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將台灣視為「固有領土」的國家
關於曾經占有臺灣的國家,前節已有說明、由此可知其中最早占有澎 湖島者,是十三世紀後半的元朝。但是現在有一說主張在元朝之前就有占 有臺灣的王朝存在1。這種主張,常以左列的記述做為論據。 大業三年(六○七年)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求訪異俗…. 因到流求 國,言不相通,掠一人而歸返。翌年,帝復令寬慰撫之。流求不從,…. 帝遣武賁郎將陳稜….率兵….擊之…. 進其都,頻戰皆敗,焚其宮室,虜其 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隋書‧流求國傳】) 泉有海島曰澎湖,隸秣晉江縣。(南宋趙如適【諸蕃誌】3) 流求國在泉州之東,有海島曰膨湖,煙火相望。(【宋史流求國】4) 但是,不能只因一國書籍記載特定區域,就以此做為該地歸屬於該國 的根據。【隋書】雖記載陳稜「臺灣遠征」,但,陳稜所遠征的,究竟是 現在的琉球,或者是臺灣,迄今仍末有結論5 。即使其所指的是臺灣,也 不能只以有過遠征一事,便斷定臺灣已成為隋朝的一部分。 在【諸蕃志】中,除了有一段澎湖在南宋時代歸屬於南宋的前揭記載 之外,並沒有舉出具體的事實。僅以這一記述,就論斷澎湖和臺灣歸屬於 南宋,是十分牽強的。因為在中國的漢籍裏,也可見到所謂「臺灣歸屬日 本」的記述。此在後再述及。至於【宋史】,並無澎湖歸屬於南宋的記述 。若從記載之內容來看,則反倒是可解釋為澎湖和「流求國」是一體的。 事實上,以上的漢籍重新被引用,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事,在這 之前,這種「史實」並末被重視。在清代,關於臺灣島的歸屬,反而有不 屬於中國大陸任何王朝的見解。 根據【大清一統志】(乾隆版),臺灣自古以來,就是「荒服之地, 不通中國」、「明朝天啟中(一六二一~二七年)為紅毛荷蘭夷人所據, 屬於日本6」。 在臺灣被西歐列國所覬覦的一八七一年所編纂的【重纂福 建通志】,也持這種見解7 。這也是清朝皇帝歷來的觀點,例如清朝第二 代皇帝世宗,在一七二三年所頒發的詔書中,也說「臺灣地方自古不屬中 國,「清」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8 。此一見解,直到十九世紀末清 代史書中,大抵已成定說。儘管如此,陳稜的「臺灣遠征」之所以常被提 起,可能是欲以此來適用近代國際法上「先占」(occupation)的原則9 。 以下看看「先占」的概念。 所謂「先占」,乃是對於無主士地,在他國之先,以實際統治取得主 權之意。先占對象的無主土地,乃指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末必意味著 完全無住民的土地。對於這種無主土地,先占能夠有效成立,須(一)實行 先占的國家,必須表達有占有該地的意思。因此,即使是以國家名義來占 有,但只是由私人而不是由國家表明占有意思,則不能產生先占的效果。 (二)該國必須確實有效的占有該土地。所謂確實有效的占有,乃是在該地 上,實際行使國家權力,但如何才算有效占有,則依該地的實際狀況來決 定,無法做一般性的描述。譬如,對於定居困難的土地,實行定期巡視, 或在必要時,隨時派遣國家機關到該地,可以說足夠了。但只是揭揚國旗 等象徵性行為,卻不能說是實際的占有。如果能比其他國家先達到以上兩 個要件,則先占成立,該地也就成為該國所領有10。 依照上述定義,可知既無明顯的占有意思,也不曾有實際統治的陳稜 之臺灣遠征,或以倭寇一類非國家的個人在臺灣設置根據地等,都不能構 成「先占」。因此,說臺灣為「隋」或「日本」所先占絕不正確。南宋的 占有澎湖,只不過是一個記述,其他的實際狀況不明,所以也不能構成先 占。或者參照史實,或者援用近代國際法,很明顯的,元朝占有澎湖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