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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2003-11-14

誰斷送了中華民國?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8月23日晨在國賓大飯店舉行「511台灣正名運動聯盟」誓師大會,為9月6日台灣正名運動暖身,前總統李登輝以總召集人身分親自授旗,在演講時直指「中華民國其實根本不存在」,引起泛藍系統的人藉機「撻伐」,也有不明事理的人附會,TBVS的節目題作「中華民國存在否,登輝、阿扁誰說謊?」這樣的議題意在煽情,不在探究真相,平面媒體也有不少評論的文章,但未徹底探究誰使中華民國「根本不存在」。 郁慕明、許歷農等人批評李登輝是「中華民國的叛徒」、「露出台獨的真面目」,章孝嚴批判李登輝不但是「騙了經國先生、騙了我們、而且騙了上帝。」據記者黃國樑的報導,「章孝嚴說到難過處還聲音哽咽,認為經國先生一定會懊悔挑一個台獨人士當副總統。」。章孝嚴以蔣家後代自居,繼承蔣介石、蔣經國的「正統」,但章某何以不知要保住蔣家的後裔、以及保護因蔣介石逃亡時被帶來的大陸人(包括被強迫和自願者)需要「一個台獨人士當副總統」?許多泛藍黨人(包括梁肅戎、王作榮甚至章孝嚴)都受李登輝的照顧,卻都是恩將仇報而以維護「中華民國」為藉口,批判李登輝。 然而,真正想要維護「中華民國」的是李登輝,他在總統的十二年內拼命的維護,但仍無法使「中華民國」在世界各國所形成的社會──「國際社會」中生存。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社會矮化為「叛亂的一省」而喪失國家地位,因此1999年7月李登輝只好利用德國媒體專訪時提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次日台灣的中國系報紙將之簡化為「兩國論」,讓泛藍黨人大加攻訐,指李在搞台獨。其實明理人都知道,若說李登輝是台獨,就是在否定「中華民國」而為「中華人國共和國」掌紅色大旗;說穿了,也不過是「打著藍旗反藍旗」的翻版而已。但這時贊成「兩國論」的是「台獨人士」,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因時間的演化而逐漸「內化」,台獨人士抵抗紅色的中國,雖然中華民國僅有一絲命脈,總算得以維繫。話說回來,李登輝的「中華民國其實根本不存在」只是在陳述事實,但到底誰斷送中華民國的前途?如果要追究責任,罪魁禍首應該是蔣介石。 蔣介石流亡到台灣已經二十多年,但仍堅持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不保,仍「強自莊敬,處變不驚」、「以不變應萬變」,故在1971年10月被逐出聯合國。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文』明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代表」,當過外交部長的章孝嚴可以裝傻,嫁禍別人?蔣介石的「以不變應萬變」可以媲美清朝末年的葉名琛,葉對英法聯軍來犯既不抵抗,又不逃走;蔣與葉名琛同儔,有異曲同工之妙! 在聯合國被逐的翌年,雷震上萬言書給蔣介石,謂「不可稍存幻想而重溫過去的神話」、「我們喪失大陸上的土地和人民已達二十多年,而猶自認為對大陸有主權,……我們的說法不合事實則是事實。故為今之計,不如面對現實,暫時另用國號……。」。 如今章孝嚴仍舊如雷震所說的「不合事實則是事實」;一個昧於事實的人竟對陳述事實的人撻伐。章某要以蔣家後代自居,卻真奔中共敵營!泛藍三黨及其外圍媒體也是助紂為虐,但也不只是這樣,將勾結敵人、打擊台灣,視為當然。我在1995年《民眾日報》寫了一篇〈將軍的迷惘〉,希望有人「知恥近乎勇」,但頹廢的集團仍不可救藥。 泛藍的領導人應該多讀一點書,知道什麼是「不食周粟」,竟然直奔中共敵營而不知恥。傅斯年有一句名言:「歸骨於田橫之島。」,其氣魄當今已不復見了!泛藍的領導人及其外圍媒體也應有查明真相的習慣與勇氣。在李登輝提到「中華民國其實根本不存在」之前,也提到中華民國的『憲法』統治三十五省,以及在國際上只有二十多個國家承認之事實;我們不難暸解前者是「神話」與「虛構」,後者是說明在國際上的國際社會,其大多數國家既不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也不承認為中國的代表;故李的話應當作「中華民國在國際上根本不存在」解釋。其實國格與人格一樣,若其身份、地位不被認定,說是「中華民國其實根本不存在」並無不當! 國人有多少人認為應該維持外來政權的殖民地舊體制?國民黨的先烈雷震主張改國號為「中華台灣民主國」 (The Democratic State of China-Taiwan),當過外交官的楊西崑主張「中華台灣共和國」 (The Chinese Republic of Taiwan)。1981年西班牙希望中華民國改名「台灣共和國」而建交,並暗示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意;此見於國民黨經濟官僚汪彝定的回憶錄。今汪已死,但蕭萬長仍可以為証。其實斷送中華民國前途的不只是蔣介石、蔣經國而已,章孝嚴本身也是罪魁之一。1991年章孝嚴在外交部長任內在立法院証實,對外關係不用國號而竄改七種名稱,但立法委員竟未追究,監察院也不彈劾;這豈不是外交部長斷送中華民國,而行政、立法、監察與司法院是「共犯結構」?章孝嚴在1991年11月訪問拉脫維亞,該國擬使用Taiwan以代替R. O. C. ,章不同意,用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這也是竄改國名,比今日在護照上加註台灣更進一步。章也訪問立陶宛,竟不發展兩國外交關係,對本國以「台北」代表台灣,豈不知台北僅是都市名? 由此看來,中華民國不僅被章孝嚴出賣,也被國民黨出賣,當時新黨、親民黨還沒有從國民黨分裂出來,故也是罪魁禍首。由以上的觀察,中華民國及其體制已名存實亡,卻亡在國民黨手裡,不可能死灰復燃。一家一姓的時代已經過去,章孝嚴不可能假蔣家的靈光使「家天下」死灰復燃,章某更不能以蔣家的代言人譴責李登輝,謂「騙了經國先生、騙了我們、而且騙了上帝」。其實李登輝為保護蔣家及維護蔣家的特權,已經過度隱瞞蔣經國的過失。章孝嚴若對蔣經國盡孝,應洗臉革新,彌補蔣經國在1981年未能以「台灣共和國」的名義與西班牙建交而突破外交的孤立與終結國共鬥爭的糾葛;轉而支持以台灣共和國的正名運動。唯有如此,可以多少償還對台灣人的虧欠,也彌補他的過錯。 最後我必須鄭重的說清楚: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台灣人,依『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不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內化」而能「對內」維繫一線如絲的命脈,但「對外」則不然。目前任何以中國、或在台灣假借中國的主張都不可能被世界接受。致於中國方面,也需要有和平的環境從事其國內的建設,唯有彼此尊重,不干涉內政,不從事顛覆,才能和平,共存共榮。 *本文原載於《台灣日報》,2003年9月6日的「台灣正名特刊」版。
2003-11-14

勿讓公投使台灣主權流失給「中華民國」

連根藤◎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 公民投票的意義 自從陳總統於去年在東京世台會視訊演講提出「一邊一國」和舉辦台灣前途公投以後,一年來,公投問題受到各方面的重視。這是很好的現象。但是很多人對公民投票的意義和功能誤解,與自決權混在一起議論,造成莫衷一是的結果,筆者想在此釐清公民投票的意義。 公民投票 (plebiscite) 日語譯成國民投票,也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民,即公民才有的權利,喪失公民權或殖民地人民就沒有公投權利。亦即公投是建立在領土主權的基礎上,台灣人民因為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所以擁有公投權利。 公投權包括創制權、複決權 (referendum) 和住民投票權,與民族自決權 (self-determination) 不同,後者是專為殖民地、自治領、少數民族的獨立而建立的普世權利。蔣政權時代,台灣人民曾主張以民族自決權來建立台灣國,但是現在蔣政權已滅亡,且台灣人民自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已擁有台灣主權,因此不必再利用普世權利的民族自決權來爭取獨立,只要用主權國家的公投權來落實國家體制即可。 創制權適用於國家公共政策的立案,例如立委減半、以台灣國名稱加入聯合國、加入WHO、確認「台灣國」國名公投等都屬國民的創制權。複決權是在議會的決議案有爭議時,再由公投複決,予以否決或肯定。還有中國在聯合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很可能運作聯合國大會表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要國際遵守「不干涉內政」原則;還有中國的『鄧小平憲法』在序文中加註「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在這些情形下,台灣國民都應以複決權予以公投否決,民進黨版的『公投法』強調「防衛性公投」意義在此。當外國或國際社會企圖否定我國主權時,台灣國民應能以複決權的防衛性公投予以否決。至於住民投票是屬於地區性公投,林義雄先生所推動的「核四公投」即是以關係地區的住民為對象舉辦公投而不是以全國國民來「公投核四」。 公投不能危害主權國家的基礎 公投權是主權國家國民才有的權利,因此公投不得危害主權國家的基礎,喪失國民身分就喪失公投權;否定台灣國存在的人或拒絕當台灣國國民的人,當然就沒有台灣國國民的公投權。台灣人民既然都堅持「台灣主權獨立」,自然用不到民族自決權再來要求獨立,何況行政權都已掌握在台灣人民手中,只要以公投來確認主權、落實主權國家的建制,例如制憲、制定國旗、國歌、選擇總統制或內閣制、是否限制對中投資與直航等即可。 部分論客以「主權在民」的聖旨就主張不得限制公投項目,這是不正確的。需知公投不能危害國家主權、不能違反基本人權。還有少數民族有公投獨立的權利,但國家不必將此立於『公投法』。這有如夫婦各有「離婚權」,但不必互相立「離婚契約」一樣。由此可知對主權國家不利的項目不應列於『公投法』。 所謂「統獨公投」和「領土公投」是支離滅裂的造語。試想,公投是建立在具有領土主權的主權國家基礎上,「領土公投」是拿領土來「拍賣」,表示已放棄 (surrender) 該領土而喪失公民身分,導致喪失公投權。因此所謂「領土公投」只是一種「空頭交易」。又公投是已達成獨立的國家才有的權利,再用公投要求獨立,犯了玩弄公投的神經病,美國官員不贊成台灣辦「獨立公投」的道理在此。再說「統一公投」是最無常識的造語,國共用「統一」加諸台灣人身上,台灣人不經大腦就上當。台灣人民從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過,自然不存在統一的問題,就像未曾向人借錢,自然就沒還錢的義務。既然未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過、既然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人民只要堅持「台灣沒有統一的問題」就得一百分了,何苦隨極少數的統派媒體起舞弄得「家神不安」? 必須強調的是,獨立是弱者逃避強者欺壓的權利,是一種本能、也是一種基本人權;統一是強者加諸弱者的蹂躪、惡勢力,不但不是基本人權,而且是一種犯罪,故筆者曾提出「獨善統惡論」,強調不存在「統一權」,也不存在「統一公投」的法源,即使有90﹪贊成統一,也無法迫10﹪的人放棄基本人權的獨立權。美國獨立戰爭,贊成獨立的人不到11﹪,獨立可以擴大是因為它是「善」、是基本人權也。 不要讓公投使台灣主權流失給「中華民國」 公投案和項目的選擇非常重要,應注意公投不得危害「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也不得讓台灣主權因為公投的結果而流失給「中華民國」。正名運動好像要在9月6日舉辦讓民眾投票從「中華民國」和「台灣國」二選一的行事,這是極不智的做法。從公投權的角度看,這有如「設場乎歹仔登記財產乎人」的做法一樣,這樣一投的結果,不管「中華民國」得幾票,它獲得列名就從沒份而合法得到部分的台灣主權,造成台灣主權流失給「中華民國」的惡果。「中華民國」絕不應列入選項。國親二黨曾表態支持公投法,企圖透過公投來讓「中華民國」獲得台灣主權的道理在此。 「改國名」也成為公投的項目之一。從「中華民國」改名為「台灣國」是大部分台灣人的錯誤主張,因為這是一個大陷阱,蓋從國際社會看,這等於台灣國是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台灣因之而陷入國共分裂的中國內政問題之中,使中國可以透過聯合國併吞台灣。台灣國不是改名而來,也不是繼承「中華民國」而來。台灣國是從日本獲得主權,依戰後處理的規定而獨立建國的。我們應將「中華民國」隔開,讓「中華民國」以流亡政府的形式繼續存在,才可在國際上主張「台灣國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問題」。 改名有改名的限制,那就是改名前後的兩者,必須是同一主體者,前者的權利義務、借貸關係、條約等,後者必須全部繼承。錫蘭為了避開印度主張「錫蘭是印度的一部份」,乾脆於1972年將國名改為斯里蘭卡;日本為了不願背負戰前「大日本帝國」的國名和形象,戰後改國名為日本國;台灣國因為『中國憲法』序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如果要求中國刪除無效,將來或可透過公投改國名為「高山國」或「福摩莎國」。但台灣國絕不可從充滿SARS性格的「中華民國」改名以致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台的藉口。 正當公投即將立法之前,謹提出公投立法的導綱作為台灣人民和行政界、立法界的參考,希望台灣國民趕快全力推動公投立法成功。
2003-11-06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於台灣建國運動中扮演的角色

楊宗昌◎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盟史主委 一、以群眾路線來發揮總體戰的功能 (1956~1990)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在1956~1990年代所扮演的角色是以群眾路線來發揮總體戰的功 能。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的前身是早期在1956年成立的「台灣人的自由台灣」 (Formosans’ Free Formosa),簡稱3F。他們的勇敢及創立的精神來自早期的留學生。3F成立兩年後,因為受到美國司法部配合國民黨政權在美國的情治單位的威脅,企圖 奪取參與人員的名單,領導者當機立斷,立刻宣布解散3F,而於1958年成立「台灣獨立聯盟」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簡稱UFI。當時主要的發展地緣局部在美國東部及中西部。一直到1966年才開始配合全美台灣人全體性的參與,組成「全美台 灣獨立聯盟」 (United Formosans In America For Independence),簡稱UFAI。在1956~1966的十多年中,主要台灣獨立運動的領導者大部份是攻讀文法科的留學生,他們為台灣獨立運動 建立了豐富的理論基礎。當時獨立運動的重點可歸納為下列六點。 1.用國際法來分析台灣的未定地位,台灣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 2.台灣在歷史上從未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這只是蔣介石外來政權的騙局。 3.國民黨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佔據台灣的外來政權。 4.根據美國總統Wilson的12點自決原則提倡台灣人民的民族自決,人民擁有決定自己政治前途的權利。 5.爭取美國媒體及國會來支持台灣獨立運動。 6.向在美的台灣人宣揚台灣獨立的理念,鼓勵台灣人積極參與台獨運動的發展,對國民黨的外來政權做不斷的抗爭。 在這十年當中,保密不出風頭,受苦自己負擔,盟員堅持原則,長久暗中奉獻。到現在為止,這種精神仍然是美國本部盟員的特色。 1970年初,台灣獨立聯盟美國本部邀請日本、歐洲、加拿大及台灣的獨立運動團體組成世 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 (World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也就是現在眾所周知的WUFI。當時居留美國的台灣人深深了解台灣遭受25年蔣家父子的統治,為了突破獨裁者的暴力統治,發 動四二四刺殺蔣經國事件,讓獨裁者了解他們的生命,也和台灣的受害者一樣,隨時都有危險。1976年南美正式加入成為台灣獨立聯盟的第六個本部。1980 年代,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後,也因為在美國的台灣人對國民黨政府官員發動了一連串的武力事件,使得國民黨政府不敢繼二二八事件之後,將台灣的菁英趕盡殺 絕。1987年,台灣獨立聯盟美國本部提議通過台灣不但要獨立,而且要建國,正式改名為「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英文名稱WUFI則維持不變。 從1966到1990年的24年之中,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的領導階層主要以理工科為主,充分表現出領導階層分明,組織結構明確的管理方式,突顯腳踏實地的運動精神。在這段期間,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所扮演的角色包括: 1.加強對島內宣傳台獨理念。 2.走群眾路線,成立各種不同性質的社團,從事多方面的獨立運動。 3.發揮總體戰的功能來主導海外台灣人社團的活動,鼓勵盟員擔任各社團負責人來推動台獨運動。 4.爭取人權聲援台灣的政治受難者,以金錢、精神及國際上予以最大的支持。 5.建立建國綱領,以1983年美國本部的聲明為基礎,「凡是認同台灣,熱愛台灣,將台灣看作家鄉,願意和台灣共命運的人,無論是第幾梯次遷徙來台灣,都是台灣人。」。 6.商討制訂新憲法,提出台灣共和國的憲法草案。 總括來說,台灣獨立運動在這34年當中 (1956~1990),組織是祕密的,但運動是公開的,盟員長久堅守原則是根據知識份子受騙所發出的力量,是整個台灣族群被壓迫的悲情社會。獨盟以總體戰的群眾路線來發揮獨立運動的功能。 二、島內獨立運動公開化,海外返鄉普遍化 (1990~1992) 台灣獨立運動的第二階段 (1990~1992) 工作目標是使島內運動公開化,海外返鄉普遍化。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美國本部盟員以美國學者Stephen Covey在1989年出版的書為根據,加強訓練。這本書叫做《從事高度有效性的七點工作習慣》The Seven Habits […]
2003-10-17

四二四刺蔣事件的回顧與反思

第一,這篇文章的主題是單一事件,而作者本人是參與者之一。第二,作者意識到自己是以「史料」的身份在說話,因此寧可用「生平或biography如何碰上歷史或history?」的角度來報導描述和反思,希望在政治史之外,也能夠提供一些台灣社會史的觀點。第三,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下文經常出現「我」字。
2003-09-14

祖國,你知道我的痛嗎?

小班長◎外省第二代 台灣是非常特殊的中國濃縮國,在此有中國各省的人和各省的美食,在台灣這麼久,他們也都覺得自己像台灣人。台灣也是很日本,回家脫鞋入門,向愛乾淨的日本人學了整潔的好習慣,很多受日本教育的台灣人,他們很愛日本,但也只認為自己是台灣人。 家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中國來到台灣,當年他當兵幫中國打日本。家母受日本教育,兩個舅舅當日本兵,為日本打中國發揚帝國精神,現在舅舅的靈位在靖國神社。 維也納音樂之都屬奧地利,有誰不知道她以前和德國的關係;美國是民主大國,有誰不知道她以前與英國的關係。華盛頓總統若沒對祖國──英國「打勝戰」,英國若沒有泱泱祖國風範,天天對美國瞄準飛彈,現在的世界一定又會多一個「中國與台灣」,美國也不會與英國如此親密。現在的美國人有多少人想到英國尋根,英國與美國的關係又有多少人羨慕,她們處處為人民提升生活品質努力,時時為百姓的未來造福,而我們的祖國──中國,你為我們台灣做了甚麼? 有人告訴我,台灣一定是小太太命,注定要被統治,如果我們公投「選祖國」,美國一定贏,說不定日本也會出線,至於真正的祖國──中國,卻沒有一個台灣人願意回到如此父母的家,因為她處處斷我們的朋友,時時擋我們的生路,不准交朋友,也不准別人「理」我們。 祖國!我無法愛你,你知道我的痛嗎?
2003-09-14

閃靈樂團的祖國──台灣

王正中◎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前會長,五一一台灣正名運動聯盟策劃部部長 「……將此獎獻給提供源源不絕創作靈感的泉源,祖國──台灣」,這是8月2日金曲獎最佳團體獎得獎者──「閃靈」,在得獎時最末一段的得獎感言,尤其是在這樣的一個場合,一場被充滿認同「祖國──中國」所組成的主、協辦單位構築的商業盛宴中,這一群年輕人的肺腑之言,格外令人感動。看見他們對於「祖國──台灣」的堅持,以及「母親──台灣」的感謝,除了欣喜後繼有人之外,我也期待他們的得獎,能影響傳統台獨基本教義派的前輩和朋友們,開始嘗試用非傳統的運動觀念和全方位的態度,來接觸用非傳統行動的新「台灣國民」,和他們對話,提供援助,建立新平台,創造新視野,讓「台灣國」行動,能真正落實到所有「台灣國民」的生活中,在音樂裡、大賣場裡、火車廂裡、醫院裡、球場裡、電影院裡、百貨公司裡、在山間、在田園、在沙灘、在你、我的心裡。 開始這樣的想法和對話機會,源自於三年前,在陳水扁當選總統,許多優秀的年輕人加入執政團隊之後,社運界中的青年人口,在瞬間極度萎縮,這才令人驚覺,原來社運界裡的青年來源相當狹隘(其實這才是常態)。也就在此時,結合許多社運團體的民間組織──「台灣全國站起來」運動聯盟,現任執行長魏瑞明於一個偶然的機會裡,邀請了「閃靈」的團長,也是全國搖滾聯盟的總監Freddy,共同舉辦「SAY YES TO TAIWAN 」演唱會,嘗試提供不同的年齡層,前輩與年輕人之間對話的新平台,我身為聯盟成員的一份子,也開始了一連串和Freddy的接觸。雖然我也曾有著和他一樣玩樂團、留長髮的相似背景,但是我們每次的談話內容,卻總是圍繞在如何提升年輕人對於這塊土地的歷史脈絡和國家認同有更清楚的認知。在聆聽的過程中,我感受到這位年輕人(其實我才大他十歲)的理想與熱忱,更聽到了他正面臨的挫折與無奈。在一次談話的最後,我僅淡淡地對他說:「我們的前輩已經完成了他們那一代所應當完成的任務,而我們這一代也應該完成我們這一代必須完成的任務,上一代的年輕人奠定了台灣民主發展的基石,這一代的年輕人則必須完成建立『台灣國』的歷史工程。」在我說完後準備離開之際,我看他默默地思索著這個說法的背後,所必須承擔的壓力與責任,而這個為了實踐理想所面臨的難題和箇中滋味,實也造就了Freddy的英雄形象和歷史宿命了。 就台灣的非主流樂團發展史而言,Freddy和他們這群工作夥伴,是真正在台灣非主流樂團蓬勃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推手,這一群人也建立了搖滾音樂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無論是這十年來,每年四月在墾丁的「春天吶喊」,已經成為全國上百個學生樂團和音樂人的朝聖大會;以及成立「全國搖滾聯盟」,讓這群地下樂團的表演和發展,正式地組織化和商業化;連續舉辦了七年(由於債台高築,明年即將停辦),遍及全國北、中、南、東的「野台開唱」,再次提供超過一百六十個學生樂團的表演機會,其影響所及也間接催生福隆的「海洋獨立音樂大賞」;與準備邁入第五屆的「紀念二二八反中國併吞和平搖滾演唱會」等等,這還不包括「閃靈」,這支台灣在全世界最知名的音樂團體,受邀表演行程從歐洲、東南亞、日本、北美洲等數十個場次及地區,都有他們代表台灣的足跡,而他們一路走來地落實在地精神,和涵養台灣元素,就算碰到負債累累,咬牙硬撐的時候,也從未有任何退縮,我永遠記得Freddy在第一屆「世界台灣人大會」記者會裡生動的一席話:「滿清時代的孫中山,因為對大清政權的不滿,所以推翻滿清建立中華民國,現在我們也不滿意中華民國,所以採用與孫中山相同的精神,要建立台灣國。」這是值得我們深深地為「祖國──台灣」孕育出這樣的年輕人,同感驕傲與慶幸,也應該會因為有更年輕一代的競相投入,讓「台灣國家」的建構過程裡,覺得踏實與收穫。 正當「祖國──台灣」已經從一群年輕人,在一個國家級的音樂盛宴中被大聲高喊出來的那一刻,其實也象徵著「祖國──台灣」出征的號角,開始全方位響起了,「台灣國民」的心中,也應該開始就戰鬥位置準備出發,這是屬於全體台灣國民的「新國家」行動,我們的共同母親──台灣準備好了,「閃靈」準備好了,希望你、我,及所有的台灣人也都準備好了,讓「祖國──台灣」揮揮衣袖,將「中華民國」撢進和他同父同母的中國,而讓「母親──台灣」源源不絕,似泉源般的乳汁及養分,真正供養給攜手為這塊土地打拚,矢志將台灣推進世界先進國家之林,新台灣人的靈魂之中。
2003-09-14

國際刑事法院適用『羅馬規約』觀點論戰爭罪

李勝雄◎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秘書長 一、『羅馬規約』與國際刑事法院之沿革: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通過『羅馬規約』(即『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明文規定經60個國家簽署及批准後,即可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以下簡稱ICC),至2002年4月11日已有66個國家批准,乃於同年7月1日設立,目前已有139國成員。我國國內由民間人權團體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國人權協會、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基金會、台灣文化學院、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蕭美琴立委辦公室等於同日成立推動台灣加入「國際刑事法院」聯盟,筆者被推選為召集人。外交部奉 總統及行政院長指示,已召開二次會議討論依立法程序由立法院批准『羅馬規約』,並存證於聯合國,使台灣成為國際刑事法院之締約國。 二、『羅馬規約』主要內容: (一)管轄之犯罪行為:依『羅馬規約』第五條規定,ICC對滅絕種族罪人、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四種侵害人權最嚴重的犯罪,對個人有管轄權。其犯罪要件除規定在第六、七、八條外,在解釋及適用時必須由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以防止擅斷及偏頗。 (二)管轄權之時效及範圍:不溯及既往,ICC僅對規約生效後實施之犯罪人有管轄權,對於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於該國生效後實施之犯罪始有管轄權。非締約國如願接受ICC的管轄權,可向ICC書記官長提交聲明。ICC管轄之犯罪並無任何時效,即不受追訴及行刑權之時效之限制,但對實施犯罪未滿十八歲的人,ICC沒有管轄權。 (三)適用法律:以規約規定的犯罪要件及程序和證據規則為基本適用法律,亦可視情況、適用條約及國際法之原則和規則,包括『武裝衝突國際法規』確定的原則。甚至在無法適用以上法律時,亦可採用世界各法系之國內法,但不得違反『羅馬規約』、『國際法』及國際承認之規範和標準,在適用法律時應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 (四)適用刑罰:ICC不得判死刑,有期徒刑最高為三十年,無期徒刑以極嚴重之犯罪及個人狀況證明有必要的情形為限,亦得處罰金及沒收犯罪所得之收益及資產。 (五)施行細則:『羅馬規約』另訂有程序和證據規則,附屬於規約之下,包括法院的組織及行政管理規定,檢察官、辯護律師之任用及資格、法院之運作、迴避規定、罰金標準、上訴、改判,均有規定在內。 三、『羅馬規約』對戰爭罪之構成要件的規定: 『羅馬規約』第八條戰爭罪規定,可謂相當詳盡,為免掛一漏萬照抄如下: (一)本法院對戰爭罪具有管轄權,特別是對於作為一項計畫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 (二)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戰爭罪」是指: 1. 嚴重破壞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即對有關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故意殺害; (2)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 (3)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 (4)無軍事上的必要,非法和咨意地廣泛破壞和侵佔財產; (5)強迫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在敵國部隊中服役; (6)故意剝奪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應享的公允及合法審判的權利; (7)非法驅逐出境或遷移或非法禁閉; (8)劫持人質。 2. 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即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 (2)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體,即非軍事目標的物體; (3)故意指令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所涉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如果這些人員和物體有權得到『武裝衝突國際法規』給予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保護; (4)故意發動攻擊,明知這種攻擊將附帶造成平民傷亡或破壞民用物體或致使自然環境遭受廣泛、長期和嚴重的破壞,其程度與預期得到的具體和直接的整體軍事利益相比顯然是過分的; (5)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非軍事目標的不設防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築物; (6)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並已無條件投降的戰鬥員; (7)不當使用休戰旗、敵方或聯合國旗幟或軍事標誌和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誌,致使人員死亡或重傷; (8)佔領國將部分本國平民人口間接或直接遷移到其佔領的領土,或將被佔領領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驅逐或遷移到被佔領領土內或外的地方; (9)故意指令攻擊專用於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築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收容所,除非這些地方是軍事目標; (10)致使在敵方權力下的人員肢體遭受殘傷,或對其進行任何種類的醫學或科學實驗,而這些實驗不具有醫學、牙醫學或住院治療有關人員的理由,也不是為了該人員的利益而進行的,並且導致這些人員死亡或嚴重危及其健康; (11)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於敵國或敵軍的人員; (12)宣告決不納降; (13)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是基於戰爭的必要; (14)宣佈取消、停止敵方國民的權利和訴訟權,或在法院不予執行; (15)強迫敵方國民參加反對他們本國的作戰行動,即使這些人在戰爭開始前,已為該交戰國服役; (16)搶劫即使是突擊攻下的城鎮或地方; (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氣體,以及所有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件; (19)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扁的子彈,如外殼堅硬而不完全包裹彈芯或外殼經切穿的子彈; (20)違反『武裝衝突國際法規』,使用具有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質,或基本上為濫殺濫傷的武器、射彈、裝備和作戰方法,但這些武器、射彈、裝備和作戰方法應當已被全面禁止,並已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一項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規約的一項附件內; (21)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2)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第七條第二款第6項所界定的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構成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3)將平民或其他被保護人置於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利用其存在使該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受軍事攻擊; (24)故意指令攻擊依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誌的建築物、裝備、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 (25)故意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使平民無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提供救濟物品; (26)徵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 3. 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即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的人員,實施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
2003-09-14

語言政策及語言政治──論文集及語言評論集出版後記

李勤岸◎哈佛大學東亞語言文明系台灣語言教授 我 ti 四十歲 ê 時才開始產生語言意識,開始有文化覺醒。我決志 beh 將後半世人奉獻 ti 台灣人 ê 語言復興運動。台灣人 ê 語言運動最大 ê 困境是 ti 有語言學專業訓練 ê 人 siu° 過少。因為專業素養無夠,致使參與運動 ê 人熱心有 chhun,運動 ê 方向卻無真清楚,當然成就 tioh 足有限。大家相爭發明標記符號,逐個比賽個人 ê cheng-chông,一仙比一仙 khah gâu,可惜整個運動無真大 ê 進展。台灣語文運動上大 ê 問題可能 m 是無 gâu-人,顛倒可能是 gâu-人 siu° 濟。Ti 這個認識之下,我感覺我需要有謙卑 ê 心,ùi 充實上基礎 ê 語言學知識開始。我真清楚台灣語文運動是一個長期 ê 運動,我就決志 beh 攻讀語言學博士,用 che 做我參與台灣語文運動 […]
2003-09-14

突破大學排名迷思

陳金田◎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生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黃宏斌於7月2日宣稱,我國大學學費佔平均國民所得的比例或是國民負擔的賦稅比例,與美、日、韓相比較之下仍低於它們。但試問教育部,其所給予國內公、私立大學學生的學費補助比例,是否與公、私立大學學生家庭國民所得或國民負擔賦稅的比例成反比呢?吾人認為此一答案是否定的。 台灣大學院校的社會聲望排名是與歐美國家大學院校的一般情形恰恰相反,也就是國立大學比私立大學更受升學學子的青睞。學子與一般社會大眾也都普遍認為大學比技術職業學校(如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技術專科學校)更容易找到一份好工作,於是更一窩蜂地擠向大學,但卻深不知自身的興趣何在,更不知自身是否有心要從事學術方面的研究。 教育部對於國、私立大學學費的補助比例結果,不但鞏固了社會對於公、私立大學以及普通大學和技職大學排名的刻板印象,還使得貧富差距的社會不平等現象更加地嚴重惡化。一般家庭負擔小孩的就學費用,可說是一大筆開銷,而若同時有兩個小孩念私立大學,則負擔會更加地沈重,但對富裕家庭而言,這卻可能是不痛不癢的。除此之外,我國所得稅制設計上的問題,使得受薪階級負擔了國家最主要的所得稅收來源,這便容易造成「窮者益窮、富者益富」的現象,讓家境貧寒的學子升學之路更加崎嶇難行,窮人家小孩只有努力擠向國立大學的窄門,不僅可以節省學費,還能晉身到擁有一流師資、一流設備及良好學習環境的大學殿堂,甚且,民間企業對於台大、清大、成大……等等國立大學畢業的學生,無不另眼相看,它們的文憑就等同於是一張「工作保證」。但是全然如此嗎?吾人認為此一情形是大眾長久的迷思,全然無意識到所有的文憑都只是學習經歷的證明罷了!它可不等於往後工作能力和歷練的證明! 綜觀全球的競爭局勢,今後還會像以前一樣「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嗎?吾人認為多元社會的多元發展應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能力高」才對。也就是自身能多方面地充實以後在職場上的競爭能力,如溝通協調、英語會話、電腦應用、處理解決事情及專業知識等等的能力養成,才可使自己在充滿競爭的局勢裡處於不敗之地,而大學只是給有這種需求的學子一個培養、訓練的環境而已。回過頭觀看我國傲視全球的經濟發展奇蹟,在同樣對美國依賴發展的格局下,之所以能脫穎而出,完全是因為擁有優秀的人才,而在其間充分發揮了智慧、勇氣與創造力的緣故。但此一人才優勢,卻出現了危機的徵兆,即是大部分的學子與社會大眾都誤以為文憑就代表一切,卻不知多變的時代早已來臨,當競爭的對手來自全球各地,文憑的份量,只有靠競爭實力的培養及訓練才可充分展現。 因此統籌我國全國教育事務的最高機關--教育部,應將全國教育資源公平、公正地分配到各個教育單位,而且要避免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與城鄉差距的擴大,國、私立大學院校的學費補助比例應逐年使其趨於平衡,以縮小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額。對於研究成果出類拔萃的大學院校,應給予研究獎助,以促成良性的互動競爭,而為避免教育重覆投資的浪費,更要促使鄰近的大學多方進行資源的整合。對於技職教育也應有一套特別的規範、管理、評量辦法,此因技職教育的目標與普通大學不同,必須重新認清技職教育的性質,並與普通大學有所區隔,才能期待技職教育能真正為國家培養出卓越的技職人才,方可加強國家整體競爭力,而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得以攀登另一個高峰。 我們應該要導正一般社會大眾對文憑的迷思,要以正確的態度來看待它,而不再誤以為一流大學文憑,就是自身以後與他人在職場上競爭的靈丹妙藥。導正的方式,除了我們期待國家能縮短公、私立大學教育資源和學生家庭教育負擔上的差距外,恐怕私立大學學生的訓練本身還要更加努力,才能突破就業市場和社會的偏見。
2003-09-14

升八年級這一屆「白老鼠的實驗報告」在那裡?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打從去年九月進國中(七年級)的這一群孩子入學以來,大家都說他們是九年一貫教改下的白老鼠,稱他們為白老鼠,不是家長太謙虛,就是我們完全未意識到對這一群特有生命個體的重視。白老鼠要多少有多少,死了再養就有。憑心而論,他們應該是此一實驗下的活體解剖,而我們家也貢獻了一尊。 近來大家對過去十年來教改的成敗,大肆批判、交相指責、爭功諉過,如果這些爭論比起過去,只是累積更多可以批判的人與事,這一場實驗要往更健全的下一步邁進,恐怕是不容易的。當我們瞭解到供作實驗對象的稀有性及獨特性,實驗成敗的嚴重性,我們理該知道如何以嚴肅、謹慎、負責的態度進行這一場實驗。 回顧數年前,不論任何參與教改的個人及團體,想必都是以無比期盼、歡喜的心情,迎接九年一貫所揭櫫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理想與誘人之教育目標。同時,想必也是在普遍的共識下,凝聚出當前所見的其他各種的改革項目與措施。 雖然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成敗,不是短期內可以完全見出成效,尤其是教育這種百年樹人的大計。然而,當初為了達成此一理想的教育目標,勢必也都研擬了一些足以反應每一項目執行後的成效衡量指標。當我再三翻閱九年一貫課程宣導手冊及其他的教改相關資料時,我相信這些應當都不是作文比賽下的產物,果是如此,現在只要大家再逐一檢視,當初列示在理念、目標與實施要點下每個項目的執行成效,我們應當有能力歸納出調整的方向與幅度。 與這一批接受實驗個體較相關的改革項目,以建構式數學教學而言,衡量建構式數學的學習成效指標,應該不止「計算能力」一項,然而,何以我們卻一再強調這一批孩子的「計算能力」變差了,變差了應該是預料中之事,因為,這一種教學方式原本就不強調計算能力,可是我們卻一再用傳統唯一的衡量指標,來檢定、論斷孩子的學習成效,其他的指標,比如解題方式的多元、分析能力的提升,我們知道這一批孩子在這些方面的表現嗎? 課程任教者或是教育主事者都告訴我們,其他指標之成效不是短期內可見的,因此,短期內大家明顯看到的是孩子們所失去的,而孩子、任教者與普遍大眾卻完全無法感受、鼓勵與欣賞這種學習方式下的優點。在家長焦慮、任教者無奈、搖頭、嘆息與學生沮喪的多重壓迫下,補習班擅長機械式操作演練的強力密集訓練,無疑是在最短時間內,可以讓孩子重拾最受矚目與關注的「計算能力」之最佳選擇。 然而,這種教學方式的優點,真的沒有可以衡量短期學習成效的指標嗎?我們用心去觀察、紀錄、衡量與分析過嗎?我們是否可以請每一位任課老師,在檢測學生的學習成效時,認真思索每一道題目所要衡量的指標重點與面向,每一所學校定期匯總全校學生在各指標的表現,再由各縣市教育教育主管機關彙整縣市的整體表現。 接著談到教科書一綱多本方面,在空泛且帶有無限想像空間的一綱原則下,任課者與孩子們看到的是多本的具體事實。如果我們仍要保留享有多本的多樣選擇時,請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廣邀縣市內各領域所有版本的任課者,共同研擬切磋,為每一個領域建立題庫,同時要為每一道題目具體陳述是為了達成那一綱的學習目標,且每一版本的什麼內容是那一綱的具體陳現。如此,就不須在寒暑假或是更換版本時,給予補充銜接教材,因為每次的給予絕對不是讓孩子學得更多,純然只是加添他們的緊張,更凸顯一綱的虛幻與多本的不相容。 在無法改變考試領導教學的事實前提下,透過題庫不僅讓孩子們瞭解他們所採用版本的內容,可以用來解決哪一些問題,需要用什麼能力來理解哪一些知識,更重要的是可以讓使用不同版本的任課者與孩子們,不必加倍背誦無法依此類推的其他版本的內容。如此,在甲本所學到的apple單字,無法類推至其他使用乙本的人所學到的orange單字,或者在甲本學到的美國人、事、地、物,無法類推至乙本所涵蓋的日本之人、事、地、物時,將不再令任課者與孩子們倍感壓力、困擾與茫然,因為大家都學習到了同一綱。 我們應該要瞭解,當你認定孩子不考不念、有考才念,孩子們就會在老師們天天不斷大小考的測試過程中,學到被動的制約反應。更令人擔憂的是,如此真的會養成沒有考試就沒有學習的動機與誘因。紙筆考試是測試學習效果的方式之一,但非必要,如要施行,請認真的研擬每一道考題,讓孩子們透過考題進行另類的學習。 當然,這一套題庫不僅是各校平時定期考核的題目來源,更可以作為未來基本學力測驗題型之參考。因為所有的改變,這些孩子終究要面臨考試篩選入學的途徑,不論稱為基本學力測驗或是超級聯考,對孩子而言,萬變不離其宗,就是入學考試。除此之外,我們更應思考,多元入學是為同一類型的孩子廣開多樣的入學途徑,還是能為不同類型的孩子開啟多樣的就學管道? 我們瞭解教育改革的各種制度性變革,最需要家長、老師、學校與社會逐漸淡化對文憑主義的重視。然而,當家長有這種認識、理解與信念,但孩子每天所面對的第一線老師甚至是學校,仍是傳統的價值觀取向時,我們該如何教導一位十三、四歲的孩子,在這兩種價值觀之間取得一個平衡?做為提供一尊活體解剖的家長,同時也兼具教育界一員的身份,我時時提醒自己如何不以旁觀者的身份,建議一些試驗別人孩子的辦法,或是提供一些貫徹自己的教育理念及驗證某些教育理論的措施。 為神聖的教育工作,找出最佳的途徑與走向,想必是無人反對的。而當一批批的家庭大膽、慷慨、無私的(雖然不少家長與孩子們認為是不幸、倒楣、生不逢時)提供了一個個生龍活虎的實驗個體,供我們的教育大業往更健康的方向邁進之時,我們深切的期盼,請學校或是任何教育單位具體確切地告訴我們,過去一年來,我們這一場大型實驗的成果報告在那裡?
2003-09-14

政府應趁SARS後改造台灣的醫療體系

謝卿宏◎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婦產科醫師 7月5日「世界衛生組織 (WHO)」正式宣布將台灣自SARS的病例集中區觀察名單除名,台灣於是宣告迎接「後SARS時期」,媒體都紛紛報導SARS後,醫療體系該何去何從,我們也樂見台大、馬偕等醫學中心院長自省大醫院不應再拼門診量,醫學中心不要再開夜診,要留更多時間給醫師去從事教學、研究與寫論文。 其實,台灣的醫學中心的功能已因全民健保而被嚴重扭曲了,醫學中心本應肩負教學、研究、診治重症與急症的責任,更是提昇台灣醫療水準與醫療品質的重鎮;但是,令有識之士扼腕與感到可惜的是,我們醫學中心的醫師都努力在拼業績賺錢,不僅平時有門診,還有夜診、早安門診、黃昏門診,更有週末門診與假日門診,而且給付不分科別、難易一律論量計酬,故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在這種環境下,醫師在日常中還會有多少精力來進修或提昇自己的本職學能。 雖然,已有醫學中心發出反思的聲音,但我們也知道,仍然有醫學中心早在7月1日就迫不及待地開始看夜診,畢竟「病人就是財神爺」的誘惑絕對不是「自制」、「恐懼」或「道德勸說」就可以克服的,否則我們的醫學中心又怎會淪落至此呢?而且人多是健忘的,幾個月後民眾仍然會恢復以前的就醫習慣,想來,政府還是要負最大的責任!其實,「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大有為政府應該趁此次民眾因SARS而意識到「醫院是個充滿危險的地方」,並且仍然記憶猶新時,負起整頓、改革台灣醫療制度的責任,尤其是健保局更要善用這個在SARS時期「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隱然成形的絕佳機會重新審視錯誤的給付,配合現正在修訂的健保給付相對點數修正工作,作一更周延的企劃,不要讓健保政策永遠在財團醫院的壓力與陰影下,一直跌跌撞撞地嘗試錯誤與修正,更不要再炒短線了,也不要用搞選舉的態度來辦健保,否則,這筆健保爛帳永遠沒完沒了! 所以,在後SARS時期,我們對醫療的改革有些期待。(一)醫學中心是台灣醫療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環,但是醫學中心要像醫學中心,不要再像菜市場,甚至是更不要再做一般醫院診所都可以做的事。所以,像那些壓榨醫師勞力、討好病人的夜間門診、黃昏門診與早安門診都要停止,政府有責任來強制、輔導各醫學中心,幫助他們能夠做醫療服務的轉型,否則,台灣絕對無法從SARS的教訓,來反省、促進醫療體系的改造,更不用說要強化我們對傳染性疾病的防治,甚至是因應新疾病的挑戰。(二)要落實全民健保法中的「轉診制度」,才能杜絕民眾逛醫院的習慣,更可確保「SARS時期」好不容易隱然建立成形的「分級醫療」與「轉診」能進一步實現,如此不僅可以減少醫療資源浪費,也可讓醫學中心有更充分的餘力來做重症與急症的診治與研究,以便隨時應付突發的疫情,故政府應做長期的規劃,來鼓勵醫師本職學能的升級與進修;此外,健保給付要重視專業智慧,應學習先進國家提高次專科的給付額度,否則,簡單而且可以大量創造健保給付者必成趨勢,長久下去,必對台灣的醫療品質與水準造成嚴重傷害。(三)杜絕醫療的商業化與財團化,我們不希望看到醫學中心競購昂貴檢查儀器來蠶食健保資源,對於教學醫院的醫療給付不應一昧論量、論病例計酬,更應限制門診給付所佔總額的百分比;相對地,反而應依據各大醫院對政府重大政策的配合度、急重症治療所占比例、醫學研究成果、醫學次專科的發展與醫療品質的提昇等所做的努力,來決定大部分的給付多寡,否則,我們絕對不容易看到醫學中心自發的醫療改革。(四)重造台灣的公衛醫療體系,我們極需年輕的醫師與專家投入公共衛生與傳染病的領域,以便應付日後更多、更新的高危險傳染病。政府的責任不該侷限於培養派任衛生所或群體醫療中心的公衛醫師,也要讓衛生所跳脫傳統打預防針、僅做些不痛不癢的衛教宣傳或跟基層醫療診所競爭業務之行為模式,讓各地衛生所積極投入建立鄉鎮區內住民的健康資訊,才是全民之福。 醫療體系的改造,最終還是要以保障病人之權益為目的,過度的醫療與過度的商業化,到頭來受害的還是患者,這絕對不是大家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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