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論報》1981年7月31日《台灣公論報》創刊,是台獨聯盟的機關報,自勉為「海外台灣人的報紙」,由羅福全擔任發行人,洪哲勝擔任社長。取代機關報《台獨月刊》改為每周發行二次。 這份報紙是「百分之百站在台灣人的立場,為海外台灣人發聲」的刊物。
《台灣評論》「台灣評論」於1992年10月17日創刊,選在距71年前台灣文化協會成立之日,作為創刊日。最初一年,「台灣評論」委由一群志同道合的學者主辦。嗣後,隨著國內政論雜誌銷路的萎靡,遂改由台獨聯盟自編,作為贈送同好和宣揚理念的非商品性刊物。
共和國雜誌從《台灣評論》到《共和國》二千三百多年前,柏拉圖寫了三篇至今仍是學習政治,尤其是政治哲學必讀的著作,其中一篇叫〈共和國〉 (Republic)。柏拉圖寫這篇〈共和國〉時正是古雅典的政治最墮落的年代,他想透過他的政治哲學來挽回雅典政治的健康。 我們把這份刊物定名為《共和國》,是因為我們覺得目前台灣的政治也很不健康,想借用柏拉圖當時寫〈共和國〉的心意。此外,我們覺得台灣人一直渴望台灣早日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台灣共和國」的誕生也許還要一段時間,但現在有很多人在心中或在行動上為「台灣共和國」催生。我們也想用這份刊物來參加這個運動。
宣戰與處置條約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在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時,曾聲明廢棄中國與日本之間所締結的一切條約,但是此一聲明,究竟對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有何影響呢? 決定割讓領土的條約,稱為領土割讓條約,但很少僅只有如此內容的條約。幾乎所有的情形,都是其他各種規定也包含在同一條約裏,而這種條約以和平條約(媾和條約)占大多數。因此,雖說是領土割讓條約,但一般均解釋為領土割讓條款。 然而,條約又各依其特徵,而有各種分類法,領土割讓條約被歸入以下的種類中: (1)宣布、創造或規定永久的權利、狀態或地位的條約,稱之為處置條約(transitory treaty; dispositive treaty)(1)。 (2)以特定的僅限一次的給付或行為當作目的之條約(2)。 (3)在其履行之後,則稱之為履行完了的條約(executed treaty)(3)。 其次,關於「戰爭」,所謂的戰爭,即是表示戰爭的意思(animus belligerendi),而依循 國際法所規定的戰爭法規,進行國家間的兵力鬥爭。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國家,並無表示戰爭的意 思,也末基於戰爭法規,而只是在事實上從事鬥爭,或者採取其他破壞敵方手段的情形,此為事 實上的戰爭(de facto war),而不是國際法上的戰爭(de jure war)(4)。「事實上的戰爭」對 於條約,並不一定會有什麼影響,在這裏想要討論的乃是「國際法上的戰爭」。 「國際法上的戰爭」要件之一是「戰爭的意思」。我們不必去引用一九○七年海牙第三條約 (關於開戰的條約),也可知道國際法上的戰爭,必須經過宣戰公告或包含附帶條件的最後通牒 之送達,才能開始。然而,儘管是這麼說,在一般國際法上仍然殘存著過去的戰爭習慣,也就是 在經過外交交涉之後,可以依戰爭的意思所為之敵對行為而開始(5)。在此,且由這些規定,來看 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6)。 日華兩國之間,有一九三一年的「滿洲事變」,有從一九三七年的「蘆溝橋事件」開始的 「戰鬥」,更在形式上,有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開始的太平洋戰爭,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一 環的所謂「中日戰爭」。 中華民國雖然將「滿洲事變」稱為「九一八事變」,並且說是日本對中華民國的侵略,但卻 又與日本一樣,並沒有將它視為兩國間的國際法上的戰爭。 「蘆溝橋事件」的情形又如何呢?日本並沒有將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所發生的這一事件起 到太平洋戰爭爆發為止的期間內,兩國間所繼續的戰鬥,視為國際法上的戰爭,而是將之當作 「事變」,最初稱之為「北支事變」,但在上海事變以後,改稱為「支那事變」。中華民國則將 之稱為「七七事變」。 蓋兩國雖處於事實上的戰爭狀態,卻基於政治上的理由,彼此均不宣戰。然而,中華民國在 其後的歷史敘述或政治發言,常將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期間兩國問的戰鬥稱為「中日戰 爭」。但是,這未必是因為將它看成「國際法上的戰爭」之故。在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中, 中華民國雖然也是間接的、但卻承認兩國間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發生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 (7)。做為中華民國官方見解,又為日本所同意約兩國間之「國際法上的戰爭」,並非自一九三七 年七月七日,而是從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開始的。基於以上理由,很明顯的,所謂「依照國際 法,隨著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的爆發,兩國間的所有條約即為無效」的主張(8)是錯誤的。 然而,中國共產黨在滿洲事變(九一八事變)爆發後,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 府」,於翌年之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該名義進行「對日宣戰公告」(9),放在此檢討這個問 題。 中國共產黨雖然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華民國之內,徘徊於合法及非法的兩極之中,但是仍於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江西省瑞金正式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府」。並於該日所發 表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宣言」中,言及「此政府為完全由中國的勞動者、農民、兵士及勤 勞大眾所掌握的政冶機關,且是取代在其控制領域內的帝國主義、國民黨、地主、資產階級政權 者」(10)。很明顯的,那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勢力範圍之內。其領域有三百多個縣,領域內人 口達九千多萬人(11),雖然在內容上已具備了事實上之國家的規模,但卻未能得到任何國家的「國 家承認」,或是「政府承認」。一九三五年十一月,雖因國民黨的第五次圍剿,江西省的「中央 蘇維埃區」為之解體,但是不得不從一九三四年七月開始所謂「長征」的共產黨,於一九三五年 在陝西、甘肅省一帶,再度成功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其後,由於一九三七年九月,第二 次國共合作,中國共產黨自動取消蘇維埃政府,而相對的,該黨得以在舊蘇維埃區維持合法的地 方政府。 […]
兩個「中國」政府的主張由美國所提起的「臺灣法律地位末定論」本來目的乃是為了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臺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此拒絕接受,自建國以來一貫反對此「末定論」(1)。 「末定論」的理論歸結也會否定中華民國的領有臺灣,國府對此當然也是反對的(2)。 在雙方都反對的理由當中,有所謂「中國人保衛中國領土」的民族主義的感情存在。他們都認識到「末定論」含有聯合國託管臺灣,也有可能被臺灣人用來實現獨立的危險存在(3)。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除此之外,更加上「美帝對臺灣領土的野心」。但是,儘管雙方都反對 「末定論」,不過,一旦雙方所假想的危險事態成為現實時,以國府所受到的傷害最大。因為, 縱然不能領有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能毫無阻礙地繼續存在下去,但是在國府方面,則從那一 瞬間開始即失去所據立的領土基盤,而只有滅亡一途了。從這個觀點來看,則「末定論」就成了 決定國府存亡的銳利凶器。因此,無論如何,國府非反對「末定論」不可。然而,國府卻在其強 硬的對外聲明的反面,曾經默認過「末定論」(4)。因為「末定論」也會給國府帶來利益的(5)。 第一,「末定論」對中華民國而言,是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攻擊的手段。「末定論」並 非全面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取得臺灣的可能性,只不過是否定該國的所謂當然權利而已,然 而一旦該國對臺灣使用武力時,則反對該國領有臺灣的國家,軌可以用「末定論」來與之對抗。 換言之,據此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使用武力,判定為「侵略」。這一點從國府方面來看,是個 無形的屏障,尤其其防衛力量相對地衰弱時,這是很方便的防衛手段。 第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形一樣,「末定論」也不是全面否定中華民國合法領有臺灣的 可能性。而且,中華民國在現實上正統治著臺灣,如果其政冶的掌握度高的話,則「末定論」並 不構成太大的威脅。 中華民國政府決策部門,在其對「未定論」所表現的強烈反感及對外的強硬聲明的反面,對 於美國的「末定論」之所以又呈現柔軟的反應,很可能就是因為判斷出它具備有利的一面。所謂 臺灣歸屬未定的杜魯門總統「臺灣中立聲明」,在其後,便以備忘錄之形式由美國送達國府,兩 國府在第二天的二十八日,即以外交部長葉公超之名義發表聲明。關於臺灣的領土問題,大體上 表明了國府的立場,但卻仍可視為接受了「中立化聲明」的觀點(6)。 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也是一樣。當初美國預定邀請國府參加對日和平會議,並且向國府傳達 了美國將在對日和平條約中,使臺灣的歸屬依然末定之方針。杜魯門總統也在「臺灣中立化聲 明」中表示,對日和平解決乃是決定臺灣歸屬的機會之一,儘管機會來了,但國府卻與美國所提 示之「使臺灣之歸屬依然未定」的方針密切配合(7)。雖說自己的存續大大地依賴著美國之支持及 援助,不敢任意推拒美國的意見,然而,國府也有前面所述的利益盤算。只是,對國府而言,既 站在代表「一個中國」的原則上,而且又因臺灣是其唯一的統治區域,因此,國府有時不得不主 張「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在那種情形下,國府在現實上統治著臺灣,而且以「中華民國」的國 名與一部分的國家保持著邦交,訂立各種國際協議,而隨著時日的經過,在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 上所能掌握的根據,也將如後述一般地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由於都是站在「一個中國論」上,因此在雙方所列舉的根據中 ,類似之點相當多。在他們的政府以及黨機關所做的聲明當中,從國際法的角度上被認為最詳細 者,乃國民黨第四組組長陳裕清的論文。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國務院在發表尼克森總 統訪問中國之前,再度表明了所謂「臺灣歸屬未定」的見解(8),而陳裕清的論文即對其反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也不出其範圍,故在此介紹該論文。 從法理而論,國際的條約固然不能廢棄,但國際公法家承認,在國際戰爭中,侵略者強迫簽 訂的條約,則屬例外。英國國際法權威奧本海曾謂:「侵略者脅迫之下簽訂的條約,不應具有法 律的效力。」馬關條約則係清政府在日本脅迫之下簽訂,中國自有充分的理由,片面予以廢棄, 何況中日和約第四條規定日本同意民國三十年以前,中日間所訂一切條約之無效。所以臺灣之歸 還我國,不僅是國際法上所稱之Postiminium,且有當事國的承認與同意。羅斯福總統在其民國 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廣播演說中,亦謂將臺淺歸還中國,乃是根據最簡單的基本原則,這 就是將被搶奪的財產,物歸原主。因此,中美共同安全條約第六條明白規定:「所有領土等辭, 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如果台澎的法律地位未定,美國何以早即確認其為中華民 國的領土? 在事實方面。臺灣重歸祖國的懷抱,我政府在臺澎並非單純管轄,而係行使主權已達二十六 年,根據國際上使用時效(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的原則,臺灣之為我國領土,亦無 可疑,在過去二十年中,我政府在臺灣長期行使主權,舉行各項重要選舉,未受任何外力或內在 因素的阻撓,所以台灣現在的法律地位,不應發生任何問題,美國學者摩愛路,則以「使用時效」 原則,確認臺灣之為我國領土的合法性。國際法學者奧可尼爾,則以為單憑「占領原則」,臺灣 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則為中國的領土,故其目前之為中華民國一省的法律地位,事 實與法理,皆所當然(9)。 […]
冷戰下的台灣歸屬問題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將臺灣編入其本國領土時,各國都保持沈默。其原因可能如下: (1)在開羅聲明中,已預定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為戰後處理的方式,因而沒有再提出異議的必 要。 (2)如果其他國家有領有臺灣的根據,或者有此意圖,則另當別論,否則反對也無意義。 (3)對臺灣的歸屬問題漠不關心。 然而,事實上,對中華民國統治臺灣,最先懷有危懼的,沒有別人,就是國民政府本身。因 為此事與今日一般人的「常識」,有相當的距離,所以有特別記錄的必要。 隨著日本戰敗而來接收臺灣的,雖是與大多數臺灣人民同種族的漢族人的中華民國,但是這 個種族上的「祖國」,對於臺灣人而言,與政治上的所謂「祖國」相距甚遠。到底中國人與臺灣 人是不是同一種族這個疑問,不經半年就再度被提出。對國府統治的不滿和厭惡一直在醞釀著。 一年後的一九四七年二月,終於爆發了「二.二八事件」的大規模暴亂。這個暴亂雖於三月被鎮 壓,但在其初期,臺灣人於一個星期內,幾乎掌握了整個臺灣。對於臺灣人的暴亂,國府施以嚴 厲的鎮壓,在其過程中,很多臺灣人被殘殺(1)。 這個事件動搖了國府對統治臺灣的信心。中華 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於這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在與美國駐華大使J. Leiton Stuart會談時 ,坦承「在某一期間,將特別把重點放在經濟的復興上,並且衷心贊成以任何形式,由美華兩國 共同管理臺灣省」(2)。 國府主席蔣介石所說出美華兩國共同管理臺灣的具體內容,究竟是什麼,並不清楚。但是, 將臺灣編入本國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雖然是一時的,卻很明顯地想放棄對臺灣排他性的統治。 國府雖然對統治臺灣深感吃力,但是使國府主席蔣介石淪落到那種心境的另一原因乃是因為當時 的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所統治的廣大領域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然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二月七日,中華民國將「首都」遷移 到臺北,其所統治的區域,除去臺灣以外,只剩下大陸沿岸的幾個小島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臺 灣的歸屬問題,對中華民國的存亡而言,就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了。 也就是說,只要臺灣屬於中華民國,則往臺北「遷都」,只是在本國領土內的移動而已。而 且,儘管中華民國所統治的區域,從整個中國大陸淪落到僅限於臺灣等島嶼,但尚仍能維持在本 國領土內設置首都的形式。同時,也可以維持著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所謂「在中華民國國內,內 戰仍在繼續中」之藉口,並且又可主張國府才是「中國」的唯一正統政府,而獲得反共諸國的支 持。事實上,所謂「國府才是中國的唯一正統政府,而存在於臺灣」的主張,其後,與強欲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美國利益相吻合,而被美國所充分利用。因此,國府以正統政府自 居,而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抗所需要的龐大軍事、經濟援助,皆由美國提供。 那麼,將國府趕出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立場又是如何呢? 向來末考量到領有臺灣,反而會支持臺灣獨立的中國共產黨,以開羅聲明的發表做為轉機, 變成堅持臺灣為中國之領土,這已在前節述及。但是,對於從日本帝國手中「解放」出來的臺灣 ,究竟要如何處理?則無定論。從主張排除中央集權而建立諸民族平等之聯邦的中國共產黨理論 (3)來說,也許可以說有使臺灣成為聯邦的一員而給予高度自治的意向。這一點,也可由第二次 世界大戰後不久的《解放日報》一篇社論中窺見一二(4)了。 然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它不再主張臺灣的高度自治,而追隨中國共產黨,將黨 綱從獨立變為高度自治的臺灣共產黨最高幹部謝雪紅,即以「地方民族主義者」的罪名被整肅(5)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臺灣為中國的領土」及「解放臺灣」,便成為中國共產黨一成不 變的口號(6)。 中國共產黨臺灣政策的這種變化,似有以下的原因: (1)在抗日戰爭當中,根本沒有想到會從日本帝國手中取得臺灣。臺灣的獨立,雖然也不是切 合實際的,但是如果能夠實現的話,總比臺灣是日本的領土更為有利。 (2)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對日本的最後勝利成為一種可能,而臺灣成為中國領土的可 能性增強;臺灣的獨立,對中國而言,就成為領土的喪失。因此,也就不再主張臺灣獨立。在戰 後,因為要打倒國府政權,共產黨就積極贊成可削弱國府力量的「臺灣的高度自治」。這有助於 強化臺灣人對國府的鬥爭,也有利於促進臺灣人對共產黨的好感。 (3)到了國府的權力在大陸完全消滅以後,「臺灣的高度自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離心作 用。因此,不但不允許助長之,反而要加以阻止不可(7)。 再說,在東西兩陣營冷戰劇烈的時候,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美國,雖已不再繼續給國 府以軍事援助,但仍無法果斷承認中共,乃採取所謂「等待塵埃落定」的政策。此時美國國內, 對中國政策的議論紛紜,尤其關於應否支持國府,輿論完全分裂,變成一種國內問題了。結果, […]
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被中華民國編入其領土。為了要瞭解其領土編入的性質。必須回顧 直至目前為止的中華民國對臺灣政策。 中華民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將領有臺灣,列入其政策中呢?在中華民國所出版的刊物中,確 定「建國之父」孫文早在一八九五年,於夏威夷成立興中會時,便宣布「恢復臺灣、鞏固中 華」。但是,所謂孫文的宣言是依據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九四六年十 月,訪問臺灣時所發表的聲明(1)。而這就成為爾後有關臺灣的「歷史的事實」,且被用以粉飾中 國國民黨與中華民國史。然而,如果依據早八年的一九三八年蔣介石的演講,則孫文是提倡「恢 復高、臺,鞏固中華」,圖謀恢復朝鮮與臺灣的(2)。假定蔣介石的這個發言,是正確地引用孫文 的言辭,則可知孫文是將朝鮮看成與臺灣一樣,同屬本國的「喪失領土」。從他欲將不過是清朝 屬國的朝鮮收歸木國一事,也可窺知孫文在領土問題上,存有大國主義。但是,蔣介石為了強調 孫文對臺灣關心,同時也為了表示蔣氏本身所率領的國府,「為了解放臺灣」而做了多大的犧 牲,到了戰後,才刻意的省略掉朝鮮這一段。 然而,事實上,並無任何文獻證明孫文呼籲同志取回臺灣及朝鮮的「事實」。孫文的著作集 (3),甚至連在一九六○年代由國民黨所出版、而且是中國國民黨史集大成的龐大《革命文獻》中, 也缺乏此種證明(4)。因此,所謂孫文在十九世紀末,主張收回臺灣等等,很可能就是出自蔣介石 的創作。的確,從孫文反對清朝統治的漢民族主義來看,他可能無法接受臺灣被割讓給日本,而 且,一八九五年就是清朝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那一年,所以,孫文是很可能作這樣的主張。然 而,若從孫文期待日本帝國和日本人,協助他驅逐清朝這一點來看,則關於臺灣,他也有可能保 持沈默。 其後,漢民族雖然辛亥革命成功,建立了中華民國,但在國內,諸多政府紛亂成立,出現而 又消失。這些政府或政治勢力,天天都忙於擴張或攻防的狀態下,根本沒有餘暇去想已經割讓給 他國的領土。當時,倒不如說,中華民國正以力求修改不平等條約為急務。不過,此事也是一直 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才得以著手進行交涉。對於逐漸以強國姿態在國際舞臺展現頭角的日 本帝國所領有的臺灣,幾乎所有的革命家和政治家都已經懷著要把它放棄的念頭了。 在臺灣,自從步入一九一○年代中葉以後,臺灣人的抗日運動,就由武力鬥爭轉向政冶運 動,其中一派,即開始與中華民國部分的政冶家和民間人士聯絡。當時中華民國的一些政治家對 抗日運動表示同情,並且支援這些抗日運動者。但是,即使是這些人,也未必有取回臺灣的念 頭,反而是希望臺灣脫離日本帝國而獨立的。例如,國民黨的幹部戴天仇,雖然在黃埔軍官學校 的演講中提到「臺灣民族為我等中國之民族,臺灣之領土亦即中國之領土」,但卻主張臺灣獨立 (5)。蔣介石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實際上成為中華民國的最高權力者(制度上國家主席 雖為林森,但林氏無權)之後,以及因九一八事變而成立滿州國後,始終都沒有與日本衝突的意 思。因此,當一九三五年(昭和十年、民國二十四年),日本的臺灣統治機關臺灣總督府,在臺 北舉辦日本帝國的「臺灣始政四十周年紀念會」時,國府派遣福建省主席陳儀為祝賀使節,陳儀 在祝賀大會席上的賀詞說:「臺灣人在日本帝國的統治下,過著幸福的生活」。這豈只是承認日 本的領有臺灣而已,甚至還讚頌其統治政策(6)呢! 蔣介石以消滅共產黨優先於抗日,直到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發生蘆溝橋事件後,才開始進 行抗日戰爭,不得不將日本帝國轉為敵人,於翌年四月,才開始引用所謂「孫文的話」,以表示 解放臺灣的意向。但是從這個階段的蔣氏發言來看,其「取回臺灣」的意思也並不明確。其要旨 是,「如不將朝鮮和臺灣從日本帝國解放出來,恢復其獨立與自由的話,則中華民國就無和平可 言」,其內容是只要將朝鮮和臺灣從日本分離出來就足夠了(7)。 其後,戰況對蔣介石日益不利,國民政府最後終於逃到重慶。另一方面,於一九四○年三 月,以汪精衛為首的另一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南京成立。雖然抗日戰爭距離勝利還遙遠得 很,但是由於太平洋戰爭的爆發,蔣介石終於發現勝利在望了。 那麼,中國共產黨的情形又如何呢? 不但《毛澤東選集》沒有提及,甚至連一九四一年以前的任何由中國共產黨所編之中國共產黨 史中,都看不出中國共產黨主張將臺灣以「中國」領土而「取回」。一九三六年,在延安的中國 共產黨主席毛澤東,曾對史諾(Edgar Snow)言及中國共產黨「有支援朝鮮獨立的意思,而臺 灣也一樣」。此一發言,經過毛的校閱,記述在史諾的The Red star over China中(8)。毛澤東 在其一九三八年題名為《論新階段》的論文中,也將臺灣人列為「臺灣民族」。此後,在中國共產 黨文獻中,言及臺灣約有:一九三九年末,毛澤東及其同志,在延安共同著作而題名為《中國革 […]
國家的繼承與領土如前所述,從「先占」和「建國」的觀點,可以說,臺灣的一部分或全部為元朝、明朝、荷蘭共和國、西班牙帝國、東都、臺灣民主國的固有領土。然而,這種歷史上的領土關係,究竟能不能繼承呢? 關於上述那些國家曾經由那些國家來繼承,而且現在是否仍然存在等等,雖議論紛紛,但是關於領土的繼承,在國際法上,有幾個原則: 第一、領土如合法的移讓給他國,舊領有國就喪失領有權,不復有要求歸還的當然權利。西班牙帝國在臺灣殖民地戰爭中敗給荷蘭共和國,一六四二年,其在臺灣島北部的殖民地,為荷蘭共和國所征服。在侵略戰爭非法化以前,征服(Subjugation) 被認為是合法獲得領土的手段,至少,這在十七世紀當時,是完全妥當的。因此,西班牙在臺灣的領土主權應該視為合法移讓給荷蘭了1。 又如前節所述,荷蘭共和國是基於條約,而將臺灣島割讓給鄭成功。因此,西班牙帝國和荷蘭共和國都已經喪失其在臺灣的領土權,之後不管什麼國家合法地繼承這兩個國家,對於臺灣,都已不再有任何權利。 第二、已滅亡的國家,因其主張領土權的主體本身已經消滅,其領有 關係,從那時起就已經消滅。亡國之民,即使高喊著「復國」,那也只是 屬於政治問題,不是國際法上的問題2 。由於東寧被清朝所征服,臺灣民 主國被日本所征服,故其對臺灣的領土權已經消滅。同樣的,元朝被明朝 ,明朝又被清朝所征服,都已經亡國了。因此,元朝與明朝,兩者既已不 存在,他們的臺灣領土權,也隨之消滅了。 然而,我們看到,以元、明兩朝曾領有臺灣(正確的說,只有澎湖而 已)一事,做為根據而主張「臺灣為中國的固有領土,因此,臺灣應為中 國的領土」者。這種主張,乃是站在「中國」是自古以來,連綿不斷的「 一個國家」,明朝繼承元朝、清朝繼承明朝、中華民國繼承清朝。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這種見解上的。其結論即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 共和國繼承元、明兩朝的領土。 但是這種理論問題不少。因為以所謂「中國」的名稱表示國名,是在 清末以後的事。所謂「中國」這個國家,而且自古以來,連稱為「中國史 」以顯示其連綿不絕的歷史書都沒有。到了清代,也沒有所謂「中國」這 一國家的歷史書。各王朝的歷史,也就是【隋書】、【漢書】、【遼史】 、【宋史】等,只有各國個別的歷史書。而題為「中國史」的歷史書問世 ,大概是在中華民國成立以後之事3。 總之,所謂「中國」這個國家,從 數千年前起就存在的想法,是清末中國民族主義誕生以後的事。 現在一般所謂的「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在另一方面 ,也可看到所謂「中國」,就是中華民國的主張。在此,討論「中國」的 繼承問題以前,先看現今「中國」這個名詞的使用狀況。 一、「中國」的現代意義「中國」在法文為Chine, 在英文為China 。這既是地理上的名稱,同時也常用來做為國名。中華民國4 在大陸時, 這是該國的略稱,自從該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遷移到臺灣以後,也就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成立以後,它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略稱。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會員時,聯合國或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雖以「中 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ROC) 或「中國」(China) 稱之,但卻也 有時非正式地使用「國府」(Nationalist China; Nationalist Government) 、「臺灣」(Taiwan)、「臺北」(Taipei)等等的稱呼。但是 ,它被逐出聯合國以後,就不再被稱為「中國」,僅有友好國家稱之為「 中華民國」,而常被稱以國府、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則自稱為「中華民 國」或「中國」、「自由中國」等。不過,一些對中華民國不友好的國家 或個人,卻稱呼以「國府」、「國民黨政權」(Nationalist regime)、「 蔣政權」(Chiang regime)、「蔣集團」。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予承認的國家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等固然不 […]
可將台灣視為「固有領土」的國家關於曾經占有臺灣的國家,前節已有說明、由此可知其中最早占有澎 湖島者,是十三世紀後半的元朝。但是現在有一說主張在元朝之前就有占 有臺灣的王朝存在1。這種主張,常以左列的記述做為論據。 大業三年(六○七年)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求訪異俗…. 因到流求 國,言不相通,掠一人而歸返。翌年,帝復令寬慰撫之。流求不從,…. 帝遣武賁郎將陳稜….率兵….擊之…. 進其都,頻戰皆敗,焚其宮室,虜其 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隋書‧流求國傳】) 泉有海島曰澎湖,隸秣晉江縣。(南宋趙如適【諸蕃誌】3) 流求國在泉州之東,有海島曰膨湖,煙火相望。(【宋史流求國】4) 但是,不能只因一國書籍記載特定區域,就以此做為該地歸屬於該國 的根據。【隋書】雖記載陳稜「臺灣遠征」,但,陳稜所遠征的,究竟是 現在的琉球,或者是臺灣,迄今仍末有結論5 。即使其所指的是臺灣,也 不能只以有過遠征一事,便斷定臺灣已成為隋朝的一部分。 在【諸蕃志】中,除了有一段澎湖在南宋時代歸屬於南宋的前揭記載 之外,並沒有舉出具體的事實。僅以這一記述,就論斷澎湖和臺灣歸屬於 南宋,是十分牽強的。因為在中國的漢籍裏,也可見到所謂「臺灣歸屬日 本」的記述。此在後再述及。至於【宋史】,並無澎湖歸屬於南宋的記述 。若從記載之內容來看,則反倒是可解釋為澎湖和「流求國」是一體的。 事實上,以上的漢籍重新被引用,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事,在這 之前,這種「史實」並末被重視。在清代,關於臺灣島的歸屬,反而有不 屬於中國大陸任何王朝的見解。 根據【大清一統志】(乾隆版),臺灣自古以來,就是「荒服之地, 不通中國」、「明朝天啟中(一六二一~二七年)為紅毛荷蘭夷人所據, 屬於日本6」。 在臺灣被西歐列國所覬覦的一八七一年所編纂的【重纂福 建通志】,也持這種見解7 。這也是清朝皇帝歷來的觀點,例如清朝第二 代皇帝世宗,在一七二三年所頒發的詔書中,也說「臺灣地方自古不屬中 國,「清」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8 。此一見解,直到十九世紀末清 代史書中,大抵已成定說。儘管如此,陳稜的「臺灣遠征」之所以常被提 起,可能是欲以此來適用近代國際法上「先占」(occupation)的原則9 。 以下看看「先占」的概念。 所謂「先占」,乃是對於無主士地,在他國之先,以實際統治取得主 權之意。先占對象的無主土地,乃指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末必意味著 完全無住民的土地。對於這種無主土地,先占能夠有效成立,須(一)實行 先占的國家,必須表達有占有該地的意思。因此,即使是以國家名義來占 有,但只是由私人而不是由國家表明占有意思,則不能產生先占的效果。 (二)該國必須確實有效的占有該土地。所謂確實有效的占有,乃是在該地 上,實際行使國家權力,但如何才算有效占有,則依該地的實際狀況來決 定,無法做一般性的描述。譬如,對於定居困難的土地,實行定期巡視, 或在必要時,隨時派遣國家機關到該地,可以說足夠了。但只是揭揚國旗 等象徵性行為,卻不能說是實際的占有。如果能比其他國家先達到以上兩 個要件,則先占成立,該地也就成為該國所領有10。 依照上述定義,可知既無明顯的占有意思,也不曾有實際統治的陳稜 之臺灣遠征,或以倭寇一類非國家的個人在臺灣設置根據地等,都不能構 成「先占」。因此,說臺灣為「隋」或「日本」所先占絕不正確。南宋的 占有澎湖,只不過是一個記述,其他的實際狀況不明,所以也不能構成先 占。或者參照史實,或者援用近代國際法,很明顯的,元朝占有澎湖以前 […]
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和約締結的準備工作,由實際上單獨管理日本的美國為中心來進行。自一九四七年已呈表面化之東西兩陣營對立更趨激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及隨之而來的美國從中國大陸的全面撤退,再加上朝鮮戰爭的爆發等,這些重要事件使美國的占領日本政策逐漸寬大起來。以欲拉攏日本成為西方陣營一員的美國為中心所起草的對日和約草案,對日本而言,當然是極其寬大了。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七日,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暗示提前締結對日和約:七月十六日,美國政府向組成遠東委員會的各國,提議召開對日媾和預備會議。但是蘇聯卻主張應由具有否決權的美、英、蘇、華四國外交部長會議做決定,且堅決不讓步,以致媾和準備無法順利進行。 雖然如此,美國本身的準備工作不斷進行著。杜魯門總統任命在野黨共和黨的社勒斯為國務院顧問,負責對日媾和事務,如此確立了超黨派外交,而於一九五0年六月一日,由國務院聲明,即使需把對日媾和有異議的國家排除,也要進行媾和工作。杜勒斯訪問日本,研討媾和問題之後,於十一月二十四日,發表對日媾和七原則(1)。 美國的對日和約草案,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完成,這是以此七原則為骨幹。英國草案慢了一個月才完成,而且其關於臺灣卻與美國草案不同。這是因為大英國協的各國步調未必一致之故。 一九五0年一月大英國協Colombo外長會議所決議設立的「對日和平條約作業組」,於同年五月在倫敦聚集。英國已於一月六日、印度於四月一日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也於六月八日承認之。大英國協各國這樣分為中華民國承認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派,但即使是後者也未必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擴大領土。因此,幾乎全體代表都贊成僅只要求日本放棄領土,而不明言為誰放棄(2)。 但是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完成的英國草案,卻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定為對日和約的簽署國,且於該案第四條中規定臺灣歸屬於中國(3)。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簽署國反映著業已承認北京之英國立場:臺灣之歸屬於中國也許是受了印度的影響。因為從英國政府在這時期前後的中國政策中,可以看出英國並沒有以這種方式來解決臺灣問題的意向(4)。 無論如何,英國草案與早一個月做成的美國草案不同。四月的第二次美日談判時,美國將英美兩案的差異通知日本(5)(四月十八日的社勒斯.吉田會談)。 美英兩國為了調整兩案,乃在六月四日至十四日間的倫敦會議中進行折衝。此前,吉田首相在回答杜勒斯的照會中表示不希望中共簽署條約,而如果因為要讓國府簽署而發生問題,則希望將中共和國府雙方排除。美英倫敦會議的結果,中共和國府都不邀請,日本則可以在恢復獨立後,自己決定要選擇哪一方(6)。 美國於七月十二日,發表其所起草的對日媾和條約草案,而於二十日向與日本國處於戰爭狀態之下的其他聯合國發出和平會議的邀請帖,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有特殊狀況而被除外。邀請帖以美英兩國為邀請國,被邀請的國家包括日本在內,共達五十個國家。越南、寮國、柬埔寨三國為當時為「法蘭西邦聯」(Union Frangcaise)的一員,但他國並不承認,尤其印度提出反對,因而沒有受邀。但是,到了八月二十一日,這三個國家也受到邀請。因此,被邀請的國家有五十三國(7)。其中印度對於和約原案的美英兩國共同草案雖預定了美國對琉球臺島及小笠原群島的託管,但卻對臺灣之歸還中國、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之歸屬蘇聯,並沒有明確規定一事不滿,遂拒絕參加(8)。緬甸對賠償之規定不滿而拒絕參加。南斯拉夫也聲明不參加。它認為該條約案不含有與其有關條款,而且其與日本政府之間也沒有一般外交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以此做為不參加的理由(9)。如此,被邀請而出席有五十個,加上邀請國美英兩國,一共為五十二個(10)。 對日和平會議從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到八日之間,在舊金山召開,簽署了「與日本的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With Japan),即所謂「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卻沒有簽署,結果,聯合國方面的簽署國僅有四十八國,加上戰敗國日本共四十九國)(11)。 蘇聯等三國出席了會議,但是「中國」、印度、緬甸等卻沒有參加,故舊金山和平會議不足視為全面性的媾和,只能算是多數國家間的媾和而已(12)。 翌年,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該條約生效,將該條約批准書寄存的國家與日本之間結束了戰爭,恢復了和平(13)。其後,批准書末寄存的國家,經批准書寄存美國,而個別與日本恢復了和平。但是因印尼沒有批准該條約,該條約當事國在聯合國方面,減為四十七個,加上日本,該條約當事國為四十八國。 那麼,約束日本及四十七個聯合國的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灣如何規定? 該條約在第二條b項,關於臺灣有如下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 到此為止,關於臺灣,雖然有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文件等,也有美國等所主張的歸屬末定論,以及對其持反對論者,但對於締約國來說,這是首次以具有明確的國際法效力的條約來加以規定的。由於該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故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及其請求權(要求的權利),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領土的處理權。 依照國際法,除去國際地役等一些例外,國家對其領土擁有最高的權利。此一權利不限於統治及利用的權利,也包括了割讓、放棄、租借、破壞等權利(14)。日本因為領有了臺灣,所以才能將之割讓或放棄,而在舊金山條約是以「放棄」的方式來處理臺灣。於是,臺灣便在國際法上,從日本的主權脫離出來。因此,這之後,不僅日本無法再將臺灣割讓給他國,而在與他國間的條約上,「放棄」之說也不能再重複。日本言及臺灣時,只能說「遵照舊金山條約再度確認放棄了臺灣」而已。該條約第二條a項規定日本放棄朝鮮,但其後,日本卻在與他國的條約上,再度「放棄」或「割讓」朝鮮,其不合法理非常明顯。如果將此與該條約第二條c項一起看,則對於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日本也已不再有任何權利、權原和請求權。無論蘇聯或美國想領有千島及南庫頁島,日本都無法與其爭論(15)。 但是,日本放棄的地域,若已經被他國納入其為基本領土時,這些地域是否就能說由於日本的放棄而當然成為該國的領土呢?換言之,日本所做的領土放棄,是否可以說是向將這些領土納入為本國領土之國家放棄的呢?在此,不妨來研究這個問題。 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國家如下(參照舊金山條約第二條): (1) 朝鮮--將日本放棄前的朝鮮半島分為南北兩部分,成立了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中華民國--在日本放棄臺灣以前,已將臺灣納入為其領土。 (3)蘇聯--在日本放棄以前,接收千島列島和南庫頁島(16)。 關於朝鮮,在舊金山條約締結以前,沒有所謂「朝鮮」這個國家,而在其後也無所謂「朝鮮」這個國家。日本在第二條a項中所說「承認朝鮮的獨立」乃意味著承認朝鮮的脫離日本,而此地域將要成為獨立國或者是已經成為獨立國,沒有異議(17)。該項雖然明示日本放棄朝鮮,但這並不等於說向「朝鮮國」放棄朝鮮(18)。日本放棄朝鮮的結果,實際上,朝鮮是由已經存在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及大韓民國所領有,而這與日本無關。如果兩個國家以外的第三國領有了日本所放棄的朝鮮全部或一部分,那就也不是日本的責任了。 至於中華民國和蘇聯,兩國將日本的舊領土片面地納入為其領土。這點是相同的,而且,兩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當事國,這一點也是同樣的,所以可將兩國的情形視為同一。就舊金山條約來說,中華民國和蘇聯都不是「盟國」。在該條約第二十五條前段中有如下規定: 本約所稱盟國,係指曾對日作戰或曾為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之領土之一部分,並均已簽 署並批准本約之國家。 蘇、華兩國都沒有在該條約上簽署,當然也沒有批准,所以不是舊金山條約所謂的盟國。那麼,該條約是否早就預定非「盟國」的蘇、華兩國為受益國呢?除了依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中國及朝鮮各給與特定的利益以外,蘇、華兩國均不被認為受益的對象。第二十五條後段有如下規定: 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本的對於非本條所指為盟國之任何國家,不給予任何權利、權利 名義或利益;又日本之任何權利、權利名義及利益,亦不因本約之任何規定而對於某一非本 條所指為盟國之國家,有所減削或損害。 可再重複說,在蘇聯將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而中華民國將臺灣納入於其領土之後,雖然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了這些地域,但蘇、華兩國卻不能援用此一放棄的規定來做為其獲得這些地域之合法根據。東京大學寺澤一教授認為和約的一般原則之一是「條約沒有規定時,關於動產及不動產(包含領土),Uti possidetis 的原則,即承認現狀的原則應予適用。」(19)依此見解,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成為蘇聯的,臺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但這種見解,若與第二十五條後段的規定對照便有些牽強。而且就中華民國而言,若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一併斟酌的話,可以看出其更為牽強。第二十一條是有關給與「中國」和朝鮮受益權的規定,而在此不說「中華民國」,而說「中國」,不用說是因為有代表權的問題存在著。該條款有如下規定: 雖有此條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但中國仍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a2之利益;朝鮮享有接受 此條約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利益的權利。 「中國」和朝鮮,並不是擁有整個舊金山條約全體的受益權,而是只在上述條款所規定的範圍內,才有受益權而已。在此,應特別注意的,上記條款將第二條的利益只給朝鮮,也就是說,給予由於日本放棄領土而產生的利益,而同一利益沒有給「中國」,也沒有給蘇聯。 在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灣,還有一個特別應該注意的條款,那就是第二十六條,因為條文長,可分成三段來看: (前段)「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曾對日作戰或與曾為 本約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的領土之一部分之國家而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與本約相同或大致 相同之雙邊和約。」 符合右記規定末締約國之中,「為聯合國共同宣言之當事國,而且曾對日作戰」的國家,為中華民國、蘇聯、波蘭、捷克,以及印度(20)。而緬甸則符合「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領土一部分之國家」。日本有與這些國家締結和約的義務,而其應為兩國間的條約,且其內容必須與舊金山條約一致或在實質上為同樣條件。換言之,上述國家如欲依照上記規定,與日本締結和約,日本不得拒絕。中華民國的情形,如果拋開「中國」代表權問題不談,其與日本所締結的華日和約是符合前揭條款的。 如此,雖然日本與前述第二十六條前段所規定的國家,有締結和約的義務,但是此義務並非永久性而是有一定期限,過了此一期限後,日本即使不答應締結和約,也不受舊金山條約締約國指為違反條約。第二十六條中段有如下規定: (中段)「但日本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滿三年終止。」 因為此條約生效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故日本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即無這個義務。它在此期間內所締結和約的國家是印度和緬甸;在此期間內沒有締結和約的國家為蘇聯、捷克、波蘭,而現在,日本已與這些國家恢復了邦交(21)。前述條款中段的規定,並非完全除去日本與蘇聯等三國締結和約的義務,只是日本即使與這三國不締結和約,也不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的責備。因此,日本與這三國之間,仍有締結和約的問題存在。 那麼,日本與舊金山和約非締約國之間,在期限以內、或是在期限過後所締結的和約,對於日本之締約對方是否給予利益呢?否定的規定,已見於前段,而其後段有更明白的規定: (後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 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 […]
投降文件與領土處理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在同盟國的「投降文件」上簽名。 在該文件中,日方代表重光葵外相以天皇及日本政府的名義,梅津美治郎參謀總長則以大本營的名義,宣布對同盟國的無條件投降,並命令所有的官廳和陸海軍,遵守並施行由同盟國最高司令官所發布的一切公告、命令和指示,而對同盟國答應要「誠意履行波茲坦宣言的條款」。此外,又依照該投降文件,天皇及日本政府之國家統治的權限,置於盟軍最高司令限制之下。 波茲坦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強調軍國主義的驅逐(第六項)、日本領域內諸地點的占領(第七項)、開羅聲明的履行及日本領土範圍的限制(第八項)、解除武裝(第九項)、戰犯的處罰(第十項)、對有助於再軍備之產業的限制(第十一項)、占領日本直至成立和平政府為止(第十二項)等。由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中,誓言「誠實地履行」這些條款,而成為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的當事國。雖然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上簽署之前,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對日本不具任何約束力(1),但因日本宣誓履行波茲坦公告,使得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成為投降文件的一部分,爾後日本便因此而負擔義務。僅就領土而言,日本同意南洋群島被剝奪,並且將滿洲、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也同意被逐出所有攫取的地域(以上為開羅聲明),而且還同意日本的領土,只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與四國,以及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波茲坦公告、第八項)。 上述文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庫頁島南部及千島列島的剝奪,但是既然日本的領土僅限於本州等四大島及同盟國所決定的諸小島,則這兩個地域就等於從日本的領土中剝奪了。在雅爾達協定中,雖已預定將這些移交給蘇聯,但因波茲坦公告及投降文件都沒有言及雅爾達協定,故日本對蘇聯並不構成義務。不過,因為這兩個地域已經不屬於日本的領土,故日本已經失去這兩個地方了。 「投降文件」雖是一種停戰協定,但是由於該文件在內容上,除了軍事以外,也規定了領土、政治、經濟等諸問題,因此,也有人將其視為不只是個停戰協定,而還兼具媾和臨時條款、和平預備條約的性質,也有人認為,爾後即使締結了正式的和平條約,其和平預備條約並不隨之消滅(2)。 上述文件,不論它是媾和臨時條款或是和平預備條約,雖都約束著當事國,但它似乎僅在於正式和約締結之前有效而已。和平預備條約的內容,如果實現於和約之中,預備條約便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此外,對戰敗國而言,無論和約的內容比預備條約更為不利或是有利,只要經由當事國之同意,它是有效的。戰勝國也是一樣。不論如何,若預備條約仍然繼續存在的話,則當事國可能採取其中對本國較有利者,因而難免造成新的紛爭。這是違反和約恢復和平的之原本目的。如果相同的當事國彼此所締結的複數條約之間,有相互牴觸之處,則依照後訂條約優先的原則,預備條約的存續實際上是無意義的。 一般以和約來做隨著戰爭而來的領土變更(3)。即使有和平預備條約在先,通常都再重新締結和約(4)。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分別在與義大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芬蘭之間的停戰協定中,言及領土處理,但這都不是最後的決定,而是經由和約才做最後的決定(5)。日本即使在投降文件中,同意同盟國所提示的領土處理方針,但因是在和約締結之前,故尚不能視為最後決定,而在這段期間中,日本還可以做對其有利的折衝。 本來無論是停戰協定或是投降文件,都是意味著交戰國間戰鬥行為的全面停止,而並非意味戰爭在法律上已經終結。戰敗國投降後,仍在法律上和戰勝國處於戰爭狀態。如果戰敗國違反了自己所承諾的投降條件,戰勝國對戰敗國可再開啟戰鬥,相反的,如果戰敗國感到投降條件苛酷,而再度開啟戰鬥,理論上也不是不可以。不論哪一種情形,都不是新戰爭的爆發,而是已有戰爭狀態的延長。戰爭狀態的終了,並不是只由交戰國之一片面宣言就能實現(6),必須對方也做此宣言,或是在和約上做此規定才能實現。在此之前,戰爭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然而,戰勝國在和平會議上所做的要求,並不一定與戰敗國所承諾的投降條件一致。戰勝國可能提出戰敗國在投降時末想像到的苛刻要求,相反地,戰敗國也可能取得比在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更寬大的處分。只要媾和內容能讓戰勝國滿足,戰勝國就會接受和約。戰敗國也是如此。戰敗國在和平會議以前或在和平會議上,盡可能努力使條件寬大,那並非違法,也不是背信。只是,戰勝國因為戰勝,其國力勝過戰敗國,故一般說來,談判自然有利於戰勝國。雖然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日本的情形則不大一樣,這是由於世界性冷戰,戰勝國的團結鬆懈,其結果有利於日本。 對日本而言,對其有利演變的一例,就是賠償問題。日本在投降文件上所接受履行的波茲坦公告中,有如下的規定: 允許日本維持能夠支持其經濟,和使其能夠繳納公正的實物賠賞的產業,但是,可能使日本為戰爭而再軍備的產業,則不在此限。…(第十一項) 雖然沒有明示其規模,但這是預定實物賠償的。此外,也有禁止軍需產業,亦有排除可能轉為軍需工業之產業的規定。如依照這個規定執行,則在對日和約上,應有類似的規定,那麼,不用說今日日本的武器工業、龐大的可能轉為軍需之產業,也應該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戰勝國雖然附有但書,卻放棄了賠償請求權(第十四條上項),連強硬要求賠償的中華民國,也於華日和約中,不得不放棄賠償。據說準備要求賠償五百億美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於一九七二年中日共同聲明中,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請求(7)」(第五項)。 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美國想拉攏日本成為反共陣營之一之故,而中日間的情形則是中蘇對立所致。 無論如何,投降文件並非是戰爭的終結。和約雖是以投降文件中所提示的諸條件為核心,但是交戰國卻各自依據其當前所處之國際環境來談判而締結和約,而且,經由此一和約,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才能確定。因此,若是多數國家參加和平會議則就有可能出現以對和平條約的內容不滿為由而拒絕簽署的國家。此種場合,該條約對於不簽署的國家及已經簽署但沒有批准的國家,亦無約束力。因而,這些國家與對方間的戰爭狀態依然繼續著。另一方面,在條約上簽署,而且經由法定的程序使條約生效時,該條約即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對締約的戰勝國而言,戰敗國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即被取消,而和約土所規定的內容,乃設定了締約國的權利義務關係(8)。總之,投降文件不是戰爭的最終處理,它必須要等待和平條約的締結。 持有與之不同見解的論者,常以「朝鮮的獨立」為例。依此見解,開羅聲明表明「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而這就不必等到對日和約,就能夠實現(9)了嗎? 的確,不等到對日和約,於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以南朝鮮為領土的大韓民國就成立了,而於九月七日,保有以北朝鮮為領土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也成立了。但是兩國的獨立卻很難說是因為聯合國實行了開羅聲明的結果。事實上,朝鮮無法做為朝鮮(韓國)而獨立,而是因美蘇兩國占領政策的結果,以兩個分割的地域,各自獨立為兩個不同的國家(10)。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便是從舊殖民母國日本的分離獨立(11)。分離獨立雖然可以經由母國的承認而獲得獨立國的地位,但是即使沒有獲得母國的承認,而具有排除母國行使主權的能力,並且能持續相當期間的話,就可經由他國的承認,進而漸次強化其獨立國的地位。如果母國一直堅拒承認,則這個新獨立國與母國之間的緊張關係就會持續,雖然可能發展為母國的武力鎮壓行動,但是只要母國無法壓制這個分離獨立,這個地域就能保有其獨立地位。一旦母國承認這個地域為國家時,此地域對於母國即可以保有獨立國的關係。 當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半島上成立時,其母國日本既不會給予承認,也沒有採取鎮壓行動。但是,雖無母國的承認,只要這些分離地域具備了做為國家的要件,就可以主張將他們所規定而且有效統治的地域為其領土。也就是說,就大韓民國而言,可自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主張朝鮮半島南部為大韓民國的領土;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可自同年九月七日,主張朝鮮半島北部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領土(12)。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由於日本放棄了朝鮮,因此在這之後,便不能再主張朝鮮為其本國領土了。 如上所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的獨立未必是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的具體表現,其獨立是等到對日和約生效後,才完全達成的(13)。 下章且看對日和約關於臺灣是如何規定的。 [註 釋] (1)日本在八月十四日的御前會議中,決定接受波茲坦公告,前於該夜十一時,經由瑞士政府傳達給美、英、華、蘇四國政府。十五日上午三點三十分,美國國務卿經由瑞士政府的外交機構,向駐伯恩的加懶公使答覆「確認完全的承諾」。 如此,波茲坦公告的承諾及對其確認,並非是日本與同盟國方面直接交涉的結果,而是經由第三國所進行的,並且是依據「口頭」所做成的。參照高野雄一(『ポンダス』宣言受諾の經過),《國際法外交雜誌》四五卷一.二合併號,一九四六年一月,頁五四。 也有將口頭的同意視為條約者,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西班牙總統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與葡萄牙總統Salazar(Antonio de Oliveira Salazar),在里斯本於口頭上同意,一旦西班牙在Pyrenees的邊界受到侵犯時,葡萄牙將給予西班牙軍事上的援助。國際法學者Charles Rousseau 將其看成一種條約。Charles Rousseau,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Paris: Recueil Sirey, 1953), p. 20 參照彭明敏《國際公法》頁三五。 但是,Rousseau 的這個見解是少數意見,近代的條約都採取成文形式。 從八月十四日到十五日的美日間進行接受波茲坦公告的談判之結果,雖然在政治上約束了日本,但法律上的約束力是等到投降文件簽字後才產生的。 (2)停戰條約是以停止戰鬥為目的的條約,日本一橋大學的大平教授認為,它有時也一併規定媾和條件,而成為一種預備媾和條約。參照大平善梧(休戰條約と媾和條約との關係),《國際法外交雜誌》四六卷三號,一九四八年十二月,頁三五~三八。 (3)只是,如果戰爭是經由默示的同意而終了時,由於沒有和約,因而使以現有狀態的法理來處理。也就是說,亦有所謂戰爭狀態終了時所占領的領土,就成為正占領著的交戰國領土的見解(山下康雄《戰爭の終了.平和條約),國際法學會《國際法講座》第三卷,頁二一九)。不過,這種情形到了後來,也有可能會再變更(同頁)。 (4)以下幾個戰爭是預備條約後,再重新締結和平條約的事例: 義大利統一戰爭(一八五九年) 丹麥戰爭(一八六四年) 普魯士.奧地利戰爭(一八六八年) 普魯士.法國戰爭(一八七一年) 希臘.土耳其戰爭(一八九七年) 參照前揭,大平論文,頁三四~三五。 […]
請宋楚瑜向西鄉隆盛看齊──對末代省長的建言連根藤◎台獨聯盟日本本部中央委員 九月初一回台一禮拜,看到行政院的所謂「精省」作業,只因宋楚瑜省長以省府員工利益為名反對精簡省政作業,造成長期化的對立。筆者寫此文章,旨在希望宋省長在緊要關頭,能向鄰國日本的民族英雄西鄉隆盛學習,以成全政府的改革。 ■明治維新的「廢藩置縣」 台灣的「精省」或廢省改制,與明治政府在一八七一年所實行的「廢藩置縣」非常類似。所謂藩,即軍閥也,其管轄下有數十萬或數百萬武士和庶民,形成一個準國家。蔣介石年青時曾領導北伐軍閥,強化中央,可能是學習明治維新的改革而來。 薩摩藩和長州藩在聯合打到幕府,建立明治政府以後,武士無所事事,有的飲酒滋事,在江戶(東京)造成緊張。有鑑於此,西鄉建議「征韓」以減少過剩的軍事力而被改革派所反對。不但如此,明治政府採取「廢藩置縣」政策,將藩制解體,將其廢藩置縣。這樣一來,作為藩主私兵的武士面臨失業而流浪街頭的悲運,所謂「鳥盡弓藏、兔死狗烹」此之謂也。西鄉部下的武士非常不滿中央政府的作法,有意推翻中央政府。西鄉見狀,把氣憤的武士帶回鹿兒島,以減輕江戶的緊張局面,在此可看出西鄉要成全大局的心胸。 遠離江戶以後,西鄉部下的武士和學生的不滿與日俱增,終於在一八七七年發起抗中央政府的「西南戰爭」。站在西鄉的立場,他挾在部下與中央政府之間;他最同情部下的不滿,只有參與部下的造反。他並非反對改革,更不希望日本內戰,終於被中央軍打敗,在城山切腹自殺,成全明治維新的大改革,享年五十一歲。今日西鄉的銅像高高聳位於東京的上野公園,日本人對這位能成全改革而陪部下同歸於盡的犧牲精神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司馬遷曾曰:「非死者難,處死者難」、「慷慨犧牲易,從容就義難」,倒幕英雄的西鄉陪部下犧牲以成全改革,從容切腹就義,難也。他成為明治維新史的「第一武將」。 ■對宋省長的建言 由此可知,改革必須有一部份人犧牲,宋省長為省府員工爭取權益理所當然,但是改革應優先於某些人的權益。省府員工和宋省長之損失不會大於日本幕府末期的武士和西鄉吧,希望知進退,自求自處之道。 國府統治台灣類似江戶幕府統治日本,前者需要「還政於民」;後者需要「大政奉還」。如果沒有美國的貝利提督以船堅砲利的黑船迫幕府開港貿易,日本人不會有危機感而掀起「倒幕」和維新。同樣,如果沒有國際孤立和中國的文攻武嚇,台灣不會有民主化和廢省的改革要求。改革是時代迫出來的。 蔣介石武裝集團占領台灣以後,在台灣建立省制,強制將非中國領土的「台灣省」併入中國的一省。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決議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以後,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當然應該廢省以後脫出中華民國之行省;以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繼承中華民國時,賠了台灣,此即「廢省」讓台灣回歸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的原點,以避免台灣被捲入「國共總結算」時的犧牲品之道理也。 對台灣住民而言,「台灣省政府」、「台灣總督府」都是外來統治機構的象徵,必須在台灣住民獲得自由以後廢除。後者已經消失;前者正在廢省或精簡省政之下使之成為歷史名詞,這一點,宋省長應該理解和提出共赴「國難」的心胸。廢省固然是去除疊床架屋的國家資源的浪費,但是政治問題和族群感情的問題也存在,宋省長應能理解台灣人的情,您應向省府員工曉以大義,化解精省阻力,讓政府改革和做適當的權益補償。
我的選擇─謝東閔案始末和特務拔河 第一次被迫和國民黨特務拔河,我才唸國小三年級。 那是一九五○年代初期,民生凋敝,物質匱乏。 爸爸患有嚴重氣喘病,天氣一冷就發作。那時候毛織品又貴又少,於是爸爸去舊貨市場買了一條美國軍用毛毯,染成黑色,做成長褲,天冷時穿著。 有一次,爸爸帶我去台北。回台南時,台南車站人影幢幢,憲兵、特務四處巡視。可能是看見爸爸穿著一件不太尋常的長褲,咚咚咚不由分說就圍上來要抓走爸爸。我嚇得當場哭出來。特務一邊要抓走爸爸,我一邊哭也抓著爸爸往回拉。彷彿拔河比賽,爸爸像中間那條被扯來扯去的繩子。 後來到底是罰錢了事,還是沒收褲子,我已經完全不記得。但是車站裡那一幕與特務拔河,天昏地暗、天旋地轉的恐怖感,或許就捚下了我反抗的種子。 ■ 我是哪裡人 小學四年級時,有一天早上,老師很鄭重其事的宣布:「今天督學要來學校巡視,如果督學問起你是哪裡人,你們要說你們是… 老師開始分配,第一排同學是福建漳州人,第二排是福建泉州人,…隨便督學怎麼抽問,大家都知道如何作答。雖然我出生在台南縣玉井鄉,卻被指定是福建漳州人。其實我根本不知道福建在哪裡,漳州是圓的還是扁的。 那是二二八事件的餘波。國民黨為了沖淡省籍矛盾,決定從小學做起,讓小孩子牢記自己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 ■ 槍斃現場 唸五年級時,有一天放學,出了校門,看到許多人成群結隊急急忙忙往台南公園那邊走去。「要槍斃人囉,要槍斃人囉。」人群中有這樣的字眼在傳遞著。 什麼是槍斃?我一邊想像,一邊背著書包尾隨走去。 台南公園過去是台南二中,台南二中後面是墳場,等我氣吁吁趕到時,墳場已經聚集了四、五百人,周圍有憲兵持槍守衛著。 太陽漸漸要落山,遠處才駛來囚車。車子一停,拉拉扯扯下來兩個雙手反綁、雙眼矇布,背後插著一個長長尖尖寫著「漢奸×××」白色牌子的犯人。接下來好像電影快轉鏡頭-憲兵押著人犯往墳場窪地走,腳一踢,兩個犯人雙膝落地,阿兵哥退後開槍,砰砰幾聲,犯人往前仆倒,叫了兩聲,抖了幾下,就不動了。有個法醫模樣的人走向前,探看一番,揮手叫人搬走。 我從來沒看過槍,沒看過槍斃人,沒看過近距離的流血場面,整個人嚇呆了。 散場之後,一個人慢慢走回家,飯吃不下,覺睡不著,又不敢跟大人說,怕被罵。心中充滿問號。 漢奸是什麼?中國人為什麼要殺中國人? 那時候我還沒有所謂中國人、台灣人的觀念,認為自己─就像老師教到,也是中國人。只是隱隱約約害怕外省人,因為外省人欺負台灣人。 我對外省人有驚惶之心,除了偶而聽見父執輩小聲談論二二八事件的屠殺之外,石姊姊的手榴彈慘案,也使我難忘。 搬到台南之前,我在玉井讀小學。四○年代末期,國民黨軍隊剛撤退到台灣,還沒有固定的營地,大部份都佔住學校或寺廟,我們玉井國小也有軍隊駐紮。 一年級時,班上有個石姓同學,他姊姊在我們學校教書。石姊姊被駐軍的一個排長看上了,但是石姊姊始終不理會他。 後來,玉井國小的部隊調防嘉義。調防後,有一天夜裡,排長從嘉義開車回玉井,二話不說,往石姊姊房裡丟了一顆手榴彈。 轟的一聲,石家大姊被炸斷了腿,石姓同學也受了傷。災情慘重,全村默默。 沒有人敢反抗,受傷的人獨自在心頭自我療養,那是典型四○年代末期的社會寫真。 ■ 炸彈郵包 我買了三本國語字典。字典翻開來,用刀挖空內頁,放進鋁製小便當盒。便當盒裡擺著電池、閃光燈膽和鞭炮用的黑火藥。 字典外面再拿牛皮紙包好,貼上郵票。三個郵包分別寫上收件人的姓名:謝東閔、李煥、黃杰。 謝東閔時任省主席,是當紅的台籍政客樣版。李煥乃蔣經國親信,權傾一時。至於黃杰,我在美國看過一本台灣雜誌,名為觀光指南,實為色情介紹,通篇都是外國人喝花酒左擁右抱的照片和報導,彷彿教外國人如何嫖台灣女人,上面居然還有黃杰寫的序。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日,謝東閔收到郵包。他在拆封時,炸傷了左手,送醫治療時,因恐引起敗血症,動了截肢手術,切除左手,安裝義肢。那就是震憾國民黨統治集團的謝東閔郵包炸彈事件。 國民黨始終極力封鎖新聞,不願張揚此事。一直要等到十幾年後,李煥才公開承認,他當時也收到郵包,炸傷了手指,並立即通知各黨政要員,黃杰乃逃過一劫。 其實,當時我根本無意傷人性命,否則裡面不會只放鞭炮用的黑火藥。選擇郵寄炸彈字典,一來不會傷及無辜,二來殺傷力較小。可是,國民黨終究拒絕承認:經過那麼多年的統治,到了七○年代末期,台灣人還膽敢採取如此激烈的反抗。 ■ 被捕的謎 郵包案發生的一個半月後,也就是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妻子美霞帶著兒子良正、女兒怡芬、怡芳來美。我們一邊安置行李,籌畫未來,美霞一邊向我細訴家鄉的種種。 「前陣子,台灣發生了一件驚天動地的事情,竟然有人寄炸彈給謝東閔*v完全不知情的美霞如此說著。 我不知應如何作答。 說「真的嗎?」假裝不知道。或者說「好大膽的人!」評論一番。我不知應如何作答,終於沉默以對。那時候,美霞做夢都想不到,坐在對面的丈夫,就是寄郵包的人;再過一個多月,我們整個家族的命運,即將全部改寫;往後十三年多的歲月,美霞幾乎嚐遍了人生的苦杯。 原本在搭機橫渡太平洋,返回台灣寄郵包的彼時,我已經懷著必死的決心。 其實,早從我決意關心政治,我就改變原來移民到美國當美國人的初衷。我決定不入美國籍,寧可做一個寄居美國的台灣人,也不願當一個關心台灣的美國人。我不能一邊拿美國籍,一邊搞反對運動,這是原則問題。不入美國籍,二十年前我這樣堅持,二十年後我也同樣堅持。 後來我才知道,國民黨用郵包上採到的指紋,逐一清查核對台灣已服役男子的資料,到了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初,已經把我列為重大嫌犯。 國民黨把我爸爸、弟弟和五個好朋友,通通抓到警總保安處,開始嚴酷的偵訊。國民黨得知我們將有香港採購珠寶之行,於是逼朋友在保安處打電話到紐約給我,約好一月初在香港另一個蔡姓朋友處會面。 一九七七年一月四日,我搭機飛往香港。 在此之前,我完全不曉得國民黨已經把我的家人、朋友囚禁了一個月。香港蔡姓朋友的妻子和妹妹,也被扣在台灣輪流當人質。 一月五日晚上,我無意中在香港珠寶街遇見爸爸在台南製藥公會的老朋友,焦急的說:「幸男,你還在這裡幹什麼?國民黨已經知道郵包案件是你做的。你爸爸、弟弟和朋友都被抓走了,正準備抓你回去。」 我當場的反應,是假裝若其事。回到旅館,我馬上打電話回台灣,終於從在霧峰教會當牧師的表哥獲得證實,明知有電話監聽,表哥還是坦白告訴我,他們確是被抓了。回美國,還是回台灣? 回台灣,死路一條。美霞到美國不久,才開始學英語、考駕照,三個稚兒十一歲、九歲、七歲,面臨全然陌生的世界,我如何讓他們孤伶伶與水深火熱的生活搏鬥? 回美國,台灣無辜的親友都要為我受苦受難,我一輩子良心不良。 自己做的事,自己擔當吧。 我沒有告訴香港蔡姓朋友,我準備過境台灣時讓國民黨逮捕,只是默默讓他安排一切行程。那時候他已經身不由已,我沒理由連累他。我們約好搭乘一月七日上午九點半經台北飛往日本的國泰班機,過境時下飛機就擒。 當天飛機抵達松山機場,擴音器播出要安全檢查,請乘客合作在過境室等候廣播,我和蔡姓朋友走出機門,看見過境室裡一群保安人員押著兩個朋友,如臨大敵的等候著。 以後我才知道,警總怕我改變主意,不下機了,所以才押著朋友來,以便應付突發狀況。兩個囚禁已久、焦慮等候的朋友,看見我走出飛機,心中狂喜,說道:「一定不是幸男幹的,他才敢回來,我們沒事了!」 […]
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中、日三國的關係平松茂雄 日本杏林大學社會科學部(系)教授 一、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國 (1)『美華共同防衛條約』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台灣的安全係根據1945年12月2日,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所締結的『美華共同防衛 條約』所保障。但條約的適用規定為「台灣及澎湖群島」。條約適用範圍設限的理 由,是基於美國意圖迴避涉及中國大陸。由於蔣介石政府標榜「反攻大陸」,美國 的軍事援助乃限定於防衛性武器而未予提供攻擊性武器。然而,美國的援助係大規 模且為全面性的,因此,台灣的軍事力在武器與性能方面,以及兵力的訓練上都超 越中國的軍隊。但是,進入1970代後,由於尼克森總統訪問中國而導致「美中和 解」,且於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華共同防衛條約』 遭到廢止,造成台灣的安全保障受到影響。 (2)「美中和解」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尼克森總統於1972年2月21日至28日訪問中國,與毛澤東主席、周恩來總理等 會談,28日在上海簽署『美中共同聲明』(『上海公報』),將雙方之敵對關係打 上句點。這就是所謂「美中和解」。在這次公報中,中國方面主張「台灣問題是妨 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台灣的解放,是中國的內政,外國並無干 涉的權利」;並對美國要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從 台灣撤除一切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但是美國表示,美國認知(acknowledge) 「台灣海峽雙方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 未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的立場。美國並表示「美國政府重申,美 國政府關心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明確表明反對中國以武力解放台灣 的立場,於是,「台灣問題」的解決乃延緩到美中兩國關係正常化才得處理。 (3)美中邦交正常化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國達成邦交正常化,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結果 美國雖然與中華民國斷絕了國家關係,但是美國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 主權。美國政府在有關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 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另一方面卻表明「認知(acknowledge)中國人 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台灣的主權,僅止認認知。美國此一立場基本上確知了上述1972年2月的所謂 『上海公報』所明記的美國立場︰「美國認知 (acknowledge),台灣海峽雙方所有 的的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再者,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是在北京與華府同時公布,雙方在共同聲明用語 中有一處重要的歧異︰華府發表的共同聲明用語一如上述「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但北京發表的共同聲明則指出︰「美國政府承認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使用了「承認」一語。這顯示,美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因而就這一點,兩國政府並未獲得同意,遂使雙方達成妥 協個別發表共同聲明,分別使用表明各自立場的不同用語。這也暗示︰兩國政府雙 方都有非進行國家關係正常化不可的理由,被迫使用各自不同的用語分別發表共同 聲明。 美國政府在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之後,也表明「在此範圍內,美國政府與台灣居民保持文化、商務及其他非政府關 係」的立場。據此,美國政府與斷絕國家關係後的台灣既有關係,以透過民間機構 維持的方式加以解決。但是,美國政府另一方面也面臨了如何保障斷交後之台灣的 安全保障此一困難的問題。因為,美國政府根據1945年簽訂的『美華共同防衛條 約』,有正式義務防衛台灣。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家關係正常化的條約 中,要求廢除該條約及美軍從台灣撤退。 (4)美國期待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 「美國政府重申,美國政府關心中國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據此,美國政府 確認將自台灣撤除所有美國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美國政 府將隨著此一地區緊張情勢的緩和,逐漸減少在台灣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這 是『上海公報』的一節。美國一方面期待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另一方 面則從台灣撤出美軍,進行與中國的友好關係,降低對美國的台灣戰略價值,則防 衛台灣之承認即可減小。也即美國意圖漸漸地消滅共同防禦條約。 […]
海外台灣人返鄉團國是建言活動記錄『放人!放人!』大雨傾盆中,遊行群眾隔著鐵絲網大聲怒吼,要求警方立即釋放返鄉團發言人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許世模。 支援海外代表國是建言的群眾,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遭軍警以蛇籠鐵絲網阻擋。許世模於鐵絲網還未完全封鎖前,瞬間衝入封鎖線內。在手持木棍、盾牌的鎮暴部隊面前,獨自一人堅毅地手舉「廢除國統綱領」、「確立國家定位」兩枝標語牌。鐵絲網外的遊行群眾大聲喊『台灣國!台灣國!』聲援許世模。之後,許世模被警方強行押走。 海外台灣人一向關心台灣成為或存在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前途,不斷致力於國民外交,以求影響外國,尤其是美國政府及國會對台政策的改善。同時,多年來海外愛鄉愛國的台灣人亦屢次在聯合國前示威,要求讓台灣進入聯合國。 今年六月底美國總統克林頓訪問中國時,於上海發佈對台、中關係政策時,宣佈美國的「三不政策」。這使中國併吞台灣的籌碼大增而台灣的國際生存空間驟減。 然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卻宣稱不主張台灣獨立,並繼續以「統一的中國」為其最高國家政策。「中華民國在台灣」在美國的「台北文化經濟代表處」竟然要求美國國會在其支持台灣的決議案中去除「 海峽兩岸人民應該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自決原則決定他們的未來」之關鍵字眼。在七月三十一日的亞洲華爾街日報中,李登輝再次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絕不追求台灣獨立、一台一中或兩個中國政策,他並表明台灣與中國將來必須統一。今年,「中華民國在台灣」政府又重踏覆轍再企圖以已不被國際承認的「中華民國」之名「重返」聯合國。 海外台灣人一再在國民外交上遭受挫折,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門外的問題癥結所在,乃是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國家定位政策中自我矮化台灣,失去台灣國格所致。台灣若要擴展國際生存空間而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國家,李登輝所領導的政府必須在其國家定位政策上有徹底的改變。 在深切體認造成台灣外交的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在美國、聯合國或中國,而在台灣島內本身。因此,海外台灣人今年不在聯合國前示威要求讓台灣進入聯合國;改以組團歸台,向台灣政府要求停用「中華民國」,並且以「台灣」一個新國家的名義,申請進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 「海外台灣人社團國是建言返鄉團」是由「台灣加入聯合國行動委員會」的王康厚策劃,周烒明醫師擔任團長,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許世模擔任發言人。參加「國是建言返鄉團」的有在美國、加拿大、日本、歐洲、南美洲以及紐西蘭等地三十幾個海外團體。 返鄉團於九月七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海外台灣人國是建言記者會」。會中說明此行的訴求: 一.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並開展國際外交。 二.廢除「國統綱領」,撤銷「國統會」,並放棄對中國及蒙古的領土主權。 返鄉團下午則拜會了台北市政府、建國黨、民進黨以及台獨聯盟,希望市長與各黨派支持返鄉團的訴求並且支援返鄉團的行動。 九月八日下午一點在陰霾的天色下,海外返鄉團與國內的建國黨、台獨聯盟、台教會、教師聯盟等團體約一千人在中正廟大門口集結。遊行隊伍行經中山南路、凱達格蘭大道、公園路,抵達二二八紀念公園進行演講。期間雖經多次滂沱大雨,但是遊行群眾依然情緒激昂。 在二二八紀念公園的說明會上,返鄉團團長周烒明說,『我很高興,也很感動。為了台灣的將來,今天海內外的台灣同胞聚在這裏共同奮鬥。』發言人許世模說明,『返鄉團回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群眾運動及媒體來告知台灣人民,台灣外交的困境乃是中華民國政府錯誤的國家定位政策所致。同時海外台灣人也希望與台灣人民一起對政府施以壓力,以期改變此一錯誤政策。』 在說明返鄉團回國的因由後,團長周烒明、「台灣加入聯合國行動委員會」王康厚、世台會會長李界木、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副會長吳明基、北美洲台灣婦女會吳秀惠、台獨聯盟歐洲本部何康美等六人,在李應元立委與張禎祥國代陪同下,前往總統府遞送「國是建言書」及北美洲台灣人二千多份聯署書。 因「海外台灣人代表」在總統府未受到應有的尊重,公園內的群眾轉向總統府前進,支援海外代表。群眾在凱達格蘭大道的公園路路口,遭蛇籠鐵絲網阻擋,與軍警形成對峙局面。 海外台灣人代表們在交涉一個多小時後,總統府方面始由副祕書長黃正雄出面接受「國是建言書」及聯署書。而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警方逮捕許世模時,便衣人員毆打許世模腹部。與軍警對峙的群眾,不理會警方舉牌警告解散遊行,要求警方立即釋放許世模,並通知陪同海外代表進入總統府的李應元立委來向群眾說明交涉經過。幾位許世模的朋友則強行進入警察局將許世模救出,拉扯之間,警方並未強力抗拒。 在警察局失去一個小時自由的許世模,回到遊行隊伍時受到群眾的歡呼。而李應元立委與海外代表也回到凱達格蘭大道,說明最後由總統府副祕書長接受國是建言書及聯署書,轉交予李登輝總統。遊行隊伍再回到二二八公園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