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茗顯◎台獨聯盟辦公室主任 ■獨立革命的理論 獨立就如同航行於茫然未知的海上。林肯說過,神祕的千絲萬縷的記憶塑造一個完整的民族。大英帝國有光榮的歷史與文物,要割斷這些讓人懷念的記憶不是容意的事。要獨立建國,爭論是難免的。 要創建「共和政體」,也需要信心。在1688年,英國發生未流血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王位順利繼承。因此「革命」字眼不會引起恐懼,但是「共和政體」(Republic)則會。因為在過去,共和國動盪不安而且短命。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認為共和國需要羅馬人的美德(Roman virtue)才能維持,但是當時的美洲殖民地無此美德。 這些激進份子比較出名的是: Samuel Adams, John Adams, James Otis, James Wilson, Thomas Paine等等。一開始,激進份子的理論可說全然關注於在英國憲法之下殖民地人民應享的權利,最後才進展至獨立革命。殖民地反對英國國會(parliament)權威的主要論點是:亞美利加人有權享有英國人享有的所有特權;未經英國人或其代表同意的所有法律,英國人可不遵守;殖民地的人民在英國國會裡無代表,因此,他們也不必遵守國會通過的法案。而英國的看法是:兩個至高無上而且獨立的權威無法同時存在一個國家之內。殖民地人民認為他們反對的是英國國會,不是英王喬治三世,然而英王是最高權威。英方認為自從1688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威廉與瑪利即位,宣誓遵照國會立法,統治大英帝國及其所屬領土,國會就是英國最高權威。這是憲法論戰,雙方對憲法的解讀不同。直到1776年五月,殖民地鬥爭的對像一直是國會,未碰觸君權。 歐提士(James Otis)在其《英屬殖民地的權利》(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一文中認為: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上帝,議會的法案如果違背上帝的自然法則(natural laws),即違反永恆的真理、公平和正義,就當然無效。他認為,即使下級觸犯法令,上級應否決其行為,而不是摧毀下級,如果居住在領土上的子民的基本權利可被上級剝奪,這將使上級握有置下級於奴隸境地的權力;即使對被征服的敵人和反叛者,如此作也是不對的。 歐提士總結其理論:平民政府屬於上帝;政府的執政者原來是全體人民;他們可委託政權給任何其所喜歡的人;此種委託是為全體大眾公益的信託;根據英國憲法,受此委託者是:英王,上、下議院,不管在英國國土(realm)或領土(dominions)境內,是至高、神聖、無法被壓制的立法權;當王位繼讓時,原來的契約粉粹;遭受革命後,政權的信託契約重新再確立,所有領土內的人民的權利與自由更完整地再被解釋和認定;在此建立過程以及王位的繼承與結合,喬治三世陛下是合法的國王與最高統治者,加上英國國會,他也是大不列顛、法蘭西、愛爾蘭以及其所擁有的領土(the dominions thereto belonging)的最高立法者;這部憲法是目前存在地球上,最自由,和到目前為止最好的;根據這部憲法,在其領土上的每一個人都是自由人;英王陛下的任何領土,未經該地同意時,不能被課稅;在最高或下級立法機構,每一地方有權選派代表;拒絕如此,有違憲法理論的實踐;殖民地是附屬領土,為使全體都十全十美,它們不但應該繼續享有下級立法權,也應該在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有某種比例的代表;如此將使不列顛帝國的全部堅強團結在終極和平與繁榮裏,使其春秋萬世無懈可擊。 詹姆士威爾蓀(James Wilson)在其《論國會的權威》(On the Authority of Parliament)一文中說,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末經同意,無人有權利將權威加諸他人。所有合法的政府都建基於受其統治的人民的同意;給與此項同意的目的是為了:除了在各自獨立、末結社成群的自然狀態下已享有的之外,能確保和增進被統治者的幸福。結論是:社會的幸福是任何政府的首要律法。這項規則基於自然法:它必須支配所有的政治原理;它必須調控立法機構本身。人民有權利堅持這項規則被遵守奉行;人民也有權利要求立法機構在道義上保証它會遵守。如果人民沒有第一項權利,他們是奴隸,如果沒有第二項權利,他們隨時身處遭受奴役的險境當中。 約翰亞當斯在其《順服等同奴役》(Submission is Slavery)一文中說:世界上有兩種人,自由人和奴隸。自由人的定義:他不受非其所同意的法律的約束。亞美利加人對於國會的法案無法給予或保留同意權,因此他們不是自由人。 親英方的丹尼爾雷納(Daniel Leonard)認為:兩個最高而且獨立的權威無法同時存在於同一國家,如果我們是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我們必須接受這一國家的最高權力的統治,而那權力被賦於國會。針對這論點,約翰亞當斯說:他同意,就如同一宇宙中無法同時存在兩個最高主宰。因此他強調,美洲殖民地的立法機構是唯一的、最高的權威。 湯瑪斯培恩(Thomas Paine) 在1737年生於英格蘭,在他到美洲之前,一生是接連不斷的失敗。1774年12月他帶著弗蘭克林(當時殖民地的駐倫敦專員)的介紹信移民到費城,在賓州雜誌(Pennsylvania Magazine)當編輯。抵達美洲後不久就發表文章:遣責黑人奴隸制度,強烈主張解放,主張女性享有平等的權利,提議國際版權法,遣責虐待動物,恥笑決鬥,要求廢除以戰爭來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執,而且很快就關心、投入殖民地的運動。 湯瑪斯培恩寫了一本影響世界歷史走向的小冊子,叫做《常識》(Common Sense,1776年一月十日出版)。據估計這本小冊子發行50萬冊,加上當時報紙的轉載和盜印書的流傳,曾經閱讀過該本小冊子的人超過百萬人(當時的總人口約兩百五十萬)。這是一本流傳非常廣泛、影響非常深遠的小冊子。 這本小冊子公開主張殖民地必須宣佈獨立,鼓吹殖民地人民為獨立而戰,獨立是唯一解決和英衝突的方法。「它不只事關一天、一年或一世;世世代代子子孫孫都受這場對決的牽聯」。他呼籲殖民地人們,不要再妄想和解(reconciliation),因為臍帶已斷(The last cord now is brok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