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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

美國的台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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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領海在哪裡?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頒布「領海及毗連區法」,其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台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針對中國政府領海法涵蓋台灣、澎湖之舉,台灣當局並未提出任何駁斥或嚴正聲明。

■中國吃過界 台灣無所謂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國人大會通過簽署聯合國海洋公約,並公布「大陸領海部份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聲明」,將金門、馬祖、東引、烏坵劃為領海範圍。針對此舉,我外交部發言人冷若水表示,我們並沒有把中共當成另外一個國家,所以不認為中共簽署海洋公約是嚴重問題。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規定,各沿海國家可在其沿海設立兩百海浬專屬經濟海域,因此台灣、日本、印尼、菲律賓及中國之經濟海域勢必產生重疊。由於台灣無法加入聯合國海洋公約,再加上以上各國的「一個中國」的立場,它們只須與中國談判,而無與台灣談判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台灣的海洋主權及漁民權益必然受到嚴重影響。例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日本與中國簽訂「日中漁業協定」,雙方就兩百海浬經濟海域重疊部份,成立「共同暫定措施水域管理委員會」,範圍從北緯三十度四十分,向南延伸至北緯二十七度,涵蓋東海及黃海部份海域,雙方漁船可在此海域內捕魚及執法管轄。這塊海域是基隆及蘇澳拖網漁船的傳統作業漁場,根據農委會的資料,台灣每年約有五、六百艘漁船在作業,漁獲包括鯖魚、赤宗、馬頭魚、小管、透抽等高經濟魚類,總產八萬三千多噸,價值二十億元以上。所以說台灣漁民僅在這一海域就損失每年二十億元以上,而我外交部也僅能發表聲明:日本與任何第三者間的任何漁業協定,均不得侵害我國主權及漁民權益。

再如住於蘇澳東邊六十海浬的那國島屬日本領土,日本可以根據海洋公約主張該島所延伸的經濟海域,並以「中線」為準,則台灣漁船自蘇澳向東出海三十海浬,即已進入日本經濟海域,形成非法捕魚。又如台灣東南部海域,菲律賓亦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我國主權及海洋權益實已面臨非常嚴重之困境。

■經濟海域重疊 啞吧吃黃連

一九九二年五月廿一日行政院審議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立法,該法在今(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才三讀通過,於一月廿一日公布實施。該法案大多參照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浬之海域為我國領海範圍,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廿四海浬之海域為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浬間之海域為專屬經濟海域;我國領海與他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專屬海域或大陸礁層與他國重疊時,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很明顯地,如果領海基線沒有劃定,以上這些規定毫無意義。關於此點,領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由行政院訂之,並得分批公告之。」在行政院草案中,原有「歷史性水域」的字眼,在審議中刪除。至於「分批公告」顯然為劃定有效管轄範圍預留空間,我們可視之為「務實」作法,沒有將「固有疆土」或「歷史性水域」作為領海基線。

■公告領海基線 有法難行

然而,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之規定,沿海國正式設定經濟海域範圍,除了象徵性之宣告外,必須經過三個步驟:(一)通過相關立法;(二)依領土範劃定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兩百海浬為經濟海域,公告其外緣線的經緯度等詳細資料;(三)將此等資料送交聯合國秘書處。準此觀之,雖然早在一九七九年台灣當局曾經宣告兩百海浬經濟海域,但當時連領海法或經濟海域法草案都沒有,所以經濟海域的宣言根本亮無意義,執法單位或漁船在該海域捕魚都缺乏法律根據,今年初「領海及鄰接區法」之通過僅邁出第一步,政府要真正保護我國的主權及漁民的利益尚須儘快公告領海基線,並儘快申請加入聯合國。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看不到行政院公告領海基線,至於加入聯合國則尚圖以根本不可能成功的名義,如「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申請,實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