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賦人權到環境權

江世民

一、前言

近年來民間組織對人權議題非常關心,阿扁總統也一再表達推動人權立國的意願,人權問題包括很多的議題,例如人權立法、人權教育、人權外交和近代發展出來的環境權。但是,最重要的人權保障主要在實踐,若無法落實人權的保障,講人權都是空談。

人權不只是一種訴求,是一種主張,最後要去實踐。我們 做為一個人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或是自由,不應該因為我們的地位或成就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我們大家能平等地享有。例如人人都享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追求福祉的權利。有人又把權利分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和道德的權利。法律的權利指的是經由立法得到保障,也就是國家應該透過強制力量保障的權利。道德的權利指的是可用道德的語言來說服大家的訴求,許多道德上的權利並沒有受到法律上的保障。譬如說性別平等最早是被做為道德的權利提出來的,經過多年的爭取才成為法律的權利。言論自由也是同樣的情況。在許多社會或國家裡,這些權利並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還需進一步爭取。這種情形我們只要稍微回顧過去二、三十年台灣的經驗,就可以理解。台灣進50年來經濟的發展伴隨環境污染的破壞,人民環境權的保障與維護,也是要從天賦人權談到環境權的原因。

二、天賦人權與人權觀念的發展

天賦人權的學說是在日內瓦出生的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Rousseau, 1712-1778)最先提出的。他主張主權在民,政府是由人民共同建立的,所以政府要尊重人民的一切,政府不遵守,人民就可以推翻政府。盧梭最重要的著作是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於1762年出版,主要在描述人和社會的關係。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是沒有法律和道德的,人與人之間經常要競爭,所以聯合其他的人來面對更多的威脅,這就形成了社會。社會的契約就是在社會裡每一個成員彼此間的一種協議。但是,這個社會契約往往會有缺陷,如社會中有錢和有權力的人會欺騙大眾,造成社會的不平等。所以,盧梭在另外一本書不平等論(Discourse on Inequality)中,進一步解釋有了政府後,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人們願意給統治者或政府統治,是因為個人的福祉、財產和權利在一個有制度的政府比較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政府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是應該注重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應該要對每一個人的權利負責和保護。這種思想概念和捍衛自由都是法國大革命的根本。

上述在18世紀所提倡的權利概念是較為傳統的,例如宗教、集會、結社、言論等自由。這些權利自由的享有只要政府不加以干涉就能達到,是公民和社會政治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是政府要保障人民的權利。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後,以機器取代人力獸力,也產生勞資間的問題,勞工的權利受到相當程度剝削,人民權利的訴求就發展為工作權和教育權等等的問題。這些工作和教育訴求的基本想法十分簡單,如果經濟與社會條件不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必定無法落實也沒有實質意義。到了20世紀,又發展出新的權利概念,如發展權、和平權和環境權,這些新的權利概念有比較多的爭論,且權利與權利之間也可能有衝突,這些爭論和衝突問題後續還會提到,以上所談也是200年來人權觀念發展的情形。

三、人權宣言到秩序權利的衝突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由59個國家參與的世界人權宣言,總共30條。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是平等的。他們有理性和良心,應該以兄弟情的精神互相對待。宣言第2條明確表達權利與自由的享有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等不同而有所差異,也就是說權利與自由的享有是大家平等的。第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3條到27條列出各項的權利與自由。人權宣言第4條是禁止奴隸制度。第5條不得用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第6到11條規範與法律有關的人權,包括法律前的人格權、平等權;權利遭受侵害時的補救;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有權由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依法未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第12條到27條說明個人、婚姻及家庭的自由與權利。包括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隨便干涉;遷徒、居住權;尋求庇護,避免迫害的權利;國籍權和結婚、成立家庭和解除婚約的權利。個人與共有的財產所有權是在第17條規定。第18到21條包括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權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選舉和參與的權利。第22到條27條規範社會權、工作權、教育權、文化權和社會福利權。從第3條到27條可以看到列出的各項權利與自由都非常清楚。

女權、和平權、發展權和環保權是在第28條導引出來的。第29條說明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民主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承認和尊重。第30條不得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很重要的第28條所說的則是為保障每一個人享有人權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我們有權利主張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也就是說我們有權利對國際及國內社會的結構提出主張。在當時此條文並沒受到重視,但是50年來科技的進步和環境的改變,這個條文對人權保障發揮很大的作用,許多學者認為女權、和平權、發展權與環保權的主張等等都可以說是從此條文中導引出來的。因為主張的是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但是這種秩序的主張或是權利的維護有時是會有衝突的,例如隱私權和知的權利之間的衝突,環境與經濟發展的衝突。

我們知道每一個人做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對公共政策的決定過程有知的權利,個人的隱私權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與喜好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應該被公開的,報刊雜誌偷窺的事件或公共人物的私生活,被公開都會影響到個人隱私,但是公共人物的私生活會影響到公共政策決定的過程,就會有隱私權與知的權利衝突。環境與經濟發展衝突的就更多了,這也是近百年來第二次工業革命後的特色之一,例如經濟發展和使用石化燃料產生的污染,工業製程產生空氣、廢水和廢棄物的污染,土地開發過程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等等。

四、環境權與永續發展──社會與國際秩序的權利

環境問題最早正式登上國際舞台,可追溯至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它促使工業化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發表人類宣言,各國開始重視環境權,先進國家並成立環境主管機關。1987年聯合國大會中,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了「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的報告,強調永續發展。1992年6月聯合國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巴西里約召開地球高峰會,通過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替永續發展之推動提出一個完整的願景。1993年2月聯合國成立了永續發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監督管理各國執行21世紀議程之進展。2002年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議後,就發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並將2003年訂為永續發展行動元年,這也是台灣推動環境權,帶動永續發展的理念與行動的開始。 1970年代發展出來的環境權可以界定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一個可以維持尊嚴生活的環境。這樣的訴求有可能跟經濟發展的政策相互衝突。主張經濟發展的人士,強調經濟有了發展才能提昇大家的生活水準,環境保護是次要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衝突也一再的在台灣發生,過去經濟發展,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早期空氣、水污染的問題到垃圾掩埋和焚化的處理問題,都是在經濟快速的發展過程帶來的環境問題,近年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資源破壞及土石流逐漸呈現,都是經濟發展與環境衝突的明顯例子。

台灣在2002年12月11日總統公佈環境基本法,第三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就是希望來解決此衝突的新觀念,所以永續發展就包括有如何解決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問題。什麼是環境?環境基本法定義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的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跡及自然生態系統等。這定義只談到對人類生存與發展影響到的週遭,但是宏觀的來看,環境還要包括其他的動物和植物。所以廣義的定義為生命體生活的週遭。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及廣義或道德上的定義不一樣,就產生對永續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永續發展和永續性。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追求更佳的生活品質,減少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維護後代子孫之權益。這樣的永續發展是人與自然生態和諧共生共存。但是自然世界具有本質上的價值,不只是對人類生存和福祉有意義,不只是可供生產的土地而已,還包含空氣、水、植物和動物,而每一個體是相互生活依賴於社區的成員,共同保存生命社區完整、穩定和美麗。這已經不是永續發展的概念了,這是人依照自然生態生活而成為其一部份,這是以生命為中心的永續性。不管是永續發展或永續性,面對目前遇到的環境污染的問題,未來如何爭取環境權成為法律的權利,解決環境的問題,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也是我們要繼續努力的。

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蒸汽機的發明,取代以獸力為主的農耕畜牧時代。20世紀初第2次工業革命,電力的發明,石化燃料的使用,全面改變人類的生活,也因此生活似乎離不開石化產業了。20世紀末第3次工業革命,電腦產業開始發展,科技資訊逐漸融合於生活中,開啟了數位時代的新紀元。21世紀人類基因解碼,生物科技的時代是不是第4次工業革命,有待未來盡一步驗證。種種新的技術的發明,如缺乏較宏觀的對科技和環境的整合機制及對生態環境衝擊的評估,新的生產技術取代舊有技術,就會生產大量對環境不友善的產品,例如石化燃料、核能、化學肥料、農藥、殺蟲劑、清潔劑、合成纖維、塑膠製品、DOP等,當然也產生了空氣、廢水、廢棄物、毒化物的污染及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與氣候變遷等等的環境問題。

談到溫室效應與氣候變遷的問題,由於人類經濟活動不斷發展,使用大量石化燃料,產生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碳。前二者是酸雨的主要來源,後者使大氣中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濃度持續增加,溫室效應增強,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昇、生態系統失衡使生物多樣性驟減,進而對全球生物的生存產生很大的威脅。19世紀第1次工業革命前,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只有280ppm,100年後上升到大約290ppm,增加10ppm;20世紀第2次工業革命以後的100年,就是到現在又增加60ppm,達350ppm,總共增加約25%,溫室效應增強,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昇、生態系統失衡,使生物多樣性驟減,對全球生物的生存產生莫大威脅。

這種對於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原因很多,主要的原因是生產過程的污染成本未內化納入生產成本,卻外化為外在的社會環境成本,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導致維護環境污染所需的成本無法平衡。大量使用不可回復的石化燃料不只造成社會環境污染,更是全球性環境問題的主因。太陽提供的能源遠遠大於我們所需要的,我們應該善用老天爺給我們的恩賜,而非由地底下挖掘能源,向子孫借貸來污染環境。另外一個主要的原因也是我們目前最欠缺的力量就是公民參與,這都牽涉到人民的環境權,公民參與的力量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公民參與來談基本的人權與自由與實際現況是有相當距離的,更遑論環境權了,公民直接監督政府與企業,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共同參與社區總體營造。總之,不論是對當地環境破壞的社會環境問題或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都與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的維護有關,這也是近代發展出環境權所顯現的重要性。

當然,要有一個優質的永續環境,有效防治污染是必要的,進一步要對環境作妥善的規劃,以期資源永續利用,最後由事後防治污染到事前防範的環境保育工作才是根本之道。過去我們對物質的需求到現在已經到浪費的地步,要求量增加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追求品質的提升,綠色的製程到綠色的產業在到綠色的產品,注重人性化到個性化的考量提昇附加價值,才能有與環境相容的經濟發展,也才能符合永續發展的精神。

五、結語

從天賦人權到主權在民,政府由人民建立,要尊重人民,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平等,保障基本的人權。進50年來科技的進步與環境的改變,漸漸發展出來的環境權,是維護撤會秩序和國際秩序的一種主張,也是人民的權利。雖然環境權的維護與經濟發展可能有些衝突,但是,考量永續發展或永續性的願景和實踐,經濟發展不只要兼顧環境保護,更應優先考量。面對科技文明帶來的環境污染,內化污染成本為生產成本以至發展綠色產業,由污染防治到妥善環境規劃,並進行環境保育,都是未來更要努力的工作。最後,再次的強調建立民眾公共參與的力量,直接監督政府與企業,三者建立良性互動的機制,認同本土,關懷本土,共同參與社區總體營造,在組織社區、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民眾才有機會走出過去戒嚴時代威權體制下,受到扭曲的價值觀念與不敢參與公共事務的心態。所以未來參與社區組織和動員,由社區的點擴大到區域,擴大到鄉鎮都市再到整個社會,正是未來落實環境權,實質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的出路,也是台灣未來發展落實人權與民主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