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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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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主張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2003-07-07

台灣正名之路

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一、由Taiwan總統具名申請加入聯合國 1949年以後台灣自成一國是一個明顯的事實。台灣人口已經近於2300萬,人數可謂不小,聯合國會員之中,人口少的國家,四十國合起來才有台灣之多,台灣竟然被摒棄於聯合國之外。這種不合理的現象,中國的杯葛似是最大的因素,其實台灣2300萬人對「台灣國家」的認同不一,才是主要的原因。 加入聯合國並不意味著要與191個會員國建立外交關係,但是目前全世界的獨立國之中只有一個梵諦崗教皇國沒有加入聯合國,由此看來台灣應該爭取加入。聯合國雖然暮色已深,但對台灣的安全保障仍有莫大的幫助。 台灣加入聯合國不要再委託友邦,而應由台灣總統陳水扁 (Chen Shui-bian, the President of Taiwan ) 具名申請「加入」,當然不是參與,更不是「重返」。 事實上陳總統是「中華民國總統」,但是對外行文不妨用Taiwan總統。因為中華民國對外用偏名已經屢見不鮮:「Chinese Taipei」、「Taipei」、「TPKM」…,等等不勝枚舉,這是因應國際社會的作法。其實中華民國本身也為因應國內社會,當外國政府、機關、媒體稱呼Taiwan時,自己常常將Taiwan譯成「中華民國」。 同樣的道理,明年要加入WHO,我們也應以Taiwan名義申請加入成為正式的會員國。雖然加入聯合國以後要做WHO會員國非常簡單,但是不妨雙管齊下。 二、聲明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 李登輝時代透過修憲將中華民國統治範圍界定為台灣,台灣國政選舉的選民限於「中華民國國民」,也透過修憲承認中國大陸的統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統治權」與「領土主權」不同,台灣尚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大陸的主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若由中華民國來解釋,猶可能是屬於中華民國。 現在無論以立法院、行政院的名義也好、總統府的名義也好,台灣應該向外聲明「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台灣這麼做,世界各國不會反對。其實也沒有什麼反對的理由。即使中國知道台灣的意圖,中國也難以反對。 我們如此做,目的在於使台灣的領土範圍明確化。台灣要作為一個國家最明顯的缺點就是領土範圍不明確。 三、建立公投制度 近代民主國家是以「主權在民」做基礎。國會議員不過是受選民的付託代行立法權而已。國會違反民意時,「國家的主人」(主權在民)可以依規定加以罷免,但行使直接民權「公民投票」也是一種做法。尤其與國家體制、基本政策有關事項,更有「公民投票(Plebiscite) 」的必要。這是「主權在民」理念的基本。中國是軍事大國,台灣在防衛上以小搏大,手持「公民投票」的利器,可比核子彈的威力。 陳水扁總統最近呼籲,要以「公投加入WHO」,林義雄民進黨前主席主張「核四公投」,不管用意如何,聯合報也主張何不來一個「真正能體現民意的決策性公投」,看起來是否採用公投制度的議論方興未艾。現在於立法院立法中的公投法,不脫「限制議題模式」,民主法治國家豈有限制「主權在民」這個理念的道理,難道台灣要向世界獻醜說「我們台灣的公投法,是不能決定我們自己的政治將來的公投法」嗎? 四、速開「憲法會議」公投制憲 敬請政府設立「憲法會議」,邀請學者專家與政界重鎮來研討適合於2300萬台灣國民的憲法。 1947年在擁有巨大人口的中國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根本不適合中型國家台灣。充其量,那部憲法不過是數個黨派制定的而已,並不是依民主程序由全中國有權選民選出的。當時雖有數位台灣制憲國代參與,但是那時的台灣在國際法上還是日本領土(到1952年為止),台灣何德何能去參與外國中華民國的制憲會議,又那部憲法輸出到台灣來以後,還被「選擇性的施行」,根本忽視基本人權。 其實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不要說大學生,連法學院的學生也不見得看得懂,可見台灣實在有制定新憲法的必要。接著應該將「憲法會議」研擬的草案,時時刻刻公諸於民,接受國民的批評與探討,然後付諸公民投票,這才是健全的民主制度。 五、立刻發行Taiwan Passport 議論已久的「Taiwan Passport」,至今猶未能實現,政府應該加緊執行,因為這僅屬於行政裁量的範圍而已。國家、公營機關該正名的就正名,民間團體、公司更應自己正名。 以上各項,內容雖有輕重之別,不妨同步齊行。 2004年的總統選舉,勢必是「一中」總統候選人與台灣本土總統候選人之爭,把政見明確講出來,才是真正民主的作風,當選後要實現政策,才鏗鏘有力。
2003-07-07

台灣獨立標準作業流程

我們需要努力的是,動員國際法、國際政治知識來論證:第一、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第二、中國是企圖併吞台灣的紛爭當事國。
2003-03-15

認同台灣國 制定新憲法-台灣的制憲之路

◎憲法的本質 憲法就是國家與國民的契約 ◎中華民國憲法的特質 1、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在1947年,由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中國全土的時代所制定的,根本不適合 1949年後的「金馬國」時代。 2、金馬國政府(兩蔣時代)將憲法束之高閣,根本沒有實行。更顯示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其價值、意義。 3、憲法的根本在於保護國民,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1991年以後,雖然經過六次修改,內容編寫有較符 合實況,但是憲法的條文複雜,不但一般國民難以理解,即使是高知識份子也難以理解。 ◎制憲的必要性 1、台灣的憲法需要符合台灣現狀以及將來發展。 2、以修憲的方式將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修到實質上完全的新憲法也不夠,因為憲法必須正名,只要 冠上「中華民國」這個國號的憲法,就無法解決「分裂的中國」這個包袱。 ◎制憲的阻力與去除阻力的方法 1、目前台灣的居民中,自認是中國人的佔10﹪,自認既是中國人又是台灣人的佔50.9﹪,數目相當多。目 前認同自己是台灣人的只佔34﹪。(以上數據是將各種輿論的調查平均化後所得)由以上數據可以看 出,現今當務之急應是加強台灣人對自己的身分認同。認同是基於個人的認知,而非出自族群概念, 因此即使是不同族群也可以形成台灣人意識。認同是出自個人的認知,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中國人,他 們就是由六十族群所組成的。 2、現在認為台灣應與中國統一、合併的人佔21.8﹪,雖然只佔少數人口,卻也不能忽視。 3、認為維持中華民國現狀的人,仍佔有19.7﹪的比例,這些人有的認為應該永遠維持現狀,有的傾向將來 再決定台灣的走向。如果這些人經過教育、討論後,有些人也許會變成台灣獨立的擁護者,但是就現 況而言,他們仍有可能成為制憲的阻力,需要加以宣導。我們必須擴大支持獨立(32.3﹪)的人數,將 這個數據與認同自己是台灣人的34﹪相比較後,可發現台灣人意識顯然與支持台灣獨立的理念是相關 的。(2、3項的數據來自行政院的輿論調查) 4、至於來自中國的阻力,台灣可以完全忽視,因為台灣制憲阻力的來源不在於中國,而是台灣政界人士 遇難即退的作風。 ◎如何制憲 2000年陳總統當選得票率不過半,現在綠營立委數目也不過半,如果要提出制憲的建議案,需要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提案給國民大會審議,就現在的情勢看來,連修憲都困難重重,更不用說重新制憲,但是總要有一個開始。 就一般而言,政府當局的發言滲透力較強,執政黨次之,因此政府、執政黨應該不時宣揚制憲 的重要性,以期能發生潛移默化的效果。民間團體雖然發言力較弱,但各團體仍應時時刻刻疾言制憲的必要性,因為民間團體運動一方面可以對政府構成壓力,另一 方面也有提供國家改革能源的作用,民間團體以滴水穿岩的毅力來推行制憲運動是非常必要的。 陳總統競選時的諾言之一是籌組「憲法會議」。我們能諒解就目前的情勢而言,足以作革新後 盾的政治力量仍不夠,但是「人民對革新的渴望」是民進黨執政的正當性來源。既然主權在民,人民的力量就應充分的運用,以人民賦予總統的職權召開「憲法會 議」,邀請專家學者研究討論新憲法的問題是目前急需執行的制憲第一步。 接著必須釐清「台灣」與「中國」的界線,因為很多革新都因「中華民國憲法」或「中華民國」從中作梗,而無法實行。根據輿論調查,持有「我是台灣人」的認同比率與「支持台灣國」的比例幾乎一致,因此推行「台灣人認同」也是我們推行制憲運動時的基本方針。 2004年的選戰也應以「台灣認同V.S.中國認同」做主軸,以此求勝,勝選才有格外的意義,否則可能會招致「李登輝的民主政治」拖延了中國國民黨執政的生命,「陳水扁的民主政治」拖延了中華民國外來體制壽命之譏。 ◎結語 1、要達到制憲的目標,很可能是一條漫長之路,但必須要有一個好的開始。可以先由政府聘請專家組成 「憲法會議」,來檢討制憲的相關問題。這並不意味著要立即制憲,但必能收到教育、宣傳之效果。 2、基本上,國會(立法院)代表民意,但是既然「主權在民」,人民的意願就是至高的,以人民賦予總 統的職權來召開「憲法會議」,更是一條合理合法的制憲之路。 *本文為黃昭堂主席發表於2003年3月15日的世界台灣人大會講稿
2003-01-06

台灣「外省人」後解嚴時代的國家認同

Stephane Corcuff 高格孚◎法國La Rochelle大學中國暨台灣政治助理教授 危機、適應、多元化 在國外報刊的小角落,我們偶爾可以讀到,日本駐台代表處前,臺灣民眾對近來釣魚台事件的 立場做出了反應──燒毀日本國旗。同時,兩岸三地(中、港、台)也對此事件表達了措詞嚴厲的聲明。這種乍看之下的「共識」是否表示了台、中之間在政治立場 上的衝突與角力,在這一刻已一筆勾消? 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美軍炮轟之後,也曾引發一些台灣民眾的投蛋抗議,而見諸國外報刊一隅。這是否也意味在此情況下,台灣人的中國意識隨之復甦,進而展現對所謂「被西方人壓抑下的中國」表示支持? 也許吧!但是,我也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這些撰稿的外國記者,不見得實地去採訪這些示威者的想法,或根本沒有深入探究其本身省籍的問題。而他們真的是「台灣人」嗎?緊接著,我可能必須追問,什麼是「台灣人」? 平心而論,示威群眾心中的「中國民族主義」與「日本民族主義」和「美國民族主義」是無法 並論的。在群眾組成上,他們絕大部分是台灣人所謂的「外省人」。對這些「中國統一聯盟」與「勞工黨」的一小撮人來說,中國的壯大是其終生的宏願,也深以身 為中國人為榮。但是對台灣本土的居民卻也因此造成了越來越多的疑慮。觀念上的鴻溝,似乎也越來越深。 上述兩例,是我要申論「國家認同」的楔子。 近五十年來,台灣許多改革與爭議都與「國家認同」有極密切的關係。張維邦教授曾經以法文 寫了一封信給我。文中,他精要的解釋了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今在台灣所發生的國家變遷現象:一個想像的國家(失去大陸統治權之國民黨的國家)→另一個 悄悄萌芽的國家(在台灣出生、成長下台灣人的國家)這兩股思潮在近五十年來彼此角力,相互影響。 戰後渡海遷台的外省人自然不可能與在台灣土生土長的台灣人對這塊土地有相同的情感。但是,外省人與台灣人的想法,卻一直都在彼此互動之下「相互影響」(interaction) 。我特意用「相互影響」這個詞,是因為這個概念對二十世紀的科學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四大族群 目前,台灣學者將台灣的人口構成分成「四大族群」:原住民、鶴佬人(河洛人)、客家人與外省人。 基本上,名稱的「定名」是很有影響力的選擇,也是意味定名者對被稱呼者最直接的想法。這 四大族群的名稱,並非一直以來就是如此。國民黨政府以前使用的名稱(閩南人、山地同胞…)正逐漸被知識份子重新正名,這可能是因為受到美國「政治正名運 動」(political correctness)的影響。也是九○年代台灣知識份子跳脫制式框架,以較遠觀的角度,對過去的概念重新反省。 「外省人」這個名稱也同樣受到台灣建國運動變遷的影響,因此,在外省人遷台五十年後,這個「外省人」的稱號,也可能變得不再適用。 這份研究報告的目的是解釋: 1.「外省人」這個名詞源起與發展的政治意義。 2. 了解外省人的思想邏輯與國家認同的多元化情感。 3. 瞻望「外省人」這個族群與名稱。 在1989年時,外省人佔台灣人口13﹪,鶴佬人73.3﹪,客家人12﹪,原住民1.7﹪。再根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外省人口佔12.74﹪。 事實上,很難確定在台灣有多少外省人。因為,要介定誰是外省人不是那麼容易。此外,在1945-1955年間,自大陸及離島遷台的外省人數目,因為眾多的複雜原因,所以詳細數字我們難以知道。在我的博士論文的開端,我會針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 台灣的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執政期間(自1988年1月~2000年5月)發生了前人難以預料的一系列改革。台灣,這個歷史上被視為漢族邊緣文化的蕞爾小島,如今卻蛻變成一個萌芽的新興國度,讓「外省人」有很錐心刺骨的「認同危機」。 但是,外省人在台灣並非是沒有政治權力的族群。在李登輝執政十二年後,外省人的政治權力 開高走低,但在行政系統內仍然保有不容輕視的影響力。所以,他們的認同危機一直含有很濃厚的「政治糾葛」。其中最重要的例子:在危急的情況下,外省人會支 持一個越來越強調台灣認同的「中華民國」到什麼程度? 這個問題,深藏在許多人心中,但誰會說出來?外省人這個族群的國家忠誠是不是一個問號?這是外省人國家認同危機最重要的糾葛。 2000年,唐飛將軍不支持民進黨的台獨黨綱,但他還是接受了行政院長的任命,這位外省人睿智的選擇,能夠提供我們答案嗎? 為了尋求解答,我們不得不做一個非常仔細,中立而不激情的一篇研究。 我在臺灣的生活經驗 第一次赴台做專題研究是在1992年春天,1993年春天又去了一次,但直到1994年8月才有幸在台灣做長期的研究。翌年(1995年)我報名巴黎政治學院政治學博士班。 1994-1999年,我在台灣同時進行我的中文學習、工作與研究。(而對台灣來說,這段時期正是政治的轉捩點)雖然這種三頭馬車式的工作方式,給我很大的壓力,但在過程中,我卻逐步發現,這三項同時進行的工作對我從事的研究有「相輔相成」的助益。 我的工作,不見得和我進行的研究有關,但利用工作之便,使我有各式各樣的機會和形形色色的台灣人溝通、交流,進一步了解台灣認同的多元複雜情況。 因此,對我個人而言,這份研究報告的結論最重要的來源,是我在台灣五年實際生活經驗的點點滴滴累積而來的。 首先,我在法國在台協會從事基層政治分析員的工作。隨後轉至法國現代中國研究中心新成立的台北分部做研究員。合約期滿後,為了繼續我尚未完成的研究,留在台灣,我先後在不同的機構及學校教授法文。之後,我在法國在台協會從事新聞組組長的工作。 至此,我已收集了包羅萬象的豐富資料,我想,也該是我暫時歇腳,打道回國的時刻,以開始我博士論文整理為文的工作。 幾個月後,我重返台灣,再續未完成的研究與教書工作,同時專研我的中文。 在這五年間,台灣人的熱情好客讓我的印象十分深刻。我認識了形形色色的人:學生、老師、教授、阿兵哥、職業軍人、退伍老兵,計程車司機、小吃攤老闆、博物館職工、記者、作家、藝術家,各政黨的擁護者、市府官員、外交人員、立委,及總統幕僚等等。 這五年間,我更在台灣許多不同的角落生活過,甚至包括了眷村。在眷村的居住經驗,豐富了 我的研究,也是我五年台灣經驗中,極為重要的收穫。這個與台灣民眾實際接觸與實地居留的在地經驗,讓我吸收到許多與官方說法不同的言論。而這也是我許多外 國朋友的共同想法,而且欣然有不同的言論可資比較,讓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了解台灣。而這種文化的自由,讓我們衷心覺得,過去為民主運動流血流汗的先驅 們的犧牲是值得的。 雖然一到台灣,外國人可以很快,很容易的看到台灣社會的多元現象﹔但其背後,對國家認同 […]
2002-09-17

「新生國家理論」的提倡――續篇

許世楷/靜宜大學教授 前言 為了要實現台灣的獨立建國,在這裡提出以「新生國家理論」為基礎的一套建國戰略。所謂戰略是,指為了要達成特定目的,站在較長期、總合的觀點所選擇制定的整套過程、手段的計劃。 有關台灣的理論的兩個標準 建立有關台灣的理論,我認為:第一、所言必須合理,即所說合乎邏輯、合乎道理,以此訴之於他人的理性,才能使理性的他人不得不首肯贊同。第二、在合理的言論幅度內,要採納較有利於台灣人利益的解釋。因為我是台灣人,雖然我是不敢採納有利於台灣人的不合理的主張,但若是一樣的是合理的,我一定要選擇對台灣人有利的解釋。貫徹這兩個標準,可以保障這裡所談「新生國家理論」客觀上的理論品質,也可以衛護到台灣人應有的利益。 第一章 「新生國家理論」――續篇 事實上的獨立國家 四月二十七日,在台北,由台灣心會舉辦的「日華和平條約五十週年」座談會中,我提出「『新生國家理論』的提倡」一文(註1:『總合周刊Taiwan News』第27期2002年5月2日83頁所收)。認為「日華和約」沒有改變締約前未定的台灣國際地位,槓上了「一個中國」、「兩個中國」論者的台灣歸屬中國的解釋,引起廣泛關心(註2:網站Google『台灣心會』「台灣地位未定論再生波瀾」、「News and Current Affairs-港台新聞記事」、「政治新聞」、「新聞看板」、「人民網-海峽兩岸-大陸傳真」2002年6月)。 「新生國家理論」界定一九九○年代以前溯至一九四九年,台灣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一九九○年代以後到現在是「事實上(de facto)的獨立國家」;未來還必須經過:(1)放棄「中華民國」、以及(2)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註3:美國前亞太助理國務卿羅德Winston Lord表明過,美國從來沒有聽說,台灣當局表示台灣要獨立。這是在談一個國家獨立時的主觀要件),才能成為「法理上(de jure)的獨立國家」。而這兩個手續,我認為可以「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的一個動作同時完成,這是此後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中華民國」問題 關於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民進黨關係者,包括新政府最高層人士也說:「台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註4:「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2002年5月25日播出「亞洲內幕」專訪節目中陳水扁總統的回答。)這若指的是:「台灣是事實上獨立的主權國家」,即其原意與我所主張者相差無幾,但是講的不夠清楚;若指的是「法理上獨立的主權國家」,即其意思與我所主張者大相徑庭。不但如後述,在「中華民國」存亡、台灣人獨立建國的主觀上意志等解釋都會有疑點,更有在現實國際政治上與中國=China混淆不清的問題。在政治運動上更給與大聲不慚地說著「捍衛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人」鼓勵,也就是等於給統派加油。並且在政治運動上釀成保守現狀的氣氛,永遠解脫不了「中華民國體制」的危機社會現狀,等於是坐以待斃。 與之相反,現在台灣是「事實上的獨立國家」,這個說法,不但道理上很中肯地劃清台灣於中國領土之外,在政治運動上亦具有其內發的動態性,非將「中華民國體制」的危機社會現狀解體,推進到「台灣體制」不可的好處。 危機社會 台灣社會含有隨時發生根本變化的「統一」危機因素,所以被歸類為是一種「危機社會」。(註5:淺井信雄『アジア情勢を讀む地圖』東京、新潮社、2021年、201頁談到「台灣是無限地不確實的存在,是一個國家麼?」)台灣目前的繁榮,即社會上的個人自由、經濟上的生活富裕、政治上的自治民主等水準都排在世界各國的前頭,但是現今台灣的國際地位遠不如開發中的一個稀少人口小島國家。因為這些小島國家的前途至少在心理上是永遠的,且通常也沒有如中國這樣的鴨霸鄰國,要用武力來挑戰這些小島國家的主權,以合併之,這些小島國家的前途遠較台灣安定。 這個繁榮和國際社會上地位不穩的鉅大落差,是中國合併台灣的一貫侵略政策所帶來的,台灣被認為是危機社會的原因就在此。 台灣的各種民意調查常常顯示「維持現狀」最高,但是維持現狀若是指什麼都不變,即危機社會的「統一」因素也依然存在,等於是「坐以待斃」。維持現狀應該是指維持現在台灣沒有和中國合併的狀況,而要把這個狀況安定下來,如此即有必要著手消除「統一」因素,以降低危機,以安定現狀,轉換為正常社會,而不是什麼都不變(註6:許世楷『台灣前途危機管理』前衛出版社2001年12月9-10頁)。 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 五十年前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全權委員簽署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八月五日互換批准書、生效。該和約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並再開兩國關係而訂。其交涉經過艱辛費了六十七日,因為當時中華民國已經退據台灣,所以關於和約的適用範圍成為最大爭議,最後以『換文』規定:「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而妥協(註7:外交部編『中外條約輯編』台灣商務印書館1958年248-254頁)。 另一個有關連的爭議是,中華民國要求日本在條約中表明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但是日本堅持依照『舊金山和約』只記載放棄台灣,這爭議反而突顯了台灣國際地位的未定狀態(註8:日中貿易促進議員連盟『有關「日、台條約」的國會審議』1969年290頁『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在批准的過程中,日本政府委員也在其國會說明:「如再三報告,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對台灣、澎湖島的一切權利、權限,這個台灣、澎湖島歸屬於那裡,是聯合國應該決定的…此次日華條約締結的想法基礎是,對於台灣、澎湖島,中華民國政府現實上支配的事實…領土的最終歸屬還未決定」(註9:前舉『有關「日、台條約」的國會審議』40頁)。彭明敏、黃昭堂也在其共著認為華日和約沒有變動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的狀態(註10:『台灣の法的地位』東京大學出版會1976年156-167頁)。這一點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共同聲明、七八年中日和平條約中,日本都照樣堅持。 分裂國家理論 關於台灣的前途有「兩個中國」論,是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已經分裂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在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獨立國家,是將台、中關係從「一個中國」的國內問題思考方式予與提升而國際化,這點是有利於台灣的看法。但是這個「分裂國家理論」按照東西德的例,必須互相承認、同時加入聯合國,不然就如南北越不至征服跨對方不罷休。這個模式在第一步要踏出去時,要承認、或要征服就一百分之一百被控制在中國的意願上,而我們都曉得要中國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目前是不可能的。 並且此理論邏輯上承認分裂前台灣屬於中國,增加中國反過來要合併台灣的藉口,不利於台灣。「新生國家理論」從頭就劃清台灣與中國的領土關係,沒有「一個中國」、「兩個中國」糾纏不清的台灣、中國領土問題。 其實「一個中國」、或以分裂國家國家理論為基礎的「兩個中國」等論,都是以國共內戰為背景的思考模式,現在政黨輪替實現,國共內戰一方的國民黨下野,台灣土生的政黨民進黨執政,更是應該脫離舊思考模式。 國民黨政權只是佔領台灣 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認為,根據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台灣「歸還」為中國領土。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權更是規定,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民黨政權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接受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的投降,那一天台灣正式歸還中國,十月二十五日為「光復節」。但是陳儀佔領台灣,是根據盟軍最高總司令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分配各國軍隊受降佔領地區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對蔣介石軍的佔領授權,而不是領土的變更授受。此由同一命令中,也有蘇聯佔領滿州、北朝鮮等指令,但並無領土變更隨著而來的看法、或事實發生,可見一斑(註11:前舉『有關「日、台條約」的國會審議』285-288頁「連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指令第一號1945.9.2」其添附書為「一般命令第一號」。) 其實開羅、波茨坦兩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美、中、後來加上蘇聯的盟軍中一部份國家的片面期約,互相對將來的約束。雖然經過日本簽署投降文書,承認接受該兩宣言,但是其內容的實現必須等到正式和平條約的規定,即必須視舊金山和約、華日和約、中日和約的規定而定。但是這些和約都由日本有意的迴避了清楚記述將台灣歸屬於中國,日本只是說到放棄台灣為止。 關於開羅、波茨坦兩宣言沒有在戰後的任何和平條約中實現,可以以「情況變更的原則(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來說明。即理論上所有的契約、或條約都隱含有「若是情況這樣存續的話」的前提,所以若是締約當時的社會情況變更,契約、或條約會失去拘束的根據。尤其是在富於動態的國際社會中,對應著國際政局的變化而產生的條約的拘束性與可變性的問題,常常成為爭議。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蘇的兩極化國際政治出現、整個中國共產主義化,可以說是真正的東亞情況的大變更,尤其是中國當局者由國民黨變換為共產黨的情況根本變更,阻止了將台灣交給中國的大戰中期約──開羅、波茨坦兩宣言的實現(註12:也有如沈建德「通航會比香港還慘」〔『台灣日報』美國版、2002年7月14日所收〕對「開羅宣言」提出其存在的合法性質疑者)。 新生國家理論 舊金山和約、華日和約、中日和約都沒有規定台灣主權的歸屬,所以我們可以主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不屬於包括中國的任何國家。在台灣的國民黨政權只不過是受盟軍命令實行佔領,而更特別的歷史偶然是該佔領政權一九四九年以後變成失去祖國的亡命政權。由這一個在台灣、與中國隔絕的獨立的政治實體漸漸成長為新誕生的現今的事實上的獨立國家,此論對照於「分裂國家理論」我命名之為「新生國家理論」。 四九年以來台灣的國民、領土範圍一定,在這國民、領土上面有一個事實上不受外界指令,獨立而現實上有效統治台灣的政府,形成「獨立的政治實體」。再經過一九○○年代的民主化,所有民意代表、總統都由國民直接選舉,符合國際潮流國民主權的實質漸顯,台灣從主權未定的「獨立的政治實體」,成為一個國民主權漸露的「事實上的獨立國家」。 第二章 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 放棄「中華民國」 台灣我認為還須要經過:第一、放棄「中華民國」,因為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的二七五八號決議,否決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代表中華民國,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代表,所以國際上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主張「兩個中國」者說:台灣「歸還」給舊「中華民國」,後來舊「中華民國」分裂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以及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兩國論的危險性,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仍存在,主張「中華民國」的一切由其繼承。而這一種說法卻是符合國際上主流的想法,台灣的外匯存底在外國不敢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存款,就是懼怕以該名義存款,很可能會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過去。外匯都不敢以「中華民國」名義存款,台灣本身怎麼可以冒大險存放於「中華民國」名義底下? 而且國際上「中華民國」易於被混淆為中國,不能突顯台灣的存在,不利於台灣的外交。 第二、台灣人必須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獨立建國的主觀上意志,才能成為完整的「法理上的獨立國家」。其實以上兩個手續可以用「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一個動作完成之。 若是採取「新生國家理論」,即台灣踏出國際空間的第一步,中國控制的份量從「分裂國家理論」時的一百分之一百驟降為只佔一百九十二(世界上的國家總數)分之一,且不給予中國侵略台灣的口實。 「新生國家理論」的重要根據是舊金山和約、以及華日和約的台灣歸屬未定規定,我們應該站在合理的解釋、有利於台灣的解釋,以「新生國家理論」來開拓出我們的前途。 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 「台灣獨立建國」是,台灣自從現在的「事實上的獨立國家」提升達到「法理上的獨立國家」境界時,算為成功。為此,台灣需要「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即總統、或外交部長代表台灣寫一封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的信,送達聯合國大會議長、或祕書長。這一瞬間,等於台灣公開向國際社會表明,有意志獨立建國,而其國號是「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誕生的國家──新生國家「台灣」。 […]
2002-08-16

台灣新生國家理論-全文

脫出繼承國家理論、分裂國家理論來促成新生國家的誕生 黃昭堂著/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侯榮邦 譯 一、序論 國家與人一樣不能永遠不滅。即有誕生,有死亡。 國家與人不同的地方,在於國家有可能長久存在。為了國家的存續,就算改變到了幾乎失去了原型,大部分的國家仍會運用「國家繼承理論」的程序及「繼承」的手段使之存續。這也顯示出迫於國家存續的必要,而改變了國家型態之事實。 中華民國於一九一二年在大陸(China area)誕生,這時的台灣是日本的領土。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被共產革命勢力打敗,整個大陸淪陷,撤退到一些沿海僅存的島嶼。中華民國=中國在此年終結其歷史。自一九一二年到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享壽三十八年。 自一九四九年,開始了中華民國的台灣時代。也就是以金、馬為固有領土,兼統治台灣(包含澎湖)時代的開始。也可以比喻為「金馬國」時代的開始。 台灣佔中華民國統治區域的大部分,這個台灣在日本戰敗之年開始即已不受日本的統治,但在國際法上仍屬日本的領土,一直到一九五二年,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領土主權為止。 由於該和約生效,領土主權應歸屬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但是這時,佔領台灣的政權——中華民國,之後也仍繼續佔領。 中華民國於一九九一年修改憲法,確定主權在民的原則,使「台灣化」漸漸明朗,到了二○○○年政權移轉政黨輪替,更加速「台灣化」的腳步。 中華民國的變遷,加以整理,大致如下︰ ¤中華民國=中國:一九一二年~一九四九年(計三十八年)。其間自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以聯軍(中國戰區)的資格佔領台灣,這種狀態繼續到下面時代的一九五二年。 ¤中華民國=金馬國=台灣時代︰一九四九年以後(至今計五十三年)。 「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一九九一年。兩蔣時代,跨越到李登輝時代。 其間自稱「中國」︰一九四九年~一九七一年。 「中華民國(台灣)」︰一九九一年~二○○○年。大約是李登輝時代。 「台灣中華民國」︰二○○○年以後。從李登輝到陳水扁時代。 二、「台灣中華民國」的規模 現存於台灣的中華民國,經自由化、民主化的過程,實質上演變成的,可稱為「台灣中華民國」。 像比喻為「台灣中華民國」的名稱所顯示的,其存在可說奇形怪狀。從政府當局以至在野黨,無不主張是主權獨立國家,事實卻不能夠行使完全的主權,而佔立法院 多數的在野黨事實上還在主張「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台灣中華民國」看起來像主權國家,其實並非主權國家,另一方面,看起來雖不像主權國家,卻行使相當 高度的主權。這無非是歷史的乖離與政權鬥爭的複合的結果。 客觀的檢視,二○○二年現在,台灣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具備相當的規模。 1 二二五○萬的人口,與一九二個獨立國家相比,不僅完全不遜色,而且佔世界第四十一、二位,居於上方五分之一的地位。 2 國土面積小,似乎給人錯誤的印象,而被認為是阻礙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主要原因,但是這不能不說是錯誤的認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面積足與比利時、荷蘭匹敵。而聯合國會員國中,有二十一個小面積的國家,全數加起來還不及台灣大。 3 至於GNP,目前雖因不景氣而嘆息,卻仍維持一萬三千美元的所得,高於被稱為多金俱樂部、羅馬俱樂部的OECD會員國的韓國,約居全世界第二十五位。 4 對外經濟關係密切而活耀,幾乎與全世界有貿易往來,貿易額徘徊於世界第十八位。 5 至於軍事力量,則大得與一般國家的水準相較,幾乎是異常的。 6 外交關係是最弱的一環,卻也與二十七個國家有正式的外交關係。 如同上述,國家的規模已相當的大,加上高度的教育水準、高度的自由、民主化進展的程度而言,做為一個國家的規模堪稱不小,就品質來看也屬高程度的存在。 三、「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存在 國際法上,關於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有種種的理論與實踐的方式,惟在此不想在該領域深入去探討。在此僅止於列舉圍繞著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幾乎沒異論的事態。 1 中華民國不能撤銷對蒙古獨立的承認 政府的承認能夠撤銷,但是國家的承認則不能夠撤銷。蒙古於一九四五年十月宣佈獨立,當時的宗主國中華民國予以承認。一旦承認,對蒙古的國家承認就不能夠撤 銷。但是,中華民國卻自一九五三年起,不再承認蒙古國了。當然中華民國一旦對蒙古予以國家承認,其撤銷的決定自然無效,蒙古自一九四五年以後,一直是個獨 立國家 。 「台灣中華民國」當局從二○○二年一月末,當蒙古人要入境時終於承認其蒙古護照(不屬於國家的默示承認),但尚未表示蒙古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 2 「中國」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 遷移到台灣的中華民國保持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其顛峰期為一九六八年與一九六九年,都是六十七國,惟自一九七一年被聯合國驅逐以後,急遽減少,最少的是一 九七八年美中建交(美華斷交)時的二十一國。在這裡有一點無論如何強調也不為過,那就是「政府承認能夠撤銷,國家承認則不能夠撤銷」。中華民國被聯合國驅 逐或外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並非對中華民國國家承認的撤銷。他們認為「中國=China」這個國家,由「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的國名改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並非對「中國」國家承認的撤銷。只不過是對以中華民國為名稱的政府,即對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加以撤銷,改變為承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名稱的政 […]
2002-08-16

民族自決權──台灣獨立建國的民族主義觀點

我們最大的試鍊不是來自中國,而是台灣人自己。我們必須捫心自問:如果中國民主化了、經濟發展的程度追上台灣了,我們是否就要與中國結合為一個國家了?有多少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2002-07-26

解決臺灣主權問題的各種方式

臺灣歸屬之最後決定,或可做為結束第二次大戰的一環,而交予而同盟國(Allied Powers)處理。但這種方法的可行與否暫時不談,「同盟國」的範圍本身是曖昧的。 日本投降文件在前文中,雖舉出美利堅合眾國、大英帝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上述四國……稱為同盟國」,但簽署國卻除了這四個國家以外,還有澳大利亞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等共計六個國家。而且,在這九個國家代表所簽署之前面,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為了其他同盟諸國的利益而承諾之」而先行簽字。如此,沒有在該投降文件中直接簽署的「其他同盟諸國」也可解釋為簽署國。故投降文件本身的「同盟國」數目是曖昧的(1)。 那麼,假如將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所有國家,都看成「同盟國」,又如何呢? 對日本做宣戰公告,而在國際法上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不過二十個而已。而採取斷絕邦交、斷絕外交、斷絕通商等措施的國家除上述之外,還有十五個(2)。這十五個國家嚴格地說來是與日本沒有戰爭關係,應否將其看成「同盟國」呢?不無疑問。 若不將此次大戰看成單獨的國家之間的戰爭,而將其視為軸心國與同盟國之間的戰爭,也有問題。聯合國共同宣言之原簽署國及加入國合計雖為四十七個國家,但根據一九四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聯盟軍最高司令官所做的認定,則同盟國之數為四十九個(加上丹麥及冰島),而由戰勝的盟國所創立之聯合國的原會員國為五十一個(冰島不算在內,另外加上阿根廷、白俄羅斯、烏克蘭)。另一方面,如以舊金山對日和約之締約國為基準的話,則「同盟國」之組成將有相當的差異。若依該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謂同盟國,只限於在該條約簽署,並予以批准的國家,而符合此一規定的國家為四十七個(3)。 關於「同盟國」的定義是如此多歧,而符合上述諸定義之任一者達五十八個國家。 因投降文件中所說的「同盟國」的範圍尤其曖昧,故將其不論,則符合其他定義之一項者,不過是四十一個國家而已。因此,依定義的不同,而不視為「同盟國」者,在上述五十八個國家之中,竟有十七個之多。例如,依照盟軍最高司令官的認定,阿根廷並不屬同盟國。若認為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所謂同盟國才具有臺灣歸屬決定權的話,在該條約的適用上,波蘭、捷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印度、丹麥、冰島、南斯拉夫、印尼等均不能視為「同盟國」。 如此,即使要以前「同盟國」來決定臺灣的歸屬,究竟哪一個國家才能視為「同盟國」,仍難以決定。但是,比這種「數目」問題更成問題的,卻是從現時逆算,以三十多年前的戰爭為基準,基於勝利者的意思來處理領土問題這一點。在這三十多年中,國際關係有很大的變化,有舊敵國變為同盟國的例子,也有而同盟國變成敵對者的例子。 那麼,超越這種事實,不經由「同盟國」,而只由「當事國」來決定臺灣的歸屬,又如何呢? 說到「當事國」,馬上就會想到在事實上統治著臺灣的中華民國、主張臺灣為其本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被共產主義陣營等國家指責為「占領著臺灣」的美國。但是,美國即使是駐軍於臺灣的時代(至一九七九年末為止),也不曾統治著臺灣。因此,美國的占領臺灣的說法缺真實性,它很難視為「當事國」。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如上述,不論在歷史上或是國際法上都不具有領有臺灣灣的權原。僅只以主張領土權就被看成是當事國並不妥當。中華民國雖也有與此類似的一面,但其因事實上統治著臺灣,故可視為當事國,這樣看來,「當事國」只有中華民國而已。 然而,不管是只有中華民國,或是加上其他國家,這種以「國家」為單位的決定方法,對臺灣來說,未免有「目中無人」之譏。中華民國是據立於臺灣的國家,但他是受盟軍最高司令官的命令而占領臺灣,因內戰失敗逃到臺灣,才以臺灣為其根據地的,所以並不足以代表住在臺灣的人民。 這一點,在一九七二年美中上海公報中尼克森總統的聲明,即可看出有不以「國家」而有朝著「人」的方向來解決的意味。尼克森總統聲明如下: 美國對於臺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之中國只有一個,而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的想法有所認識。美國政府對此種立場不提異議,美國政府重申對於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 上述的聲明,不提及做為國家的中國,或是做為統治組織的中國政府,而將重點置於做為人的「中國人」。 但是這樣並不是沒有問題。 第一,它含有臺灣問題的解決,也尊重中國大陸的中國人之意思的意義。而這些人既非臺灣人民,也不曾住過臺灣,所以讓這種人具有臺灣歸屬問題的發言權,是沒有根據的。 第二,雖提到住在臺灣之「中國人」,但卻沒有提到占臺灣一千六百萬人口九0%的臺灣人。即使假定臺灣人包含在這裡所謂的「中國人」,而說「所有的」臺灣人,都「認為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卻是違背事實的。連在美國國務院所刊行的文獻中,也指出有反對將臺灣認為中國領土的臺灣人存在(4)。雖然多數的臺灣人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卻未必認為「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連這種基本的認識都有錯誤時,美國所說的「和平解決」(漢文詳版註),就有不尊重臺灣人的意思,而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臺灣的可能。美中上海公報美國的聲明,看起來好像尊重「人」的意思,但在事實上卻隱藏有將臺灣的將來任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去處理的可能性。美國自一九四八年以來,雖主張臺灣的將來,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但卻在其沒有實現的狀態下拖到一九七0年代。美國可能是想要將由於這種不履行主張所產生的困擾,經由上海公報來加以掩飾。 除了美國以外,也有許多國家主張臺灣的將來應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然而這些國家卻不曾對於具體上如何將其實現,而有所提案。而且主張「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的國家漸次減少,相反地,這些國家逐漸朝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之方向走。由一部分的國家所提出的「臺灣歸屬末定論」,或是「尊重臺灣住民的意思」等,並不是這些國家之政治理念的當然歸結,而只是冷戰的產物而已,則隨著東西間緊張的緩和,這些主張的後退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此應從國際政治面上的現實及實力關係的想法中擺脫出來,而做下述的考慮。 一九四一年的大西洋憲章寫著「不做與當事國民自由表達的希望不一致的領土變更」,此原則採用為聯合國憲章的第一條,而成為「尊重人民的同等權利及自決的原則」,因而確認為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又在第一0三條中明白規定,當憲章和其他條約的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憲章為優先。因此,即使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是為條約,又即使日本經由投降文件,誓言履行這些聲明,但因為臺灣的處理並非經由「當事國民」之臺灣人的「自由意思」,故不用說大西洋憲章,它就已經違反聯合國憲章,應屬無效。 一九六六年,第二十一次聯合國大會中,全會一致決議採納的A規約「關於經濟、社會、文化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B規約「關於市民、政治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各在其第一條中,做如下規定: 所有的人民(或是民族all 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這些人民(或民族they,可基於此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 上列兩規約都為「國際人權規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Human Rights)的一部分,很明確地肯定了人民自決權(5)。 一九七O年的第二十五次大會,也全會一致決議「所有人民(或民族all people)可不受外來的干涉而決定他們自己的政冶、經濟、社會、文化的命運(destiny)。 從聯合國所做的這些決議中,應可視為人民自決的原則已經在聯合國紮根。很明顯地臺灣人乃至臺灣住民可行使自決權,來決定自己的將來,臺灣住民之數目並不少,於一九八三年,已超過一千八百萬,在世界一百六十七個國家(聯合國會員國為一五五個)之中,位居第三十九名。換言之,比臺灣人口還少的國家達一百二十八個。擁有如此人口的臺灣,其將來不應該無視於這些人的意思而決定。 但是,現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為了實現領有臺灣而行使武力的可能性(7)。雖說進入二十世紀,戰爭行為被限制,而在聯合國憲章之中,廣泛禁止包含戰爭等武力的行使;但領土的紛爭仍常用武力來解決(8)。下面檢討包括這種解決方式在內的解決臺灣問題的各種方式。 (1)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主動而解決。 將臺灣問題中國內政化,而最終以武力解決。因在國際之間,有將臺灣問題視為國際問題的傾向,為了除去國際阻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努力要讓國際上理解或同意「臺灣為中國的領土」,而這是有準備武力行使的一面。中華民國也一貫主張「臺灣為中國的領土」,而這在事實上有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臺灣的主權問題,本來就不是中國的國內問題,但因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意見一致,使得此為國內問題的看法,乃逐漸在國際上擴大。這種見解雖不妥當,但即使假定臺灣問題為中國國內問題,難道其他國家對此問題就無干預的餘地嗎?的確,在聯合國憲章中禁止對國內問題的干涉,但是,即使是國內問題,如果它對世界的和平有威脅時則不在此限。因為「某紛爭或是事態的起源,即使與「國內問題」有關,依聯合國慣例,如認為確有破壞和平的可能時,可把憲章二條七項的規定無效化(inoperative),而這個原則已經確立。」(9)如果在臺灣海峽行使武力,很明顯地是對世界和平的威脅,聯合國自然可採取行動。 (2)由中華民國採取主動的解決。 中華民國不改變「一個中國」的主張,而繼續維持現狀也是方法之一。或者是由中華民國自己宣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同的國家,而向內外表明其是以臺灣為領土的國家也是一個辦法。但是,前者,亦即維持現狀,則不成為臺灣主權問題的解決。因現有主權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而後者,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做獨立宣言,則因有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在中國大陸立國的事實,再加上自一九四九年以後,也一直主張包括中國大陸在內,「中國只有一個」,故由中華民國所做的這種宣言,具有從「中國」獨立出來的意義。但「中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承認國府「分離獨立」的義務。故由國府所做的獨立宣言,不足以構成免除中國政府之「鎮壓」的手段。 (3)由灣人民自決而解決。 隨著人口的增加,現在(指一九七六年紀錄)臺灣的人口密度占世界第一位,比臺灣人口少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荷蘭、阿富汗等。而且臺灣的人口,比下面四十六個國家人口的總數還多出四十萬人(10)。這四十六個國家為:巴林、不丹、塞浦路斯、馬爾地夫、蒙古、阿曼、卡達、阿拉伯聯合公國、斐濟、諾魯、所羅門、東加、西薩摩亞、波紮那、綠角群島、科摩羅斯、赤道幾內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比索、賴索托、模里西斯、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昔爾、史瓦濟蘭、梵諦岡、冰島、列支敦士敦、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聖馬利諾、安地瓜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貝里茲、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聖路西亞、聖文森及格林那定、蓋亞那、蘇利南、kiribati、Tuvalu、Vanuatu、Djibouti。 適用人民自決,雖不受人口多寡所左右,但擁有如此人口的臺灣之歸屬,如不問臺灣住民的意思,是極有問題的。由臺灣住民的意思來決定臺灣的將來,不僅與聯合國憲草的精神一致,也是國際人權規約中所規定的臺灣人民的權利。在臺灣,如以人民投票的形式決定臺灣之將來的話,則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承認,臺灣的主權問題就此可以解決了。因為它與聯合國大會全體一致所決議的國際人權規約相符合。人民投票並無特定的形式。由該地域之住民主動舉行投票,或是出統治該地域的政權主動舉行投票兩者並無不同。只是,投票過程是否能保證公平才是問題,故必要由國際上具有客觀性的機關來加以監視(11)。 臺灣的「主權」問題,只有依臺灣的地理、歷史、政冶經濟法律的現實、臺灣社會和人民的安全和福祉以及民主和人權的原則,予以解決。換言之,臺灣不但在地理上獨立於太平洋上,數百年來,其土地和人民歷經極獨特的歷史,這迥然不同於周圍諸國(如日本、菲律賓、中國),因此,臺灣住民早已形成了一種獨異的社會,有其特異的政治、法律、經濟的觀念和制度,以及特異的文化形態,並已產生特異的國民意識。在此特殊的歷史和地理環境之下,欲將臺灣在國際社會中,予以定位,必須遵照下列大原則: (一)符合於二十一世紀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大潮流; […]
2002-07-25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

如本書第一篇所說,從歷史觀點來主張臺灣為「中國」領土,其根據是很薄弱的。而且在第二篇也說過,其在國際法上的根據也不堅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做有關臺灣之決定,乃是為了爭取勝利的一種戰略上的決定,是少數大國所做的政策性產物。戰後,美國等之所以提出臺灣歸屬末定論,也是為了不願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緣故,不用說,這是出於大國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在徵詢臺灣住民以後所做的決定。其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定、強大,有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士之一部分者,也有不敢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張者。這仍然也是出於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的實力關係、利害關係,而對臺灣住民的意思,仍不予考慮。如此自開羅聲明以來,有關「臺灣問題」,各國的動向皆基於強權政冶。 只因臺灣之歸屬問題極受國際政治之影響,因此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所做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從長期觀點來看,對於此一問題,都發生一些作用,以下且看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是以何種方式表示態度。 一九五六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三十四個國家建立之外交關係。其形式是兩國領袖先互換照會,然後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照會內容,或是在該報上報導兩國間之建交(1)。從一九五六年五月,與埃及建交開始,除了少數例外,都採取發表共同聲明的方式,這大概是為了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 一九七0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與四十六個國家建交,但是當時所交換的照會或共同聲明之中,沒有一個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但是,一九七0年以後,情勢大變。從該年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之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七十八個國家之中,在共同聲明上,不得不以某種形式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者,至少有三十個(2)。在一九六九年的聯合國第二十四次大會有關「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議決中,邀請北京案是贊成與反對同數,而一般預測於一九七0年贊成票將超過反對票,而且猖獗中國達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採取強硬姿態,其發言權便於無形中增強了。第一個目標就是加拿大。加拿大雖一直以「一個中國」的政策為原則,但無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問題達成協議,歷時二十個月的談判結果,好不容易於一九七0年十月達到建交的妥協(3)。兩國的共同聲明中,有從未有過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自其開始,這個方式便成為一個模式。此一模式也稱為「加拿大方式」或「留意(take note)方式」;中加共同聲明對臺灣做如下說明: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留意(take note)中國政府這一立場(4)。 到一九八三年三月為止,採取此一方式的是以下十四個國家:加拿大、義大利、智利、比利時、秘魯、黎巴嫩、冰島、阿根廷、希臘、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爾、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共和國(5)。 其次,為「認識(Acknowledge)」方式。最初將之採用於建交共同聲明的是澳洲。這是援用先前美中所謂「上海公報」中所使用的方式。美中上海公報將留待後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洲之間的共同聲明如下: 澳洲政府認識中國政府的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6)。 採取此方式的國家,除了已於一九五0年代建交的英國(7)之外,有以下八個國家:澳洲、紐西蘭、西班牙、馬來西亞、泰國、斐濟、西薩摩亞、美國(8)。 「日本方式」繼而出現,這也可稱之為「尊重方式」。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做的日中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第三項) 其後面,日本續以「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此段只限於處在特殊立場的日本,以後才討論。採取「日本方式」的,除了日本外,有菲律賓,共有兩個國家(10)。 更新的,為直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者。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柬埔寨王國等友好國之間的共同聲明中所採用者。並非新創,但在建交之共同聲明中採用,可說是一項新嘗試。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與和馬爾地夫共和國之共同聲明為首次使用: 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11)。 在建交時,發表這種共同聲明的國家,計有馬爾地夫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尼日、波紮那、約旦、葡萄牙等六個國家(12)。 綜合以上,可看出這些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共同聲明,關於臺灣之歸屬問題所採取的態度,有(1)完全不提起、(2)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英文為take note,中文為「注意」)、(3)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acknowlege、「認識」)、(4)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充分理解和尊重」)、(5)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等五個方式(13)。 「留意」、「認識」、「充分理解和尊重」,都可解釋為尚未達到承認。而且,這些辭句所意味的程度隨上列之順序而漸強。「留意」在日語中為「聽一聽」的輕微意思。只是,在中文正本中所使用的「注意」,是比日語較強。 「認識」為在外交上,確認文件授受等所使用的辭句,雖還未到了解、同意、承認的程度,但卻具有「確實地知道了」的意味(14)。在中文正本中,則有時使用「認識」,有時使用「承認」。 如此,「認識」比「留意」具有更強的意思,而且,在每一個場合,中文正本的用語,比其他國家的用語具有更強語感。但是,無論如何,這些表現以及所謂「充分理解和尊重」等等用語,都還無法解釋為「承認」。並且,即使將其解釋為「承認」,也不能構成為這些國家已承認了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因為,在任一場合中,「承認」的對象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而非「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但是,與(2)(3)(4)不同,(5)是「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這種情形到底會帶來國際法上何種的效果呢? 如果這些國家領有臺灣,或是主張對臺灣之領有權,則將變成喪失臺灣或喪失主張領有權的權利。但是,這些國家既沒有領有臺灣,也沒有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而向的「承認」這種說法,根本無法創立出其共同聲明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權原的。它不具國際法的效果。只是,不能忽視政治上的效果。不管這些國家是否曾經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有臺灣,但此後,他們都無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這種主張。就政治的效果而言,從「留意」到「尊重」,這些國家不論以任何形式言及,以後都無法再反對中國的這種立場。 特別成為問題的是,日本的說明方式。前面的已提過,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除了「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外,也言明了其他國家所未曾提到的「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第三項)。 不用說,波茲坦宣言第八項強調開羅聲明的履行,雖然是間接的,是預定著開羅聲明所說「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一項。因此,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雖非直接言及,卻言明了堅持「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立場。 在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時,雖有兩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重慶政府及南京政府──,但是「中華民國」只有一個,而且聯合國也只承認重慶政府,而在日中共同聲明時稱為「中華民國」的政冶實體只有一個,然而,還有一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著。而且,這個繼承,在聯合國中也得到證明。由此可知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的說明方式,蘊藏著兩種不同解釋的可能性。既然「中華民國」仍然存在著,則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乃指現在仍然存在著的「中華民國」,此為其一;與此相反,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並非指國名或政權,而是指「中國」,亦即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此為其二。但是,這點在此不擬討論之,因為無論如何,從臺灣歸屬問題的國際法來看,這些是毫無意義的。第一、日本已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放棄了臺灣,而臺灣既已不是日本的領土,日本已喪失了處分臺灣的權利。第二,依該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日本無法做超出放棄臺灣以外的決定,例如將臺灣重新割讓給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參照本書第五章)。因此,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只是表明了日本的立場而已。事實上,日本政府並沒有依據此聲明而承認臺灣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可從簽署日中共同聲明的大平正芳外相返國後不久所做演說中窺知(15)。而且其後,政府委員在國會的答辯中,也做了臺灣之歸屬為未定的發言。(16)。 【註 釋】 (1)(2)參照本書附錄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關係之建立以及對臺灣歸屬問題的說明(時間系列表)」。 (3)交涉沒有進展的原因,是因為加拿大提議,承認北京政府為正統政府,而且在建交以後將與國府斷交,中國則主張「臺灣為中國之不可分的領土,中國的主權也及於臺灣」,並以此為不可退讓的大原則。《朝日新聞》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夕刊,頁一。 (4)譯文為《東京新聞》一九七0牢十月十四日,頁一。 (5)見前揭,附錄四。 (6)《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頁一。 (7)英國雖已於一九五0年一月六日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但英國仍繼續在臺灣設有領事館,而且一直主張臺灣之歸屬未定,故不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僅止於設置臨時公使事務所而已。在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的英中聲明中,英國採取「acknowledge方式」,以廢止臺北的領事館,而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聲明的內容見,《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四日,頁一) (8)見前揭,附錄四。 (9)《朝日新聞》,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夕刊,頁一)。 (10)見前揭,附錄四。 (11)《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頁一)。 (12)見前揭,附錄四。 (13)(5)在英文中是如何表現的,至今不明。(3)的中文正本,雖然在美國的聲明中是為「認識」,但在與英國之間則為「承認」。可看出英文的acknowledge,在中文中可分別以「認識」及「承認」來使用。(4)為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is stand of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New York Times, 1972, […]
2002-07-24

先占與取得時效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隨著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生效,臺灣在國際法上脫離日本的主權。如果臺灣為日本國所放棄,而其所應歸屬之國仍末決定,那豈不是能說臺灣為「無主地」(terra nulius )嗎?若是這樣,那麼,因為在此情勢之下,由於中華民國統治著臺灣,則豈不是中華民國對這個「無主地」的「先占」(Occupation)成立了嗎?而且,從日本的放棄臺灣算起,到一九七六年十月筆者提出研究報告書時為止,已經有二十四年,而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舉行臺灣的「接收儀式」算起則有三十一年(譯者註:本書漢譯本出版的一九九五年為止有五十年),在這期間中,由於中華民國不曾間斷地支配且統治著臺灣,因此,比照「時效」(prescription)的原則,豈不是應可看成臺灣之歸屬中華民國是確定的嗎?在本節中,將檢討這兩個問題,首先,對於其以「無主地」為基礎的「先占」加以檢討。 國際法上所謂的「先占」,是為了有利於殖民地之獲得而確立的,完全無視於成為「先占」對象的地域住民的存在。這在強調「基本人權及人類尊嚴」(聯合國憲章前文)之現代,如是無人島或人口稀少的地域還勉強可以說;若要適用於有眾多人口居住的地域,就有問題了。所謂「無主地」在國際法上的含義,也有同樣的問題。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那年,臺灣的人口密度,在加入聯合國的六十個國家之中,僅次於丹麥和比利時,高居第三位,而人口則居第三十位,亦即比臺灣人口還少的會員國也有三十之多(1)。 不管是「無主地」或是「先占」,都是以「國家的行為」為前提的。一般認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具有主權之領有權,是為了維持國際秩序之故。但是,即使有「國家」存在,但不受承認的事例也不少,故這個所謂維持國際秩序云云,是缺乏說服力的(2)。自從所謂「國家」概念產生以來,世界上就不斷有「武力論」作祟,常有少數的強國規劃所謂國際秩序。故而可以說,「無主地」及對其之「先占」,乃是為了這些強國而存在的「國際法上的原則」。若從做為其對象之地域的住民來看,則這只不過是「強國的自我正當化」工具而已。無論如何,且來看看即使無視臺灣住民的存在,臺灣是否可視為無主地? 舊金山對日和約雖然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但並無將臺灣做為無主地,而讓諸國來競爭先占之意圖。決定臺灣歸屬時,因國際間利害關係過於錯綜複雜,困難重重,所以才將其決定延宕到將來。很多舊金山會議參加國,對於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躊躇不決;相反地,部分國家則反對將其交給中華民國;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國家認為臺灣的歸屬應尊重當地住民之意願,尤其是臺灣的將來應經由人民自決來決定這個想法,是戰前在列強之間不成問題的嶄新構想。如果將這個關於臺灣的嶄新構想以為來自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項中所說的「尊重人民之平等權以及自決的原則」(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那是不正確的。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終了前之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已經簽署,其雖然尚末生效(它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憲章第一章第二條中所敘述的理想已經做為簽署諸國之理想而存在,但在戰爭終了時,這個理想卻不適用於臺灣,而僅僅基於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文件等在戰時中所做的決定而不根據「人民自決的原則」,任由中華民國占領臺灣。如果人民自決適用於臺灣,則當時的臺灣住民可能會拒絕中華民國之統治或中華民國領有臺灣。這個推測,此時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自決的原則」並不適用於臺灣這個事實。美國之所以提出「臺灣之將來的地位應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與日本之間的和平解決、或是聯合國的考慮來做決定」(臺灣中立化宣言))這個臺灣歸屬末定論,只不過是由於朝鮮戰爭的爆發,亦即是冷戰結構之產物而已。但是,身為戰時主要盟國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英國和法國,以及會員國如加拿大、埃及、古巴、薩爾瓦多、紐西蘭、澳洲等,接連地主張應由臺灣住民來決定臺灣歸屬,是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很明顯地,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沒有預定將臺灣視為「無主地」而成為各國的先占對象。尤其是薩爾瓦多在該條約簽署時,特別提出保留,而主張由臺灣人民自決來決定其歸屬(4),這在判定臺灣是否「無主地」時,極富啟示。 除了上述各點,再觀察中華民國對臺灣之占領時,似乎中華民國完全滿足「先占」成立所需一切要件,但是其要件之一的「做為國家的行為,或是出國家授權的行為」,則仍不無疑問。首先,在一九五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當時,所謂「中華民國」是否一個國家是個問題。當時的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且是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又與三十二個國家有邦交(5)。從這點來看,則「中華民國」毫無疑問地是個「國家」。但是要成為國家,必須具備領土、人民、統治主權等要素。那麼,於一九五二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的領土在何處呢?如依照中華民國的主張,所有的中國地域為其領土。但是,如眾所皆知,中國大陸全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據立於此領土上的國家已普遍得到承認(6)。兩個國家不可能統治同一領土。那麼,是否能將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看成一個國家的兩個政府呢?很難這樣說。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不可能有兩個政府都合法存在著(7)。不論「中華民國」怎樣主張,在事實上,「中華民國政府」除了幾個極小的大陸沿岸諸島外,對中國大陸並無任何統治,卻主張對中國大陸的主權,而所謂中華民國事實上不過是以中國大陸為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之「叛亂團體」(insurgency)或是「交戰團體」(belligerency)而已。 中華民國要構成「先占」,其前提必須「中華民國」是個國家才可以。日本放棄臺灣的一九五二年當時,因中華民國是領有舟山群島、一江山島、大陳島、金門島、馬祖島嶼的一個國家。因領有這些島嶼,可以將「中華民國」看成是個擁有領土的國家。若這樣看,中華民國對臺灣的先占可以成立。但是,中華民國本身始終不承認自己是立於這些島嶼上的國家。既然如此,「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只有是「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而已。換言之,中華民國自己否定做為「國家」來先占臺灣。個人的先占行為如有國家的授權也能成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曾授權給「中華民國」這個私人集團。 從以上所述,可知要主張中華民國對臺灣實行先占是很難說得通的。 由上述觀點來看,以國家為主體來考驗的「時效」當然也有疑問,但將其暫且不論,先來檢討「時效」概念。 所謂時效,就是一定的事實狀態,在滿足一定的條件,而經過相當的期間後,此事實狀態就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在國際法上,以條約來決定時效期間者稱為「實定時效」,但是這以外的所謂「非實定時效」是否應予承認,則有相反見解。非實定時效和實定時效相同,各自再分類為「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在此,所要檢討的是非實定時效中的「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8))。已如前述,非實定時效有學說上的對立,大多數的國際法學者不承認依時效可以取得領土,但為了方便討論,姑且就承認依時效可以取得領土的學說來加以檢討。 取得時效的概念,原來是在對於本國領域之管轄權發生紛爭時,以該地域經過漫長而已經無法記憶的期間,不受他國妨害而一直占有的事實,來說明對該有領土之權原。其後,對於非本國的領土,而本應屬於他國的領土,在相當期間繼續、和平而且公然以主權者的權原來加以占有及統治時,以此事實來做為取得對於此地域之主權的根據(9)。 如此,取得時效概念的適用,有時是為了說明對於本來之領土的權原,有時為了取得本來屬於他國之領土。在此,且先依前者,來看中華民國和臺灣的關係。 第一、 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當時,臺灣為日本的領土,因此臺灣並非中華民國之固 有領土。 第二、中華民國繼承滿清國,而因為臺灣是滿清建國後,被征服而成為滿清疆域,所以即使中華民國是繼承滿清,臺灣也非滿清或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 第三、在滿清之前,元朝和明朝各自在短期間內領有過澎湖島,但元朝和明朝均與滿清不同的國家;明朝征服元朝而清朝征服明朝,並沒有從而領有澎湖的必然結果。關於此一問題已在本書第一章詳述過。 第四、即使假定元、明、清、中華民國為所謂「中國」這個連綿持續的國家,也無法以取得時效,來說明臺灣為「中國」之固有領土。在「中國」之前,有荷蘭及西班牙領有過臺彎,且在滿清(「中國」)領有臺灣之後,臺灣成為日本的領土,即使不考慮荷蘭、西班牙的領有臺灣,「中國」的領有臺灣,也受到日本的「妨害」。 由上所述,可謂取得時效並無法說明中華民國(「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臺灣為其固有領土之權原。 那麼,對臺灣可否適用對於他國領土的取得時效呢?要產生這種取得時效的效果,一般認為必須滿足下面全部條件(10)。 (1)占有、控制之領土非無主地,而必須是他國的領土。 (2)占有、控制須持續相當期間。 (3)占有、控制不曾中斷。 (4)占有、控制須和平且公然為之。 (5)占有、控制須以主權者之權原為之。 在此,按上列諸條之順序來加以檢討。 (1)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占領臺灣時,臺灣並非無主地,而是日本的領土。雖有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臺灣即為無主牠的見解(11),但其以前卻沒有臺灣為無主地之見解。由這個觀點來看,中華民國,是滿足了(1)之要件。 (2)關於占有、控制期間之長短,學說並不一致。有三十年之說,也有五十年之說(12),如依照前說,則中華民國占領臺灣,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故到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剛好滿三十年,在期限上,時效可以成立。但是,如依照後說,則須等到一九九五年。 (3)要使占有、支配中斷,單是抗議是不夠的,必須有外交上有效的抗議、向國際法院的提訴、將事件委託於國際機構處理(13)。對於中華民國領有臺灣,是否曾有類似的抗議呢? 從一九四七年年初開始,就有幾個臺灣人的組織,要求聯合國介入,而到國府被趕出聯合國為止,幾乎每年他們都提出請願書(14)。這些雖是不具國家資格的「私人」行為,但值得注意的,這是實際上沒有國家而自己的土地被奪占的臺灣人的心聲(15)。 在國際之間,連帶亞洲地域的紛爭或中國代表權問題等等,臺灣的歸屬問題,在聯合國中頻繁議論,是眾知的事實。一九五0年十月七日,聯合國大會以四十二票對七票(八票棄權)的懸殊差數,決議將「臺灣問題」納入議題(16)。並且,於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紐西蘭代表提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應該討論此問題,而於三十一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邀請函,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拒絕,而無法在聯合國討論之(17)。雖然如此,臺灣問題可視為已成為國際組織的議題了。 此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都同時斷絕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而且其中一部分還聲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這是否定中華民國的領有臺灣,而應解釋為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受到國際的抗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解放臺灣」的姿態,可說是出於所謂「臺灣問題為中國之內政問題」的原則,而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應可解釋為,對於所謂中華民國的占有臺灣,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別的國家,不惜以訴諸武力之強硬態度在抗議。 由上述,可說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受到國際上有效的挑戰。 (4)雖然中華民國的占有、控制臺灣無疑是公然為之,但卻很難說它是和平的。臺灣人所推進的臺灣獨立運動,反對中華民國之占有、控制臺灣雖不是「國家」的行為,不能等閒視之,但如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公開反對中華民國的占有、控制臺灣,並且企圖以武力來奪取。 (5)此點沒有爭論。 如此,在五個條件之中,幾乎沒有問題的只是(1)及(5)兩個項目而已,(2)不是沒有問題,而(3)和(4)則沒有滿足之。因此,即使承認取得時效為領土取得之手段,也難承認中華民國依此而領有臺灣。更何況,大多數的國際法學者不承認經由時效取得領土。 而且,即使將時效適用於臺灣,臺灣也不歸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占領臺灣,已如本書第二章第一節(六二頁)所述,不是中華民國的獨自行為,而是基於代表同盟國的麥克阿瑟總司令之一般命令第一號,在同盟國的名義下所做的。因此,如果要以時效來解決臺灣的主權,則臺灣也不屬於中華民國,而應屬於前同盟國的。同樣的,即使適用時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無法主張對臺灣的權利。因該國根本不曾統治過臺灣。 【註 釋】 (1) 會員國六十個國家的國名,依據Yearbook of […]
2002-07-23

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在華盛頓簽署而於翌年三月三日生效之「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為「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常更簡稱為「美華條約」或「美臺條約」。因該條約在本文中言及中華民國之領域或領土,故也有以該條約做為主張美國承認臺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根據者。對於該條約的解釋發生疑慮時,是要根據英文正本或中文正本,該條約並沒有特別規定,而且,關於中華民國之領土或是領域,此兩正文似乎有著微妙的差異,放在此將英文正本及中文正本並錄。 ARTICLE II In order more effectivel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of this Treaty, the Party separately and jointly by self-help and mutual aid will maintain and develop their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capacity to resist armed attack and communist subversive activities dir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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