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潮流與原住民族的權利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根據西方人寫的歷史,哥倫布於1492年10月12日「發現」新大陸;但 對於美洲原住民來說,這是500 年惡夢的開始。 當前有關原住民族權利的研究,大致上被歸於國際法的範疇,而且是 侷限於人權關心。不過,傳統的國際法重視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國 際人權法更是由人道主義著手,關心的只是少數族群個別成員的保護,並 未視原住民為其主體。一直要到1970年代,隨著原住民運動在北美洲興起 ,並漸次擴散全球,學術界才逐漸有以原住民為主體的有系統研究。 我們在下面將分別針對「原住」、「民族」、「權利」等名詞作釋義 與剖析,進而探究原住民的集體權在國際上的發展,再考察這些論述如何 在國際組織的場域展現,最後以憲政主義的觀點總結。 基本定義的釐清 原住民在爭取民族權的漫長過程中,定義基本名詞的論述本身就是抗 爭的場域。對於國家來說,只要否認原住民在國際法的地位,就可拒絕原 住民的權利要求。有些中國、前蘇聯、印度、及孟加拉等國甚至於否認其 境內有任何原住民存在 。 誰是原住民:當前世界上原住民的總人口約250,000,000人,分屬 12,000族。除了美洲的印第安人及北極圈的愛斯基摩人(又稱Inuits)外, 國際上公認下列民族為原住民 (圖1): 大洋州及東南亞─澳洲、紐西蘭、巴布新幾內亞、印尼、婆羅洲、菲 律賓、台灣、及夏威夷的原住民。 亞洲─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及中國的部落民族 (tribal or hill peoples); 日本的蝦夷人 (Ainu)、西伯利亞的原住民 。 非洲─北非的柏柏人 (Berber)、南非的布希人 (Bushman)。 歐洲─格林蘭島、瑞典、芬蘭、挪威、及蘇聯境內的拉波民族 (Lapp people,又稱Saami people);西班牙、法國、及葡萄牙的巴斯克民族 (Basque people); 西班牙的加里西亞人;法國的布列塔尼亞人;英國的 塞爾特民族 (Celtic peoples)。 圖一: 原住民族的定義與分佈 原住 (indigenous或aboriginal): 當前的國際潮流是強調由原住民 作自我定義 (self-definition),因此,上述原住民的共同點除了被征服 外,最基本的是他們都自認為原住民。除了客觀上存在的有形的特色,以 及無形的被征服、被支配的共同歷史經驗外,一般還會強調原住民在主觀 上具有集體認同感、以及休戚以共的生存慾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