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五日的三合一選舉,國民黨推翻十年來民進黨逐漸增強的趨勢,獲了大勝。不但奪回台北市府,立法院總席次擴增至123席(54.5%),將再主導立院運作。市議員方面國民黨席次於台北佔44%,高雄市57%。相反地,民進黨的敗績超過最壞的估計。於立委選舉民進黨的得票率自36%降至29.6%。 不過國民黨不該驕傲自滿,民進黨也不必垂頭喪氣。這次選舉不但吸引外國媒體的關注,也有美國學者到台灣親身體驗。在此介紹三位美國教授(Deborah A Brown, James A. Robinson, Eric P. Moon)的觀察,以資參考。他們列舉幾項國民黨不能洋洋自得的因素。 1.謝長廷在高雄市的險勝,表示在大陸人影響力較弱的南部,國民黨仍然難佔優勢。事實上,港都四周的縣市都由民進黨執政。 2.國民黨能增加立院席次,主要原因是總席次自164席增加至255席。資源豐富的國民黨,自然能提名較多數的候選人。將來國民黨,不能再佔此便宜。 3.面對精省後政治舞台消失的末代71位省議員,共有57位投入區域立委選戰,結果44位省議員當選。這些新立委痛恨精省而失去施捨權,當選又只靠自身培養的省黨部。將來可能抗拒國民黨黨規。 4.新黨雖然泡沫化,黨員大量投票給馬英九,以致陳水扁落選。幫助馬英九當選的新黨將要求國民黨的報酬。有些新黨黨員可回歸國民黨,在國民黨內主張統一路線。國民黨如與不受歡迎的急統見解妥協,將招致黨內的衝突、分裂。 三位美國教授又說,民進黨的選績並非慘敗。在台北市議會,民進黨的席次自30%增加至37%。因民進黨分裂又未能與獨派合作,民進黨於立院選舉的得票率降低。如果民進黨及新國家連線、建國黨的票數加起來,反對勢力的得票率與1995年相同。國民黨的得票率也從1995年的49.9%降到今年的46.4%,這表示國民黨的人望也沒有提高。 關於選舉結果對於台、中關係的影響,美國諸教授指出台灣民主制度的發展已經落實,台灣人民越來越不願意與專制的中國統一,只要維持現狀,也就是事實上繼續獨立於中國之外,任何人若想當選政府要職,必須與台灣的多數人民認同,採納台灣第一的政見。連戰不符眾望、陳水扁深得民心,民進黨於公元2000年的總統大選獲勝的機會仍在。 恰好碰到國會罷免聽證會,美國報紙關於台灣選舉的報導、評論並不多。最多次被提起的有兩點:即台灣民主與中國專制的對照,以及台灣人民拒受統一。台灣民主政制的成長有助增強美國國會及一般人民對於台灣的支持。十一月江澤民訪日之時,向日本政府施壓,企圖打擊台灣的立場而不得逞。緊接著中國外交的挫敗,三合一選舉可說是台灣外交的再一次勝利。 這次競選,統獨之爭只是一股暗流。國家定位及國家前途均沒有充分的討論。中國正在致力於軍隊現代化,根據大多數戰略專家的估算大約在七、八年之後,解放軍就有軍力大舉攻擊並佔領台灣。在此急迫情況之下,台灣人民若欲維持現狀,必須改變一向的心態,及時明確表達台灣獨立的意願。否則一旦開戰,美日等友邦都無法協助台灣防衛國土,國民黨政府自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政府的終極目標是中、台合併,因此中國犯台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外國無權干涉。倫敦的經濟時報〈Financial Times〉於十二月七日的社論明言,除非中國或台灣調整基本政策,戰爭的危險將與日俱增。依我之見,中國攻台是必然之勢,維持現狀是一條難走的路。台灣必須擊敗人民解放軍,才能保衛民主及國土。要打贏中國,台灣的人民、政府須要全國一心,儘早完成一些措施。 ─制憲以澄清國家定位及領土範圍 ─加強國防力量,提高軍民士氣 ─捉拿中共第五縱隊,驅逐出境 ─讓人民了解台灣的處境,鞏固保台意志 ─爭取國際友邦的支持 民進黨應該以台灣的存亡為重,不再執迷於選舉的勝敗。做應該做的事,令台灣人民有機會基於正確的知識而選擇國家的前途。如果大多數的人民缺乏勇氣,而決定投降,至少民進黨將國家及人民的利益為優先,履行了政黨正當的功能,問心無愧。如果台灣人民拒絕專制、選擇獨立,民進黨可望突破40%得票率的界限,而堂皇地贏得執政權。 公元2000年的總統大選,民進黨必須贏。但望所有擁護自由的人士,能夠凝集政治智慧,尋出可令人民信服的理念,以團結的力量,打敗國、新兩黨的統派勢力。雖如此,台灣的前途,才能有輝煌的曙光。 附註:美國三教授的見解取自賓州大學外交政策研究所(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Foreig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出版的簡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受邀參加和平會議,而舊金山和約就簽署了,但日本國會在審議該條約的過程中,在野黨一致主張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和約。吉田首相似乎也以國府只是地方政權來回答。這給予美國政府和參議院中的國府支持派很大衝擊。因此,美國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再度派遣杜勒斯特使到日本。同月十八日舉行的吉田.杜勒斯會談的結果,日本於二十四日給杜勒斯特使的「吉田書簡」中,向美國傳達:如果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的話,日本準備依照舊金山和約的原則,與其締結恢復日華正常關係的條約,而不與中國共產政權締結條約(1)。日本唯恐美國參議院不批准舊金山條約,而決定與美國所支持的中華民國締結和約的。 當時日本雖然尚未恢復外交權,但是依美國的意思,於一九五0牢二月九日,受允許在美國設置日本政府在外事務所起始,陸續在幾個國家設置了在外事務所,而在臺灣則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設置之。 吉田書簡的內容,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在東京由吉田首相發表。國府則於十八日,由葉公超外交部長與駐臺北的日本在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會談,傳達了國府欲與日本締結和約的意向(2)。 二月十七日,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與隨員一行飛抵臺北,翌日起即與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開始了和平會議。但是,會議卻遲遲末有進展。比較舊金山和平會議在實質上只有三天,前後也不過五天,日華和平會議卻花了六十七天。其雖然也有條約適用範圍的問題,但是賠償問題似乎是使會議難以進展的最大因素。中華民國強硬要求賠償,說是如果不向日本索取賠償的話,則無法獲得中國大陸「國民感情」之諒解。對此日本不予承諾,一度中止談判,甚至考慮要撤回代表團。國府所以採取強硬態度,是因為期待美國參議院部分議員為中心的國府支持者的支持。但是,因為美國參議院批准了舊金山條約,期待落空,國府的賠償要求不得不就此作罷(3)。但是在形式上,是國府決定自動放棄賠償要求,而且在議定書上,表示「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和友好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A項第1款,日本國所應供給服務之利益」(議定書1b項)。如此,「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而於八月五日生效。 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4)。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都沒有規定。一九二八年的「關於條約的公約」(Convention on Treaties),將成文形式視為條約的本質要件(5),既然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欠缺明文規定,那麼,要做此一主張,很難援用華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的。在一九一九年凡爾賽條約中,也可見到類似華日條約的規定;其第一一九條雖規定德國應放棄其海外屬地所有權利及權原,但同時載明「為了主要同盟及聯合國」而放棄之(6)。華日和約並無這種明文規定,因此,要斷定受益國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是毫無根據的。 日本處理臺灣,縱有舊金山條約第二十六條後段的限制,該條約尚末生效。華日和約簽署時,實際問題姑且不論,雖然日本在國際法上仍保有臺灣處理權,然而在華日和約卻欠缺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之明文規定,這一點很值得注意。Petsamo (或Pechenga)的情形與臺灣類似,它雖於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的停戰協定中決定出芬蘭「歸還」(return)蘇聯,但在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所簽訂的「芬蘭和約」中又必須重新規定(7)。若僅以日本投降文書規定臺灣「歸還」中華民國這一點,就說這是最終的處理是太牽強的。 華日和約簽署於臺灣時間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華盛頓時間上午二時。舊金山對日和約之生效,始於華盛頓時間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8)。換言之,日華和約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前七小時三十分鐘簽署的。除非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否則日本仍末放棄臺灣而依然領有之,並擁有在華日和約中處理臺灣的權利(9)。儘管如此,在華日和約中,日本關於臺灣並未採取任何積極的處理措施,而僅止於確認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 然而,中華民國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署國不同,它在事實上統治著臺灣,日本既然在與中華民國的和約中規定放棄臺灣,那不就等於承認中華民國領有臺灣嗎?與此有關的議論已在前節述及,很明顯的,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再造一步說明。 華日和約第二條並非重新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它明文記載其「承認依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而「放棄」臺灣。日本並不是依華日和約而放棄臺灣,而是將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臺灣一事,在華日和約中再予承認而已。 華日和約並沒有規定臺灣歸屬中華民國。而且,在其第三條中卻可見到可以解釋臺灣未必歸屬中華民國的文句。在該條款中,所謂「國民」及「住民」的字句是在慎重考慮之下而使用的;雖然它們各出現四次,但在指日本人民時都以日本的「國民」(nationals)來表示,相對的,在指臺灣人民時,卻不以中華民國的「國民」、而以「住民」(inhabitants)稱之。而且,這種用法來自國府所提出的原案(10)。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占領臺灣當時固然不用說,即使在舊金山和約及華日和約中,對於臺灣住民,國籍選擇制度都不予適用,也不擬適用。中華民國的立場是:住在臺灣的臺灣人以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期,自動恢復「中國國籍」,此已在第二章第一節「臺灣被編入中華民國」中研敘述。依據一九三0年「關於國籍法牴觸的條約」,要給予任何人本國國籍而使其成為本國國民,原則上,該國是可以自由決定的(參照第一、二條(11))。臺灣既然進入中華民國國籍,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障礙。但是,即使對於其統冶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也不能據此主張地域乃成為本國領土了。 無論如何,儘管對於本國統治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原則上是屬於該國的自由裁量,但是中華民國為當事國的華日和約,要指住在臺灣的臺灣人時,竟然避開「國民」的字眼,而使用「住民」一辭,這似乎暗示臺灣未必會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若注意這一點而再讀第三條全文就更清楚了。 關於日本國及其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諸島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 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以及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 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另 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若不將「國民」及「住民」分別使用,而一律使用「國民」,在表達上當然更為清晰,但竟然如此區別使用,則顯示其有將兩者加以區別的意思,這在條文解釋上是非常妥當的。既然在條約上故意做如此區別,將臺灣住民認為中華民國國民是不妥當的。那麼,第十條規定,與此解釋似有所不同。該條款如下: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日文正本是「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 及澎湖居民及其後裔。 上列條文簡略地說,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而是「應視為包括」,這至多是擬似的表現而已。所謂「含むものとみなす(視為包括)」這一段,在中文正本中寫成「應認為包括」,若將中文正本這一段,正確地翻譯成日文的話,則為「含むと認めるべきである」,其與日文正本相比,是較為肯定的。到底哪一個是正確呢?根據該條約規定,在解釋上有異議時,「應以英文正本為準」(第十四條)。而英文正本的寫法為”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問題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與其說是接近中文正本,不如說是接近日文正本。 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關於這點,締結該條約時,擔任其折衝的重要一員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國會審議該條約當中,以政府委員身分,於參議院外務委員會中透露了以下事實: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耶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 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 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