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香港之鑑
台灣文化學院社科所所長 李憲榮 香港的主權將於(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共)。 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示在香港移交中共之後將以「一 國兩制」的模式,讓「港人治港」,香港成為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離移交日期不遠,全世界的眼光集中到香港來,許多國家拭目以待,看看「一國 兩制」是否可行。 「一國兩制」其實不是專為香港移轉而設計,而是中共為統戰台灣而設計的。 中共統戰台灣可分三階段:第一階段是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五年的「武裝解放台 灣」。第二階段是一九五五至一九七八年的「和平解放台灣」,中共眼見「解放」 不成,乃改以較溫和的「和平統一」,於是自一九七九年起進入第三階段的「和 平統一,一國兩制」。套用鄧小平的話:「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 陸搞社會主義,但是是一個統一的中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但是台灣不為 所動。正巧英國政府因新界租借地必須於一九九七年期滿時歸還中共,就在一九 八○年代初開始與中共商談歸還事宜。香港是根據一八四二年英國與清廷所訂的 「南京條約」由清廷將香港割讓給英國的,依國際法則不必歸還。但在兩國協商 過程中,中共以南京條約為不平等條約為由,堅持香港與新界在九七一起歸還。 而英國則因無新界及大陸供應飲水及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情況下香港無法繼續維 持繁榮,以及香港人民並不堅決反對回歸的考量下,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港人 自治」的安排。 香港只是不及一百平方公里的小島,現宗主國(即英國)可依國際法三原則: 和平談判居民不參與、顧及居民權益、不談判直接歸還,來處理香港。但依國際 法和聯合國對人權尊重的精神,上述三原則適用的順序應是:居民權益、和平談 判、直接歸還。但香港有別於其他適用此三原則的「小殖民地」,它的人口甚多 (超過五百萬,比世界上七十個獨立國家還多),如果其居民強烈要求以自決方 式來決定其前途,筆者相信會引起國際社會的支持,而建立一個新的國際法範例。 不管怎樣,米已煮成飯,香港確定於今(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共,現在大 家所關心的是「一國兩制」行得通嗎?「一國兩制」牽涉多層面的問題。 先談法律層面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經一般國際條約簽訂的方式作成(由雙 方政府代表協議和簽署並經雙方立法機關批准生效),因此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 的國際條約。首先遇到的就是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優先問題。關於此點,國際 法學界有多種學說,各國憲法也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舊憲法大致傾向國內 法優先論,新憲法則傾向國際法優先或協調論。國際趨勢是傾向國際法優先論。 中共憲法並無關於國際條約與憲法關係的規定。至於國際條約是否優於國內其他 法律,中共憲法也無明文規定,但基於「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則,以及中共 近年所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如涉外經濟合同法、民事通則、民事訴訟法等等)都 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國際條約優先是很明顯的。 中共憲法第卅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 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香港特別行 政區和香港基本法的法源。將來香港的地位和各種制度就根據三個法律:中英聯 合聲明、中共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九七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所以將來會有三種 法律體系:原有的法律(即以英國法為主的體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習 慣法、附屬立法等),香港基本法,和九七以後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在「一 國兩制」原則下,無論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多高,它的法律制度不能是一個獨立國 家的法律制度,而必然是中共法律制度中的一部份。因此「區際法律衝突(即一 國內部發生不同地區不同法制的法律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這個衝突可能發生在 香港與澳門(後者將於一九九九回歸中共),以及香港及內陸之間。在未制定全國 性的統一法律衝突法之前,可能會很複雜,終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中共憲 法六十七條規定)。 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一切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者,均將無效。基本法既是由中共全國人大所訂, 其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所以實際上香港特區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將分別由特區 的法院和人大常委分別行使。而基本法同時屬於中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香港特 區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一旦基本法產生疑義時,爭議兩造各以其法律體系的觀 點堅持時,又將如何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