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2 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人民之聲明手護台灣大聯盟 致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人民之聲明 2000年陳總統承諾「四不一沒有」的前提是「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但中國這幾年來非但沒有放棄武力攻台的企圖,更持續增加對台飛彈的部署總量,其犯台野心有增無減。因此,不但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沒有違背承諾的問題,就算「四不」也沒有繼續遵守的必要。 1991年國民黨以黨意凌駕民意,未徵詢國民公意就預設台灣和中國統一的目標,嚴重蔑視全體台灣人民的集體意志。因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是黨國體制下違反民主的產物,完全背離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本來就不應該存在。最新民調顯示,支持檢討國統綱領存廢的高達67.5%,超過五成的民意反對「國統綱領」的終極統一主張,而支持台灣與中國統一的僅約一成,追求民主、自決是台灣當前的主流民意。 貴國向來支持世界各國的民主運動,更是關懷台灣國家安全和政治民主的有力盟邦,對於台灣的前途一向是堅持民主、和平的方式。我們相信,只要 貴國深入了解國統會和國統綱領蔑視民意的反民主本質,必然會支持台灣人民自由選擇國家前途的權利。陳總統的農曆新年談話,只是「考慮」廢除「國統綱領」及「國統會」,便遭到 貴國政府官員發表言論反對,不但無禮干涉我國內政,也侵犯我國元首的尊嚴。 在此,我台灣人民謹向 貴國政府表達深度不滿及強烈抗議,要求立即向我國政府及台灣人民致歉,檢討過時的一中政策,並呼籲堅持 貴國建國理念的偉大美國人民,支持及協助台灣人民繼續追求及實現平等、自由及民主的普世價值。 手護台灣大聯盟 2006/2/20 —————————— To:美國在台協會(AIT) 轉布希總統(President George W. Bush) 敬愛的布希總統: 我是一個平凡的台灣公民,台灣是一個民主的國家,過去3任的台灣總統是我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過去5任的國會議員也是居住在台灣的公民所選出來的,制度與 貴國一樣,而您也是 貴國人民投票選出來的,相信您也同樣相信民主是最好的制度。我們深信台灣未來的任何重大改變將是由台灣2,300萬人民來共同決定,這個方式符合 貴國和平、民主的一貫主張,相信您與 貴國都支持以這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過去五十多年,台灣從未與中國發生實質上的從屬關係,客觀的事實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國統綱領」是1991年非民選的國民黨政府未徵詢國民公意就預設台灣和中國統一的政策目標,這個主張目前在台灣得到的民調支持度低於10%,而「國統會」更是一個早已停止運作的非法機構,台灣國會日前亦要求這類機構應該關閉,陳總統將要廢止「國統綱領」與「國統會」乃是順應台灣民意的作法。 貴國的兩岸政策是台灣與中國的現況不要單方面改變,多數的台灣民意亦希望如此,但是中國部署瞄準台灣的飛彈數量持續增加,台灣亦得有對應的作為。相較於中國的武力擴張,台灣政府廢止「國統綱領」與「國統會」乃是一個和平、不改變現狀、順應台灣民意的作為,希望您與 貴國能支持。 敬祝! 國運昌隆 姓名: 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02.21
2006-02-17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澄清啟事今年1月23日,有一個稱為「台灣建國聯盟」的組織,在《台灣日報》以半版巨幅廣告,刊登該組織之政黨登記證號、通訊處電話號碼及劃撥帳號以及活動消息等等;嗣又於同月26日刊登類似內容於《自由時報》。因該組織與本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名稱上僅二字之差,為避免社會大眾有混淆誤解之虞,本聯盟特提出澄清如下: 一、據悉,上列刊登廣告之「台灣建國聯盟」係成立於2005年12月10日,同月27日即獲內政部核准登記為政黨組織,政黨證字116號,現任主席為吳清先生。 本聯盟稱「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簡稱為「台獨聯盟」,現任主席為黃昭堂博士。本聯盟未曾申請立案;亦不願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的政黨。 二、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以建立自由、民主、平等、福祉、公義之台灣共和國為宗旨。其前身可追溯於1960年在海外台灣人留學生組成的台獨運動團體。當時自中國敗退的蔣政權佔領管理台灣,以高壓統治手段,迫害台灣人追求民主、自決的權利,因而引起台灣人抗爭;然而在白色恐怖威脅下,在國內既難以自由表達心聲和活動,只好先在國外成立組織發展。嗣至1970年,為了結合海外獨立運動的力量,分設於各國的四個較大海外獨立運動團體(日本台灣青年獨立聯盟、加拿大台灣人權委員會、美國全美台灣獨立聯盟和歐洲台灣獨立聯盟)乃與島內台灣自由聯盟共同組成世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並於1987年改名為「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三、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四十多年來對台灣獨立建國的倡議和行動,突顯台灣問題,訴請和爭取國際社會重視台灣人的建國權,其組織的發展和從事運動的歷程,皆有珍貴的長遠歷史軌跡可循。迄至1992年,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更突破一切困難闖關遷台,匯聚國內外民主運動力量,不斷奮鬥抗爭,終於使台獨運動漸漸得以公開化。現在全體盟員都仍繼續奉獻心力,期望帶動台灣社會的覺醒,早日撥開台灣內外政治陰霾,達成台灣獨立建國的志望--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不達目標決不終止。 以上說明,懇請社會大眾務必細究分辨,庶幾可避免不必要的混淆、疑慮與誤解,則幸甚。若有疑惑,敬請不吝惠予指教! 地址: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27號2樓 連絡電話:02-2357-6656 台獨聯盟網站 http://www.wufi.org.tw 電子信箱 E-mail:wufidata@www.wufi.org.tw 謝謝支持!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敬啟 2006年2月17日
2006-01-18 請問陳水扁總統,與中國統合的目的是甚麼?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根據媒體報導(《自由時報》2005/12/24),陳水扁總統日前在台北賓館宴請總統府顧問,呼應前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在總統府國父紀念月會上專題演講的看法,再度主張參考「歐盟統合模式」,這是陳總統在2001年元旦總統文告提出「統合論」以來,又一次嘗試以歐盟模式來架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比起先前的提法,陳總統此回的論述更為周延,也就是強調歐盟在統合過程中所呈現的四大原則、精神價值,也就是主權、對等、民主,以及和平;而陳總統更特別指出,歐盟的統合過程只是一種參考模式,並非唯一的模式,也不是台灣未來要走的最後模式。這樣的說明,堅持國家主權的獨立,讓國人稍感安慰。 不過,我們也必須提醒陳總統,自從「統合論」出爐以來,國內外輿論一直保持著高度的關心。對於國際友人來說,如果台灣追求陳總統所謂的由文化統合、經濟統合、到政治統合,本著自決、自主的原則,他們自然不方便置喙,不過,究竟在東亞、亞洲、甚至於全球的戰略佈局,必定會對台灣有所保留。尤其是在軍購遲遲無法定案之際,台灣不只是要面對中國的經濟磁吸、外交封鎖、以及軍事威脅,很可能又要在國防軍事上被邊陲化,也就是被摒棄於美日安保體系之外,將對於台灣的國家安全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傷害。 對於國人來說,如果「統合論」只是與中國虛與尾蛇的權宜之計,也就是寄望對方能因此承認台灣的主權獨立,或許可以諒解陳總統的委曲求全。然而,在甚多國人的國家認同仍然依違於中國人與台灣人之間,文化統合、經濟統合、以及政治統合並非線性的發展,而是三叉之戟,最終還是會回到政治統合的目標,因此,如果只是貪圖一時的苟安,卻讓百姓以為陳總統的絃外之音是要與中國統一,恐非陳總統所期待的吧!
2006-01-18 和解難共生 內閣應走自己的路李心怡.林修卉 《新台灣周刊》記者 獨派人士多認為,內閣不宜時常更換,更重要的是國家主體意識、本土化要加強;台聯則建議,應廣納各黨派人才,謙卑執政。 民進黨縣市長選舉挫敗後,內閣異動的傳聞不斷,不但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頻頻釋放泛藍組閣的訊息,立法院長王金平也對外表示,總統陳水扁曾向他談到內閣改組的三個選項,包括行政院長謝長廷留任、在野黨組閣及民進黨其他人士組閣。不過,獨派人士多認為,內閣不宜時常更換,更重要的是國家主體意識、本土化要加強。而台聯則建議,應廣納各黨派人才,謙卑執政。 金美齡:選舉本有輸贏 不必垂頭喪氣 我是認為最好不要換閣揆,行政院長一直換並不好。換一個院長,很多施政又要重頭開始,這樣很不好。 選舉責任也不是謝長廷一個人的責任,選舉本來就有輸有贏,像日本,很多地方也是在野黨執政,但人家執政黨在中央也一樣做得好好的。民進黨不應該選輸就垂頭喪氣的,而是應該更認真,做給人家看。 如果要調整內閣,我認為有幾個人千萬不能換,例如農委會主委李金龍,我跟他接觸過好幾次,他真的很認真在推廣台灣農產品外銷,現在台灣農產品在日本很受歡迎,利潤也很高;教育部長杜正勝很努力推廣教育本土化以及本土意識,也絕對不能換;,目前高鐵正接近完工階段,交通部長最好也不要換,讓對政務熟悉的人繼續做比較好。 黃昭堂:內閣不宜常換 以免影響安定 我認為內閣不需要換,內閣首長經常換人會造成不安定感。政府施政本來就有成功的部分,也有失敗的部分,如果一遇到失敗就換人,那麼會造成內閣常常在換,政局也會很不安定。 其實,也沒有人會那麼天才,都不會失敗。施政也需要時間,才能顯現成果,我認為謝長廷的施政能力很強,從他在高雄市的政績就看得出來。雖然高捷有失誤的地方,但也不能否認他在高雄市的整體政績是不錯的。 我也不認為部會首長有需要更換的人,像最近外界點名應該要換的姚文智、杜正勝等人,我都覺得他們做得很好,尤其是教育部長,我曾當面向總統建議,千萬不能換掉杜正勝。有的人喜歡某些首長,有的人不喜歡某些首長,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為某些人不喜歡哪個首長,就因此換人,人才不能亂丟、亂糟蹋。 我覺得,問題是應該加強國家主體性,而不是換不換內閣的問題,這是整體結構性的問題,不是換內閣就能解決的。 *本文原載《新台灣週刊》第509期,2005年12月23日。
2006-01-17 力挺阿扁廢雙統 黃昭堂完全投入文可棋◎《新台灣周刊》記者 陳水扁總統慎重考慮廢除國統會及國統綱領談話,掀起政壇波濤,藍軍及統派人士氣急敗壞,獨派團體則士氣大振,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接受本刊訪問時指出,陳總統廢除國統會及國統綱領是正確的方向,民間社團已發動「一人一信」,寫信給陳總統表達力挺到底決心。 第一波活動二二八萬人巡禮 黃昭堂說,台獨聯盟將展開一系列聲援支持行動,第一波大型活動於「二二八」當天登場;手護台灣大聯盟將發動「二二八萬人巡禮」大遊行,除緬懷二二八歷史事件,記取歷史教訓,勿挑起仇恨外,更重要的是,各族群應把台灣當成自己的國家,建立正常國家為目標。 手護台灣大聯盟決策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在二二八當天發起「萬人巡禮」遊行,遊行路線充滿緬懷況味,從二二八事件發生地南京西路出發,沿途經延平北路、市民大道、中山南北路、青島西路及公園路,抵達二二八和平公園,黃昭堂說,「二二八萬人巡禮」遊行不只是緬懷二二八,希望國人記取歷史傷口之餘勿讓悲劇重演,同時展望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國家;他指出,近來陳總統「廢雙統」談話將成為萬人巡禮遊行的重要主軸,國人應理解國統會、國統綱領桎梏台灣長期發展,現在是摘除「統一」大帽子的時候了。 「二二八萬人巡禮」大遊行掀起「廢雙統」第一波活動高潮,二月份,民間社團及李登輝前總統都有相關活動。黃昭堂說,手護台灣大聯盟將於二月十五日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公布廢除國統會、國統綱領細節與步驟,包括考試院長姚嘉文、北社社長吳樹民、李友會總會長黃崑虎、總統府國策顧問黃天麟、羅榮光牧師及田媽媽等共同出席記者會說明廢除雙統的重要性。 他強調,陳總統提出「四不一沒有」的大前提是,中國放棄對台動武,環觀,中國非但沒有放棄對台使用武力,而且變本加厲,加強對台武裝,中國海軍及空軍力量愈來愈強大,對台部署飛彈近八百枚,既然中國不放棄攻打台灣,台灣也沒必要遵守「四不一沒有」,「四不一沒有」也就失去效力,陳總統廢除國統會及國統綱領未涉及違反承諾或政策改變問題。 *本文摘自《新台灣周刊》第516期,〈力挺阿扁廢雙統 黃昭堂完全投入〉,2006年2月6日。
2006-01-17 順服的喜樂郭倍宏◎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前主席 我今年正好50歲,過去50年的前半段,也就是25歲以前,在台灣出生、成長,由小學、中學到大學畢業,之後服預官役兩年、工作一年,於25歲時與相戀七年的舜華結婚,並一起出國留學。25歲以後,留美再返台,大概可細分成三個階段:25歲到35歲十年間是第一階段,我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大完成土木工程碩士、博士學位,並同時參與海外台灣人運動,28歲被國民黨正式列入黑名單,32歲擔任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主席,34歲在洛杉磯受洗成為基督徒,六個月後偷渡回台,因國民黨強力打壓而一夕之間成為台灣街頭巷尾盡知的通緝要犯;35歲到40歲五年間是第二階段,我第二度自美闖關回台,直接至土城看守所坐牢九個月,刑法100條修改後恢復自由,38歲參與台南市長選舉落敗,經歷一段大起大落的日子;40歲到50歲十年間屬第三階段,我回歸土木工程本行,成立工程顧問公司及營造廠,恢復工程師的專業角色。我今天要見證的,就是25歲後這三個階段分別所發生的事。 首先,我要分享第一階段個人決志的過程。那是1988年,當時我擔任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經常到處旅行演講,鼓吹海外台灣人積極參與獨立建國運動。有一個週日,我在美國東岸的北卡羅萊納州停留,傍晚時分,照例打電話向太太報平安,那時她與小孩在美西的洛杉磯;言談之間,感受到她的語氣相當嚴肅,還以為孩子發生了什麼事;追問之下,她告訴我她決志了。我馬上問她:「什麼是決志?」她說,就是她決定要信耶穌;我說:「很好啊,我會給你由衷的祝福!」我太太半信半疑地反問:「真的嗎?!」當再次肯定我正面的反應後,她如釋重負,高興地結束談話。 事實上,我早就贊成她與小孩去教會;由於自己擔任一個被國民黨政權視為叛亂組織的領導者,未來禍福難以完全掌握,私下本就覺得若太太和兩個孩子能交給上帝照顧可以讓我較無後顧之憂;因此當一個基督徒的親密同志建議邀我太太及孩子去教會時,我甚至相當支持。至於我自己嗎?在那個時候,我完全沒有想到自己是否要去教會或成為基督徒,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為運動宣揚理念的行程經常也是選在週末出外,星期日教會聚會時間往往正是我最忙碌的時候;另一方面,我既是個堅持原則、毫不妥協的政治運動者,性格上自也有某種程度的固執。 不過,得知太太即將成為基督徒之後,當晚的心情卻有了很大的起伏。第一個念頭是想到以後的生活細節,如果太太吃飯前必須禱告而我不要,豈不是成了「一家兩制」嗎?接著,又回想起與太太在台大相識、結婚、出國留學、工作,才剛要過比較溫飽的好日子,我卻又為了台灣人運動的理想而把一份待遇優渥的工作辭掉,專職從事獨立建國運動。當年太太所嫁的是一個才華洋溢、前程似錦的工程師,沒想到後來走上反對運動的不歸路,她卻始終無怨無悔地跟隨我;想到這裡,突如其來的一個念頭閃過腦際:既然她愛我就可以為我放棄一切,我為何不在這件事也來成全她呢?好吧,既然她成了基督徒,我何不也試著信耶穌來表示我愛她呢!可是,做了這樣的決定後,卻又實在不知道如何才能信上帝;就在這個時刻,十餘年前在大學裡的一段小插曲竟然出現在我的腦海中,而且成了我決志的一個引導。各位兄姐,也許您傳福音的時候無法看到即時的成果,但是上帝是奇妙的,祂有祂自己收成的時辰;福音的種子何時發芽及結果常常會出乎預料,我個人的經驗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那時,進入我腦海裡的是大學快畢業時 (1977年)的一段往事。記得大學時年輕氣盛,對基督徒曾有如下的推論:世界上依智力分類有好幾等人,第一等聰明人凡事可以完全靠自己,由於基督徒信靠上帝不完全靠自己,所以基督徒最多不過是第二等聰明人。可是,同學中有一位台南女中畢業的女生,她的優秀是眾人公認,絕對是第一等聰明人,然而卻又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使我很納悶。有一天就找機會請教她:「為什麼你會是一位基督徒,而且信得那麼虔誠?」這位女同學確實很聰明,她立刻就看出我言下的挑戰之意,但她卻只回答我說:「我告訴你,我沒法用言語讓你相信,但你只要信了,一切就明白!」信了就會明白?!這是什麼樣的答案呢?我之所以有問題就是因為不知道要如何信啊!對我這個學理工的人來說,她這樣的回答太抽象,邏輯上簡直說不通!所以我聽了就算了,也把這件事徹底拋在腦後。沒想到,十幾年後,當我因太太信主而心裡不平靜時,與她對答的這個畫面竟突然浮現,我想到這名女同學的回答:「你只要信了,一切就明白!」心裡馬上決定試試看,但是信與不信是無法自欺的,我根本不曉得要怎麼才能信,所以就跪在旅館的床邊做了平生第一次禱告,我祈求上帝:「我決定要信,但知道我的信心有多麼不足,求你幫助我真正地信!」 結果,那個晚上我整晚沒睡,獨自在北卡州的一間汽車旅館房間中,經歷了上帝的訊息,祂清清楚楚地解答了我各種疑問,且引導我歸向祂。那經驗正如經上(馬太福音七章7節)所說的:「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那晚的過程因為牽涉到當年的時代背景及個人經歷,無法三言兩語說清楚,所以就不在此詳述。總之,當我清晨七點左右打開窗簾,一道強光射入眼中並照亮整個房間時,我才頓悟到整晚的經歷原來都是上帝親自對我說話,讓我感動得不禁再次跪倒感謝,於是我知道我真的信主了!那時是1988年十二月初,聖誕節前我回到洛城,第一次與妻小同上台福聖喜教會時就決志,隔年復活節我和太太一同受洗,並將兩個孩子獻給上帝,他們長大後也都已各自受洗歸入主名! 其次,我要見證第二階段坐牢時上帝的奇妙安排。1989年4月7日,我們受洗後一個禮拜,台灣發生鄭南榕自焚的事件,對我造成相當大的震撼,我決心不顧一切返回台灣。那時,台灣認識我的人原本相當有限,可是頂著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的身分偷渡回台,國民黨竟然用220萬通緝我,行政院長李煥甚至對媒體公開宣稱郭倍宏是首謀叛亂犯,如果抓到了最少要判無期徒刑,要我在牢獄中度餘生。這種對台灣人特別鴨霸的行徑,使我覺悟必須結合更多人的力量,才能一舉推翻惡政權及惡法,所以我在台北中和公開現身後,又突圍回到美國,並與同志共同誓言,將於兩年之內把組織遷回台灣。兩年中,我到處鼓吹海外黑名單人士一起返台挑戰國民黨政權,並親自帶頭於1991年8月,直接搭機到桃園機場;此時我36歲,國民黨政權面對一個列名在前十大的通緝犯,第一個反應竟然決定把我遣送回美國。經過在機場一段特別的抗爭,並在媒體的襄助下,我終於能夠留在台灣,並直接送入土城看守所,在那裡渡過了九個月。 剛被送入看守所那一天,他們沒收了我所有的東西,只讓我保留一本燙有太太英文名金字的聖經,那是我離家時與太太交換的。拿著那本聖經,我獨自在牢房中翻閱,突然想到返台一個多月前自己的一個禱告。那是一個懺悔的禱告,因為信主之後雖然奇蹟似地幾乎不會誤掉主日崇拜(以前認為自己的工作特質,週日不可能有時間去教會,沒想到信主之後卻都挪得出時間;若出到外地,朋友知道我是基督徒,也都會在週日帶我去當地教會參加主日崇拜),卻沒有餘力好好讀聖經。所以,有一次禱告時臨時起意,就向上帝說:「主啊,如果認為我必須好好讀聖經,就請把我關起來,等到整本聖經唸完再放我出來吧!」禱告後這件事也沒有特別罣記在心,直到真的被關起來時,這個禱告卻突然清晰地回到我的腦海中;這下我的心可真的著急起來了,看到那麼厚的一本聖經,只期待上帝沒有聽到我這個禱告,或是已經忘了我曾做過這樣的祈求。不過,為了預防萬一,還是面對現實吧;手中翻著那一千五百多頁的聖經,心中浮起一個僥倖的念頭,決定把它像看小說一樣快速地翻閱完畢來交差,以便早早出獄。我坐牢當天,台灣絕大部分報紙都用頭版頭條刊載我被捕的消息,而隨後的追蹤報導,記者們都說郭倍宏第一天在看守所中心情平靜地翻閱聖經,他們絕沒想到我內心竟有那麼多反反覆覆的念頭! 坐牢當天起,我就開始讀聖經了。本以為可以很快翻閱完畢,沒想到一開始唸舊約,就發現有太多問題無法釋疑;我這個追根究底的個性絕不容隨便帶過,結果越讀越頭大,心中開始明白無法用這種方式讀聖經。所以決定靜下心來,並且要求太太及朋友送進來上百本的查經書籍,一方面參考這些書籍仔細研讀聖經,另一方面向所方提出申請參加獄中的更生團契。可是,當時我是第一個被送入看守所的海外叛亂犯,政治局勢仍相當緊繃,獄中不僅不肯讓我出來參加團契,還故意找聾啞的獄友和我一同放風(獄友每天有約15至20分鐘的短暫出牢房透氣的時間,可在廣場散步,亦可打球、做運動)。不過,獄方自知有違人情之常,雖不准我參加團契,卻安排了更生團契的總幹事黃明鎮牧師每週一次,進來我的牢房為我個人輔導。記得我的第一個問題是:「基督徒只要禮拜天上教堂,罪就可以得赦免,那麼其餘週一至週六豈不是可以胡作非為了嗎?」黃牧師回答我說:「中國有一種藥,叫雲南白藥,它對治療外傷很有效,可是你會因為有了雲南白藥而故意割傷自己嗎?」就這樣,我每天認真看聖經、讀解經書,並將問題記下來,黃牧師每週就來解答我的問題;等到後來叛亂犯接二連三共赴監牢,而且台北關不下改關到台中,政治情勢漸有改變時,獄方便准我參加更生團契的聚會,黃牧師還安排我做見證。上帝的安排真是奇妙,我在獄中讀聖經,祂給我家教班、密集訓練班,還給了我實習課程! 我在1992年2月29日第一次讀完新約聖經,當天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宣布刑法一百條研修小組已對修訂案達成共識,大家馬上傳說我們很快就會被釋放;我也一度猜想說不定只要讀完新約,上帝就會讓我自由,但後來修法動作卻又沒有下文,我只好安靜心繼續與舊約奮鬥。接下的幾個月,常有即將獲釋的風聲,每次都引起所內一陣混亂,因為太多人要安排送行大餐;只有我都不為所動,因為我知道上帝的功課尚未作完。到了5月12日,我終於紮紮實實地將整本聖經唸完,然後便要求親友送來空紙箱,開始將行李及手邊的六百多本書裝箱打包。大家都很訝異,因為那時毫無放人的跡象;但不管別人怎麼投以異樣的眼光,我還是篤定地繼續打包;結果不到兩個禮拜,5月23日我真的出獄了。 那段期間,不只是讀聖經的事,我還經歷了許多上帝奇妙的作為。舉其中一個例子來說,坐牢九個月中,我的案子開了七次庭;第一次開庭前,我的四個義務律師蔡明華、江鵬堅、李勝雄及洪貴參來和我商討出庭的答辯策略,我告訴他們沒什麼好答辯的,主要是我認為自己要抗爭的是整個國家的體制,法官不是我抗爭的對象。他們卻認為不妥,因為在法庭上拒絕說話對法官是極大的藐視和侮辱,是一種最高姿態的抗爭。我請他們給我一天的思考時間,奇妙的是,當晚在我禱告之後翻起聖經,看到的竟是出埃及記十四章14節:「耶和華必為你們爭戰,你們只管靜默,不要作聲。」上帝的指示是那麼地清楚,所以我真的由第一次出庭起就不說話,結果到後來連檢察官都不來了,最後還因為刑法一百條修改而無條件釋放。 第三個階段是我40歲起回到本行創業的階段。重獲自由後,我曾由黃牧師安排到幾個監所去做見證,也曾一度打算到神學院進修,學習作一個傳道人;後來,為朋友助選並當選,自己參選卻失敗。一連串的經歷過後,終於到了必須為自己的生涯規劃下定決心的時候了,我做了一個禱告,懇切地求主指引我前面的路,結果主給了我這節聖經:「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馬太十六:24)我當時所領悟的是,上帝對我指出,為主奉獻並非只有作傳道人這條路;當傳道人當然是一種極大的恩賜,但每個人恩賜不同,不管士農工商都有各自的專長,那是上帝賜給每個人承擔的十字架;只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堅定地跟隨主的帶領,必為主所喜愛!於是,我決定回到自己原先的土木工程專業,作一個單純的大地工程師,這才是我一生真正喜愛與悠遊自在的領域。 然而,40歲才創業確實晚了些,而且我投入的時機正值台灣營造業最不景氣的時期;所以很多朋友經常笑我說,我這一生註定都是非主流:參與政治時是作革命份子,是稀有動物,當然是非主流;等當年的同志都進入執政高層,作了大官,自己卻退出政治而從事營造業,偏偏營造業的黃金階段剛過,市場十分蕭條,所以我做生意也是非主流。創業之初,舉步唯艱,因為資金不足,常為了調頭寸而焦頭爛額。有一次,下午三點半應付的支票款差了約一百萬,而算來算去週遭的朋友就只剩下一位醫師比較有一點餘錢,只是這位老朋友在我前幾次調頭寸時皆不肯收利息而使我不好意思再開口;後來到了早上11點多,實在想不到其他人可以借錢,便決定還是老著臉皮向他求援;本想先打電話求救,可是又覺得親自跑一趟當面開口比較有禮貌,所以就由路竹開車到他位於高雄市中心的診所。當我抵達時已經12點多了,沒想到診所大門緊閉而醫生不知何處去,而下午復診的時間是三點才開始;由於這位醫生朋友比較老式,不帶手機,這下子真是沒救了,因為營造業只要有一次跳票的紀錄就很難翻身! 「人的盡頭,就是上帝的開始」,絕望之中,才突然想到在這整個難關,自己竟然還未向上帝祈求,於是趕忙把車子停在路旁開始禱告;說來真是神奇,才禱告完,我馬上想起另一位可能週轉的生意朋友,一打電話去他很爽快的答應了,而且立刻就去銀行轉帳,就這樣解決了一個關鍵性的危機。這就是上帝!在我人生的路上一直照顧著我,絕不讓我真正的需求落空,正如聖經哥林多前書十章13節所言:「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也如以賽亞書五十五章9節的描述:「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 由於確知這條路是上帝所指示的,也是上帝美好的旨意,在創業這十多年來,無論面對多少質疑、遇到多少困難,我一直謹記聖經的話:「我所作的,你如今不知道,後來必明白。」(約翰福音十三:7)秉持著順服的心,經過十年的奮鬥,我的事業逐漸穩固,公司年營業額已成長為第一年的數百倍,除了享受在上帝國度裡特有的平安和喜樂,更領受主富足的供應與大大的祝福。同時,看到許多過去的同志仍在政治的圈子裡翻滾,也著實感受今日的選舉政治與當年的革命運動在本質上的差異。上帝將我領出那個漩渦,讓我不必接受現實政治妥協與腐化的挑戰,讓我人生半百仍能堅守自己的原則與理想,也真是祂奇妙的恩典! 最後,我要用一段我最喜歡的經文來與大家共勉:「你要專心仰賴耶和華,不可倚靠自己的聰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認定他,他必指引你的路。」(箴言三:5-6)
2006-01-17 紀念王康陸博士─「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頒獎典禮暨演講會紀實陳希寬 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前會長 王康陸博士原籍台中州鹿港街,1941年1月4日出生於冰天雪地的北京城,1948年回台灣,才開始學台語。王康陸畢業於建國中學、台中農學院園藝系(中興大學前身),赴美取得堪薩斯州立大學農學碩士、博士學位。他在1991年偷渡回台,參與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的成立工作,於成立大會上被捕入獄,迄刑法100條廢除後釋放。1993年受邀至文化大學演講,回程在國安局附近的仰德大道發生離奇車禍遽逝。 王康陸博士從1964年到台獨大本營的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唸書起,很快就投身台灣獨立運動。從擔任堪薩斯州立大學台灣同學會會長起,歷任台獨聯盟中央委員、宣傳部負責人、《台獨月刊》總編輯、台獨聯盟秘書長,1991年完成台獨聯盟遷台後擔任台獨聯盟總本部秘書長,到1993年喪生於離奇的車禍止,自始至終其豪情壯志堅定不移、無怨無悔地獻身台獨運動近三十年。 王康陸博士享年五十二歲。根據他在闖關回台前所立遺言,台獨聯盟同志與家人環島繞行,將其骨灰遍撒在台灣原野。王博士的家人及同志為感念其獻身台灣的偉大胸懷,於1994年,特別成立「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以彰顯其德澤。今年12月22日首度選定王博士的母校中興大學舉行第一屆王康陸博士獎學金頒獎典禮,並邀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博士發表演講。 頒獎典禮暨演講會在台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中興大學園藝系國際會議廳舉行,當晚是冬至,陰雨冷風刺骨,但仍有三十餘位熱心人士參加!典禮開始,首先由吳庭和先生演唱三首台灣民謠(包括「母親,妳的名字叫台灣!」),頓時把會場熱絡起來。接著,由園藝系林瑞松教授代系主任朱建鏞主任致歡迎辭,並簡單說明王康陸博士獎學金成立經過,感謝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獎學金的創立好意及園藝系林慧玲副教授的辛勞協助。 接下來,由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前會長陳希寬博士致辭,說明紀念基金會在美國成立經過,他特別強調王康陸博士是一位非常傑出的校友,熱愛台灣,喜歡親近自然、真誠交朋友,追求真理,崇尚民主、自由、平等普世價值,是一位實事求是、不求虛名的台灣人。當年(1965年)在美國Kansas State University (Manhattan, Kansas)留學初認識康陸時,還常被康陸問:「為什麼你承認你是中國人?」,「K-State U.己經有了中國同學會,為什麼你們還要成立台灣同學會?」 (1991年7月4日,康陸被王貴全訪問時曾這麼說過:「我在北京出生,在中國的時侯,我甚至知道自己是台灣人。」 ) 在Manhattan, Kansas過了不到一年,康陸就想通了,跟我一樣,不但當了台灣同學會的會長,還加入台灣獨立聯盟,終生為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奉獻。他還與江蓋世合作寫了一本書《展現民力─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 (1991年玉山書坊出版,前衛出版社經銷) 在該書自序中,他們就開門見山這麼說: 非暴力不是軟弱的代名詞,而是一套堅強的反抗行動哲學。 有人誤認為,非暴力是如甘地這樣的聖人才有辦法去實踐。事實上,普通人甚至老弱婦孺,都可以採取非暴力行動,進行反抗。 也有人誤認為,非暴力只有在民主國家才行得通,遇到獨裁政權,一點也不管用。事實上,納粹鐵蹄下,或共黨鐵幕裡,許許多多的人民,就是以非暴力行動,來使獨裁者無法有效統治,甚至瓦解獨裁政權。 非暴力不是不得已的手段,而是反抗壓迫的最佳選擇。它是一套嬴的策略,使用時,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較低。 這些理念指引著康陸走完一生,他就是如此可愛可敬,所以我們要紀念他。 接著由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陳伸夫理事講一些他所認識而少為人知的王康陸。他說1991年去紐約電話公司NYNEX 找康陸時,才從他的同事得知,康陸已經自動辭職,放棄系統發展部副主任優厚薪俸及退休金,是第一批報名自願隨台獨聯盟遷台者之一。 他的決心與勇毅,令同志們覺得慚愧,也贏得朋友們的尊崇。 王康陸一口流利的京片子,在朋輩中無人能出其右。在80年代,他曾與蔡同榮秘密地與監察委員、國民黨大老陶百川見面溝通,在對話的全程裡,蔡同榮以充滿臺灣土腔的北京話賣力以對,而王康陸則以純正的京片子交談。陶百川大為驚訝,想不到台獨份子當中,竟然有能與北京出身的陶氏操著完全相同的京片子的人物。 1984年,《台灣公論報》因「四腳仔」官司開始纏訟,王康陸的中英文造詣在此過程中發揮得淋漓盡致,他對控辯雙方所提各點,拿捏之準、思慮之密,令辯護律師 Ramsey Clark(前美國司法部長)大為讚賞,兩人從此竟成莫逆之交。1993年,康陸喪生於離奇的車禍,Ramsey Clark 在追悼文中說:「我們失去一個親密的朋友和一個偉大的道德力量。王康陸是一位難得富有遠見、具有勇氣和同情心的人。」 在介紹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及王康陸為人之後,第一位獎學金得主為潘主恩同學,即由林瑞松教授頒獎,並發表感言,第二位獎學金得主為楊志弘同學,即由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王康厚會長頒獎,並發表感言。當晚的主題演講,則由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博士演講。最後大家合影留念。
2006-01-17 本土政權貪戀中華民國體制莊秋雄◎前台獨聯盟中央委員,原載台灣日報2005/12/12 11月21日是台灣的外交部長陳唐山回母校普渡大學的日子。在白色恐怖的70年代初,筆者曾與陳部長(當時是陳同志)在普渡同校、且一起為校園內的「台灣獨立運動」打拚過,此次本人專程赴普渡、聽他演講並借機與他見面。 約十年前、本人從第一線的「全力打拚台獨」退休到第二線的「盡力支持台獨」以來,對目前正在分享「中華民國」的老同志、感到他們都是很煩忙的人,一向很少去打擾他們。這次會專程赴普渡、聽陳唐山演講並借機與他見面,其實是有更重要的理由,說明於下。 搞不定駐智利代表擱置 去年10月筆者有參加在阿根廷召開的「台灣人協會南美總會」第二屆的年會。在該次的年會上認識了年青熱心的智利分會長陳吉明,瞭解到「南美總會」是在陳會長前年在智利排除萬難召開第一屆年會所成立的,很感佩陳會長的開創及為祖國台灣奉獻的熱情。不久前突然從自由時報念到台灣將派任陳吉明為駐智利代表一事、因當地「華僑」的反彈而被擱置,不久又念到也有去參加該次阿根廷年會的同鄉作家楊遠薰發動鄉親聲援陳吉明的信。內心想這可能又是「僑」界統獨之爭的延伸吧,因此打電話到智利瞭解內情,果然是僑界的「中華民國派」向「台灣派」鬥爭的把戲。於是決定趁此機會去普渡與陳唐山見面,並探問他是否清楚智利代表派任的實情。 幕僚官僚陳唐山搞不清 陳唐山基本上有瞭解過程,但不完全瞭解細節,他說是因為有僑務單位在反對才暫時擱置的,等爭論平息後將繼續派任。我則把我聽到的內情向他說明,我所聽到的是,已經延遲兩個多月沒派任,已經延誤了很多為台灣拚外交的好機會。因為智利在12月11日有大選,選前、尚未任代表的「代表處」已擬列了很多工作計劃,這些工作計劃可為即將選出的智利新政府將來推向「友台」的政治路線鋪路,今延遲指派代表,這些重要的工作計劃就被延誤了。而且外交部一直未向陳吉明本人說明指派將會被延誤,讓他懸空等兩個多月,直到念到報紙才知道自己已被擱置,外交部的中南美州司是在睡覺嗎?陳唐山表示不瞭解這些細節。陳唐山說他成天忙得沒時間看報紙或電視,發生的時事都是靠週圍的人向他報告的,就我11月21日當天的觀察,圍繞在他週邊部份官員是很服從、巴結的外交部官僚。這一天,他透早自Chicago出發來普渡,一整天的參觀、開會、拜訪、聚餐\、演講等等排得滿滿的議程,直到入夜,第二天一大早就又要趕車去Indianapolis與州長有約,實在可以瞭解他沒機會深入瞭解僑界統獨意識之爭的困境。 本土政權違背人民期待 近年來台僑與「華」僑頻頻爭搶台灣資源,表面上看雖是外在的問題,但深入分析、最主要的問題其實是內在的。內在的問題出在當今的「本土政權」違背了台灣人民的期待,繼續享用「中華民國」體制、繼續保留「僑務委員會」,繼續用兩千三百萬台灣住民的納稅金來服務全球三千萬的華僑。從僑委會出版的宏觀周報看出多數受僑委會招待進出台灣的海外團體多數是老僑、商會及像「台灣同鄉聯誼會」這種白色恐怖時代由外來政權利用來分化台灣同鄉會的團體。連「外省」第二代、台灣第一代的女兒黃光芹小姐都看得出來,在「台灣心聲」節目中批判過張富美。 中華民國不該就是台灣 僑委會張委員長更是異想天開的成立了一個不用「台灣」之名的所謂「全僑民主和平聯盟」(簡稱全盟),幻想結合台僑與華僑來共同支持「中華民國」,不少有台灣意識的海外熱心同鄉、包括筆者的好友也都紛紛加入全盟、甚至做主席,我雖曾責勸我好友為何不為「台灣」出力而為「中華民國」出力,他則認為他是在為「台灣」出力,我則反問既然是為「台灣」出力為何其組織羞用「台灣」之名?我其實瞭解這些矛盾及困境都是阿扁喊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錯誤理念所延伸出來的。 況且,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則為何這次「中華民國」的外交部長連回去住了二十多年在DC的家探望兒孫都不可以?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為何這次在韓國的APEC「中華民國」的總統不能去?改派的林信義也無法受到國際對等的招待?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為何南亞的海嘯災難台灣捐了五千萬(20個最多捐款國之一)但竟無法參與救援的政策會議?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為何「中華民國」花了這麼多錢援助還是被塞內加爾這種小國斷交?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在SARS及禽流感在東南亞猖獗之下為何處在東南亞心臟地帶的「中華民國」衝撞了快十年了還進不了WHO?假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可以走向國際,為何更加努力的十三次衝撞「中華民國」還是進不了UN?。所謂的「本土政權」竟然喊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實在是最不負責任的口水。 其實華僑支持「反獨促統」的多,真正支持「中華民國」的少,若有人加入全盟恐怕也只是想分享僑務經費才來的吧!不然怎麼會有做過全盟主席的人在今年的大會上向最主張「民主和平」的中國人曹長青先生咆哮呢? 官員覺醒靠民眾嚴鞭策 當少數有堅強台灣意識的政務官進入「中華民國」的體制以後,鎮日浸淫在那種「巴結官僚」的風氣下、「傲慢特權」的文化中,有限的智慧顯然無法抗拒「醬缸」的污染,於是「樂不思蜀」了,衷心愛上「中華民國」了。這種患「斯德哥爾摩症」的「本土政權」唯有靠咱民眾的最嚴厲的鞭策,才會有些微的覺醒。這次筆者專程赴普渡的目的其實只是在試「拼」這種鞭策,智利代表的派任或許\只是一件小事,也讓我們拭目以待。
2006-01-17 中華民國只是臺灣占領機構、不是國家或政府連根藤 從小學起我們就被灌輸「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國家」而信以為真。伹這個命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已成為欺騙臺灣人的大詐欺。根據下列的事實和法律、條約,我們可知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只是一個受命聯合國軍總司令部的「台灣占領機構」而已,不是國家或政府,頂多只是一個流亡政府或軍事政團。 一、麥帥反對國府遷臺 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於1949年1月21日辭去總統識位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接任總統職位以後,美國知大勢已去、於8月5日發表「對華白皮書」作為退出中國的聲明。毛澤東乘勢於10月1日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事實上已亡國。其間蔣介石以下野之便、想將國民黨政府(國府)搬入台灣。當時是蔣介石上司的麥克阿瑟大元帥反對蔣介石將國府搬入只是聯合國軍占領區的臺灣。蔣陽奉陰違、所以對聯合國或美國而言,蔣介石搬入臺灣的只是「臺灣占領機構」而不是政府機構。但是蔣進入台灣以後違法掛起「中華民國」招牌,於1950年3月1日在於法無據沒有國民大會背書下所謂「復行視事」當起「非法總統」。因此本文此後以「偽中華民國」稱呼蔣在臺灣違法建立的「中華民國」以別於1949年10月已亡國的中華民國。可知「偽中華民國」只是個臺灣軍事占領機構而已。 二、舊金山和約議事錄全未提到中華民國和「偽中華民國」 1951年9月4日~8日、日本在舊金山與包括蘇聯的52個交戰國交涉和平條約,結果是48國與日本簽約、但只有47國政府批准。美國政府為5天的交涉過程出版一本468頁的「對日和約結論和簽字議事錄」。因為日本放棄台灣、所以關於臺灣或福摩沙、在索引就出現7處之多,而中華民國或偽中華民國或蔣介石都未出現在索引中、可見在交涉臺灣主權移動時、蔣和偽中華民國都無介入之餘地,証明了偽中華民國只是占領機構。 在1951年的階段中華民國已不存在,如果在、它是主要對日參戰国、不可能不被邀請參加。雖然如此、聯合國的中華民國席位一直被台灣占領機構的蔣介石代表所非法占據、要等到1971年才被趕走。 三、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驅逐蔣代表和否定偽中華民國是國家 1971年秋季聯合國以近1個月的時間討論阿爾巴尼亞等23國提出的「中華民國代表權」問題要求讓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華民國常任理事國」席位,投票的結果76國賛成票、17國棄權票、35國投反對票,造成「非法占據」聯合國各機構的蔣介石代表被驅逐(expel)出聯合國、真是情何以堪?但需要強調的是偽中華民國代表被驅逐、無關台灣主權者的台灣人民的地位。 從2758號決議案我們知道流亡在台灣的偽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如果是一個國家、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8條規定,要開除一個會員國屬重要事項、而重要事項的決議需要投票國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才能通過、而要求「納毛排蔣」的「中華民國代表權案」,贊成的只有128分之76票、不到三分之二,是不能驅逐一個國家的。可是偽中華民國代表居然被驅逐、可見它不是一個國家或政府,只是一個自舊金山和約生效起90天內該離開被佔領地而未離開的聯合國違法占領軍之一、所以被驅逐。 四、台灣關係法把偽中華民國還元為違反占領機構的台灣統治當局 戰後美國為了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安理會、默認偽中華民國代表占住中華民國席位、但是美國早就知道偽中華民國只是受命美軍的台灣軍事占領機構而已。雖然蔣介石占領機構煞有其事地偷佔中華民國席位、但是就像中國黨的黨產是偷占台灣人民的國家財產一樣、有一天是一定會喪失的。 美國於1979年1月1日片面中止與偽中華民國關係、這個本來只是一個已失效的聯合國軍司令部、美國制定「臺灣關係法」、將它易名為「臺灣統治當局」、美國總統並中止對它的承認。但同時承認臺灣人民與美國人民的各種類同國家間的關係。台灣關係法的特徵是懲罰偽中華民國、限制臺灣統治當局;但是同時提升台灣人民的國家地位。 請看臺灣關係法第15條(2項)「臺灣包括台澎諸島、島上人民、依據施行於島上之法律而組織的entities‧‧‧。並包括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以(偽)中華民國而承認的臺灣統治當局及其繼承的統治當局(包括agencies)」。(只譯出關鍵語)這裡最重要的是美國議會將臺灣人民界定為entities,即國家、政府、議會、例如研究出版社的英和中辭典、political entity就譯成國家、美議會和政府都會承認。美議會將台灣統治當局界定為agencies、即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也就是說台灣統治當局只是臺灣人民的代理人、只能代理或幫助臺灣人民制憲、選臺灣國總統等事項,待臺灣國總統選出、行政上軌道以後才能功\\\成身退。其最好模範就是占領日本的聯合國軍總司令部。 以上再次証明已被諡名為台灣統冶當局的偽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也不是政府、不能代表人民、是只能代理人民作事、幫助臺灣人民制憲建國、選出臺灣國總統的台灣國的產婆而已,這是戰勝國要幫助殖民地人民建國的戰後處理的設計。 五、結論 偽中華民國既然不是國家、那麼主張「臺灣主權獨立、國名叫(偽)中華民國」的民進黨政權就不應該再用偽中華民國為國名了。而且記住、臺灣統治當局的阿扁政權只是台灣人民的代理、不是代表,是臺灣國誕生的產婆而已,台灣人民才是構成台灣國的母體。而最重要的是臺灣人民要知道我們才是臺灣國的主人、大家趕快認同台灣國主體、認識臺灣國才能獲得美曰和國際社會的承認。 民進黨和阿扁啊!不要再玩偽中華民國了!
2006-01-17 從天賦人權到環境權江世民 一、前言 近年來民間組織對人權議題非常關心,阿扁總統也一再表達推動人權立國的意願,人權問題包括很多的議題,例如人權立法、人權教育、人權外交和近代發展出來的環境權。但是,最重要的人權保障主要在實踐,若無法落實人權的保障,講人權都是空談。 人權不只是一種訴求,是一種主張,最後要去實踐。我們 做為一個人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或是自由,不應該因為我們的地位或成就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我們大家能平等地享有。例如人人都享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追求福祉的權利。有人又把權利分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和道德的權利。法律的權利指的是經由立法得到保障,也就是國家應該透過強制力量保障的權利。道德的權利指的是可用道德的語言來說服大家的訴求,許多道德上的權利並沒有受到法律上的保障。譬如說性別平等最早是被做為道德的權利提出來的,經過多年的爭取才成為法律的權利。言論自由也是同樣的情況。在許多社會或國家裡,這些權利並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還需進一步爭取。這種情形我們只要稍微回顧過去二、三十年台灣的經驗,就可以理解。台灣進50年來經濟的發展伴隨環境污染的破壞,人民環境權的保障與維護,也是要從天賦人權談到環境權的原因。 二、天賦人權與人權觀念的發展 天賦人權的學說是在日內瓦出生的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Rousseau, 1712-1778)最先提出的。他主張主權在民,政府是由人民共同建立的,所以政府要尊重人民的一切,政府不遵守,人民就可以推翻政府。盧梭最重要的著作是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於1762年出版,主要在描述人和社會的關係。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是沒有法律和道德的,人與人之間經常要競爭,所以聯合其他的人來面對更多的威脅,這就形成了社會。社會的契約就是在社會裡每一個成員彼此間的一種協議。但是,這個社會契約往往會有缺陷,如社會中有錢和有權力的人會欺騙大眾,造成社會的不平等。所以,盧梭在另外一本書不平等論(Discourse on Inequality)中,進一步解釋有了政府後,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人們願意給統治者或政府統治,是因為個人的福祉、財產和權利在一個有制度的政府比較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政府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是應該注重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應該要對每一個人的權利負責和保護。這種思想概念和捍衛自由都是法國大革命的根本。 上述在18世紀所提倡的權利概念是較為傳統的,例如宗教、集會、結社、言論等自由。這些權利自由的享有只要政府不加以干涉就能達到,是公民和社會政治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是政府要保障人民的權利。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後,以機器取代人力獸力,也產生勞資間的問題,勞工的權利受到相當程度剝削,人民權利的訴求就發展為工作權和教育權等等的問題。這些工作和教育訴求的基本想法十分簡單,如果經濟與社會條件不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必定無法落實也沒有實質意義。到了20世紀,又發展出新的權利概念,如發展權、和平權和環境權,這些新的權利概念有比較多的爭論,且權利與權利之間也可能有衝突,這些爭論和衝突問題後續還會提到,以上所談也是200年來人權觀念發展的情形。 三、人權宣言到秩序權利的衝突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由59個國家參與的世界人權宣言,總共30條。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是平等的。他們有理性和良心,應該以兄弟情的精神互相對待。宣言第2條明確表達權利與自由的享有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等不同而有所差異,也就是說權利與自由的享有是大家平等的。第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3條到27條列出各項的權利與自由。人權宣言第4條是禁止奴隸制度。第5條不得用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第6到11條規範與法律有關的人權,包括法律前的人格權、平等權;權利遭受侵害時的補救;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有權由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依法未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第12條到27條說明個人、婚姻及家庭的自由與權利。包括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隨便干涉;遷徒、居住權;尋求庇護,避免迫害的權利;國籍權和結婚、成立家庭和解除婚約的權利。個人與共有的財產所有權是在第17條規定。第18到21條包括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權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選舉和參與的權利。第22到條27條規範社會權、工作權、教育權、文化權和社會福利權。從第3條到27條可以看到列出的各項權利與自由都非常清楚。 女權、和平權、發展權和環保權是在第28條導引出來的。第29條說明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民主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承認和尊重。第30條不得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很重要的第28條所說的則是為保障每一個人享有人權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我們有權利主張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也就是說我們有權利對國際及國內社會的結構提出主張。在當時此條文並沒受到重視,但是50年來科技的進步和環境的改變,這個條文對人權保障發揮很大的作用,許多學者認為女權、和平權、發展權與環保權的主張等等都可以說是從此條文中導引出來的。因為主張的是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但是這種秩序的主張或是權利的維護有時是會有衝突的,例如隱私權和知的權利之間的衝突,環境與經濟發展的衝突。 我們知道每一個人做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對公共政策的決定過程有知的權利,個人的隱私權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與喜好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應該被公開的,報刊雜誌偷窺的事件或公共人物的私生活,被公開都會影響到個人隱私,但是公共人物的私生活會影響到公共政策決定的過程,就會有隱私權與知的權利衝突。環境與經濟發展衝突的就更多了,這也是近百年來第二次工業革命後的特色之一,例如經濟發展和使用石化燃料產生的污染,工業製程產生空氣、廢水和廢棄物的污染,土地開發過程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等等。 四、環境權與永續發展──社會與國際秩序的權利 環境問題最早正式登上國際舞台,可追溯至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它促使工業化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發表人類宣言,各國開始重視環境權,先進國家並成立環境主管機關。1987年聯合國大會中,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了「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的報告,強調永續發展。1992年6月聯合國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巴西里約召開地球高峰會,通過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替永續發展之推動提出一個完整的願景。1993年2月聯合國成立了永續發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監督管理各國執行21世紀議程之進展。2002年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議後,就發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並將2003年訂為永續發展行動元年,這也是台灣推動環境權,帶動永續發展的理念與行動的開始。 1970年代發展出來的環境權可以界定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一個可以維持尊嚴生活的環境。這樣的訴求有可能跟經濟發展的政策相互衝突。主張經濟發展的人士,強調經濟有了發展才能提昇大家的生活水準,環境保護是次要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衝突也一再的在台灣發生,過去經濟發展,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早期空氣、水污染的問題到垃圾掩埋和焚化的處理問題,都是在經濟快速的發展過程帶來的環境問題,近年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資源破壞及土石流逐漸呈現,都是經濟發展與環境衝突的明顯例子。 台灣在2002年12月11日總統公佈環境基本法,第三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就是希望來解決此衝突的新觀念,所以永續發展就包括有如何解決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問題。什麼是環境?環境基本法定義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的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跡及自然生態系統等。這定義只談到對人類生存與發展影響到的週遭,但是宏觀的來看,環境還要包括其他的動物和植物。所以廣義的定義為生命體生活的週遭。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及廣義或道德上的定義不一樣,就產生對永續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永續發展和永續性。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追求更佳的生活品質,減少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維護後代子孫之權益。這樣的永續發展是人與自然生態和諧共生共存。但是自然世界具有本質上的價值,不只是對人類生存和福祉有意義,不只是可供生產的土地而已,還包含空氣、水、植物和動物,而每一個體是相互生活依賴於社區的成員,共同保存生命社區完整、穩定和美麗。這已經不是永續發展的概念了,這是人依照自然生態生活而成為其一部份,這是以生命為中心的永續性。不管是永續發展或永續性,面對目前遇到的環境污染的問題,未來如何爭取環境權成為法律的權利,解決環境的問題,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也是我們要繼續努力的。 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蒸汽機的發明,取代以獸力為主的農耕畜牧時代。20世紀初第2次工業革命,電力的發明,石化燃料的使用,全面改變人類的生活,也因此生活似乎離不開石化產業了。20世紀末第3次工業革命,電腦產業開始發展,科技資訊逐漸融合於生活中,開啟了數位時代的新紀元。21世紀人類基因解碼,生物科技的時代是不是第4次工業革命,有待未來盡一步驗證。種種新的技術的發明,如缺乏較宏觀的對科技和環境的整合機制及對生態環境衝擊的評估,新的生產技術取代舊有技術,就會生產大量對環境不友善的產品,例如石化燃料、核能、化學肥料、農藥、殺蟲劑、清潔劑、合成纖維、塑膠製品、DOP等,當然也產生了空氣、廢水、廢棄物、毒化物的污染及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與氣候變遷等等的環境問題。 談到溫室效應與氣候變遷的問題,由於人類經濟活動不斷發展,使用大量石化燃料,產生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碳。前二者是酸雨的主要來源,後者使大氣中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濃度持續增加,溫室效應增強,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昇、生態系統失衡使生物多樣性驟減,進而對全球生物的生存產生很大的威脅。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前,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只有280ppm,100年後上升到大約290ppm,增加10ppm;20世紀第2次工業革命以後的100年,就是到現在又增加60ppm,達350ppm,總共增加約25%,溫室效應增強,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昇、生態系統失衡,使生物多樣性驟減,對全球生物的生存產生莫大威脅。 這種對於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原因很多,主要的原因是生產過程的污染成本未內化納入生產成本,卻外化為外在的社會環境成本,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導致維護環境污染所需的成本無法平衡。大量使用不可回復的石化燃料不只造成社會環境污染,更是全球性環境問題的主因。太陽提供的能源遠遠大於我們所需要的,我們應該善用老天爺給我們的恩賜,而非由地底下挖掘能源,向子孫借貸來污染環境。另外一個主要的原因也是我們目前最欠缺的力量就是公民參與,這都牽涉到人民的環境權,公民參與的力量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公民參與來談基本的人權與自由與實際現況是有相當距離的,更遑論環境權了,公民直接監督政府與企業,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共同參與社區總體營造。總之,不論是對當地環境破壞的社會環境問題或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都與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的維護有關,這也是近代發展出環境權所顯現的重要性。 當然,要有一個優質的永續環境,有效防治污染是必要的,進一步要對環境作妥善的規劃,以期資源永續利用,最後由事後防治污染到事前防範的環境保育工作才是根本之道。過去我們對物質的需求到現在已經到浪費的地步,要求量增加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追求品質的提升,綠色的製程到綠色的產業在到綠色的產品,注重人性化到個性化的考量提昇附加價值,才能有與環境相容的經濟發展,也才能符合永續發展的精神。 五、結語 從天賦人權到主權在民,政府由人民建立,要尊重人民,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平等,保障基本的人權。進50年來科技的進步與環境的改變,漸漸發展出來的環境權,是維護撤會秩序和國際秩序的一種主張,也是人民的權利。雖然環境權的維護與經濟發展可能有些衝突,但是,考量永續發展或永續性的願景和實踐,經濟發展不只要兼顧環境保護,更應優先考量。面對科技文明帶來的環境污染,內化污染成本為生產成本以至發展綠色產業,由污染防治到妥善環境規劃,並進行環境保育,都是未來更要努力的工作。最後,再次的強調建立民眾公共參與的力量,直接監督政府與企業,三者建立良性互動的機制,認同本土,關懷本土,共同參與社區總體營造,在組織社區、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民眾才有機會走出過去戒嚴時代威權體制下,受到扭曲的價值觀念與不敢參與公共事務的心態。所以未來參與社區組織和動員,由社區的點擴大到區域,擴大到鄉鎮都市再到整個社會,正是未來落實環境權,實質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的出路,也是台灣未來發展落實人權與民主的道路。
2006-01-17 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李勝雄◎人權律師 一、前言──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眾人週知,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官首先必須具備獨立 (Independence) 的標準,法官必須不受任何可能扭曲他的判決之任何影響,他的法官行為免受負個人責任的恐懼。後者在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即相同意旨。 法官之獨立必須包括公正 (Impartiality),始能忠於他獨立之職守,否則如與律師、檢察官或當事人之利害關係所左右,而產生對訴訟之一造或其律師有偏見,即不符獨立之定義。所以,法官必須獨立公正,不獨立即不公正,不公正即不獨立。 其次,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具備Firmness,即堅定其獨立公正立場,縱使受訴訟當事人或律師之褒貶,甚至媒體之煽動,或黨派、黑道勢力之威脅、利誘,仍不為所動,亦不在意。尤其,在無外來的干涉或影響下,法官本身內在的意識或觀念,更不應列入其判決之考慮因素,惟上開憲法僅及於法官的「外部獨立性」,林鈺雄教授即認為「由於法官具有解釋並適用法律的權責,因此,縱使沒有直接的外力干預,法官因為逢迎媚俗等等因素而悖乎良知並曲解法律的情形,並非不可想像。」。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則規定:「裁判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良心,即是法官內在善良之心,不受個人意識或觀念所拘束或影響。但此種法官個人內心之意識或觀念,是否操縱或支使其判決,不易明證,卻仍可察覺。因此,上引之The Profession of Law 法律之職業一書即主張法官尚需具備第三要件:Consideration and Courtesy 熟慮與謙恭, 法官審判有政治性質的案件,除遵守上列獨立、堅定、熟慮與謙恭三原則外,更要「超出黨派之外」,此種規定在他國憲法則罕見,則出現在1946年國民黨獨大時代公佈的憲法上,實在是異數,卻成為反諷刺。在隔年(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及隨後一連串白色恐怖案件、1979年12月10日發生的高雄美麗島事件,乃至於解嚴前的政治性案件,諸多法官的判決,則不但不能超出黨派之外,反而於警調之查案、檢察官起訴、以及法官審判,均處處可見國民黨所控制及操縱的現象及結果。 本文即在探討1984年10月4日發生之蓬萊島案件,《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作者馮滬祥於該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陳水扁(時任臺北市議員及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黃天福(時任上述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時任上述雜誌社總編輯)等三人共同連續誹謗,以該雜誌社1984年6月19日、7月9日、9月17日、10月16日及11月20日等出版之週刊及叢刊上刊登指摘馮著上述一書係「以翻譯代替著作」以及「馮滬祥出名打手」「善變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之文稿,足以毀損馮之名譽。就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當時為推事)洪光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年度自字第1225號,1985年1月12日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王錫汾審判長,林增福受命法官,黃聰明陪席法官之二審刑事及附帶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1986年5月30日宣判),就其審理過程及結果,析論上開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二、蓬萊島案件的時空背景: 本案件之發生至判決確定係在1984年至1986年間,蔣經國繼其父親蔣介石仍以戒嚴及國民黨一黨獨大統治臺灣的時期,反對人士以黨外為名,進行示威遊行抗議運動及發行黨外雜誌,屢受當局以法律所裁刑罰及沒收為手段壓制,習以為常。 自訴人係曾任教東海大學(1978年)、曾任蔣經國秘書(1979年)的國民黨中堅代表人物。因當時出任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原為警官學校校長,黨外人士咸認為國民黨勢力侵入及控制私立大學之現象,在1984年6月19日出刊之《蓬萊島週刊》第二期署名「高語人」撰寫的「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一篇文章,在批評梅可望將政治帶入校園,而附帶提及馮滬祥的上述一書係以「翻譯代替著作」。被告三人,陳水扁係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1981年當選臺北市議員,為當時黨外青年才俊類之政治新星;黃天福為黃信介之弟,1983年李逸洋為黃天福競選立委助選,次年黃天福創辦《蓬萊島雜誌》,受邀擔任總編輯。當時三人已被國民黨當局列為「黨外反對份子」,乃必然之事。 國民黨紅人為自訴人,被告三人為籍籍有名之黨外人士,法院法官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角色,其具有政治之重要性不言而諭。自國民黨來臺統治開始,以一黨獨大的獨裁專制,操控一切政治活動,連司法界也難倖免。 因此,據說擔任國民黨要職的許水德曾公開誇口:「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當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3)隆徹字4309號機密最速件公函,透露「1984年10月17日由警總司令陳守山上將主持,『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暨現有問題座談會』紀錄,此份文件似可佐證『蓬萊島案』判決,是國民黨在法院判決前即做成的政治判決。這項會議參加者包括許歷農、宋楚瑜、張京育、何恩廷、翁文維、羅張等人,是黨政軍特警五路人馬皆參與的圍剿行勤。眾口幾乎一致把黨外雜誌打成『顛覆政府』、『與台獨及共匪掛鉤』等罪名。會中宋楚瑜公然主張嚴辦『蓬萊島』,他說:『依法追訴為民主國家常軌現象,惟以非公職個人告訴為妥,如馮滬祥教授對《新潮流》(應為蓬萊島才對,新潮流在此之前未寫過有關馮滬祥文章。)雜誌惡意誹謗,已採取追訴行動。』。」 因此,當時的法官是否能依憲法「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即大受質疑,如本案的濃厚政治性質尤然。當時,法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口試常有政治性之考慮,擔任本案辯護律師周弘憲律師即因在台大法律系就讀期間參加學生運動,在1980年口試被刷下落榜。而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期間大多被動加入國民黨。故法官要超出黨派之外,在有黨派色彩案件中,要不受干涉,獨立審判,除非法官有非常的勇氣及魄力,幾乎無人敢相信。否則,也不會遲至1999年8月27日司法院以(88)院台廳司一字第2297號以公文命令各法院轉知所屬法官如下:「 主旨:為維護法官超然的地位與貫徹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請轉知所屬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請 查照。 說明:一、據部分中央民意代表反應,有少數在職法官登記參加政黨公職候選人黨內初選活動,有違法官超然之地位及審判獨立之精神。 二、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守則第五條亦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故法官應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實的執行審判職務,如廣泛參加政黨活動,例如法官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助選、積極參與選舉造勢活動、自行參選(包括參加政黨初選或政黨提名活動)等,均易招致外界質疑而影響司法威信,不得為之。」 足見,當時法官要不參加國民黨或審判政治性案件要超出黨派即國民黨之外,顯難期待。在以上背景瞭解下,雖可為有力之佐證,但尚不足斷定本案之兩審法官之審判無獨立公正。 三、臺北地方法院之審判: 本案件於1984年10月3日提出自訴狀,11月27日第一次庭,1985年1月5日開第二次庭即辯論終結,於1月12日宣判,刑事判決主文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同連續散佈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同時附帶民事判決主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連續二日刊登判決全文。」 (一)判決程序問題: 在程序上,第一審僅開庭二次,第二次即辯論終結。對當時全國矚目的政治案件,因旁聽者眾多均使用臺北地方法院最大的法庭開庭審理。對本案件牽涉的許多爭點,包括「翻譯代替著作」如何證明確係符合上開刑法誹謗罪之要件,被告三人與撰文者有無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而構成共犯,自訴人被指為「翻譯代替著作」之上述一書內容有無翻譯取用外文原著,均未調查或未盡調查之能事。洪法官先於73年10月27日在刑事第二庭單獨訊問自訴人馮滬祥,卻無通知被告及辯護人,無異給予自訴人多一次對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之陳述,已是不公平之審判程序。對被告只開一次調查庭,第二次開庭即辯論終結,豈非草率武斷之至? 而第一次開庭,僅問自訴人及被告意見,再由他們及自訴人代理人及被告辯護人陳述,以及辯護人調查證據,當庭提出調查證據狀,這是第一次開庭很正常情形。但是被告及辯護人請求調查的證人、證物及評鑑、鑑定,均不予置理。即在第二次開庭,就辯論終結,而定期一週後宣判,其急速率斷,由此可見在程序上已非適法,完全不顧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法理與實務。 且在1月12日判決後,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將涉及輕罪未判決確定之三名被告當作通緝要犯似地處理,而於1月24日(74)義局字第1384號函詢臺北地方法院,後者即於次日以最速件檢附判決書函覆(附件一);應否管制出境,是國民黨政府之外力干涉,在在證實。此種審判之草率偏頗,使陳水扁到庭聆判後,「當庭表示抗議不公,放棄上訴。」(見1985年1月12日審判筆錄,附件二)。正足使當時社會質疑法官受國民黨之干預既不獨立,亦不公正,確有所據。 (二)判決實體問題 第一審判決被告三人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共犯,在判決書之理由欄結論「被告間及就指摘自訴人『以翻譯代替著作』一文與作者高語人間,就傳述自訴人『馮滬祥出名打手』一文與作者林川賢間,就傳述自訴人『善意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一文與作者張飛龍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在事實欄均無任何上開作者與三名被告有任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或證據,亦無傳訊上述任何一作者,而僅以被告等分別擔任總編輯、發行人、社長,以其雜誌刊有作者之文章,即認為有共犯之事實及理由。有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經理,亦須負責業務員以其名義如有犯罪行為,不須證明有教唆或參與之犯意或行為即可以共犯刑罰之,此種封建時代的連坐法,竟能作為民主法治的法院判決理由,豈非未審先判,早已設定成局。 尤以,「以翻譯代替著作」一文的作者高語人,於10月3日傳訊被告前具狀向法院告知其真實姓名為「曾台生」及住址,法官卻視若無睹,未予傳訊或拘提到庭審訊,而在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中,仍以其為共同正犯中之下手實施者,而藉以連坐三名被告,顯係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及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者)之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 又被告等除李逸洋擔任總編輯負責審核及取捨文稿,與作者或有關連外,黃天福僅為發行人,陳水扁掛名社長,均未涉及或知悉以上文章之刊載,三名被告與以上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聯絡,均無任何事實或證據,任由法官臆斷的自由心證即可定罪,其不符刑法共犯要件的理由,不言而喻。 最荒謬的判決理由引述如下:「惟被告審理時均自承閱過自訴人所著馬克思主義批判一書,既不知內容,率指其以翻譯代替著作,何能諉稱其動機為善意?」。該文既非被告等所撰,被告僅以該文中「以翻譯代替著作」之七字,以客觀答辯,有自己創作及他人著作之翻譯兩者比較,並無高低及優劣之分,縱使論定以翻譯代替著作,亦不能證明非善意。 其實,被告等並非「以翻譯代替著作」之作者或共犯,並無動機可論。而自訴人之「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一書,在第一審並未經鑑定或評鑑,法官可能亦未看過,如何可得知該書並非翻譯代替著作?以此不合邏輯推理的「自由心證」作為理由,豈非羅織入罪之判決? 對公開出版之著作本身加以評論,是否合乎舊刑法第310條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的免責事由(現刑法第311條已列為無論事之真偽,概不處罰),姑且不論。但第一審法官在程序及實體上均有上述諸多缺失,顯非正常或非正當之判決,其對誹謗輕罪之量刑上對無前科之被告均處以一年有期徒刑,附帶民事亦一併判決高達二百萬元(以1985年物價亦屬高額),如謂法官未受當時執政國民黨之干涉,以及內在意識及觀念所囿而影響其審判之獨立公正,孰能信之。 四、臺灣高等法院之審判: (一)判決程序方面: 由於陳水扁公開表示不上訴,黃天福及李逸洋也不上訴,是對本案件認為是利用司法的政治迫害案件,而甘願坐黑牢的心志,但家屬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單獨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上述三位法官審理。 誹謗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為終審機關,被告三人不上訴,已不信任法官之獨立公正,拒絕出庭,高等法院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由上訴之家屬及辯護人與自訴人及其代理人出庭,程序上依法並無不合。僅是被告三人拒絕出庭,目的在凸顯當時法官不能免於國民黨外來之干涉,也不能獨立審判。 然而,在此審審理中,曾發生在1985年4月1日高院進行第二次開庭,三名被告之全體家屬及辯論律師拒絕出庭一事,肇因於2月27日第一次庭訊中,法院的審判筆錄對於被告辯護律師要求記明筆錄的重要陳述均未記入,認為法官如此處理案件,有欠獨立公正。因此,他們提出異議狀並以不出庭為抗議。尤其廖學興辯護律師當庭詰問自訴人是否看過他書中引用之二百六十多本包括英、德、俄、法、義等語文的學術著作,自訴人回答說全部看過,而且經過消化融會貫通後再作批判的。廖律師立即要求記明筆錄,但法官卻不理而不記入,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訊問筆錄之製作規定,亦予人有偏頗不公之觀感。 其他程序方面,高院法官開庭調查多次,包括傳訊證人,函查及鑑定等,表面上,比地院似較少瑕疵。但出現上述不正常情形,亦不符合正當程序之嚴格要求,仍難免對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性甚為存疑。 (二)判決實體問題: 以1986年5月30日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判決書內容以觀:在事實欄與原審大約相同,但對於刊載署名「高語人」者則以括弧記明:(年籍住所不詳,經自訴人於原審撤回自訴),則與事實不符,原審卷內已有曾台生具狀記明其年齡、地址(附件四),高院亦未傳訊或拘提此「主犯」,俾證明與被告三人的共犯關係,亦顯有未盡調查之違法不當。上訴人於1984年9月27日聲請調查證據狀提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於共犯之一人其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請求高院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對此重要之答辯聲請,上開判決書隻字未提,亦無不採納之理由,完全無交代。已有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不免讓人認為法官故意避重就輕,作出對被告不利之判決,而與原審法官仍然受外來干涉或/及本身意識、觀念之影響而未能獨立公正,而罔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如僅就被告不利之情形審判,則難期其審判之獨立公正。 高院判決事實及理由大都遵循地院判決,連上述違反邏輯推理之經驗法則,臆斷被告非善意,竟一字不易,照抄不誤,對自訴人「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乙書是否以「翻譯代替著作」高院交由三位教授評鑑,該書及上訴人提出之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評鑑報告,本文不比較沈清松、陳文團、關永中三位教授作成之評鑑報告與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張旭成、張富美、蕭盛鐵、蕭欣義、林宗光、林天民七位教授作成之評鑑報告,何者為正確、何部份可採信。然高院只傳訊上列三教授到庭說明,而未准許上訴人聲請傳訊上述七位教授及其他國內教授,即無從比較孰為較正確可信。而高院判決則逕引用其中沈清松教授認為後者之評鑑報告為:「含有明顯之政治化之意圖。」豈非本身已有政治性的判斷,始出此言。而高院卻以後者包括英文及中譯文多達108頁的內容,以「該協會在特定意圖下,應用某一區域性規範所做的一種練習」之貶抑藐視文句一言以蔽之,完全否定後者費時頗久,努力作成之報告。並未針對自訴人之書與引用外文著作有無全部或部份翻譯代替著作之情形,由判決理由並無鑑定或認定該書完全無以翻譯外文著作,反而在理由欄四後段,自作非法律之主觀學術意見:「查文學作品,學者創作,翻譯歸翻譯,著作歸著作,兩者不能相提而論。」殊不知,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翻譯亦有著作權,翻譯書與創作書之比較,視各別內容及書評專家、讀者等之評價而定。高院法官僅採取三位教授單方面也含有政治偏見的評鑑,尚可認為係其自由心證之合法認定。但對七位教授的評鑑報告則以「一種練習」有如一文不值之學生報告視之,由此種懸殊差距之判決用語,可見顯非客觀公正。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高院法官調查證據除上述瑕疵,尚屬正常。唯調查歸調查,認定歸認定,完全兩回事,並不採納有利被告之調查結果,則以推論代替證據認定被告有罪。最明顯的是,陳水扁辯護律師提出的證人賴品撰、黃森松、鄭麗娟一致證稱:「陳水扁只是掛名社長,從未在蓬萊島雜誌上班支薪。」高院法官卻以「未見陳水扁前往蓬萊島雜誌社上班,並不能反證其未曾謀議及參與其事。」;就如同殺人案的嫌疑人有不在場證明法官仍可認為他不能證明無與其他嫌疑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法院並向臺北市議會及出入境管理局函詢證明陳水扁在議會開會及出國考察之事實,不可能有時間過問社務及編務。卻以他「出國前,蓬萊島叢刊第一期早已截稿,自難執上開事證為陳水扁有利之認定。」固然似乎言之成理,但卻缺乏任何事證證明陳水扁與被認定誹謗之文章刊載有任何共犯之意圖或行為。則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自訴人不能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據情形下,結果,法官就能僅以被告無法證明或不足證明自己無罪,即認定有罪之情形而論,已足證高院法官有違背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為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高院法官如無當時國民黨外來之干涉或/及本身意識及觀念所囿,而有失審判之獨立公正,其誰能信? 然而,高院判決雖然是表象調查,確較認真,亦有推翻對於地院法官之對第一次誹謗犯行之認定,尚可肯定之處。但反而證明高院法官在此採用共同被告及證人之陳述,而不採取其他有利被告之證據,前後矛盾不一,仍作成不利被告之判決,而難使人信服法官審判之獨立公正。 例如,判決書中,對陳水扁部份,在所示第十次至第十九次誹謗犯行之所列之刊物中,並未擔任何職務,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其確曾參與各該次犯罪之事實,而認定無罪。反而,對於第一次擔任社長亦認定無罪情形下,卻對於第二次至第九次卻以仍僅擔任社長,而無其他積極證據下仍認定有罪。更在量刑上與其他二被告仍然毫無軒輊輕重之分,當然難免予人有針對陳水扁個人係黨外臺北市議員施以政治迫害。則為終審之高院法官改判決三被告減輕為八個月有期徒刑(仍無緩刑),可能受當時輿論及黨外抗爭之影響,則不得而知,最後結果,三被告不能上訴,而必須失去自由,坐政治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