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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1998-11-20

投降文件與領土處理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在同盟國的「投降文件」上簽名。 在該文件中,日方代表重光葵外相以天皇及日本政府的名義,梅津美治郎參謀總長則以大本營的名義,宣布對同盟國的無條件投降,並命令所有的官廳和陸海軍,遵守並施行由同盟國最高司令官所發布的一切公告、命令和指示,而對同盟國答應要「誠意履行波茲坦宣言的條款」。此外,又依照該投降文件,天皇及日本政府之國家統治的權限,置於盟軍最高司令限制之下。 波茲坦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強調軍國主義的驅逐(第六項)、日本領域內諸地點的占領(第七項)、開羅聲明的履行及日本領土範圍的限制(第八項)、解除武裝(第九項)、戰犯的處罰(第十項)、對有助於再軍備之產業的限制(第十一項)、占領日本直至成立和平政府為止(第十二項)等。由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中,誓言「誠實地履行」這些條款,而成為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的當事國。雖然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上簽署之前,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對日本不具任何約束力(1),但因日本宣誓履行波茲坦公告,使得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成為投降文件的一部分,爾後日本便因此而負擔義務。僅就領土而言,日本同意南洋群島被剝奪,並且將滿洲、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也同意被逐出所有攫取的地域(以上為開羅聲明),而且還同意日本的領土,只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與四國,以及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波茲坦公告、第八項)。 上述文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庫頁島南部及千島列島的剝奪,但是既然日本的領土僅限於本州等四大島及同盟國所決定的諸小島,則這兩個地域就等於從日本的領土中剝奪了。在雅爾達協定中,雖已預定將這些移交給蘇聯,但因波茲坦公告及投降文件都沒有言及雅爾達協定,故日本對蘇聯並不構成義務。不過,因為這兩個地域已經不屬於日本的領土,故日本已經失去這兩個地方了。 「投降文件」雖是一種停戰協定,但是由於該文件在內容上,除了軍事以外,也規定了領土、政治、經濟等諸問題,因此,也有人將其視為不只是個停戰協定,而還兼具媾和臨時條款、和平預備條約的性質,也有人認為,爾後即使締結了正式的和平條約,其和平預備條約並不隨之消滅(2)。 上述文件,不論它是媾和臨時條款或是和平預備條約,雖都約束著當事國,但它似乎僅在於正式和約締結之前有效而已。和平預備條約的內容,如果實現於和約之中,預備條約便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此外,對戰敗國而言,無論和約的內容比預備條約更為不利或是有利,只要經由當事國之同意,它是有效的。戰勝國也是一樣。不論如何,若預備條約仍然繼續存在的話,則當事國可能採取其中對本國較有利者,因而難免造成新的紛爭。這是違反和約恢復和平的之原本目的。如果相同的當事國彼此所締結的複數條約之間,有相互牴觸之處,則依照後訂條約優先的原則,預備條約的存續實際上是無意義的。 一般以和約來做隨著戰爭而來的領土變更(3)。即使有和平預備條約在先,通常都再重新締結和約(4)。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分別在與義大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芬蘭之間的停戰協定中,言及領土處理,但這都不是最後的決定,而是經由和約才做最後的決定(5)。日本即使在投降文件中,同意同盟國所提示的領土處理方針,但因是在和約締結之前,故尚不能視為最後決定,而在這段期間中,日本還可以做對其有利的折衝。 本來無論是停戰協定或是投降文件,都是意味著交戰國間戰鬥行為的全面停止,而並非意味戰爭在法律上已經終結。戰敗國投降後,仍在法律上和戰勝國處於戰爭狀態。如果戰敗國違反了自己所承諾的投降條件,戰勝國對戰敗國可再開啟戰鬥,相反的,如果戰敗國感到投降條件苛酷,而再度開啟戰鬥,理論上也不是不可以。不論哪一種情形,都不是新戰爭的爆發,而是已有戰爭狀態的延長。戰爭狀態的終了,並不是只由交戰國之一片面宣言就能實現(6),必須對方也做此宣言,或是在和約上做此規定才能實現。在此之前,戰爭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然而,戰勝國在和平會議上所做的要求,並不一定與戰敗國所承諾的投降條件一致。戰勝國可能提出戰敗國在投降時末想像到的苛刻要求,相反地,戰敗國也可能取得比在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更寬大的處分。只要媾和內容能讓戰勝國滿足,戰勝國就會接受和約。戰敗國也是如此。戰敗國在和平會議以前或在和平會議上,盡可能努力使條件寬大,那並非違法,也不是背信。只是,戰勝國因為戰勝,其國力勝過戰敗國,故一般說來,談判自然有利於戰勝國。雖然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日本的情形則不大一樣,這是由於世界性冷戰,戰勝國的團結鬆懈,其結果有利於日本。 對日本而言,對其有利演變的一例,就是賠償問題。日本在投降文件上所接受履行的波茲坦公告中,有如下的規定: 允許日本維持能夠支持其經濟,和使其能夠繳納公正的實物賠賞的產業,但是,可能使日本為戰爭而再軍備的產業,則不在此限。…(第十一項) 雖然沒有明示其規模,但這是預定實物賠償的。此外,也有禁止軍需產業,亦有排除可能轉為軍需工業之產業的規定。如依照這個規定執行,則在對日和約上,應有類似的規定,那麼,不用說今日日本的武器工業、龐大的可能轉為軍需之產業,也應該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戰勝國雖然附有但書,卻放棄了賠償請求權(第十四條上項),連強硬要求賠償的中華民國,也於華日和約中,不得不放棄賠償。據說準備要求賠償五百億美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於一九七二年中日共同聲明中,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請求(7)」(第五項)。 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美國想拉攏日本成為反共陣營之一之故,而中日間的情形則是中蘇對立所致。 無論如何,投降文件並非是戰爭的終結。和約雖是以投降文件中所提示的諸條件為核心,但是交戰國卻各自依據其當前所處之國際環境來談判而締結和約,而且,經由此一和約,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才能確定。因此,若是多數國家參加和平會議則就有可能出現以對和平條約的內容不滿為由而拒絕簽署的國家。此種場合,該條約對於不簽署的國家及已經簽署但沒有批准的國家,亦無約束力。因而,這些國家與對方間的戰爭狀態依然繼續著。另一方面,在條約上簽署,而且經由法定的程序使條約生效時,該條約即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對締約的戰勝國而言,戰敗國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即被取消,而和約土所規定的內容,乃設定了締約國的權利義務關係(8)。總之,投降文件不是戰爭的最終處理,它必須要等待和平條約的締結。 持有與之不同見解的論者,常以「朝鮮的獨立」為例。依此見解,開羅聲明表明「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而這就不必等到對日和約,就能夠實現(9)了嗎? 的確,不等到對日和約,於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以南朝鮮為領土的大韓民國就成立了,而於九月七日,保有以北朝鮮為領土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也成立了。但是兩國的獨立卻很難說是因為聯合國實行了開羅聲明的結果。事實上,朝鮮無法做為朝鮮(韓國)而獨立,而是因美蘇兩國占領政策的結果,以兩個分割的地域,各自獨立為兩個不同的國家(10)。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便是從舊殖民母國日本的分離獨立(11)。分離獨立雖然可以經由母國的承認而獲得獨立國的地位,但是即使沒有獲得母國的承認,而具有排除母國行使主權的能力,並且能持續相當期間的話,就可經由他國的承認,進而漸次強化其獨立國的地位。如果母國一直堅拒承認,則這個新獨立國與母國之間的緊張關係就會持續,雖然可能發展為母國的武力鎮壓行動,但是只要母國無法壓制這個分離獨立,這個地域就能保有其獨立地位。一旦母國承認這個地域為國家時,此地域對於母國即可以保有獨立國的關係。 當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半島上成立時,其母國日本既不會給予承認,也沒有採取鎮壓行動。但是,雖無母國的承認,只要這些分離地域具備了做為國家的要件,就可以主張將他們所規定而且有效統治的地域為其領土。也就是說,就大韓民國而言,可自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主張朝鮮半島南部為大韓民國的領土;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可自同年九月七日,主張朝鮮半島北部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領土(12)。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由於日本放棄了朝鮮,因此在這之後,便不能再主張朝鮮為其本國領土了。 如上所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的獨立未必是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的具體表現,其獨立是等到對日和約生效後,才完全達成的(13)。 下章且看對日和約關於臺灣是如何規定的。 [註 釋] (1)日本在八月十四日的御前會議中,決定接受波茲坦公告,前於該夜十一時,經由瑞士政府傳達給美、英、華、蘇四國政府。十五日上午三點三十分,美國國務卿經由瑞士政府的外交機構,向駐伯恩的加懶公使答覆「確認完全的承諾」。 如此,波茲坦公告的承諾及對其確認,並非是日本與同盟國方面直接交涉的結果,而是經由第三國所進行的,並且是依據「口頭」所做成的。參照高野雄一(『ポンダス』宣言受諾の經過),《國際法外交雜誌》四五卷一.二合併號,一九四六年一月,頁五四。 也有將口頭的同意視為條約者,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西班牙總統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與葡萄牙總統Salazar(Antonio de Oliveira Salazar),在里斯本於口頭上同意,一旦西班牙在Pyrenees的邊界受到侵犯時,葡萄牙將給予西班牙軍事上的援助。國際法學者Charles Rousseau 將其看成一種條約。Charles Rousseau,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Paris: Recueil Sirey, 1953), p. 20 參照彭明敏《國際公法》頁三五。 但是,Rousseau 的這個見解是少數意見,近代的條約都採取成文形式。 從八月十四日到十五日的美日間進行接受波茲坦公告的談判之結果,雖然在政治上約束了日本,但法律上的約束力是等到投降文件簽字後才產生的。 (2)停戰條約是以停止戰鬥為目的的條約,日本一橋大學的大平教授認為,它有時也一併規定媾和條件,而成為一種預備媾和條約。參照大平善梧(休戰條約と媾和條約との關係),《國際法外交雜誌》四六卷三號,一九四八年十二月,頁三五~三八。 (3)只是,如果戰爭是經由默示的同意而終了時,由於沒有和約,因而使以現有狀態的法理來處理。也就是說,亦有所謂戰爭狀態終了時所占領的領土,就成為正占領著的交戰國領土的見解(山下康雄《戰爭の終了.平和條約),國際法學會《國際法講座》第三卷,頁二一九)。不過,這種情形到了後來,也有可能會再變更(同頁)。 (4)以下幾個戰爭是預備條約後,再重新締結和平條約的事例: 義大利統一戰爭(一八五九年) 丹麥戰爭(一八六四年) 普魯士.奧地利戰爭(一八六八年) 普魯士.法國戰爭(一八七一年) 希臘.土耳其戰爭(一八九七年) 參照前揭,大平論文,頁三四~三五。 […]
1998-10-09

請宋楚瑜向西鄉隆盛看齊──對末代省長的建言

連根藤◎台獨聯盟日本本部中央委員 九月初一回台一禮拜,看到行政院的所謂「精省」作業,只因宋楚瑜省長以省府員工利益為名反對精簡省政作業,造成長期化的對立。筆者寫此文章,旨在希望宋省長在緊要關頭,能向鄰國日本的民族英雄西鄉隆盛學習,以成全政府的改革。 ■明治維新的「廢藩置縣」 台灣的「精省」或廢省改制,與明治政府在一八七一年所實行的「廢藩置縣」非常類似。所謂藩,即軍閥也,其管轄下有數十萬或數百萬武士和庶民,形成一個準國家。蔣介石年青時曾領導北伐軍閥,強化中央,可能是學習明治維新的改革而來。 薩摩藩和長州藩在聯合打到幕府,建立明治政府以後,武士無所事事,有的飲酒滋事,在江戶(東京)造成緊張。有鑑於此,西鄉建議「征韓」以減少過剩的軍事力而被改革派所反對。不但如此,明治政府採取「廢藩置縣」政策,將藩制解體,將其廢藩置縣。這樣一來,作為藩主私兵的武士面臨失業而流浪街頭的悲運,所謂「鳥盡弓藏、兔死狗烹」此之謂也。西鄉部下的武士非常不滿中央政府的作法,有意推翻中央政府。西鄉見狀,把氣憤的武士帶回鹿兒島,以減輕江戶的緊張局面,在此可看出西鄉要成全大局的心胸。 遠離江戶以後,西鄉部下的武士和學生的不滿與日俱增,終於在一八七七年發起抗中央政府的「西南戰爭」。站在西鄉的立場,他挾在部下與中央政府之間;他最同情部下的不滿,只有參與部下的造反。他並非反對改革,更不希望日本內戰,終於被中央軍打敗,在城山切腹自殺,成全明治維新的大改革,享年五十一歲。今日西鄉的銅像高高聳位於東京的上野公園,日本人對這位能成全改革而陪部下同歸於盡的犧牲精神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司馬遷曾曰:「非死者難,處死者難」、「慷慨犧牲易,從容就義難」,倒幕英雄的西鄉陪部下犧牲以成全改革,從容切腹就義,難也。他成為明治維新史的「第一武將」。 ■對宋省長的建言 由此可知,改革必須有一部份人犧牲,宋省長為省府員工爭取權益理所當然,但是改革應優先於某些人的權益。省府員工和宋省長之損失不會大於日本幕府末期的武士和西鄉吧,希望知進退,自求自處之道。 國府統治台灣類似江戶幕府統治日本,前者需要「還政於民」;後者需要「大政奉還」。如果沒有美國的貝利提督以船堅砲利的黑船迫幕府開港貿易,日本人不會有危機感而掀起「倒幕」和維新。同樣,如果沒有國際孤立和中國的文攻武嚇,台灣不會有民主化和廢省的改革要求。改革是時代迫出來的。 蔣介石武裝集團占領台灣以後,在台灣建立省制,強制將非中國領土的「台灣省」併入中國的一省。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決議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以後,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當然應該廢省以後脫出中華民國之行省;以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繼承中華民國時,賠了台灣,此即「廢省」讓台灣回歸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的原點,以避免台灣被捲入「國共總結算」時的犧牲品之道理也。 對台灣住民而言,「台灣省政府」、「台灣總督府」都是外來統治機構的象徵,必須在台灣住民獲得自由以後廢除。後者已經消失;前者正在廢省或精簡省政之下使之成為歷史名詞,這一點,宋省長應該理解和提出共赴「國難」的心胸。廢省固然是去除疊床架屋的國家資源的浪費,但是政治問題和族群感情的問題也存在,宋省長應能理解台灣人的情,您應向省府員工曉以大義,化解精省阻力,讓政府改革和做適當的權益補償。
1998-10-09

我的選擇─謝東閔案始末

和特務拔河 第一次被迫和國民黨特務拔河,我才唸國小三年級。 那是一九五○年代初期,民生凋敝,物質匱乏。 爸爸患有嚴重氣喘病,天氣一冷就發作。那時候毛織品又貴又少,於是爸爸去舊貨市場買了一條美國軍用毛毯,染成黑色,做成長褲,天冷時穿著。 有一次,爸爸帶我去台北。回台南時,台南車站人影幢幢,憲兵、特務四處巡視。可能是看見爸爸穿著一件不太尋常的長褲,咚咚咚不由分說就圍上來要抓走爸爸。我嚇得當場哭出來。特務一邊要抓走爸爸,我一邊哭也抓著爸爸往回拉。彷彿拔河比賽,爸爸像中間那條被扯來扯去的繩子。 後來到底是罰錢了事,還是沒收褲子,我已經完全不記得。但是車站裡那一幕與特務拔河,天昏地暗、天旋地轉的恐怖感,或許就捚下了我反抗的種子。 ■ 我是哪裡人 小學四年級時,有一天早上,老師很鄭重其事的宣布:「今天督學要來學校巡視,如果督學問起你是哪裡人,你們要說你們是… 老師開始分配,第一排同學是福建漳州人,第二排是福建泉州人,…隨便督學怎麼抽問,大家都知道如何作答。雖然我出生在台南縣玉井鄉,卻被指定是福建漳州人。其實我根本不知道福建在哪裡,漳州是圓的還是扁的。 那是二二八事件的餘波。國民黨為了沖淡省籍矛盾,決定從小學做起,讓小孩子牢記自己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 ■ 槍斃現場 唸五年級時,有一天放學,出了校門,看到許多人成群結隊急急忙忙往台南公園那邊走去。「要槍斃人囉,要槍斃人囉。」人群中有這樣的字眼在傳遞著。 什麼是槍斃?我一邊想像,一邊背著書包尾隨走去。 台南公園過去是台南二中,台南二中後面是墳場,等我氣吁吁趕到時,墳場已經聚集了四、五百人,周圍有憲兵持槍守衛著。 太陽漸漸要落山,遠處才駛來囚車。車子一停,拉拉扯扯下來兩個雙手反綁、雙眼矇布,背後插著一個長長尖尖寫著「漢奸×××」白色牌子的犯人。接下來好像電影快轉鏡頭-憲兵押著人犯往墳場窪地走,腳一踢,兩個犯人雙膝落地,阿兵哥退後開槍,砰砰幾聲,犯人往前仆倒,叫了兩聲,抖了幾下,就不動了。有個法醫模樣的人走向前,探看一番,揮手叫人搬走。 我從來沒看過槍,沒看過槍斃人,沒看過近距離的流血場面,整個人嚇呆了。 散場之後,一個人慢慢走回家,飯吃不下,覺睡不著,又不敢跟大人說,怕被罵。心中充滿問號。 漢奸是什麼?中國人為什麼要殺中國人? 那時候我還沒有所謂中國人、台灣人的觀念,認為自己─就像老師教到,也是中國人。只是隱隱約約害怕外省人,因為外省人欺負台灣人。 我對外省人有驚惶之心,除了偶而聽見父執輩小聲談論二二八事件的屠殺之外,石姊姊的手榴彈慘案,也使我難忘。 搬到台南之前,我在玉井讀小學。四○年代末期,國民黨軍隊剛撤退到台灣,還沒有固定的營地,大部份都佔住學校或寺廟,我們玉井國小也有軍隊駐紮。 一年級時,班上有個石姓同學,他姊姊在我們學校教書。石姊姊被駐軍的一個排長看上了,但是石姊姊始終不理會他。 後來,玉井國小的部隊調防嘉義。調防後,有一天夜裡,排長從嘉義開車回玉井,二話不說,往石姊姊房裡丟了一顆手榴彈。 轟的一聲,石家大姊被炸斷了腿,石姓同學也受了傷。災情慘重,全村默默。 沒有人敢反抗,受傷的人獨自在心頭自我療養,那是典型四○年代末期的社會寫真。 ■ 炸彈郵包 我買了三本國語字典。字典翻開來,用刀挖空內頁,放進鋁製小便當盒。便當盒裡擺著電池、閃光燈膽和鞭炮用的黑火藥。 字典外面再拿牛皮紙包好,貼上郵票。三個郵包分別寫上收件人的姓名:謝東閔、李煥、黃杰。 謝東閔時任省主席,是當紅的台籍政客樣版。李煥乃蔣經國親信,權傾一時。至於黃杰,我在美國看過一本台灣雜誌,名為觀光指南,實為色情介紹,通篇都是外國人喝花酒左擁右抱的照片和報導,彷彿教外國人如何嫖台灣女人,上面居然還有黃杰寫的序。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日,謝東閔收到郵包。他在拆封時,炸傷了左手,送醫治療時,因恐引起敗血症,動了截肢手術,切除左手,安裝義肢。那就是震憾國民黨統治集團的謝東閔郵包炸彈事件。 國民黨始終極力封鎖新聞,不願張揚此事。一直要等到十幾年後,李煥才公開承認,他當時也收到郵包,炸傷了手指,並立即通知各黨政要員,黃杰乃逃過一劫。 其實,當時我根本無意傷人性命,否則裡面不會只放鞭炮用的黑火藥。選擇郵寄炸彈字典,一來不會傷及無辜,二來殺傷力較小。可是,國民黨終究拒絕承認:經過那麼多年的統治,到了七○年代末期,台灣人還膽敢採取如此激烈的反抗。 ■ 被捕的謎 郵包案發生的一個半月後,也就是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妻子美霞帶著兒子良正、女兒怡芬、怡芳來美。我們一邊安置行李,籌畫未來,美霞一邊向我細訴家鄉的種種。 「前陣子,台灣發生了一件驚天動地的事情,竟然有人寄炸彈給謝東閔*v完全不知情的美霞如此說著。 我不知應如何作答。 說「真的嗎?」假裝不知道。或者說「好大膽的人!」評論一番。我不知應如何作答,終於沉默以對。那時候,美霞做夢都想不到,坐在對面的丈夫,就是寄郵包的人;再過一個多月,我們整個家族的命運,即將全部改寫;往後十三年多的歲月,美霞幾乎嚐遍了人生的苦杯。 原本在搭機橫渡太平洋,返回台灣寄郵包的彼時,我已經懷著必死的決心。 其實,早從我決意關心政治,我就改變原來移民到美國當美國人的初衷。我決定不入美國籍,寧可做一個寄居美國的台灣人,也不願當一個關心台灣的美國人。我不能一邊拿美國籍,一邊搞反對運動,這是原則問題。不入美國籍,二十年前我這樣堅持,二十年後我也同樣堅持。 後來我才知道,國民黨用郵包上採到的指紋,逐一清查核對台灣已服役男子的資料,到了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初,已經把我列為重大嫌犯。 國民黨把我爸爸、弟弟和五個好朋友,通通抓到警總保安處,開始嚴酷的偵訊。國民黨得知我們將有香港採購珠寶之行,於是逼朋友在保安處打電話到紐約給我,約好一月初在香港另一個蔡姓朋友處會面。 一九七七年一月四日,我搭機飛往香港。 在此之前,我完全不曉得國民黨已經把我的家人、朋友囚禁了一個月。香港蔡姓朋友的妻子和妹妹,也被扣在台灣輪流當人質。 一月五日晚上,我無意中在香港珠寶街遇見爸爸在台南製藥公會的老朋友,焦急的說:「幸男,你還在這裡幹什麼?國民黨已經知道郵包案件是你做的。你爸爸、弟弟和朋友都被抓走了,正準備抓你回去。」 我當場的反應,是假裝若其事。回到旅館,我馬上打電話回台灣,終於從在霧峰教會當牧師的表哥獲得證實,明知有電話監聽,表哥還是坦白告訴我,他們確是被抓了。回美國,還是回台灣? 回台灣,死路一條。美霞到美國不久,才開始學英語、考駕照,三個稚兒十一歲、九歲、七歲,面臨全然陌生的世界,我如何讓他們孤伶伶與水深火熱的生活搏鬥? 回美國,台灣無辜的親友都要為我受苦受難,我一輩子良心不良。 自己做的事,自己擔當吧。 我沒有告訴香港蔡姓朋友,我準備過境台灣時讓國民黨逮捕,只是默默讓他安排一切行程。那時候他已經身不由已,我沒理由連累他。我們約好搭乘一月七日上午九點半經台北飛往日本的國泰班機,過境時下飛機就擒。 當天飛機抵達松山機場,擴音器播出要安全檢查,請乘客合作在過境室等候廣播,我和蔡姓朋友走出機門,看見過境室裡一群保安人員押著兩個朋友,如臨大敵的等候著。 以後我才知道,警總怕我改變主意,不下機了,所以才押著朋友來,以便應付突發狀況。兩個囚禁已久、焦慮等候的朋友,看見我走出飛機,心中狂喜,說道:「一定不是幸男幹的,他才敢回來,我們沒事了!」 […]
1998-10-09

對台灣省地位釋憲內容的看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台灣省是否為獨立承擔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公法人」的疑義做出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解釋文一出,隨即引發朝野各黨不同的解讀,連官方人員也各說各話。須知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的法理水準及表達模式與國民黨主導九七修憲「精省」內容一樣,都是國民黨長期統治體制之產物,有其含混之特質,故對於其文理意涵,我們宜做審慎的解讀,以免成為進行逐步廢省改革大業之阻力。下列各點是我們應注意的: 一、大法官會議所言「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省、縣地方制度」之規定,故尚無突兀之處。解釋文之重點在於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很遺憾,「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陳述句,卻被解讀為不同的意義。 有人認為省已變成非地方自治團體,當然失去其原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資格,所以引伸省非公法人;有人則認為省只是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但還有可能是其他性質的公法人。以上引起的爭論,有賴有關機關出面再作更明確的闡釋。惟此次釋憲,至少已闡明台灣省已非原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二、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所以引起爭議,係因「解釋文」於正面明示省「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之後,對現在是否仍屬公法人,不採直述句,而用「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的假設性、條件性、列出未來形成要件方式表達,雖然接著再以「解釋理由書」作註解式的說明,但其不直截了當地明確表示現在實存的法律資格,乃予人抹璧雙面光的感覺。其所以如此,牽涉到精省三法未完成前是否宜以「指導立法」方式釋憲的問題,因屬「釋憲論」的次元,在此不贅述。 三、從假設性的內涵看來,解釋理由書述及「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地位。」指出在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尚有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在某種要件下亦有公法人地位之可能。這段理由係針對下列解釋文所作之說明,亦即「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這段屬於條件性和假設性之規定,包含三項要件,如果符合這些要件,省始得具有公法人資格。職是,若依據解釋文「省自得具公法人資格」,即稱精省後之省仍具有公法人資格,則屬誤解。再者,要符合上列條件,則非經立法院立法不可,這次釋憲,大法官會議尊重憲法賦予立法院在憲法範圍內制定相關法律之權,授權立法院決定台灣省是否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各種內涵。然而目前依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法律,除精省暫行條例已制定外,諸如地方(自治)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尚未制定,故這次大法官會議之解釋,乃被認為含有指導立法院立法方向之意旨。申言之,此段解釋文一面表示省在具備某種要件和在一定限度內得具有公法人資格,一面也表示立法院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各項相關法律,該等法律若未再賦予台灣省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權限,省則不具有另一種公法人資格。 四、解釋理由書又謂:「…非謂立法機關得不受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對省級政府之組織型態決定之限制而為不同之規定」,其中所言「不同之規定」,是否即指不得擴大或縮小其所規定之省級政府組織型態,語意未臻明確。 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二款為「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精省暫行條例對於省政府的部份,則在主席之外,另置副主席,省諮議會之部份,也增置議長、副議長,凡此增置人員之規定,是否屬於解釋理由書中所稱的「不同之規定」?若是如此,是否即應修法刪除副主席、諮議會正、副議長之職,而且不得再擴大諮議會之職權? 綜上所陳,此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脈已闡明台灣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但是否即為其他公法人,若立法院立法時不賦予「其他」公法人地位,則將不可能具公法人資格,應無疑義。觀諸「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自治團體,台灣省政府財產由國家概括承受,省政府無預算決定權、無徵稅權,省諮議會無立法權等等看來,並無違反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七號解釋,亦未給予公法人地位。有人認為「大法官會議已解釋台灣省為公法人、精省暫行條例違憲」,顯係未深入思考解釋文內涵之論。 依據公法理論,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為依公法規定之法律事實所產生之公法人。此外,為特定國家目的也可設立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是。但台灣省政府已無地方自治權限,只是承行政院之命令辦事,是國家機關之「行政官署」,若視其為「國家」這個公法人之一部份未嘗不可,但是若依解釋文,在解釋文限制條件內由立法院再以法律賦予其他公法人資格,使其成為特殊公法人之可能性如何呢?顯然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及台灣政治情勢,將來若欲以立法恢復台灣省為公法人地位,殆無可能。 無論如何,立法院將來制定「地方自治(制度)法」之時,仍應明確排除可能導致增強台灣省公法人地位之條款,明確不賦予台灣省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權限,使其不具任何性質之獨立公法人地位,則精省改造庶幾不致於滋生困擾。茲建議如下: (一)依據釋字第四六七號之意旨,台灣省不能再列為地方自治法律體系之一環,亦不應使其成為繼續行使任何獨立公權力之權利義務主體。 (二)內政部「地方制度法草案」將省列入第二章,而且法律名稱為地方制度法,會混淆地方自治法體系,至為不當。為釐清其法律性質和體系,應正式定名為「地方自治法」,而另於不同法體系、以不同法理規範台灣省政府。 (三)將來制定地方自治(制度)法或相關法規時應避免再授予台灣省任何公法人權利義務之規定,省諮議會不應成為意思表示機關,省政府不應有法規制定權、徵稅權和財產權,精省後應嚴限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建立以直轄市、縣(市)等為主軸之真正的地方自治體系。 (四)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屬於中央行政系統,但台灣省卻是地方制度之一環,形成地方制度與中央行政體系及地方自治體系與地方制度間之矛盾,正本清源,惟有再修憲廢省始有可能解決此項難題。
1998-10-09

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中、日三國的關係

平松茂雄 日本杏林大學社會科學部(系)教授 一、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國 (1)『美華共同防衛條約』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台灣的安全係根據1945年12月2日,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所締結的『美華共同防衛 條約』所保障。但條約的適用規定為「台灣及澎湖群島」。條約適用範圍設限的理 由,是基於美國意圖迴避涉及中國大陸。由於蔣介石政府標榜「反攻大陸」,美國 的軍事援助乃限定於防衛性武器而未予提供攻擊性武器。然而,美國的援助係大規 模且為全面性的,因此,台灣的軍事力在武器與性能方面,以及兵力的訓練上都超 越中國的軍隊。但是,進入1970代後,由於尼克森總統訪問中國而導致「美中和 解」,且於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華共同防衛條約』 遭到廢止,造成台灣的安全保障受到影響。 (2)「美中和解」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尼克森總統於1972年2月21日至28日訪問中國,與毛澤東主席、周恩來總理等 會談,28日在上海簽署『美中共同聲明』(『上海公報』),將雙方之敵對關係打 上句點。這就是所謂「美中和解」。在這次公報中,中國方面主張「台灣問題是妨 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台灣的解放,是中國的內政,外國並無干 涉的權利」;並對美國要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從 台灣撤除一切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但是美國表示,美國認知(acknowledge) 「台灣海峽雙方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 未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的立場。美國並表示「美國政府重申,美 國政府關心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明確表明反對中國以武力解放台灣 的立場,於是,「台灣問題」的解決乃延緩到美中兩國關係正常化才得處理。 (3)美中邦交正常化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國達成邦交正常化,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結果 美國雖然與中華民國斷絕了國家關係,但是美國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 主權。美國政府在有關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 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另一方面卻表明「認知(acknowledge)中國人 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台灣的主權,僅止認認知。美國此一立場基本上確知了上述1972年2月的所謂 『上海公報』所明記的美國立場︰「美國認知 (acknowledge),台灣海峽雙方所有 的的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再者,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是在北京與華府同時公布,雙方在共同聲明用語 中有一處重要的歧異︰華府發表的共同聲明用語一如上述「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但北京發表的共同聲明則指出︰「美國政府承認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使用了「承認」一語。這顯示,美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因而就這一點,兩國政府並未獲得同意,遂使雙方達成妥 協個別發表共同聲明,分別使用表明各自立場的不同用語。這也暗示︰兩國政府雙 方都有非進行國家關係正常化不可的理由,被迫使用各自不同的用語分別發表共同 聲明。 美國政府在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之後,也表明「在此範圍內,美國政府與台灣居民保持文化、商務及其他非政府關 係」的立場。據此,美國政府與斷絕國家關係後的台灣既有關係,以透過民間機構 維持的方式加以解決。但是,美國政府另一方面也面臨了如何保障斷交後之台灣的 安全保障此一困難的問題。因為,美國政府根據1945年簽訂的『美華共同防衛條 約』,有正式義務防衛台灣。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家關係正常化的條約 中,要求廢除該條約及美軍從台灣撤退。 (4)美國期待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 「美國政府重申,美國政府關心中國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據此,美國政府 確認將自台灣撤除所有美國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美國政 府將隨著此一地區緊張情勢的緩和,逐漸減少在台灣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這 是『上海公報』的一節。美國一方面期待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另一方 面則從台灣撤出美軍,進行與中國的友好關係,降低對美國的台灣戰略價值,則防 衛台灣之承認即可減小。也即美國意圖漸漸地消滅共同防禦條約。 […]
1998-10-09

海外台灣人返鄉團國是建言活動記錄

『放人!放人!』大雨傾盆中,遊行群眾隔著鐵絲網大聲怒吼,要求警方立即釋放返鄉團發言人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許世模。 支援海外代表國是建言的群眾,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遭軍警以蛇籠鐵絲網阻擋。許世模於鐵絲網還未完全封鎖前,瞬間衝入封鎖線內。在手持木棍、盾牌的鎮暴部隊面前,獨自一人堅毅地手舉「廢除國統綱領」、「確立國家定位」兩枝標語牌。鐵絲網外的遊行群眾大聲喊『台灣國!台灣國!』聲援許世模。之後,許世模被警方強行押走。 海外台灣人一向關心台灣成為或存在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前途,不斷致力於國民外交,以求影響外國,尤其是美國政府及國會對台政策的改善。同時,多年來海外愛鄉愛國的台灣人亦屢次在聯合國前示威,要求讓台灣進入聯合國。 今年六月底美國總統克林頓訪問中國時,於上海發佈對台、中關係政策時,宣佈美國的「三不政策」。這使中國併吞台灣的籌碼大增而台灣的國際生存空間驟減。 然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卻宣稱不主張台灣獨立,並繼續以「統一的中國」為其最高國家政策。「中華民國在台灣」在美國的「台北文化經濟代表處」竟然要求美國國會在其支持台灣的決議案中去除「 海峽兩岸人民應該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自決原則決定他們的未來」之關鍵字眼。在七月三十一日的亞洲華爾街日報中,李登輝再次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絕不追求台灣獨立、一台一中或兩個中國政策,他並表明台灣與中國將來必須統一。今年,「中華民國在台灣」政府又重踏覆轍再企圖以已不被國際承認的「中華民國」之名「重返」聯合國。 海外台灣人一再在國民外交上遭受挫折,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門外的問題癥結所在,乃是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國家定位政策中自我矮化台灣,失去台灣國格所致。台灣若要擴展國際生存空間而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國家,李登輝所領導的政府必須在其國家定位政策上有徹底的改變。 在深切體認造成台灣外交的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在美國、聯合國或中國,而在台灣島內本身。因此,海外台灣人今年不在聯合國前示威要求讓台灣進入聯合國;改以組團歸台,向台灣政府要求停用「中華民國」,並且以「台灣」一個新國家的名義,申請進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 「海外台灣人社團國是建言返鄉團」是由「台灣加入聯合國行動委員會」的王康厚策劃,周烒明醫師擔任團長,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許世模擔任發言人。參加「國是建言返鄉團」的有在美國、加拿大、日本、歐洲、南美洲以及紐西蘭等地三十幾個海外團體。 返鄉團於九月七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海外台灣人國是建言記者會」。會中說明此行的訴求: 一.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並開展國際外交。 二.廢除「國統綱領」,撤銷「國統會」,並放棄對中國及蒙古的領土主權。 返鄉團下午則拜會了台北市政府、建國黨、民進黨以及台獨聯盟,希望市長與各黨派支持返鄉團的訴求並且支援返鄉團的行動。 九月八日下午一點在陰霾的天色下,海外返鄉團與國內的建國黨、台獨聯盟、台教會、教師聯盟等團體約一千人在中正廟大門口集結。遊行隊伍行經中山南路、凱達格蘭大道、公園路,抵達二二八紀念公園進行演講。期間雖經多次滂沱大雨,但是遊行群眾依然情緒激昂。 在二二八紀念公園的說明會上,返鄉團團長周烒明說,『我很高興,也很感動。為了台灣的將來,今天海內外的台灣同胞聚在這裏共同奮鬥。』發言人許世模說明,『返鄉團回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群眾運動及媒體來告知台灣人民,台灣外交的困境乃是中華民國政府錯誤的國家定位政策所致。同時海外台灣人也希望與台灣人民一起對政府施以壓力,以期改變此一錯誤政策。』 在說明返鄉團回國的因由後,團長周烒明、「台灣加入聯合國行動委員會」王康厚、世台會會長李界木、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副會長吳明基、北美洲台灣婦女會吳秀惠、台獨聯盟歐洲本部何康美等六人,在李應元立委與張禎祥國代陪同下,前往總統府遞送「國是建言書」及北美洲台灣人二千多份聯署書。 因「海外台灣人代表」在總統府未受到應有的尊重,公園內的群眾轉向總統府前進,支援海外代表。群眾在凱達格蘭大道的公園路路口,遭蛇籠鐵絲網阻擋,與軍警形成對峙局面。 海外台灣人代表們在交涉一個多小時後,總統府方面始由副祕書長黃正雄出面接受「國是建言書」及聯署書。而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警方逮捕許世模時,便衣人員毆打許世模腹部。與軍警對峙的群眾,不理會警方舉牌警告解散遊行,要求警方立即釋放許世模,並通知陪同海外代表進入總統府的李應元立委來向群眾說明交涉經過。幾位許世模的朋友則強行進入警察局將許世模救出,拉扯之間,警方並未強力抗拒。 在警察局失去一個小時自由的許世模,回到遊行隊伍時受到群眾的歡呼。而李應元立委與海外代表也回到凱達格蘭大道,說明最後由總統府副祕書長接受國是建言書及聯署書,轉交予李登輝總統。遊行隊伍再回到二二八公園後解散。
1998-07-09

李天福投書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6/19/1998

Don’t Kowtow Regarding “China Has Made an Effort and Now Wants Its Reward” (Opinion, June 10) by David Sham-baugh: While Mr. Shambaugh’s list of good deeds by China is accurate, what he leaves unsaid may be more significant. Also, to make his suggested concessions to China would be to invite consequences harmful to U.S. national […]
1998-07-09

給柯林頓先生的一封信

【華府消息】針對柯林頓總統在北大演講,回答有關「和平統一」台灣的問題,台灣國際關係中心蔡武雄於6月29日向白宮柯林頓總統辦公室提出嚴重抗議,指出柯林頓總統的失言。 蔡武雄指出美國的中國政策一向只堅持台灣問題應該「和平解決」,這個解決方案絕不是「和平統一」而已,尚且包括民主和台灣的自決。美國的外交政策是「和平解決」,不是「和平統一」。 蔡武雄在六月十八日已寫信敦促柯林頓總統拒絕中國「三不政策」的無理要求,並且不可出賣台灣人民的福祉和利益,同時希望美國政府本持人權、民主和自決原則尊重台灣人民的權益。當天在華府近千人由國會遊行抗議到白宮之後,蔡武雄與白宮交涉並與其他旅美台灣人社團代表向白宮呈遞二千多封請願的信。 北大演講柯林頓總統的失言令許多關心的台灣人紛紛向白宮抱怨抗議。蔡武雄主任呼籲同鄉多多寫信向美國政府表達台灣人自決的心聲。 Dear Mr. President, I am writing to communicate our extreme displeasure and disappointment with the speech that you gave at Beijing University on June 29, 1998. In a response to a question, you said that “United States policy is not an obstacle to the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China and Taiwan.” I […]
1998-07-09

給李登輝先生的一封信

北美洲台灣人社團聯署 李登輝先生: 近日美國總統柯林頓訪問中國期間親自發佈了新『三不』美國對台灣及中國關係政策。他表示:不支持一台、一中,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進入須具國家資格的國際組織。在柯林頓總統訪問中國之前,美國國會亦通過第270號決議案,案中雖陳請柯林頓總統勸阻中國對台用武,卻也有史以來第一次美國國會以無異議全體一致敦促柯林頓總統必須遵守『一個中國』政策。如此,不僅美國行政當局,連一向支持台灣的美國國會也清楚地同意『一個中國』政策,意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些美國對台灣政策的遽變是台灣在國際外交上的巨大退步。台灣已是處於外交危禨狀態,若不積極挽回,台灣生存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將來實是危機重重。 李登輝先生,您也知道我們旅居北美的台灣人一向致力於台灣的草根外交以求確保台灣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我們尤其注重對美國行政當局及美國國會的遊說。我們並且儘力運動台灣進入如聯合國或國際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以提昇台灣國格,發展國際生存空間。但我們一再遭受挫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您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實行『一個中國』政策,並自己矮化台灣,堅持以已經被國際社會所廢棄的『中華民國』之名要求『重返』國際組織。 李登輝先生,要脫出當今台灣的外交危禨狀態,必須由台灣國內做起。我們旅居北美的台灣人一致要求您即時放棄『一個中國』政策、廢除『國統綱領』並進行制定台灣新憲法。我們一致要求您本身及您所領導的黨政上下公僕,尤其是外交部官員即日起停用『中華民國』一詞而以『台灣』取代之。我們也一致要求台灣政府以『台灣』名義,即是以一個新國家資格申請進入國際組織。 如此,朝野上下,國內國外以新國格來為台灣前途奮鬥,以達成建立台灣共和國的目標。 謹此要求 並 敬祝安康! 聯署團體/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世界台灣同鄉會全美台灣同鄉會◆台灣國關中心◆北美台灣人權協會◆北美洲台灣人醫師協會◆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北美洲台灣婦女會◆台灣學生社◆台灣加入聯合國行動委員會◆民進黨美東黨部◆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陳文成教授紀念基金會◆制憲運動海外聯盟◆紐約台灣人進出口公會
1998-07-09

一個逆向思考

1987年8月30日獨派政治犯於台北市國賓飯店國際廳成立了「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會中有感於民進黨去年創黨伊始,大環境抑住民進黨,僅在其黨綱中宣示了「自決」,作為今後黨的行事方針。就客觀立論,民進黨已經盡了最大的力量,且也在建國的路程上邁上了一大步,對當時的台灣民心莫不有一股振奮力,同時亦寄予莫大的期望。 獨派政治犯前後服滿刑期出獄,雖然繼續遭受監視打壓,但是經過「洗禮」後的他們,在精神的武裝上更加充實而信念十足。 眼看台灣的政治運動由民主而自決,而大戰後的殖民地也紛紛獨立的大環境下,台灣的精英不僅繼承移民的創立新家園的歷史目的,且在二二八事件之後,更震醒了台灣人此後何去何從的自覺反省。由出土的文獻裡,我們更深深瞭解到真正的獨立建國運動始自二二八事件,台灣人被大屠殺之後。 社會雖然進入了黑暗的恐怖氛圍裏,反蔣政權在台灣內部逐漸有了較為明顯的二股力量在暗中形成:一股是認共的中國派,另一股即是萌芽中的獨立自主派。 後來這兩派遭受了蔣政權的無情打壓,在其清野的大清除中統一派潰不成軍,以至幾乎消聲滅跡,但是唯獨以獨立自主這一派卻如雨後春筍般一一抬頭,竄出地上來,就像蕃薯般,雖被割切腐爛,卻發出新芽一樣,蔣派統治者眼看如此氣宏情勢,不得不由其第二代喊出本土政策:起用台灣人。 被逮捕入獄再出獄的兩派政治犯,統派政治犯,統派政治犯只停止在寄望其祖國早日前來解放台灣,不敢用行動訴之於人民大眾之前,但是以獨派之立論的政治犯,其出獄後再接再厲的範例卻一波一波地蜂起,如黃華,謝聰敏,魏廷朝,蔡金鏗等案。 承受著歷史的遺志,當獨派政治犯再會聚一堂時面對民進黨的自決黨綱,似乎必要向台灣人民宣示獨立建國的必要性,也真正表示了人民長期以來欲「當家做主」的意願。所以當「台灣應該獨立」六字在大會上獲得絕大多數政治犯通過時,明知會再一次遭受打壓,但基於良知,使命,獨派政治犯再一次承擔歷史重責。 許曹德,蔡有全案的發生,正是突破台獨言論的契機,獨派政治犯既然通過了「台灣應該獨立」列入章中,即有責任負起聲援的責任,所以聲援工作由焉開始。 第一波的聲援工作在全國巡迴演講,也會集了不少社會精英。但是當第二波以「獨立救台灣」時,那些在台上聲援的人士已經藉故退出。僅由鄭南榕先生和政治犯負起「獨立救台灣」全國第二波的巡迴運動,此時,政治犯已經覺悟到將再度入獄的心理準備。 把上情做一個回顧,瞭解「台獨言論」的突破,犧牲了二位同志入獄,也犧牲了鄭南榕,詹益樺二位可貴的生命,而台灣為何要獨立的理由,信念,達到最高峰,從而導致民進黨在一九九一年黨內代表大會上獲得百分九十以上之「台獨」黨綱的通過。 此後近十年,經過解嚴,廢除刑罰一百條,大環境有了改變,但是獨立的聲音僅止於宣揚階段,甚至不如「維持現狀」窘困。 世界強國之不支持是主要原因,但內部主導力量又如何呢? 第一,當強國一再表明「一個中國」立場,而國民黨的當權派提出反對時,民進黨以及獨派團體應提出「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立場,如此正符合一中一台的一貫獨派立場,既不違反一個中國的世界認知,也正可以藉此宣示世界上也只有一個台灣的目的。為何獨派也反對「一個中國」立場,豈不自相矛盾。近二年來中國一再向台灣表明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麼事都可以談,雖然我們知道他們說「一個中國」的意念為何,但是我們在國內正可以呼應「一個中國」之下策略上運用而宣示「一個台灣」立場,在外交上正可以主導地位。為何不做? 第二,既在「一個中國」的世界認知上,我們正可海闊天空,進可攻,退可守,在外交上立不敗之地,正是台灣邁入世界之絕佳機會。 可想而知,在「一個中國」的立論上,最後還是回歸到各自表述立場,但是比起國民黨的維持現狀更主動而亮麗。 總之,「一個中國」是事實,但是獨立後的「一個台灣」也是事實。盼獨派先進們再思,主動與被動,一念之間而己。
1998-07-09

國際社會應嚴防中國破壞亞洲安定

李應元◎立法委員 近來愈演愈烈的印度與巴基斯坦核武競賽,對亞洲地區的穩定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日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譴責印度與巴基斯坦兩國,卻忽略了整個核武競賽的原因與中國這個背後藏鏡人。希望這只是各國一時不察而已,不是再一次的對中國姑息。 追根究底此次南亞核武危機的遠因在於中國入侵西藏,並在西藏駐紮重兵,造成中國與印度的衝突與緊張關係。雖然在中印衝突中,中國佔優勢,然而中國始終見不得別人好,忌怕印度強大起來。接著因為印度與巴基斯坦發生軍事衝突,使得中國認為扶植巴基斯坦是牽制印度的最佳辦法。因此中國不但售予巴基斯坦戰機等傳統武器,還扶植該國發展飛彈與核武。這也就是為什麼印度在進行核子試爆時表示:在中國威脅下,印度不得不發展核武來因應中國的威脅,確保印度的安全。在此情形下,印度與巴基斯坦的核武競賽愈演愈烈,亞洲地區的安定發生嚴重動搖。 日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反對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擴散。根據這一立場,中國對巴基斯坦的核子試爆深感遺憾。此外中國對南亞出現的核軍備競賽局勢深感憂與不安;並鄭重呼籲南亞有關國家立即放棄核武器發展計畫,避免局勢繼續惡化。中國發言人以上的表示,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我們要質疑:為什麼印度核子試爆時中國馬上嚴詞譴責,而巴基斯坦核子試爆時中國卻以遺憾替代譴責?由此可知中國在此事件後的發言是貓哭耗子。現在各國嚴厲譴責印巴兩國的核子試爆,瑞典表示立即終止對巴基斯坦的軍售;日本表示對巴基斯坦的核爆深表遺憾,並考慮凍結經濟援助作為制裁;美國表示將給巴基斯坦與印度相同的制裁;加拿大表示暫時終止兩國外交關係。此外英國、俄羅斯、德國、南非、北約秘書長等,也都公開反對這場核子試爆;然而大家有意或無意的都忘了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忘了是誰挑起核武競賽?是誰提供核彈關鍵技術與組件給巴基斯坦。過去美國多次警告中國不能讓核子擴散,否則要給予經濟制裁,現在核彈爆炸了,美國不應因為柯江會談,而刻意忽略中國這個麻煩製造者。 我國應趁此次機會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在亞洲各地興風作浪,並成為各國潛在威脅的事實。因此台灣是96年台海飛彈危機的受害者,國際社會印象深刻,因此對台灣的意見應會給予重視。也因此台灣有責任呼籲國際社會發揮正義的力量,不應再姑息中國,並要求中國遵守國際秩序,以確保亞安定。過去因為姑息中國入侵西藏,造成中印等國的緊張關係;漠視中國協助巴基斯坦發展核武,造成今日南亞的核武競賽;如此下去難保北韓、伊朗不會在近期內「擁核自重」!屆時各國將更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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