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基督與人權的道路──專訪李勝雄律師
吳佳臻、吳佳珮◎台灣人權促進會 以前讀書時,每天一定要升旗、唱國歌,當時的他就有個疑問「愛國一定要這樣表現嗎?」,漸漸地,他便習慣多觀察、多注意社會上發生的事情,見到不公義的事也就理所當然、義無反顧地投入幫忙。李律師開玩笑地說,「因為沒有全盤接受當時政府的思想教育,所以書讀得不算好。」 「一個沒有人權組織的國家,就是對人權侵害最大的國家」 身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的發起人之一、創會會員,並曾擔任過台權會秘書長及執行委員的李勝雄律師,可說是少數堅守人權崗位,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台灣人權先鋒。 回憶起台權會的草創時期,光是要依照法令規定,登記立案成為全國性社團,「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便頻頻遭到政府當局的拒絕。理由之一,在當年國民黨政府「一個中國」的意識型態底下,法令規定所有全國性社團皆不得以「台灣」為名,一定得冠以「中華民國」;理由之二,當時全國性的人權團體已有中國人權協會成立在先,同性質的團體不得有兩個。這便成為台權會的第一個個案: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爭取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權利。當時的會員們與台權會支持者,便在李勝雄律師擔任總指揮的領導下,前往至內政部抗議,之後經過不斷地爭取,民間社團登記等相關規定,至近年才修改放寬。因此,台權會雖然誕生於1984年12月10日,但是直到1997年才到台北市社會局報戶口,正式從地下組織轉為登記有案的社團。 談起這段歷史,李勝雄律師認為,集會結社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與自由,不管是否向政府機關登記立案都不違法。從一個國家的人民是否享有集會結社自由,就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民主發展與人權落實程度。「一個沒有人權組織的國家,就是對人權最大侵害的國家;而一個由政府培植人權組織的國家,並要求人民凡是成立組織團體皆須向政府登記,以便時時監控民間團體的國家,就像是戒嚴時期的台灣和現在的中國」;李律師據此指出:「一個國家的人權組織、政治性團體越多,就是越民主、越有人權觀念的國家。」 人權的啟蒙與家人的支持 對於人權觀念的啟發與興趣,李律師溯及從小受到母親的影響。他回憶初中時,每逢選舉就常聽母親說選舉做票,當時他心想:「真有這樣的事嗎?」某次選舉投票過後,他到開票所去看開票,結果開票開到一半忽然停電,過了一段時間,電恢復了,再繼續開票,這個經驗令他印象深刻,這才瞭解「原來這就是做票」。從此,李律師便開始觀察政府施政和社會發展,並且開始思考台灣社會為何有這麼多不公不義的事情。李律師舉例說,以前讀書時,每天一定要升旗、唱國歌,當時的他就有個疑問:「愛國一定要這樣表現嗎?」漸漸地,他便習慣多觀察、多注意社會上發生的事情,見到不公義的事也就理所當然、義無反顧地投入幫忙。李律師開玩笑地說,「因為沒有全盤接受當時政府的思想教育,所以書讀得不算好。」 當年台權會一成立便接許多救援政治犯、爭取黑名單返鄉權的案子,在風聲鶴唳的戒嚴時期,台權會是少數敢直言批評政治的團體,而且是唯一從人權角度來批評政治、爭取公民與政治權利的獨立民間社團,也因此之後許多的政治迫害案件都陸續找上台權會。李律師就曾經義不容辭地為美麗島事件受難的黨外人士,以及名列黑名單的獨立運動志士 如張燦鍙、王康陸、郭倍宏、李應元、羅益世和史明等人義務辯護。問及當時的政治環境不如現在開放,難道李律師的家人沒有反對他參加台權會、救援政治犯嗎?李律師微笑、平靜地說:「太太表面上沒有反對,但心裡仍有些害怕的。」。 小故事,大啟示 篤信基督教的李勝雄律師喜歡在談話中穿插發人深省的小故事,用以鼓勵他人,也提醒自己。 回憶起1969年他在美國伊利諾州讀書時,本身遭受歧視的經驗。當時為了在學校附近租房子住,李律師按著報紙廣告去看房子,起初所有的房東都允諾會回覆他結果,之後卻都沒有回音。耐不住等候的李律師再次詢問,房東們卻都不約而同地回答說,比他早來看的人已經決定要租了。起先,李律師心想「怎麼這麼巧?」,後來他才明白那些白人房東其實不想把房子租給黃種人,因此都以類似的推辭,巧妙地迴避他。最後,李律師在黑人區租了房子,由於靠近鐵路,所以房租相當便宜,每次有火車經過時,房間都會不住地搖晃,雖然如此,當時一起唸書的台灣留學生們都還是喜歡到李律師家聚會。說著說著,李律師倒反省起當時的自己,是否認為隔壁鄰居較貧窮,所以從來沒有同鄰居打過招呼。 很多人以為「人權」與自己沒有什麼關連,李律師駁斥這種心態,說「今天,你不關心別人的人權受侵害,明天,你自己可能就是人權受害者」。他又舉例說,美國曾經發生白人警察無故毆打黑人的事件,當時許多黑人群起抗議,同時也有許多猶太人加入聲援受害的黑人,那時就有人問猶太人說「關你們什麼事?又不是猶太人被打!」,聲援的猶太人們回答「今天黑人被打我們如果悶不做聲,明天他們覺得猶太人也可以欺負。等他們打猶太人的時候就太遲了!」 基督的標準,人權的堅持 政黨輪替之後,有人曾問李律師:「為何阿扁上台後沒跟他要個官職來做做?」或是說:「阿扁怎麼沒有問你要不要做國策顧問?」。李律師反對這樣的說法,他認為國家官職不應該是政治酬庸,總統應該任命專業、能為國家和百姓做事的人。其實在阿扁總統上台後,曾有人推薦李勝雄律師擔任監察委員,但李律師還是婉拒了這個提議。愛開玩笑的李律師笑說:「還好沒問,否則還不知道該怎麼辦?怕受不了誘惑。」。 當年許多身為政治受害者或參與救援政治犯的人,為爭取人權而不顧自身安危,其精神與努力令人相當佩服,但是同樣走過那段歲月的李律師感慨地說,有些曾經爭取過人權的人,現在反而成為人權迫害者。如果不掌握住人權的標準,把持住自己的份際,人很容易走偏的。李律師很慶幸、也很謙卑地說,耶穌基督就是他的人權標準,凡事用基督的標準去看,他就不會走偏了。 以基督的標準為人權標準,堅持保障人權、捍衛台灣,這就是為什麼李勝雄律師能夠不戀棧頭銜、不徘徊於官場,堅持與社會運動走在一起,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能持續在台灣正名運動、核四公投苦行等行動中見到李律師的身影,安靜地、堅持地走著,一如以往。 *本文原載於《人權雜誌》,2002年冬季號,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行。 **過去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全國性社團應冠以「中華民國」、「中華」或「中國」名稱,禁止使用「台灣」的名稱,長期以來成為台權會抗爭的目標之一.解嚴後,「中國比較法學會」經會員更名為台灣法學會,但為內政部駁回,故而聲請釋憲.1999年4月1日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認為人民團體名稱選定的命名權,受憲法第十四條的結社自由所保障,因此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設立作業規定,限制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定,因違憲而自即日起失效。依此項解釋令,全國性社團可以「台灣」命名。然而,雖然在社團名稱上放寬規定,『人團法』中尚有許多條文限制人民的結社自由,例如第八條限制人民團體組織之申請許可規定「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第五十八條則賦予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之處分權利,還有『工會法』對成立全國性工會。照理說,在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前題下,政府應該將干預程度減至最低,但是『人團法』與公務人員組工會等,都賦予政府主管機關干預的空間,得藉行政程序限制人民結社的自由。因此,在某程度上台灣的結社權尚未完全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