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7-09 請這個「主權國家」明定「領土」範圍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台獨運動正在崩潰中 根據民意調查,二千一百八十萬台灣人的絕大部分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統治。雖然大部分的台灣人共享這種感情,但在政治理念上卻分為(1)支持中華民國體制與(2)支持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前者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而傾向維持現狀。後者則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外來政權,而主張必須終結之,甚至加以打倒以實現台灣的獨立建國。 蔣家獨裁政權時代這兩個類型,你反我壓、壁壘分明。但在解嚴以後的自由化,尤其是由於國會的全面改選、總統民選,中華民國體制台灣本土化以後,部分台獨運動漸有轉移陣營之現象。 台獨的精英幾乎集中在民進黨,而民進黨相當部分的大老,最近數年來一再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民進黨執政後,不必也不會宣布台灣獨立」這種講法。他們不直言他們所指的這個國家叫做中華民國,也不明言反對台獨,有時卻會自稱是台獨基本教義派,似是柔情未斷的樣子。不過,當他們不諱言「公投、獨立宣言是沒有責任,又是愚蠢的主張」,這種蔣政權時代已經聽慣的罵語時,吾人發現整個台獨陣營正在崩潰中。 ■中華民國體制仍是斷送台灣領土權給中國的凶手 第二次大戰後的現代台獨運動有兩支理論大柱。一則「消滅中華民國體制」,一則「抵抗中國侵台」。 為甚麼要消滅中華民國體制呢?因為中華民國不但以獨裁與壓制的方式統治台灣,而且將台灣領土權中國化。時過境遷,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時間上已經超過五十年,在國際法上對台灣領土權的主張,已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而且由於統治階層的本土化,外來政權的性格也大大地改觀。「消滅中華民國體制」這支理論大柱面臨挑戰是難免的。 雖然如此,吾人仍認為承認中華民國利少弊多。 台灣人認為日本放棄台灣以後,台灣領土權當然歸還台灣人;中國卻主張台灣屬於中國。這個未曾統治過台灣的中國政府對台灣領土權之主張之所以在世界上能有一定的份量的主因在於中華民國的存在。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它是一九一二年成立的中國政府;以後曾與中國共產黨政權爭聯合國代表權一直到一九七一年。又,一直高喊反攻大陸到蔣介石之死為止。而且長期間在國際承認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演零和鬥爭。凡此種種都促使世界認為生存在台灣的這個中華民國不折不扣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的競爭者。最嚴重的是中華民國政府一貫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台灣人若不幸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人的國家,最少在理論上會與中國糾纏不清。 ■將錯就錯,宣佈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 民進黨是台獨陣營從來所寄望的政黨,吾人寧願看到民進黨主權問題的新見解動機不在於選舉花招,而在於透過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言論用以希求各國的承認。既然如此,民進黨最好將錯就錯,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其領土範圍為「台灣(當然包含澎湖)」。既然大家怕公投、獨立宣言會觸怒中國,也不會使世界各國以為「台灣又在胡鬧」罷。縮小自己的領土範圍會成為非難的對象嗎? 至於為甚麼不說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金馬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已另文論過了,在此不贅言。不過要加一句說明:金馬的問題就讓國民黨政權說嘛。「最好的提案是讓也人有修改的餘地」,不是這樣最好嗎?
1998-07-06 國家主權獨立的政治分析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 (共和國雜誌1998年7月,第五期) ■國家定位的認知分歧 近來國內各政治勢力對於台灣國家定位的認知及論述,經過自我表態及相互論證,各自立場逐漸有較清 晰的圖像區隔。大致而言,國民黨 (註1)與新黨 (註2)主張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則力主戰後以來 (註3),國民黨所統治的台灣事實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獨立國家 (註4);獨派則以為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都還不能算是真正的主權國家。當然,也有人認為台灣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統派視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只是地 理名詞或地方政府;獨派亦有「台灣還談不上是一個國家」的說法。我們把這些看法繪成光譜。 這些分歧的看法,除了涉及政治立場與宣傳上的修辭外,多少也與語意上的含混及歧異脫不了 關係,比如對主權獨立的內涵無共識,造成實證觀察及判斷上的南轅北轍;又如對國家、政府、元首的概念不分,因此把台灣人當上總統投射到政府(或政權),除 了賦予統治的正當性,更認為台灣有自己的國家,即中華民國。 一般所謂的「主權獨立國家」或「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大致是指一個國家具有「主權」(sovereignty)或「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簡單來說,主權是指「在特定領土範圍之內,一個能夠行使至高無上權威的政治實體 (political entity)」。不過,不論是在學理上或是實務上,主權這個概念的意義或指涉之物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空物移而一直在演變,連專門研究主權的政治學 者都覺得它令人捉摸不定 (註5)。一般人習慣把主權獨立與人民、土地、及政府併列為國家存在的四大要素,它們是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卻非充分條件 (註6)。眼前台灣要成為一個國家,最缺乏的是主權。到底主權有什麼功能?為什麼每個國家都珍惜其主權?國際上往往以主權的有無來判斷一個政治實體的地 位,彷彿嬰兒受洗一般,也有人稱之為國家進入國際舞臺的入場券。具體而言,主權往往意味國際社會承認該國存在的正當性,同時也伴隨著國家可以享有各種國際 上的基本權利,並且有義務捍衛境內人民的福祉。 主權既為法律(國際法)用語,更是政治(國際關係)名詞。傳統的用法是把主權當作是一種法律地位,看一個國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權獨立,進而推論它在理論上應該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這種詮釋把主權當作是一種規範性的原則,視主權為全或無的概念,罔顧國際現實。 Fowler與Bunck (1995: 64-69)將上述用法稱之為「塊狀」(chunk)的觀點。他們主張以「籃子」(basket)的方式來觀察實際上對主權的用法,也就是每個國家都有一 個籃子,但是裏面裝的東西卻因國而異,也就是說,各國因其相對能力而有不同的權利及義務,因此主權獨立是相對的概念,而非絕對的。 在這樣的認識下,我們初步來看一般所謂主權的內、外兩個面向。對內來說,主權意味政治實 體在領土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外來說,主權代表其他國家承認上述權威(Biersteker & Weber, 1996: 2)。此即一般所謂的「內部主權」及「外部主權」 (註7)。這種傳統性的概念性分法,乃根據主權行使的範圍(或對象) (註8),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兩者是分不開的,因為國際社會的承認除了看外部是否有相互競爭的權威,也看內部的權威是否穩固;相對的,國家對內的權威是 否被接受,也端賴該國是否有能力維護獨立自主。 相對之下,我們根據Thomson (1995: 219)的操作定義,主權是「國家的內部及外部的行為者承認在其領土範圍內,它有絕對的權威去強制干預任何活動。」進一步抽絲剝繭,把主權解構成四個成 分:權威、領土、人民、及承認(Biersteker & Weber, 1996: 3)。由於這四個成分都是經過社會建構成來,尤其是前三者的內涵變動,更是牽動著國際社會對主權承認的作法。我們將在下面分別作討論。 ■ 權威:正當性及有效統治 「權威」(authority)是指國家對內是否有絕對的統治權。權威有兩個層面︰正當性及有效 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是指政府被人民接受的程度。在過去,國民黨內戰失敗避秦台灣,卻又以中國的正統自居,而民間則將其所謂的法統嗤 之以鼻,視之為外來政權。近年來,國民黨為了防止政權瓦解,開始著手分期付款式的自由化,尤其是1996年的首回總統選舉,連在野陣營都投入,很難不說國 民黨政權的正當性已大為提高。 然而,為什麼百姓對國民黨政府仍然無法心悅誠服呢?追根究底,民間不滿的是政治、社會、 經濟、文化制度仍然是舊體制殘留下來的,充其量不過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國體制,並非由台灣人自己親手擘建的,自然難以加以認同。這種心理上對建國 (state-building)刻骨銘心的集體參與感,並非機械性的投票主義所能取代的。 「有效統治」(control)即所謂的治權,傳統上是指為確保正當性被人民接受而具備 […]
1998-05-09 日本內閣會議通過周邊事態法案為落實新的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日本內閣28日在會議中通過周邊事態法案等相關法案與協定修定案,並提交國會,該法案規定日本周邊有事時,日本支援美軍的內容及實施程序,不過因為社民黨反對此案提交國會,以及自民黨內目前有中央部會改革基本法及財革法等重要法案正待通過,周邊事態法案在本次國會會期獲得通過相當困難。 28日內閣會議通過的法案,除周邊事態法案之外,還包括救僑時得動用自衛隊艦艇的自衛隊法修正案,以及在周邊發生事態時,美軍與自衛隊後勤支援程序的美日相互提供後勤支援協定ACSA修正案;由於ACSA修正案今天在內閣會議通過,正在日本訪問的美國務卿阿布萊特女士和外相小淵惠三遂簽署了這項修訂好的法案。 社民黨一再表示,周邊事態法案在憲法上的疑點甚多,執政黨應繼續協商,反對內閣會議通過此法案,但是自民黨認為「應更重視外交而非僅國內政治」,因此對於早日通過堅不讓步,法案今天是在不顧社民黨反對的情況下通過的。 新指針相關的周邊事態法案,賦予自衛隊支援美軍後方及協助搜救美軍等新任務,並且要求日本地方政府及民間企業團體援美;法案中並同意自衛隊在搜救美軍等時為自衛而得使用武器。此外,對於周邊事態之認定程序等並不需要日本國會同意,但日本自民黨內部亦有少數聲音認為有必要由國會同意,因此於自衛隊活動的程序等問題在今後朝野政黨協議及國會會議中,將再繼續展開討論。新指針相關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周邊事態法案 ─日本政府在面臨周邊事態之際,實施後方地區支援、後方地區搜救活動、船舶臨檢活動及其他必要的因 應措施。 ─有關部會互相合作。 ─首相對面臨周邊事態因應措施之基本計畫,尋求內閣會議通過。 ─防衛廳長官規定自衛隊後方支援、後方搜救行動、船舶臨檢活動之實施要項並下令實施、船舶臨檢範圍 包括「領海及周邊的公海」。 ─政府(中央)得要求、委託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合作。 ─首相向國會報告基本計畫之決定及變更。 ─在後方搜救及船舶臨檢時,為自衛得使用武器。 二、自衛隊法修正案 ─因緊急事態而撤僑的運輸工具除飛機之外,也可使用船艦及直升機。 ─為保護自衛隊隊員及僑民的生命得使用武器。 三、美日相互提供後勤支援協定(ACSA)修正案 ─不包括武器及彈藥的提供。 ─在面臨周邊事態之際,得互相提供物資及後勤,包括武器零件及燃料。 ─原限定於平時對美提供物資行動擴大至周邊事態亦適用。
1998-05-09 台灣的友人──宮崎繁樹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宮崎繁樹先生在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教授安排之下,來訪台灣。宮崎先生是一位人格高潔的士大夫,是代表現代日本人的良心。他又甘願以實際行動幫忙需要他扶持的台灣人,是一位台灣人真正的朋友。 1974年,阿美族人被改日本名字中村輝夫(漢名李光輝)的蘇尼勇一等兵,不知道戰爭早在二十四年前結束,在莫洛太島堅守崗位。那時,宮崎先生心中萌發出被迫參與大東亞戰爭,同嘗苦難的台灣士兵,是否和日本人同樣得到補償的疑慮。在明治大學授課的王育德教授,正結集在日本的台灣人為同胞爭取補償。宮崎先生知悉後,一起組成「台灣人原日本兵補償問題的思考會。」 宮崎先生主動組織自由人權協會的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到國會陳情,走上街頭,向媒體宣傳的各種活動都可看到他挺直的身影。他要求日本政府對死者發放撫恤金,對傷殘者給付慰問金,並發還儲存於日本軍事郵局的存款。 他向日本政府陳訴:對日本人戰死傷者,戰後國家用《援護法》、《恩給法》實行補償。唯獨台灣原日本兵在貧病中苦等日本的補償救濟。他們年齡老邁,現在再次拖延補償時機,日本將永遠失去對台灣人的信義,因此企盼即時制定補償法。 這是代表原日本兵提出訴訟的原告鄧盛,未得分文補償,空留滿腔義憤過世後,宮崎先生發表的文章。 鄧盛在1943年7月,被派往南太平洋拉巴烏爾,於戰地受傷。切斷右手上腕,左眼失明。戰後,他在殘傷斷截的右手腕,用粗繩緊緊綁住鋤頭,左手緊握鋤柄耕田維持生活。宮崎先生陪伴鄧盛,向日本政府討取公義。雖然鄧盛在世時未領到補償,但至少在孤獨、殘傷、窮困中掙扎的時候,有扶持他、給他希望的日本友人。 1985年8月26日,東京高等裁判所裁判長柳川俊一在判決書中呼籲,立法、行政兩廳應該趕快挽回四十年來日本對台灣人原日本兵的不平等待遇,以恢復日本的國際信用。 整整十年,以王育德、宮崎繁樹兩位為「磨仔心」,為原日本兵討回公道的活動,終於讓日本政府編出六千億日圓的預算,給付戰傷、傷亡、重病者總共三萬人,每人兩百萬圓的慰問金。從印發傳單開始,拜訪國會議員、遊行示威、募款到編印「思考會」刊物,歷經了辛苦。兩位「磨仔心」於事成後從未請功或要求獎賞。
1998-05-09 評析「連美制台」共謀論第二管道及奈伊提案 今年正月美國前國防部長斐利(Perry)帶領一群國防部、國務院、以及白宮前官員,訪問北京,然後到台北。此訪問團雖自稱是非官式,但帶著濃厚的官方味道。他們出國之前,到國防部、國務院等機關,傾聽指示。臨行政府官員又祝他們「第二管道」任務有成。 斐利的主要目的似乎是警告民進黨的領袖人物,如果民進黨於公元2000年贏了執政權,切不可有刺激中國的行動。如果台灣宣佈獨立,引發中國犯台,美國將袖手旁觀。第二管道另一個任務即是促進中台對話的恢復。 三月八日,訪問團成員之一,前國防部助理卿奈伊(JosephNye,Jr.)於華盛頓郵報發表「台灣交易」一文,轟動了台北、東京以及美國的外交界,他的提案有三部份。 美國再申述「一個中國」及「不可訴諸武力」的政策。美國應該聲明如果台灣宣告獨立,美國不僅不承認亦不保衛台灣,還要極力阻止其他國家承認台灣獨立。 如果台灣堅決丟棄宣佈獨立的念頭,並且確認台灣乃中國的一部分,北京可以不反對台灣參與一些國際活動。 台北應該發誓戒除任何朝向獨立的步驟,誓約加強兩岸對話,並且鼓舞對中國更大量的投資。 ■關於第四公報的猜測 四月三十日國務卿歐布萊特(Albright)於北京記者會見,說中國已在起草中美第四公報,不過具體內容還在商議中。五月初一,日本產經新聞以「國務卿提示新的台灣公報、標題、報導此事。日本雜誌《選擇》於四月號之一文,甚至斷定柯林頓六月抵中國之時,奈伊提案將正式成為美國的政策。只因第二管道及奈伊,均明顯地偏袒中國侵台的野心,關於第四公報的猜測,更有信憑性。 去年江澤民訪美之時,國務院發言人陸賓(JamesRubin),口頭聲明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台北最近紛紛論,柯江會後的第四公報或共同聲明,是否將所謂「新三不」(即不支持台獨,不支持加入聯合國,以及限制對台軍售)形諸文字。據傳李登輝總統已向美方表達,如果「新三不」聲明實現,台灣將斷絕與中國的談判。因此國務院承諾不做任何不利於台灣的聲明。不過國務院副助理卿謝淑貞(SusanShirk)於五月二十日再申述原本的「三不」,仍然是柯林頓政府的台灣政策。 不管江柯會談之結果如何,柯林頓偏愛中共,而歧視台灣的態度,恐怕很難改善。江柯兩首腦,協定密約,陷害台灣的可能性,不得不防。 ■「連美制台」共謀論 日本前駐泰國大使,岡崎久彥出生於外交官名門、牛津大學畢業,他的父親曾任駐蘇聯及駐英國大使。岡崎大使是著名的政略專家,在日本的報紙、電視,經常可以看到他的時事評論。五月底,他於讀賣新聞發表專文,「台灣的自由可以保持否?」。 他的主題如下。中國正在致力於軍隊現代化,發展新進武器,培養足以大舉犯台的軍隊。不過五、六年之內,台灣的軍力占優勢。中國又須要一段時間,解決種種經濟問題。中國最掛慮的事,就是台灣於這段時期之內,宣佈獨立,使中國狼狽不堪。因此中國根據「連美制台」的策略,要求美國施壓,令台灣拋棄宣佈獨立的機會。一直到2005年以後,軍力平衡,逐漸有利於中國。最晚於2010年,中國將具有輕易擊敗台灣的軍力,屆時台灣不得不投降,其間中美是「戰略夥伴」,美國企業可在龐大的中國市場謀利。 岡崎大使惋惜,美國竟然願意與中國共謀,做出違反民主理想的卑鄙行徑。吾人不知他的中美共謀論說,是否有具體的來源,或是他根據數十年的外交經驗及觀察,而到達的結論。不過自數年來美國政府對於中國一邊倒的作為,以及柯林頓最近的發言(例如「俄羅斯及中國都在演變成為民主國家」)來看,吾人認為中美沆瀣一氣,共謀害台的可能性,絕不可忽略。 ■因應之道 其實美國會如此蔑視台灣,也是因為國民黨政府主張台灣乃中國的一部分,政府的終極目標是被中國統一。先自侮而他人辱之,咎由自取。 台灣若欲生存於中國之外,繼續發展獨立的民主國家,必須有勇氣面對現實,捨棄維持現狀的妄想。外交方面,政府應該與國外的台僑(例如美國的全美會、FAPA、WUFI)連繫,對G7諸國宣揚台灣在政治、經濟上的成就,全力獲取國際社會對於台灣民族自決的支持。內政方面,趁早制憲,澄清國家定位。建立堅強的國防軍力及保衛台灣鬥志。因為2005年以後,中國隨時可以攻台。除非台灣願意投降,台海之戰,恐難避免。 柯林頓的任期還有兩年半,台灣的處境,可能更惡化,不過以美國總統的權力,也不能杜絕台灣的生機。美國國會議員大多數欣賞台灣的民主化。媒體、智庫、學界裏,擁護台灣的人士也不少。美國人民對於台灣的支持率也相當高,根據最近史奈德公司(FrederickSchneidersResearch)的民意調查,81%的受測選民表示,如果北京高峰會損害台灣的安全,他們會關切,60%的受測者認為台灣是「個別的主權國家」。台灣關係法以及1972、1979、1982年的三公報,都還未反映過去十年來台灣政體的民主化及本土化。倒是美國人民比為政者賢明且公正。台灣的前途與整個遠東的安全,有密切的戰略關聯。希望美國政府謹慎行事,千萬不可執意媚共,鑄成大錯。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只有台灣人民具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要台灣人民能認識台灣的危機,及時明確地表達建立獨立國家的意願,台灣的前途,雖然艱難,撥雲見日的一天,指日可待。
1998-05-09 山林文化的洗禮布興大立◎玉山神學院講師 在四月十~十二日基督教的受難日、復活節裡,筆者分別前往新竹五尖、鎮西堡兩間泰雅爾教會培靈。鎮西堡教會是尖石鄉最後山的一間教會,從竹東大約要花三、四個鐘頭的車程才能到達,那天卻來了二十位的漢人住在教會,當中雖然只有三個基督徒,卻都參加了該教會週六的培靈會、以及隔日的主日禮拜。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一件事,是在會後向當中的一位陳姓小學老師說:「來到這裡深山的原住民部落,路途不但遙遠迂迴,而且路面凹凸不平,辛苦你們了!」他說:「布興牧師,別這樣說,我已經四次來到這裡,空氣很新鮮,山中的景色非常優美,我雖然是個佛教徒卻鐘愛這裡山中的教會,特別教會裡極具泰雅爾文化特色的設備、及其壁畫中有關泰雅爾族神話故事的神靈橋(彩虹)、射日的勇事、創生的故事、昔日生活用具等等,促使我一而再、再而三的邀友來到這裡接受原住民的洗禮。」 「接受原住民的洗禮」這句話,把我愣住而陷入沉思中,原住民有什麼好處讓漢人來嚮往?原住民有什麼優良的文化值得漢民族來欣賞抑或接受?那位陳姓老師為什麼特別鍾愛鎮西堡教會?原來教堂內有關泰雅爾神話故事的種種壁畫,是一位台灣知名的本土青年畫家邱若龍所畫的,堂內共有十二幅泰雅爾族傳統的神話故事之壁畫,每一幅畫都有一個泰雅爾的深層故事。起先由牧師或信徒講解給初訪者,後來知道的人就爭先恐後充當解說員,來訪者無論是原住民或是漢人,經過壁畫的「洗禮」後,多多少少、有意無意的成為泰雅爾故事的傳播者與解說員。 當我在欣賞那些壁畫、並讚揚該教會的牧者與信徒有如此的洞見,將泰雅爾族傳統故事文化畫在堂內、交誼廳的壁上,供人觀賞之外,也讓人述說使之被傳述時,阿棟優帕斯牧師很氣憤地說:「對於本教會那些泰雅爾族傳統故事的壁畫,有些牧師不表苟同,並建議廢掉而改畫耶蘇及其十二門徒的畫像,」接著他很堅定地說:「為了泰雅爾族的文化與基督教的信仰之結合,我們不但不廢除,還要藉著我們的信仰,繼續述說我們傳統的故事文化。我們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喚起族人重視自身文化傳承外,另一方面讓越來越多來造訪的漢人朋友受到山林文化的洗禮。」 談到這裡,讓我想到住在台北「汐止花東新村」的一群原住民,當政府有意讓他們落居在「伯爵山莊」當鄰居時,該山莊住戶們將作意見調查來決定。嗨!台灣人正致力於族群和諧中,這些「伯爵」們對原住民還有如此種族歧視的態度。我們深感遺憾。然而,我們沒有權利責怪他們,因為他們沒有受過「山林文化的洗禮」;我們也不會生氣,因為他們還不懂怎樣去欣賞原鄉人的本土文化。我一直認為,當他們願意嘗試體驗「山林文化的洗禮」、並且用心去欣賞台灣道地原鄉人的文化時,我相信他們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會改變。 正如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一百多位學生們,在給伯爵山莊住戶的一封信中,如此寫道:「去年暑假特別為花東新村的原住民孩子辦了一次很成功的夏令營。……在那裡不管是大人或孩子,都有一些很明顯的特質:樂觀、友善、真誠、坦率,甚至是我們怎麼也學不到的與自然和諧共存、人與人互助分享等,這是原住民很特殊的生活方式與文化,而原住民也絕非像媒體給予我們的刻板印象中一樣,請問這些高雅的『伯爵』與『伯爵夫人』們了解多少?」所以,台灣人在過去四百年來,接二連三被荷蘭、西班牙、清代、日本、中國甚至西洋文化的洗禮之餘,我們豈非更需要台灣土生土長原鄉人那種與自然和諧涵養出來的「山林文化的洗禮」嗎?
1998-05-09 亞洲金融危機的處方以及其對亞太經濟發展的啟示四月三日上午,在台灣國際關係中心 (Center for Taiw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TIR) 和國際發展研究所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tudies, IIDS) 共同主辦『亞洲金融危機的處方以及對亞太經濟發展的啟示』的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皆認為,台灣在目前東亞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表現特別優異,並且一致認為台灣應該有權參加國際金融組織。 這項研討會假美國國會參議院辦公大樓的會議廳舉行,首先由台灣國際關係中心主任蔡武雄致歡迎辭。他說,『亞洲金融危機』是當前非常熱門的議題,不只是美國國會、柯林頓行政當局、華府地區智庫、各國大使館,以及許許多多的意見領袖和一般人民都非常注意關心;台灣國際關係中心願意在這個時候提供一個思考解決的方向。 接著由國際發展研究所的執行會長莊六雄介紹三位主講人,他們對亞洲的金融問題都有深入的研究。第一位主講人諾蘭 (Marcus Noland) 曾擔任美國總統的經濟事務高級顧問,出版了好幾本有關日本、韓國及亞太其他地區經濟發展的專書,目前是約翰普金斯大學客座教授,也是國際經濟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他對這次亞洲金融的危機作一個通盤性的檢討,並預言中國人民幣勢必貶值,只是時間問題,快者年底,慢則明年初。 溫德 (Joe Winder) 曾任美國國務院經濟分析研究處的主任,亦曾派駐日本、德國、智利和東南亞國協國家的經濟事務外交官,現任美國韓國經濟研究所的副教授。他主要分析這次韓國和印尼發生金融危機的前因後果。 另一主講人吳榮義是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中興大學教授,亦是台灣駐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及其執行委員會的總召集人,他還擔任過台灣政府經濟部及其他部門的顧問。他主要討論台灣在這次亞洲金融危機中所扮演的穩定性角色,及台灣金融結構的健全。 與會者皆認為這次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可預知性』,但是也充分顯現了各國經濟以及政治結構上的問題,最突出的例子是印尼和韓國,尤其是前者,它的政經勾結的嚴重性使得經濟改革根本無法推動。台灣是最穩定,未受波及的國家之一,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結構,加上活潑的民主政治使得政府無法壟斷金融市場,或官商勾結為所欲為操縱台灣的經濟發展。 吳榮義特別強調,經濟問題應該從經濟面上來考慮,尋求解決辦法,不應該受到政治因素的無理干擾;不幸的是,台灣不是國際組織的一員,遭遇問題只能自己尋求解決。他認為以寶貴的「台灣經驗」應該可以對世界經濟發展做出更有效的積極貢獻。 莊六雄在結語時呼籲,國際社會有必要做一些調整,讓台灣能夠參與國際組織,特別是台灣在經濟上的傑出表現不應該被忽視,美國政府應該支持台灣,讓台灣成為國際貨幣基金會的一員。 同時蔡武雄在接受媒體專訪時向文匯報記者強調中共不可處處打壓台灣在國際上的活動和地位;尤其當台灣願意接受外國救急的呼籲,誠心誠意在經濟和金融方面加以援助。最近不少美國議員反對美國撥款給國際貨幣基金救濟印尼的金融危機,他們卻期望台灣能伸出一臂之力加以救濟。台灣當然應該受到國際上應有的尊重和尊嚴。尤其在幫忙IMF的救濟活動,使台灣成為IMF的一員應是名正言順,不容置疑。 蔡武雄透露參加這次研討會的來賓包括國際院前駐聯合國副代表費浩偉、前台灣科科長班立德、副顧問宋漢威及傳統基金會、大西洋協會等數個智庫的代表。各國駐美大使館也派他們的經濟參事參與研討會,其中包括韓國、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羅馬尼亞、芬蘭、庫羅亞西雅等國。
1998-05-09 您所不知道的省政小朝廷李應元(立法委員) 有人說省長是最好當的官,因為省府錢多、人多、責任少。一旦出事了上有中央扛,下有縣市政府可推卸。但省府的編制到底有多龐大,資源有多豐富,說出來可能大家都會大吃一驚。 首先您可能曾有疑問,為什麼在新聞報導中常常可看見宋省長一下子在中興新村開會,一下子又跑到澎湖巡視地方建設,而兩者之間的時間竟是如此短暫,好像宋省長真有孫悟空騰雲駕霧的本事。事實上這是因為省政府交通處有一個編制五十多人的航空隊,提供宋省長飛航的服務,還不夠的話省農林廳也有直昇機可調用。這些現代交通工具,造就了一個勤政的現代孫悟空。而這麼充裕的資源,恐怕連行政院長都自嘆不如。 也許您經常收聽警廣的節目,但您知道他使省府的「傳聲筒」嗎?當政府已經宣示要將台灣建立成為一個科技島時,您知道省政府還有一個九十多人的「手工業研究所」嗎?過去台灣有嚴重的人口壓力,因此台灣省政府成立一個五百多人的「家庭計畫研究所」,不知道現在研究些什麼?竟然還需要如此巨大的編制。中央政府為使全國的資源能作合理的分配與規畫,成立經建會;省政府輸人不輸陣也成立一個經建會,一切朝中央看起。 即使您受過高等教育,關心國家大事,但您一定不知道省政府農林廳與糧食局的功能有何區別。但別洩氣,因為本來就沒人知道這兩個單位有何區別?到底要不要區別?糧食局在全國都有管理處,員工有一千多人,因為也沒什麼業務,所以糧食局台北管理處的大樓也充當省政府台北聯絡處。黃義交就是在此與台北的黨政記者接洽與周旋。 此外伍澤元在住都局局長任內貪污舞弊,也許您會責怪當時的省主席沒盡到監督之責。但住都局的辦公室在台北市八德路,天高皇帝遠,遠在中興新村的省主席實在鞭長莫及,這也難怪會出這麼大的紕漏。 有人說國民黨中央把省黨部主委換成連戰人馬陳庚金,為的就是牽制宋楚瑜。事實上省黨部比起省政府的田單黨部,實在算不了什麼;雖然省黨部有錢,但田單黨部的行政資源更有威力。因為省府官員同時兼任田單黨部幹部,這些官員在全國巡視業務、行使公權力時,同時就為其老闆打組織基礎。例如省衛生處透過全國二十二家省立醫院(連台北市境內都有省立醫院),建立省府在醫界的後援組織。又如省教育廳透過全省一百五十多所的省立高中,連成嚴密的文教後援網。 除此之外,省政府還有鳳凰谷鳥園、博物館、社教館、美術館、仁愛之家、銀行、自來水公司、鐵路局、台汽、港口、電影場、菸酒公賣局、唐榮鐵工廠等等,這些單位不只是侷限在台灣省境內,甚至延伸到北高兩市。說它是一個獨立的小朝廷,還有一點輕忽它。
1998-05-09 精簡省府組織要落實李應元(立法委員) 據報載中央決策當局計畫凍省後省府將留四廳一處,包括農業廳、文教廳、民政廳、建設廳、及管理處。對於中央的這套精省計畫,本人認為有為德不卒的遺憾。因為既然已經凍結省長及省議會的選舉,若還賦予省府太大職權的話,那麼在缺乏民意監督又權責不相符的情形下,日後延伸的弊病會更頭痛。 首先本人認為農業廳沒有繼續存在必要,應該併入中央的農委會。目前中央的農委會與省政府農林廳疊床架屋的情形最為嚴重,精減這個行政層級不但可以減少這兩個單位的公文往返,也可以讓整個農政業務的權責更加清楚。過去一發生天災後,中央政府對於受損農作物的補助往往要經過漫長的公文旅行。受災農民先向鄉鎮公所申請,然後送到縣府彙整,再送到省府(不知道幹什麼),最後才送達農委會;補助經費則依此反方向,經過層層關卡才到達受災農民。這個流程花個一兩年是很平常的事。 此外省建設廳及其所屬單位也可精簡。目前建設廳及其所屬單位如礦物局、省度量衡檢驗所、手工業研究所、台灣省新生地開發處,這些單位的業務不是可以與中央合併以減少行政層級,就是沒有存在必要而應裁撤。如工業、礦業、商業的登記管理業務;水權、地層下陷等業務都與中央經濟部各單位重疊,這個行政層級應該要精簡。此外目前政府的施政目標是要將台灣建設為一個科技島,那麼手工業研究所應該沒有存在的必要。至於新生地的開發,應該就授權給各地方政府來辦理。 至於將教育廳改為文教廳,基本上本人贊成,但必須將目前一百五十所的省立高中及高職移撥給各縣市政府,只將特殊教育的啟聰學校、各地社教館、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留在新省府的文教廳。因為每個縣市都有其歷史、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而這些地方特色應該都是高中高職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中學教育不應由省政府制訂統一標準,而應由各地方政府發揮自主性,因地制宜來編訂合適的教材。尤其是職業學校更應與地方的工商特色相結合,例如科學園區附近可以設立資訊專門學校、鶯歌地區可以設立陶瓷專門學校,三峽地區可以設立雕刻專門學校等等。 此外,據聞日後省府除了省主席之外,還要設置九個省府委員,並且是政務官。本人認為省府委員只要三至五人即可發揮其功能,名額太多反而讓省府委員一職淪為政治酬庸性質。況且台灣的政務官有全球最佳的福利,可以領退休金;一下子增加那麼多沒功能的政務官,恐怕民意也很難接受。此外目前規畫中的省諮議會議員為顧問或榮譽職性質,因不是全職工作,所以為無給職。這點本人贊成,並且要求嚴格落實,日後除了車馬費之外,絕不能再巧立名目支領各項津貼。 精簡省府組織的措施,就好像在減肥一樣,這過程可能並不舒服,但為了政府的行政效率,這是不得不的工作,絕不能害怕損及少數人的既得利益而將凍省工作打則扣。當這個流線型的政府組織架構完成後,就好像減肥成功的人,不但會更有活力,也會更有效率。
1998-05-09 我國的領海在哪裡?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頒布「領海及毗連區法」,其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台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針對中國政府領海法涵蓋台灣、澎湖之舉,台灣當局並未提出任何駁斥或嚴正聲明。 ■中國吃過界 台灣無所謂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國人大會通過簽署聯合國海洋公約,並公布「大陸領海部份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聲明」,將金門、馬祖、東引、烏坵劃為領海範圍。針對此舉,我外交部發言人冷若水表示,我們並沒有把中共當成另外一個國家,所以不認為中共簽署海洋公約是嚴重問題。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規定,各沿海國家可在其沿海設立兩百海浬專屬經濟海域,因此台灣、日本、印尼、菲律賓及中國之經濟海域勢必產生重疊。由於台灣無法加入聯合國海洋公約,再加上以上各國的「一個中國」的立場,它們只須與中國談判,而無與台灣談判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台灣的海洋主權及漁民權益必然受到嚴重影響。例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日本與中國簽訂「日中漁業協定」,雙方就兩百海浬經濟海域重疊部份,成立「共同暫定措施水域管理委員會」,範圍從北緯三十度四十分,向南延伸至北緯二十七度,涵蓋東海及黃海部份海域,雙方漁船可在此海域內捕魚及執法管轄。這塊海域是基隆及蘇澳拖網漁船的傳統作業漁場,根據農委會的資料,台灣每年約有五、六百艘漁船在作業,漁獲包括鯖魚、赤宗、馬頭魚、小管、透抽等高經濟魚類,總產八萬三千多噸,價值二十億元以上。所以說台灣漁民僅在這一海域就損失每年二十億元以上,而我外交部也僅能發表聲明:日本與任何第三者間的任何漁業協定,均不得侵害我國主權及漁民權益。 再如住於蘇澳東邊六十海浬的那國島屬日本領土,日本可以根據海洋公約主張該島所延伸的經濟海域,並以「中線」為準,則台灣漁船自蘇澳向東出海三十海浬,即已進入日本經濟海域,形成非法捕魚。又如台灣東南部海域,菲律賓亦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我國主權及海洋權益實已面臨非常嚴重之困境。 ■經濟海域重疊 啞吧吃黃連 一九九二年五月廿一日行政院審議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立法,該法在今(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才三讀通過,於一月廿一日公布實施。該法案大多參照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浬之海域為我國領海範圍,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廿四海浬之海域為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浬間之海域為專屬經濟海域;我國領海與他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專屬海域或大陸礁層與他國重疊時,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很明顯地,如果領海基線沒有劃定,以上這些規定毫無意義。關於此點,領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由行政院訂之,並得分批公告之。」在行政院草案中,原有「歷史性水域」的字眼,在審議中刪除。至於「分批公告」顯然為劃定有效管轄範圍預留空間,我們可視之為「務實」作法,沒有將「固有疆土」或「歷史性水域」作為領海基線。 ■公告領海基線 有法難行 然而,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之規定,沿海國正式設定經濟海域範圍,除了象徵性之宣告外,必須經過三個步驟:(一)通過相關立法;(二)依領土範劃定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兩百海浬為經濟海域,公告其外緣線的經緯度等詳細資料;(三)將此等資料送交聯合國秘書處。準此觀之,雖然早在一九七九年台灣當局曾經宣告兩百海浬經濟海域,但當時連領海法或經濟海域法草案都沒有,所以經濟海域的宣言根本亮無意義,執法單位或漁船在該海域捕魚都缺乏法律根據,今年初「領海及鄰接區法」之通過僅邁出第一步,政府要真正保護我國的主權及漁民的利益尚須儘快公告領海基線,並儘快申請加入聯合國。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看不到行政院公告領海基線,至於加入聯合國則尚圖以根本不可能成功的名義,如「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申請,實令人遺憾!
1998-05-09 從日本法制觀點看台灣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關連問題1998年4月26日民進黨產業政策研討會議 「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組」提出報告 一、前言 國土綜合規劃,旨在考慮國土的自然條件,從經濟、社會、文化等政策措施的整體觀點,對國土加以綜合利用、開發、維護,並使產業獲得適當的配置,以提高國民之福祉。台灣是一個國土面積小、人口高度密集的國家,以此有限的條件,更應重視綜合規劃國土與產業發展如何密切配合的問題。然而很可惜,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已逾半世紀,雖然在產業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發展,惟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之配合,卻因法制上的遲緩和執行上的偏差,顯露相當不搭調狀態,致引起一連串不良後果。諸如國土利用混亂,缺乏適當的規範,除了導致地價狂飆外,也影響各區域未能均衡發展,而且未發展出各自的特色;加之,環境受嚴重破壞,國民居住環境品質惡劣,甚至新產業建廠覓地不易,工業區位不當,已對今後產業後續發展形成障礙,這些都是亟待檢討的問題。 本文擬以日本處理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的經驗為對照觀點,探討台灣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及土地政策等問題。蓋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之前,台灣受日本殖民統治五十年,在此期間,雖然實施帝國主義式的剝削政策,但在產業發展政策上,諸如交通網與港灣建設、興建水利與郵電事業、振興糖業等,已奠定現代化的基礎,若干建設規劃,也可以看到類似在其本土實施的各種計畫的精神。更且日本戰後的開發行政,以戰前基礎為出發點,仿效歐美推動現代化發展的經驗,對國土規劃和促進產業發展的法制,不斷推陳出新,值得我們借鏡之處頗多。加之,台灣於戰後經過一段國民黨政府不正常統治時期法制發展的空白期之後,近十多年來,為求台灣生存發展,再度興起模仿日本國土規劃和產業發展策略之風潮。職是,以日本在此方面經歷的軌跡作為檢討之依據,或許較能具體凸顯台灣面臨的問題和應尋求的補救之道。 二、日、台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法律體系之比較 日本建立有關國土規劃的法律體系,始於戰後從混亂期逐漸復甦的一九五○(昭和二十五)年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該法規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應包含土地、水及其他天然資源有關之利用,水害、風害等災害之防除,都市、農村規模及配置之調整,產業適當之用地,電子、運輸、通信及其他設施之規模和配置,文化、厚生及觀光有關資源之保護、設施之規模及配置等事項。綜合開發計畫分為全國綜合開發計畫、都府縣綜合開發計畫、地方綜合開發計畫及特定地域綜合開發計畫。自一九六二年依據該法公布第一次全國綜合開發計畫後,迄至一九九八年已為第五次,每期都有不同的基本課題目標和開發方式,而且有關聯法制配合(見附表)。 我國雖於一九七九年發表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惟無法律依據,其後也未法制化,近半世紀來,無全國性國土規範法制,而一向都是以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各種分散之法規當作規範。迄至一九九五年,始由內政部研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預計今(一九九八)年會由立法院通過實施。 行政院所提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體系分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兩類,其所謂部門計畫和城鄉計畫,應屬於下位階的計畫,也可納入區域計畫法之中。這個法律與現行之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將構成我國規範國土規劃之主要法律體系。 然而日本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後未久,其工業化和都市化迅速發展,引起對國土利用問題的重視。當時人口和產業集中於大都市,使大都市地區土地供需緊繃,地價高騰,住宅、工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偏僻地區則人口過疏化。因而如何善加利用國土,乃成為全國性的問題,從而促成國土利用計畫法的誕生。該法分國土利用計畫為全國計畫、都道府縣計畫、市町村計畫,前二者與全國綜合開發計畫與都道府縣綜合開發計畫相對應。其土地利用基本計畫分為都市地區、農業地區,森林地區、自然公園地區、自然保全地區等。本來都市計畫法、農業振興地區整備法、森林法、自然公園法、自然環境保全法、對土地利用都各有規定,但該法則確立綜合土地利用基本計畫體系,以防止土地利用之混亂,並謀適正而合理的利用土地。此外,為了管理土地利用基本計畫,自一九八○年起,每年都實施土地利用動向調查,調查項目包括人口。有關之動向、土地交易動向、開發動向、交通設施整備狀況、基幹的整備開發狀況、地價的動向等,必要時得據以變更土地利用基本計畫(註1)。土地利用計畫為國土規劃最重要之一環,故宜有國土利用計畫法配合國土綜合開發法之實施,始有可能發揮國土綜合開發法之精神。職此,我國實不應忽略另制訂國土利用計畫法之必要性。 日本在國土綜合開發法之下,有一連串配合法制之建立,諸如成立國土廳(即署),先後制定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法,新產業都市建設促進法、指定新產業都市、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促進法、近畿圈整備法、都市再開發法、地價公示法、高度技術工業集積地域開發促進法、多極分散型國土形成促成法等等(見附表)。我國則在未制定國土規範和全國綜合開發計畫規範體系之前,先制定各種位階較低之法律,行政命令更是大行其道,故難免發生法律規定競合和主管機關職權衝突的問題。內政部主管官員曾坦承: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雖各具功能,惟未充分發揮,計畫性質亦多所重疊,未能符合社經快速發展;加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分屬兩套使用管制系統,且管制標準不一;在對整個國土無專法情況下,對於跨區域的土地開發與利用便無法令可為遵循(註2)。其實,我國現行國土規劃法律體系的嚴重缺陷,尚有:(1)主管機關多元紛歧,例如經建會都市及住宅計畫處可插手營建署的都市計畫業務;(2)省的主管單位形成多餘的累贅;(3)都市計畫等分散的法律缺乏總量的管制;(4)行政命令如牛毛,老百姓不了解,形成黑箱作業,主掌其事者,容易上下其手。 據上以觀,我們先應提升主管國土綜合規劃之行政部門為部級單位,至少亦應在行政院之下獨立設署。有關法律體系不是僅訂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即可解決的,而實應仿照日本相關法制,將行政命令法律化,制定一套完整之配合法律。 三、區域均衡發展與產業配置 一九九五(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經建會舉行國土綜合開發相關問題研討會,經建會公布新版的臺灣地區國土空間發展架構,從國際階層、全國階層、區域階層、地方階層,擬定「一心」、「二軸」、「三都會帶」、「二十個生活圈」的發展策略。「一心」是指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這是連、蕭二位內閣的施政主軸;而「二軸」則是指西部成長管理軸、東部發展策略軸;「三都會帶」是指北部、中部、南部三都會帶;「二十個生活圈」則包括本島及外島二十個生活圈。這是目前行政院方面提出最新的國土空間發展架構,而且是以生活圈為國土發展的基本單元,在這種金字塔形的國土發展架構中,以發展亞太營運中心為施政要務。 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其六大中心與空間區位之區域發展計畫有關連的,海運轉運中心以高雄港為主,台中港、基隆港為輔;航空轉運中心以桃園中正機場為主,可接駁至高雄、花蓮;金融中心只適合於都會區;媒體中心無地理區隔,其媒體園區初期將選擇台北附近地區;電信中心亦無地理區隔;製造中心則分散於全省各地之智慧型工業園區。台灣西部可依北部、中部、及南部作大體區隔,以台北、台中、高雄三大商業中心,配合北、中、南三地之國際機場、港口,規劃三大生產環境圈。(註3) 亞太營運中心的計畫將與亞太其他國家鄰近都市形成競爭關係。須知產業的發展雖然要靠創造和誘發,但也有自然生成而不可強行製造之部份,故其成敗尚難預卜,不過若是只求建立台灣為科技島,似無問題。但是無論如何都應與我國國土規劃和全國綜合發展或區域發展計畫相互密切配合。 謀求區域均衡發展及產業適當之配置,為實施全國綜合開發計畫所應重視者。我國目前的國土開發方式是屬於「都會據點發展階段」,類似日本第一次全國綜合開發計畫(稱「一全總」)所追求的,故日本的經驗,頗值參採。 日本一全總的基本目標是為了防止都市過大化和縮小地區差距,有效利用既存的自然資源,以及透過資本、勞動力、技術等各種資源適當的地方分配,以謀求區域間的均衡發展。該計畫謀求地區間均衡發展的方策是採用「據點開發方式」,將東京、大阪、名古屋及包含其周邊地區以外之地區,按其發展階段區分,使各地區與既成大集積關連起來,設定大規模的開發據點,同時並設置中規模、小規模的開發據點。再以良好的交通通信設施將各據點作連珠狀有機的連攜起來,使其相互影響;同時,也對周邊的農林業有好的影響。可見這是一種連鎖反應發展的開發方式。大規模的開發據點,分為擁有大規模工業集積的工業開發據點和擁有大規模外部經濟集積而扮演地區中樞機能的地方開發據點(都市)。為了使這樣的據點開發構想具體化,該計畫將全國區分為三:(1)過密地區(既成四大工業區),(2)整備地區(關東、東海、近畿、北陸),(3)開發地區(北海道、東北、中國、四國、九州),分別決定其對應的施策基本方向。亦即對過密地區採抑制產業集積和再編都市功能的配置;對整備地區則設定大規模工業開發地區、中規模地方開發都市等;在開發地區則設定大規模地方開發都市、大規模工業開發地區、中規模地方開發都市等(註4)。至於據點開發方式的具體策略手段,則先制定低開發地域工業開發促進法、新產業都市建設促進法、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促進法等法律。 二全總係採整備全國性網絡,使中樞管理功能之集積與物流機構體系化,再使計畫能發揮各地區特性的自主而有效率的產業開發和與環境保全有關的大規模開發計畫,使其與全國性網絡關連起來,同時進行廣區域生活圈的整備。此大規模開發計畫可分為三類:(1)與形成新全國網絡有關者,(2)是一種大規模產業開發計畫,與大規模農業開發基地、工業基地、流通基地、觀光基地等建設整備有關者,(3)從環境保全的觀點推動的國土保全、水資源開發、住宅建設、大都市環境保全有關的大規模開發計畫。(註5) 三全總以形成自然環境與生活環境權調和之安定居住綜合環境為目標,而以這樣確立的新生活圈(全國選定四十四個「定住圈」為範型),來促進這種構想的發展。 四全總以「交流網絡構想」為基本策略,形成多極分散型國土為目標。而五全總則以促進地區自立和創造美麗國土為基調,形成多軸型國土結構為目標。(註6) 前舉我國經建會的構想,顯係受過去前四項日本全國綜合開發計畫的影響,可惜似皆未經嚴密的理論探討,也無明確的數據基礎。不過,日本的經驗,可資我國建立國土規劃體系、研訂全國綜合開發計畫和謀求產業均衡發展借鑑之處頗多,則是不爭的事實。 四、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國土規劃及開發計畫權限問題 日本的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或全國綜合開發計畫,係由內閣總理大臣聽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意見,並經國土審議會調查審議之後作成之。都府縣綜合開發計畫係由都府縣作成,惟須經國土署署長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涉及兩個以上都府縣區域之地方綜合開發計畫之作成,則須經相關都府縣之協議,並經其議會議決。國土利用計畫的全國計畫,由內閣總理大臣徵求土地改革審議會及都道府縣知事意見後作成,並須經內閣會議決定;都道府縣計畫則須徵求其國土利用計畫地方審議會及市町村長意見,再經議會議決。關於土地利用基本計畫,都道府縣知事得就其地區加以決定,惟須徵詢國土利用計畫地方審議會及市町村長意見,且須經內閣總理大臣承認;知事對規制土地交易有指定規制區域和監視區域之權。對於都市計畫,知事經都市計畫地方審議會之審查區域,有指定都市計畫區域和許可開發行為之權,惟大都市及與全國有重大關係之都市計畫則須經建設部長之認可。我國內政部研擬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尚把省政府列為省之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亦然。內政部及省政府都可以指定地區擬定區域計畫,跨越兩個縣(市)以上者由省擬定。都市計畫則分為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並轉報行政院備案;直轄市省會及省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後轉報內政部備案。 修憲精省之後,政府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將為中央政府之派出機關,依法理不再具公法人地位,因此國土綜合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之省政府權限,即應轉移到中央或下放給縣市政府。對此項改變,中央應立即修法處理。尤其以行政命令規制者,更應藉此機會,大刀闊斧加以變革。 在國土規劃的決定權限方面,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涉及全國土地的安排用度,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較為妥適,至於國土綜合開發以下的區域開發計畫,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交由各該政府綜合開發計劃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報請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審議委會,做最後定奪。當然,這種審議機關逐層延伸的現象,或許會導致責任歸屬的問題,但只要在擬定計劃與審議計劃的權責上細分清楚,當不致引發爭議。 若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區域開發計畫存有不同意見,似可仿效日本的處理方式。例如各部會首長對都道府縣開發計畫有意見時,得向國土署提出,而由國土署署長將綜合意見向國土審議會提出;內閣總理大臣也得經聽取國土審議會之意見,對關係都府縣就地方綜合開發計畫區域之設定提出建議。關於國土利用計畫之都道府縣計畫,相關行政機關首長亦得對內閣總理大臣就該都道府縣計畫提出意見,總理大臣得與關係行政機首長協議,並聽取土地政策審議會意見後,對都道府縣提出必要之勸告。關於都市計畫,則基於地方自治精神,除了涉及較大都會圈或兩個以上都府縣之區域須經建設部之認可外,都府縣擁有相當大的決定權,權責很明確。 國土規劃、區域發計畫和都市計畫,甚至產業區位之決定,其性質與工廠選地不同,如有爭議,一般皆以行政程序或經審議會及議會程序處理。至於某種工廠即使擬在重化學工業區位地段設廠,若屬於高污染之工業,而為當地住民所不歡迎者,則其爭議,以由當地可能受害之住民公投決定,仍不失為弭平紛爭之良方。 我國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的過程中,政府對產業配置一直缺乏前瞻性的計劃,更遑論進行國土規劃時會考量納入國土環境計劃,從而導致產業發展狀況凌亂不堪、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惡質化現象。過去,經濟學者通常以國民生產毛額(GNP)作為衡量國家財富和國民福祉的指標,但若從生態系統的角度觀察,GNP的成長卻可能是環境惡化和資源耗竭的主因,因此未來的產業發展應逐漸擺脫污染性工業,朝高科技產業方向發展。產業政策正確,自可減少爭議。 五、產業發展與用地問題 我國有關產業發展和工業輔導的法制,只有工廠「用地」、「設置」、「選定」、「設定登記」等用語,而沒有「立地」的概念。一般現代國家為了兼顧企業主適業適所的廠場立地意願與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之需要,對於設置工廠之地點,都會加以某種程度的規制。不過,為了促進某地區工業化發展,亦常有誘導或由政府主動整頓工業立地之政策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與日本同樣,都發生地價狂飆問題,嚴重地影響公共設施、國民住宅和工廠用地的取得。台灣在土地政策方面是採取「相對土地所有權」觀念的國家,照道理容易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予以公共規制(註7)。然而,國民黨政府於戰後初期掠奪日據時代留下來的「官有地」或從台民強制徵用的土地,並以三七五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打散了地主對土地不合理擁有之後,以國營事業和一黨獨裁強壓統治為手段,繼續控制了龐大的土地資源,但對於國土開發卻未作全盤前瞻的規劃。這種情形,可以從比較戰後台、日兩國以什麼樣的法制和政策施為結合國土規劃與促進產業發展,可以看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