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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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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主張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1998-11-20

國家的繼承與領土

如前所述,從「先占」和「建國」的觀點,可以說,臺灣的一部分或全部為元朝、明朝、荷蘭共和國、西班牙帝國、東都、臺灣民主國的固有領土。然而,這種歷史上的領土關係,究竟能不能繼承呢? 關於上述那些國家曾經由那些國家來繼承,而且現在是否仍然存在等等,雖議論紛紛,但是關於領土的繼承,在國際法上,有幾個原則: 第一、領土如合法的移讓給他國,舊領有國就喪失領有權,不復有要求歸還的當然權利。西班牙帝國在臺灣殖民地戰爭中敗給荷蘭共和國,一六四二年,其在臺灣島北部的殖民地,為荷蘭共和國所征服。在侵略戰爭非法化以前,征服(Subjugation) 被認為是合法獲得領土的手段,至少,這在十七世紀當時,是完全妥當的。因此,西班牙在臺灣的領土主權應該視為合法移讓給荷蘭了1。 又如前節所述,荷蘭共和國是基於條約,而將臺灣島割讓給鄭成功。因此,西班牙帝國和荷蘭共和國都已經喪失其在臺灣的領土權,之後不管什麼國家合法地繼承這兩個國家,對於臺灣,都已不再有任何權利。 第二、已滅亡的國家,因其主張領土權的主體本身已經消滅,其領有 關係,從那時起就已經消滅。亡國之民,即使高喊著「復國」,那也只是 屬於政治問題,不是國際法上的問題2 。由於東寧被清朝所征服,臺灣民 主國被日本所征服,故其對臺灣的領土權已經消滅。同樣的,元朝被明朝 ,明朝又被清朝所征服,都已經亡國了。因此,元朝與明朝,兩者既已不 存在,他們的臺灣領土權,也隨之消滅了。 然而,我們看到,以元、明兩朝曾領有臺灣(正確的說,只有澎湖而 已)一事,做為根據而主張「臺灣為中國的固有領土,因此,臺灣應為中 國的領土」者。這種主張,乃是站在「中國」是自古以來,連綿不斷的「 一個國家」,明朝繼承元朝、清朝繼承明朝、中華民國繼承清朝。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這種見解上的。其結論即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 共和國繼承元、明兩朝的領土。 但是這種理論問題不少。因為以所謂「中國」的名稱表示國名,是在 清末以後的事。所謂「中國」這個國家,而且自古以來,連稱為「中國史 」以顯示其連綿不絕的歷史書都沒有。到了清代,也沒有所謂「中國」這 一國家的歷史書。各王朝的歷史,也就是【隋書】、【漢書】、【遼史】 、【宋史】等,只有各國個別的歷史書。而題為「中國史」的歷史書問世 ,大概是在中華民國成立以後之事3。 總之,所謂「中國」這個國家,從 數千年前起就存在的想法,是清末中國民族主義誕生以後的事。 現在一般所謂的「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在另一方面 ,也可看到所謂「中國」,就是中華民國的主張。在此,討論「中國」的 繼承問題以前,先看現今「中國」這個名詞的使用狀況。 一、「中國」的現代意義「中國」在法文為Chine, 在英文為China 。這既是地理上的名稱,同時也常用來做為國名。中華民國4 在大陸時, 這是該國的略稱,自從該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遷移到臺灣以後,也就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成立以後,它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略稱。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會員時,聯合國或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雖以「中 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ROC) 或「中國」(China) 稱之,但卻也 有時非正式地使用「國府」(Nationalist China; Nationalist Government) 、「臺灣」(Taiwan)、「臺北」(Taipei)等等的稱呼。但是 ,它被逐出聯合國以後,就不再被稱為「中國」,僅有友好國家稱之為「 中華民國」,而常被稱以國府、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則自稱為「中華民 國」或「中國」、「自由中國」等。不過,一些對中華民國不友好的國家 或個人,卻稱呼以「國府」、「國民黨政權」(Nationalist regime)、「 蔣政權」(Chiang regime)、「蔣集團」。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予承認的國家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等固然不 […]
1998-11-20

可將台灣視為「固有領土」的國家

關於曾經占有臺灣的國家,前節已有說明、由此可知其中最早占有澎 湖島者,是十三世紀後半的元朝。但是現在有一說主張在元朝之前就有占 有臺灣的王朝存在1。這種主張,常以左列的記述做為論據。 大業三年(六○七年)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求訪異俗…. 因到流求 國,言不相通,掠一人而歸返。翌年,帝復令寬慰撫之。流求不從,…. 帝遣武賁郎將陳稜….率兵….擊之…. 進其都,頻戰皆敗,焚其宮室,虜其 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隋書‧流求國傳】)  泉有海島曰澎湖,隸秣晉江縣。(南宋趙如適【諸蕃誌】3) 流求國在泉州之東,有海島曰膨湖,煙火相望。(【宋史流求國】4) 但是,不能只因一國書籍記載特定區域,就以此做為該地歸屬於該國 的根據。【隋書】雖記載陳稜「臺灣遠征」,但,陳稜所遠征的,究竟是 現在的琉球,或者是臺灣,迄今仍末有結論5 。即使其所指的是臺灣,也 不能只以有過遠征一事,便斷定臺灣已成為隋朝的一部分。 在【諸蕃志】中,除了有一段澎湖在南宋時代歸屬於南宋的前揭記載 之外,並沒有舉出具體的事實。僅以這一記述,就論斷澎湖和臺灣歸屬於 南宋,是十分牽強的。因為在中國的漢籍裏,也可見到所謂「臺灣歸屬日 本」的記述。此在後再述及。至於【宋史】,並無澎湖歸屬於南宋的記述 。若從記載之內容來看,則反倒是可解釋為澎湖和「流求國」是一體的。 事實上,以上的漢籍重新被引用,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事,在這 之前,這種「史實」並末被重視。在清代,關於臺灣島的歸屬,反而有不 屬於中國大陸任何王朝的見解。 根據【大清一統志】(乾隆版),臺灣自古以來,就是「荒服之地, 不通中國」、「明朝天啟中(一六二一~二七年)為紅毛荷蘭夷人所據, 屬於日本6」。 在臺灣被西歐列國所覬覦的一八七一年所編纂的【重纂福 建通志】,也持這種見解7 。這也是清朝皇帝歷來的觀點,例如清朝第二 代皇帝世宗,在一七二三年所頒發的詔書中,也說「臺灣地方自古不屬中 國,「清」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8 。此一見解,直到十九世紀末清 代史書中,大抵已成定說。儘管如此,陳稜的「臺灣遠征」之所以常被提 起,可能是欲以此來適用近代國際法上「先占」(occupation)的原則9 。 以下看看「先占」的概念。 所謂「先占」,乃是對於無主士地,在他國之先,以實際統治取得主 權之意。先占對象的無主土地,乃指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末必意味著 完全無住民的土地。對於這種無主土地,先占能夠有效成立,須(一)實行 先占的國家,必須表達有占有該地的意思。因此,即使是以國家名義來占 有,但只是由私人而不是由國家表明占有意思,則不能產生先占的效果。 (二)該國必須確實有效的占有該土地。所謂確實有效的占有,乃是在該地 上,實際行使國家權力,但如何才算有效占有,則依該地的實際狀況來決 定,無法做一般性的描述。譬如,對於定居困難的土地,實行定期巡視, 或在必要時,隨時派遣國家機關到該地,可以說足夠了。但只是揭揚國旗 等象徵性行為,卻不能說是實際的占有。如果能比其他國家先達到以上兩 個要件,則先占成立,該地也就成為該國所領有10。 依照上述定義,可知既無明顯的占有意思,也不曾有實際統治的陳稜 之臺灣遠征,或以倭寇一類非國家的個人在臺灣設置根據地等,都不能構 成「先占」。因此,說臺灣為「隋」或「日本」所先占絕不正確。南宋的 占有澎湖,只不過是一個記述,其他的實際狀況不明,所以也不能構成先 占。或者參照史實,或者援用近代國際法,很明顯的,元朝占有澎湖以前 […]
1998-11-20

舊金山和平條約

對日和約締結的準備工作,由實際上單獨管理日本的美國為中心來進行。自一九四七年已呈表面化之東西兩陣營對立更趨激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及隨之而來的美國從中國大陸的全面撤退,再加上朝鮮戰爭的爆發等,這些重要事件使美國的占領日本政策逐漸寬大起來。以欲拉攏日本成為西方陣營一員的美國為中心所起草的對日和約草案,對日本而言,當然是極其寬大了。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七日,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暗示提前締結對日和約:七月十六日,美國政府向組成遠東委員會的各國,提議召開對日媾和預備會議。但是蘇聯卻主張應由具有否決權的美、英、蘇、華四國外交部長會議做決定,且堅決不讓步,以致媾和準備無法順利進行。 雖然如此,美國本身的準備工作不斷進行著。杜魯門總統任命在野黨共和黨的社勒斯為國務院顧問,負責對日媾和事務,如此確立了超黨派外交,而於一九五0年六月一日,由國務院聲明,即使需把對日媾和有異議的國家排除,也要進行媾和工作。杜勒斯訪問日本,研討媾和問題之後,於十一月二十四日,發表對日媾和七原則(1)。 美國的對日和約草案,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完成,這是以此七原則為骨幹。英國草案慢了一個月才完成,而且其關於臺灣卻與美國草案不同。這是因為大英國協的各國步調未必一致之故。 一九五0年一月大英國協Colombo外長會議所決議設立的「對日和平條約作業組」,於同年五月在倫敦聚集。英國已於一月六日、印度於四月一日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也於六月八日承認之。大英國協各國這樣分為中華民國承認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派,但即使是後者也未必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擴大領土。因此,幾乎全體代表都贊成僅只要求日本放棄領土,而不明言為誰放棄(2)。 但是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完成的英國草案,卻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定為對日和約的簽署國,且於該案第四條中規定臺灣歸屬於中國(3)。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簽署國反映著業已承認北京之英國立場:臺灣之歸屬於中國也許是受了印度的影響。因為從英國政府在這時期前後的中國政策中,可以看出英國並沒有以這種方式來解決臺灣問題的意向(4)。 無論如何,英國草案與早一個月做成的美國草案不同。四月的第二次美日談判時,美國將英美兩案的差異通知日本(5)(四月十八日的社勒斯.吉田會談)。 美英兩國為了調整兩案,乃在六月四日至十四日間的倫敦會議中進行折衝。此前,吉田首相在回答杜勒斯的照會中表示不希望中共簽署條約,而如果因為要讓國府簽署而發生問題,則希望將中共和國府雙方排除。美英倫敦會議的結果,中共和國府都不邀請,日本則可以在恢復獨立後,自己決定要選擇哪一方(6)。 美國於七月十二日,發表其所起草的對日媾和條約草案,而於二十日向與日本國處於戰爭狀態之下的其他聯合國發出和平會議的邀請帖,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有特殊狀況而被除外。邀請帖以美英兩國為邀請國,被邀請的國家包括日本在內,共達五十個國家。越南、寮國、柬埔寨三國為當時為「法蘭西邦聯」(Union Frangcaise)的一員,但他國並不承認,尤其印度提出反對,因而沒有受邀。但是,到了八月二十一日,這三個國家也受到邀請。因此,被邀請的國家有五十三國(7)。其中印度對於和約原案的美英兩國共同草案雖預定了美國對琉球臺島及小笠原群島的託管,但卻對臺灣之歸還中國、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之歸屬蘇聯,並沒有明確規定一事不滿,遂拒絕參加(8)。緬甸對賠償之規定不滿而拒絕參加。南斯拉夫也聲明不參加。它認為該條約案不含有與其有關條款,而且其與日本政府之間也沒有一般外交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以此做為不參加的理由(9)。如此,被邀請而出席有五十個,加上邀請國美英兩國,一共為五十二個(10)。 對日和平會議從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到八日之間,在舊金山召開,簽署了「與日本的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With Japan),即所謂「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卻沒有簽署,結果,聯合國方面的簽署國僅有四十八國,加上戰敗國日本共四十九國)(11)。 蘇聯等三國出席了會議,但是「中國」、印度、緬甸等卻沒有參加,故舊金山和平會議不足視為全面性的媾和,只能算是多數國家間的媾和而已(12)。 翌年,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該條約生效,將該條約批准書寄存的國家與日本之間結束了戰爭,恢復了和平(13)。其後,批准書末寄存的國家,經批准書寄存美國,而個別與日本恢復了和平。但是因印尼沒有批准該條約,該條約當事國在聯合國方面,減為四十七個,加上日本,該條約當事國為四十八國。 那麼,約束日本及四十七個聯合國的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灣如何規定? 該條約在第二條b項,關於臺灣有如下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 到此為止,關於臺灣,雖然有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文件等,也有美國等所主張的歸屬末定論,以及對其持反對論者,但對於締約國來說,這是首次以具有明確的國際法效力的條約來加以規定的。由於該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故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及其請求權(要求的權利),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領土的處理權。 依照國際法,除去國際地役等一些例外,國家對其領土擁有最高的權利。此一權利不限於統治及利用的權利,也包括了割讓、放棄、租借、破壞等權利(14)。日本因為領有了臺灣,所以才能將之割讓或放棄,而在舊金山條約是以「放棄」的方式來處理臺灣。於是,臺灣便在國際法上,從日本的主權脫離出來。因此,這之後,不僅日本無法再將臺灣割讓給他國,而在與他國間的條約上,「放棄」之說也不能再重複。日本言及臺灣時,只能說「遵照舊金山條約再度確認放棄了臺灣」而已。該條約第二條a項規定日本放棄朝鮮,但其後,日本卻在與他國的條約上,再度「放棄」或「割讓」朝鮮,其不合法理非常明顯。如果將此與該條約第二條c項一起看,則對於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日本也已不再有任何權利、權原和請求權。無論蘇聯或美國想領有千島及南庫頁島,日本都無法與其爭論(15)。 但是,日本放棄的地域,若已經被他國納入其為基本領土時,這些地域是否就能說由於日本的放棄而當然成為該國的領土呢?換言之,日本所做的領土放棄,是否可以說是向將這些領土納入為本國領土之國家放棄的呢?在此,不妨來研究這個問題。 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國家如下(參照舊金山條約第二條): (1) 朝鮮--將日本放棄前的朝鮮半島分為南北兩部分,成立了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中華民國--在日本放棄臺灣以前,已將臺灣納入為其領土。 (3)蘇聯--在日本放棄以前,接收千島列島和南庫頁島(16)。 關於朝鮮,在舊金山條約締結以前,沒有所謂「朝鮮」這個國家,而在其後也無所謂「朝鮮」這個國家。日本在第二條a項中所說「承認朝鮮的獨立」乃意味著承認朝鮮的脫離日本,而此地域將要成為獨立國或者是已經成為獨立國,沒有異議(17)。該項雖然明示日本放棄朝鮮,但這並不等於說向「朝鮮國」放棄朝鮮(18)。日本放棄朝鮮的結果,實際上,朝鮮是由已經存在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及大韓民國所領有,而這與日本無關。如果兩個國家以外的第三國領有了日本所放棄的朝鮮全部或一部分,那就也不是日本的責任了。 至於中華民國和蘇聯,兩國將日本的舊領土片面地納入為其領土。這點是相同的,而且,兩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當事國,這一點也是同樣的,所以可將兩國的情形視為同一。就舊金山條約來說,中華民國和蘇聯都不是「盟國」。在該條約第二十五條前段中有如下規定: 本約所稱盟國,係指曾對日作戰或曾為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之領土之一部分,並均已簽     署並批准本約之國家。 蘇、華兩國都沒有在該條約上簽署,當然也沒有批准,所以不是舊金山條約所謂的盟國。那麼,該條約是否早就預定非「盟國」的蘇、華兩國為受益國呢?除了依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中國及朝鮮各給與特定的利益以外,蘇、華兩國均不被認為受益的對象。第二十五條後段有如下規定: 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本的對於非本條所指為盟國之任何國家,不給予任何權利、權利     名義或利益;又日本之任何權利、權利名義及利益,亦不因本約之任何規定而對於某一非本     條所指為盟國之國家,有所減削或損害。 可再重複說,在蘇聯將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而中華民國將臺灣納入於其領土之後,雖然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了這些地域,但蘇、華兩國卻不能援用此一放棄的規定來做為其獲得這些地域之合法根據。東京大學寺澤一教授認為和約的一般原則之一是「條約沒有規定時,關於動產及不動產(包含領土),Uti possidetis 的原則,即承認現狀的原則應予適用。」(19)依此見解,千島列島及南庫頁島成為蘇聯的,臺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但這種見解,若與第二十五條後段的規定對照便有些牽強。而且就中華民國而言,若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一併斟酌的話,可以看出其更為牽強。第二十一條是有關給與「中國」和朝鮮受益權的規定,而在此不說「中華民國」,而說「中國」,不用說是因為有代表權的問題存在著。該條款有如下規定: 雖有此條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但中國仍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a2之利益;朝鮮享有接受     此條約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利益的權利。 「中國」和朝鮮,並不是擁有整個舊金山條約全體的受益權,而是只在上述條款所規定的範圍內,才有受益權而已。在此,應特別注意的,上記條款將第二條的利益只給朝鮮,也就是說,給予由於日本放棄領土而產生的利益,而同一利益沒有給「中國」,也沒有給蘇聯。 在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灣,還有一個特別應該注意的條款,那就是第二十六條,因為條文長,可分成三段來看: (前段)「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曾對日作戰或與曾為     本約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的領土之一部分之國家而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與本約相同或大致     相同之雙邊和約。」 符合右記規定末締約國之中,「為聯合國共同宣言之當事國,而且曾對日作戰」的國家,為中華民國、蘇聯、波蘭、捷克,以及印度(20)。而緬甸則符合「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領土一部分之國家」。日本有與這些國家締結和約的義務,而其應為兩國間的條約,且其內容必須與舊金山條約一致或在實質上為同樣條件。換言之,上述國家如欲依照上記規定,與日本締結和約,日本不得拒絕。中華民國的情形,如果拋開「中國」代表權問題不談,其與日本所締結的華日和約是符合前揭條款的。 如此,雖然日本與前述第二十六條前段所規定的國家,有締結和約的義務,但是此義務並非永久性而是有一定期限,過了此一期限後,日本即使不答應締結和約,也不受舊金山條約締約國指為違反條約。第二十六條中段有如下規定: (中段)「但日本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滿三年終止。」 因為此條約生效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故日本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即無這個義務。它在此期間內所締結和約的國家是印度和緬甸;在此期間內沒有締結和約的國家為蘇聯、捷克、波蘭,而現在,日本已與這些國家恢復了邦交(21)。前述條款中段的規定,並非完全除去日本與蘇聯等三國締結和約的義務,只是日本即使與這三國不締結和約,也不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的責備。因此,日本與這三國之間,仍有締結和約的問題存在。 那麼,日本與舊金山和約非締約國之間,在期限以內、或是在期限過後所締結的和約,對於日本之締約對方是否給予利益呢?否定的規定,已見於前段,而其後段有更明白的規定: (後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     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 […]
1998-11-20

投降文件與領土處理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在同盟國的「投降文件」上簽名。 在該文件中,日方代表重光葵外相以天皇及日本政府的名義,梅津美治郎參謀總長則以大本營的名義,宣布對同盟國的無條件投降,並命令所有的官廳和陸海軍,遵守並施行由同盟國最高司令官所發布的一切公告、命令和指示,而對同盟國答應要「誠意履行波茲坦宣言的條款」。此外,又依照該投降文件,天皇及日本政府之國家統治的權限,置於盟軍最高司令限制之下。 波茲坦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強調軍國主義的驅逐(第六項)、日本領域內諸地點的占領(第七項)、開羅聲明的履行及日本領土範圍的限制(第八項)、解除武裝(第九項)、戰犯的處罰(第十項)、對有助於再軍備之產業的限制(第十一項)、占領日本直至成立和平政府為止(第十二項)等。由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中,誓言「誠實地履行」這些條款,而成為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的當事國。雖然於日本在投降文件上簽署之前,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對日本不具任何約束力(1),但因日本宣誓履行波茲坦公告,使得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成為投降文件的一部分,爾後日本便因此而負擔義務。僅就領土而言,日本同意南洋群島被剝奪,並且將滿洲、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也同意被逐出所有攫取的地域(以上為開羅聲明),而且還同意日本的領土,只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與四國,以及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波茲坦公告、第八項)。 上述文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庫頁島南部及千島列島的剝奪,但是既然日本的領土僅限於本州等四大島及同盟國所決定的諸小島,則這兩個地域就等於從日本的領土中剝奪了。在雅爾達協定中,雖已預定將這些移交給蘇聯,但因波茲坦公告及投降文件都沒有言及雅爾達協定,故日本對蘇聯並不構成義務。不過,因為這兩個地域已經不屬於日本的領土,故日本已經失去這兩個地方了。 「投降文件」雖是一種停戰協定,但是由於該文件在內容上,除了軍事以外,也規定了領土、政治、經濟等諸問題,因此,也有人將其視為不只是個停戰協定,而還兼具媾和臨時條款、和平預備條約的性質,也有人認為,爾後即使締結了正式的和平條約,其和平預備條約並不隨之消滅(2)。 上述文件,不論它是媾和臨時條款或是和平預備條約,雖都約束著當事國,但它似乎僅在於正式和約締結之前有效而已。和平預備條約的內容,如果實現於和約之中,預備條約便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此外,對戰敗國而言,無論和約的內容比預備條約更為不利或是有利,只要經由當事國之同意,它是有效的。戰勝國也是一樣。不論如何,若預備條約仍然繼續存在的話,則當事國可能採取其中對本國較有利者,因而難免造成新的紛爭。這是違反和約恢復和平的之原本目的。如果相同的當事國彼此所締結的複數條約之間,有相互牴觸之處,則依照後訂條約優先的原則,預備條約的存續實際上是無意義的。 一般以和約來做隨著戰爭而來的領土變更(3)。即使有和平預備條約在先,通常都再重新締結和約(4)。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分別在與義大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芬蘭之間的停戰協定中,言及領土處理,但這都不是最後的決定,而是經由和約才做最後的決定(5)。日本即使在投降文件中,同意同盟國所提示的領土處理方針,但因是在和約締結之前,故尚不能視為最後決定,而在這段期間中,日本還可以做對其有利的折衝。 本來無論是停戰協定或是投降文件,都是意味著交戰國間戰鬥行為的全面停止,而並非意味戰爭在法律上已經終結。戰敗國投降後,仍在法律上和戰勝國處於戰爭狀態。如果戰敗國違反了自己所承諾的投降條件,戰勝國對戰敗國可再開啟戰鬥,相反的,如果戰敗國感到投降條件苛酷,而再度開啟戰鬥,理論上也不是不可以。不論哪一種情形,都不是新戰爭的爆發,而是已有戰爭狀態的延長。戰爭狀態的終了,並不是只由交戰國之一片面宣言就能實現(6),必須對方也做此宣言,或是在和約上做此規定才能實現。在此之前,戰爭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然而,戰勝國在和平會議上所做的要求,並不一定與戰敗國所承諾的投降條件一致。戰勝國可能提出戰敗國在投降時末想像到的苛刻要求,相反地,戰敗國也可能取得比在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更寬大的處分。只要媾和內容能讓戰勝國滿足,戰勝國就會接受和約。戰敗國也是如此。戰敗國在和平會議以前或在和平會議上,盡可能努力使條件寬大,那並非違法,也不是背信。只是,戰勝國因為戰勝,其國力勝過戰敗國,故一般說來,談判自然有利於戰勝國。雖然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日本的情形則不大一樣,這是由於世界性冷戰,戰勝國的團結鬆懈,其結果有利於日本。 對日本而言,對其有利演變的一例,就是賠償問題。日本在投降文件上所接受履行的波茲坦公告中,有如下的規定: 允許日本維持能夠支持其經濟,和使其能夠繳納公正的實物賠賞的產業,但是,可能使日本為戰爭而再軍備的產業,則不在此限。…(第十一項) 雖然沒有明示其規模,但這是預定實物賠償的。此外,也有禁止軍需產業,亦有排除可能轉為軍需工業之產業的規定。如依照這個規定執行,則在對日和約上,應有類似的規定,那麼,不用說今日日本的武器工業、龐大的可能轉為軍需之產業,也應該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戰勝國雖然附有但書,卻放棄了賠償請求權(第十四條上項),連強硬要求賠償的中華民國,也於華日和約中,不得不放棄賠償。據說準備要求賠償五百億美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於一九七二年中日共同聲明中,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請求(7)」(第五項)。 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美國想拉攏日本成為反共陣營之一之故,而中日間的情形則是中蘇對立所致。 無論如何,投降文件並非是戰爭的終結。和約雖是以投降文件中所提示的諸條件為核心,但是交戰國卻各自依據其當前所處之國際環境來談判而締結和約,而且,經由此一和約,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才能確定。因此,若是多數國家參加和平會議則就有可能出現以對和平條約的內容不滿為由而拒絕簽署的國家。此種場合,該條約對於不簽署的國家及已經簽署但沒有批准的國家,亦無約束力。因而,這些國家與對方間的戰爭狀態依然繼續著。另一方面,在條約上簽署,而且經由法定的程序使條約生效時,該條約即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對締約的戰勝國而言,戰敗國投降時所承諾的條件即被取消,而和約土所規定的內容,乃設定了締約國的權利義務關係(8)。總之,投降文件不是戰爭的最終處理,它必須要等待和平條約的締結。 持有與之不同見解的論者,常以「朝鮮的獨立」為例。依此見解,開羅聲明表明「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而這就不必等到對日和約,就能夠實現(9)了嗎? 的確,不等到對日和約,於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以南朝鮮為領土的大韓民國就成立了,而於九月七日,保有以北朝鮮為領土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也成立了。但是兩國的獨立卻很難說是因為聯合國實行了開羅聲明的結果。事實上,朝鮮無法做為朝鮮(韓國)而獨立,而是因美蘇兩國占領政策的結果,以兩個分割的地域,各自獨立為兩個不同的國家(10)。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便是從舊殖民母國日本的分離獨立(11)。分離獨立雖然可以經由母國的承認而獲得獨立國的地位,但是即使沒有獲得母國的承認,而具有排除母國行使主權的能力,並且能持續相當期間的話,就可經由他國的承認,進而漸次強化其獨立國的地位。如果母國一直堅拒承認,則這個新獨立國與母國之間的緊張關係就會持續,雖然可能發展為母國的武力鎮壓行動,但是只要母國無法壓制這個分離獨立,這個地域就能保有其獨立地位。一旦母國承認這個地域為國家時,此地域對於母國即可以保有獨立國的關係。 當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半島上成立時,其母國日本既不會給予承認,也沒有採取鎮壓行動。但是,雖無母國的承認,只要這些分離地域具備了做為國家的要件,就可以主張將他們所規定而且有效統治的地域為其領土。也就是說,就大韓民國而言,可自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主張朝鮮半島南部為大韓民國的領土;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可自同年九月七日,主張朝鮮半島北部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領土(12)。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由於日本放棄了朝鮮,因此在這之後,便不能再主張朝鮮為其本國領土了。 如上所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的獨立未必是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的具體表現,其獨立是等到對日和約生效後,才完全達成的(13)。 下章且看對日和約關於臺灣是如何規定的。 [註 釋] (1)日本在八月十四日的御前會議中,決定接受波茲坦公告,前於該夜十一時,經由瑞士政府傳達給美、英、華、蘇四國政府。十五日上午三點三十分,美國國務卿經由瑞士政府的外交機構,向駐伯恩的加懶公使答覆「確認完全的承諾」。 如此,波茲坦公告的承諾及對其確認,並非是日本與同盟國方面直接交涉的結果,而是經由第三國所進行的,並且是依據「口頭」所做成的。參照高野雄一(『ポンダス』宣言受諾の經過),《國際法外交雜誌》四五卷一.二合併號,一九四六年一月,頁五四。 也有將口頭的同意視為條約者,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西班牙總統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與葡萄牙總統Salazar(Antonio de Oliveira Salazar),在里斯本於口頭上同意,一旦西班牙在Pyrenees的邊界受到侵犯時,葡萄牙將給予西班牙軍事上的援助。國際法學者Charles Rousseau 將其看成一種條約。Charles Rousseau,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Paris: Recueil Sirey, 1953), p. 20 參照彭明敏《國際公法》頁三五。 但是,Rousseau 的這個見解是少數意見,近代的條約都採取成文形式。 從八月十四日到十五日的美日間進行接受波茲坦公告的談判之結果,雖然在政治上約束了日本,但法律上的約束力是等到投降文件簽字後才產生的。 (2)停戰條約是以停止戰鬥為目的的條約,日本一橋大學的大平教授認為,它有時也一併規定媾和條件,而成為一種預備媾和條約。參照大平善梧(休戰條約と媾和條約との關係),《國際法外交雜誌》四六卷三號,一九四八年十二月,頁三五~三八。 (3)只是,如果戰爭是經由默示的同意而終了時,由於沒有和約,因而使以現有狀態的法理來處理。也就是說,亦有所謂戰爭狀態終了時所占領的領土,就成為正占領著的交戰國領土的見解(山下康雄《戰爭の終了.平和條約),國際法學會《國際法講座》第三卷,頁二一九)。不過,這種情形到了後來,也有可能會再變更(同頁)。 (4)以下幾個戰爭是預備條約後,再重新締結和平條約的事例: 義大利統一戰爭(一八五九年) 丹麥戰爭(一八六四年) 普魯士.奧地利戰爭(一八六八年) 普魯士.法國戰爭(一八七一年) 希臘.土耳其戰爭(一八九七年) 參照前揭,大平論文,頁三四~三五。 […]
1998-10-09

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中、日三國的關係

平松茂雄 日本杏林大學社會科學部(系)教授 一、台灣的安全保障與美國 (1)『美華共同防衛條約』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台灣的安全係根據1945年12月2日,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所締結的『美華共同防衛 條約』所保障。但條約的適用規定為「台灣及澎湖群島」。條約適用範圍設限的理 由,是基於美國意圖迴避涉及中國大陸。由於蔣介石政府標榜「反攻大陸」,美國 的軍事援助乃限定於防衛性武器而未予提供攻擊性武器。然而,美國的援助係大規 模且為全面性的,因此,台灣的軍事力在武器與性能方面,以及兵力的訓練上都超 越中國的軍隊。但是,進入1970代後,由於尼克森總統訪問中國而導致「美中和 解」,且於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華共同防衛條約』 遭到廢止,造成台灣的安全保障受到影響。 (2)「美中和解」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尼克森總統於1972年2月21日至28日訪問中國,與毛澤東主席、周恩來總理等 會談,28日在上海簽署『美中共同聲明』(『上海公報』),將雙方之敵對關係打 上句點。這就是所謂「美中和解」。在這次公報中,中國方面主張「台灣問題是妨 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台灣的解放,是中國的內政,外國並無干 涉的權利」;並對美國要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從 台灣撤除一切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但是美國表示,美國認知(acknowledge) 「台灣海峽雙方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 未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的立場。美國並表示「美國政府重申,美 國政府關心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明確表明反對中國以武力解放台灣 的立場,於是,「台灣問題」的解決乃延緩到美中兩國關係正常化才得處理。 (3)美中邦交正常化與台灣的安全保障 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國達成邦交正常化,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結果 美國雖然與中華民國斷絕了國家關係,但是美國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 主權。美國政府在有關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 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另一方面卻表明「認知(acknowledge)中國人 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台灣的主權,僅止認認知。美國此一立場基本上確知了上述1972年2月的所謂 『上海公報』所明記的美國立場︰「美國認知 (acknowledge),台灣海峽雙方所有 的的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再者,邦交正常化的共同聲明是在北京與華府同時公布,雙方在共同聲明用語 中有一處重要的歧異︰華府發表的共同聲明用語一如上述「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但北京發表的共同聲明則指出︰「美國政府承認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的中國立場」,使用了「承認」一語。這顯示,美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因而就這一點,兩國政府並未獲得同意,遂使雙方達成妥 協個別發表共同聲明,分別使用表明各自立場的不同用語。這也暗示︰兩國政府雙 方都有非進行國家關係正常化不可的理由,被迫使用各自不同的用語分別發表共同 聲明。 美國政府在共同聲明中聲明「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之後,也表明「在此範圍內,美國政府與台灣居民保持文化、商務及其他非政府關 係」的立場。據此,美國政府與斷絕國家關係後的台灣既有關係,以透過民間機構 維持的方式加以解決。但是,美國政府另一方面也面臨了如何保障斷交後之台灣的 安全保障此一困難的問題。因為,美國政府根據1945年簽訂的『美華共同防衛條 約』,有正式義務防衛台灣。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家關係正常化的條約 中,要求廢除該條約及美軍從台灣撤退。 (4)美國期待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 「美國政府重申,美國政府關心中國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據此,美國政府 確認將自台灣撤除所有美國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美國政 府將隨著此一地區緊張情勢的緩和,逐漸減少在台灣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這 是『上海公報』的一節。美國一方面期待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另一方 面則從台灣撤出美軍,進行與中國的友好關係,降低對美國的台灣戰略價值,則防 衛台灣之承認即可減小。也即美國意圖漸漸地消滅共同防禦條約。 […]
1998-07-09

「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

前因及過程 俗語講:『銀角仔無二個不響』。民進黨的主流派及獨派團體台獨路線的分歧已經真久,一場大辯論是真濟人長久以來的期待。 民視新聞佇七月十二的「跨世紀國家走向系列一」節目,主辦「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針對「台灣是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公投是不是主權宣示的急務」的議題進行辯論。原本邀請民進黨祕書長邱義仁、前民進黨主席姚嘉文、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以及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建國黨主席許世楷、新國家陣線召集人陳永興。不過,邱義仁臨時變故無欲出席,由游盈隆代替。因此陳永興,以民進黨無推派「代表性人物」拒絕出席,改由台教會前會長沈長庚出場。 雖然國民黨及新黨,會暗爽民進黨及獨派團體起冤家,恨不得雙方殺得流血流滴。不過,公開的辯論,也有傳播獨立建國的理論的正面功能。至於可能產生負面的衝突及誤解,必須要靠辯論者個人的風度,以及觀眾用心斟酌來領悟辯論的內涵。 ■實戰攻防 辯論規則是三對三,一邊一個輪流發言,分做發表個人論點、互相質詢、結辯三個階段。佇第二階段的互相質詢,雙方削得天昏地暗,日月無光。正是主持人胡婉玲,在第三階段開始晉前所講,兩方有『少數共識,極大差異!』   這次的辯論,辯論者所使用的語言,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台語。雖然是嚴肅的議題,辯論的過程當中,嘛出現真濟趣味的所在。許世楷以『放屎嘛無愛同坑』的俗語,來傳達台灣人無愛做中國人的決心。黃昭堂以『花插佇豬屎』來比喻台灣受中華民國體制的牽制的現狀,民進黨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干單看著花,刁工將豬屎假影無看著。 另外一方面,施明德講,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及『施明德是查甫人』,是仝款清楚的事實。伊用『施明德是查甫人』,這的目前無人提出疑問的「命題」,來掩護「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講法;日後,換勢有人會懷疑「台灣是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仝款來懷疑「施明德是不是查甫人」。 ■姚嘉文 這場辯論叫做辯論實在真勉強,因為我真濟台獨運動的理論,攏是黃昭堂及許世楷主席教我的。大家對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的向望攏仝款,不過,佇推動的過程當中,對獨立運動的看法有真大的差異。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有三個階段,第一提出台獨的目標,第二整理獨立建國的理論,第三實際推動獨立建國的工作。根據我二十五年來實際參與推動台獨運動的經驗,台灣獨立運動分做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主張台灣人民有決定自己前途的權利,第二階段是表明台灣主權獨立,第三階段是建立台灣共和國的制憲建國。現在民進黨已經進入第三階段的台獨工作,對外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階段的工作是對內建立國家的規模,也就是制憲,建立台灣共和國。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無受中國統治,這是真清楚的事實。真濟獨派的學者,像林山田、張燦鍙,嘛是講台灣已經及中國分離;陳隆志講,台灣四十年來經過一層一層的外圍的衝擊及內部的變化,已經變做主權實體的國家;彭明敏更加講,台灣實際上是一個國家。 ●質詢: 姚:民進黨的維持現狀,是欲維持台灣主權獨立的現狀。按呢講,許主席你敢會贊成? 許:這是一種「詭辯」。民進黨佇細項代誌反對國民黨,大項代誌像國號的問題,卻附和國民黨,贊成中華民國的體制的現狀。若是繼續維持現狀,死路一條! 姚:台灣若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按怎加入聯合國? 許:台灣有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條件,不過,政府否認台灣獨立。若是將中華民國體制提掉,就會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姚:請問黃主席,孫中山革命的時,是不是認為中國是獨立的國家? 黃:孫中山認為是不是,我未凍替伊解說。孫中山主張「驅逐韃虜,恢復中華」,伊欲「驅逐韃虜」,看來伊無將清朝當做是伊的國家。而且滿清是一個帝國,本身也無獨立國家的觀念。伊講「恢復中華」,應該是欲從事中華民國的建國工作。孫中山是不是認為中國是獨立的國家?孫中山這個人我無啥甲意,中小大學的時我嘛無啥讀,不知影伊的思想。 姚:美國的獨立宣言是欲及英國切斷關係,咱台灣敢有須要宣佈彼種「美國式」的獨立宣言,來解除及中國的關係? 許:我認為有必要。現在的國名Republic of China,有一個中國尾佇遐。咱無一定愛宣佈啥麼「獨立宣言」,以台灣為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嘛是宣示主權的一種方式。 姚:許主席已經及阮有共識了,伊只是對目前的國號無滿意而已。 ●結辯: 民進黨現階段的台獨工作,是對外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敵人是中國,主要爭取台灣進入聯合國;對內改造國家體制,敵人是中華民國體制,目標是制憲,建立台灣共和國。 當年孫中山欲推翻滿清政府,並無否認滿清是一的主權獨立的國家。咱欲推翻中華民國體制,無一定愛否認台灣是一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沈長庚 我是一個數學家,欲討論台灣是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定義一定愛清楚,啥麼是主權,啥麼是國家。主權的定義是一個國家絕對至高無上的權力,基本上權力來自人民;主權國家是在領土上行使主權的國家。1895年馬關條約之時,台灣的主權已經劃予日本,台灣及中國已經完全無關係,台灣的主權已經無屬於中國。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且無指定由何國繼承,所以台灣的主權應該回歸人民。另外一方面,若講台灣是指中華民國在台灣。佇1971年「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被趕出聯合國,中華民國已經不是一個國家! ●質詢: 沈:為啥麼柯林頓宣佈「三不」咱會緊張? 施:我攏未緊張,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有啥麼通緊張?獨派就是因為無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才會驚「三不」。咱一直欲爭取國際承認,就是已經獨立,才來爭取承認;若是家己認為無獨立,別人欲承認啥麼呢? 沈:若是已經獨立的國家,那麼名稱是啥麼? 施:我已經講過國號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必要的要素。國號認定是咱內部的困擾,無仝的政黨,有無仝的主張。不過,絕對無法度用這點來否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無獨立及無國名,這是天淵之別!像講我是查甫人,這點無須要講,若是講我不是人,這就差真濟囉! ●結辯: 台灣現主時其實是一個「模糊共和國」!民進黨講台灣已經獨立了,若是已經獨立至少七年了,為啥麼民進黨也閣保留台獨黨綱,講欲經由公投宣佈獨立?咱必須要宣佈獨立,向世界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且以國家的名義加入聯合國,台灣才有法度在國際間生存發展。 ■游盈隆 台灣自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96年總統直選,攏說明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至少已經獨立七年! 我擔任過兩邊的職務,非常了解兩邊的想法。獨派對民進黨的批判,來自三大錯誤:第一是虛無主義的錯誤。認為台灣地位無法度確定,對台灣前途過度憂心;第二形式主義的錯誤。認為台灣必須經過制憲,才算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知影「制憲」只是一個形式而已;第三盲動主義的錯誤。領導者必須要看時勢時機,未使妄動。 ●質詢: 游:沈教授,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啥物? 沈:我已經講過,台灣的主權回歸人民。 游:沈教授,你認為現在是不是只欠將台灣號做台灣國? 沈:是。 游:改國名的問題,咱應該漸漸會凍來完成。 游:民進黨過去台灣的民主化及本土化,策略上有一種叫做「軟索牽豬」的理論。就是講,對付國民黨這隻大隻豬,愛真小心真細膩,勻勻仔牽去咱希望的目標。 許:你可能對「軟索牽豬」的理論有錯覺,在野黨並無本錢掌控國民黨的走向。 游:我無同意。這幾年的本土化及民主化,就是民進黨「軟索牽豬」的成果。 游:黃主席,台灣若是還未獨立,何時才算凍獨立? 黃:台灣宣佈台灣國成立。 ●結辯: 我們要捍衛台獨! ■許世楷 今日的重點,不是「台灣是不是國家」的問題,卡重要的層次是,台灣勿通維持現狀。維持現狀,就是等候死。所以咱的討論應該針對,如何打破現狀才對。 最近民進黨有兩任主席主張,勿免宣佈台灣獨立,這就是傾向國民黨保持現狀的主張。建國黨欲行的路線,是認為台灣還不是主權獨立,按呢才會凍開創台灣的生路。 […]
1998-07-09

請這個「主權國家」明定「領土」範圍

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台獨運動正在崩潰中 根據民意調查,二千一百八十萬台灣人的絕大部分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統治。雖然大部分的台灣人共享這種感情,但在政治理念上卻分為(1)支持中華民國體制與(2)支持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前者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而傾向維持現狀。後者則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外來政權,而主張必須終結之,甚至加以打倒以實現台灣的獨立建國。 蔣家獨裁政權時代這兩個類型,你反我壓、壁壘分明。但在解嚴以後的自由化,尤其是由於國會的全面改選、總統民選,中華民國體制台灣本土化以後,部分台獨運動漸有轉移陣營之現象。 台獨的精英幾乎集中在民進黨,而民進黨相當部分的大老,最近數年來一再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民進黨執政後,不必也不會宣布台灣獨立」這種講法。他們不直言他們所指的這個國家叫做中華民國,也不明言反對台獨,有時卻會自稱是台獨基本教義派,似是柔情未斷的樣子。不過,當他們不諱言「公投、獨立宣言是沒有責任,又是愚蠢的主張」,這種蔣政權時代已經聽慣的罵語時,吾人發現整個台獨陣營正在崩潰中。 ■中華民國體制仍是斷送台灣領土權給中國的凶手 第二次大戰後的現代台獨運動有兩支理論大柱。一則「消滅中華民國體制」,一則「抵抗中國侵台」。 為甚麼要消滅中華民國體制呢?因為中華民國不但以獨裁與壓制的方式統治台灣,而且將台灣領土權中國化。時過境遷,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時間上已經超過五十年,在國際法上對台灣領土權的主張,已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而且由於統治階層的本土化,外來政權的性格也大大地改觀。「消滅中華民國體制」這支理論大柱面臨挑戰是難免的。 雖然如此,吾人仍認為承認中華民國利少弊多。 台灣人認為日本放棄台灣以後,台灣領土權當然歸還台灣人;中國卻主張台灣屬於中國。這個未曾統治過台灣的中國政府對台灣領土權之主張之所以在世界上能有一定的份量的主因在於中華民國的存在。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它是一九一二年成立的中國政府;以後曾與中國共產黨政權爭聯合國代表權一直到一九七一年。又,一直高喊反攻大陸到蔣介石之死為止。而且長期間在國際承認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演零和鬥爭。凡此種種都促使世界認為生存在台灣的這個中華民國不折不扣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的競爭者。最嚴重的是中華民國政府一貫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台灣人若不幸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人的國家,最少在理論上會與中國糾纏不清。 ■將錯就錯,宣佈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 民進黨是台獨陣營從來所寄望的政黨,吾人寧願看到民進黨主權問題的新見解動機不在於選舉花招,而在於透過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言論用以希求各國的承認。既然如此,民進黨最好將錯就錯,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其領土範圍為「台灣(當然包含澎湖)」。既然大家怕公投、獨立宣言會觸怒中國,也不會使世界各國以為「台灣又在胡鬧」罷。縮小自己的領土範圍會成為非難的對象嗎? 至於為甚麼不說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金馬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已另文論過了,在此不贅言。不過要加一句說明:金馬的問題就讓國民黨政權說嘛。「最好的提案是讓也人有修改的餘地」,不是這樣最好嗎?
1998-07-06

國家主權獨立的政治分析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 (共和國雜誌1998年7月,第五期) ■國家定位的認知分歧 近來國內各政治勢力對於台灣國家定位的認知及論述,經過自我表態及相互論證,各自立場逐漸有較清 晰的圖像區隔。大致而言,國民黨 (註1)與新黨 (註2)主張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則力主戰後以來 (註3),國民黨所統治的台灣事實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獨立國家 (註4);獨派則以為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都還不能算是真正的主權國家。當然,也有人認為台灣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統派視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只是地 理名詞或地方政府;獨派亦有「台灣還談不上是一個國家」的說法。我們把這些看法繪成光譜。 這些分歧的看法,除了涉及政治立場與宣傳上的修辭外,多少也與語意上的含混及歧異脫不了 關係,比如對主權獨立的內涵無共識,造成實證觀察及判斷上的南轅北轍;又如對國家、政府、元首的概念不分,因此把台灣人當上總統投射到政府(或政權),除 了賦予統治的正當性,更認為台灣有自己的國家,即中華民國。 一般所謂的「主權獨立國家」或「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大致是指一個國家具有「主權」(sovereignty)或「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簡單來說,主權是指「在特定領土範圍之內,一個能夠行使至高無上權威的政治實體 (political entity)」。不過,不論是在學理上或是實務上,主權這個概念的意義或指涉之物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空物移而一直在演變,連專門研究主權的政治學 者都覺得它令人捉摸不定 (註5)。一般人習慣把主權獨立與人民、土地、及政府併列為國家存在的四大要素,它們是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卻非充分條件 (註6)。眼前台灣要成為一個國家,最缺乏的是主權。到底主權有什麼功能?為什麼每個國家都珍惜其主權?國際上往往以主權的有無來判斷一個政治實體的地 位,彷彿嬰兒受洗一般,也有人稱之為國家進入國際舞臺的入場券。具體而言,主權往往意味國際社會承認該國存在的正當性,同時也伴隨著國家可以享有各種國際 上的基本權利,並且有義務捍衛境內人民的福祉。 主權既為法律(國際法)用語,更是政治(國際關係)名詞。傳統的用法是把主權當作是一種法律地位,看一個國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權獨立,進而推論它在理論上應該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這種詮釋把主權當作是一種規範性的原則,視主權為全或無的概念,罔顧國際現實。 Fowler與Bunck (1995: 64-69)將上述用法稱之為「塊狀」(chunk)的觀點。他們主張以「籃子」(basket)的方式來觀察實際上對主權的用法,也就是每個國家都有一 個籃子,但是裏面裝的東西卻因國而異,也就是說,各國因其相對能力而有不同的權利及義務,因此主權獨立是相對的概念,而非絕對的。 在這樣的認識下,我們初步來看一般所謂主權的內、外兩個面向。對內來說,主權意味政治實 體在領土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外來說,主權代表其他國家承認上述權威(Biersteker & Weber, 1996: 2)。此即一般所謂的「內部主權」及「外部主權」 (註7)。這種傳統性的概念性分法,乃根據主權行使的範圍(或對象) (註8),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兩者是分不開的,因為國際社會的承認除了看外部是否有相互競爭的權威,也看內部的權威是否穩固;相對的,國家對內的權威是 否被接受,也端賴該國是否有能力維護獨立自主。 相對之下,我們根據Thomson (1995: 219)的操作定義,主權是「國家的內部及外部的行為者承認在其領土範圍內,它有絕對的權威去強制干預任何活動。」進一步抽絲剝繭,把主權解構成四個成 分:權威、領土、人民、及承認(Biersteker & Weber, 1996: 3)。由於這四個成分都是經過社會建構成來,尤其是前三者的內涵變動,更是牽動著國際社會對主權承認的作法。我們將在下面分別作討論。 ■ 權威:正當性及有效統治 「權威」(authority)是指國家對內是否有絕對的統治權。權威有兩個層面︰正當性及有效 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是指政府被人民接受的程度。在過去,國民黨內戰失敗避秦台灣,卻又以中國的正統自居,而民間則將其所謂的法統嗤 之以鼻,視之為外來政權。近年來,國民黨為了防止政權瓦解,開始著手分期付款式的自由化,尤其是1996年的首回總統選舉,連在野陣營都投入,很難不說國 民黨政權的正當性已大為提高。 然而,為什麼百姓對國民黨政府仍然無法心悅誠服呢?追根究底,民間不滿的是政治、社會、 經濟、文化制度仍然是舊體制殘留下來的,充其量不過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國體制,並非由台灣人自己親手擘建的,自然難以加以認同。這種心理上對建國 (state-building)刻骨銘心的集體參與感,並非機械性的投票主義所能取代的。 「有效統治」(control)即所謂的治權,傳統上是指為確保正當性被人民接受而具備 […]
1998-01-08

台灣安全的基本選擇及其體政策

許世楷◎津田塾大學名譽教授 一、基本性選擇 每當我們提起「獨立建國」的時候,就會有人說:只談公共政策,不要談獨統這一種意識型態而挑起爭論。其實每一個公共政策都有其意識型態的基礎,比如某日本人贊成、或反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追究到意識型態的層次,即是贊成、或反對自由民主主義生活方式的對立。公共政策是政府、政黨、個人或團體,為著達成有關社會全體的政治上目標,所採取的方法,但是要選擇什麼樣的政治上目標,其實是根據選擇者的意識型態。 現在世界上表明甚至不惜使用武力要合併台灣的國家只有中國,所以台灣安全上的主要假想敵應該是中國。台灣的安全要置基礎於「一個台灣一個中國」、「兩個中國」、或是「一個中國」;是獨、是統,敵友的分別就大有不同,政策也就大為迴異,怎麼可以避開不談這一種基本性選擇,只談政策?其實這一種基本性選擇也可視為是更高一層次的政策,而應該加以研討。 (1)「一個中國」、「兩個中國」 假如我們選擇「一個中國」,即台灣的安全只是在中國國民黨所構成的中華民國政府、抗爭中國共產黨所構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局面,就是在「一個中國」裡面兩個政府之內戰當中,中華民國政府如何求生存的問題,是中國的國內問題。中國共產黨就是站在這一個基礎上,自一九八七年以來提倡以「一國兩制」來終結這一個內戰,並協定如何保障中國的社會主義體制、和在台灣漸漸形成的自由主義體制在一國內的不同地區共存?——筆者認為這只不過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的一套統戰騙局。國民黨政權在兩蔣時代也站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但是主張「漢賊不兩立」要消滅對方。 時至李登輝時代的國民黨政權,形式上還是說堅持「一個中國」,主張這「一個中國」中有兩個政府各自分治台灣和中國大陸兩個不同的地區,而統治台灣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但是又主張如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是說這裡存在著兩個國家,似乎是也在主張「兩個中國」。「一個中國」、「兩個中國」混亂在一起,國民黨的主張不合邏輯,不合法理。所以像上一次李登輝受華盛頓郵報、泰晤士報記者採訪以後,又需要政府關係者出面大費周章做訂正,但還是無法說明清楚讓外界了解。 (2)「一個台灣一個中國」 很多關懷台灣前途的人士包括筆者,一向主張「一個台灣一個中國」,即台灣應該建立為一個和中國毫無關係的獨立國家,而這裡指的「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主張台灣、中國兩個國家並存。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中國國民黨軍受當時的盟軍總司令指定佔領台灣。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但是沒有言明放棄給誰,在後來的日華和約、日中和約也都堅持避而不談放棄給誰。自一九四九年國民黨政權流亡台灣以來,幾近五十年台灣和中國處於分治、分民、分土的狀態,台灣在國際社會也自成其一定的地位,台灣已經是一個事實上獨立的國家。而台灣還不能普遍受到國際社會承認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固然是因為中國主張「一個中國」,但是國際上單方所主張領土的權利和事實不符合的事例甚多,不一定能阻止他國的獨立。阻止台灣從事實上的獨立國家再進一步成為廣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獨立國家,最大的原因卻在於統治著台灣的當局國民黨政權本身,不願意單純地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個事實。 二、問題國際化的效果 選擇「一個中國」以後,台灣可以有:(1) 「漢賊不兩立」、或(2) 「一國兩制」的次一層選擇。選擇⑴,即對抗到底,你死我生,推進國共內戰至一方被消滅為止。選擇⑵,即接受中國共產黨政權的統戰,等於投降,將台灣的安全交給中國手裡。而且兩個選擇都是承認台灣、中國問題是國內問題,我們的安全無法訴之於國際上的援助。 選擇「兩個中國」,即主張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存。國民黨政權如上述最近開始主張「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九四九年以後只存在於台灣,所以也自稱為「中華民國在台灣」。但是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總會決議: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包括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地位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同時日本、美國等曾表示要支援台灣以「台灣」名義,並以一個普通會員國的資格留在聯合國,當時的蔣政權以「漢賊不兩立」為由,自絕留為會員國的路,給台灣帶來安全上的極大不利。 時至今天,國際社會的常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中華民國已經滅亡,台灣就是台灣,不會將中華民國認為是台灣,甚至會很容易將中華民國錯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中國問題上面,只是極容易引起混亂的名詞、概念而已。「兩個中國」會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強烈反對,另一面也無法徹底將台灣、中國問題國際化,因為中華民國曾經是國內問題國共內戰的當事者之一, 而且它已經滅亡是國際社會的常識; 加上它仍拖著中國= China 的尾巴,國民黨政權又喊著「將來要統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等莫名其妙的口號,使國際化曖昧模糊,削弱台灣的安全。 選擇「一個台灣一個中國」,是要將已經是事實上獨立國家的台灣,進一步正式建立為獨立國家而已。台灣的存在為國際社會眾知的事實,是一個國際常識,只要台灣當局本身不再否定台灣獨立的事實,更進一步表明台灣獨立建國的意志即可。「一個台灣一個中國」和「兩個中國」同樣會引起中國的反對,但是「一個台灣一個中國」可以將台灣、中國問題徹底國際化,有助於台灣的安全,是台灣前途唯一的生路。 「一個中國」是要將台灣、中國問題國內化,是圍堵台灣於中國圈子內,從國際社會孤立化台灣的陰謀。「兩個中國」、「一個台灣一個中國」都會受到中國的反對,但是前者不能將台灣、中國問題徹底國際化,即只有中國反對的壞處,而沒有國際化的好處。唯有後者可以將台灣、中國問題國際化,置台灣的安全於世界和平的脈絡中,獲取愛好和平、自由及民主的國家的支援。 三、相異的歷史觀 「一個中國」是中國歷史上,毫無科學根據的分久必合中國大一統中華思想的祈求性表現。「兩個中國」是站在中國近代史國共內戰的延長線上,思構的中國內戰收拾的方法,是中國史上常有兩朝對抗局面的翻版,國民黨政權反對制憲固執於修憲,就是要建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制,求取暫時的偏安局面所促使。但是又不敢否定帶有濃厚中國情結的大一統中華思想,所以也說「將來要統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一個台灣一個中國」是站在台灣人做主體的史觀,台灣自有外來政權入侵的數百年以來,台灣人只是被待之為統治的客體,其命運操之於外來政權的動向,飽嘗「台灣人的悲哀」。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解放獨立自主的潮流,台灣人要恢復主體性,只有終結外來政權的統治而獨立建國,這是我們飽嘗「悲哀」的結論,是台灣史上的創造性選擇,是和台灣人的自我解放有深刻關聯的。 至此所談的是屬於台灣、中國問題的基本性選擇。但是要解決台灣、中國問題,確實也不能只停留於談論基本方針的層次,必須更進一步研擬具體政策。 根據以上的檢討,我們可以斷定「一個台灣一個中國」,是保障台灣的安全最確實的選擇。但是國民黨政權為什麼不選擇之?除了上述的中國史觀作祟,更有政權內部的原因,即一部分黨員疑慮現體制台灣化的結果,國民黨會失去政權。國民黨掌權重要,還是台灣人的利益重要,做為一個國民黨員和做為一個台灣人,那一項優先?所有黨員正在接受其對台灣忠誠度的考驗。另一方面,中國再三表明:台灣若是宣佈獨立,中國要以武力侵犯台灣。怎麼樣除去、或迂迴這些障礙,以邁向「一個台灣一個中國」?政治徹底民主化,教育徹底本土化,可以除去國民黨政權內部的躊躇。 關於迂迴中國的威脅,有人提案:由台灣當局片面宣佈放棄中國大陸的一切領土,切斷和中國的關係,以形成領土上「一個台灣一個中國」的局面,因為放棄領土不可能因而遭受到中國的武力攻擊。但是台灣的現行憲法規定:領土疆域的變更,須經過國民大會的決議,這樣在還沒有宣佈以前事情就會鬧開,而且到後來可能也是不能宣佈。 四、推進台灣安全的政策 筆者的提案是由台灣當局,向聯合國「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要這樣做,只要行政當局首腦的總統等少數人決意,就可以開始,當然他們必須在事先對民益、民意的所在做高度有智慧的評詁判斷。 接到台灣當局向聯合國祕書長的加入申請書,祕書長就須要將該申請轉達給安全保障理事會審查,若是多數理事國贊成,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國,一定會行使否決權阻撓該案通過轉送到總會。這時我國就須要在總會發動:成立檢討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委員會,在總會沒有否決權的規定,所以只要工作多數贊成即可。以比喻來講,提出申請有如開始台灣、中國問題國際化的敵前登陸戰,成立該委員會即有如確保了台灣、中國問題國際化的灘頭陣地那樣重要。 國民黨政權過去四次通過友邦,在聯合國總會提案成立檢討「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委員會。聯合國早在一九七一年就有二七五八號決議決定: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加上這四次重新被提出來的「中華民國」由「台灣」來扮演,不符合國際社會的常識不很像,所以都在總務委員會遭遇多數反對而議案不成立。今年國民黨政權外交部聲稱改採更有效的方法,讓友邦提案:撤銷一九七一年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參加聯合國的權益。結果還是不成案,由這五次的「重返聯合國」活動失敗,可以證明基礎於「兩個中國」的方案是行不通的。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並存的分裂國家理論,因為國際社會的常識不認為「中華民國」仍存在,加上台灣是台灣,也不像「兩個中國」中的一個「中國」,所以行不通。 因此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必須基礎於「一個台灣一個中國」,而「一個台灣」是和中國無任何關係的台灣,即不是分裂國家之一方,也不是舊中華民國的繼承國家之一,是這幾近五十年來和中國分治、分民、分土而存在於國際社會,事實上獨立的新國家;「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參加聯合國不是「重返」而是「新加入」,也就必須自己申請。 以「台灣」名義申請,是否會在國內引起擅自更改國號的反彈?隨著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決議判決中華民國滅亡以後,我國參加國際組織不能用「中華民國」,所以都使用其他名稱,沒有邦交國家的我國駐在代表也是一樣使用其他名稱,但是從來沒有在國內引起過更改國號的指責糾紛。站在務實外交的觀點,參加聯合國居然以「中華民國」名義活動五次無效,只好換為「台灣」是很務實的選擇。並且找翻整個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都看不到禁止使用「台灣」名稱的條文,也沒有更改國號手續的規定。所以只要這是有利益於台灣,有利益於台灣國民,當局者必須奮勇為之,國民是會站在這一邊的。看情形若是有需要,也可以準備交付公民投票,但是如既述台灣已經是事實上獨立的國家,無需做獨統的投票,而是要投票可否掛上「台灣」這一個看板而已。 五、以台灣名義申請的效應 若是每年以符合國際社會常識的「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做活動,中國愈多次反對,愈多次使用否決權,愈使各國覺得中國鴨霸,轉向支持台灣的國家會愈增加。可以期待申請後不久在總會能成立檢討台灣新加入的委員會,隨著對中國的國際壓力更會遽增。 關於台灣的國際地位的確立,很多人一向都注重於和中國做直接交涉,但是要由和固執「一個中國」的中國交涉來實現我們所追求的「一個台灣一個中國」,是緣木求魚萬不可能的事,開放隨時和中國交涉的管道卻不要浪費龐大人力和時間、以及置高度期待於此。遵循國際社會的常識,主張「一個台灣一個中國」的道理,以爭取各國的支持,轉而增加國際壓力於中國,是關於這一個問題最有效的外交策略。 聯合國是國際政治的大舞台,在這裡活動等於是同時向一百八十幾個國家做外交,效應特別大,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兼有等同於向全世界宣佈台灣獨立的效果。這是有效於使各國認識台灣有意志於獨立建國,可推進台灣由事實上獨立的目前的地位,更進於國際社會公認獨立的地位。 對此中國會有武力攻台的反應麼?多數軍事專家公認:在近期的幾年內中國沒有這種軍事能力。其實最重要的是,台灣據於道理申請參加聯合國所得到的回應若是武力攻擊,國際社會能容忍麼?的問題。台灣申請後的第一關是安全保障理事會,中國是常任理事國之一,不但有機會據於道理對此申請表示反對,並且可以發動否決權有效阻止之,若是訴之於武力是不對稱過分的反應,必然會引起國際社會莫大反彈。 台灣近來的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化、社會自由化較之於中國的落後,是有目共睹的,各國人民無不興起維護此等人類共同價值的心情。去年我們選舉總統時,中國打飛彈攪亂,美國派遣航空母艦明示維護,其動機不只是為了利益,也是為了維護這些價值,這是世界史不可倒逆的潮流。 據聞準備年底和南菲斷交的交涉中,南菲提議台灣駐在代表部冠用「台灣」的名稱,但是國民黨政權固執於冠用「中華民國」,不然就要使用「台北」。我們主張使用「台灣」,且以此為開始無論在什麼場合都使用「台灣」,為貫徹「一個台灣一個中國」做暖身。 六、貫徹本土化 現今的中華民國體制教育培養曖昧的中國認同,削弱台灣人對台灣的認同,國民黨政權最近所提倡的鄉土教育也在混淆本土化教育。以台灣、中國、世界為同心圓的歷史觀,教出來的是以台灣為鄉土的中國人,很容易以中國史立場思考台灣、中國問題,而採取「一個中國」、或「兩個中國」。本土化教育是應以台灣、世界為同心圓,而將中國置放在和各國同等的世界中間,這樣就較容易站在台灣史立場思考台灣、中國問題,而採取終結外來政權的「一個台灣一個中國」。 國民黨政權採取「兩個中國」,以圖成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制,所以固執於修憲反對制憲。中華民國憲法是五十幾年前針對落伍的農業社會中國大陸國家制定的,不適合於現在發達的工業社會台灣海洋國家是至明的道理,只是修改憲法是來不及彌補事態,必須重新制定憲法,社會才可以正常化,台灣才可以步入國際社會謀求發展。 實施本土化教育、制定新憲法,會使台灣社會產生台灣第一、台灣人利益優先的標準,都是推進「一個台灣」外交方針的重要基礎。安全保障是做為一個國家,要在世界如何生存下去的問題。而不管要採取什麼樣的方針,都必須要有每一個國民的決意做後盾。互勉之。
1998-01-08

國家定位與國家安全

前言 世間有一種傳說謂:「中國是一個鴨霸的國家,台灣無論有多少國際法上、國際正義的根據;不論美日如何極力維護台灣;不論台灣的民意如何反對被中國併吞,如果中國想要拿台灣,全世界對中國是沒有辦法的。」 如果這種「鴨霸必勝論」是正確的,則我們根本不必在此討論「台灣的安全保障」了。我們只有靜待「末日」的來臨。但是世界史的經驗並沒有這樣地告訴我們。以最近的事例來講,小小的科威特並沒有被中東的軍事大國伊拉克併吞。科威特的這個事例告訴我們:只要世界認識中國對台灣的軍事行動是侵略行為,而瀕臨被侵略的台灣的國民有抵抗中國侵台的意志,台灣的前途未必絕望。 不過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是不是不願被中國統治?台灣人、台灣的人民是不是有以自己的生命來抵抗中國的侵略?這些才是「台灣安全保障問題」最大的癥結。 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 台灣現在的人民,其民族屬性、政治屬性在此暫時不要討論,依我的推斷,大多數人是不願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生活的。一九八七年以後,始自大陸探親的開放,繼而往來自由,又個人可帶出的金額近於無限(上限五百萬美金,對大多數人而言等於無限),在這種自由的狀態下有幾個人搬到中國去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呢?絕對多數的台灣人民刻意留在台灣,其目的在於等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放」麼?人生有多久時間來等待?先走為勝,不是嗎?等待的目的在於存心內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嗎?他們如果有這種「愛中國之心」,根本早就不必跑到台灣來了,不是嗎? 所以我敢斷定台灣大多數的人是不願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生活的。 但是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卻莫衷一是:主張台灣獨立者有之,主張維持現狀者有之,雖然少數,主張被統者也有之,現在分類如下: (1) 希望中國統治台灣(統一=併吞派) (2) 希望中國和平演變,中華民國政府重還中國,而中國國民黨再度統治中國(和平演變派) (3) 維持以中華民國的名義統治台灣(中國國民黨派) (4) 時以「中華民國」,時以「中華民國(台灣)」,以變通辦法維持現狀(台灣國民黨派=現狀維持派) (5) 以「台灣」、「台灣國」或以「台灣共和國」的國名獨立建國(台灣獨立派) 圖示如下: 統一=併吞派←→和平演變派←→中國國民黨派←→現狀維持派←→台灣獨立派 ───┴──────┴───────┴──────┴──────┴── 各種主張所擁的現有勢力(包含人數與實力)的大小未必與將來成功的可能性成比例,所以我們在此僅由台灣安全保障的觀點來分析各種主張的利弊。 上圖的順序,依其距離表示親密與對立的程度以及將來變化的可能性。比如,「統一=併吞派」與「獨立派」是完全對立的,毫無合作的可能性,而各派將來如果有變化,必定會將重心移向旁邊的派別,而比較不會一跳就跳到較遠的派別。 當然,對「統一=併吞派」而言,台灣的安全保障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台灣愈不安全,這對他們的理想愈有利,當然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對其他各派而言,必須先有台灣的繼續存在而後才有其「理想」實現的可能性。因此,以下的討論僅與「統一=併吞派」以外的四派有所關聯。 「中華民國」國名之內涵與該名之作用 現在台灣內部最大的爭論點之一是國名。這與國家認同有莫大的關連。 中華民國是於一九一二年在中國大陸成立的國家,其簡稱「中國 (China) 」是舉世公認的。一九四九年共產革命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宣佈繼承中華民國,一九七一年更取得聯合國裡面中華民國的議席。 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跑到佔領地台灣,繼續主張它才是「中國的正統,是誰一的合法政府」。 國際上,內戰不鮮,政府軍與革命軍的攻防、勝敗、頻起、頻落是兵家之常,傍觀的世界各國要承認何方,各自有所選擇。中華民國要主張自己才是「中國的正統,是唯一的合法政府」並不是破天荒的事。但是彼此軍事情勢毫無進展,並且僵持太久;兩政府所獲得承認的國家數目丕變 註1;尤其是具有普遍性的聯合國採取行動,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捨棄中華民國政府而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讓它佔有聯合國裡面的「 Republic of China 」的議席、 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可以說是就此結束。毫無疑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正統,是唯一合法政府」這種認識是全世界共有的。儘管有些國家繼續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其性格已經改變,它們不再認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它們邦交的對象是統治台灣、金、馬的政府--中華民國。是以,「中華民國(台灣)」理論上應該是始自一九七一年十月。 事實上,與中華民國(台灣)有邦交的國家,除了兩國(哥斯大黎加、梵帝岡)之外,都是在台灣建立邦交的 註2。李登輝就任總統以後到了一九九二年時才用「中華民國(台灣)=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雖然是一種難能可貴的進步,算是慢來的調整。 中國國民黨政權之所以堅持「中華民國」這個名稱,可能是由於下列理由: (1) 企圖保持其正統性,用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爭長短。但是正如上述,大局既失,已經不能發生作用。 (2) 等待和平演變,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這必須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改國名為中華民國,再加上禪讓政權,或者期待中國人民再來一次國民革命。凡此都是守株待兔。 (3) 繼續耽溺於統治大陸時期美好的回憶。 (4) 對台灣的現狀不加以變動,安定國民黨執政基礎。但是,這必須期待台灣人民保持乖乖牌的作風。 (5) 一九四三年的開羅聲明(所謂開羅宣言)要求日本帝國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所以必須保持這種既得權益。但是,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繼承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能有所期待。何況,「戰時的聲明」沒有拘束力,而且由於處理戰後的最高準則──舊金山對日和約對台灣的歸屬已經處理了,「中國」不能再有任何不同的處理。 […]
1997-10-08

台灣憲政改革的政治分析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眾所周知,憲法的制定很明顯的是政治行為。 It may appear to be a truism to state that constitution-making is the pre-eminently political act. Daniel J. Elazar (1990:3)   在國民黨與民進黨聯手、新黨消極抗議之下,第4次修憲於7月18日完成,達到了凍省及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目標,進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本研究首先試圖要探討的是此回修憲的政治背景何在?我們將分別從政黨政治生態、政府無能、及政黨組織著手。其次,我們要探討的是主要的憲政爭議為何?我們進而歸納在各政黨的認知裏,他們各自追求的憲改目標為何?各自的策略為何?進而評估這回憲改的得失為何?最後,我們在結論將指出未來的可行方向,並提出另類的規範性(normative)建議─大幅度的修憲(或制憲)應該有人民的廣泛參與。   在尚未進入正文之前,我們有必要先舖陳本研究的途徑(approach)。我們以為憲政改革不是單純的憲法法理問題,因此必須從整個政治體的剖析來著手,否則不免有盲人摸象之憾。   在這個基本認識之下,憲政體系的設計必須同時考量三個交互影響的層面(Elazar, 1990):政治制度的配置(含憲政、政黨、及選舉制度),政治權力的分配(包括選舉或黨內派系互動)、及理念或價值觀的實踐(比如效率或代表性孰重、族群多元與國家整合的兼顧)。   在這樣的安排之下,我們進一步援引「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來了解政治人物的行為:政治制度界定了他們的理性,從而決定了他們凡的政治行為,因此,憲政體制以及其他政治制度的設計,可以視為菁英進行權力鬥爭的競技場。 政黨政治的生態   近年台灣的政黨體系正面臨急遽的轉型,當前的三大黨的國會實力大致是4:2:1,呈現出一大、一中、一小的態勢,然而,現有的政黨刻意模糊其訴求以擴張選票,尤以1995年年底的三屆立委為甚,對許多選民來看,三黨分別高舉的「捍衛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式的台灣獨立」並無多大差別,造成傳統的政黨認同逐漸失去吸引力。而民進黨與新黨在1996年又三番兩次飛象過河般合作,除了造成分別支持統、獨的選民頓時不知所措外,更加速政黨認同的式微,選民的疏離感日益高漲是可以預期的。      中國國民黨是源自中國的流亡政黨。在過去,它的體質近似於蘇聯的列寧式共產黨,試圖以一套意識型態來支配整個社會。又由於這個獨一無二的黨控制一切國家機器,學術上稱為黨國體制(party-state),即一般所謂的「以黨領政」(1) 。   目前李登輝大致上掌有黨機器,算是學理上所謂的「旁系出走政黨」(lateral seceding party)(di Palma,1990)。為了防止政權面臨瓦解的危機,李開始以局部性的自由化改革來進行轉進,不僅破壞國民黨的領導階層,又與舊有政權的殘餘勢力以及其忠貞黨員劃清界限。在形式上,李登輝仍然高舉中華民國的看板,實際上卻不想背著原有體制的包袱(2)。由於嘗試把國民黨改頭換面成為美國式的選舉機器,並且試圖走出舊有政治體制的陰影,這個本土化的政黨因此觸怒死硬派,被視為出賣國民黨。   面對充滿敵意的舊勢力,李登輝拉攏殘留在黨與國家機器內的「外省人」,與宋楚瑜、李元簇、王作榮、錢復、徐立德、馬英九等少數舊核心份子進行實質的「族群協和」(consociationalism),也就是王作榮所謂的「由台灣人主導與外省人共同統治與當家」。他並且積極透過民意代表的選舉來與本土的地方派系與財團結盟,同時也相當有默契地不斷與民進黨配合,比如對付郝柏村、以及連戰的行政院長同意權。他目前排除新黨而公開與民進黨合作,希冀以台灣的民主化來鞏固其政治權力。   民主進步黨原先承續黨外時代的抗爭精神,是島內各路反對國民黨勢力的鬆散結盟。由於其成員多為本土人士,因此一向被視為「台灣人的政黨」,是台灣人團結的象徵。同時,它在1991年搶先通過『台獨黨綱』,確認台灣獨立的訴求;它又打著關懷弱勢、打擊不義外來政權的旗幟,令人覺得它在道德上高人一等,是主導社會改造的良心。   民進黨一向以社會動員來挑戰國民黨政權(3),藉之來累積政治資源,因而逐漸能取得中華民國體制內的三分之一國會席次。不過,由於選舉的參與容易帶來政黨的馴化,再加上這些席次並非如民進黨原先所期待的線性般成長,民進黨人士開始躊躇不決,對自己的認同有所懷疑。首先,台獨的訴求似乎在短期內換不到選票;而社會改造也不是像初期只要喊口號、或是收編幾個社會運動領袖即一蹴可即,必須經過長期的耕耘才有可能把神話變現實;而李登輝的「台灣人的總統」不可避免地侵蝕民進黨具有台灣人意識的支持者。這時的民進黨不免急功近利,開始在台獨的意識型態上作妥協,以迎合想像中的中間選民。   在策略上,它驟然發現合縱連橫的重要(4),不惜與意識型態南轅北轍的新黨進行「大和解」。原先,民進黨是要「進入體制去反體制」,目標是取代國民黨執政。到了1995年年底立委選舉,民進黨為了加速圓執政的夢,急欲與國民黨組聯合內閣,強力推銷「全民內閣」選舉主軸,附和新黨提出的「三黨不過半」訴求,希冀以大聯合內閣(grand coalition)的正當性入閣;待國民黨勉強獲得過半席次後,民進黨為了與新黨結合對付國民黨,又以「族群和解」的大帽子來合理化其「大聯合政府」的訴求,拐彎抹角不過是圓入閣之夢。它在1996年又大聲疾呼台海危機而須組聯合政府,說穿了還是為了入閣罷了。   在面對民間資源取得日漸困難之際,建國黨復於1996年出現,缺乏自信的民進黨倍感傳統的台獨支持者可能會大量流失,自然會思考如何救亡圖存,乾脆向擁有無限資源的國家靠攏。這時,恰逢李登輝面對黨內異議份子的掣肘而無力進行進一步權力鞏固,民進黨見機投和,因此有1996年年底的「國家發展會議」,為目前的憲改鋪路。由此看來,如果說民進黨已全心全意擁抱中華民國體制是言過其實的話,不如說它並不太反對現有的體制。   新黨的全名是中華新黨,它的主要成員是原來國民黨政權中的核心份子與效勞舊政權的軍特勢力,可以算是正統的國民黨。他們是在1993年國民黨舉行14全第一次大會後家變,在新國民黨連線的領銜下分道揚鑣而去(extrication)。新黨表面要求作體制改革(5),試圖漂白自己,其實,他並不能忘懷其原有的特權,也不反對舊有的體制,因為這是他們權力的來源,我們甚至可以說新黨的目標,是如何恢復舊體制,以及如何保有(或奪取)排他性既得利益(6)。   由於新黨尚屬都會區小黨,外省族群屬性又強,社會支持的基礎薄弱,自然在國發會及此回的憲改有局外人的無力感。對他們充滿鄉愁般的情感來說,中華民國憲法是法統的一部分,不容任何更易;而在實際上的政治運作上,他們主張的「回歸憲法」是朝純粹內閣制來走,除了要把李登輝架空為虛尊元首外,也認為內閣制有利小黨的發展,因此把任何遠離內閣制的傾向詮釋為大逆不道的「毀憲」、「制憲」。   這種混沌未清的情況,其實蘊涵著三個環環相扣的機制:首先,最根本的是政黨內部(intra-party)都正在重新界定自己的目標與所追求的利益,也就是尋找自我的認同;其次才是令人眼花撩亂的政黨間(inter-party)合縱連橫;而選民最關心的則是自己與政黨間的關係如何作調整(realignment)。這三者的總合則決定了台灣未來政黨制度的重新建構與政治体制的走向。 政府無能   雖然經過1991年二屆國大選舉、1992年二屆立委選舉、一直到1996年總統直選,民心望治,但是政治場域裡的表現畢竟與民間的期待有相當的距離。我們面對的政治現實是一個有民意卻無力掌控行政部門的總統,一個顧盼自雄卻又角色不清的國會,以及幾個組織散漫而又急於進行寡頭壟斷的政黨,這些是當前憲改必須面對的挑戰。大體而言,我們可以把諸多政治亂象歸納成兩大項:政府無能,以及政黨政治不健全。任何憲政改革必須正視這些政治現實。   政府無能可以分別從國會與行政部門來觀察。首先擺在選民眼前的是一個意氣風發而又自我專斷的立法院,它一方面亟思擺脫行政部門的支配,同時又不斷以各種訴求,比如內造政黨的必要性,來抗拒黨中央的節制。   台灣的強勢國會有其歷史背景。在過去,少數黨外立委憑藉言論免責權對國民黨政權大加撻伐,民主的香火得以苟延殘喘。十年來的民進黨大致上也是靠立委挑釁式的問政風格,配合質詢權來突顯國民黨政府顢頇無能,同時不忘以公職來拓展其資源。可見國會有其對民主化的貢獻。   由於我國並非採取純粹內閣制,政務官不需先要取得國會議員的身份,中央部會首長長年不食人間煙火,甚少有競選經驗者;相較之下,中央民代雖非身經百戰,但至少經歷大小選戰的洗禮。我們的社會甚至已發展出一種嶄新的價值觀,如果肯定一個人,就建議他去選立委,視之為出人頭地的象徵。可惜國會議員的自我定位不清,因循傳統民代對地方利益的重視,而選民的期許也仍留在選區服務的層次。   在這種國會至上的政治文化之下,不管執政黨或在野黨的中央民代難免挾選票自重,164個立委儼然分裂成164個黨,那裡會把行政部門看在眼裡?在這種過度議會化的脈絡之下,任何削弱國會權限的憲改主張都會被視為不可行。因此,原本朝野大致有共識要廢除的國大竟然無形中被參議院化,無怪乎國會權限被牽制的總統制訴求被束之高閣。   就行政部門來看,邇來執政黨無法有力推動政策,除了人謀不臧(7)、以及總統權限不清外主因在執政黨未能有效掌握國會的過半支持外。由於國民黨黨紀不彰,目前的國民黨政權在實質上是一個國會席次不過半的少數政府。 政黨組織積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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