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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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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7-20

場次八 青年世代 承重的一代:台灣青年的真實挑戰與國家韌性工程

主持人|翁銘章台灣南社/台灣社 社長 本場次主持人翁銘章教授是國際金融及經濟學專家,在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任教,同時是台灣南社/台灣社社長。翁教授特別透過自身多年大學執政的觀察經驗,指出當年台灣雖然迎來有史以來經濟數據最亮眼的時代,但同時也是青年生存最承重的一代。 翁教授表示,在宏觀經濟巨人背後,青年正面臨微觀焦慮—高成長下的低安全感,在國家數據表現如此亮眼的情況下,為何年輕人卻充滿無力感? 如果深入分析2025年薪資結構的真相,就能看出被「平均值」掩蓋的真實青年困境,從政府視角而言,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7,884元,然而中位數為38,406元,部分工時中位數則為15,788元,可以看出平均薪資被高新科技產業拉高,掩蓋了真實多數我在「中位數底層」的困境,而且許多「非AI」青年正面臨產業快速升級的結構轉型下的壓力與淘汰恐懼。 更有甚者,翁教授提出青年在多重成本疊加下的成家困境,縱使薪資在名目上微幅增加,但與之同時的事,房租、交通費、外食費、保險予以料費、托育費及長照負擔成本疊加,直接壓縮青年對未來的想像與投資能力,導致陷入「低結婚率」、「高離婚率」及「少子化」的惡性循環。 而在另外一條隱形的戰線上,台海安全的情勢升溫,青年早已成為第一線的承擔者,國家安全的緊張局勢,亦直接導致青年在人生規劃上的高度不確定性。 翁教授總結,面對青年的集體焦慮,政府政策應從單純的「福利補貼」走向「國家韌性工程」,例如在服兵役時結合職業養成,無縫接軌國防軍工產業。青年絕非如在野黨廣告所言是「躺平世代」,而是「承重的一代」。期待透過今日的總檢視,為投資台灣未來20年的青年政策尋找制度性處方。
2026-07-20

扭轉失敗主義:青年參政的意義

與談人|張育萌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 理事長 ⋯⋯很多我舉出的社會運動最終都不算成功,但這也是我們對於社會運動所理解的常態⋯⋯但到了太陽花,我認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轉變叫做「對於失敗主義的扭轉」,就是我們知道總是會改變的,只是那個改變發生在什麼時候。 本場次第一位與談人張育萌是青年NGO及青年議題工作者,現為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理事長首先提出,如果想要理解當代年輕人在想什麼,必須從這個世代青年的生命經驗及歷史處境談起。他作為1997年出生的世代,國高中時期正好是台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的前夕,從反旺中媒體壟斷、苗栗大埔拆遷事件、苑里反風車,一直到2014年那場徹底改變台灣歷史進程的太陽花運動,這綿密的社運浪潮構成了我們這一代人的「社運啟蒙」。 從質疑效能感、扭轉失敗主義,到疫情後的校園斷層 張育萌理事長認為,新一代青年投身社會運動時,最常面臨的挑戰並非人身安全的問題,反而是「做這些有什麼用」的效能感質疑。他主張這是因為當時多數抗爭最終均未獲得體制回應,也可以說幾乎「都沒有成功」。然而,三一八運動扭轉了這種失敗主義,向不同世代的參與者證明,長期的議題深耕及公民能量的積累,終能促成社會的改變。 張育萌理事長以后三一八時代,青年主導的運動遍地開花,包含2015年反黑箱課綱運動,作為台灣首次由高中生自發組織,並試圖佔領教育部的抗爭,隨後延伸出徒步環島倡議等深化社會溝通的實踐;2016年後青年世代積極參與婚姻平權修法,並與工會並肩投入勞基法修法抗爭;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以血淚教訓極大激發青年的亡國感及歷史反思,催化新一波公民運動及投身公共議題的青年,本土政權支持度亦在2020年大選達到高峰。 然而,張育萌理事長也認為,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個重大轉折,長期的線上遠距導致校園內傳統上以「每週社課及讀書會」為核心的議題型社團,於2022年至2023年間出現嚴重的斷層,甚至成群走向解散。當實體討論空間消逝,青年議題思辨被迫轉向匿名且極端的網路環境,很快就陷入言論激化及噤聲的惡性循環。 民主體驗日常化及投票效能感的稀釋 而與民間社團式微相對應的,是過去十年公部門制度化參與管道的激增,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行政院及地方政府相繼成立「兒少福利權利推動小組」,讓18歲以下的青少年有機會與官員平起平坐進行提案;2016年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要求全台高中職必須設立學生會,並使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逐步將校園民主法制化;蔡政府時期將青年顧問團改組為行政院級的「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委員的提案皆採取實質說明與列管追蹤。 張育萌理事長認為,這種轉變創造了全新的「青年民主體驗」—民主高度日常化。但其反面效應在於,當體制內常態性的參與管道全面鋪開,不論政黨輪替與否,青年皆有管道發聲,反而稀釋了「投票」作為單一改變政治手段的重要性及效能感,這也是近年青年投票率並未顯著攀升的結構性背景。 青年政策的典範轉移:從權利參與到福利擴張 縱觀這十年的青年政策,可發現明顯的典範轉移。蔡政府第一任期側重「權力型與參與型」的體制建立;第二任期則轉向「福利型」的資源挹注,如租金補貼、文化幣及學雜費補助等。 到了賴政府上任後,政策預算更呈現暴增式的擴張。以教育部青年署為例,其預算從2016年的4億元、2020年的5億元,一路上升至2025年的18億元,主因在於啟動了逐年編列至百億規模的「青年圓夢計畫」。此外,新青安房貸補助(約45億元)、文化幣(約24億元)及青年三次免費心理諮商(約3億元)等福利百花齊放。 結論 初步數據顯示,單純的經濟福利補助對青年世代的政治參與度,並無明顯的提升。所幸在本土社團及各方夥伴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成功推動通過《青年基本法》,讓台灣終於有了第一部青年專法。站在執政十年的結點之上,體制內的「制度參與權利」及體制外的「社會福利保障」兩軌必須齊頭並進,方能回應新時代青年高度日常化,卻又面臨斷層的民主參與經驗。 初步數據顯示,單純的經濟福利補助對於青年世代的政治民調並無明顯的線性提升。所幸在獨派與各方夥伴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成功推動通過《青年基本法》,讓台灣終於有了第一部青年專法。站在執政十年的節點上,體制內的「制度參與權利」與體制外的「社會福利保障」兩軌必須齊頭並進,方能回應新時代青年高度日常化卻又面臨斷層的民主經驗。
2026-07-20

從行動到改變:青年倡議的影響力

與談人|楊姿潁台灣青年民主協會 理事長 我阿媽是一個國民黨的堅定支持者,所以我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他其實都一直有一個問號,我就一直說我不是民進黨的打手⋯⋯有一次,我發現我阿媽在跟人家講說,『我孫女在推十八歲公民權,他覺得可以讓有很多想法的青年直接去投票,而且你看人家18歲就要當兵了,但他們18歲還不能投票,你不覺得很可惜嗎?』我就想說,如果我當初不願意跟我阿媽好好溝通,那我可能就拿不到這一個同意票。 本場次第二位與談人楊姿潁是青年議題工作者,曾任台中市兒少代表及教育部青年署青年諮詢委員,在體制內經歷期待與挫折後,最終選擇投身NGO,現為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青法協)理事長,以期獲得更寬廣且不受體制框架束縛的倡議空間。楊姿潁理事長本次聚焦在「青年倡議能為社會帶來何種影響力,以及當代青年面臨的困境與機遇」。 青民協的雙軌培力實務:從議題關注者到行動者 青民協作為全國性青年組織,長期關注民主人權與公共事務,其核心任務在透過「日常累積與培力」,提升青年公共素養與民主意識。面對青年在公共參與中因政策未能立竿見影而產生的「效能感低落」,青民協透過以下兩大計畫,為社會運動蓄積長期的量能。 倡議核心策略:從生活共鳴累積信任 推動青年倡議時,若一開始就採取「轉型正義」或「國家建構」等宏大敘事,往往容易與一般民眾產生距離感,甚至引發敵意。此外,當代青年普遍面臨學貸、生活費與課後打工的時間與經濟雙重夾擊,難以直接投注高昂成本於核心公共議題。 因此,楊姿潁理事長提出,青年倡議應採取「從生活共鳴中尋找痛點、進而累積信任」的策略。以交通倡議為例,許多中部的兒少代表與青年,是從自身上學途中「人行道停滿機車」的日常困境出發,進而邀請里長與交通局會勘,將生活經驗提升至對整體交通體制結構的批判與改革。 透過這種方式,讓青年與大眾意識到「生活與議題並不遙遠」,並在解決切身問題的過程中,內化對民主深化與轉型正義等核心價值的認同。 社會溝通的真諦:重塑對社會的共同想像 楊姿潁理事長最後以自身與陣營光譜極端的長輩(外婆)互動為例,闡述社會溝通的價值。在2020年推動「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期間,他並未因政黨立場的鴻溝而放棄與家人對話,而是透過日常對話,將宏大的憲政改革轉化為「你覺得我18歲時比較笨嗎?」、「18歲要當兵為何不能投票?」等具生活共鳴的對比。 這種溝通不僅成功說服了原本持反對立場的長輩,更促成該長輩在投票日當天,主動向家中的維修工人推廣18歲公民權的論述。這證明了「每一次溝通,都在重塑我們對這個社會的共同想像」。當前許多年輕人因害怕衝突而恐懼溝通,但只要給予足夠的培力、能量與信心,社會溝通終究能帶領集體意識向前邁進。
2026-07-20

本土政權執政十年:臺學聯視角

與談人|鄭宇倫台灣學生聯合會 常務理事 [很多青年議題] 被許多人認為都是小打小鬧,成不了大氣候,但我跟大家講,這些議題倡議在十年後回看,都是在反映這個時代的社會結構。例如說校園勞動權益對應的是學生必須要邊打工、邊求學的現實,宿舍分配對應的是整個租屋環境及居住正義的問題⋯⋯其實也就是因為這樣,我們青年必須去面對這些已經快承受不住的壓力及議題。 本場次第三位與談人鄭宇倫是法律系學生,現為台灣學生聯合會常務理事。鄭宇倫常務理事自我解嘲地表示,作為2000年後出生、目前還在讀大學的世代,自己其政治生命經驗對前幾位青年講者來說,也已經有顯著的世代差異。十年前本土政權開啟執政時,鄭宇倫常務理事還在就讀國小六年級,而那向台灣及國際社會再次揭開中共真面目的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時,他也才剛升上國中三年級。 然而,鄭宇倫常務理事仍然從大學生第一線的公共實踐工作,以及參與台灣學生聯合會經營校園青年議題的視角,對本土執政的青年政策進行反思。 資源越來越集中,責任越來越下放 關於台灣學生聯合會,鄭宇倫常務理事解釋道,台學聯目前由全國近50所大專校院學生會組成,自2019年成立以來,致力於推動學生自治、校園民主、大學法修法及高教論壇,期盼將台灣主體性及民主的總子繼續耕植在大學當中。然而,他認為當前大學生所面臨的,是一個「資源越來越集中,責任卻越來越下放」的矛盾時代。 他也承認,過去十年間國家投入龐大預算在青年政策上,但舉凡學雜費、生活費、實習與職涯發展,一直到租屋與居住問題,基層年輕人仍然感受到極大的生存成本,以及對未來的不安全感,這些負面因素仍然由每個青年「自己消化及承擔」。表面上單純是大學校院的內部問題,實際上是整體社會結構性壓力的縮影。 居住正義的政策盲點: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租金轉嫁 提到近幾年備受關注的居住正義問題,鄭宇倫常務理事以自身嘉義北漂青年的身分,分享自身因抽不到宿舍而必須在外租屋的實務經驗。他說道,政府近年雖然大力推動「青年租屋補貼」,但在缺乏所有利害關係人實際配合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青年承租人往往面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困境。 申報租屋補貼意味著必須明確申報相關資訊,往往房東掌握承租學生有意領取補貼的資訊,就會變相逐步調漲房租,使補貼紅利仍然被租金調漲吞噬。青年並未因福利政策而實質減輕負擔,反而仍然必須承受高昂房租及離家生活成本的雙重夾擊,或許這正是導致當年青年陷入「承重與躺平」的根源之一。 社會流動停滯與「AI島」的資源分配不均 鄭宇倫常務理事回顧近幾年的青年處境,政府政策總是立意良善,試圖縮小世代之間的鴻溝與落差,但青年對「向上流動」的動力卻趨近於零。相較於前幾代人「只要努力就能買房,只要努力就有回報」的生命經驗,當代青年面臨的是社會流動的實質停滯,無論如何奮鬥都難以達成買房等父母輩的成就,巨大的無力感壓著年輕人被迫走向「過好當下生活就好」的無奈防衛。 此外,針對當前政府大力倡議的「AI科技島」願景,高教內部正體現出嚴重的資源不均。資源高度集中幾間頂尖大學的學生,往往只有少部分人能夠獲得豐富的AI工具、課程鼓勵及產品優惠。而資源較為匱乏的私立大學,學生在面對AI時代的技術變遷及轉型協助時,幾乎拿不到實質資源,甚至被迫面對「選錯科系就會被AI取代」的強烈焦慮感。鄭宇倫常務理事提出,政府在研擬科技發展及高教政策時,必須正視並弭平這條因科技轉型而拉大的科系間、校園間差距。 結論:對未來不悲觀,但政策須真正落實 鄭宇倫常務理事指出,台學聯近期持續投入《大學法》、《青年基本法》、《私立學校退場條例》、《住宅法》及《租賃專法》等修法倡議,核心關懷便是緊扣高教體制、青年社會參與及居住正義。 站在執政十年的歷史節點上,鄭宇倫常務理事認為許多青年對台灣的未來其實並不完全悲觀。台灣可貴之處往往不是現有的制度有多完美,而是在於公民社會及學生青年始終保有「自我修正能力」,他與許多青年夥伴樂見從蔡政府到賴政府這十年來對青年政策的重視,這也正是因為這種強烈地期盼,政府更該通盤檢討並精準落實政策,切實解決青年此刻正承受的結構性困境,而非讓社會福利流於形式。
2026-07-20

附記 — 《民進黨版「賴清德總統就職兩週年」執政報告》

2026 年 05 月 20 日,適逢台灣全民直選總統三十週年,亦是民進黨本土政權延續執政十週年(賴清德總統就職兩週年)。在經歷了國會濫權、「青鳥運動」、地緣政治動盪及AI科技轉型夾擊後,執政團隊召開記者會,針對過去兩年的兩岸、國防、內政及經濟安全交出了實質的檢視及戰略修正報告。 執政團隊坦言,當前台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國會僵局與國家方向撕裂」。朝小野大的憲政現實,導致國家重要人事、法案及預算遭到在野黨系統性杯葛與閹割,這正強烈考驗著全社會的防衛韌性。 執政檢討與未來國政四大戰略落實 面對國際分岔與國內政治深水區的嚴峻考驗,執政團隊提出四大核心願景,作為下半場執政的防禦與突圍處方: 兩岸與主權:底線明確,拒絕「以和平包裝統一」報告重申「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兩岸互不隸屬」的底線。面對中國結合灰色領域、法律戰與經貿施壓的統戰作為,執政團隊明確拒絕任何矮化主權的虛假和平協議。台灣的前途必須由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願在對等、尊嚴原則下展開健康交流,但絕不以犧牲主權和民主生活方式為代價。 國防自主:亡羊補牢,反擊預算閹割:針對立法院未能完整通過院版「國防特別預算條例」,導致核心指管與防衛戰力面臨結構性破口的困局,執政團隊採取強力反制。總統宣布將「另提特別條例」,並透過追加預算與大幅提高年度預算的方式補足缺口。國防防線將加速商購、國際合作與國防產業自主,全面生產陸、海、空無人載具,建構去中心化、智慧化的現代化智慧國防。 全民經濟:千億傳產轉型與經貿再平衡:台灣人均GDP雖已超越日韓,且經濟成長率創下39年來單季新高,但執政團隊深刻體檢「高成長下的低獲得感」與青年焦慮。為此,首度宣示砸下1,000億元推動「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強行引導科技業動能外溢,協助傳統產業與服務業導入數位工具與減碳技術,讓高科技「矽盾」的利潤公平分配至百工百業。 人口對策:首波「0至18歲」加碼支持新戰略:面對少子女化與勞動力斷層的國安危機,政府推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研擬全面規劃發放「0至18歲成長津貼」,每人每月5,000元。從婚育、孕產、職場友善到住宅系統性支持,由國家實質承擔養育成本,減輕年輕世代負擔。 結論:以更大的民主,迎向深水區的考驗 台灣的民主從來不是靠仇恨動員,而是靠公民參與凝聚而成。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 這份就職兩週年報告,本質上是一場「全社會防衛韌性」的總動員宣告。現代國家的安全,不只在軍營,更在醫院、學校、網路、電網與每一個地方社區。面對在野黨在立法院內破壞憲政秩序的逆流,執政團隊與獨立公民社會必須形成更強固的價值同盟,用更穩健的經濟體質與科技主權防線,讓台灣在全球民主航道上,成為無可取代的自由燈塔。
2026-07-20

編後語

這是一場長達十二小時的馬拉松式論壇。我作為這場歷史對話的記錄與編輯者,在整理並校對這近六萬字會議紀實的過程中,我彷彿跟著每一位講者,從他們的視角重新經歷了台灣這段波瀾壯闊,卻又如履薄冰的本土政權執政十年。 台灣當前正面臨艱困的內憂外患雙重夾擊,政府為了追求「最大公約數」,而逐步掉入「中華民國台灣」的主體模糊陷阱中,導致近幾年藍白黨人對民主根基的精準破壞,我們似乎一時難以招架。 而公民社會存在的意義,正是直面這些未竟之業。我由衷敬佩所有講者前輩們,並沒有流於同溫層之間的相互取暖,而是以極其嚴謹且犀利的眼光,為本土政權過去十年的執政進行全面剖析與總體檢。 這本特刊的誕生,除了希望為未來的台灣人留下珍貴史料外,也期許能成為各世代此刻的「行動備忘錄」。尤其當我們正逼近那關鍵的「2027年」,如何將論壇中提到的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是我們每個台灣人的責任。 回望過去,是為了更有力地前行,只要我們仍在記錄腳下這塊土地、還在思考、還在抵抗,我相信台灣共同體團結及民主韌性,就永遠不會被攻破。 甘知沂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本特刊編輯2026 年 07 月 15日,台獨聯盟辦公室
2026-07-20

十年:2016 – 2026本土政權執政總檢視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安保協會及現代文化基金會邀集學者專家,對這十年民主進步黨所代表的本土政權執政歷程進行全方位總檢視。本次特刊是這場論壇的完整紀錄與整理。
2026-07-15

理事長的話

謝若蘭│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本期《安保通訊》特刊,收錄「拱心石計畫」系列論壇所發表之法學與公共政策文章。本論壇由台灣安保協會主辦,並感謝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等團體共同協力推動,也誠摯感謝所有與會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青年夥伴,以及長期關心台灣民主與安全的朋友們,共同投入討論與行動。 台灣安保協會成立之宗旨,在於透過政策研究、公共倡議與跨領域交流,強化以台灣為主體的安全意識,並打造專業人士之交流平台。「拱心石計畫」的誕生,即奠基於此一理念之上,進一步聚焦於:當台灣面臨國會失衡與民主憲政遭受衝擊之際,行政權應如何善用憲法所賦予之權力,穩定國家治理,守護屬於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與和平生活方式。 自立法院由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掌握多數後,台灣的憲政秩序與民主運作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從國會擴權法案意圖凌駕其他憲政機關、杯葛重大人事同意權、癱瘓司法院大法官運作,到修惡《憲法訴訟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其所造成者,不僅是行政與司法功能受阻,更是對台灣民主防衛能力的系統性削弱。 奪權、奪人、奪財政資源,其背後所折射的,正是中國勢力對台灣民主制度的滲透與侵蝕。在此情勢下,行政權是否能有效回應?又應如何在憲政體制下採取積極作為?這不僅是政治問題,更是攸關民主存續與國家安全的重要課題。 因此,「拱心石計畫」致力於召集具台灣主體認同與民主防衛意識之法律實務與研究工作者,針對當前重大爭議提出法律分析與政策建議。首場論壇即聚焦於中國汽車進口爭議、中國宗教統戰滲透、《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衝擊,以及台美經貿協議可能遭遇之國會阻礙等議題,從法制面提出具體策略與思考方向。 在建築結構中,「拱心石」是維繫整體穩定的核心;少了它,整體結構便可能崩解。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制度與行政法秩序,某種程度上正扮演著同樣角色——支撐國家日常運作,維繫民主制度穩定,並在危機來臨時成為守護人民的重要支柱。 我們期待,透過「拱心石計畫」以及未來更多論壇與出版工作,逐步建立跨領域的民主防衛知識平台,凝聚願意守護台灣的專業力量。面對中國對台灣日益加劇的威脅,我們需要的不只是短期激情,而是長期戰略、制度韌性與公民社會的持續投入,設法讓時間站在台灣這一邊。 最後,我們也誠摯邀請所有關心台灣未來的朋友,持續支持台灣安保協會的工作。無論是參與論壇、分享理念、提供專業協力,或透過捐款與贊助支持協會運作,都是守護台灣民主共同體的重要力量。因為唯有集結更多願意行動的人,我們才能共同守護這片土地的自由與未來。
2026-07-15

召集人序言

楊仲庭│台灣安保協會理事 拱心石計畫的源起,起因非常單純,乃是以我個人作為律師的知識與經驗而言,行政權不可能如此弱小,不可能沒有對抗立法權的策略。但是在台灣畸形的法律文化下,行政權或許面臨掣肘,而變得謹小慎微。 行政權此一概念,廣泛而言可以指涉由賴清德總統、卓榮泰行政院長所掌控之各行政機關,該等行政機關是負責「執行法律與政策」,倘若立法者通過顯然不合理或違背憲法之法律或政策,行政機關自可以消極執法、怠惰執行政策。實際上,立法者通過的法律,而行政機關基於各種原因而未積極執法,甚至胡亂執法,是非常常見的實務現況。是此,筆者絕對不認為,行政權只有挨打的份,自應有許多法律策略可以反制立法院。 以此來看,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特定法案,即屬於充分闡釋憲法,並掌握實務運作實況之後所發展出的「憲政武器」。藉此憲政武器,實際封殺立法院通過的不合理法案;而立法院如有不滿,自可發動「倒閣」,然而立法院將面臨「解散國會」的可能後果,致使立法院的亂政行為略有收斂,國家勉為其難持續向前。 是此,本人希望召集對於行政法領域學有專精之實務專家,仔細研討各項議題,並在具體個案中,提出行政權能夠反制立法院亂政的法律策略。 筆者長期以來認為,法律或許沒有標準答案,但一定有比較好的答案。要命的不是我們放棄法律論證,真正要命的是,台灣的所有法律爭議的真正本質,毋寧在於:「有一群人並沒有打從心底認同台灣這塊土地」,以及「另一群人看似在乎人權,卻始終迴避中國是敵國。」 憲政主義的精神在於,反思與批判之後,再打從心底的接受法律,你我在台灣土地上的所有行為將成為憲政精神的骨肉。 期待拱心石計畫的推展,能夠召集一群熱愛台灣的專業人士,一齊守護台灣的民主,守護那些微小、簡單卻具體的日常幸福。
2026-07-15

中國汽車規避進口禁令之模式分析與對應之行政措施

楊仲庭│律師 壹、背景說明: 中國汽車產業多次計畫進入台灣,進而造成我國之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之風險,如何防堵中國利用台灣之民主社會與自由貿易理念之漏洞,是本報告之核心關懷。筆者認為,除了仰賴立法者適時頒布或修訂法律(國會法)以外,亦應關注行政權如何妥善運用各類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命令)予以防堵,鼓勵行政權擔負本應履行之憲法義務。 貳、問題設定: 一、 中國汽車進口台灣所要面臨的法規壁壘為何? 二、 行政權之各該主管機關現正以何種行政措施應對中國汽車產業? 三、 上開行政措施是否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之風險? 參、中國汽車進口台灣之法規壁壘與中國廠商的應對模式 我國現行法規主要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稱:貿易許可辦法),架構出「原則禁止中國物品進入台灣」的原則例外模式[1]。實務上通常直接查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只要經濟部國貿署註記為貨品稅號(CCC Code)註記為 「MW0」者,即代表「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因此,中國汽車在現行台灣法規下,原則上禁止進口入台。 中國貨物要能依據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獲准進口[2],必須符合:不危害國家安全、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從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與第8條來看,可以發現行政機關對於中國貨物進口的管制擁有相當高的政策決定空間。一言以蔽之,第7條先是原則禁止中國貨物輸入,第8條又設下概括條款,意味著即使列入准許進口之白名單,只要一經發現有國安問題或對產業有不良影響,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即可禁止進口,給予行政權相當大的權力。 雖然有上述禁令,但中國仍積極試圖迂迴擺脫台灣的法規壁壘,也就是筆者簡稱的:MG車模式。 MG汽車(Morris Garages)原本是為英國百年品牌並以跑車聞名,2007年被中國上汽集團收購,本質上已屬中國品牌。上汽集團採取以下手法規避我國之進口管制:先由台灣之中華汽車取得上汽集團之品牌授權;接著,不採取整車進口,而是拆分零件,將整部汽車的各該零件拆解後,以汽車零組件的名義申請進口至台灣。然而汽車之關鍵零組件,例如電池、引擎與板金等仍由中國所生產。第三,零件順利入關台灣後,再由中華汽車之工廠負責組裝以及進行測試。一經組裝完畢後,該車輛可認定為台灣製造,並合法領取牌照上路,也不受到禁止中國車輛整車進口台灣之限制。此一手法致使台灣的汽車產業淪為洗產地的工具,也將造成汽車產業空洞化等危機。 為了應對MG汽車衍生的風險,經濟部於2024年8月1日頒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下稱: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詳言之,經濟部於2024年7月30日發布新聞稿[3]指出,中資與國際品牌合資者(例如:上汽汽車)、中資併購之國際品牌者(例如:MG車、Volvo)、國際品牌在中國廠生產者(例如:特斯拉在中國設廠)及中國品牌者(例如:比亞迪汽車),均需符合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且須逐年提高,上市第一年15%,上市第二年25%,上市第三年35%。經濟部以此強制要求若要在台組裝銷售並車款,必須達成「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並向產發署提出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承諾書以取得產發署同意文件後,始可申請相關審驗[4]。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具有溯及既往生效的法律效力,即便是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頒布前已經上市的車款,仍要補件申請許可。雖然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給予一年的緩衝期(2024/8/1-2025/7/31),但此舉勢必重大影響廠商布局。 有趣且最值得關注的是違背該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的法律效果,乃係拒絕核發「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並「副知交通部、環境部、內政部移民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經濟部能源署」[5]。此一法律效果乍看之下似無殺傷力,但若理解一輛汽車上市上路需要通過的行政檢查與獲得之行政處分,就可以推知,若無法獲得經濟部核發之「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後續幾乎無可能有任何主管機關會進行行政檢查程序以及核發各項許可。 簡單來說,一輛汽車要能在台灣上市且上路,要歷經非常繁複檢驗,取得各種執照或許可,例如:必須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交通部);必須通過汽車空氣汙染物驗證核章、移動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噪音管制標準(環境部);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經濟部)等法規,詳情請參本文附表一。 是此,雖然只是拒絕核發「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並「副知交通部、環境部、內政部移民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經濟部能源署」,但此舉顯然實質上致使後續的所有行政檢查難以進行,甚至根本不可能獲得准許。中華汽車2024年第二季法人說明會(2024年8月26日)中表示[6],將全面配合政策,盡快提高在地化比率。中華汽車並未以訴訟反抗主管機關,並採取務實順應經濟部政策的態度。 而且,已經上市的車輛,仍受到行政機關高度監管。以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9條為例,審查機構每年執行一次成效報告核驗以及三年一次現場核驗。若未能符合品質一致性核驗,審驗機構可以報請交通部廢止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是此,已上市的車輛若後續仍未獲得能源署核發之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經濟部副知其他部會之後,如交通部即可予以否決一致性核驗。 MG車模式是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只禁止中國車整車進口而未禁止零件進口的規範漏洞,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將中國車拆解成零件後進入台灣,再於台灣本土進行組裝。經濟部的回應方式相當強硬,乃係直接頒布行政規則,要求廠商無條件配合提升在地化比率,甚至溯及既往,連已經上市的車款都要補上,否則就可能面臨停產等不利後果。從代理MG車的中華汽車的態度來看,違背中國車在地化作業的法律效果絕對是「有牙之虎」且效果強大,否則車廠不可能輕易順服。 中國並沒有停止繼續挑戰台灣的貿易法規,比亞迪汽車在2025年以「第三地製造組裝」的方式試圖規避法規。詳細來說,比亞迪的手法有兩層次:第一層,透過台灣的代理商先引進比亞迪旗下的「騰勢」(Denza)」汽車。騰勢汽車原先是比亞迪與德國賓士一起成立的合資公司,但經過減資之後,目前騰勢汽車已經成為比亞迪的子公司,再透過台灣代理商引進騰勢汽車進入台灣,試圖規避中國車輛禁止進口的規定。 第二層次,則是將進入台灣的車輛移轉至泰國工廠組裝,而不在中國本土進行生產與組裝,這樣的車輛即非屬於中國製之整車禁止進口。 這樣的手法,在稅務與國際經貿的領域,可能涉及三角貿易與移轉訂價的議題,致使台灣淪為中國洗產地的幫兇,在美中貿易戰的脈絡之下,台灣不能成為美國盟友的破口。第二,中國廠牌有國家安全與資訊安全之疑慮,對台灣的國安造成極大威脅。第三,要注意中國時常透由大量補貼以及殺價競爭的方式,壟斷市場並擊倒競爭對手,若放任中國恣意進入台灣市場,可能造成台灣汽車產業的威脅。 面對上述MG車模式,時任經濟部長的郭智輝2025年6月19日表示[7]:「美國方面非常在意洗產地,比亞迪不可能從泰國進口」,郭又於同年8月6日表示:「近年比亞迪火燒車事件頻傳,相關疑慮未完全排解前,要以高標準審視,替民眾安全把關」,經濟部且於2025年8月5日以聲明稿明確表示[8]:「政府將研議依相關法規,就技術引進、貨品進出口、車輛審驗、車輛銷售等面向,提出可行的管制措施,預計今年底前公告上路。」不過,截至2026年3月8日為止,經筆者查閱經濟部網站,尚未看到任何新修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公告。 截至筆者撰寫本文為止,比亞迪汽車入台的話題似乎就此暫緩。然而筆者偶然日前(2026年3月5日)在threads上看到,有不知名網友表示:「比亞迪零件可來台,但整車進口仍然禁止。」此言是否屬實?尚待後續進一步查核。 肆、從律師角度觀察經濟部的行政行為 若假設為中國汽車廠商之律師,筆者會相當關注以下幾點: 以比亞迪汽車為例,筆者之所以注意到此案,乃是因為鏡周刊2025年8月6日獨家報導指出,比亞迪汽車在台灣的代理商太古集團的高層,委託眾達法律事務所與電視台高層,邀請立法院正副院長韓國瑜、江啟臣辦公室夜宴,當晚並有立法院總務處長廖炯志以及立院副院長辦公室、院長辦公室幕僚到場赴宴[17]。 從鏡周刊的報導內容來推敲,眾達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應該已經完整分析並掌握法規面的利弊得失,並以政治遊說作為突破手段。如此安排也相當符合商務策略。 從本文上述來看,可以粗略得到一個印象:行政權其實擁有相當大的權限與空間,可以依據政策所需隨時調整管制的密度。但這反倒意味著立法者具備相當大介入與操作的空間。因為個別立委未必需要說服眾多立委同僚支持他的法律提案(提案修國會法),而是只需要向個別行政機關施壓,並請個別行政機關微調行政規則或頒布新的法規命令,往往就可以對於特定廠商或產業達到相當好的效果。 學者(負責背書法律依據或產出研究報告);立委(提案修法或只需要施壓行政機關);產業(提供財務上或其他利益回報);律師(提供法令見解或串聯人際網絡甚至充當白手套)。此一遊說鏈的具體運作[18]大致為如此。筆者並不是全盤否定政治遊說,只是要具體並負責任的提出,此一遊說鍊真實存在並提醒:行政法的運作往往才是遊說施壓的關鍵。理由很簡單,修整國會法終究是成本較高,矚目度較高的政治活動,但各該行政機關修改法規命令幾乎不會有大眾或立委關注。 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9]的規定以及立法院實務運作來看,立法院確實曾經依法發動審查行政命令,但整體比例相當低。舉例來說:萊豬與美牛進口爭議時[20],立法院各黨團提案表決,並最終多數決議准予備查。然而依據何弘光先生的統計與分析指出,民國106年至110年間,於院會一讀程序並經立法委員提議與決議「交付委員會審查」的行政命令,平均每年大約 400件,但各委員會實際將這些行政命令「排入議事日程」進行實質討論與審查的,平均每年卻只有 37件,有九成的行政命令案件雖然立委決議提交但沒有實質審查[21]。更遑論立法院106 年至110 年行政命令收件數大約是每年1400件左右[22],足證大多數的行政命令並沒有被立委提出予以審查,即使提出交付委員會審查,但真正有審查的案件數量大約是平均37件,再加上行政命令公布後即可生效,立院審查並非行政命令之生效要件[23],顯見立法院實質上審查行政命令並致使行政命令的效果暫緩上路者,並不多見。          更遑論,實務運作上,只有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24]之名稱者才會送立法院審查,因此若行政機關規避使用特定名稱,就不會再送立法院審查[25]。以及,縱使立法院認為應予以廢止或更正該行政命令,依據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立法院只能報經院會並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與廢止,不能逕自變更或廢止。          綜上,行政機關若頒布行政命令之後,立法者在規範面上仍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予以實質審查的權限,行政機關則在實務運作上仍有規避與閃躲立法院審查的空間。因此,除非立法者對於特定議題長期關注,否則實際上行政機關仍得以行政命令貫徹其政策目的;縱使立法者對於特定議題有關注,但只要沒有將其立場或主張以國會法形式通過,行政機關即可不斷以頒布新行政命令的方式迂迴貫徹行政機關之政策立場。 伍、經濟部行政行為之法律風險 雖然筆者認為對於廠商來說,提出行政爭訟的時間成本極高,但經濟部針對比亞迪模式的行政措施並非沒有法律風險。筆者認為,經濟部在防堵比亞迪模式中最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應是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26]。 首先是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在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的引介下[27],台灣的法律領域實質上採用了德國式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並搭配「重要性理論」以分析「哪些事情由憲法作規定;哪些事項由立法者即國會決定;哪些事項可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一言以蔽之,越是涉及到人民基本權利事項越重大者,就應該由立法者立法規範之(國會法);若涉及個案判斷或個別領域之專業,亦可由立法者明確授權後再由行政機關自行頒布法規命令予以規範;若只涉及技術性細節性等事項,可以交由行政機關在沒有立法授權的前提下自行規範,此即行政規則[28]。 經濟部頒發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在實務上,通常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是內部的作業辦法,是上級機關協助下級機關認定事實或規範內部作業的行政規則。如採此一見解,則經濟部根本不需要國會法的授權即可頒布此要點。實際上,該要點確實是由經濟部直接頒布,且沒有遭到國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的規定予以廢止或更正。是此,行政規則一向被視為法源之一而實質上對人民間接產生權利義務的干預[29]。總而言之,行政規則雖然僅發生行政機關對內之效力,但基於行政機關反覆適用而產生行政自我拘束,進而產生間接法效性或實質對外效力,人民權利不可能不遭受到行政規則的干預。 在實務上,若要針對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爭訟,主要提出的理由在於該等行政命令已經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簡言之,若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命令已經違背國會法之意旨,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要件,或是已經違背國會法授權之範圍,即係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 按照貿易法第11條:「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貿易法乃是國會法層級,並在第11條明確表示,得因政策需要予以限制貨品輸出入,且11條第2項緊接著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輸出入之貨品名稱與相關規定。另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議有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如何規範與中國之貿易往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即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所頒佈之法規命令。 或許更精緻來說,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係針對「輸入到台灣境內的汽車零組件」進行規範,但依據貿易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條文來看,似只有針對「輸出入貨品」作規範,並未針對「已經輸入之貨品如何進行組裝」作規範。然而,若以此作法律解釋,則勢必出現「洗產地」的現象[30]。因此在法律解釋上,亦可解釋為依據貿易法第11條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3項的規範意旨,中國產品原則上不可輸入於台灣,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輸入台灣(MG車模式),或是利用第三地向台灣輸入產品的方式(比亞迪模式)均屬於貿易法第11條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3項在規範目的上予以防堵的行為態樣,主管機關經濟部本即有義務忠實履行上述條文之規範目的,並以上述條文為依據頒布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並未超越立法者於設立貿易法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本旨。 是此,筆者認為經濟部在貿易法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下,享有相當大的政策決定權限足以針對台灣與中國的貿易往來,頒布各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以此而言,中國車在地化作業要點要被行政法院評價為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筆者認為相當困難。 進一步來說,若經濟部針對往後的比亞迪模式頒布各項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貿易法的授權,經濟部實質上有相當大的空間以行政命令從嚴管制,且筆者同樣認為並不因此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是此,筆者認為,太古汽車與眾達法律事務所拜訪立院龍頭,與其猜想其係希望立法院推動修法,毋寧說更有效率的做法應該是請立法院施壓經濟部「不要頒布任何新的行政命令」,只要經濟部不頒布行政命令,完全按照現行制度依法審驗,比亞迪模式確實可能成功闖關。 […]
2026-07-15

附表一:中國汽車規避進口禁令之模式分析

楊仲庭│律師 第一道關卡:貿易管制與源頭禁止(經濟部、財政部)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於本爭議中之法律意義與條款分析 經濟部 貿易法 母法基礎。第 11 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因國家安全或產業影響,限制特定貨品輸出入。 經濟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核心禁令。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非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不得輸入。這是 MW0 代號的法源。 經濟部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含 MW0 註記) 實質清單。經濟部國貿署將中國製小客車、底盤等貨品稅號(CCC Code)註記為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財政部 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關鍵防線。當比亞迪從泰國(第三地)進口時,海關需依此標準判定其「原產地」是否實質轉型為泰國。若核心製程或附加價值率未達標,仍會被認定為中國製而擋關。 財政部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42條) 潛在漏洞與管制。規範自貿區內的貨物進出與簡易加工。爭議點在於廠商是否利用自貿區「境內關外」特性進行轉運或簡易組裝(洗產地),目前此途徑亦受嚴格監控。 第二道關卡:在地化組裝(CKD)的反規避措施(經濟部) 針對廠商試圖引進中國零組件在台組裝(CKD),以繞過整車進口禁令的最新反制手段。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於本爭議中之法律意義與條款分析 經濟部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 最新的防賭防規 (2024.08.01生效)。明確定義四類「中國車款」(含陸資合資、併購、中國品牌等),強制要求自製率(首年15%、次年25%、第三年35%)。此行政規則直接提升比亞迪若想「來台組裝」的成本門檻。 第三道關卡:市場准入與技術審驗(交通部、環境部、經濟部) 若車輛突破前兩關(例如被認定為合法的泰國製進口車),政府仍可透過「行政裁量權」在技術審驗階段進行實質阻擋。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於本爭議中之法律意義與條款分析 交通部 公路法 車輛管理母法。第 63 條授權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及審驗制度。 交通部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卡住比亞迪的關鍵。第 14 […]
2026-07-15

美國關稅與立法監督立法機關對於國際條約審查密度-以對等貿易協定初探

楊仲庭│編輯 壹、前言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國間的交流日益頻繁,各締約國國家間公部門得透過締約進行合作,無論是在經濟、文化或技術等領域,各自獲取利益之最大公約數,如各締約國均能夠依照約定辦理,理論上締約將成為各締約國推動發展之最大助力。 惟締約實質上考驗各締約國之協商與談判能力,在各國都在追求利益之最大化的同時,難免將影響其他締約國原本之利益。為避免行政機關於締約時讓國家之利益遭到嚴重影響,於現行法規下,立法機關得進行介入並審查[1],此時發生行政權與立法權互相制衡之問題,並考驗一個國家整合度與團結度。如行政權與立法權因制衡而導致延宕締約時程,除可能與國際潮流脫軌外,對於國家本身而言,亦可能喪失因締約而能獲得之利益;若立法院無法對條約進行審議,而該條約對國家而言為不利者,亦可能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近期,因美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前提,向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加徵關稅,姑不論此對美國本身長期之經濟成果是好或壞,此舉已讓部分外國企業考慮於美國設廠,投資於美國,使美國本土能於短期內獲得國外資本注入[2]。直至本文截稿當下,美國以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為美國貿易代表署),我國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為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雙方完成簽署「關於臺灣與美國間對等貿易協定」(下稱「對等貿易協定」),如當該協定生效所需之內部程序完成後(解釋上包含本國立法院審議通過),將近有2072項豁免對等關稅之產品[3],可知該對等貿易協定,影響雙方各國之貿易交流甚大,影響國家既有貿易情形。 基此,本文藉由對等貿易協定之議題,探討國際間締約之形式、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間之制衡關係,進而探討對等貿易協定之定性與我國行政權與立法權就對等貿易協定未來可能的審查模式。 貳、國際締約之形式與程序 一、 「條約」與「協定」之區分 (一) 按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9號解釋提及:「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而同法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二) 基此,依上開法條之文義解釋,除形式上如有「條約」或「公約」,亦或是「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屬於條約外,實質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與我國法律不一致或涉及變更我國法律者,亦應解釋為條約,然理論上我國與他國合作時絕大部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重要事項,甚至我國與他國雙方政府授權機構或團體締結「準官方協定」,應被定性為「條約」[4],「協定」多半應係指純粹專業技術性[5]或宣示性之內容。考量國際條約適用上絕大多數將被解釋為「條約」,故本文僅就「條約」本身進行後續討論。 二、 整體條約締結之程序 (一) 按「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有論者參考一般國際法實務,認為我國條約締結程序可詳細分為以下八項(但非所有條約均須完成所有程序):一、任命派遣談判代表(全權證書之呈現);二、談判協商;三、認證與簽署(字);四、批准、贊同或接受:在民主國家中,條約批准前要送議會審議;五、加入:多邊條約簽字批准生效後,其他非締約國可以參加之程序;六、生效與國內公布;七、登記與國際公布;八、換文:二國各自發出單方文件,經過交換程序而發生拘束力,類似契約要約與承諾)[6]。 (二) 條約簽署前的程序 1、依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有論者認為,此條文給予立法院事前主動參與,立法院有主動參與之「意見提供權」[7]。惟本文認為,依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主辦機關得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考究上開條文文義,是主辦機關「得」就條約草案的大方向內容,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可知主辦單位有一定裁量空間,評估可不先向立法院報告,故立法院是否有所謂事前主動參與的「權利」?容有疑問。 2、就現實層面而言,如行政機關執政黨與立法院多數委員為同黨,則行政機關願意於條約簽署前送予立法院審議的機率較大,以利後續締約簽署後,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因為提早知道行政機關的締約方向,故就條約的實質內容得較快審議完成;相反地,如行政機關執政黨與立法院多數委員為不同黨派,則可能因為怕立法院杯葛,拖延條約協議時程,而導致事前向立法院報告的意願較低,此時立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報告時,行政部門得否拒絕? (1) 有論者認為,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惟就條約談判內容屬於機密性質者,準用條約締結法第9條規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方式舉辦,行政機關應先就大方向進行報告,立法論上應於同時增訂對相關人員(包含行政機關與立法院等人員)在談判尚未獲致協議前,課予不得洩漏之法律責任[8]。 (2) 惟本文認為,在現行法規範下,行政機關是「得」於條約獲致協議前,向立法院就大方向內容向立法院報告,故立法院沒有事前主動參與之「權利」,立法機關如要求行政機關報告時,行政機關有權利拒絕;然就國家一體性觀之,立法院一律不得事前主動參與,亦有未洽,如國際條約涉及重要事項,如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事項,或可評估透過立法,要求行政機關如條約涉及上開重要事項時,於條約草案獲致協議前,「應」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同時為避免立法院因與行政機關意見不合而有刻意杯葛等情,立法院應於接獲行政機關報告後,於適當期間(宜有具體日數,例如30日內)內向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表示有無意見,如有,行政機關應參考該意見修改條約草案,並嘗試與各締約國討論;如立法院未於該適當期間提供書面意見,行政機關應依法續行程序。 (三) 條約簽署以及簽署後之程序 1、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條約締結法第7條規定定有明文。此於目前實務,應較無疑慮。 2、條約簽署後之程序-審議與查照 (1) 而條約是否需要立法院之實質審議,還是得僅給立法院查照即可? (2) 按「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一、經法律授權簽訂。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9號解釋意旨表示,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自上開內容可知,條約得僅送立法院查照之情形,較為嚴格,國際條約多半能完全與我國法律相同者,數量偏少,考量實務上就該條之爭議略低,故本文於此不多贅述。 (3) 反而,實務上常出現爭議處為立法院須進行實質審議之時,按「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9],爭議不外乎為,當立法院需實質審議時,審查密度為何? A、依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有論者指出,依國際實務運作,作法可分為兩種,其一為「事前主動參與決策、事後進行全案表決」(前緊後鬆),另一為「事前被動參與決策、事後逐條嚴格審查」(前鬆後緊)[10]。 B、有論者認為,我國立法院應比照日本、法國及美國作法,僅能做出贊成或反對之整體決議,不得逐條審議、表決、保留或修正,完成事後監督,行政機關得選擇在談判開始、之中適當向國會簡報,與國會建立良好政治互信[11]。 C、惟亦有論者認為,依條約締結法第10條規定意旨,立法院可就條約內容逐條討論與審查,並得自行決定是否逐條審查、及逐條或全案表決[12]。 D、依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條約締結法規定,並無限制立法院應採取何種程度的審查密度,立法院之自主裁量空間較大。本文認為,立法院可自行決定審查密度,惟為避免立法院審查時間過久,導致該條約案懸而未決,審查時間應有明文限制,例如自行政機關將條約簽署後之內容提供予立法院起於適當時間內(宜有具體期間,如3個月內),立法院應作出決定,並以書面方式提交予行政機關。如未於該期限內提出,視同立法院未通過,行政機關應依條約締結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 代結論-對等貿易協定應屬於條約性質,雖行政機關已事前多次向立法院報告談判方向,惟依現行法規,立法院並無權利得要求行政機關向其報告。然此為重大事項,宜修法規範。 (一) 對等貿易協定屬於條約。 於本文撰擬當下,對等貿易協定業經雙方簽署,內容涉及貿易、對等關稅及供應鏈合作等重要經濟事項[13],依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屬條約之性質。 (二) 行政機關已有向立法院報告談判方針,惟此係行政機關主動報告,立法上建議修法使此類重大事項,行政機關應事前向立法院報告。 1、經查,在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前,行政機關包含農業部、財政部、經濟部、國家安全局、外交部等,自民國114年7月16日開始至本文撰擬當下,均有向立法院報告對等貿易協定之相關專題並進行討論[14],依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雖然行政機關並無義務向立法院報告,惟行政機關仍主動依該規定向立法院定期報告及討論。 2、依本文見解,此涉及經濟等重大事項,宜透過立法,要求此重大事項之條約案,於條約草案獲致協議前,行政機關「應」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同時為避免立法院因與行政機關意見不合而有刻意杯葛等情,立法院應於接獲行政機關報告後,於適當期間(宜有具體日數,例如30日內)內向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表示有無意見,如有,行政機關應參考該意見修改條約草案,並嘗試與締約國討論;如立法院未於該適當期間提供書面意見,行政機關應依法續行程序。 (三) 對等貿易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立法論上建議修法明定於行政機關將條約簽署後之內容提供予立法院起,立法院應於適當期限內作出決定。 1、經查,對等貿易協定除立法院似無於事先同意簽訂或經法律授權簽訂,內容亦與國內法律不同,故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案應送立法院審議。事實上,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後,行政機關亦確實擬送立法院審議[15]。 2、考量立法院已於事前知悉行政機關之談判方向並參與討論,於審議時或可採取全案表決,惟若要採取逐條審議,亦無違反現行條約締結法等相關規定。 3、惟如本文前述,為避免立法院過久未審,導致本案延宕,於立法論上,宜修法規定行政機關將條約簽署後之內容提供予立法院起於適當時間內(宜有具體期間,如3個月內),立法院應作出決定,並以書面方式提交予行政機關。如未於該期限內提出,可知立法院內部對於條約內文並未獲得多數共識,視同立法院未通過,行政機關應依條約締結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辦理,即通知締約對方該條約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 參、參考資料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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