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治化危機

張葆源◎曾任台灣憲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務機要費案偵結起訴後,由於第一夫人之犯罪態樣屬於刑法上的身分犯,須以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為前提,從而引發檢察官能否偵查總統及法院應否受理等爭議。

近日法界屢從憲法第五十二條闡釋起訴書的合憲性,迭有高見,惟本案若有不易究明之政治行為,則又觸及權力分立。經查,該案確有兩件對外秘密事項,從而檢方能否以「甲君」案之偽證驟然否定其他機密之存在,顯有疑惑;況該行為若涉及高度政治性,是否適合司法機關進行判斷,殊值深究。

憲政學說及判例均承認若干例外是為司法權之所不及,例如「統治行為」。其概念源自德語的Regierungsakt,理論認為某些行使統治權之國家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司法機關不宜審理。美國則稱為「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其理論由聯邦法院判例匯聚而成,法院劃定若干國家行為,排除司法權之行使。該理論發展迄今,雖無確切範圍,惟美日等國大抵涵蓋\國內事項和對外關係,諸如國會自律、發動緊急權、領土割讓或合併、外交活動、國家承認、政府承認、交戰團體之承認、國境或公海之確定等。

日本學界對於統治行為理論見解紛陳,早期以肯定說為主流,晚近趨向折衷說(限定範圍)。肯定說指出,某些國家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宜由法院進行法的價值判斷,因此,與其委由法院作出高度爭議性之判決,毋寧委由國民針對行為主體進行政治批判。該說又分:

一、自制說:宮澤俊義、外間寬等人基於「司法消極主義」,主張法院應行自制,從「法院並未擔負政治責任」進行論述,認為法院應考量「比例原則」,慎重處理高度政治性之國家行為;亦即,法院衡酌涉入判斷可能引致之後果,倘介入將發生重大政治混亂,則應捨大害而就小害,避免捲入政治紛爭。

二、內在制約說:從司法權之結構、性質及司法權與其他國家權力的關聯性進行理解,認為司法權在憲政架構中有其權力限度。入江俊郎強調三權係處於「互不侵犯的對立關係」,統治行為應「保留給國民作最後判斷」;雄川一郎認為「司法權並非萬能,應存在一定界限」,進而推出「縱為法律問題,甚或與國民之權利義務有所關聯,惟因其觸及國政之重大問題,故不宜由法院透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綜上所述,假設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涉及高度敏感的國際或兩岸關係,法院即便介入,或恐治絲益棼,難斷真偽,況若強行介入,亦將引發司法政治化之危機,焉能不慎!美國大法官Mr. Justice Frankfurter說過:「憲法曾將大量政府重任,交由行政及立法部門執行,並由人民行使最後之監督加以控制」,今天司法機關若無力釐清葛藤纏繞的政治議題,何不回歸國民主權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