主財源 學說對於1999年版財劃法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地方財政自主權受到諸多限制,在欠缺財源的情況下,無法落實地方自治,如財劃法第8條及第12條稅源分立劃定了國稅及地方稅的範圍,依照第12條規定,地方稅僅有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和特別稅課,以2024年為例,地方稅的收入為3,877億元,僅佔整體賦稅收入3兆7,619億的十分之一[13]。地方政府依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及地方稅法通則課徵地方特別稅課時,又受到中央不予備查及行政法院掣肘[14],在地方稅收不足的情況下,地方財政仍須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及補助款,無法實現地方財政自主[15]。學者陳汶津更認為,財劃法將稅收豐沛的稅目劃定為國稅,是同屬中央機關的立法院挾帶立法優勢下,將稅收中極大的比例劃入中央財庫,並將稅收貧脊的稅目劃歸地方[16]。 對上述批評筆者兩點回應:(1)國稅和地方稅稅目的劃分,並非各稅目稅收多寡考量,而是考量不同稅種的特性而定[17],例如課稅基礎事實是具有高度流動性之稅捐,例如貨物稅;具有重分配性質之稅捐,例如所得稅;容易轉嫁之稅捐,例如營業稅;又或是課稅基礎事實分布不均,易隨景氣循環大幅波動之稅捐,例如證券或期貨交易稅,應由中央政府課徵,故國稅和地方稅的區分是為了考量地方政府間稅捐公平及稽徵便利,學者朱澤民同樣認為若任意變動國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恐加深地方政府水平分配不均[18]。(2)針對前述學者的批評,這樣的劃分是同屬中央機關的立法院挾帶立法優勢下,將稅收中極大的比例劃入中央財庫,將稅收貧脊的稅目劃歸地方,筆者認為這樣的說法忽略了權力分立下的政黨政治現實,尤其在分立政府的狀況下,立法部門沒有必要將稅收比例較高的稅捐劃歸國稅,且即便在一致政府的情況下,113個立法委員中有73個區域立委來自國內各個選區,代表地方利益,在政治現實下,亦無無條件支持中央政府的道理,故上述同屬中央機關的立法院將極大比例的稅收劃歸國庫「自肥」的推論,似稍嫌跳躍。 (二)統籌分配稅欠缺制度化且分配不公 除了國稅和地方稅劃分的不公外,對於統籌分配稅的分配,也有欠缺透明及制度化的批評,學者陳清秀認為過去財劃法只有原則性的規範,具體的比例或標準則授權財政部訂定,中央對於如何分配仍有絕對的權力,且分配公式年年調整,地方財源欠缺穩定性,也導致中央與地方對於統籌分配款調整的爭執不斷上演[19]。 又過去財劃法統籌分配稅在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水平分配採不同標準,依修法前財劃法第16條之1規定,直轄市是以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縣(市)中可供分配款項85%,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計算其應分配比例;其餘的15%,則依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計算;鄉(鎮、市)則參酌其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分配,學者柯格鐘批評,無法得知前述不同的標準的立法目的,且直轄市的分配中衡量轄區內的營利事業對營所稅的貢獻度而定,為何不一併考量個人綜合所得稅?財劃法是考量財政能力和財政需要,但以財政能力作為衡量統籌分配的標準,無法達到調劑財政盈需的目的,反而形成大者恆大、小者恆小的結果[20]。 筆者認同統籌分配稅分配不公,但對於統籌分配稅欠缺透明及制度化,中央握有絕對分配權力的批評,筆者則持保留態度。過去財劃法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統籌分配稅「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闡明中央的分配應本於其所訂定的公式而不得恣意,且同條第2項亦規定,就分配予直轄市與縣(市)之統籌分配稅,財政部須「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程序參與權,因此,縱使過去財劃法未將分配公式入法,而授權財政部訂定,但觀察2015年六都時期至今十年的分配辦法,其中分配公式與權重指標均未曾變動,顯見縱使財劃法授權財政部訂定,但在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的要求,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程序參與下,並非如學者所言年年變動分配公式、中央與地方對統籌分配款的爭執不斷。 在實證上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下表(1)是2015年至2025年間十年,中央總統籌分配稅款及六都獲配數額的變化,至於下表(2)則是各個直轄市獲得統籌分配款數額佔全部統籌分配款的比例,可以發現不論中央政權的更替,直轄市的統籌分配款並未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各個直轄市在獲配比例上的微幅增減主要是受營利事業佔比和人口增減的影響。 表(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地方政府明細表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總計 241,164 255,596 253,968 273,099 280,424 271,545 318,270 374,002 398,267 427,742 446,117 […]
2026-07-15

初探中國宗教組織滲透:以對台交流訪問為核心

甘知沂│台獨聯盟中委 一、問題意識          近年來,隨著兩岸官方溝通管道趨於緊縮,中共對台統戰工作轉向以宗教、文化、學術及民間交流作為重要替代路徑。其中,宗教交流因具備高度象徵性、精神動員力及「去政治化」外觀,成為極具吸引力但也潛藏風險的交流形式。無論是以「祖廟謁祖」、「宗教文化交流互訪」或「聯合和平祈福」等名義進行,不僅在現行法制及實務運作上容易取得合法性,同時亦具備較高的社會正當性。          宗教參訪是否真屬高度去政治化之精神領域事務,在一般交流情境下固然不難評估,然若考量對象來自一個將宗教完全納入國家治理、統治及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工程,甚至對我國具備領土野心的集權國家,則性質全然不同。中共政權將宗教事務工具化,作為對外政治文化滲透之載體,致使兩岸宗教交流成為我國行政管制及國家安全戰略中相對薄弱的一環。中國宗教團體不應被視為純粹的「民間行為者」,而係在中共黨政系統高度介入下,具備國家制度性任務之主體,此一滲透問題亟待從法制層面重新定性。          本文旨在結合中國宗教治理模式、行政法及國家安全等視角,探討兩岸宗教交流下的組織滲透問題,並在問題聚焦在以下面向:          (一)剖析中共內部之宗教管理體系,特別是宗教的「中國化」、「愛國主義化」及「社會主義化」政策脈絡。分析中共如何使國內宗教組織具備「雙重功能」:對內作為黨國控管之維穩工具;對外則作為發揮影響力之滲透載體,進而透過交流訪問,轉化為對台宗教統戰的利器。          (二)檢視我國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下稱入台許可辦法)之管制架構,分析其是否足以識別、定性並因應前述風險。探討中共如何利用該辦法之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及限制條款,尋求我國國安管制之結構性漏洞,並嘗試從行政處分之附款、邀請單位之責任及活動監控等維度,提出可行之制度化對策。 二、中共宗教治理體系與宗教團體之「雙重功能」          本文之所以特別著眼宗教交流,係因宗教信仰具備超越政治意識形態之救贖功能。在信徒視角下,追尋信仰起源及某種「聖地連結」本身就是一種虔敬的表現。然而對於堅持無神論的中國共產黨而言,此種「超越性」卻可轉化為極佳的統戰載體。中共積極將對台文化統戰包裝成宗教交流,旨在形塑兩岸信眾「同宗同源」的強大精神想像。因此,釐清中共宗教治理模式及其對宗教之真實定性,不僅能證成強化行政管制之必要性,亦可為我國政府執行國家安全行政監理提供法理及輿論依據。 (一)歷史沿革:從消滅到工具化收編          與世界各地民主憲政國家多元並蓄的宗教環境不同,中共對具備歷史傳統之制度化宗教採取高強度行政管理。中國境內的宗教團體除須向官方登記外,更須遵循中共對民間組織之普遍要求,即接受派駐在其中的「黨組」領導。而所謂宗教「中國化」、「愛國主義化」及「社會主義化」,更已具體落實在人事任命、經費來源、教義詮釋及對外交流任務中。中共透過此機制,擁有決定宗教團體「存在價值」及「生存空間」的生殺大權。          縱使1949年9月中共建政前夕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與隨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在名義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其根基仍為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宗教被視為人類在現世痛苦與異化中產生的「超越正當性」幻覺。雖然馬克思本意在於批判產生宗教需求的世俗世界條件,但其繼承者卻多採取行政手段乃至國家暴力試圖削弱宗教[1]。宗教被共產主義者廣泛視為「封建迷信」及「反動思想」,應當透過國家忠誠及意識形態工程加以取代。歷史證明,共產黨政權對宗教之政策核心,從非保障信仰自由,而是意圖透過思想改造達成「削弱直至消滅」的終極目標。          在實踐上,有鑑於人民信仰宗教的現象難以在短期內「根除」,中共於1950年代開始轉向「宗教愛國運動」策略,其中以基督宗教「三自運動」最具代表性[2]。此舉旨在切斷國內宗教與境外權威(例如梵蒂岡)的制度性連結,並將宗教全面納入國家忠誠體系。1982年3月頒布之「第19號文件」(《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雖坦承宗教消亡不具現實短期可能性,並反對立刻執行強制手段,但同時仍強調宗教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舊思想、舊習慣」,亦劃定嚴格紅線,諸如限制家庭聚會及禁止場所外布道等[3]。此舉標誌著個人的宗教表達及結社自由,必須完全服膺於黨國行政管理及共產主義意識形態。 (二)新時代的作用:愛國統一戰線下的宗教工作          1991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通知,表明黨已「重新建立愛國宗教團體」,並允許信眾在「愛國主義」及「社會主義」教育的基礎之上落實宗教自由,促使中國宗教活動「正常化」[4]。2005年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確立宗教團體「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而這裡所謂的獨立自主指的是「不受外國勢力支配」,換言之就是要在中共政府的支配下運作。該條例第76條亦將與台灣地區之交流納入管理之列[5]。2012年習近平上台後,強化「宗教中國化」之核心價值導向,並於2018年完成中國國務院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移交由「中共中央統戰部」領導的制度變革,象徵宗教事務已正式從「政府行政管理」轉向「黨的統戰任務」[6]。          最後,根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宗教工作被明確定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及「祖國完全統一」之統戰工具。而在中共語境中,宗教組織的「合法性」不在於其教義或社會貢獻,亦不在其是否合法登記、是否接受財務監督,抑或是否作出真正的違法行為,而在於其與黨政部門之間是否存在「結構性依附關係」。無法納入控制範圍的宗教活動,即便僅為家庭禮儀聚會,亦可能被定性為「非法」。此種「黨領導教」的體制,再加上《中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規定,使中國宗教團體在對外交流時,必然承載著維護中國國家主權及推動統戰之制度性任務。       因此,中國宗教團體此種對內維穩、對外統戰的雙重功能,正是後續本文分析入台許可審查制度時,主張強化實質審查的關鍵事實基礎。 三、我國現行入台許可法制評析          本章擬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架構出發,剖析入台許可辦法在行政程序、裁量權行使及法律效果定性上的現況,並探究其如何因審查類型及程序設計缺陷,進而產生國安防線之結構性漏洞。 (一)許可制度之法律本質:高度裁量之授益行政處分          外國人民進入台灣本就非理所當然,遑論在兩岸長年的特殊情境,以及中共日益擴張的軍事政治威脅下,中國人民入台更應基於國家安全考量,採取更為嚴格的方式個案審查。此一立場可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規範中獲得證成,係屬「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理應對中國宗教團體來台交流,透過更為嚴謹的行政審查機制,藉以阻斷任何潛在的國安風險。          入台許可之准駁,係主管機關(內政部)就具體申請事件所作之「授益行政處分」。依入台許可辦法第16條及第25條規定,實際申請程序須由台灣邀請單位代為提出,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邀請單位」而非「受邀對象」。此一定性至關重要,因其確立了政府對國內邀請單位行使行政監督、課予負擔及要求履行保證責任之基礎。          然而,雖實務上主管機關對入台許可擁有「高度裁量權」,但無論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入台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消極資格(如擔任黨政軍職務或有危害國安之虞等),其內涵往往過於抽象或空泛,且未能完全涵蓋中共黨政系統與民間團體「高度綁定且結構性依附」之特質。針對不具備正式黨政身分,卻與中國官方高度依存之團體成員,第一線審查人員常因各種顧慮或取證困難,而使裁量權收縮,導致審查程序傾向形式化。 (二)類型及審查機制缺失:入台許可辦法第31條          入台許可辦法第3條將中國人民申請入台活動分為社會、專業、商務活動、醫療服務及專案許可五大類。在專業交流中,依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要求由領有組織團體憑證之台灣單位代為申請,並檢具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制度面看似已臻完備。且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下稱審查權責表),行政審查流程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最後經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身分查核。          觀察目前與宗教交流相關之活動類型,其中「宗教教義研修」因涉及長短期進修,實務上具有相對嚴格之計畫與時數要求(每週達30小時),並須送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進行實質審查,具備較高之管制密度。 然而,多數中國宗教團體一次性訪問,係透過短期專業交流中之「參觀、訪問、考察、研討會」等項目申請。依據入台許可辦法第31條後段規定,此類案件「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僅須經移民署進行程序性身分查核。這便成為中共近年頻繁利用的制度漏洞,而一旦統戰人員以此類事由抵台,政府便難以追蹤其實際行程及非公開接觸。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2025年5月11日新聞稿所揭露之案件為例,中國福建泉郡富美宮「以祖廟名義來台遶境,實則連日拜會各縣市地方宮廟、宗親會及里長」,明確表示有人正在刻意透過「虛偽申請」來規避實質審查。當具備相對專業之單位(例如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在審查程序前端就被排除時,行政機關勢必將喪失即時識別「披著宗教外衣的統戰人員」先機。 (三)保證人制度及邀請單位責任空洞          入台許可辦法第6條至第8條所建立之保證人責任制度,在防範宗教滲透實務上顯得規範不足。原則上,保證責任僅側重在身分真實性擔保、在台生活安全及確保依限離境。然而,宗教統戰之特殊性即在透過非正式接觸、私人會晤或在禮儀活動中進行。此類「目的外活動」在舉證及認定上極其困難,導致邀請單位(保證人)的法律責任難以具體落實。在缺乏有效配套追責機制下,邀請單位往往成為滲透風險中最脆弱、有時也最無辜的一環。 (四)行政監督及事後手段匱乏          現行制度在許可處分作成後,行政機關明顯缺乏足夠行政人力針對各類交流現場進行實質監管。此外,相較於台灣團體赴中交流須進行特定資訊揭露,中國人士入台交流之背景、經費來源及保證人名冊等資訊目前皆不透明。在缺乏資訊公開的情況下,公眾監督及第三方驗證機制無法發揮作用,使得兩岸宗教交流行政管制,僅能高度仰賴內政部移民署之書面審核,難以應對日益精巧的中國組織滲透及統戰作為。 四、宗教交流實務中的具體國安風險:案例分析          前述法制分析顯示,我國現行入台許可辦法偏重程序審查,應加強對宗教交流特殊性,以及中國宗教治理體系的專業識讀,促使行政機關能加強實質審查。此種漏洞在兩岸實務交流中,已具體轉化為中共針對不同宗教特性量身打造的滲透態樣。以下將針對各宗教案例,析論其背後隱含之國安風險。 (一)漢傳佛教:文化影響力展示工具 […]
2026-07-13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實施 嚴防中國法律戰威脅

2026.07.02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長期以來,中國妄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在國際上無所不用其極壓迫圍堵台灣,企圖積非成是。 2005 年《反分裂法》開始,中國更意圖為其以「長臂管轄」方式跨境壓迫台灣人,構築法律基礎。。 中國更動輒將堅定捍衛台灣主體性的勇敢台灣人,扣以「台獨頑固份子」之名,妄圖製造寒蟬效應進而加以孤立。晚近包括 2024 年的「懲獨22條意見」到 2026 年 7月 1 日實施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皆顯現中國意圖以法律戰對台灣乃至全世界進行公然脅迫。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十三條明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難發現,「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等用詞過於空泛,中國大可恣意解釋、羅織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所稱「境外」涵蓋全球,意圖藉「民族團結」之名,行非法長臂管轄之實,先達到寒蟬效應,再視情況跨境壓迫:跟蹤、騷擾、非法抓捕…。此手法早有先例可循:中國在全球 53 個國家非法設置多達 102 個海外警察站,長期跟監、騷擾海外異議人士,劣跡斑斑。 必須提醒的是,面對中國對台灣的法律戰威脅,首當其衝的就是台灣人赴中旅遊的風險。中國隨時可能羅織罪名、任意逮捕台灣人,因此立即可做的,就是任何赴中旅遊廣告、必要文件等都應標「風險警示」,如同香菸與酒類標示健康風險的警語一般;同時也應建議民眾出國旅遊時,盡量選擇具有人權保障的民主法治國家。 法律戰只是中國對台威脅的一環,我們更須嚴防中國持續進行的各式滲透與威脅動作:包括在「三中一青」、「一代一線」統戰策略下,制度化攏絡台灣青年與里長的落地招待,特別是接近 2026 年底的九合一大選;以及自今年 6 月以來,中國海警船在台灣東部海域的非法「巡查」,編列各種藉口騷擾往來商船,透過此類灰色地帶作戰,尋找侵略台灣的「平戰轉換」破口。 台灣與中國一邊一國、互不隸屬,其理至明。但我們也必須提醒,台灣至今仍深陷於錯誤、過時、荒謬的憲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中。這部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兩區_」)的法律,第一條開宗明義即以「國家統一前,……」為前提,正是昧於現實自我錯亂的明證,應儘速廢止。 只要是不願向中國卑躬屈膝、勇於表達、捍衛言論自由的人,都可能隨時面臨被捕的風險——不論主張台灣獨立建國、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中華民國在台灣、維持現狀,甚至採取模糊對中立場皆是。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實施,再次提醒台灣人:台灣唯有辨明是非,團結一致,並聯合民主同盟國家,才能有效對抗中國的威脅。
2026-07-13

《風吹》電影放映會

歷經7年的拍攝,我們看到了Peter的無邪、無私與無力;當Peter的身體與記憶越來越衰弱,他的精神與意志則是越來越清晰。「風吹」在天空飛,有兩股力量在拉扯,「作用力」與「反作用力」。 當黃文雄(Peter)的「風吹」,牽扯了7位中華民國總統,我們實在好奇,他,這輩子到底在對抗什麼?
2026-07-06

2026 中國威脅報告─中國對台法律戰

台灣安保協會此次的中國威脅報告,將從「法律戰」的角度,來盤點中國對台灣的威脅。我們相信,透過盤點,中國法律戰威脅會更加清晰、透明,而透明化是遏止中國威脅的的第一步。
2026-06-30

拱心石計畫–行政權拒止中國侵略之法律策略

2026年3月14日,台灣安保協會主辦,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及臺灣青年法律人學會協辦首場「拱心石計畫系列座談」,以「行政權拒止中國侵略之法律策略」為主題,邀請國安、法律學者及執業律師分別就不同領域話題發表演講及座談。本次《台灣安保通訊》第49期特刊,就這場論壇做完整的記錄與整理,希望給予建議,讓守護台灣的工作不因政治僵局而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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