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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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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主張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1999-07-10

獨立建國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許世楷◎建國黨顧問 我們處於二十世紀的最後一年,將跨入二十一世紀,對台灣的前途應該做如何的思考?我想提出以下三點較重要的標準,供給大家做參考。 第一點是,主張制憲,不採修憲。1991年以來國民黨政權頻頻修憲,兩年前得到民進黨合作更做大幅度修憲。國民黨政權的意圖在於延續中華民國體制,建立中華民國偏安的局面。 我們若是站在台灣史的立場,回顧幾百年來為什麼台灣人都被外來政權待為統治的客體,我們如何來克復這個「台灣人的悲哀」,回復主體性,樹立做為一個人的尊嚴?唯一的答案是台灣人自己做頭家,即只有獨立建國一條路,這就是台灣史給與我們的結論。 若是站在中國史的立場來看台灣問題,即課題是如何收拾國共內戰?中國共產黨佔據中國,中國國民黨逃亡到台灣來,現在只求偏安建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只能修改,不可以廢除。中國歷史分分合合,屢現分裂偏安局面,長久以後也有可能再「統一」,所以就也有國統綱領、國統會的產生。 第二點是,主張「以台灣的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不採「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台灣當局「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的那一時刻,等於是向國際社會發布台灣獨立宣言。美國前助理國務卿羅德曾經說過,美國政府從來沒有聽過台灣要獨立的聲音。可見台灣人獨立建國的心聲有需要公開很白的講出來,不能只是閉鎖在心裡的願望。我們有必要表明在台灣這裡產生了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與中國無糾葛。 國民黨政權在人民的壓力之下,不得不做參加聯合國的活動,但是這幾年來所推動的是「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活動。所主張的就是以前的中華民國分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所以不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也應該在聯合國有席位。 這個分裂國家的理論很危險,將台灣牽進中國內亂的漩渦,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有藉口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使台灣被中國糾纏不清。國民黨政權不敢將外匯存底以中華民國名義存款在外國銀行,充分顯示出這種分裂國家理論在國際社會台灣的不利傾向。 台灣應該採取新生國家的理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而沒有言及於放棄於誰,以來台灣人在這一塊國際地位未定的島嶼耕營,沒有被島外的國家統治過,逐漸形成獨立的政治實體,以至於將成立一個和中日無關係的新國家,現在只是「中華民國」蓋在我們頭上,使我們不能真正獨立建國。 第三點是,主張教育本土化,不採只停留在「鄉土化」的中華民國體制教育。中華民國體制教育,例如致使台灣的學生不清楚自己可能天天跨越的台灣三大河流,卻能背出從來沒有看過的中國三大河流。幾年前李登輝先生也開始說,台灣的教育在教一些「有孔無榫」的,因而有「認識台灣」的課程登場。 但是建構「認識台灣」課程基礎理論的杜正勝先生所提出的是圖一的三圈理論,所以所培養出來的學生,確實對台灣的知識增加了很多。但是在民族認同上具有「我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混亂。 我們主張應該是〈圖二〉的兩圈理論,在民族認同上應該具備「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這樣才能具有獨立建國反對中國合併,防衛台灣的清楚意識。 再一次整理以上所提三對正反概念即如下: 第一: (正)台灣史立場:回復台灣人主體性          →台灣獨立建國          →制憲 (反)中國史立場:收拾國共內戰          →建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偏安          →修憲 第二: (正)新生國家理論:台灣獨立建國           →切斷中國的糾纏           →以台灣的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           →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反)分裂國家理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與中國糾纏不清           →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           →受到國際社會的排擠 第三: (正)      (反)       →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 →民族認同清楚         →民族認同混淆 →能建立、維持獨立建國     →不能建立、維持獨立建國 以上三對概念可以說都是以對中華民國體制的承認與否為區隔而產生。可見對台灣前途做思考時,對中華民國的是非是很基本的判斷。而且我們在這裡也看得出來,和一般的俗說相反,承認中華民國體制,要維持現狀是很危險的選擇,主張獨立建國卻才是安全的選擇。
1999-07-10

台灣現在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李勝雄◎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秘書長 依據聯合國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的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已不被聯合國承認為中國的代表,而被認定為非法的蔣介石的代表而已。現在的「中華民國」早已被國際最大組織的聯合國認定係非主權獨立國家。 「中華民國」政府自認為代表中國,自己否定為僅代表台灣的獨立主權之國家。又主張一個中國政策(編按:李登輝在七月九日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時提出「特殊國與國的關係」,推翻過去的「一個中國」論),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自然被中國及包括美國、日本等國際社會以一個中國政策,否定台灣的國家地位。「中華民國」成為假中國,參加其他國際組織,僅能用「中華台北」、「中國台北」等非主權獨立國家的國名,早已自我否定僅代表台灣的國家地位。 台灣申請加入代替原來GATT的WTO是以台澎金馬地區而非獨立國家名義列入在Custom Territory關稅地區內的會員資格,如同英法屬地,係以其母國為會員國的條件加入,而台灣加入,等於以中國為母國。聯合國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會員均必須是獨立國家,台灣不准加入就是因為不被承認是獨立國家。最近,葡萄牙拒絕台灣在該國註冊商標及專利,即以不承認台灣係獨立國家為理由。 台灣事實上的獨立係政府及行政的獨立,而非國家的真正獨立,真正獨立的國家必須是國際法上的獨立(dejure independence),國家是法人必須有經國際通認的程序才能成立而存在,與自然人只要生存即足不同。上述一至三點證明台灣現在還不是真正獨立的國家。因為台灣不能與大多數外國建立正式外交,即對外不能行使主權,即缺乏在國際法上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要件。 總統直選並非成為獨立國家的條件,君王制或非直選總統的國家,仍是獨立國家,不具國格的「中華民國」國會全面改選或直選總統並不使台灣成為獨立國家,除非對外宣布台灣係與中國無關的國名,否則仍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自主政府或政治實體而已,而非獨立主權國家。 民進黨既然主張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就是認為台灣還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獨立就是建立新國家,獨立與建國係一體兩面,沒有所謂「已獨立」而「未建國」之自相矛盾可言。 獨立與對外主權亦同,獨立國家才有樣外主權,無對外主權即非獨立國家。如果主張現在的「中華民國」,係獨立主權國家,則必須對國際表明「中華民國」非中國,亦非中國的一部分,乃是另外一個中國,豈非是主張「兩個中國」?然而,兩個中國在國際上史無前例,也絕對不被國際接受,否則亦可兩個美國、兩個日本,豈不世界大亂?台灣獨立何須又何能與中國爭名? 以上在證明台灣現在的「兩個中國」並非獨立主權國家,只是獨立的政府及行政區而已,正如關島、塞班是美國屬地,或美國自治的各州,皆非獨立國家一樣。所以,台灣人民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共和國,以免受到中國以台灣係中國一部分為藉口併吞台灣。 *原載於1999年5月8日自由時報。
1999-05-10

大中華民族主義妄想的膨脹

黃文雄◎日本拓殖大學客座教授 在中國境內,自一九四○年代開始,少數民族抗議漢族統治的行動一直持續不斷。特別是近年來,新疆維吾爾、內蒙古、西藏等三個自治區的示威暴動愈演愈烈。 根據中國共產黨內部的資料,九三年十一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十二個縣市,發生抗議漢族統治及政治腐敗的大規模暴動。除此,九六年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也發生大約超過五十次以上的暴動。接著九七年二月,同自治區的伊寧市發生更大規模的暴動,有數百人在暴動中死亡。 另外,九五年十二月,內蒙古自治區的烏夫鄂特,蒙古民族也發起民族獨立的示威運動,有不少領導人物遭到逮捕。 至於西藏,自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入侵以來,據說已有人口的六分之一約一百二十萬人以上被剝奪了性命。上述的抗議或示威暴動等,其實都是大家所熟知的。 為什麼,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會不斷抗議而發生示威或暴動?原因是,中國政府少數民族的政策有所錯誤和落差。 中國政府少數民族的基本政策,雖然高倡「平等、團結,民族區域的自治」,同時規定「住在中國各民族,擁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制定了各民族在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 但是,實際情形卻與它的基本政策有所違悖。北京迄今為止所實施的少數民族政策是「同化」與「以夷制夷」的兩個主要政策。 所謂「同化政策」,即所有民族必須漢民族化。目前,在中國有五十六個少數民族被認同,對於他們的教育,可以說就是「漢民族化教育」。 這些少數民族從小學開始學習中國語言、中學以上則接受中國語的教育,否則成年之後幾乎沒有辦法在社會上立足。 因此,造成這樣一種奇特的現象,譬如在內蒙古自治區,竟然有三分之一的蒙古人不會講蒙古話,只會說中國話;完全用蒙古話來表現的,四個人中只有一個,至於用蒙古語寫文章,大概是五個人中才有一個人。 維吾爾族同樣。中國政府自六○年代的文化大革命開始,即關閉了維吾爾族與回教寺院,還有禁止攸關的文化活動。接著於七一年也廢止舊維吾爾文字,目的是加速消滅維吾爾文化。 尤令人憤慨的是,中國政府為了徹底阻止維吾爾族的分離獨立,進行漢民族大量移往自治區內,並駐屯為數不少的軍隊。 為此,五○年代初期,維吾爾自治區的人口急增百分之六、七左右的漢民族。今天一千六百萬人口中,維吾爾族佔了百分之四十八,漢民族則佔百分之三十八;如果加上駐屯的軍隊或警察,漢民族大概超過了百分之五十,成為維吾爾自治區中最大的民族。 由於漢民族的大量移往,維吾爾族過去所擁有的礦產及石油,全數被中國政府所強奪。而且中國也在維吾爾自治區中試驗核爆,造成該自治區的輻射污染和公害。 談到「以夷制夷」,則是「以少數民族制少數民族」。中國的民族自治制度是,少數民族佔了地域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就可以成立民族自治區「民族鄉」。如今在中國,自治區有五個、自治州三十、自治鄉一百二十一,民族鄉一千二百六十七個。 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約一億人,在十億以上人口的漢民族中不到一成,但是中國政府的代理人(幹部),就有二四○萬人之多。這種統治方式,沿襲了唐代的中國傳統的異民族統治政策「羈糜政策」。即所謂少數民族的幹部,直接或間接統治著少數民族。 還有,中國政府以高壓手段鎮壓反對這種政策的少數民族。如此正顯示了少數民族對共產主義的不信任,以及對中國政府的不滿。 而北京政權對少民族的壓制,無疑是中國政府「大中華民族主義」妄想的膨脹。
1999-05-07

美國的獨立革命

林茗顯/台獨聯盟資訊中心主任 美洲大地,移民社會 從黑暗時期醒來,歐洲歷經兩世紀(11-13世紀) 十字軍東征,末能打破伊斯蘭教勢力,將異教徒逐出聖地;但是郤學得與東方貿易的好處,商人階級遂興起。封建貴族割據地方,抗拒王室,也控制鄉村莊園與通商路途,抽過路稅;王室與商人遂聯合對抗貴族,達成集中政治權威,在15世紀發展形成民族國家(nation-state)。商人的財富與舒適生活鼓動社會爭逐財物累積的風氣,但是也助長學習舊文與新知,有助於文藝復興。活板印刷術使知識更易傳播普及,馬哥波羅的東方遊記使人夢想東方的財富,但是15世紀的土耳其帝國阻擋西歐與亞洲的陸上通商道路。15世紀初受過教育的歐洲人已認為地球可能不是扁平的,地理知識、造船與航海技術的增長,使人興起向西航行也能到達東方的念頭。政治權威集中後的王國也想向外擴展,獲取更多的財富。這些發展促成航海探險,為的是探索金銀財物和值得貿易的貨物。 葡萄牙王認為是「愛講大話」的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經過再次遊說,終於說動西班牙王與王后(Ferdinand and Isabella),讚助他航海探險,條件是所有發現獲利的百分之十。哥倫布在一四九二年八月三日從西班牙的 Palos港出發,向西航海探險,航向夢想中的東方財富。他誤以為到東方只有4500哩,航行約3000哩時,船員開始害怕,想折返。當他在十月十二日到達巴哈馬時,他以為已經到達航行的目的地--東印度 (East Indies),到達古巴時,他也將古巴誤做日本,因此他誤稱他碰上的當地友善的住民為印地安人。美洲並未因被哥倫布所發現而命名,因為後來另一位意大利人(Amerigo Vespucci)探險巴西海岸,更廣泛記錄他的航行,在當時他比哥倫布更出名,所以當時的地圖就以他的名字命名美洲大地。 哥倫布意外發現的美洲大地相當古老,不是「新大陸」,也不是「處女地」。在冰河時期,印第安人的祖先(Paleo-Indian)約在兩萬年前,從北亞經白泠海峽(Berling Strait,在冰河期形成陸橋)到阿拉斯加,然後次第往南、往東擴散至南、北美洲。美洲的印地安人族群與語言非常多 ( 約2200種語言,哥倫布到達美洲大陸時尚有 550到650 種語言在使用中) ,也沒留下文字的歷史記載。據估計,當時的南北美洲約有五千到八千萬人口(北美洲約有五到八百萬),而歐洲約有七千五百萬。印第安人在一開始對新移民歡迎,接著因土地而爭戰。印第安人一點也無法抵抗歐洲人帶去的「幫凶」–天花、傷寒、白喉、痲疹等等傳染病,因為印第安人無這些傳染病的抗体,傳染病能快速地使整個部落或城鎮橫屍遍野。印第安人從未見過刀槍和戰馬,也不知戰爭為何物,因為死的莫明其妙,還以為是天神下降,受到天譴。西班牙搶先登陸美洲,為王室帶回金銀財物,使其成為歐洲強權。法國、英國、荷蘭、瑞典和葡萄牙也爭先恐後爭土掠地。 英王在17世紀初開始特許(chartered) 成立維及尼亞(Virginia Company, 1606年)、麻薩諸塞灣(Massachussetts Bay Company, 1629年) 、馬利蘭(Maryland Company, 1632年)等公司,英國開始移民開拓美洲。在當時從歐洲坐帆船到美洲移民,要橫渡廣闊無際的大西洋,要歷盡千辛萬苦。因為要經過兩三個月的長時間在海上顛簸,人人嘔吐。在船上人多、擁擠而且骯髒,在天氣酷熱、飲水不佳、醃肉腐臭等等的情形下,能不感染痢疾、壞血病、斑疹傷寒等病者非常稀少,感染疾病不死者更是極少數。在航程中,死亡率已經非常高,幸運活著抵達新天地後,還要與無法適應的新環境、大自然和印地安人博鬥,因瘧疾、傷寒和痢疾而喪命者大概十之八、九,比方維及尼亞公司從1606到1624年總共移民近一萬四千人,但是到該公司喪失特許時只剩1150人活著。 在17世紀到維及尼亞開拓的英人有四分之三是簽約做勞役的傭工。到美洲開拓急需勞工,勞工的來源是在英國無土地的農場僕人、城市窮人、囚犯和被運到美洲販賣的黑人奴隸。這些英國的「羅漢腳」和囚犯與主人簽約做勞役(indentured servitude),以到美洲勞動四、五年的代價換取船費、衣物、農具,契約圓滿結束後,獲得自由或者也得到自己的一片土地。雖然當時英國失業者眾多,但是這些失業者和囚犯寧願面對饑餓邊緣和絞刑,不願去當時有死亡陷阱之稱的維及尼亞。 移民到新英格蘭 (New England)的是宗教異議份子–分離主義者和清教徒(Separatist and Puritan)。分離主義者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朝聖者 (Pilgrim),首批朝聖者在1620年坐五月花號(Mayflower) 到新英格蘭的普里茅斯(Plymouth)。分離主義者認為英國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 已腐化到無可救藥,他們想與相同宗教信仰者建立自己的宗教社區。而移民中佔更多數的清教徒是改革者,他們想由內改革英國國教會,基於加爾文(John Calvin) 教義建立宗教烏托邦。他們認為英國國教會充斥非聖經教義,他們認為人生活的每一腳步都要按上帝意旨行事,他們以勤奮工作為榮。 另一應被提到的教派是移到賓州(Pennsylvania)的基督教友會信徒 (Quaker),他們相互稱Friend,反對暴力和戰爭,在美國獨立戰爭時被懷疑支持英方。 天高皇帝遠,無「獨立」意願 冒生命危險移民美洲者有些人是為了經濟因素,有些人是為了宗教信仰自由,他們拼命航向新天地,都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和較光明的未來。歷經冒險患難的移民精神高昂、生氣蓬勃,不過,殖民地的移民還是以當大英帝國的臣民為榮,因為大英帝國有光榮的歷史與文物,要割斷這些讓人懷念的歷史記憶不是容易的事。他們毫無獨立的願望。 在重商主義 (mercantilism) 制度下,殖民地存在的目的是為母國提供原料,然後又成為母國輸出生產製品的消費市場。「殖民地的人民」 (colonial)在宗主國人民的眼中是「劣等」的國民,因此殖民地的人民很看重自己和家人的社會地位。提升社會地位的最有效方法是被任命做殖民地的官和掌有數百英畝的一大片土地。在當時,擁有幾十畝田不算什麼。既然新天地非常遼闊,又為了鼓勵移墾,移墾者在有些地方可免費得到50 英畝,有的地方甚至用三仙令就可買到 640英畝。如果家世不輝煌,可以偽造家譜,三不五時回家探親(回英格蘭,就像古早時,台灣人回唐山),也是很神氣的事。 英屬北美十三州殖民地在1775年之前,沒有與英國分離獨立的意識,事實上,殖民地人民一直對不列顛有強烈的依附情結。這十三州殖民地在 1776年 […]
1998-11-20

臺灣領有國的變遷

臺灣領有國的變遷 近來常可看到「固有的領土」這句話頻頻出現於領土紛爭當事者間的主張中。 根據現代國際法, 一個國家對於本國的領土,原則上擁有排他的最高支配權。「領土」一詞本身,由於已經含有如此強烈的權力關係, 所以縱使上面再冠上形容詞「固有的」,對於領有國的權利,還能加些什麼?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無法想像所謂「固有的領土」, 除了「領土」以外,究竟還含有什麼特別的意義或權利關係。 儘管如此,所謂「固有的領土」所以常被使用,乃是為了強調有史以來,該地便一直屬於某國所有,即使現在被他國所占有,但其仍然保有取回該地的權利的意思! 然而,就國家與領土之間的關係來看,這樣想法很有問題。 因為如果自建國以來,就一直擁有該地,而且現在也仍舊保有,則這個所謂「固有的領土」概念還可以成立; 但是一旦合法的割讓給他國,就已經不再是原來領有國的領土,而且對於該地,就不能有所謂舊領有國的權利主張。 爾後,如果舊領有國又將該地再置於本國管轄之下,那麼,從那時起又開始在該地重新擁有主權。 若在國家成立以後,才用先占以外的手段,譬如依征服、割讓等而新獲得的土地──如果其後再轉讓給他國, 則更不必說──根本就不能以「固有的領土」來主張其領有權。再者,國領土無論它是有史以夾,主權末曾變動,或者是新取得的,領有國的權利並沒有任何差異。 因此,「固有」一詞,用於「領土」並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現在,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對臺灣主張「固有領土權」。在討論該主張的妥當性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些有關事實。 今天, 提到「臺灣」時,雖然指的是臺灣本島和澎湖島,以及其周邊諸島嶼,合計共有八十七個。 然而在古代,這些島嶼都自成一個小世界。 此外,今日的臺灣本島,幾乎每一個角落都已經開發,但是往昔臺灣受航經附近的歐洲人所嘆賞的,卻只有其青翠欲滴的所謂「美麗之島」的景觀而已。臺灣因其地 理完全隔絕在世界主要文明國之外, 雖然傳說此地從紀元前二、三千年起,即有南方蒙古系的「先住民」居住其間, 但是實際狀況如何,則並未有定論。比這些先住民稍晚抵達臺灣而在此地營生的, 則是被稱為「原住民 」的「高砂族」(高山族)。 高砂族雖亦屬於南方蒙古系,卻是馬來族另一支系的「舊馬來人」,與華南一帶的住民是不同種族。 高砂族又再分為不同部族, 分別居住於臺灣本島、澎湖島,以及其附屬島嶼,並沒有形成一個擁戴共同統治者的統一組織。 他們分成幾個村落聯合體, 各自遵守自己的律規而形成個別的自治體。十七世紀初, 在臺灣定居而傳教數年的蘇格蘭人傳教士曾有報告指出,臺灣本島共有十一個獨立的政治單位存在。本來人類要生存,「國家」這種人為機構,並不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產生於西歐的近代國際法,卻逕自把還未成為國家的部落集團所居住的區域視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現有的國家可以基於「先占」(occupation)的理論,將其據為己有。 拋開這個理論不談,對於一個在客觀上有國家存在的區域,使用武力加以征服,做為領土擴張的一個手段, 這不僅在西歐,遠從古代起也已被世界所廣泛承認,甚至也可以說,它一向推動著人類的歷史。 因此,討論從古代起就存在於臺灣的許多政治單位是否為「國家」,是毫無意義的。但是, 如果要主張每一土地,都應有「固有」權利,那麼,臺灣的「固有領土權」,並非屬於與此地無關而成長於外地的國家集團,而應該屬於在此地出生、成長的人們。 然而, 臺灣鄰近於數千年前即已有強大帝國的中國,為何還能夠免於被中國大陸上的帝國所征服呢?其原因不外是: 屬於大陸國家的這些帝國, 沒有培育海軍力量,其占有海島的意願薄弱,加上臺灣原住民極其剽悍; 同時島上疫病又多,而且不適於外來者的居住等。 因此,僅擁有少數人口,又分成許多政治單位的原住民,便能夠在外來政治勢力的侵犯中獲得自保。 再看臺灣本身, 臺灣島濱臨太平洋,而且在臺灣本島與中國大陸之間三分之一處,有靠近臺灣島的澎湖島。 澎湖島雖然面積小,也幾乎沒有什麼物產可言, 但是由於有天然的良港,又位於東亞航路的臺灣海峽上, 並且比臺灣島更接近大陸,所以較臺灣島更早受到稱霸中國大陸諸帝國的注目。 蒙古帝國的元朝, 在至元年間(西曆一二六四~九四年的初期,在澎湖設置巡檢司,隸屬福建省泉州同安縣。 然而,元帝國卻於一三六七年敗亡。 雖然滅元的是漢人的明朝,但是明朝並沒有立即支配澎湖的紀錄。 若從明朝建國第五年的一三七二年(洪武五年), 派遣部將湯信國進行海島攻略的紀錄加以推測,或許明朝就是在這一年占領了澎湖島。 當時,湯某以澎湖島民叛服無常,建議將他們遷往鄰近地區,於是,明朝便把澎湖的所有住民,強制移居中國大陸,並且廢止巡檢司,使澎湖成為廢墟。總之,明朝 […]
1998-11-20

華日和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受邀參加和平會議,而舊金山和約就簽署了,但日本國會在審議該條約的過程中,在野黨一致主張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和約。吉田首相似乎也以國府只是地方政權來回答。這給予美國政府和參議院中的國府支持派很大衝擊。因此,美國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再度派遣杜勒斯特使到日本。同月十八日舉行的吉田.杜勒斯會談的結果,日本於二十四日給杜勒斯特使的「吉田書簡」中,向美國傳達:如果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的話,日本準備依照舊金山和約的原則,與其締結恢復日華正常關係的條約,而不與中國共產政權締結條約(1)。日本唯恐美國參議院不批准舊金山條約,而決定與美國所支持的中華民國締結和約的。 當時日本雖然尚未恢復外交權,但是依美國的意思,於一九五0牢二月九日,受允許在美國設置日本政府在外事務所起始,陸續在幾個國家設置了在外事務所,而在臺灣則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設置之。 吉田書簡的內容,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在東京由吉田首相發表。國府則於十八日,由葉公超外交部長與駐臺北的日本在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會談,傳達了國府欲與日本締結和約的意向(2)。 二月十七日,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與隨員一行飛抵臺北,翌日起即與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開始了和平會議。但是,會議卻遲遲末有進展。比較舊金山和平會議在實質上只有三天,前後也不過五天,日華和平會議卻花了六十七天。其雖然也有條約適用範圍的問題,但是賠償問題似乎是使會議難以進展的最大因素。中華民國強硬要求賠償,說是如果不向日本索取賠償的話,則無法獲得中國大陸「國民感情」之諒解。對此日本不予承諾,一度中止談判,甚至考慮要撤回代表團。國府所以採取強硬態度,是因為期待美國參議院部分議員為中心的國府支持者的支持。但是,因為美國參議院批准了舊金山條約,期待落空,國府的賠償要求不得不就此作罷(3)。但是在形式上,是國府決定自動放棄賠償要求,而且在議定書上,表示「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和友好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A項第1款,日本國所應供給服務之利益」(議定書1b項)。如此,「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而於八月五日生效。 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4)。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都沒有規定。一九二八年的「關於條約的公約」(Convention on Treaties),將成文形式視為條約的本質要件(5),既然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欠缺明文規定,那麼,要做此一主張,很難援用華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的。在一九一九年凡爾賽條約中,也可見到類似華日條約的規定;其第一一九條雖規定德國應放棄其海外屬地所有權利及權原,但同時載明「為了主要同盟及聯合國」而放棄之(6)。華日和約並無這種明文規定,因此,要斷定受益國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是毫無根據的。 日本處理臺灣,縱有舊金山條約第二十六條後段的限制,該條約尚末生效。華日和約簽署時,實際問題姑且不論,雖然日本在國際法上仍保有臺灣處理權,然而在華日和約卻欠缺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之明文規定,這一點很值得注意。Petsamo (或Pechenga)的情形與臺灣類似,它雖於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的停戰協定中決定出芬蘭「歸還」(return)蘇聯,但在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所簽訂的「芬蘭和約」中又必須重新規定(7)。若僅以日本投降文書規定臺灣「歸還」中華民國這一點,就說這是最終的處理是太牽強的。 華日和約簽署於臺灣時間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華盛頓時間上午二時。舊金山對日和約之生效,始於華盛頓時間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8)。換言之,日華和約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前七小時三十分鐘簽署的。除非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否則日本仍末放棄臺灣而依然領有之,並擁有在華日和約中處理臺灣的權利(9)。儘管如此,在華日和約中,日本關於臺灣並未採取任何積極的處理措施,而僅止於確認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 然而,中華民國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署國不同,它在事實上統治著臺灣,日本既然在與中華民國的和約中規定放棄臺灣,那不就等於承認中華民國領有臺灣嗎?與此有關的議論已在前節述及,很明顯的,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再造一步說明。 華日和約第二條並非重新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它明文記載其「承認依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而「放棄」臺灣。日本並不是依華日和約而放棄臺灣,而是將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臺灣一事,在華日和約中再予承認而已。 華日和約並沒有規定臺灣歸屬中華民國。而且,在其第三條中卻可見到可以解釋臺灣未必歸屬中華民國的文句。在該條款中,所謂「國民」及「住民」的字句是在慎重考慮之下而使用的;雖然它們各出現四次,但在指日本人民時都以日本的「國民」(nationals)來表示,相對的,在指臺灣人民時,卻不以中華民國的「國民」、而以「住民」(inhabitants)稱之。而且,這種用法來自國府所提出的原案(10)。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占領臺灣當時固然不用說,即使在舊金山和約及華日和約中,對於臺灣住民,國籍選擇制度都不予適用,也不擬適用。中華民國的立場是:住在臺灣的臺灣人以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期,自動恢復「中國國籍」,此已在第二章第一節「臺灣被編入中華民國」中研敘述。依據一九三0年「關於國籍法牴觸的條約」,要給予任何人本國國籍而使其成為本國國民,原則上,該國是可以自由決定的(參照第一、二條(11))。臺灣既然進入中華民國國籍,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障礙。但是,即使對於其統冶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也不能據此主張地域乃成為本國領土了。 無論如何,儘管對於本國統治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原則上是屬於該國的自由裁量,但是中華民國為當事國的華日和約,要指住在臺灣的臺灣人時,竟然避開「國民」的字眼,而使用「住民」一辭,這似乎暗示臺灣未必會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若注意這一點而再讀第三條全文就更清楚了。 關於日本國及其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諸島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   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以及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   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另   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若不將「國民」及「住民」分別使用,而一律使用「國民」,在表達上當然更為清晰,但竟然如此區別使用,則顯示其有將兩者加以區別的意思,這在條文解釋上是非常妥當的。既然在條約上故意做如此區別,將臺灣住民認為中華民國國民是不妥當的。那麼,第十條規定,與此解釋似有所不同。該條款如下: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日文正本是「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   及澎湖居民及其後裔。 上列條文簡略地說,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而是「應視為包括」,這至多是擬似的表現而已。所謂「含むものとみなす(視為包括)」這一段,在中文正本中寫成「應認為包括」,若將中文正本這一段,正確地翻譯成日文的話,則為「含むと認めるべきである」,其與日文正本相比,是較為肯定的。到底哪一個是正確呢?根據該條約規定,在解釋上有異議時,「應以英文正本為準」(第十四條)。而英文正本的寫法為”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問題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與其說是接近中文正本,不如說是接近日文正本。 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關於這點,締結該條約時,擔任其折衝的重要一員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國會審議該條約當中,以政府委員身分,於參議院外務委員會中透露了以下事實: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耶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   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   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 […]
1998-11-20

開羅、波茲坦兩「宣言」的效力和問題

開羅、波茲坦兩「宣言」,尤其是前者由於言及「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故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常拿來做為主張其領有臺灣的根據。言及臺灣的開羅「宣言」及強調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兩者在形式上都是以國家元首名義所做的「宣言」,故有人覺得兩者都已有條約或者是相當於條約的拘束力。 如果國家之間,在某一事務上獲得一致的見解時,常由元首或居於樞要地位的政治家、官僚共同向內外發表其見解。在發表之時,有不附標題者,也有以「聲明」(Statement)、「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公告」(Proclamation)、「宣言」(Declaration)等為標題者。但因皆為政府意思的表明,故都在其一程度上約束著該國,不過,除了「宣言」之外,其拘束力的程度,很少被論及。然而,如果因此就將「聲明」、「聯合公報」、「公告」等,全以「宣言」來處理,並判斷是具有條約或相當於條約效力的國際協議,則不正確。在此,首先針對一向以「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稱呼的這兩個「宣言」來檢討。 事實上,這些名稱只不過是方便上的稱呼而已。在「開羅宣言」中就明白地指出,所謂「開羅宣言」乃是當時的主要同盟國首腦各以其國的「軍事使節」(military mission)名義所做的一般「聲明」(Statement)。蓋該「宣言」並無標題,如果要勉強列出標題的話,就要稱之為「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發表的聲明」(Statement Released December 1,l943),故其簡稱與其說是「開羅宣言」,倒不如說「開羅聲明」(Cairo Statement)是更正確的。 所謂「波茲坦宣言」也是如此。雖說此一「宣言」與前者不同,附有明白的標題,但它並不是「宣言」(Declaration),而是「公告」(Proclamation),正確地說,應該是「美利堅合眾國、大英聯合王國以及中國政府首腦的公告」(Proclamation by Heads of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1)。因此,以「波茲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做為其簡稱,比較妥當。 在被視為「條約」的國際協定之中,從「條約」(Treaty)到「備忘錄」(Memorandum),名稱雜多,無一定的名稱(2),但似乎並沒有任何一位國際法學者,將「聲明」和「公告」視為條約的。 那麼「宣言」的情形又如何呢?雖然在宣言之中,也有被視為條約的,但是並非全部都是如此。在H. Lauterpacht所編的《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將宣言分為以下三類: 1. 在做為條約名稱使用的場合,與條約相同,簽署國依照宣言的規定行動。一八六八年的聖彼得堡(St. Petersburg)宣言、一八五六年的巴黎宣言即屬於此類。 2.為賦與他國權利或課以義務之宣言,而屬於此類的宣言並不一定具有同樣的性質。例如,開戰宣言、交戰國的禁制品指定宣言、第三國的中立宣言等等即是。 3.為了向他國說明本國過去所做之事,以及使其正當化者,或是表明對特定事物的見解和意向者等等即是。此類的宣言中,雖然有非常重要的,但是對於他國並不產生權利或義務。即使參加國有某種程度的權利義務,然而,也未必很明顯。其程度全由宣言中所使用的文字來決定。若只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性表明,則嚴格地說,並不產生契約上的義務(3)。 在此,退一步將「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視同宣言,而來檢討其在右述分類中屬於哪一種。 開羅聲明的內容,由以下四部分所構成: (1)向日本誇示同盟國力量增大。 (2)強調對日戰爭是反侵略,讓國內外理解同盟國並無領土的野心。 (3)明示對日本領土的處理方針。 (4)明示戰鬥到最後勝利的決心。 由右述的內容可以看出,開羅聲明顯然是表明同盟國的意圖或政策,而不是一個規定同盟國之間權利義務。事實上,發表此聲明當事國的美英兩國政府,其觀點也是這樣的(4)。 波茲坦公告又是如何呢? 由十三個項目所構成的此一公告之內容,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誇示力量,並強調最後的勝利必屬於同盟國。(二~四項) (2)勸告無條件投降。(一、四、十三項) (3)日本投降後的對日方針。(五~十二項) 在該公告中,關於簽署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全無規定。很明顯的,其性質只不過是表明聯軍對於日本的意圖和政策而已。與開羅聲明的情形況相同,該公告之不具條約約束力,也由發表該公告的主要國家所明示(5)。 無論開羅聲明或波茲坦公告,即使將其與「宣言」同列,也難以將之視為條約。前面所提而歸納於《O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第一分類中的巴黎宣言等,其稱為「宣言」,並不是因為它們創設了新規則,而是因為它們將已經存在的一般國際法規則予以明文化,也即具有宣示的意義之故(6)。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並無那種意義,故應不屬於第一分類。 而且,歸納第二分類上述約有關開戰、中立等的宣言,都是一向就各有法律效果的特定宣言(7)。由於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兩者都是政策性文件,故顯然不屬於這一分類。 如將該聲明和公告視為第三分類的話,所參加的國家的權利義務如何呢?如上所述,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都不過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性表示」而已,兩者均如《O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所指出的,「嚴格說來,並不產生契約上的義務」。 波茲坦公告是因為在同一德國的國土上,於同一時期,發表幾個有關戰後政策,所以這些決定常常混淆不清。 德國投降後,首先於六月五日有一個「關於德國的宣言」(Declaration Regarding Germany)。此乃美、英、蘇、法的四國共同宣言規定它們在每一階段對德國的權力(8)。對德國的處分做出更具體的決定者即是八月二日的「波茲坦議定書」(Protocol […]
1998-11-20

脅迫訂約與恢復原狀

以「馬關條約是滿清政府在日本威脅下所締結的,故中國可以片面將之廢棄」為理由,有主 張「臺灣原本就是中國的領土,所以臺灣歸還中國,即等於國際法上所謂的恢復原狀」者(1)。這 種主張是否妥當? 先來檢討在威脅之下所締結的條約國際法向來是如何處理的? 在國際法上,對於以威脅、暴力、監禁等等脅迫(coercion; duress)手段加諸於締結條約 的代表個人而強迫其同意者,則認為該條約有法律上的瑕疵,而該代表的本國可以主張簽署無 效。在此狀況之下,如果條約的生效不需經過批准手續的話,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脅迫的事實為 理由而主張該條約無效;倘若需要批准時,則可經由拒絕批准來否認該條約(2)。 此外,威脅並不限於締結條約的代表身上。需要批准之條約,如果對有權批准的個人加以威 脅,同樣可以成為主張該條約無效的根據(3)。 對於代表本人或有權批准的個人加以威脅,雖然構成條約成立的法律瑕疵,但是,兩者都只 限於對個人的威脅而已。對於國家的威脅,則不在此限。例如,大多數的和平條約是依對於國家 的威脅才成立的。根據傳統國際法,以其本國將所蒙受的危害,來強迫代表而所得到的同意,並 不妨礙該條約的有效成立(4)。此外,即使條約是以威脅簽署代表而締結,該代表國如其狀況而仍 批准時,則其自由意願的批准行為則被認為抵消了簽署時的脅迫行為,故受到脅迫的事實並不妨 礙該條約約有效性(5)。 試以這些國際法上的一般原則,來看馬關條約。 一八九五年三月二十日,敗戰之色漸濃的清朝媾和會議全權代表李鴻章抵日,在馬關與日本 帝國全權代表伊藤博文等,開始進行媾和談判。此時,日清兩國尚未停戰,正在激烈戰鬥中。在 清國的日本軍已準備好要從滿洲和山東兩方面進軍北京。如果清朝全權代表不應允日本的所有要 求,則北京就會落人日本手中,從而導致清朝的滅亡。雖然日本軍的威脅是很明顯的,但這到底 是對國家的脅迫,而且是在戰爭狀態下的行動,所以並不構成問題。構和談判進行當中,清朝全 權代表向日本方面要求減輕苛酷的媾和條件,雖然日本方面曾以強硬的言辭脅迫李鴻章,但那只 是「將進軍攻下北京」一類對國家的脅迫,而不是對全權代表個人的脅迫(6)。因此,也不構成 「脅迫」條約的瑕疵。 應該注意的是,在構和談判期間中,李鴻章被日本暴徒狙擊的事件(7)。對於媾和的全權代 表,在日本國內,也就是說,在日本的國家主權行使地域內,而且是在媾和談判期間中,受到當 事國日本國民的傷害,這是個重大事件,它具備了「對全權代表個人之脅迫」的條件。該暴徒雖 末受國家權力的唆使,只是單純的個人行為,但日本也難辭其咎。 儘管如此,似乎也不能以李鴻章狙擊事件而主張該條約無效。理由有三: 第一、當時的清朝並未將此事件看成是對李鴻章的脅迫。李鴻章在此事件中,肉體受到傷 害,精神上的衝擊應該也是相當大。但是,他本身並不認為此事件是一種脅迫,而視為突發的不 幸事件。日本方面表達遺憾之意,而李鴻章也表示接受日本方面的道歉(8)。李鴻章與清朝總理衙 門之間的往返公事電文中,也可清楚的看出,這並不是因為他身在日本,倘若不接受日本的條 件,則將會有生命危險之虞。在這些公文中,並無任何指責日本方面違反國際法之處。反而,李 鴻章和清廷卻企圖利用此一狙擊事件,來實現停戰並緩和媾和條件,而且他們成功了(9)。因此, 這暴徒的愚劣行為,雖然使日本備受責難,但不能以此事件來主張馬關條約無效。此外,該條約 的臺灣割讓條款並不是因為不幸事件李鴻章才承諾的。他早已預測日本將要求領有臺灣,而在被 清廷任命為全權代表的前後,即已得到清廷關於割讓臺灣的非正式承諾(10)。 第二、即使將狙擊事件視為對代表個人的脅迫行為,但由於清廷在知道其事實之後,仍然批 准條約,故爾後便無法以狙擊事件為理由來主張該條約無效。 第三、當時,清朝的條約批准機關是皇帝(11),而在該條約批准的過程中,清朝的光緒皇帝並 沒有受到日本施加於他個人的脅迫。該條約的批准,是在清朝批准機關的自由意思之下完成的。 因此,依照傳統國際法,以「威脅」為理由而主張馬關條約無效,缺乏根據。 另一問題是,日清戰爭的性質。拋開一八七四年的日本出兵臺灣事件不談,一般大多傾向於 將日清戰爭看成是日本對中國大陸一連串侵略行為的先鞭。如果將日清戰爭視為日本對清朝的侵 略戰爭,則馬關條約正是侵略戰爭的結果,清朝被強迫締結的。 關於戰爭的性質,在國際法始祖Hugo Grotius的時代,就已經有所謂的「正戰論」,其觀 點認為,基於一定目的之戰爭是合法的,而為了其他目的之戰爭,則是違法的。到了二十世紀, 在第二次和平會議中,就如在關於處理國際紛爭的第一條約以及有關限制為收回契約上的債務而 使用兵力的第二條約中可見到,幾種戰爭是以條約加以禁止的。一九二九年非戰條約的締結,日 本為其原始締約國,而中華民國也在該年年底加入。非戰條約在第二條中,主張國際紛爭應該和 平解決,而於第一條中,禁止為解決紛爭而進行的戰爭,或做為國策手段的戰爭。其後,在聯合 […]
1998-11-20

宣戰與處置條約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在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時,曾聲明廢棄中國與日本之間所締結的一切條約,但是此一聲明,究竟對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有何影響呢? 決定割讓領土的條約,稱為領土割讓條約,但很少僅只有如此內容的條約。幾乎所有的情形,都是其他各種規定也包含在同一條約裏,而這種條約以和平條約(媾和條約)占大多數。因此,雖說是領土割讓條約,但一般均解釋為領土割讓條款。 然而,條約又各依其特徵,而有各種分類法,領土割讓條約被歸入以下的種類中: (1)宣布、創造或規定永久的權利、狀態或地位的條約,稱之為處置條約(transitory treaty; dispositive treaty)(1)。 (2)以特定的僅限一次的給付或行為當作目的之條約(2)。 (3)在其履行之後,則稱之為履行完了的條約(executed treaty)(3)。 其次,關於「戰爭」,所謂的戰爭,即是表示戰爭的意思(animus belligerendi),而依循 國際法所規定的戰爭法規,進行國家間的兵力鬥爭。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國家,並無表示戰爭的意 思,也末基於戰爭法規,而只是在事實上從事鬥爭,或者採取其他破壞敵方手段的情形,此為事 實上的戰爭(de facto war),而不是國際法上的戰爭(de jure war)(4)。「事實上的戰爭」對 於條約,並不一定會有什麼影響,在這裏想要討論的乃是「國際法上的戰爭」。 「國際法上的戰爭」要件之一是「戰爭的意思」。我們不必去引用一九○七年海牙第三條約 (關於開戰的條約),也可知道國際法上的戰爭,必須經過宣戰公告或包含附帶條件的最後通牒 之送達,才能開始。然而,儘管是這麼說,在一般國際法上仍然殘存著過去的戰爭習慣,也就是 在經過外交交涉之後,可以依戰爭的意思所為之敵對行為而開始(5)。在此,且由這些規定,來看 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6)。 日華兩國之間,有一九三一年的「滿洲事變」,有從一九三七年的「蘆溝橋事件」開始的 「戰鬥」,更在形式上,有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開始的太平洋戰爭,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一 環的所謂「中日戰爭」。 中華民國雖然將「滿洲事變」稱為「九一八事變」,並且說是日本對中華民國的侵略,但卻 又與日本一樣,並沒有將它視為兩國間的國際法上的戰爭。 「蘆溝橋事件」的情形又如何呢?日本並沒有將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所發生的這一事件起 到太平洋戰爭爆發為止的期間內,兩國間所繼續的戰鬥,視為國際法上的戰爭,而是將之當作 「事變」,最初稱之為「北支事變」,但在上海事變以後,改稱為「支那事變」。中華民國則將 之稱為「七七事變」。 蓋兩國雖處於事實上的戰爭狀態,卻基於政治上的理由,彼此均不宣戰。然而,中華民國在 其後的歷史敘述或政治發言,常將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期間兩國問的戰鬥稱為「中日戰 爭」。但是,這未必是因為將它看成「國際法上的戰爭」之故。在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中, 中華民國雖然也是間接的、但卻承認兩國間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發生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 (7)。做為中華民國官方見解,又為日本所同意約兩國間之「國際法上的戰爭」,並非自一九三七 年七月七日,而是從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開始的。基於以上理由,很明顯的,所謂「依照國際 法,隨著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的爆發,兩國間的所有條約即為無效」的主張(8)是錯誤的。 然而,中國共產黨在滿洲事變(九一八事變)爆發後,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 府」,於翌年之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該名義進行「對日宣戰公告」(9),放在此檢討這個問 題。 中國共產黨雖然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華民國之內,徘徊於合法及非法的兩極之中,但是仍於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江西省瑞金正式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府」。並於該日所發 表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宣言」中,言及「此政府為完全由中國的勞動者、農民、兵士及勤 勞大眾所掌握的政冶機關,且是取代在其控制領域內的帝國主義、國民黨、地主、資產階級政權 者」(10)。很明顯的,那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勢力範圍之內。其領域有三百多個縣,領域內人 口達九千多萬人(11),雖然在內容上已具備了事實上之國家的規模,但卻未能得到任何國家的「國 家承認」,或是「政府承認」。一九三五年十一月,雖因國民黨的第五次圍剿,江西省的「中央 蘇維埃區」為之解體,但是不得不從一九三四年七月開始所謂「長征」的共產黨,於一九三五年 在陝西、甘肅省一帶,再度成功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其後,由於一九三七年九月,第二 次國共合作,中國共產黨自動取消蘇維埃政府,而相對的,該黨得以在舊蘇維埃區維持合法的地 方政府。 […]
1998-11-20

兩個「中國」政府的主張

由美國所提起的「臺灣法律地位末定論」本來目的乃是為了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臺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此拒絕接受,自建國以來一貫反對此「末定論」(1)。 「末定論」的理論歸結也會否定中華民國的領有臺灣,國府對此當然也是反對的(2)。 在雙方都反對的理由當中,有所謂「中國人保衛中國領土」的民族主義的感情存在。他們都認識到「末定論」含有聯合國託管臺灣,也有可能被臺灣人用來實現獨立的危險存在(3)。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除此之外,更加上「美帝對臺灣領土的野心」。但是,儘管雙方都反對 「末定論」,不過,一旦雙方所假想的危險事態成為現實時,以國府所受到的傷害最大。因為, 縱然不能領有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能毫無阻礙地繼續存在下去,但是在國府方面,則從那一 瞬間開始即失去所據立的領土基盤,而只有滅亡一途了。從這個觀點來看,則「末定論」就成了 決定國府存亡的銳利凶器。因此,無論如何,國府非反對「末定論」不可。然而,國府卻在其強 硬的對外聲明的反面,曾經默認過「末定論」(4)。因為「末定論」也會給國府帶來利益的(5)。 第一,「末定論」對中華民國而言,是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攻擊的手段。「末定論」並 非全面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取得臺灣的可能性,只不過是否定該國的所謂當然權利而已,然 而一旦該國對臺灣使用武力時,則反對該國領有臺灣的國家,軌可以用「末定論」來與之對抗。 換言之,據此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使用武力,判定為「侵略」。這一點從國府方面來看,是個 無形的屏障,尤其其防衛力量相對地衰弱時,這是很方便的防衛手段。 第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形一樣,「末定論」也不是全面否定中華民國合法領有臺灣的 可能性。而且,中華民國在現實上正統治著臺灣,如果其政冶的掌握度高的話,則「末定論」並 不構成太大的威脅。 中華民國政府決策部門,在其對「未定論」所表現的強烈反感及對外的強硬聲明的反面,對 於美國的「末定論」之所以又呈現柔軟的反應,很可能就是因為判斷出它具備有利的一面。所謂 臺灣歸屬未定的杜魯門總統「臺灣中立聲明」,在其後,便以備忘錄之形式由美國送達國府,兩 國府在第二天的二十八日,即以外交部長葉公超之名義發表聲明。關於臺灣的領土問題,大體上 表明了國府的立場,但卻仍可視為接受了「中立化聲明」的觀點(6)。 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也是一樣。當初美國預定邀請國府參加對日和平會議,並且向國府傳達 了美國將在對日和平條約中,使臺灣的歸屬依然末定之方針。杜魯門總統也在「臺灣中立化聲 明」中表示,對日和平解決乃是決定臺灣歸屬的機會之一,儘管機會來了,但國府卻與美國所提 示之「使臺灣之歸屬依然未定」的方針密切配合(7)。雖說自己的存續大大地依賴著美國之支持及 援助,不敢任意推拒美國的意見,然而,國府也有前面所述的利益盤算。只是,對國府而言,既 站在代表「一個中國」的原則上,而且又因臺灣是其唯一的統治區域,因此,國府有時不得不主 張「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在那種情形下,國府在現實上統治著臺灣,而且以「中華民國」的國 名與一部分的國家保持著邦交,訂立各種國際協議,而隨著時日的經過,在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 上所能掌握的根據,也將如後述一般地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由於都是站在「一個中國論」上,因此在雙方所列舉的根據中 ,類似之點相當多。在他們的政府以及黨機關所做的聲明當中,從國際法的角度上被認為最詳細 者,乃國民黨第四組組長陳裕清的論文。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國務院在發表尼克森總 統訪問中國之前,再度表明了所謂「臺灣歸屬未定」的見解(8),而陳裕清的論文即對其反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也不出其範圍,故在此介紹該論文。   從法理而論,國際的條約固然不能廢棄,但國際公法家承認,在國際戰爭中,侵略者強迫簽 訂的條約,則屬例外。英國國際法權威奧本海曾謂:「侵略者脅迫之下簽訂的條約,不應具有法 律的效力。」馬關條約則係清政府在日本脅迫之下簽訂,中國自有充分的理由,片面予以廢棄, 何況中日和約第四條規定日本同意民國三十年以前,中日間所訂一切條約之無效。所以臺灣之歸 還我國,不僅是國際法上所稱之Postiminium,且有當事國的承認與同意。羅斯福總統在其民國 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廣播演說中,亦謂將臺淺歸還中國,乃是根據最簡單的基本原則,這 就是將被搶奪的財產,物歸原主。因此,中美共同安全條約第六條明白規定:「所有領土等辭, 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如果台澎的法律地位未定,美國何以早即確認其為中華民 國的領土?   在事實方面。臺灣重歸祖國的懷抱,我政府在臺澎並非單純管轄,而係行使主權已達二十六 年,根據國際上使用時效(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的原則,臺灣之為我國領土,亦無 可疑,在過去二十年中,我政府在臺灣長期行使主權,舉行各項重要選舉,未受任何外力或內在 因素的阻撓,所以台灣現在的法律地位,不應發生任何問題,美國學者摩愛路,則以「使用時效」 原則,確認臺灣之為我國領土的合法性。國際法學者奧可尼爾,則以為單憑「占領原則」,臺灣 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則為中國的領土,故其目前之為中華民國一省的法律地位,事 實與法理,皆所當然(9)。 […]
1998-11-20

冷戰下的台灣歸屬問題

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將臺灣編入其本國領土時,各國都保持沈默。其原因可能如下: (1)在開羅聲明中,已預定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為戰後處理的方式,因而沒有再提出異議的必 要。 (2)如果其他國家有領有臺灣的根據,或者有此意圖,則另當別論,否則反對也無意義。 (3)對臺灣的歸屬問題漠不關心。 然而,事實上,對中華民國統治臺灣,最先懷有危懼的,沒有別人,就是國民政府本身。因 為此事與今日一般人的「常識」,有相當的距離,所以有特別記錄的必要。 隨著日本戰敗而來接收臺灣的,雖是與大多數臺灣人民同種族的漢族人的中華民國,但是這 個種族上的「祖國」,對於臺灣人而言,與政治上的所謂「祖國」相距甚遠。到底中國人與臺灣 人是不是同一種族這個疑問,不經半年就再度被提出。對國府統治的不滿和厭惡一直在醞釀著。 一年後的一九四七年二月,終於爆發了「二.二八事件」的大規模暴亂。這個暴亂雖於三月被鎮 壓,但在其初期,臺灣人於一個星期內,幾乎掌握了整個臺灣。對於臺灣人的暴亂,國府施以嚴 厲的鎮壓,在其過程中,很多臺灣人被殘殺(1)。 這個事件動搖了國府對統治臺灣的信心。中華 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於這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在與美國駐華大使J. Leiton Stuart會談時 ,坦承「在某一期間,將特別把重點放在經濟的復興上,並且衷心贊成以任何形式,由美華兩國 共同管理臺灣省」(2)。 國府主席蔣介石所說出美華兩國共同管理臺灣的具體內容,究竟是什麼,並不清楚。但是, 將臺灣編入本國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雖然是一時的,卻很明顯地想放棄對臺灣排他性的統治。 國府雖然對統治臺灣深感吃力,但是使國府主席蔣介石淪落到那種心境的另一原因乃是因為當時 的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所統治的廣大領域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然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二月七日,中華民國將「首都」遷移 到臺北,其所統治的區域,除去臺灣以外,只剩下大陸沿岸的幾個小島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臺 灣的歸屬問題,對中華民國的存亡而言,就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了。 也就是說,只要臺灣屬於中華民國,則往臺北「遷都」,只是在本國領土內的移動而已。而 且,儘管中華民國所統治的區域,從整個中國大陸淪落到僅限於臺灣等島嶼,但尚仍能維持在本 國領土內設置首都的形式。同時,也可以維持著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所謂「在中華民國國內,內 戰仍在繼續中」之藉口,並且又可主張國府才是「中國」的唯一正統政府,而獲得反共諸國的支 持。事實上,所謂「國府才是中國的唯一正統政府,而存在於臺灣」的主張,其後,與強欲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美國利益相吻合,而被美國所充分利用。因此,國府以正統政府自 居,而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抗所需要的龐大軍事、經濟援助,皆由美國提供。 那麼,將國府趕出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立場又是如何呢? 向來末考量到領有臺灣,反而會支持臺灣獨立的中國共產黨,以開羅聲明的發表做為轉機, 變成堅持臺灣為中國之領土,這已在前節述及。但是,對於從日本帝國手中「解放」出來的臺灣 ,究竟要如何處理?則無定論。從主張排除中央集權而建立諸民族平等之聯邦的中國共產黨理論 (3)來說,也許可以說有使臺灣成為聯邦的一員而給予高度自治的意向。這一點,也可由第二次 世界大戰後不久的《解放日報》一篇社論中窺見一二(4)了。 然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它不再主張臺灣的高度自治,而追隨中國共產黨,將黨 綱從獨立變為高度自治的臺灣共產黨最高幹部謝雪紅,即以「地方民族主義者」的罪名被整肅(5)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臺灣為中國的領土」及「解放臺灣」,便成為中國共產黨一成不 變的口號(6)。 中國共產黨臺灣政策的這種變化,似有以下的原因: (1)在抗日戰爭當中,根本沒有想到會從日本帝國手中取得臺灣。臺灣的獨立,雖然也不是切 合實際的,但是如果能夠實現的話,總比臺灣是日本的領土更為有利。 (2)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對日本的最後勝利成為一種可能,而臺灣成為中國領土的可 能性增強;臺灣的獨立,對中國而言,就成為領土的喪失。因此,也就不再主張臺灣獨立。在戰 後,因為要打倒國府政權,共產黨就積極贊成可削弱國府力量的「臺灣的高度自治」。這有助於 強化臺灣人對國府的鬥爭,也有利於促進臺灣人對共產黨的好感。 (3)到了國府的權力在大陸完全消滅以後,「臺灣的高度自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離心作 用。因此,不但不允許助長之,反而要加以阻止不可(7)。 再說,在東西兩陣營冷戰劇烈的時候,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美國,雖已不再繼續給國 府以軍事援助,但仍無法果斷承認中共,乃採取所謂「等待塵埃落定」的政策。此時美國國內, 對中國政策的議論紛紜,尤其關於應否支持國府,輿論完全分裂,變成一種國內問題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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