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2 建國提案——兩年三腳步一九九二年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遷台後,第一次世界中央委員會決議以下三項主要工作目標。第一、推行制憲運動;第二、提倡「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第三、創設民間電視媒體。第三目標已經設立「民視」而達成。第二目標如上述應該繼續推行,其中總統應負起的責任不少。第一目標更是期待於總統者很大。
2011-03-02 在蔡英文身上看見台灣的未來如果說日本最重要的課題是脫離戰後體制,則台灣最重要的課題就是如何脫離中國的牽制。能夠承擔起這個任務, 創造一個新台灣的政治家,我認為蔡英文是不二人選。號角已經響起!
2011-02-28 「追求責任 實現公義」228事件64周年大遊行集合地點:頂好商場 集合時間:下午1:30 出發時間:下午2:28 遊行路線:頂好商場→凱達格蘭大道 《紀念會》 地 點:凱達格蘭大道 時 間:16:00 ~ 17:30 新聞稿 1948年1月,監察委員丘念台來台考察之 後的報告呈給國府主席蔣介石,文中說到「二二八台變事實乃官警濫殺於先,迨民眾騷動毆打虐殺之後,軍憲復不顧法紀加以殘殺於後……其他調查未明之被殺民眾 全台殆不下二三千人……至有關事變違法失職之上級官吏軍警……從未聞懲治一人。」不論被殺民眾是二、三千人或後來學者研究所稱二、三萬人,畢竟都是官警濫 殺、不顧法紀的結果,事後竟然「未聞懲治一人」。 1947年台灣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在1990年代雖然伴隨民主化而有一些「平反」,也就是成立基金會接受受難相關人士申請「補償」,李登輝先生以國家元首 身份講幾句道歉的話,可是真正的加害者是誰?根據歷史學者的研究,元凶指向蔣介石、陳儀、柯遠芬、彭孟緝、張慕陶等人,諷刺的是,這些兇手不但沒有受到任何司法的究責,蔣介石還被蓋了大廟(紀念堂),好像很光榮地矗立在台北市的精華地帶呢! 作為自然人的兇手已經不在世間,個人方面的刑事追究較無實益,但這些兇手的背後有一個共同的主體,就是當時執政而且至今健在的中國國民黨;1947年2月 尚未行憲,是由國民黨全代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的所謂「訓政時期」、「黨治時期」,所以中國國民黨應該負起(蔣介石應負未負的)指派陳儀來台、乃至派兵 鎮壓屠殺的責任,乃毋庸置疑。中國國民黨甚至從50年代開始繼續以白色恐怖的手段統治台灣,也就是犯罪狀態持續進行,使得受害的人民無法提出告訴,當然無 所謂時效消滅的理由。 適逢二二八事件64週年,吾人控告中國國民黨的官司正在進行中,吾人要求: (一)中國國民黨應在國內外代表性報紙刊登道歉悔罪啟事; (二)從黨產之中拿出 20億元作為國家級二二八紀念館興建、營運之用; (三)中國國民黨現存有關二二八事件以及戒嚴時期「總裁批簽」、中常會紀錄等檔案,應全數交由檔案管理局 保存並公開應用; (四)廢除中正紀念堂,改為台灣民族英雄館或台灣民主紀念館。 吾人結合受難家屬並已組成義務律師團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外,並盼望社會各界關懷轉型正義,同步推動特別立法,以速時效。但吾人無法等到特別立法完成再來提起訴訟,畢竟社會觀念的覺醒與法官的人權意識,才是正義得以伸張的主要憑藉;序幕既已拉開,人民主人請踴躍登台!
2011-02-25 台獨聯盟推薦蔡英文競選總統聲明總統大選,唯有團結, 才能勝選。為避免上次民進黨內總統初選時相互攻訐的敗選殷鑑,本盟呼籲民進黨內有意競逐總統者積極表態參選的意願,並正面列舉自己的優越條件,切勿對他人 進行惡劣的負面攻擊。為此,本盟率先拋磚引玉,鄭重薦舉蔡英文擔任民進黨競逐2012年之總統候選人,並籲請各本土社團及廣大台灣人民響應。本盟推薦之理 由如下: 一、身為台灣總統,堅持維護台灣國家主權是最基本的條件。民進黨同志長期以來為確保台灣國家主權奮鬥,其基本信念不容置疑。在這方面,蔡英文從1999年 研議的「兩國論」迄今,始終堅守「兩國論」,並積極捍衛台灣主權。無論在理論的建構上或是政策的實踐上,都有足堪信任的實證。 二、在國際觀方面,蔡英文具備優異的學養及實務經驗。根據本盟具有外交實務經驗的盟員的近身觀察,蔡英文與美、日政要與智庫學者的會談經驗,普遍獲得對手的高度推崇及肯定,堪稱在野黨當中之翹楚。 三、蔡英文在投身政治的過程中從來不忮不求,尤其難能可貴的是,當民進黨陷入頹危困境之際,她有承擔歷史責任的勇氣及魄力,深具台灣女性「堅忍顧家」的精神。 四、蔡英文行事作風理性穩健,待人平和但立場堅定,社會形象清新,因此在民進黨的社會支持度跌到谷底時,她能夠逐步扭轉劣勢,使民進黨重獲社會支持,五都選戰的政黨得票數更勝過國民黨,開啟了2012年總統大選的勝選契機,由此可見蔡英文不但個人魅力突出,也頗具領導力。 五、蔡英文的年齡、性別及社會形象,有利於吸納婦女、青年、中產階層及勞動階層的選票,正好可以剋制擁有眾多婦女票支持的馬英九,頗具勝選機會。
2011-02-25 論台灣總統的選擇做為一個總統候選人,我們最關心的是,她或他要將台灣帶往那裡?綜合以上議論,是在國際社會建立、並維持一個安定的新而獨立的新生國家,如此即她或他必須思考制定新憲法。筆者認為制憲與「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推進台日美實質上同盟關係、以及台、中關係國際化,來源都出自同一個基本思想,所以可以互 動並進,調整它們成為一個國家的大方向。
2011-02-24 國際觀 顧台灣我們需要一個具有深刻國際觀,能在變化不息的國際政治中領航台灣於安全的總統。這是她或他的最優先責任,而也適合現今台灣中央政治分擔的原則,即總統較直接負責外交、國防;其他即交由行政院長處理。
2011-02-24 副總統人選應由總統候選人自行選定民進黨乃是台灣人民實現理想之所託的本土政黨,不應仿效中國國民黨基於權力分贓的搭配方式。民進黨的副總統人選,應由出線的總統提名人以理念、互補、備位等考量因素自行挑選,不宜由他人充當喬太守來亂點鴛鴦譜。
2011-02-20 「台灣英雄館」網站 啟用座談會暨記者會「台灣國家英雄館」理應由中央政府籌建,民間社團不能僭越,然台灣建國尚待全體台灣國民努力,緬懷先賢先烈不能忘卻,激發國人愛國情操不能廢。因此惟今本協會僅能暫用虛擬網站以為拋磚,以祈實體早日實現。
2011-01-31 【編者說明】日本內閣於2010年12月17日通過「防衛計劃大綱」,首次將中國軍事動向明記為「區域及國際社會之憂慮事項」,自衛隊防衛重點也將移轉到鹿兒島、沖繩等西南諸島,且把冷戰時期自衛隊在全國各地平均部署的「基礎性的防衛構想」,轉換成為重視機動力與時效性的「機動性防衛力」。關於新防衛大綱的戰略意涵,羅福全理事長的文章有精闢分析。 年初喧騰一時的中國J-20隱形戰機和「航母殺手」DF-21D飛彈,引發各界關注,因此筆者特地回溯中國研發新武器的一些剪影,讓大家進一步了解中國新軍事肌肉的內涵。 有關「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根據日本內閣法制局的解釋,「日本擁有集體自衛權,但不能夠使用」。因此,「攔截飛越日本領空可能攻擊美國的飛彈」違反了憲法「集體自衛權」的精神。此外,如果美、日兩國軍艦一同在海上巡邏,日艦遭到砲擊,美方可行使集體自衛權回擊;反之,美艦若遭砲擊,日方只能袖手旁觀,出手還擊便等於違憲行使集體自衛權。由此可見這種解釋的矛盾現象。倘若日本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則不但可以解開美日安保同盟的矛盾點,也可以與其他周邊國家建立集體同盟關係,有益區域之和平與穩定。新銳學者林彥宏先生,目前在日本早稻田大學大學院公共經營研究所攻讀博士後期課程,提出有關日本集體自衛權之學術論文,頗值大家參考。又,論文日文版與中文版之註腳完全相同,所以僅保留日文版之註腳以供參照。 陳國雄 謹識
2011-01-31 日本新防衛計劃大綱與東亞安保形勢 一、日本新「防衛計劃大綱」的基本構想 日本內閣於2010年12月17日通過「防衛計劃大綱」宣示日本今後國家防衛的新指針。這是民主黨執政後菅直人首相脫離前首相鳩山由紀夫靠向中國,提出「東亞共同體」,希望撒離在琉球(沖繩縣)美軍基地以來日本對中國政策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日本重新宣示日美同盟與琉球美軍基地的重要性,「防衛大綱」進一步向外宣示面對中國崛起將提升日本對東亞和平安定的國際貢獻。加強日美在東亞安全保障的合作關係。這是日本向國際社會的一次重大宣示。 2010年中國對周邊國家引起一連串的紛爭。在聯合國安理會上就北韓打沉南韓天安艦事件支持北韓立場;強硬引發釣魚台主權紛爭導致日美共同保衛釣魚台大規模軍事演習;中國又宣稱南海一百四十萬平方哩海域為「中國核心利益」引起美國宣示南海的主權爭議應和平方式解決是美國「國家利益」;甚至於中國在麻六甲海峽延伸到印度洋的航路上擴建軍事基地,印度稱為「珍珠項鏈」(string of pearls)引發印度加強海軍力量。中國今年引起的邊境紛爭,可以說是涵蓋環繞中國周邊的海洋國家。明顯的,這是中國一意擴充海權,由一個大陸國家走向海洋國家的一個轉捩點。綜合以上一連串紛爭,林霨(Arthur Waldron)表示「我們的確看到反對中國主張的對抗聯盟正在成形,區域內的軍事平衡開始產生變化,亞洲新一輪的軍備競賽己經啟動」。[1] 日本新「防衛大綱」在第三節「環繞我國的安全保障環境」中特別提到「中國國防費持續增加,核武、飛彈戰鬥力,以及以海、空軍為主軸的軍事力量急速擴充及現代化,其戰鬥力量在強化遠距離投射能力之外,並於週邊海域擴大活動與頻繁化,這種動向與中國對軍事與安全保障的動向都非常不透明,成為地域與國際社會,擔憂的議題。」,「在這種情形下,使美國與日本、韓國、澳洲等同盟國以及夥伴國家合作關係更加重,進一步運用二國間及多國間的框架下強化安全保障關係以期加強地域內的參與。這樣的安排對亞太區域的和平與安定發揮重要的功能,形成為美國主導全球性安全保障課題的基礎。」(防衛大綱第三節第二項) 在第四節「我國對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針」近一步強調「對外明確宣示我國高度防衛能力與我國立場,都能貢獻我國周邊的安定,並提升抑止力量的信賴度成為重要的條件」,並且「深化與發展日美同盟以對付新的安全保障環境。」,「維持與強化與傳統的東協(ASEAN)各國在安全保障上的合作關係,並進一步加強非洲、中東到東亞的海上交通、並以印度為首具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相關各國合作。」 二、中國崛起與日本海上生命線 台灣的戰略地位是日本生命線上的重鎮。日本的貿易尤其是海外資源的補給的四分之三是由琉球群島通過台灣海峽或台灣東海岸經過麻六甲海峽通往印度洋,連接中東的石油與非洲礦產的一條航線。對中國而言,中國石油礦產的輸入也通過同一路線。胡錦濤曾擔憂「麻六甲困境」(Malacca Dilemma),表示中國進口的石油90%必需通過這一條航線,這也是中國的生命線。 進入21世紀,中國各項能源及資源需求升高,以石油為例,2003年中國石油進口為1億噸,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依此推算,至2020年時,中國進口石油將超過3億噸,成為世界第一大石油進口國。目前中國的能源及資源產地,絕大多數為中東及非洲地區,故在維護由南海通過麻六甲海峽至印度洋的運輸線時,成為中國海軍必須解決的問題。所謂「珍珠項鍊」便是一項中國戰略佈局。自2005年起,中國利用軍事外交手段,於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斯里蘭卡漢班拖特港、緬甸科克島及柬埔寨西哈努維爾港等建立海外基地,以突破「麻六甲困境」[2]。針對這個問題,日本新「防衛大綱」裡特別表明日本必須加強非洲、中東到東亞的海上交通,並與印度為首的關係各國合作。 無疑的是由台灣海域連接南海一百四十萬平方哩的海域通過麻六甲海峽到印度洋的航線對日本與中國都是一條生命線。因此,台灣是日本所不能輕易放棄的戰略性據點。 就台灣而言,馬英九上任以來的傾中政策,一方面好像提升台海和平,但是傾中政策後,日本與美國憂慮到,馬英九使台灣向一中傾斜逐步放棄「維持現狀」,如果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將完全改變亞洲的均勢(balance of power)。中國如果成為亞洲海洋霸權,不但日本感到最大威脅也影響日美同盟的戰略目標。這是日本與美國不能退讓的底線。六十年來日本從未擔心台灣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馬英九上任後,日本開始憂心馬英九「終極統一」的政策,會改變亞洲的國際局勢危及日本安全保障。 三、日美同盟與東亞安保形勢 日本在1996年台海危機之後,就蓄意加強日美同盟的內涵,其後在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期間,日本都在憲法第九條所容許的範圍內,派遣日本自衛隊與軍艦參加後方支援活動,開啟日本對世界和平安全的國際貢獻。這是戰後日本參與國際活動的歷史性轉變,因而信心倍增。換言之,日本在亞太區域所扮演的角色和立場已經進入根本上改變的時代。美國就東亞的朝鮮半島和台灣海峽等不穩定的問題,認為在亞洲最可以信賴的盟友就是日本,這一點正符合日本在二次大戰結束以來開始參與亞洲和平安全的考量,日美同盟正是民主價值觀的同盟,也可以說是提供亞洲和平安全的公共財(public goods),台灣的安全亦深受其益。日美同盟以為東亞的和平安全在於維持現狀(status quo),日本與美國迄今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台灣的現狀[3]。但是,中國公開宣稱對台灣和平談判是「中國的國內問題」。 日美同盟對台灣問題最具體的立場,就是2005年2月間由日美雙方外交、國防部長共同發表的「二加二」日美共同戰略目標,公開主張中國就台灣海峽問題是應以和平對談解決,並希望中國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日美同盟對中國所採取的是一種「勸阻戰略」(dissuasion strategy),這與冷戰時期美國對共產世界採取的「圍堵戰略」(containment strategy)是一種敵對關係,有所不同。日美與中國並非敵對關係,而是希望中國不要走向冒險主義,期待中國今後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現實上,勸阻戰略能否發揮效用,必須具備強大的軍事抑止力量做為後盾。從2005年起,美日雙方在亞洲開始提升足以嚇阻中國崛起的軍事力量。 目前中國以1400枚飛彈對準台灣,這是否是對雙方和平對談的軍事壓力,馬政權的傾中政策是否已經乖離日美同盟維持現狀的前提:「台灣不屬於中國」。因此2010年東亞新形勢中,台灣是否是民主陣容的一份子,或者傾向中國而改變亞洲現狀,在東亞新形勢中成為一個不確定的因素。為此,美日同盟與亞洲民主國家必須維持軍事力量的均勢,使它成為一道具有阻嚇力量的防火牆。這並非與中國敵對,而是希望能促進中國在現代化過程中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才能緩和亞洲面臨一個不確定時代的挑戰。面臨這個挑戰,日本的國民意識正在改變,民調顯示百分之八十七國民不信任中國,日本首相菅直人宣稱日美同盟是日本外交的主軸。日本新的「防衛計畫大綱」可以說是表明日本對中國崛起,決心提升日本國防力量、加強日美同盟,進一步與印、澳以及東協各國形成東亞民主國家的連線以維護東亞安全保障的日本基本立場。 [1]林霨,「新亞洲局勢下,對台灣安全的政治觀察」,台灣安保協會「美日安保同盟五十年與台灣安全國際研討會專輯」台灣安保通訊第十六期,2010年11月1日出版。 [2]參照Ian Storey, “China’s ‘Malacca Dilemma’”, China Brief vol. 6, No.8, The Jamestown Foundation, Apirl 12,2006 曹少滋, “中共興建三亞港基地及研發094潛艦之戰略意涵”海軍學術雙月刊,2009,2.12。 [3]最近的一個事例就是,2007年7月聯合國祕書長潘基文在聯合國公開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針對潘基文宣示,美國政府即時向聯合國提出一項備忘錄,明確表達不接受此一說法。並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之說法,並非聯合國多數會員國的共識,也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日本在同一時間亦向聯合國總部表達同一立場。簡而言之,美國、日本與聯合國多數會員國認為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並無國家地位,多數國家對台灣採緊「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立場。這是五十年來國際社會對台灣地位一貫的立場,重要的是這一次美、日公開表示聯合國多數國家的立場不變,對此中國亦避而不談。John J. Tkacik, Jr:”Taiwan’s ‘Unsettled’ International Status:Preserving U.S. Options in the public.” […]
2011-01-31 漫談中國新的軍事肌肉 因美國政府宣布對台軍售而中斷一年的美中軍事交流,隨著美國國防部長蓋茲(Robert Gates)於今年1月9日訪問中國而恢復。在蓋茲動身之前,中國新研發的武器系統(包括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和J-20隱形戰機)再度被炒熱,中國的軍事威脅甚囂塵上,這到底是五角大廈運用中國威脅來爭取軍事預算?或是中國故意展現新的軍事肌肉,要給來訪的蓋茲一個下馬威?答案莫衷一是。根據彭博社的報導,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訪問學者黃靖表示,由於正值美國國會考慮軍事預算之際,五角大廈將會利用中國的軍事進步來爭取更多經費,所以很可能強調中國軍方研發中的新型戰機、飛彈、潛艦、以及航空母艦等武器系統的威脅性[1]。《紐約時報》則在1月5日刊文指出,中國第五代戰機J-20隱形戰機的照片在此時曝光,「是中國人的震懾手段,他們想要藉著這些照片,對蓋茲、對美國展示自己的『軍事肌肉』。[2]」到底是外界低估了中國的軍事成就?或是中國在自我膨脹軍力?值此歲末年初之際,可說是茶餘飯後的有趣話題。 一、「航母殺手」的政治難題 2010年12月26日,美軍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威拉德(Robert Willard)在接受日本《朝日新聞》專訪時表示,依據中國新聞報導和不斷的測試行動來評估,中國的反艦彈道飛彈(ASBM),「用西方術語來說,就是已具備初期作戰能力(IOC)」[3]。威拉德也表示,儘管美國認為這種反艦飛彈的組件已研發出來,並且經過測試,但其進度尚未達到對真實船艦進行實彈射擊,未來將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才能用來對付真正的威脅[4]。 這裡所指的反艦彈道飛彈,就是號稱「航母殺手」的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這是中國企圖進行「反介入/區域阻絕」(anti-access and area-denial)戰略的關鍵性武器。當中國下定決心對台動武時,如果美國派遣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台灣附近海域,中國將以東風-21D飛彈攻擊美軍的航空母艦,使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無法靠近西太平洋的「衝突熱點」。而根據軍事分析家費學禮(Richard Fisher)的說法,東風-21D飛彈只是中國威脅區域穩定的一系列新式武器之一,加上愈來愈成熟的反衛星能力、持續增長的潛艦部隊,以及即將問世的第五代戰機(J-20),中國已在西太平洋築起一道「新長城」(a new Chinese wall)[5]。 關於這項中國的反介入武器,筆者在2010年12月31日出刊的《台灣安保通訊》第十七期第6~7頁已有技術性分析,我們不否認東風21D飛彈如果命中航空母艦,將有擊沈航空母艦的強大威力,但問題是東風21D飛彈真的能夠準確命中目標嗎?答案可說是否定的。因為迄今為止,中國的偵測與定位系統的能力不足,解放軍還無法構成跟蹤和攻擊一艘美國航母所需的「無縫」目標監視網路。講白一點,無法發現目標、無法對目標進行定位與鎖定,要談準確命中移動的目標,簡直是天方夜譚。 但是如果東風21D飛彈所攜帶的是核子彈頭,只要打進美軍航空母艦戰鬥群方圓10公里之內的上空引爆核彈,所產生的強烈暴風、輻射線和電磁脈衝,將可能摧毀或癱瘓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這等於是中國對美國進行核武攻擊,所以中國在發射東風21D飛彈之前,必須覺悟將會遭受美國核武報復的後果。 但是令中國忌諱的還不止於此,因為即使東風21D飛彈所攜帶的是傳統彈頭,飛彈一旦升空,一定立即被美國的飛彈預警DSP衛星偵測到,如果美軍無法排除飛彈所攜帶的是核子彈頭,則美國可能在第一時間就對中國發動報復性的核武攻擊。所以如果中國真的要用東風21D飛彈攻擊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就必須要有和美國打核武戰爭的心理準備。目前東風21D飛彈尚未具備戰力,或許中國在十年後可以突破技術障礙而構成「反介入」能力,但實際運用仍有政治上的抉擇難題。 二、殲20隱形戰機 中國空軍副司令何為榮於2009年11月8日在央視新聞頻道《面對面》節目中曾經表示,國產第四代戰鬥機(按俄羅斯的標準,為第五代戰鬥機,以美軍的F-22「猛禽」為典型)即將進行首飛,首飛之後馬上進入試飛階段,在8到10年後即可裝備部隊。 到了2010年底,中國的互聯網流傳數張中國第五代戰機殲廿(J-20)隱形戰機的圖片,經西方媒體陸續報導後引發各界關注。有些專家認為,這足以證明中國閉門多年研發的新銳武器,已經追上美、俄、以色列的水準;但也有人認為相關報導過於誇張,甚至質疑網路曝光許多新型武器照片的真實性。 但在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訪問中國期間,喧騰一時的J-20隱形戰機於1月11日在成都進行首度試飛。蓋茲對此表示,J-20試飛並未改變他對美軍實力的評估,在未來15年內,美軍在隱形戰機方面仍將大幅領先其他國家。他說,「讓我們明確一點:我說的是到2020年或2025年,美軍所擁有的隱形戰機數量將遠遠大於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另據《漢和防務評論》總編平可夫的評估,J-20「還沒有達到競爭者T-50和F-22的水準」,中國戰機的缺陷是發動機動力不足,無法完成超音速巡航,保證飛機隱形性的雷達系統和隱形技術並不完善,但是具有很好的結構和機動性。平可夫也說,J-20在改善發動機和機載設備之後,將會更完善[6]。其實平可夫在今年初也曾指出,J-20使用中國製引擎,具有高度機動性能,可搭載大型飛彈,並以空中加油方式可飛抵關島,不過在雷達、隱形性能及巡航速度等方面,若要達到美軍F-22猛禽匿蹤戰機的水準,還需要10到15年的時間[7]。 此外,美國國際評估與戰略中心軍事分析家費學禮則評估說,「這款戰鬥機是由成都飛機公司製造的,成都飛機公司的目標是要打敗F-22,然後等18噸推力的發動機就緒後,再製造自己的F-35,這將對美國空軍戰略構成全面挑戰。[8]」但是也有人對於中國軍事發展的成果表示存疑,北京大學學者朱鋒就認為,大量如高額軍購等相關軍事報導的背後,更多是無謂的浪費與自我膨脹,所謂「軍事發展」,其實意在維護其他計畫的影響力[9]。 對於J-20隱形戰機的進展眾說紛紜,美國海軍情報署署長鐸賽特(David Dorsett)中將於1月6日告訴新聞界,中國自行研發的「J-20」隱形戰機,至少還要好幾年才能真正算數,並不像某些報導所說的那麼進展快速。他也表示,研發戰機的成本很高,也需要很長時間,即使建成了原型機,並不能保證試飛成功;而從試飛成功到量產,再到投入戰場使用,又是另一番考驗[10]。鐸賽特也談到中國發展中的「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他從武器研發的實際過程來說,從「擁有」到「部署」,再到「在複雜的實際戰場中有效運用」並非易事;因此美國固然看到中國生產、並撥交若干單一的武器系統給部隊,但解放軍能否有效運用,美國認為是有疑問的[11]。 迄今為止,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中國研發中的J-20隱形戰機已有原型機,且已完成首度試飛,至於實際性能是否如同美軍F-22戰機一樣具有真正的匿蹤效果與戰力,國防專家的評價多持否定看法,曾任國防部作戰次長室執行官的帥化民立委更直言指出,「美國F-22比中共的殲-20要好太多」[12]。若從技術觀點來分析,中國至今還必須仰賴從俄國進口發動機,自製的太行發動機在可靠與耐用程度上也很有問題,而且雷達、複合材料和航電系統等關鍵技術仍然有待突破,可見中國即使設計出外型先進的戰機,但是距離真正實用化的地步依然非常遙遠。 三、軍事肌肉秀的另一面 2009年10月1日,為了慶祝中國的60周年國慶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備受矚目的大閱兵,約有52種武器揭開其神秘面紗,其中包括陸上最新型主戰坦克、海上新型反艦飛彈、空中的新型戰機殲-10、殲-11B、預警機及無人機,還有中程和洲際彈道飛彈及長程巡弋飛彈等等。中國軍事肌肉秀的項目林林總總,令外界目不暇及並驚訝不已,中國除了經濟崛起之外,軍事上也崛起了,令人敬佩也敬畏。 但是,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根據美國華盛頓郵報2010年12月24日的報導指出,國防專家認為中國的武器工業發展能力確實有長足進步,但不應該被高估;從中國目前仍需斥資向俄羅斯採購軍火,到中國自行研發的潛艦品質不佳等來看,中國軍事威脅似乎不如想像中來得令人畏懼。 中國在1995年以25億美元代價獲得俄羅斯授權,由瀋陽飛機製造廠生產200架「蘇愷-27SK」,中方命名為「殲-11A」,交易條件是這批飛機必須使用俄羅斯的引擎、雷達及航電系統。但是到了2006年,俄羅斯發現中方開始在飛機上安裝中方自製的航電等設備,成為「殲-11B」。俄方於是中止契約,當時總數200架「蘇愷」約只生產一半。中方一共生產了6架「殲-11B」,本來也要使用自製的引擎,但因技術問題無法克服,所以除了一架之外,其餘也都使用俄羅斯原廠的AL-31F引擎[13]。 由於銷售給中國的武器系統不斷遭到中方仿製,導致俄羅斯終止對中國出口尖端戰機的合約,但在經過數年停頓之後,中國官員於2010年11月間告訴俄羅斯國防部長謝爾久科夫,中方將恢復對俄軍購,項目包括計劃搭載在中國航空母艦的蘇愷三十五戰機,此外還有IL-476軍用運輸機、IL-478空中加油機以及S-400空中防禦系統。而俄國也學到教訓,要求中方必須一次購買48架蘇愷三十五[14],這足以讓俄方賺得荷包滿滿,不怕日後中國仿製。這種長期仰賴俄羅斯供應軍火的情況,呈現出存在於中國軍事上的一大事實:在中國崛起的表象下,卻是國防工業無法製造出中國所需尖端武器的窘況。中國仍無法自製可靠的戰機引擎,中國工程師也坦承,中國軍火工業的最大弱點就是引擎系統。 另據「漢和防務評論」月刊於2010年5月中旬的報導,中國自俄羅斯引進技術,自行生產的「殲-11B」型戰機,由於在試飛時出現異常抖動,海、空軍拒絕驗收。這批殲-11B依然使用俄羅斯原廠發動機,為該型機設計的新型數位電傳操縱系統,在設計時可能面臨無法突破的技術問題[15]。綜合上述情況,若要炫耀中國研發J-20隱形戰機的輝煌成果,豈不顯得可笑。難怪駐北京的中國國防工業專家卡辛表示,在武器工業發展上,「中國此一進步不該被誇大……他們向來會吹噓誇大自身能力。[16]」 還有,被外界視為中國軍力進步最大的領域,就是潛艦。中國在向俄羅斯採購核動力潛艦遭拒後轉而自行研發,並於過去兩年至少部署了一艘094型「晉」級核動力彈道飛彈潛艦,並宣稱可能最多會部署五艘,讓中國首度擁有可靠的「第二擊」能力。但是根據美國海軍情報辦公室2009年的一份報告指出,晉級潛艦的噪音比前蘇聯30年前製造的潛艦還大,恐怕一出港就會被發現[17]。照理說,「第二擊」力量必須有高度的隱匿性,否則將成為敵人在第一次打擊時的主要目標。晉級潛艦的噪音大,很容易暴露行蹤,所以難以扮演「第二擊」的角色。而且,美國科學家聯盟的核子資訊計畫主任克里斯坦森也指出,中國潛艦訓練不足,現役63艘潛艦在2009年僅執行過十數次巡邏,彈道飛彈潛艦巡邏的紀錄更是掛零。克里斯坦森說,巡邏才能學習如何使用武器系統,「不巡邏怎麼打仗?」[18] 不但如此,為晉級潛艦配備的巨浪二型潛射彈道飛彈的研製並不順利,在最後階段決定性的試驗中遭到失敗,巨浪二型潛射式(水下發射)彈道飛彈在2009年底進行未公開的試射,結果飛彈出水後無法點火又墜入海中,且撞擊到做為飛彈試射平台的改裝過的高爾夫(Golf)級彈道飛彈潛艦,船身嚴重受損差點沉沒[19]。其實,潛射飛彈的難度很高,因為受限於水下無法點燃引擎,所以飛彈必須依靠超高壓氣體推動,才能從艦身彈射出去直到飛出水面,當彈尾噴嘴離開水面後才可點火升空。其中最重要的是,當飛彈從潛艦艦身射出,到飛出水面時,姿態必須保持在一定角度範圍內,點火後才不會亂飛。在這方面的關鍵技術,顯然中國尚未掌握,也從無水下試射巨浪二型的成功紀錄,何時能夠服役,尚在未定之天,因此晉級潛艦迄今仍然處於有艦無彈的窘境。 中國軍力到底有多強?根據英國「珍氏防務週刊」的評估,中國軍力排名世界第四。珍氏指出,美國軍事科技和開支居世界第一;法國則擁有先進軍工體系,武器研發能力冠於全歐;俄羅斯則繼承前蘇聯七成的軍力,軍工、科技發達,解放軍難以超越;中國自1990年代海灣戰爭後加強斥資引進先進技術,在飛彈技術方面領先歐洲,核武具威脅力,因此位居第四,但基礎工業薄弱,研發能力屬弱項[20]。在海軍方面,由於中國海軍積弱,除尚未能建立航空母艦戰鬥群,軍艦性能也較差,海軍主力為潛艦部隊,但即使是「潛艦鬥潛艦」,既非歐美對手,也不敵日本。根據海軍專家歐儒克(Ronald O’Rourke)的評估,日本海軍的實力,與英國海軍在伯仲之間,勝過中國海軍[21]。 四、天下雖安,忘戰必危 儘管如此,中國的整體戰力遠勝於台灣,但目前中國由於兩棲正規運輸機具不足,還無全面進犯台灣本島的能力,因而台灣在近期內仍然可保安泰。然而自從2008年馬政府上台之後,雖然採取向中國靠攏的傾中政策,快步擴大雙方交流,自詡締造了兩岸情勢最緩和的局面,但是中國對台灣的外交打壓卻毫無鬆手,軍事威脅也持續增高,不但在對岸部署更多攻擊性飛彈,解放軍在2009年間的演訓有31次,其中74%是針對台灣[22],這種磨刀霍霍的武力威嚇,是台灣人民必須嚴肅面對的冷酷現實。 所謂「天下雖安,忘戰必危」。根據遠見雜誌在2010年的年中民調,在兩岸簽定ECFA之後,台灣對於「向美國購買較佳防禦性武器之必要性」,有53%民眾表示贊成,比一年前增加5%,可見民間感受到中國的軍事威脅愈來愈大,而且民眾重視國防安全的意志也比以前更強。然而弔詭的是,相較於2000年至2008年陳水扁執政期間,雖然多次呈現兩岸緊張的氣氛,美國卻積極同意軍售。如今兩岸關係雖然越趨緩和,但是美國售台敏感關鍵性武器卻出現謹慎保守的態度。其原因是否因為馬政府的傾中政策已經造成美國疑慮,唯恐今天賣給台灣的尖端武器,日後將會落入中國手中;抑或是,馬政府骨子裡並不熱衷爭取美國的軍售。根據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副研究員王志鵬披露,對於延宕已十年的柴電潛艦,馬英九上任後,國防部和海軍與美國進行不下數十次會議,每次都強調台灣需要積極建立潛艦的迫切性,但是總統與府方高層至今卻從未有明確支持之表態,對此軍方高層隱藏諸多的不滿[23]。 面對這種情境,人民應當有所醒悟。如果以選票產生的總統並無捍衛台灣安全的堅決意志,那麼人民應當在下次選舉另擇他人。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台灣的安全及永續發展。 [1]2011年01月07日,官方微博新聞晨報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07/1114627297.html [2] Ibid. [3]《自由時報》2010/12/29 [4]《中國時報》2010/12/30 [5]《自由時報》2010/12/29 [6]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12/0912627936.html [7]《自由時報》2011/01/06 [8]《東方網》2011年01月07日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07/0925627275.html [9]《中國時報》2011/01/07 [10]《中國時報》2011/01/08 [11] Ibid. […]
2011-01-31 關於國家安全保障中日本憲法自衛權的界限與今後的展望林彥宏 概要 本文將討論日本國家安全保障中,最受爭議的議題。(1)集體自衛權中的武力行使,(2)國家安全保障的諸問題為焦點,並整理相關法的論點作為本論文的目的。二次戰後至今已過60幾年,日本國內針對國家安全保障在法的爭論,不論是道義上或是情感上,缺乏冷靜且基本概念的整理與理解。到目前為止,所看到日本政府在國會的答辯,只是不斷去附和過往的政策,苦苦尋求一個合理的解釋1。當日本國內在討論國家安全保障時,最常受到爭議的就是與國際法的一般知識有相當大的出入。2008年6月24日,安倍首相(當時),設立的「關於安全保障之法律基礎的再建構懇談會」中,於福田首相(當時)時期,公佈了報告書。懇談會目的在於時代變遷,必須重新檢測國家安全保障中法的基礎,其中一個焦點就針對集體自衛權的問題作為討論的重點。報告書提到,關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問題必須改變以往憲法的解釋,並要求日本政府同意行使集團自衛權。 綜合上述的問題點,參考日本國會相關議題的政府答辯書內容,提出集體自衛權與國家安全保障的問題點,並加入相關論點。 關鍵字:集體自衛權,國家安全保障,國際法,日本憲法 Keyword: Collective Self-Defense, Nation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Law, Japanese Constitution 1. 前言 日本憲法的前文以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必須遵從國際主義以及遵守國際法的規定」,並常以「國際法之於外交」(於國內法就是「法律之於行政」)為原則來處理涉外的事務。這意謂,當討論國家安全保障的相關議題中,希求縮短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所存在的距離。所以,以憲法為首,日本國內的自衛隊法、國際和平協力法、國家安全保障相關法的解釋中,必須要提出「與國際法協調的合理解釋2」。 國際社會中,並不存在像國內「最高法院」的司法機構。但是,國際私法法院以及其他國際法院的判例,將為國際法提供基本的解釋,來成為各國對外的一個行動基準準則。當在決定對外關係的政策時,政策負責人必須時常意識到「影子國際法院」,考慮到「這個案件如果必須於國際法院打官司時,要如何判斷」。像武力行使、自衛權、法的執行任務、維和部隊任務等相關問題,例如:科孚海峽事件(1947年)、聯合國經費事件(1962年)、尼加拉瓜事件(1986年)、核子武器使用的合法性相關事件(1996年)、Saiga號事件(1999年=國際海洋法院)、伊朗油井事件(2003年)、巴勒斯坦分隔牆事件(2005年)等相關的國際判例。 關於日本的國家安全保障以及國際和平活動,與憲法第九條的關係是緊密不可分。但是,憲法第九條不能只停留在過去過度的理念爭執,必須實際面對當前的問題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不能只是空談,於現實的國際社會中,去實質討論國家安全保障以及軍事的型態才是最終的意義。 針對憲法第九條,本論文將不討論此條文是否要透過修憲來修改或是不作任何更改。本論文主要在現行的憲法中,透過何種的解釋才是合理,來作為研究的主要目的。 2. 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2.1. 集體自衛權的「擁有」與「行使」 眾所皆知,於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中規定到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目前為止日本在憲法第九條的約束下,只認同單獨自衛權。關於集團自衛權的政府答辯書中,從日本憲法制定時期到日美安保條約改約期,到現今日本政府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說法3。1970年以後,日本政府,針對日本在國際法上,說明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受到憲法第九條的統一規範而無法「行使」。這邊所提到「擁有」這項權利而無法「行使」究竟代表何種意義,以下來探討其原因。 主要問題的核心在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是法的判斷層次(憲法解釋學說)或是政策判斷層次(政策學說)。對於集體自衛權「擁有」而不能「行使」日本政府的一貫解釋是從1972年5月~10月。這個問題在政府內部也出現爭執。我們可以發現在內閣法制局所堅持的「憲法解釋學說」與外交部所堅持的「政策學說」產生對立。在當時佐籐榮作首相內閣時期,1972年5月國會的答辯中,水口宏三議員針對這項議題要求政府提出合理且統一的解釋4。以下為當時答辯的內容資料。 「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所謂集體自衛權是指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我國在國際法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政府的一貫作風認為,即使我國擁有國際法上的集體自衛權,政府的立場主張,利用國家的權力來行使集體自衛權是超過憲法所規範的自我防衛界限,是不被允許的5。」 關於這段答辯書的內容,說明了日本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是不能行使這項權利是政策上的問題,也就是所謂行政體系不認同憲法,持續對這項議題故作模糊。關於集體自衛權,於1981的「答辯書6」中,日本政府最終確認這項權利是「不能行使」,同樣地,在答辯書內也存在著憲法解釋學說與政策學說。 再者,該如何來了解「擁有」與「行使」這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憲法解釋學說」對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缺乏有效的根據,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為政策學說。因為在日本憲法第九條中,關於自衛權並沒有任何的規定,既然認同單獨自衛權,也承認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是憲法第九條並不能找出相關的根據證明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這項權利,且內閣法制局也無法提出完整的說明7。所以,集體自衛權無法行使,最主要的原因可以說就是「政策上」的判斷。關於主權國家,針對本國在國際法上所擁有的權利(或是一部份),在政策上主張「暫緩行使這項權利」(Suspend)或是「放棄權利」(Waive),都是該國的自由,並不是很特別。例如:無論哪個國家,國民在海外受到迫害時,都「擁有」利用外交保護的這項權利,但是,是否「行使」這項權利必須考慮到與該國的關係以及國家在自我政策上的判斷來決定。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國家安全保障的領域裡,尤其在國際法上就會有很多緩衝的空間。例如:在國際法上,只要是主權國家都有與他國結為盟友的權利,如像瑞士在條約上規定應處中立,或是澳洲憲法中有義務保持中立,也就是說,在法的規定中有義務維持中立,至於同盟權,擁有權利的能力,但是行為的能力被受限制。不同於瑞士及澳洲,以瑞典為首的許多國家採取非結盟中立主義,往往都是以「政策」來決定。如果從同盟的角度來看,同盟的權利在政策上,僅是被放棄或是停止行使這項權利而已。 所以,關於日本是否能行使集體自衛權,也類似上述屬於「政策上」的判斷。憲法第九條,並無詳細規定禁止行使單獨自衛權以及集體自衛權。以及,日本在條約上,並無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日本關於集體自衛權,在條約上、憲法上並未聲明放棄。如果只是爭論是否有擁有集體自衛權應屬於「憲法解釋」的範疇問題,目前已經「擁有」這項權利,是否能夠「行使」這項權利,應都歸咎於「政策上」判斷的問題。 日本政府的內閣法制局(特別是冷戰時期)堅持「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應有它政策上的考量。但是,這項政策到底要維持到什麼時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日本是否能夠行使最小限度的集體自衛權,在政策上必須重新檢討(當國家的基本政策中如有重大問題必須取得國民的共同協議才能執行),在憲法上關於集體自衛權並無問題才對8。 2.1.1 憲法學說與政府解釋的隔閡 日本憲法中,關於自衛權,並無特別規定。關於這點,(a)國際法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認同固有的權利「自衛權」(單獨自衛權),憲法第九條中並未否定自衛權(單獨自衛權)的學說(肯定學說)。以及(b)日本憲法放棄自衛權的概念,以「和平生存權」為根據,以安全保障的方式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另一個學說(自衛權放棄學說)。(a)肯定學說,為一般的通論,最高法院針對砂川事件的判決,「憲法的條文裡針對和平主義的規定,並未毫無防備,毫無抵抗」,也未否定主權國家擁有的固有的權利,明顯的顯示贊成肯定學說。 村瀨教授提到,針對憲法第九條對自衛權無任何的規定,政府的解釋裡認同單獨自衛權,對於集體自衛權只承認「擁有」,而「不能行使」,在憲法上的規定並無依據。內閣法制局,也提不出有效的證明,只能說「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是政府「政策上」的決定9。根據上述,以下為村瀨教授參考大石真教授的論文的內容。 大石教授,「如今,廣受讀者參考的憲法書籍」為蘆部信喜教授的『憲法』一書,其中提到「政府,關於自衛權,有單獨自衛權與聯合國憲章所新認同的集體自衛權兩種,後者為,當他國受到武力攻擊,本國的實質權利未受到侵害,在和平及安全的一般利益下,可提供防衛援助,但是日本憲法中不認同這項權利。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中所提到的互相防衛體制,在日本國內僅止於單獨自衛權的範疇內」。在這邊所提到政府的解釋,作為內閣輔助機關的內閣法制局除了對法令的審查以及其他事務,到底對自衛權有何解釋,我們可以從集體自衛權與憲法關係的內閣答辯書了解到其內容。 「作為一個政府,憲法第九條中,當國民的生命以及身體,受到外部武力的攻擊威脅時,從未禁止行使最小限度範圍的防衛能力,來排除這項威脅。另一方面,關於集體自衛權,於國際法上與本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受到武力攻擊時,無論本國是否受到直接的攻擊,都有正當的權利採取武力去協防他國,但是在日本憲法中並不允許行使這項權利10」。 日本國防白皮書也提到相同的內容,在此不用再闡述11。之後,為了研究單獨具體的形式,以及集體自衛權與憲法的關係,於內閣首相成立了『關於安全保障之法律基礎的再建構懇談會』。在此必須強調的是,內閣法制局所提到的論點「在日本憲法中是不認同」的這點,與懇談會所提到「憲法中不允許行使這項權利」,立場是不同。關於這點,防衛法專家批評內閣法制局並未針對「關於日本在憲法上,擁有集體自衛權嗎?」,「最重要的根本及法源性」進行檢討,「為什麼跳過最重要焦點12」等等。 在蘆部教授的教科書,有相當足夠的理由來說明,政府「並未提到法源的根據」。在日本憲法以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認同的單獨自衛權並未主動放棄,日本憲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戰力」解釋的關係,也明示了「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所謂「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根據蘆部教授的說明,「縱使擁有自衛權,這項權利僅止於,外交談判中的預防突然的侵害,利用警察的公權力來排除民眾以武器攻擊所帶來的侵犯,等等」13。如此「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想法擴展到集體自衛權的領域是毫無意義。也因此,在政府的解釋下日本憲法中無法認同行使集體自衛權是毋庸置疑。 山內教授也闡述,憲法中並未明顯的記載否認集體自衛權,也不用特地規定這項權利14。以及其他憲法學者從非武裝和平主義解釋的觀點來看,關於集體自衛權的違憲性也沒有充分說明,也因此,在此不必特別說明。 另外,浦田教授也批評政府的解釋其根據性相當薄弱,從以下可以看出,「整體而言,針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毫無說明,只強調在憲法第九條中的自衛能力受到多少制約而已15」。如果贊同政府的解釋說明,政府針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做出說明,我們可以說政府對「憲法的解釋也太輕率了吧?!16」 從上述的論點來看,採非武裝和平主義來解釋的憲法學說中,對集體自衛權的違憲性的說明不夠完善。政府,也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毫無說明。為了不讓自衛隊派遣至海外與憲法第九條的整合性產生疑點,軍事法律的說明主張它的正當性,但是這樣的根據是不足。從「政府的解釋其根據性是相當薄弱」,「學說的說明也不完善」來看,「憲法的學說與政府的解釋產生隔閡」成為一個問題點,如此一來對解除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就有它討論的價值。 2.1.2 第九條法的規範性 關於憲法第九條是否能成能為司法規範的對象,也是「第九條法的規範性」的問題(司法規範性)。關於這點,大部份的學說都採肯定說,但是有一部分也持不同的意見,以下關於這點分成兩項來說明。 (a)第九條是「政治上的政策公約」(政治上的政策公約說),具體來說,「國家所推行的基本政策,無法立即實現,屬於理想未來的政策」,「對於外國,希望用這樣的方式呼籲本國國民,希望成為一種宣言,不再重複過往以侵略的方式發動戰爭」,「呼籲各國放棄戰爭,以非武裝的方式,來達到世界和平的唯一理想宣言」。作為一種手段制止政府墨守成規,第九條第二項,潛在的自衛權將會在不成文的基本原理前消失17。 (b)第九條是「政治的規範」(政治的規範說)。具體來說,「第九條條文具有高度的政治判斷性,屬於理想的層面,作為司法規範的性格是相當薄弱」,「畢竟第九條,隨著國家的政策決定過程而改變,主權在民為政治決定的基礎,且具有強大的規範性格」。也就是說,第九條作為「政治的規範」,「於民主主義的政治過程中,擁有拘束能力,法令或政府的行為是否違反第九條,主要必須透過國會,選舉或其他的政治場合來檢討做最後的決定18」。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學說,(c)憲法制定後,事過境遷,第九條的意思也改變。也就是說,關於第九條「憲法的改變」(第九條改變論)。具體來說,憲法制定後,「國際的情勢以及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國民的規範意識」明顯的變化,「不得不承認第九條的意思也改變了」,「憲法規範以及也是人類社會規範的一種,無視現實世界的改變,只單純解釋其文字意義是不妥的19」。 2.2. 日美安保條約與集體自衛權 以往的政策,憲法第九條中,日本政府在只承認單獨自衛權的前提下,日美安保條約共同防衛,法的根據是處於一種非常不平衡的情況,也就是日本的單獨自衛權與美國的集體自衛權共同執行的窘境。在其條約內,關於具體的支援方式,只限於非戰鬥地區、後方支援、避免與美軍的武力行使成為「一體化」。原本這樣的方式是因應不同時代,在具體的國際環境與政治的情況下,確保憲法理念與日美安保體制的整合性所努力產生的結果。但是現今,如此的規範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程度的乖離,必須重新加以檢討。 2.2.1 想像範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