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7-01 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藉公民投票來解決高難度的政治問題已成為世界共識。公民投票具有其時代的意義,也吻合世界潮流,所以目前可以說是制訂「公民投票法」最適當的時機。此屆國代修憲若能使「公民投票」順利入憲,實為民主憲政的一大進步。
1997-03-31 突破台灣外交的瓶頸李界木/世台會會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在外交上收買小國,加強圍堵,讓台灣山窮水 盡;在經濟上則是促進交流,執行三通,使台灣對中國的依存度增加,台灣的資 金與技術,續投入中國的經濟洪流中,加速他們的經濟發展,厚植他們的財力, 進而增添軍備,加緊威逼台灣。中國以政治、軍力、經濟、外交環環相扣,節節 相連,步步進逼台灣。台灣要如何解套應付﹖尤其外交上如何突破瓶頸﹖值得深 思,也是台灣人人人應盡的義務。本人旅居美國政治中心的華府,將近二十年, 這二十年來一直從事人權、環保、外交的事務,現又為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 簡稱世台會)的負責人(會長),實際著手推動「國民外交」,雖不是專業人才 ,但耳濡目染,對台灣的外交事務也略知一、二,在此提出些微管見,供先進與 決策者參考。 拋棄「一個中國政策」的陰影 戰前日本軍力,雄霸一時,戰後解軍,成為貿易大國;過去猶太人到處流浪,但很會作生意,掌控世界經濟大權,現今以色列建國,軍力雄峙四方。這些領土不大的國家,以經濟與軍力之雄厚為後盾,傲倨國際外交界。台灣若論軍力與經濟實力,跟這兩國相差不多,可是我們的外交地位就差一大截,為什麼﹖這是我們外交籠罩在「一個中國」的陰影之下所致。 「中華民國」的存在固然是千真萬確的事實,但是因為「中華民國」意涵是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權的國際認知下,在「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之外的國際社會就無法承認「中華民國」,聯合國當然不能接受。而「中華民國」的統治縱使經過總統大選,憲法仍以中國為統治範疇,則其統治台灣依然是殖民統治或外來的「遷佔統治」,並沒有得到合法性,何況「中華民國」在國際上早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無異於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台灣政府雖然憲法的法統仍稱「中華民國」,但在國際上,「中華民國」已經是「註銷戶」,以這樣的旗幟做外交,如何能進軍國際,毃開聯合國的大門﹖ 使用「台灣」這個地理名詞,既代表身份又合人意,有何不對﹖何必硬要抬出「中華民國」來被中國打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核武,有戰略武器,在安理會中有否決權,是亞洲地緣政治中的超級霸權者。台灣如何招架得住﹖ 但台灣政府昧於事實,仍以駝鳥作風,將頭埋在沙裡,一意孤行「一個中國政策」,而處處碰壁,就以台斐將斷交,「台灣同鄉會」可能成為「大使館」為例。今年一月廿七日台北市長陳水扁先生在世台會南非台灣同鄉會張會長安排下,接受約翰尼斯堡、首都普利托里亞( Pretoria )市長邀請到南非訪問四天。第二天晚上,由世台會南非分會邀請駐南非各國使節晚餐,並由陳市長向外國使節演講,介紹「台灣之民主發展困境及經過」。同時世台會南非台灣同鄉會也安排陳市長在約堡的金山大學對外公開演講。世台會南非分會的國民外交,使各國駐斐使館人員和南非政黨人士,正式体會到,除了「 R.O.C. 外交館」之外,還有一個純屬台灣人的世界性組織,一旦台斐斷交,「台灣同鄉會」可能成「大使館」。 以國為重,重視國民外交 既然政府受法統旳限制,很難發揮外交的功能,何不善用民間外交﹖ 國民黨執政太久,傳統外交官的心態,外交的重點與策略一直沿襲成性,時代在變,可是為官者,習以黨為國,高高在上,守成不變。台灣的外交決策過程,全被「忠貞」的黨務人員所包庇,黨務人員為高升,為奉承,一切以維持黨之執政為最高準則,卻將國事置於黨務之外,缺乏前瞻性與國際觀。就以本人親歷之幾件重要事件加以透視。 (一)達賴訪台: 過去國民黨只靠達賴兄長(二哥)嘉樂頓珠作與西藏單向聯絡的管道。嘉樂頓珠曾是西藏流亡政府的閣員,他透過在台的舊友與蒙藏委員會合作,三年前曾安排達賴訪台,但被流亡政府發覺他與蒙藏委員會合作後而被革職。達賴訪台之事似乎就此而斷。 1995 年 6 月達賴到奧地利訪問,當時世台會會長林文德先生與他會面,並當面邀他訪台,達賴允應考慮。是年八月本人接掌世台會會務,立刻繼續連絡,西藏流亡政府經過慎重評估, 他們認為世台會係為 NGO (非官方)組織,不是政黨組織(許多政黨都曾出面邀請,包括民進黨在內,他們都避免),而且世台會是國際性的台灣人組織具有代表性, 於是他們提出達賴訪台的條件:1. 絕不能透過蒙藏委員會的安排,因為蒙藏委員會是羞辱藏人的機構; 2. 簽證不能刁難,他們大部分成員都持「印度」或「瑞士」發給難民身份之白皮書; 3. 要與李登輝會面(公開或私下均可); 4. 接受「先譴部隊」的安排,也就是達賴正式訪台前二、三個月派遣三或四達賴部屬到台安排行程(意含先作觀察報告再經內閣會議最後通過)。 5. 安排拜會佛教團体。西藏流亡政府於 1995 年十月通過接世台會邀請, 達賴應允於 1996 年 6 月訪台,並決定四月派四人(外交部長、達賴秘書、駐日代表及美國代表處一名譯員)來台安排行程,並將四人的簽證資料及達賴作息及食物準備等資料寄達本會。本會為避免行前過早曝光,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與打壓,一直秘密進行,甚至本人去年( 1996 年)一月及今年一月回台安排時,被「亞洲週刊」記者事後發覺,在美追蹤訪問時,我都加以否認。為了達賴訪台期間的安全以及會見李登輝一事,我們必須將進展情形告知總統府,並請求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幸,去年三月總統選舉時,中國以飛彈威脅,達賴訪台的行程因而被迫改期。 世台會為了促進達賴訪台的成功, 於 1996 […]
1997-03-03 浩劫與認同的探討 在本文裏,我們想藉著西方的學術研究成果來探討下列問題:什麼是「 浩劫」?是什麼因素促成浩劫?以及浩劫的歷史記憶對猶太人與德國人(3)的 民族認同(4)分別造成什麼影響?
1997-02-25 台灣獨立運動現階段奮鬥的方向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黃昭堂 一、台灣領土的歸屬 中華民國不經台灣人的同意於 1945 年 10 月 25 日片面宣佈將台灣 歸入中華民國版圖,並將台灣人的國籍歸入中華民國。自此以後,台灣人 若要在台灣生存,必須接受這項規定。台灣人出國以後,若沒有取得其他 國籍,要出入台灣,必須使用中華民國護照。這是一個事實,但是中華民 國從日本取得台灣,在國際法上,並無任何條約上的根據。 1951 年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給中華民國一個享有對台領土主權的 機會,但是事實上該條約僅規定領有台灣的日本放棄台灣,甚麼國家對台 灣將享有主權,並無規定。 1952 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之日,中華民國 與領有台灣的日本締結「華日和約」,這是中華民國接受日本割讓台灣的 第二次機會,但是該條約也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而已。因此,國際法上, 台灣的地位是一個「歸屬未定的地域」。 曾經領有台灣的日本,於 1952 年至 1972 年之間,與遷移到台灣的 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卻一直未曾表明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日 本於 1972 年與中華民國斷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唯一 的政府,卻一直到現在未曾表明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 1972 年日中建交上海公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台灣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充分理解尊重對方的立場,並不就是承認對方的主 張。1996 年 4 月,日本外務省加藤亞洲局長的參議院的答辯也重申這個 日本政府一貫的想法。) 日本一向的立場是「日本已經放棄台灣,日本無權也不便表明台灣歸 屬何國。」 由於中華民國自 1945 年 10 月 25 日佔領台灣以後,繼續統治台灣 已經超過五十年。就「取得時效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這個問 […]
1997-02-25 「一國兩制」,香港之鑑台灣文化學院社科所所長 李憲榮 香港的主權將於(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共)。 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示在香港移交中共之後將以「一 國兩制」的模式,讓「港人治港」,香港成為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離移交日期不遠,全世界的眼光集中到香港來,許多國家拭目以待,看看「一國 兩制」是否可行。 「一國兩制」其實不是專為香港移轉而設計,而是中共為統戰台灣而設計的。 中共統戰台灣可分三階段:第一階段是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五年的「武裝解放台 灣」。第二階段是一九五五至一九七八年的「和平解放台灣」,中共眼見「解放」 不成,乃改以較溫和的「和平統一」,於是自一九七九年起進入第三階段的「和 平統一,一國兩制」。套用鄧小平的話:「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 陸搞社會主義,但是是一個統一的中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但是台灣不為 所動。正巧英國政府因新界租借地必須於一九九七年期滿時歸還中共,就在一九 八○年代初開始與中共商談歸還事宜。香港是根據一八四二年英國與清廷所訂的 「南京條約」由清廷將香港割讓給英國的,依國際法則不必歸還。但在兩國協商 過程中,中共以南京條約為不平等條約為由,堅持香港與新界在九七一起歸還。 而英國則因無新界及大陸供應飲水及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情況下香港無法繼續維 持繁榮,以及香港人民並不堅決反對回歸的考量下,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港人 自治」的安排。 香港只是不及一百平方公里的小島,現宗主國(即英國)可依國際法三原則: 和平談判居民不參與、顧及居民權益、不談判直接歸還,來處理香港。但依國際 法和聯合國對人權尊重的精神,上述三原則適用的順序應是:居民權益、和平談 判、直接歸還。但香港有別於其他適用此三原則的「小殖民地」,它的人口甚多 (超過五百萬,比世界上七十個獨立國家還多),如果其居民強烈要求以自決方 式來決定其前途,筆者相信會引起國際社會的支持,而建立一個新的國際法範例。 不管怎樣,米已煮成飯,香港確定於今(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共,現在大 家所關心的是「一國兩制」行得通嗎?「一國兩制」牽涉多層面的問題。 先談法律層面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經一般國際條約簽訂的方式作成(由雙 方政府代表協議和簽署並經雙方立法機關批准生效),因此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 的國際條約。首先遇到的就是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優先問題。關於此點,國際 法學界有多種學說,各國憲法也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舊憲法大致傾向國內 法優先論,新憲法則傾向國際法優先或協調論。國際趨勢是傾向國際法優先論。 中共憲法並無關於國際條約與憲法關係的規定。至於國際條約是否優於國內其他 法律,中共憲法也無明文規定,但基於「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則,以及中共 近年所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如涉外經濟合同法、民事通則、民事訴訟法等等)都 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國際條約優先是很明顯的。 中共憲法第卅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 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香港特別行 政區和香港基本法的法源。將來香港的地位和各種制度就根據三個法律:中英聯 合聲明、中共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九七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所以將來會有三種 法律體系:原有的法律(即以英國法為主的體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習 慣法、附屬立法等),香港基本法,和九七以後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在「一 國兩制」原則下,無論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多高,它的法律制度不能是一個獨立國 家的法律制度,而必然是中共法律制度中的一部份。因此「區際法律衝突(即一 國內部發生不同地區不同法制的法律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這個衝突可能發生在 香港與澳門(後者將於一九九九回歸中共),以及香港及內陸之間。在未制定全國 性的統一法律衝突法之前,可能會很複雜,終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中共憲 法六十七條規定)。 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一切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者,均將無效。基本法既是由中共全國人大所訂, 其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所以實際上香港特區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將分別由特區 的法院和人大常委分別行使。而基本法同時屬於中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香港特 區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一旦基本法產生疑義時,爭議兩造各以其法律體系的觀 點堅持時,又將如何解決? […]
1996-11-08 吳濁流的民族認同--以《亞細亞的孤兒》作初探由於文學不只是反應寫作當時的文化、或者是政治權力關係而已,它 還隱含著規範性的暗示,也就是什麼是理想的生活(或政治關係),因此,作品 本身的論述就是力量的泉源 (Zuckert, 1995: 189), 我們自然要嘗試著去挖掘 濁老明顯與隱晦的訊息:到底什麼是台灣人適切的國家認同?
1996-09-04 第二次大戰前「台灣人意識」的探討-荷蘭、鄭王朝、清國時代荷蘭、鄭王朝、清國時代 荷蘭時代的台灣住民 台灣原住民,是屬於馬來‧波里尼西亞系人。 1624 年來到台灣 的先驅宣教師萊特把台灣的原住民分為十一個政治單位,可是每一個 都還不脫部族社會的狀態。 漢族系人移民台灣被認為從很早的時代就有了,然而事實上,移 民地區只限於澎湖群島而已,而且即使在最盛期,澎湖群島的總人口 也只有數千人而已。最初佔有台灣本島一部份的荷蘭台灣政府從大陸 招徠漢族系移民,而在最盛時其人口總數也才二萬五千人,若再含澎 湖的人口也不過是三萬人左右,但同時期的原住民卻已約有四萬人。 從福建、廣東移入台灣的移民一向都被當作「漢族」,事實上, 華南的住民不應該被視為是純粹的漢族,關於這一點,即使持漢民族 主義觀點的研究者也承認這個看法。而且,這些移民在渡台之際,因 為受限於台灣海峽的強風大浪,所以以男性居多,因此和台灣原住民 通婚的情況相當多。 1625 年,在荷蘭統治之下,以郭懷一為領袖的漢族系移民對荷 蘭台灣政府展開大規模的叛亂。這個事件的重要性在於它可以說是爾 後台灣史上頻頻向統治者反抗的一個先聲,可是,如果把這個事件當 做「台灣民族主義的覺醒」,似乎並不恰當。因為正如筆者以下所要 敘述的,台灣民族意識的產生,還需要近三個世紀的時間。 關於東都(東寧) 從荷蘭、西班牙開始,再經過鄭氏王朝、清國、日本、中華民國 的統治,漢族系人口急速地增加,相對之下,原住民人口不但沒有增 加,反而受到漢族系人的壓迫,因此兩者的對立關係一直到日本統治 時代中期還持續著。 漢人之所以移入台灣,主要是基於經濟因素和為了逃避戰亂,至 於政治性的移民,只有 1661 年鄭成功的軍隊和 1940 年代後半的國 民黨兩次而已。 鄭成功進入台灣後,在台灣建立了鄭氏王朝。客觀來說,鄭氏王 朝像個獨立國,因此台灣人尊稱鄭成功為「開山王」並非沒有道理。 漢族台灣人的祖先向台灣移民,在時間上大約是從荷蘭時代到清朝統 治末期這 270 年之間,儘管彼此前後相隔得很久, 可是大家都以跟 隨鄭成功入台的那批人當作是自己祖先的傾向卻很強。 中華民國政府向來主張鄭成功把原本屬於中國領土的台灣從荷蘭 人手中光復。因此,他們把鄭成功視作「中華民族」的民族英雄來加 以崇拜。不管此舉是為了達成台灣人傾向中國的宣傳、還是「普天之 下,莫非王土」的中華沙文主義思想所導致,基本上都是後來的附會 。因為,事實上台灣本島在傳統上並不屬於「中國」王朝領域的一部 份,因此怎麼可以說是「回復」中國呢?甚至連親中華民國政府的台 灣人楊雲萍也批評這種說法,他認為這種說法表面上雖是要褒揚鄭成 功,可是結果卻適得其反,為此楊雲萍提出他的疑問-為什麼一定非 要說「光復故土」不可?而不能視之為新領土的「開拓」呢? 然而,事實上,即使主張台灣是鄭成功「開拓」的中華民國政府 學者,也將鄭成功的事蹟視為是「中華民族」的偉業。誠如以下將要 […]
1996-08-19 國家認同和政治支持:民進黨的理解和誤解當政黨的意識型態區隔逐漸模糊,能力和操守的比重逐漸加大。單是臺灣意 識的訴求,愈來愈不足以吸引民眾的支持。可是在其他的面向上,民進黨不但沒 有刻意經營,反而肆意而為。臺灣已經進入一個全新的政治環境,民進黨似乎完 全沒有準備,而且也不願意準備。這才是民進黨最大的危機。
1996-08-02 核四替代方案--路不會只有一條現任職: 美國聯邦政府公共衛生署 提高能源效率是使用能源最安全、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它不僅可以減緩 興建新電廠的需求,而且可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 根據美國電力研究所 (ERPI) 研究指出, 以目前的技術而言,可省目前所消費電力的 24% 至 44%,比美國政 府所預計要達到的目標還高。 提高能源效率可從生產、供應和消費三方面著手。據最保守估計,經由提高 能源效率,在短期(五至八年)內,不必再建任何新電廠,非但可以滿足電力需 求,而且還可關閉舊有的核電廠或污染高的火力發電廠。 第一方案:善加使用裝備容量,即可免建核四廠 截至 1992 年底,台電共有 19,246 百萬瓦的總裝置容量,而該年總發電量 係為 938 億度,其全年發電容量因素或設備利用率祗有 55%。 假如總裝容量, 日以繼夜,終年不斷發電(即乘以每天 24 小時, 一年 365 天),理論上年產 電量應是 1686 億度。但實際上,由於發電機組別的不同,各裝置容量得加以修 護或填換燃料而停機,且部分水力發電因受流水榮枯影響,難以善加利用,因此 裝置容量因素無法達成百分之百,這是我們所理解。但若能在管理上,加以改善 ,使物盡其用,定可提高發電量。 目前,台電每年因機組檢修,失去 510 億度 電力生產, 其他可能是當機或不明原因而失去 238 億度電力, 全年損失 1630 億元收入(每度售電價 2.18 元計)。假如以設備利用率 70% (核四預計 發電容量因素)計,全年台灣因管理不善,因而減少 1103 億元的收入。 […]
1994-09-04 戰後台灣獨立運動與台灣民族主義的發展台 灣人如果與他們同樣擁有中華民族意識, 即難以對抗中華人民共和 國。 台灣獨立運動者的這種憂慮,自一九五○年算起已經經過四十 五年了,但是這種憂慮,卻仍然是一個現實的問題。 不過變化是有 的。 台灣民族主義由「台灣人對中國人」的模式,變成「台灣人對 中國的中國人」的模式, 而「在台的大陸系人」已經不再是被排除的對象了。 顯然,台灣住民正處於「族群大融合」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