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論報》1981年7月31日《台灣公論報》創刊,是台獨聯盟的機關報,自勉為「海外台灣人的報紙」,由羅福全擔任發行人,洪哲勝擔任社長。取代機關報《台獨月刊》改為每周發行二次。 這份報紙是「百分之百站在台灣人的立場,為海外台灣人發聲」的刊物。
《台灣評論》「台灣評論」於1992年10月17日創刊,選在距71年前台灣文化協會成立之日,作為創刊日。最初一年,「台灣評論」委由一群志同道合的學者主辦。嗣後,隨著國內政論雜誌銷路的萎靡,遂改由台獨聯盟自編,作為贈送同好和宣揚理念的非商品性刊物。
共和國雜誌從《台灣評論》到《共和國》二千三百多年前,柏拉圖寫了三篇至今仍是學習政治,尤其是政治哲學必讀的著作,其中一篇叫〈共和國〉 (Republic)。柏拉圖寫這篇〈共和國〉時正是古雅典的政治最墮落的年代,他想透過他的政治哲學來挽回雅典政治的健康。 我們把這份刊物定名為《共和國》,是因為我們覺得目前台灣的政治也很不健康,想借用柏拉圖當時寫〈共和國〉的心意。此外,我們覺得台灣人一直渴望台灣早日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台灣共和國」的誕生也許還要一段時間,但現在有很多人在心中或在行動上為「台灣共和國」催生。我們也想用這份刊物來參加這個運動。
中華民國只是臺灣占領機構、不是國家或政府連根藤 從小學起我們就被灌輸「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國家」而信以為真。伹這個命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已成為欺騙臺灣人的大詐欺。根據下列的事實和法律、條約,我們可知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只是一個受命聯合國軍總司令部的「台灣占領機構」而已,不是國家或政府,頂多只是一個流亡政府或軍事政團。 一、麥帥反對國府遷臺 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於1949年1月21日辭去總統識位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接任總統職位以後,美國知大勢已去、於8月5日發表「對華白皮書」作為退出中國的聲明。毛澤東乘勢於10月1日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事實上已亡國。其間蔣介石以下野之便、想將國民黨政府(國府)搬入台灣。當時是蔣介石上司的麥克阿瑟大元帥反對蔣介石將國府搬入只是聯合國軍占領區的臺灣。蔣陽奉陰違、所以對聯合國或美國而言,蔣介石搬入臺灣的只是「臺灣占領機構」而不是政府機構。但是蔣進入台灣以後違法掛起「中華民國」招牌,於1950年3月1日在於法無據沒有國民大會背書下所謂「復行視事」當起「非法總統」。因此本文此後以「偽中華民國」稱呼蔣在臺灣違法建立的「中華民國」以別於1949年10月已亡國的中華民國。可知「偽中華民國」只是個臺灣軍事占領機構而已。 二、舊金山和約議事錄全未提到中華民國和「偽中華民國」 1951年9月4日~8日、日本在舊金山與包括蘇聯的52個交戰國交涉和平條約,結果是48國與日本簽約、但只有47國政府批准。美國政府為5天的交涉過程出版一本468頁的「對日和約結論和簽字議事錄」。因為日本放棄台灣、所以關於臺灣或福摩沙、在索引就出現7處之多,而中華民國或偽中華民國或蔣介石都未出現在索引中、可見在交涉臺灣主權移動時、蔣和偽中華民國都無介入之餘地,証明了偽中華民國只是占領機構。 在1951年的階段中華民國已不存在,如果在、它是主要對日參戰国、不可能不被邀請參加。雖然如此、聯合國的中華民國席位一直被台灣占領機構的蔣介石代表所非法占據、要等到1971年才被趕走。 三、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驅逐蔣代表和否定偽中華民國是國家 1971年秋季聯合國以近1個月的時間討論阿爾巴尼亞等23國提出的「中華民國代表權」問題要求讓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民國常任理事國」席位,投票的結果76國賛成票、17國棄權票、35國投反對票,造成「非法占據」聯合國各機構的蔣介石代表被驅逐(expel)出聯合國、真是情何以堪?但需要強調的是偽中華民國代表被驅逐、無關台灣主權者的台灣人民的地位。 從2758號決議案我們知道流亡在台灣的偽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如果是一個國家、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8條規定,要開除一個會員國屬重要事項、而重要事項的決議需要投票國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才能通過、而要求「納毛排蔣」的「中華民國代表權案」,贊成的只有128分之76票、不到三分之二,是不能驅逐一個國家的。可是偽中華民國代表居然被驅逐、可見它不是一個國家或政府,只是一個自舊金山和約生效起90天內該離開被佔領地而未離開的聯合國違法占領軍之一、所以被驅逐。 四、台灣關係法把偽中華民國還元為違反占領機構的台灣統治當局 戰後美國為了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安理會、默認偽中華民國代表占住中華民國席位、但是美國早就知道偽中華民國只是受命美軍的台灣軍事占領機構而已。雖然蔣介石占領機構煞有其事地偷佔中華民國席位、但是就像中國黨的黨產是偷占台灣人民的國家財產一樣、有一天是一定會喪失的。 美國於1979年1月1日片面中止與偽中華民國關係、這個本來只是一個已失效的聯合國軍司令部、美國制定「臺灣關係法」、將它易名為「臺灣統治當局」、美國總統並中止對它的承認。但同時承認臺灣人民與美國人民的各種類同國家間的關係。台灣關係法的特徵是懲罰偽中華民國、限制臺灣統治當局;但是同時提升台灣人民的國家地位。 請看臺灣關係法第15條(2項)「臺灣包括台澎諸島、島上人民、依據施行於島上之法律而組織的entities‧‧‧。並包括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以(偽)中華民國而承認的臺灣統治當局及其繼承的統治當局(包括agencies)」。(只譯出關鍵語)這裡最重要的是美國議會將臺灣人民界定為entities,即國家、政府、議會、例如研究出版社的英和中辭典、political entity就譯成國家、美議會和政府都會承認。美議會將台灣統治當局界定為agencies、即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也就是說台灣統治當局只是臺灣人民的代理人、只能代理或幫助臺灣人民制憲、選臺灣國總統等事項,待臺灣國總統選出、行政上軌道以後才能功\\\成身退。其最好模範就是占領日本的聯合國軍總司令部。 以上再次証明已被諡名為台灣統冶當局的偽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也不是政府、不能代表人民、是只能代理人民作事、幫助臺灣人民制憲建國、選出臺灣國總統的台灣國的產婆而已,這是戰勝國要幫助殖民地人民建國的戰後處理的設計。 五、結論 偽中華民國既然不是國家、那麼主張「臺灣主權獨立、國名叫(偽)中華民國」的民進黨政權就不應該再用偽中華民國為國名了。而且記住、臺灣統治當局的阿扁政權只是台灣人民的代理、不是代表,是臺灣國誕生的產婆而已,台灣人民才是構成台灣國的母體。而最重要的是臺灣人民要知道我們才是臺灣國的主人、大家趕快認同台灣國主體、認識臺灣國才能獲得美曰和國際社會的承認。 民進黨和阿扁啊!不要再玩偽中華民國了!
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李勝雄◎人權律師 一、前言──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眾人週知,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官首先必須具備獨立 (Independence) 的標準,法官必須不受任何可能扭曲他的判決之任何影響,他的法官行為免受負個人責任的恐懼。後者在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即相同意旨。 法官之獨立必須包括公正 (Impartiality),始能忠於他獨立之職守,否則如與律師、檢察官或當事人之利害關係所左右,而產生對訴訟之一造或其律師有偏見,即不符獨立之定義。所以,法官必須獨立公正,不獨立即不公正,不公正即不獨立。 其次,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具備Firmness,即堅定其獨立公正立場,縱使受訴訟當事人或律師之褒貶,甚至媒體之煽動,或黨派、黑道勢力之威脅、利誘,仍不為所動,亦不在意。尤其,在無外來的干涉或影響下,法官本身內在的意識或觀念,更不應列入其判決之考慮因素,惟上開憲法僅及於法官的「外部獨立性」,林鈺雄教授即認為「由於法官具有解釋並適用法律的權責,因此,縱使沒有直接的外力干預,法官因為逢迎媚俗等等因素而悖乎良知並曲解法律的情形,並非不可想像。」。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則規定:「裁判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良心,即是法官內在善良之心,不受個人意識或觀念所拘束或影響。但此種法官個人內心之意識或觀念,是否操縱或支使其判決,不易明證,卻仍可察覺。因此,上引之The Profession of Law 法律之職業一書即主張法官尚需具備第三要件:Consideration and Courtesy 熟慮與謙恭, 法官審判有政治性質的案件,除遵守上列獨立、堅定、熟慮與謙恭三原則外,更要「超出黨派之外」,此種規定在他國憲法則罕見,則出現在1946年國民黨獨大時代公佈的憲法上,實在是異數,卻成為反諷刺。在隔年(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及隨後一連串白色恐怖案件、1979年12月10日發生的高雄美麗島事件,乃至於解嚴前的政治性案件,諸多法官的判決,則不但不能超出黨派之外,反而於警調之查案、檢察官起訴、以及法官審判,均處處可見國民黨所控制及操縱的現象及結果。 本文即在探討1984年10月4日發生之蓬萊島案件,《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作者馮滬祥於該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陳水扁(時任臺北市議員及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黃天福(時任上述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時任上述雜誌社總編輯)等三人共同連續誹謗,以該雜誌社1984年6月19日、7月9日、9月17日、10月16日及11月20日等出版之週刊及叢刊上刊登指摘馮著上述一書係「以翻譯代替著作」以及「馮滬祥出名打手」「善變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之文稿,足以毀損馮之名譽。就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當時為推事)洪光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年度自字第1225號,1985年1月12日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王錫汾審判長,林增福受命法官,黃聰明陪席法官之二審刑事及附帶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1986年5月30日宣判),就其審理過程及結果,析論上開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二、蓬萊島案件的時空背景: 本案件之發生至判決確定係在1984年至1986年間,蔣經國繼其父親蔣介石仍以戒嚴及國民黨一黨獨大統治臺灣的時期,反對人士以黨外為名,進行示威遊行抗議運動及發行黨外雜誌,屢受當局以法律所裁刑罰及沒收為手段壓制,習以為常。 自訴人係曾任教東海大學(1978年)、曾任蔣經國秘書(1979年)的國民黨中堅代表人物。因當時出任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原為警官學校校長,黨外人士咸認為國民黨勢力侵入及控制私立大學之現象,在1984年6月19日出刊之《蓬萊島週刊》第二期署名「高語人」撰寫的「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一篇文章,在批評梅可望將政治帶入校園,而附帶提及馮滬祥的上述一書係以「翻譯代替著作」。被告三人,陳水扁係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1981年當選臺北市議員,為當時黨外青年才俊類之政治新星;黃天福為黃信介之弟,1983年李逸洋為黃天福競選立委助選,次年黃天福創辦《蓬萊島雜誌》,受邀擔任總編輯。當時三人已被國民黨當局列為「黨外反對份子」,乃必然之事。 國民黨紅人為自訴人,被告三人為籍籍有名之黨外人士,法院法官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角色,其具有政治之重要性不言而諭。自國民黨來臺統治開始,以一黨獨大的獨裁專制,操控一切政治活動,連司法界也難倖免。 因此,據說擔任國民黨要職的許水德曾公開誇口:「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當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3)隆徹字4309號機密最速件公函,透露「1984年10月17日由警總司令陳守山上將主持,『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暨現有問題座談會』紀錄,此份文件似可佐證『蓬萊島案』判決,是國民黨在法院判決前即做成的政治判決。這項會議參加者包括許歷農、宋楚瑜、張京育、何恩廷、翁文維、羅張等人,是黨政軍特警五路人馬皆參與的圍剿行勤。眾口幾乎一致把黨外雜誌打成『顛覆政府』、『與台獨及共匪掛鉤』等罪名。會中宋楚瑜公然主張嚴辦『蓬萊島』,他說:『依法追訴為民主國家常軌現象,惟以非公職個人告訴為妥,如馮滬祥教授對《新潮流》(應為蓬萊島才對,新潮流在此之前未寫過有關馮滬祥文章。)雜誌惡意誹謗,已採取追訴行動。』。」 因此,當時的法官是否能依憲法「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即大受質疑,如本案的濃厚政治性質尤然。當時,法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口試常有政治性之考慮,擔任本案辯護律師周弘憲律師即因在台大法律系就讀期間參加學生運動,在1980年口試被刷下落榜。而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期間大多被動加入國民黨。故法官要超出黨派之外,在有黨派色彩案件中,要不受干涉,獨立審判,除非法官有非常的勇氣及魄力,幾乎無人敢相信。否則,也不會遲至1999年8月27日司法院以(88)院台廳司一字第2297號以公文命令各法院轉知所屬法官如下:「 主旨:為維護法官超然的地位與貫徹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請轉知所屬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請 查照。 說明:一、據部分中央民意代表反應,有少數在職法官登記參加政黨公職候選人黨內初選活動,有違法官超然之地位及審判獨立之精神。 二、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守則第五條亦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故法官應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實的執行審判職務,如廣泛參加政黨活動,例如法官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助選、積極參與選舉造勢活動、自行參選(包括參加政黨初選或政黨提名活動)等,均易招致外界質疑而影響司法威信,不得為之。」 足見,當時法官要不參加國民黨或審判政治性案件要超出黨派即國民黨之外,顯難期待。在以上背景瞭解下,雖可為有力之佐證,但尚不足斷定本案之兩審法官之審判無獨立公正。 三、臺北地方法院之審判: 本案件於1984年10月3日提出自訴狀,11月27日第一次庭,1985年1月5日開第二次庭即辯論終結,於1月12日宣判,刑事判決主文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同連續散佈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同時附帶民事判決主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連續二日刊登判決全文。」 (一)判決程序問題: 在程序上,第一審僅開庭二次,第二次即辯論終結。對當時全國矚目的政治案件,因旁聽者眾多均使用臺北地方法院最大的法庭開庭審理。對本案件牽涉的許多爭點,包括「翻譯代替著作」如何證明確係符合上開刑法誹謗罪之要件,被告三人與撰文者有無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而構成共犯,自訴人被指為「翻譯代替著作」之上述一書內容有無翻譯取用外文原著,均未調查或未盡調查之能事。洪法官先於73年10月27日在刑事第二庭單獨訊問自訴人馮滬祥,卻無通知被告及辯護人,無異給予自訴人多一次對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之陳述,已是不公平之審判程序。對被告只開一次調查庭,第二次開庭即辯論終結,豈非草率武斷之至? 而第一次開庭,僅問自訴人及被告意見,再由他們及自訴人代理人及被告辯護人陳述,以及辯護人調查證據,當庭提出調查證據狀,這是第一次開庭很正常情形。但是被告及辯護人請求調查的證人、證物及評鑑、鑑定,均不予置理。即在第二次開庭,就辯論終結,而定期一週後宣判,其急速率斷,由此可見在程序上已非適法,完全不顧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法理與實務。 且在1月12日判決後,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將涉及輕罪未判決確定之三名被告當作通緝要犯似地處理,而於1月24日(74)義局字第1384號函詢臺北地方法院,後者即於次日以最速件檢附判決書函覆(附件一);應否管制出境,是國民黨政府之外力干涉,在在證實。此種審判之草率偏頗,使陳水扁到庭聆判後,「當庭表示抗議不公,放棄上訴。」(見1985年1月12日審判筆錄,附件二)。正足使當時社會質疑法官受國民黨之干預既不獨立,亦不公正,確有所據。 (二)判決實體問題 第一審判決被告三人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共犯,在判決書之理由欄結論「被告間及就指摘自訴人『以翻譯代替著作』一文與作者高語人間,就傳述自訴人『馮滬祥出名打手』一文與作者林川賢間,就傳述自訴人『善意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一文與作者張飛龍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在事實欄均無任何上開作者與三名被告有任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或證據,亦無傳訊上述任何一作者,而僅以被告等分別擔任總編輯、發行人、社長,以其雜誌刊有作者之文章,即認為有共犯之事實及理由。有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經理,亦須負責業務員以其名義如有犯罪行為,不須證明有教唆或參與之犯意或行為即可以共犯刑罰之,此種封建時代的連坐法,竟能作為民主法治的法院判決理由,豈非未審先判,早已設定成局。 尤以,「以翻譯代替著作」一文的作者高語人,於10月3日傳訊被告前具狀向法院告知其真實姓名為「曾台生」及住址,法官卻視若無睹,未予傳訊或拘提到庭審訊,而在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中,仍以其為共同正犯中之下手實施者,而藉以連坐三名被告,顯係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及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者)之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 又被告等除李逸洋擔任總編輯負責審核及取捨文稿,與作者或有關連外,黃天福僅為發行人,陳水扁掛名社長,均未涉及或知悉以上文章之刊載,三名被告與以上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聯絡,均無任何事實或證據,任由法官臆斷的自由心證即可定罪,其不符刑法共犯要件的理由,不言而喻。 最荒謬的判決理由引述如下:「惟被告審理時均自承閱過自訴人所著馬克思主義批判一書,既不知內容,率指其以翻譯代替著作,何能諉稱其動機為善意?」。該文既非被告等所撰,被告僅以該文中「以翻譯代替著作」之七字,以客觀答辯,有自己創作及他人著作之翻譯兩者比較,並無高低及優劣之分,縱使論定以翻譯代替著作,亦不能證明非善意。 其實,被告等並非「以翻譯代替著作」之作者或共犯,並無動機可論。而自訴人之「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一書,在第一審並未經鑑定或評鑑,法官可能亦未看過,如何可得知該書並非翻譯代替著作?以此不合邏輯推理的「自由心證」作為理由,豈非羅織入罪之判決? 對公開出版之著作本身加以評論,是否合乎舊刑法第310條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的免責事由(現刑法第311條已列為無論事之真偽,概不處罰),姑且不論。但第一審法官在程序及實體上均有上述諸多缺失,顯非正常或非正當之判決,其對誹謗輕罪之量刑上對無前科之被告均處以一年有期徒刑,附帶民事亦一併判決高達二百萬元(以1985年物價亦屬高額),如謂法官未受當時執政國民黨之干涉,以及內在意識及觀念所囿而影響其審判之獨立公正,孰能信之。 四、臺灣高等法院之審判: (一)判決程序方面: 由於陳水扁公開表示不上訴,黃天福及李逸洋也不上訴,是對本案件認為是利用司法的政治迫害案件,而甘願坐黑牢的心志,但家屬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單獨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上述三位法官審理。 誹謗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為終審機關,被告三人不上訴,已不信任法官之獨立公正,拒絕出庭,高等法院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由上訴之家屬及辯護人與自訴人及其代理人出庭,程序上依法並無不合。僅是被告三人拒絕出庭,目的在凸顯當時法官不能免於國民黨外來之干涉,也不能獨立審判。 然而,在此審審理中,曾發生在1985年4月1日高院進行第二次開庭,三名被告之全體家屬及辯論律師拒絕出庭一事,肇因於2月27日第一次庭訊中,法院的審判筆錄對於被告辯護律師要求記明筆錄的重要陳述均未記入,認為法官如此處理案件,有欠獨立公正。因此,他們提出異議狀並以不出庭為抗議。尤其廖學興辯護律師當庭詰問自訴人是否看過他書中引用之二百六十多本包括英、德、俄、法、義等語文的學術著作,自訴人回答說全部看過,而且經過消化融會貫通後再作批判的。廖律師立即要求記明筆錄,但法官卻不理而不記入,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訊問筆錄之製作規定,亦予人有偏頗不公之觀感。 其他程序方面,高院法官開庭調查多次,包括傳訊證人,函查及鑑定等,表面上,比地院似較少瑕疵。但出現上述不正常情形,亦不符合正當程序之嚴格要求,仍難免對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性甚為存疑。 (二)判決實體問題: 以1986年5月30日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判決書內容以觀:在事實欄與原審大約相同,但對於刊載署名「高語人」者則以括弧記明:(年籍住所不詳,經自訴人於原審撤回自訴),則與事實不符,原審卷內已有曾台生具狀記明其年齡、地址(附件四),高院亦未傳訊或拘提此「主犯」,俾證明與被告三人的共犯關係,亦顯有未盡調查之違法不當。上訴人於1984年9月27日聲請調查證據狀提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於共犯之一人其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請求高院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對此重要之答辯聲請,上開判決書隻字未提,亦無不採納之理由,完全無交代。已有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不免讓人認為法官故意避重就輕,作出對被告不利之判決,而與原審法官仍然受外來干涉或/及本身意識、觀念之影響而未能獨立公正,而罔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如僅就被告不利之情形審判,則難期其審判之獨立公正。 高院判決事實及理由大都遵循地院判決,連上述違反邏輯推理之經驗法則,臆斷被告非善意,竟一字不易,照抄不誤,對自訴人「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乙書是否以「翻譯代替著作」高院交由三位教授評鑑,該書及上訴人提出之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評鑑報告,本文不比較沈清松、陳文團、關永中三位教授作成之評鑑報告與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張旭成、張富美、蕭盛鐵、蕭欣義、林宗光、林天民七位教授作成之評鑑報告,何者為正確、何部份可採信。然高院只傳訊上列三教授到庭說明,而未准許上訴人聲請傳訊上述七位教授及其他國內教授,即無從比較孰為較正確可信。而高院判決則逕引用其中沈清松教授認為後者之評鑑報告為:「含有明顯之政治化之意圖。」豈非本身已有政治性的判斷,始出此言。而高院卻以後者包括英文及中譯文多達108頁的內容,以「該協會在特定意圖下,應用某一區域性規範所做的一種練習」之貶抑藐視文句一言以蔽之,完全否定後者費時頗久,努力作成之報告。並未針對自訴人之書與引用外文著作有無全部或部份翻譯代替著作之情形,由判決理由並無鑑定或認定該書完全無以翻譯外文著作,反而在理由欄四後段,自作非法律之主觀學術意見:「查文學作品,學者創作,翻譯歸翻譯,著作歸著作,兩者不能相提而論。」殊不知,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翻譯亦有著作權,翻譯書與創作書之比較,視各別內容及書評專家、讀者等之評價而定。高院法官僅採取三位教授單方面也含有政治偏見的評鑑,尚可認為係其自由心證之合法認定。但對七位教授的評鑑報告則以「一種練習」有如一文不值之學生報告視之,由此種懸殊差距之判決用語,可見顯非客觀公正。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高院法官調查證據除上述瑕疵,尚屬正常。唯調查歸調查,認定歸認定,完全兩回事,並不採納有利被告之調查結果,則以推論代替證據認定被告有罪。最明顯的是,陳水扁辯護律師提出的證人賴品撰、黃森松、鄭麗娟一致證稱:「陳水扁只是掛名社長,從未在蓬萊島雜誌上班支薪。」高院法官卻以「未見陳水扁前往蓬萊島雜誌社上班,並不能反證其未曾謀議及參與其事。」;就如同殺人案的嫌疑人有不在場證明法官仍可認為他不能證明無與其他嫌疑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法院並向臺北市議會及出入境管理局函詢證明陳水扁在議會開會及出國考察之事實,不可能有時間過問社務及編務。卻以他「出國前,蓬萊島叢刊第一期早已截稿,自難執上開事證為陳水扁有利之認定。」固然似乎言之成理,但卻缺乏任何事證證明陳水扁與被認定誹謗之文章刊載有任何共犯之意圖或行為。則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自訴人不能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據情形下,結果,法官就能僅以被告無法證明或不足證明自己無罪,即認定有罪之情形而論,已足證高院法官有違背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為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高院法官如無當時國民黨外來之干涉或/及本身意識及觀念所囿,而有失審判之獨立公正,其誰能信? 然而,高院判決雖然是表象調查,確較認真,亦有推翻對於地院法官之對第一次誹謗犯行之認定,尚可肯定之處。但反而證明高院法官在此採用共同被告及證人之陳述,而不採取其他有利被告之證據,前後矛盾不一,仍作成不利被告之判決,而難使人信服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例如,判決書中,對陳水扁部份,在所示第十次至第十九次誹謗犯行之所列之刊物中,並未擔任何職務,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其確曾參與各該次犯罪之事實,而認定無罪。反而,對於第一次擔任社長亦認定無罪情形下,卻對於第二次至第九次卻以仍僅擔任社長,而無其他積極證據下仍認定有罪。更在量刑上與其他二被告仍然毫無軒輊輕重之分,當然難免予人有針對陳水扁個人係黨外臺北市議員施以政治迫害。則為終審之高院法官改判決三被告減輕為八個月有期徒刑(仍無緩刑),可能受當時輿論及黨外抗爭之影響,則不得而知,最後結果,三被告不能上訴,而必須失去自由,坐政治牢。 […]
AI 是國際特赦組織莊蕙碧/AI 理事 AI 15週年代表著15 年來,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都有一群人默默為著不同國別、不同宗教、不同膚色、不同信仰、沒有暴力行為的人權及民主悍衛者發出聲援信。包括AI臺灣的工作小組 ,近幾年AI臺灣也有一群默默為著世界人權而努力的工作小組,分佈在台北、台中、高雄,這群人分佈各個不同行業,都抱著相同理念,臺灣在國民黨主政時期,不施行憲法,確施行戒嚴法達38年之久,人民沒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出國的自由,沒有跟國外接觸的機會,一般國民更沒機會瞭解國內人權被嚴重侵犯狀況,更無從參與AI國際人權組織得知世界各國民主及人權發展狀況。AI臺灣,在現任理事長蔡明殿老師,現任駐日大使許世楷博士及其夫人、兒童文學作家盧千惠女士的默默帶領下,走過了國民黨主政的民主黑暗期,期望為臺灣及世界人權及民主發展,發出一盞小小燭光,為世界上沒有自由、沒有民主的國家手護著這盞不滅的人權燈塔。 今年AI因為經費不足,由理事長發起北部、中部、南部義賣會,中部在賴鎮成理事、賴靜嫻理事、林淑琴教授、陳賜良律師、楊信美醫師及莊蕙碧理事的協助下完成了籌款計畫,其中賴鎮成理事抱病籌備所有義賣事宜又帶領公司員工及一對美麗的女兒主持義賣會,過程艱辛,完成一場有史以來最感人的AI義賣會,讓我這位參與者備感榮幸,賴鎮成先生及賴靜嫻小姐兩大家族的熱心參與及李孟修醫師有如地下大使的身份廣邀朋友樂捐還邀約了日本關西大學農學博士石田浩先生參加義賣會、享譽歐洲的戴壁吟老師更慷慨捐出多幅價值不斐的畫作、徐喜美女士也捐出讓多人稱讚的作品,這些人默默付出,讓AI臺灣得以繼續運作,功不可歿。 我們一個月聚會一次,請加入我們的行列,月行一善,寫救援信,救救在不公不義的政府下,遭受政治迫害的世界各國人權鬥士,好嗎? *更多關於AI消息請上AI網站 http://www.aitaiwan.org.tw
台灣提供美軍事基地可能性之探討黃昭堂(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在日美軍的變革,重新編制(Transformation)協議從2003年11月開始。協議由兩國的外交,防衛部長構成的美日安全保障協議會(略稱2+2)順次發表同意事項。 2005年10月29日,2+2發表的「美日同盟──為未來的變革與重新編制的中間報告」,今後,經過日本政府與基地所在地的自治團體折衝與美日兩國間的交涉,迄2006年3月,對於在日美軍兵力態勢的變革,重新編制的較具體的實施期限與計劃內容,將發表最後報告。 一、美軍變革、改編後的在日美軍基地 在美軍擁有多數基地,其中受影響的基地請閱日文部份附圖1。 二、西太平洋美軍存在的重要性 裁軍在國際間有益於緩和緊張,惟國際關係奇異複雜,現今並沒有確立世界和平絕對有效的特效藥。維持和平,反而須要堅固的國防力量,非與友邦摸索同盟關係不可,這是現階段的情形。「日中和平」,長久像念佛不斷唱合,惟兩國相互間對於對方的猜疑與恐怖感則深深地沉殿於心底。日本擁有專守防衛為要旨的自衛隊,武力相當強大,但是一旦戰鬥,最後將敗於擁有核子武器的中國無疑。具有核武敏感症(反對日本核子武裝以及對美國核子武器的嫌惡感)的日本,卻與核武大國美國繼續保持半世紀以上的同盟,而且今後也可能繼續保持的理由之一即在此。 進入21世紀,中國崛起非常明顯,尤其是軍事力量之擴張。其目標第一為奪取台灣,第二要在亞洲與日本爭取主導權,第三要對確實會支援台灣,並做日本後盾的美國,確保與其對抗的手段。 意識型態本身沒有正邪,重要的是你要信奉什麼。日美台均立足於自由民主主義,共有基於自由民主主義的價值觀。具有同樣價值觀的台灣之存在受到威脅者,美日不能不表示關心,惟考慮中國之餘,對於中國的台灣領土野心,從來有閒視之嫌。這種美日的態度使中國大膽起來,而自信「只要強化軍事力量,美日的冷淡的態度會開始發酵,終於醞釀傾斜中國的風潮」。另一方面,台灣在中國武力威脅之下,又由於美日兩國的冷淡姿勢,遂有倒向中國的傾向。 三、一部分日本國民對基地異常敏感 日本政府對佈置美軍基地的地方,均有提供補助金,加上基地周邊的美軍士兵的消費,對本地也有受惠的一面。但是,既然是軍事基地,難免發生不測的事故,因與美軍士兵的糾紛而發生的緊張關係,使日本國民產生對基地異常敏感的原因。 在日美軍基地之中,問題特別多的就是沖繩。先前的大戰末期,沖繩遭受多大的戰禍,因其遠遠超過日本全國的平均數字,使沖繩縣民強裂感到沖繩最倒楣。要將普天間(Futemma)基地移轉到邊野古(Henoko)的議論成為一大話題,這並非因此次美軍的變革而生的,而是因1996年美日關於普天間基地返還的同意未能在十年期限內實現之故。為解決這個問題,以這次美軍的變革為契機,要將美國海軍陸戰隊的一部分7000人移轉關島等地,剩上的一萬1000人,包括機場的基地機能、訓練施設,預定全部移轉邊野古,這次的中間報告有提過。但是,邊野古所屬的名護市(Nagoshi)將在近期舉行市長選舉,基地反對派的勝利機率大,所以將來如何並不樂觀。 不限於邊野古,隨著變革可預料的基地所在地負担的增加,甚至於沒變動的地域也引起基地反對運動與無防備都市宣言運動。國家防衛與自治團體期待的落差、對維平姿態的差異,使問題複雜化,若不能好好地解決,日本國內的糾紛,未必不會破壞日美同盟關係。 鑑於上述希望大家能夠正視這個問題。在此本人提案將在日美軍,就其在沖繩美軍的一部份移轉台灣。 四、日美台在防衛面也具有密切關係 日美台在經濟、文化、人的交流等種種方面具有密切關係。不大被人所知,其實軍事交流也不例外。 無可諱言,台灣在國防上相當盡力。最近5年來的國防預算,平均占歲出的15%,2005年度則達15.4%換算全額為2519億元,時常占世界第13位,這與擁有巨大領土的巴西及戰鬥不休的以色列同等。台灣以相當的國防費與兵員的配置,為台灣自己的防衛而努力,這同時意味著台灣在西太平洋列島鏈之中,守衛著南北約300海里的水域及其上空,台灣也可以說對美日兩國的防衛有所貢獻。 他方面,台灣是美日安保條約的受益國。1952年的美日舊安保條約開始至1960年的美日安保改定以後,迄今,台灣一貫在該條約適用範圍之內。特別是1979年美華共同防衛條約的終結後,以「台灣的安全為美國的重大關心事項」為理由制定的具美國國內法性格的「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防衛的有貢獻以外,美日安保條約也担當重大的角色。 這個條約經過1996年的美日安保共同宣言,1997制定的新指針,1999年日本制定的周邊事態法(「周邊事態安全確保法」),2+2於2005年2月19日發表的「台灣海峽問題的和平解決為美日兩國共同的戰略目標」等內容,均使美日兩國,尤其是使日本增加負担,台灣未被要求負担。台灣在現階段,對新裝備(潛水艦8隻,P3C對潛哨戒機12艘,PAC3飛彈6組)的預算還被擱置,已經四十次被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拒絕納入法案。其實,這些新裝備是國民黨政權時代,由台灣自己對柯林頓政權申請購買,到了小布希總統時代才批准的,基本上是出自台灣的意願,並非被美國所要求的。就美日安保條約而論,台灣似乎「只搭便車而已」。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台灣在前述西太平洋列島鏈防衛的貢獻,日美台三者可以說均有互相幫忙的關係。既然如此,美日安保條約有可能因為這次的美軍再編過程中受困之際,台灣也許能夠伸出援手。也就是減輕日本國民,尤其是沖繩縣民的基地負担,由台灣接受在日美軍的一部份,豈不是也屬良策呢。移轉在日美軍的一部份到台灣,會有什麼困難呢。 五、美軍移轉台灣伴隨的諸問題 美國:台美間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這並不成為阻力。該考慮的是台美兩當事國的國內政治問題,而非國際法上的問題。 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收錄在現在的「美利堅合眾國法典第22編第45章台灣關係」之內,規定合眾國法律言及或關係到他國與國家,政府及類似的存在之情形下,必須包含台灣」(第3303條a項1款),可見美國把台灣視為如同國家。代替美國大使館的駐台機構「美國在台協會(AIT)」的台北事務所如同普通的大使館置有駐在武官,陸、海、空都齊備。美國是台灣的主要武器提供國,將新武器賣給台灣之際也担當操作訓練之工作。甚至軍上層部也有非公式的交流。2004年的國軍漢光20號演習是啟用「戰區聯合作戰電腦兵棋系統」,美國派遣60人觀察員來台灣,又在沖繩的美國則依電腦系統進行「司令部指揮所演習」,呈現台美聯合作戰之觀。 軍隊的配置是當事國之間的的管轄事項,屬於國內問題。第三國對此表示贊成與否是屬於國際政治的範疇,而非國際法上的權利。 就美國來說,眾議院在第108議會第1會期通過The Universal Jurisdiction Rejection Act of 2003 (H.R.2050),把台灣視為「非NATO主要同盟國(major non-NATO ally)」。台灣實質上為美國的同盟國,因此努力使美國輿論接納美軍的台灣配置,未必是徒勞的。 台灣:台灣人對美國有很良好的感情。台灣一貫支持美華共同防衛條約(1956-1979)。片面終結該條約的是美國,而不是台灣。所以今後締結類似的條約,台灣人諒必會歡迎才對。但是,締結條約等同國家承認,因此現階段無法期待。此後如果美國願意與台灣締結安保條約,台灣當然歡迎。這種情況下務必研究以民間協定方式締結在台美軍地位協定的可能性。台灣內部的親中勢力或許會反對,但是他們的反對理由不會有太大的說服力,要獲得廣泛的共鳴有困難,畢竟他們將屬少數人的反對。企盼奪回政權的在野黨領袖對此將會有敏感的反應,或許將轉變為贊成接納美軍。 東南亞諸國:近年來,東南亞諸國顯著地傾斜中國,美國因受中東情勢所困,而怠於東南亞外交工作,對中國的崛起不能有效對應,造成莫大的影響。東南亞諸國內心並不希望中國勢力的擴張,除了一兩國以外不會反對美軍駐台。 六、台美應從大局的立場熟考 如何去阻止中國霸權主義,如何去防守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定,是極為重大的事。若是普通的國家,縱使經幾次敗戰,不見得沒有重振的可能性,惟台灣一旦被中國占領就消失了。台灣的領土,領海,領空將成為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之人的資源、經濟力、軍事力將一轉被編組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戰力。台灣海峽雖依然是國際海峽,惟此海峽卻挾在中國領土(大陸本土與島嶼領土台灣)。且幅度92海里,深度1000公尺的巴士海峽將成為中國欲在太平洋展開其潛水艦的繁盛暢通航路,不論中國是否配備航空母艦,大艦隊能並列航行的廣大幅度的此海峽,已經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擁有。美國太平洋艦隊所受的牽制將無可計量。而因中國領有台灣,西太平洋列島鏈將被斷裂自不待言。南 海(南支那海)將完全成為中國的內海。美國為西太平洋防衛的通常戰力將相對顯著下降。據估,日本現在的海、空自衛隊相對於中國的海空軍戰力還保持優勢,但是,就算沒憲法上的限制,在中國核子戰力的陰影下,日本不敢有所動作。中國擁有巴士海峽,雖然對日本經濟命脈的南西航路不會立刻產生負面的影響,但是,日本一定很不能輕鬆。對日本來說,維持美日安保條約是至高無上的重要,因而此次美軍變革改編是絕對要避免出現差錯。因此,從保險的觀點來講,將在日美軍的一部份移轉到台灣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政策。日本應該考慮向美國獻策。 (翻譯 侯榮邦) (附圖1)在日美軍基地主要改編計劃(讀賣新聞 2005年12月2日 P.25)
以台制台賜蟒袍不止貓熊沈建德 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陳水扁拒絕中國送貓熊,認為是統戰工具,馬英九則說,「從這裡就可以非常瞭解,他決定不醒了,在野黨言盡於此,不必多費唇舌,如果他認為是對的就去做,將來由人民來檢驗」,那我們就來檢驗看看。 貓熊、金絲猴都是連宋接受中國反分裂法,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上京「面君」賣台而被賜之物,當然是統戰工具,認為不是的,大概只有張達京和主張統一的馬英九。 張達京何許人也?清初中國流亡來台之人,於台中岸裡社落腳!當時之巴宰海平埔族岸裡社,因協助清康熙攻打通霄(當時稱為吞霄社)有功,獲賜開墾貓霧拺之野,約大甲溪以南大肚溪以北之台中大平原全部。康熙末,中國傳染病天花肆虐,台灣向無此病,係由中國傳入,故無藥可醫類似SARS,適廣東大埔張達京來台,以草藥治癒該社而獲信賴,以數女嫁之。 雍正3年立張達京為該社第一任通事。9年,屬道卡斯族的大甲西社平埔族林武力,與屬拍瀑拉族的牛罵、沙轆2社平埔族聯合鄰近7社平埔族,反抗滿清外來統治。 次年又和巴宰海族的樸仔籬社、道卡斯族的吞宵及貓霧拺族的阿束社等10社,進攻位於貓霧拺族族地的彰化縣城。岸裡社頭目潘敦在中國人張達京的慫恿之下,中了以台制台的計謀不自知,出兵協助滿清鎮壓台灣人的反抗。 潘敦狐假虎威賣台求榮,清帝召見,雍正12年與通事張達京上京「面君」,被封正7品官銜略騎尉,還欽賜蟒袍一領、玉碗、瑪瑙、朝珠、水晶瓶等。 張達京策劃有功,被賜7品官,並「御衣」一件,之後名正言順在岸裡社活動,據說利用「割地換水」的詭計,把台中平原的地主岸裡社巴宰族人的土地財產剝光,逼得不願當奴者遷往埔里,張達京則在東窗事發之後,於乾隆年間拍拍屁股,丟下妻子兒女逃回中國。這段歷史雖有待釐清,但已值得台灣人警惕。 統派及某些本土政治人物,期待蟒袍(特首)加身已經明朗化,台灣人應該覺醒走自己的路。
騎在飛彈上的貓熊陳國雄 台灣安保協會研究員 歷來中國出口貓熊,都依據『華盛頓公約』的規範行事,這是國對國的規範,送給日本、美國及其他國家時無一例外,惟獨這次硬把台灣當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來辦理。 台中市長胡志強說這事情不必過度政治化,把善意解讀成統戰。問題是誰把統戰偽裝成善意?誰在泛政治化?難道不是中國嗎? 最近媒體才揭露,中國在海南島東北方的大鑊島興建模擬台灣機場設施,擺設F-16戰機模型,供中國空軍訓練炸射技巧,可見中國武力併吞台灣的敵意極大,更別提長年來部署的飛彈已經超過八百枚。如果任憑中國在貓熊問題上不依據『華盛頓公約』的規範行事,我們看到的,將是騎在飛彈上的貓熊。
平安才有真幸福─支持軍購 捍衛民主 守護台灣手護台灣大聯盟 平安才有真幸福,支持軍購,我們所保護的不只是自己的家園,更是捍衛台灣人民所選擇的民主、自由的生活型態。捍衛自己選擇幸福方式的權利,請您一起這麼做: 一、至北社網站 (http://www.twnorth.org.tw)參加連署。 二、捐100元,捐款方式: (1)電話捐款專線: a.市話請撥打:412-1099 b.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用戶、馬祖地區請撥打:02-412-1099 c.台東、苗栗地區請撥打:41-1099 (2) 銀行匯款:解款行庫 :遠東商銀台北南門分行 收款人帳號:025-001-0000-6238 收款人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別怕國會討論軍購賴怡忠 台灣智庫國際事務部主任 在程序委員會被否決四十一次的軍購案,終於在第四十二次在程序委員會過關。對於錯愕不已而信誓旦旦有意封殺,使該案退回程序委員會的立委諸公們,請不要一再犯錯,應該利用機會就此讓軍購案進入立院的討論議程,給與台灣全體人民一個對於軍購議題知的機會。 首先,通過程序委員會並不表示軍購案已經通過,而是軍售案因此可以進入討論的議程。台灣人民需要這樣一個可以在立院討論的機會,來嘗試瞭解軍購案的內容與牽涉的範圍。如果經過討論與協商還是無法達成協議,軍購案一樣會在立院被否決。但是這個討論的過程,卻可以使台灣百姓有機會進一步瞭解相關的台灣防衛議題,以及其牽涉的爭議為何。這不僅有助於全民對於相關國防概念的能力提升,同時在維護人民於相關國防事務上知的權利,也有其正面助益。 其次,目前有關軍購議題的爭論幾乎都只集中於預算問題,亦即預算編列與武器採購價格是否合理的問題。但是軍購實際與台灣的防衛政策,以及國家安全戰略等議題高度相關,這實在不是目前「要五毛、給一塊」的討論所能觸及的。因為武器的採買與防衛策略有關,更是廣義國家社會安全戰略決策下的產物。 現在有關軍購問題的討論,要嘛是預算辯論,要嘛是擔心不通過後對台美關係影響,可是最核心議題:台灣的國家安全戰略及其戰術需要,卻淹沒在政治人物與媒體口水中。持續在立院外的爭論結果,只是幾個不需要與對方詰辯的論點持續自說自話。已經很清楚的顯示出,這種情形不僅無助於國家安全的永續經營,更排除了台灣老百姓一個全民國防的教育機會。 實際上,美國現在對於台灣的軍購案,也早已表示會接受台灣民主決策的結果。但美方所不解的,正如前亞太副助理國務卿薛瑞福在台灣公開演講所指出,為何軍購案連進入立院討論的機會都沒有?如果我們進一步看現在的軍購案,其內容與項目已經有許多改變,有的項目被轉移到一般預算,而其預算規模也出現大幅修正。這個與先前大相逕庭的軍購案,難道不值得討論嗎? 多位在野黨領袖認為軍購案項目已經在二○○四年公投被否決,所以無須討論。但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當時公投的題目還包括兩岸談判,那麼根據同樣的邏輯,是不是當時的公投也一併否定掉在野黨念茲在茲的「台中對話」呢?如果是如此,那麼今年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在野黨主席的相繼訪問中國,以及其後所建立的「國共論壇」,是不是更不為台灣人民所接受呢?相信對於公投所處理問題的內容,可能需要的是清楚的釐清,而不是遽下結論吧! 有人說這個軍購案是個「凱子軍購」而加以反對,但即使反對,難道這個所謂的「凱子軍購」,不值得在立法院有一個理性的討論機會嗎?軍購案實際上是藍綠對壘的政治犧牲品,給軍購案一個理性討論的機會,脫除藍綠情緒性的政治指控,在軍購所牽涉的國家安全戰略脈絡下,來好好檢視軍購的合理性。
全美台灣同鄉會的呼籲程韻如 全美台灣同鄉會會長 最近一年多以來,台灣政局、社會、經濟、人文的逆向變遷,著實讓海外台灣人憂心。 我們憂慮的是,近來認同台灣本土意識的聲音大量流失,我們憂心的是,國親兩黨已經公然地與中國共產黨政權密切勾搭,置台灣國家安全及人民福祉於不顧,再三地耍弄其「聯共制台」的把戲,已經明顯地造成台灣民主的大倒退,以及台灣人民自由度的大幅縮減。從最近台灣媒體生態的轉變可以清楚地看出,代表一半以上人民聲音的本土政論節目,接二連三地從台灣的媒體消失;這等於是台灣人民遭封口,無法參與切身的公共政策討論,以及剝奪了眾多基層百姓關心台灣、自由傳達愛台灣的權利。 再者,從台灣經濟長期發展觀點來看,台灣必須往高科技以及全球化佈局去發展。過度投資及倚賴中國的市場,對台灣整體經濟是極不智、極短視以及高風險的做法,更何況對方是信誓旦旦、無所不用其極地要併吞台灣、消滅台灣的敵對國! 中國周邊的主要國家如日本、印度、韓國、新加坡、越南等,對中國均採取極端審慎的策略,保護自己國家的經濟及外貿;反觀台灣,過度倚賴中國市場及廉價勞力,長期地「積極開放、無效管理」,如何能自保?台灣一旦被吸入「大中國經濟圈」,長期經營、名聞全球的高科技優勢將盡失,淪為香港第二,附庸在落後腐朽的中國經濟體制下苟延殘喘。 三通更是絕對不可行,最大原因是:第一,三通否定了台灣的主權,更加模糊了台灣人的國家認同;第二,台灣無力抵擋中國藉三通而增加對台灣人民的欺騙與統戰。政府不應罔顧國安,短視近利而貿然敞開國安大門。 我們以極其沈重的心情,向民進黨及執政當局做最誠摯的呼籲:即時支持本土政論節目的開播,以平衡不正常的台灣媒體生態,讓台灣基層百姓及愛台灣的本土心聲可以暢通地表達出來。 這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本原素,也是台灣人民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
後扁時代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展望林朝億 媒體工作者 前言 北高選舉落幕,民進黨雖然沒有大敗,但是也說不上是贏。而總統陳水扁剩餘的任期也不到一年半。許多獨派及綠營的支持者心中不免要問,不管2008年後民進黨能否繼續執政與否,這一年半裡,民進黨政府還能做什麼?所謂的正名、制憲或是進一步說,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在後北高選舉或是後扁時期還能推的下去、有所進展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來看最近一條相當值得再三咀嚼的新聞。那就是泛藍打算在修改公投法時,把第十七條防衛性公投拿掉,並進一步規範公民投票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一天舉辦等等。 也就是說,當台灣的公投法有全世界最高的提案門檻,有全世界最荒唐的審議委員會設置,有全世界最高的通過門檻時,國親還打算進一步讓這個公投制度破功,讓它無法跟總統大選或是立委選舉一起舉辦。可以說,國親的修正案若是過關,往後即使能提出社會支持度夠高的相關公投法案,也大概過不了投票門檻這一關了。 如果把公投法修正案一事,放在這二、三十年來台灣政治脈絡裡來看,不就是這麼一回事嗎?每次的政治改革與開放都是半套;增額立委名額一點一滴地增加,就是不給你國會全面改選。解嚴了,就來個國安法、集會遊行法與限制嚴苛的人團法等相關規範。每次都不乾不脆,從來就沒有真正看到威權統治者有還政於民的誠意。也許把時空拉的更遠一點來看,這就是既得利益者捍衛自己權利的把戲罷了。 從既得利益者遊戲看改革的困境 在這裡為什麼不用執政者而用既得利益者呢?第一、因為2000年後,民進黨的確執政了,而2004年陳水扁又再度連任。形式上,民進黨就是執政者,但是實質上,民進黨算不算是既得利益者,恐怕還有爭議。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從政經角度來看,把國親歸類於既得利益者的作法,還算合理。其次,從既得利益者的角度來看,才更能看得出他們到底在捍衛什麼?也更能理解整個社會的變遷及改革的進程。 一般來說,既得利益者大概掌握兩個優勢的地位:一、佔據社會的政經優勢地位,並透過這個優勢獲取較多的政經資源;二、透過決定政治遊戲規則方式,寡佔一個社會的政治地位。而事實上,後者的優勢地位一定程度上,不僅決定了要向社會汲取多少資源供養他們,也決定了到底多少人可以進入這個圈子跟他們分享這些養分。 同樣地,既然有維護既得利益的力量,就有個反作用力,姑且稱這股反作用力叫做改革罷。同時改革目標基本上也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重視平等價值,希望打破特定階級獲取較多社會資源的作法,要求資源的分配與再分配必須符合社會正義;第二類,則是專注在政治遊戲規則的修正上。如果這個要求修改的基準是所謂民主多數決,那麼這類的改革運動就可以稱之為民主運動了。 就如同之前所提到的,既然在這場改革與反改革的鬥爭中,遊戲規則的優先性超過了社會資源的分配,可以想像地為了既得利益者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力與權益,必然也會想出種種的方式阻擾或是化解改革力量的匯集。而事實上,如果沒有第三者(如民眾或是外國勢力)的介入,這場既得利益圈內與圈外的鬥爭,誰贏誰輸將會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要求推動改革的政治菁英,一般來講都會以高揭社會資源重分配的訴求,動員民眾支持遊戲規則與資源分配的改革運動。而從邏輯上來看,兩種改革同時進行或是哪一類改革先進行,也沒有絕對的必然關係。 在這裡,美國馬里蘭大學奧爾森(Mancur Olson)教授於「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提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觀點。也就是如果社會資源是公共財。而公共財重分配後,是人人得而享之的話。一個理性的政治行動者基於利己的動機,想當然爾,應該會把遊戲規則修正的優先性排在資源再分配之上。這也是為什麼在民主運動過程中,常常看到改革者掌握權力後,不再奢言進一步的社會改革之故。 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優先於獨立建國之故 先回到台灣的實例,國會全面改選或是總統直選,就是屬於遊戲規則改革的範疇。而18%優惠利率、反核四或是獨立建國運動等等,則是屬於廣義的資源重分配範疇。而從這二、三十年來的政治發展來看,很清楚地,黨外、民進黨的菁英們雖然常常把社會資源重分配等議題掛在嘴上,但是,他們真正在意的、投入較多心意的,還是遊戲規則的修正以及如何透過新的選戰方式擠進權力核心之圈。而等到有一天,他們掌權了,或是成為權力一環的地位穩固時,自然而然的,他們當然就可能成為新的既得利益捍衛者。 從這角度看,就很容易看得清楚,為什麼陳水扁在第一任的總統任期內,把「全民總統」、「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等話語朗朗上口,甚至在2003年教師節前夕,還宣稱軍公教人員的18%優惠利率絕對不會改變。可是等到他快要尋求連任(或是避免敗選下台),才又把核四公投、獨立建國等制憲運動給找回來。也就是說,唯有當晉身權力核心的當權者發現,他們又可能被剔除於外時,他們才會回到群眾重新尋求新的政治資源。 也就是說,當以群眾為基礎,在分析改革運動的可能時,心中必須牢牢記住,這些打著改革口號的菁英一旦晉身為權力的一環時,他們之背叛,雖然不一定是必然,卻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當一個改革者、或是台獨運動推動者,一旦自詡將永遠與群眾站在一起時,他必須把以上的政治邏輯謹記在心,才可能推演出可能及有效的運動策略。 從這個角度省思,這幾年下來,台獨運動者的確犯了二項的錯誤: 一、 太過期待陳水扁總統個人:如果是為了政治結盟,「挺扁」是必要的;但是化身為「扁迷」,則是無謂的。甚至說,唯有「有條件的」、並要求陳水扁兌現承諾後的「挺扁」,才是符合運動的目的。 二、 群眾運動的策略與草根耕耘的貧瘠化:也就是說,一個台獨運動者,他固然不排斥跟菁英對話,但是他該記得的是,這是群眾跟菁英的對話,而不是菁英與菁英的對話。他應該是到群眾去,組織群眾,耕耘組織,並透過這個群眾的實力,回來向菁英喊話。太過重視一、二場的大規模群眾動員,反而可能虛耗、誤導組織的運動資源。 後扁時代的運動展望 不管北高選後,算不算已經進入了後扁時代,以時間為縱軸分析,至少可以區分為三個階段:2007年5~7月,民進黨推出總統候選人之前;2007年7月,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確定到2008年3月總統大選期間;以及2008年5月陳水扁卸下總統一職後。 未來獨派團體是否將介入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初選,是否跟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進行緊密的政治結盟,以及會在什麼條件下進行結盟,不僅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總統大選的結果,反之,也會影響近期內台獨運動的發展。此外,作為一個即將從政治權力核心退下的陳水扁,在他剩餘的一年半任期內,他又將期待完成哪一個短期的政治目標,替自己成就歷史定位呢? 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陷入「改革者的背叛」這種困境,獨派團體有必要認真思考發展自己的群眾運動路線。而這其中最具關鍵性的工具,當然是公民投票這個議題。也就是,不管是18%軍公教優惠利率的公投、公平賦稅公投、黨產公投或是制訂新憲法公投,甚或是核四公投促進會所推動的公投法補正運動等等,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打破政治菁英壟斷政治議程的功能,並提供組織經營草根民眾的空間。更進一步說,如果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目標是為了全體台灣人民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祖國,那麼,運動過程中不僅必須揚棄菁英的心態,擺脫對於政治菁英的迷思,更重要的是必須時時刻刻檢討是否忽略或是背離群眾的危險。
選戰與台灣前途蔡丁貴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台北與高雄兩市的選舉終於平和落幕,當然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有競爭當然就有勝敗。不過,在台灣看選舉,要有另一番的角度才能體會選舉結果的意義。在一次的國內政情座談會上,一位獨派的歷史學者指出「選舉建國」,他觀察到台灣人民是透過選舉來達到建國的目的。 回想台灣的近代發展,這個深具歷史眼光的看法非常符合社會的演變,或者至少可以說「台灣人民透過選舉來選擇台灣的前途」,目前的趨勢正朝著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目標前進。 選舉對台灣人民來說是一個雙軸發展的檢驗活動,一個對外的議題,就是候選人及其政黨的「國家認同」,另一個是對內的議題,就是候選人及其團隊的「執政能力」,前者是要確保主權獨立,後者則是要提高國家競爭力。對候選人來說,這兩個軸線都要通過檢驗,支持者才會熱情出來投票。這次民進黨的得票率在北高兩市分別為41%及50%,都低於最近民調在中國干預之下仍然要支持台灣獨立的55%。台北市的選民結構約有30%認同中國的選民,今年的得票率較四年前的市長得票率成長5%,但仍低於四年以來的認同台灣選民的平均成長率10%;而高雄市上次市長選舉得票率就約為50%多一些,此次並未隨者台灣認同選民的成長而水漲船高,仍然絲毫沒有成長,應可歸咎於候選人及其團隊在對內「執政能力」的議題上,並未得到支持者的熱情支持,如果連對外「國家認同」的議題都受到支持者的懷疑,得票率就會更低。當然這兩個議題的影響比例如何區隔是一件困難的事,但大抵上可以看出,民進黨並沒有得到支持者熱情的回應。 這次選戰的結果,從民進黨及候選人所提出的政見主軸,可以看出支持者要的與領導人物做的與說的都有落差,這個趨勢從最近幾年的選舉中民進黨得到的支持應可以觀察判斷:主張台灣獨立的選民越來越多,而期待民進黨提出更有力的主張;選民已認識到「容忍是對不同政治主張的最大極限」,「和解共生」只是造成親痛仇快的傷害;堅持改革是支持者對民進黨承諾的檢驗,選舉得票率是檢驗的成績報告單;黨內派系必須以國家利益為上,壟斷政治利益會受到支持者的抵制。 市長的選舉顯現藍綠陣營確實出現「國家認同」兩極化的現象,雙方陣營若有第2候選人,不但第2候選人得票率極低,支持者還連帶懲罰該候選人所屬政黨的市議員候選人,親民黨與台聯黨的市議員敗選都是如此,而新黨市議員勝選更加印證這個現象,可以說雙方陣營都以「國家認同」鞏固了自己的基本盤。而「國家認同」議題的強度遠遠超過「執政能力」的檢驗,台北市民進黨在「執政能力」的成功經驗仍然只能讓投票率成長5%,而高雄市卻要靠「國家認同」才能維持平盤,都顯示民進黨在「國家認同」與「執政能力」的議題上無法得到支持者的強力認同。這樣的觀察結論雖尚無具體研究報告,民進黨的領導人物卻都對這些現象漫不經心。社會在進步,選民的需求與期待可能與當年他們自己在參選時的社會情境有所不同,這些民進黨的精英領導人還沒有從以往自己選戰的勝利中清醒過來,選民(不是民進黨)已經打敗了中國黨,我們要建立自己的國家,即使在城市的地方選舉中,選擇好的城市管理者就是好的國家建設者,選民的公民意識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了,不能回應選民的需求,選戰就只能靠運氣與福氣。 從台北市泛藍的得票率可以看到認同中國的支持人口的急速下降(約18萬),這也符合認同台灣人口的上升趨勢,投票率僅有6成4左右,支持者有明顯的保留。這顯示台灣社會透過政權輪替所提供的社會透明化、民主化與公平化,台灣人民對自己的社會更有信心,他們認為中國黨是他們用選票打敗的而不是民進黨打敗的。我好像聞到一股「民進黨北高都輸也不礙國家建立的大局」的味道,許多本土政黨的支持者並未出門投票,我可是沒有這樣的信心。只是經過這次選舉,民進黨的領導人是否能夠提出反省因應的對策,台灣人民的自主力量正在凝聚與成熟發展中。至於泛藍陣營自己認為是「清廉」打敗「貪腐」,讀者就把它當作笑話吧,在朝「貪腐」,變成在野時,也不會保證自然變成「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