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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2026-04-27

2026 白色恐怖記憶影展—校園串連

號召大學校園與社會場域自主放映白色恐怖相關影片並舉辦映後座談,透過影像、討論與行動串連,喚起社會對歷史記憶與民主價值的關注。
1999-01-09

「中華民國台灣」對於領土畫定,更趨向務實

國民黨政權對領土問題的處理,愈來愈務實。其「領土」規畫似是趨向限於台灣。 行政院院會於去(一九九八)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公布十二海里領海的領海線與其外側十二海里的鄰接區境界線。行政院說這是第一次的公布,暗示此後尚有第二次的公布,但是這種說法可能是對付內外的台灣併吞派的反彈所做的遁辭,領海範圍可能僅止於此次的公布。 旬日後,內政部地政司於今(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決定廢止於一九五 ○年實施的「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將來該條例廢止以後,隨出版法的廢止(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此後就能夠出版出自自由解釋的地圖。 如此即「中華民國」的疆域地圖必定會比較接近現狀,這與去(一九九八) 年十月十七日李登輝先生向訪台之上板冬子女士所說的「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相對應,「中華民國」與台灣的同一化會更加深化。 向來,國民黨政權所公布的疆域地圖包含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2.獨立國蒙古的領土;3.「中華民國」所統治的台灣這三個地方,而首都設在南京。這是讓全世界的人笑破肚皮的作法。一九九七年七月國民黨政權決定只將「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依實際統治的現狀畫定,也就是說限於台灣、金馬,這似乎有一些進步,但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則仍然比照從前處理,也就是說涵蓋上述三個地方。這種處理方式反應著國民黨政權的「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國大陸,中華民國統治台灣」這個理論。該理論歸根到底還是在說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充其量還是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台的口實而已,對台灣的安全保障毫無用處。 國民黨政權以後會不會修改這種理論,又隨「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的廢止,據報導內政部地政司有意請行政院制定「國家標準地圖注意事項」,到底其內容如何,這些會使「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這個政策的內涵明瞭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稍早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領海基線的聲明」,其內容乍看之下,作法與國民黨政權同樣,相當務實。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公布的領海並不包含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說是公布「部份」基線而已。但是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已經片面地將台灣規畫做其領土。因此不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把領海線畫入台灣,而解釋做它放棄對台灣的領土野心。 同樣的道理,也不能說「中華民國」不把領海線包含中國大陸,就解釋做「中華民國」放棄對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主張。 總而言之,行政院此次公布領海線,表示其對領土問題更加注重現實,值得稱讚。但是為了避免國民黨保守派與中國新黨的反彈,國民黨政權雖然公布其領海範圍,但在文字或口頭的宣示上模糊其領土範圍的情形可能會繼續下去。 「中華民國台灣」到底是否一個主權國家,至今仍然意見紛紛。如果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那有領土範圍不確定的道理?如果說中華民國的領土仍然包含前述的三個地方,則在國際上毫無被承認的可能性。現在與中華民國有邦交的二十八國也不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要做一個主權國家,就應該明確表明其「領土」範圍,至少表明「中華民國的領土不包含中國大陸」。
1999-01-09

三合一選舉與統獨問題

十二月五日的三合一選舉,國民黨推翻十年來民進黨逐漸增強的趨勢,獲了大勝。不但奪回台北市府,立法院總席次擴增至123席(54.5%),將再主導立院運作。市議員方面國民黨席次於台北佔44%,高雄市57%。相反地,民進黨的敗績超過最壞的估計。於立委選舉民進黨的得票率自36%降至29.6%。 不過國民黨不該驕傲自滿,民進黨也不必垂頭喪氣。這次選舉不但吸引外國媒體的關注,也有美國學者到台灣親身體驗。在此介紹三位美國教授(Deborah A Brown, James A. Robinson, Eric P. Moon)的觀察,以資參考。他們列舉幾項國民黨不能洋洋自得的因素。 1.謝長廷在高雄市的險勝,表示在大陸人影響力較弱的南部,國民黨仍然難佔優勢。事實上,港都四周的縣市都由民進黨執政。 2.國民黨能增加立院席次,主要原因是總席次自164席增加至255席。資源豐富的國民黨,自然能提名較多數的候選人。將來國民黨,不能再佔此便宜。 3.面對精省後政治舞台消失的末代71位省議員,共有57位投入區域立委選戰,結果44位省議員當選。這些新立委痛恨精省而失去施捨權,當選又只靠自身培養的省黨部。將來可能抗拒國民黨黨規。 4.新黨雖然泡沫化,黨員大量投票給馬英九,以致陳水扁落選。幫助馬英九當選的新黨將要求國民黨的報酬。有些新黨黨員可回歸國民黨,在國民黨內主張統一路線。國民黨如與不受歡迎的急統見解妥協,將招致黨內的衝突、分裂。 三位美國教授又說,民進黨的選績並非慘敗。在台北市議會,民進黨的席次自30%增加至37%。因民進黨分裂又未能與獨派合作,民進黨於立院選舉的得票率降低。如果民進黨及新國家連線、建國黨的票數加起來,反對勢力的得票率與1995年相同。國民黨的得票率也從1995年的49.9%降到今年的46.4%,這表示國民黨的人望也沒有提高。 關於選舉結果對於台、中關係的影響,美國諸教授指出台灣民主制度的發展已經落實,台灣人民越來越不願意與專制的中國統一,只要維持現狀,也就是事實上繼續獨立於中國之外,任何人若想當選政府要職,必須與台灣的多數人民認同,採納台灣第一的政見。連戰不符眾望、陳水扁深得民心,民進黨於公元2000年的總統大選獲勝的機會仍在。 恰好碰到國會罷免聽證會,美國報紙關於台灣選舉的報導、評論並不多。最多次被提起的有兩點:即台灣民主與中國專制的對照,以及台灣人民拒受統一。台灣民主政制的成長有助增強美國國會及一般人民對於台灣的支持。十一月江澤民訪日之時,向日本政府施壓,企圖打擊台灣的立場而不得逞。緊接著中國外交的挫敗,三合一選舉可說是台灣外交的再一次勝利。 這次競選,統獨之爭只是一股暗流。國家定位及國家前途均沒有充分的討論。中國正在致力於軍隊現代化,根據大多數戰略專家的估算大約在七、八年之後,解放軍就有軍力大舉攻擊並佔領台灣。在此急迫情況之下,台灣人民若欲維持現狀,必須改變一向的心態,及時明確表達台灣獨立的意願。否則一旦開戰,美日等友邦都無法協助台灣防衛國土,國民黨政府自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政府的終極目標是中、台合併,因此中國犯台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外國無權干涉。倫敦的經濟時報〈Financial Times〉於十二月七日的社論明言,除非中國或台灣調整基本政策,戰爭的危險將與日俱增。依我之見,中國攻台是必然之勢,維持現狀是一條難走的路。台灣必須擊敗人民解放軍,才能保衛民主及國土。要打贏中國,台灣的人民、政府須要全國一心,儘早完成一些措施。 ─制憲以澄清國家定位及領土範圍 ─加強國防力量,提高軍民士氣 ─捉拿中共第五縱隊,驅逐出境 ─讓人民了解台灣的處境,鞏固保台意志 ─爭取國際友邦的支持 民進黨應該以台灣的存亡為重,不再執迷於選舉的勝敗。做應該做的事,令台灣人民有機會基於正確的知識而選擇國家的前途。如果大多數的人民缺乏勇氣,而決定投降,至少民進黨將國家及人民的利益為優先,履行了政黨正當的功能,問心無愧。如果台灣人民拒絕專制、選擇獨立,民進黨可望突破40%得票率的界限,而堂皇地贏得執政權。 公元2000年的總統大選,民進黨必須贏。但望所有擁護自由的人士,能夠凝集政治智慧,尋出可令人民信服的理念,以團結的力量,打敗國、新兩黨的統派勢力。雖如此,台灣的前途,才能有輝煌的曙光。 附註:美國三教授的見解取自賓州大學外交政策研究所(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Foreig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出版的簡報。
1999-01-09

公投自決 台灣無敵

研究近代台灣史或台、中關係的人,都會發現一項很重要的事實,那就是所「台灣問題」,甚至「一個中國」的「中國之爭」,乃是出於兩大原因:一是台灣人民聲音的微弱;二是由蔣介石所導引出來的中國侵台野心。 台灣人民聲音之所以微弱,概出於數百年殖民統治的結果,日治時代的嚴密控制,以及福佬人與客家人在民族意識上的混淆不清所致。一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國民黨史地專家張其昀在《大公報》發表論文〈日本帝國的喪鐘〉,主張台灣民族自決。一個多月之後,蔣介石即開始脅迫在中國從事台灣獨立革命運動的一部分「半山」,然後陸續把所有的「半山」組成他的傀儡,為他「收復台灣」;另一方面,蔣介石更藉日「抗日」的名義,亟力爭取英、美兩國的援助,甚至不惜破壞大西洋憲章賦予殖民地民族自決權的精神,去遊說、爭取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支持,再由羅斯福去勸說英國首相邱吉爾,而在開羅會議上技巧地破壞開羅公報(俗稱「開羅宣言」)的宗旨,並堅持把「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寫在公報上,致使戰後台灣的民族自決權在台灣人民的「沉默」中橫遭破例剝奪。 近年來,中國瘋狂地對我國施加無敵的恫嚇打壓,就像一個變態的惡人不停地在製造、享受鄰居的憂愁一樣;其實,和國民黨比起來,戰時的中共對於台灣的民族自決權是非常尊重的,例如: 1.一九三八年二月二日,《新華日報》在〈展開世界援華運動〉的社論中提到台灣之時,就把台灣提升為當時抗日援華的十二個國家之一。 2.一九三九年二月十四日,《新華日報》在〈台鮮人民的反日運動〉社論中就說:「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戰爭,不但是危害中華民族的,同時也危害日本人民與朝鮮、台灣各民族。」 3.一九四一年六月十五日,《新華日報》以周恩來的政論文章〈民族至上與國家至上〉代替社論,文中表示中國應該贊助包括朝鮮、台灣的「反日運動」在內的「獨立解放運動」,而且強調中國「決不能站在這些被壓迫民族的宗主國方面」。 4.一九四二年四月五日,蔣介石在重慶發動「光復台灣宣傳運動」的時候,《新華日報》在〈論台灣解放運動〉的社論中說:「台灣的解放運動始終在台灣本族革命志上和革命黨派的策劃之下努力進行。……台灣與中國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中國民族必須繼續奮鬥,不至中國與台灣完全解放不止,……自然,最後決定台灣命運的仍須依靠台灣人民自己。」 5.一九四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為了紀念「台灣民主國」,《新華日報》刊載了一篇由該報資料室所寫的文章〈抗爭的火焰在燃燒著〉,說:「……台灣的人民始終沒有停止過他們的鬥爭,即使落後的生蕃,他們為了民族的解放,也曾和日寇搏鬥過相當長的歲月。……他們首先建立東方的第一個民主國,直到今天,這還是一條走向民族解放的大道。」 6.一九四三年六月十七日,為了紀念日本在台灣的「始政」,《新華日報》在〈台灣,回到祖國來!〉的社論中首次提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為「國際共管」提出駁斥;但是,它還是說:「台灣的前途有大西洋憲章為最高原則,台灣的命運決之於中國的抗戰、台人的努力和各國人民對民族自決的尊重和遵守。」 7.一九四三年八月十六日,《新華日報》在〈實現民族自決原則〉的社論中說:「如果在戰爭進行中或戰爭結束後,反法西斯侵略陣營中竟仍有被剝奪或漠視其自由、民主的權利的國家或民族,則這戰爭便將失掉其主要意義。」又說:「只要尊重民族自決權,遵守民族自決的原則,則一切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8.一九四三年十二月四日,《新華日報》在〈中英美開羅會議〉的社論中,雖然以為公報「確認」台澎「應歸還中國」,卻更強調「大西洋憲章中的民族自決的原則」。 9.一九四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解放日報》的時評〈開羅會議與德黑蘭會議〉當中,毛澤東公開讚揚公報的宗旨(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停止及懲處日本的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擴張領土的意思。)說:「它杜絕了我國某一種人(按:指蔣介石)的陰謀,……趁火打劫,掠奪其他民族(按:指台灣民族),當帝國主義者。……我們希望……莫斯科三國會議(按:指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一日的英、美、蘇會議)所用於歐洲的原則,也能用到東方來,使東方各民族的人民大眾都獲得完全的民主自由,並在國際範圍內享有民族的完全平等……」 從以上的摘錄,人們當更容易明白,台灣的「民族自決」原是天經地義的大事,戰後台灣所以和「民族自決」擦身而過,除了台灣人民缺乏政治覺醒之外,數外來的「野心家」,則中共遠不如國民黨。今天,台灣有本事處置國民黨就應當更有本事對付中共。當然,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經由公投自決,對自己的前途做明確的宣示,則一切問題都可迎刃而解,「台灣問題」和「中國之爭」都將消弭於無形。
1999-01-09

新台灣人評析

侯榮邦◎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 國民黨外來政權從一九四五年統治台灣以來,一直到兩蔣威權統治終結為止,可以說是「外省人」統治「本省人」的時代。這由公家機關高級幹部職位幾乎由外省籍人士占有就可見一斑。所以「外省人」以一等國民自居,而視台灣人為二等國民。在這個時代裡,「外省人」具有優越感,相對地「本省人」則有自卑感。在這個時代裡,沒有多數壓制少數的問題,也沒有省籍矛盾問題,更沒有挑撥省籍情結問題,因為那是白色恐怖時代。惟省籍問題卻早已隱然存在。 一九八六年,民進黨成立,一九八七年,戒嚴令廢止,一九八八年,蔣經國死亡,由「本省人」李登輝氏繼任總統,之後逐漸步入民主化、本土化之途。 在政府致力推動民主化、本土化的過程中,「外省人」對「本省人」的優勢逐漸呈現逆轉狀態,尤其在中央民代全面改選後,情勢益形明顯。優勢的流失使「外省人」產生危機意識而趨於團結,這可由各種大小選舉時「外省人」的投票取向獲得佐證。尤其這次的台北市長選舉更突顯團結的「外省人」戰勝分裂的「本省人」。更使省籍問題再次浮上台面。綜觀自一九四五年以後來台的中國人被變成「外省人」以後,其對省籍的觀念反而比「本省人」重,其省籍情結也比「本省人」濃,也可以說「本省人」比「外省人」寬容大量,這是在提倡族群融合時,「外省人」應該省思的問題。 十一月二十九日,李登輝總統為馬英九助選站台時,突然喊出「新台灣人」的口號。這個口號是我生平第二次聽到的。第一次是出自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前會長廖中山教授的口中,所以在公開場合第一次喊出「新台灣人」的口號應該是廖中山教而不是李登輝總統。廖教授主張凡是愛台灣、認同台灣的外省人都是「新台灣人」,其意涵顯然與李登輝總統的「新台灣人」不同。他對「新台灣人」並無特別加以定義,僅在國民大會國是建言演講中說:「我提出新台灣人,不只是為了選票,而是希望二千一百五十萬的新台灣人走出悲情,走向光明的未來,團結一致走入國際,台灣才有安全……」。後來媒體宣導李登輝總統提倡新台灣人主義,發起新台灣人運動云云。對此我有三點質疑:(一)面對「新台灣人」,傳統、通稱的台灣人變成什麼人呢?「舊台灣人」嗎?「真台灣人」嗎?不是,他們還是有充分的資格堂堂正正自稱台灣人。(二)李登輝總統企圖用「新台灣人」來取代台灣人,變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其用心之良苦反而對國家的定位與認同造成混淆與困擾。(三)如果李登輝總統真心要提倡「新台灣人主義」,發起「新台灣人運動」不應該在為馬英九助選站台的場合發出第一聲,可以說不夠嚴肅,也不夠認真。 過去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曾對「台灣人」下了以下的定義:「凡是認同台灣、熱愛台灣、將台灣看做家鄉,願意和台灣共命運的人,無論是第幾梯次遷徙來台灣,都是台灣人,都是台灣獨立後平等的新國民。」其著眼於台灣移民史,尊重基本人權,附合世界潮流的主張。也就是經由提倡國民主義以建立國民國家,也許這種模式比較容易獲得大部分台灣人民的支持與認同。
1999-01-09

省籍與盟旗的聯想

廖中山◎海洋大學退休教授 十七世紀初努爾哈赤創立盟旗圖騰,入關後以滿州八旗統領系統,建立絕對專制的極權體制,整個中央政府成為一人傳達命令所在,全體官員不過是施令者不同等級的奴才。所謂八旗,分黃紅藍白四色,又有正鑲之別,計有八種。旗人沒有地籍,只有旗籍,是一種全民皆兵的新戶籍制度;入關後演變成單純的軍事制度,藉以統治多數的漢人,為便於控制這些統治基礎,對原屬各旗轄地作統一分配、限制遷移並藉原為其祖宗家法,予以特別規範及保護。 ■八旗制度使滿州人成大奴隸集團 八旗制度原創時,是使全體滿州人民成為一個大奴隸集團,人人皆受層層制約,不能離旗獨立;後來有滿人做奴才時,原來在旗的子民,對愛新覺羅的榮耀及皇太極的膜拜就成為天下真理。到了皇家日衰,漢人高喊驅逐韃虜時,除了末代皇帝、王孫及太監等文學戲劇描述之外,眾多原屬旗人後裔的窘境更令人感嘆。如就人類文明演進史而言,這些人,特別是後者,都是受始作俑者的制度所害,如今,大清國和旗人、滿人都已走入歷史,但這種以寡御眾的治術,在台灣有效的運用半世紀至今仍能揮灑自如,中國歷史重演的績效,也該算是台灣奇蹟之一吧! 蔣記國民黨被中國人民驅逐來台後,先以反攻神話填補逃離來台的外省軍民思鄉心理,再用省籍區隔作為統治基礎,藉黨政軍特等行政體系,類同八旗方式,使外省人以不同等級形成各級政府及社會機構的核心組織,再按駐地設立眷村,便於市恩宣導,兼收掌控實效。長期被特別眷顧的外省人,如同滿清八旗子弟一樣,視黨國像皇朝一樣,視為生存的唯一價值。當眼見藩籬漸失時,自然會產生危機意識,因為他們很少思考黨國外外的人和事,雖然也曾體認到黨國的腐爛,罵歸罵,票一定投給代表正統黨國的外省人。 ■老蔣早知反攻大陸是不可能的事 據美國早已解密的外交檔案記載,早在民國四十三年,老蔣就已向來訪的美國杜勒斯國務卿說:我知道反攻大陸是不可能的事,因此訂定中美協防條約。之後的卅多年,蔣記黨團集團仍堅持光復大陸為既定國策;甚至在十年前,該集團後裔馬英九先生仍「奉命」撰擬國統綱領,就在半年前,馬英九出馬(競選台北市長)、中國統一有望的報導,仍是大多數外省人的安心丸。 看到謝啟大在電視上說:她覺得阿扁市長作得很好,但是不會投票給他,因為對他不放心。同理,真正的台灣人如我者,對蔣記老店的傳人,如馬英九、宋楚瑜等,也無法信任,以後任何選舉,我一定大聲喊:台灣人投台灣人,就算我在挑起省籍情結吧! 假設蔣氏集團稍具良知,在明知不可能反攻時,為當時外省軍民及其後人著想,能捨滿清軍國制而像鄭成功一樣、寓兵於農,使數十萬正值青壯年的軍人分別加入農漁工商等基層社會,現在的「省籍、族群、老兵、眷村」等爭議,根本不會存在。 數十年來,95%的外省人都是制度的受害者,雖然他們仍是忠實的支持「正統黨國」的繼承人,台灣人對這些基層外省人應付出更多的耐心與愛心,但是對那些「喝啡咖大和解」的對象,理應理查他們的族譜與政績,公諸於世由社會公評。 ■建立新台灣國是新台灣人當務之急 孫文等人是先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喚起民眾,建國後才改用「五族共和」作為「族群和解」的口號。台灣人急須用「廢除舊中國、建設新台灣」,喚起「台灣國民」意識,至於族群攻策,我認為最好的族群政策就是沒有政策。待建國後,依國際人權原則確立台灣憲法,各族群特色兼容併存,才是長遠之計。何況,現有族群、省籍現象的製造者就是中華民國的錯誤政策,在民間,省籍早已不是問題。 建立新台灣國是新台灣人的當務之急,我們建國的手段是意志和選票;建國後,外省人和八旗人一樣自然都是國民。否則,如以中興為重的少康先生預期:外省人變成多數的一天,應該是新、舊台灣人共同的危機意識。
1999-01-09

「新台灣人」的外省人才有省籍情結─老台灣人溫和敦厚不存報復之心

專訪◎奇美實業公司 許文龍董事長 ■同一民族相互殘殺不可容忍 許文龍率性地指出,大多數外省人因懷有危機意識,才會有省籍情結,其實他們真的不了解台灣人天生溫和敦厚,心胸寬闊的本性,絕少人有省籍情結,也不會有報復之心。 他說,由歷史的觀點,異族間相互殺戳並不稀奇,但同一民族間的內亂和相互殘才是不可容忍的事,台灣在「二二八事件」中有很多台灣人死於冤罪,而他們的後代子孫並沒有想到要報復,還有那些早期被列入黑名單不能返國的海外人士,在國家日漸走向民主化後獲准返回故鄉,他們也不會想到報復,只希望多做事來奉獻給台灣這塊土地的人民。台北市長馬英九之當選也是靠台灣人百分之五十的選民給他的。 台北市長陳水扁在這次選戰中,遭到國、新兩黨封敗下陣來,許多選民惋惜落淚、頓足捶胸,然而看到他隨後幾天所到之處受到歡迎與擁護的場面,誰會相信他是敗兵之將?落選人如此魅力不減,人氣不散實不多見。支持阿扁的選民也就趁勢鼓勵他勇敢地參選下屆總統,讓台灣的領導人換黨做做看、換人做做看。若從此角度視之,對阿扁本人而言,也可謂塞翁之馬,焉知非福。 許文龍認為,陳水扁在這場跨世紀的市長選戰中雖然敗北,但邁向總統之路卻更寬廣。 在選舉進行到如火如荼時,曾有人邀請許文龍為阿扁公開站台,但他認為有所不便而謙虛地加以婉拒,只願私下默默地贊助、支持。 僅管在這場激烈的選戰中輸了,並不表示阿扁從此失去政治舞台,一些支持者反而激起一股同仇敵愾之心,民間也普遍對阿扁有一份深厚的「補償」情感,種種主客的因素,阿扁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似乎已是順理成章之事。 這位閃亮的政治明星對於選民及支持者的盛情除了感謝之外,也一再表示他需要省思、冷靜,調整腳步再重新出發。 ■李總統許多地方非常肯定阿扁 許文龍贊成阿扁的作法,認為應該沉潛一些時日,才能匯集更驚人的能量,並且建議他多安排時間到鄉下走走看看、實際了解人民的需要,不要光看舞台前的光鮮亮麗,也要到舞台後面聽聽演員卸裝後的心聲。 他也同意某些人士的建議,希望阿扁能到海外,尤其是美國,觀察潛思一段時間,一方面可補強比較欠缺的國際觀,同時可以和美國相關人士進一步溝通,加強互動的關係,避免老是被誤會他只是「台獨的陳水扁」。 身為國策顧問的許文龍經常有機會和李登輝總統見面,不是打球就是聊天敘舊,他透露,其實李總統有許多地方非常肯定欣賞阿扁的能力,有些理念也很相近。因此他特別建議阿扁應該多去了解李總統,多向李總統學習,共同找出台灣未來應走的路,為台灣這塊土地作出更多的奉獻。 三合一選舉結束了,二千年的總統大選為時不遠,這位每週只上班二天、最懂得生活品味的企業家就認為,台灣的選舉太多,只要留下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及議員二級政府四種選舉就夠了,以減少社會衝擊,其他鄉鎮長、村里長改成官派,工作重點在協助治安、交通及環保,避免淪為選舉的樁腳,敗壞選風。 許文龍最近提出對「政治改造」的一些看法,獲得熱烈的回響,他主張政府應比照三權分立原則,保留行政、立法、司法三院,將監察院及考試院廢除,而且中央民代要重質不重量,三十至五十人足夠了,地方縣市議員以七至十一人為原則,這足可發揮監督行政單位的功能。 他也強調,成功的企業經營是以最少的人力,最少的投資,最快的效率來達到營運目標,充分授權,員工分享。國家也可視為全民持股的大公司,因此政府應努力精簡組織,分散權力,稅收合理分配,如此將可改造成小而美、小而能的政府。
1998-11-20

臺灣領有國的變遷

臺灣領有國的變遷 近來常可看到「固有的領土」這句話頻頻出現於領土紛爭當事者間的主張中。 根據現代國際法, 一個國家對於本國的領土,原則上擁有排他的最高支配權。「領土」一詞本身,由於已經含有如此強烈的權力關係, 所以縱使上面再冠上形容詞「固有的」,對於領有國的權利,還能加些什麼?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無法想像所謂「固有的領土」, 除了「領土」以外,究竟還含有什麼特別的意義或權利關係。 儘管如此,所謂「固有的領土」所以常被使用,乃是為了強調有史以來,該地便一直屬於某國所有,即使現在被他國所占有,但其仍然保有取回該地的權利的意思! 然而,就國家與領土之間的關係來看,這樣想法很有問題。 因為如果自建國以來,就一直擁有該地,而且現在也仍舊保有,則這個所謂「固有的領土」概念還可以成立; 但是一旦合法的割讓給他國,就已經不再是原來領有國的領土,而且對於該地,就不能有所謂舊領有國的權利主張。 爾後,如果舊領有國又將該地再置於本國管轄之下,那麼,從那時起又開始在該地重新擁有主權。 若在國家成立以後,才用先占以外的手段,譬如依征服、割讓等而新獲得的土地──如果其後再轉讓給他國, 則更不必說──根本就不能以「固有的領土」來主張其領有權。再者,國領土無論它是有史以夾,主權末曾變動,或者是新取得的,領有國的權利並沒有任何差異。 因此,「固有」一詞,用於「領土」並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現在,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對臺灣主張「固有領土權」。在討論該主張的妥當性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些有關事實。 今天, 提到「臺灣」時,雖然指的是臺灣本島和澎湖島,以及其周邊諸島嶼,合計共有八十七個。 然而在古代,這些島嶼都自成一個小世界。 此外,今日的臺灣本島,幾乎每一個角落都已經開發,但是往昔臺灣受航經附近的歐洲人所嘆賞的,卻只有其青翠欲滴的所謂「美麗之島」的景觀而已。臺灣因其地 理完全隔絕在世界主要文明國之外, 雖然傳說此地從紀元前二、三千年起,即有南方蒙古系的「先住民」居住其間, 但是實際狀況如何,則並未有定論。比這些先住民稍晚抵達臺灣而在此地營生的, 則是被稱為「原住民 」的「高砂族」(高山族)。 高砂族雖亦屬於南方蒙古系,卻是馬來族另一支系的「舊馬來人」,與華南一帶的住民是不同種族。 高砂族又再分為不同部族, 分別居住於臺灣本島、澎湖島,以及其附屬島嶼,並沒有形成一個擁戴共同統治者的統一組織。 他們分成幾個村落聯合體, 各自遵守自己的律規而形成個別的自治體。十七世紀初, 在臺灣定居而傳教數年的蘇格蘭人傳教士曾有報告指出,臺灣本島共有十一個獨立的政治單位存在。本來人類要生存,「國家」這種人為機構,並不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產生於西歐的近代國際法,卻逕自把還未成為國家的部落集團所居住的區域視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現有的國家可以基於「先占」(occupation)的理論,將其據為己有。 拋開這個理論不談,對於一個在客觀上有國家存在的區域,使用武力加以征服,做為領土擴張的一個手段, 這不僅在西歐,遠從古代起也已被世界所廣泛承認,甚至也可以說,它一向推動著人類的歷史。 因此,討論從古代起就存在於臺灣的許多政治單位是否為「國家」,是毫無意義的。但是, 如果要主張每一土地,都應有「固有」權利,那麼,臺灣的「固有領土權」,並非屬於與此地無關而成長於外地的國家集團,而應該屬於在此地出生、成長的人們。 然而, 臺灣鄰近於數千年前即已有強大帝國的中國,為何還能夠免於被中國大陸上的帝國所征服呢?其原因不外是: 屬於大陸國家的這些帝國, 沒有培育海軍力量,其占有海島的意願薄弱,加上臺灣原住民極其剽悍; 同時島上疫病又多,而且不適於外來者的居住等。 因此,僅擁有少數人口,又分成許多政治單位的原住民,便能夠在外來政治勢力的侵犯中獲得自保。 再看臺灣本身, 臺灣島濱臨太平洋,而且在臺灣本島與中國大陸之間三分之一處,有靠近臺灣島的澎湖島。 澎湖島雖然面積小,也幾乎沒有什麼物產可言, 但是由於有天然的良港,又位於東亞航路的臺灣海峽上, 並且比臺灣島更接近大陸,所以較臺灣島更早受到稱霸中國大陸諸帝國的注目。 蒙古帝國的元朝, 在至元年間(西曆一二六四~九四年的初期,在澎湖設置巡檢司,隸屬福建省泉州同安縣。 然而,元帝國卻於一三六七年敗亡。 雖然滅元的是漢人的明朝,但是明朝並沒有立即支配澎湖的紀錄。 若從明朝建國第五年的一三七二年(洪武五年), 派遣部將湯信國進行海島攻略的紀錄加以推測,或許明朝就是在這一年占領了澎湖島。 當時,湯某以澎湖島民叛服無常,建議將他們遷往鄰近地區,於是,明朝便把澎湖的所有住民,強制移居中國大陸,並且廢止巡檢司,使澎湖成為廢墟。總之,明朝 […]
1998-11-20

華日和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受邀參加和平會議,而舊金山和約就簽署了,但日本國會在審議該條約的過程中,在野黨一致主張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和約。吉田首相似乎也以國府只是地方政權來回答。這給予美國政府和參議院中的國府支持派很大衝擊。因此,美國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再度派遣杜勒斯特使到日本。同月十八日舉行的吉田.杜勒斯會談的結果,日本於二十四日給杜勒斯特使的「吉田書簡」中,向美國傳達:如果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的話,日本準備依照舊金山和約的原則,與其締結恢復日華正常關係的條約,而不與中國共產政權締結條約(1)。日本唯恐美國參議院不批准舊金山條約,而決定與美國所支持的中華民國締結和約的。 當時日本雖然尚未恢復外交權,但是依美國的意思,於一九五0牢二月九日,受允許在美國設置日本政府在外事務所起始,陸續在幾個國家設置了在外事務所,而在臺灣則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設置之。 吉田書簡的內容,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在東京由吉田首相發表。國府則於十八日,由葉公超外交部長與駐臺北的日本在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會談,傳達了國府欲與日本締結和約的意向(2)。 二月十七日,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與隨員一行飛抵臺北,翌日起即與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開始了和平會議。但是,會議卻遲遲末有進展。比較舊金山和平會議在實質上只有三天,前後也不過五天,日華和平會議卻花了六十七天。其雖然也有條約適用範圍的問題,但是賠償問題似乎是使會議難以進展的最大因素。中華民國強硬要求賠償,說是如果不向日本索取賠償的話,則無法獲得中國大陸「國民感情」之諒解。對此日本不予承諾,一度中止談判,甚至考慮要撤回代表團。國府所以採取強硬態度,是因為期待美國參議院部分議員為中心的國府支持者的支持。但是,因為美國參議院批准了舊金山條約,期待落空,國府的賠償要求不得不就此作罷(3)。但是在形式上,是國府決定自動放棄賠償要求,而且在議定書上,表示「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和友好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A項第1款,日本國所應供給服務之利益」(議定書1b項)。如此,「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而於八月五日生效。 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4)。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都沒有規定。一九二八年的「關於條約的公約」(Convention on Treaties),將成文形式視為條約的本質要件(5),既然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欠缺明文規定,那麼,要做此一主張,很難援用華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的。在一九一九年凡爾賽條約中,也可見到類似華日條約的規定;其第一一九條雖規定德國應放棄其海外屬地所有權利及權原,但同時載明「為了主要同盟及聯合國」而放棄之(6)。華日和約並無這種明文規定,因此,要斷定受益國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是毫無根據的。 日本處理臺灣,縱有舊金山條約第二十六條後段的限制,該條約尚末生效。華日和約簽署時,實際問題姑且不論,雖然日本在國際法上仍保有臺灣處理權,然而在華日和約卻欠缺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之明文規定,這一點很值得注意。Petsamo (或Pechenga)的情形與臺灣類似,它雖於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的停戰協定中決定出芬蘭「歸還」(return)蘇聯,但在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所簽訂的「芬蘭和約」中又必須重新規定(7)。若僅以日本投降文書規定臺灣「歸還」中華民國這一點,就說這是最終的處理是太牽強的。 華日和約簽署於臺灣時間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華盛頓時間上午二時。舊金山對日和約之生效,始於華盛頓時間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8)。換言之,日華和約是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前七小時三十分鐘簽署的。除非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否則日本仍末放棄臺灣而依然領有之,並擁有在華日和約中處理臺灣的權利(9)。儘管如此,在華日和約中,日本關於臺灣並未採取任何積極的處理措施,而僅止於確認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 然而,中華民國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署國不同,它在事實上統治著臺灣,日本既然在與中華民國的和約中規定放棄臺灣,那不就等於承認中華民國領有臺灣嗎?與此有關的議論已在前節述及,很明顯的,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再造一步說明。 華日和約第二條並非重新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它明文記載其「承認依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而「放棄」臺灣。日本並不是依華日和約而放棄臺灣,而是將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臺灣一事,在華日和約中再予承認而已。 華日和約並沒有規定臺灣歸屬中華民國。而且,在其第三條中卻可見到可以解釋臺灣未必歸屬中華民國的文句。在該條款中,所謂「國民」及「住民」的字句是在慎重考慮之下而使用的;雖然它們各出現四次,但在指日本人民時都以日本的「國民」(nationals)來表示,相對的,在指臺灣人民時,卻不以中華民國的「國民」、而以「住民」(inhabitants)稱之。而且,這種用法來自國府所提出的原案(10)。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占領臺灣當時固然不用說,即使在舊金山和約及華日和約中,對於臺灣住民,國籍選擇制度都不予適用,也不擬適用。中華民國的立場是:住在臺灣的臺灣人以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期,自動恢復「中國國籍」,此已在第二章第一節「臺灣被編入中華民國」中研敘述。依據一九三0年「關於國籍法牴觸的條約」,要給予任何人本國國籍而使其成為本國國民,原則上,該國是可以自由決定的(參照第一、二條(11))。臺灣既然進入中華民國國籍,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障礙。但是,即使對於其統冶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也不能據此主張地域乃成為本國領土了。 無論如何,儘管對於本國統治下的人民給予本國國籍,原則上是屬於該國的自由裁量,但是中華民國為當事國的華日和約,要指住在臺灣的臺灣人時,竟然避開「國民」的字眼,而使用「住民」一辭,這似乎暗示臺灣未必會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若注意這一點而再讀第三條全文就更清楚了。 關於日本國及其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諸島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   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以及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   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做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理,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另   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若不將「國民」及「住民」分別使用,而一律使用「國民」,在表達上當然更為清晰,但竟然如此區別使用,則顯示其有將兩者加以區別的意思,這在條文解釋上是非常妥當的。既然在條約上故意做如此區別,將臺灣住民認為中華民國國民是不妥當的。那麼,第十條規定,與此解釋似有所不同。該條款如下: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日文正本是「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   及澎湖居民及其後裔。 上列條文簡略地說,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而是「應視為包括」,這至多是擬似的表現而已。所謂「含むものとみなす(視為包括)」這一段,在中文正本中寫成「應認為包括」,若將中文正本這一段,正確地翻譯成日文的話,則為「含むと認めるべきである」,其與日文正本相比,是較為肯定的。到底哪一個是正確呢?根據該條約規定,在解釋上有異議時,「應以英文正本為準」(第十四條)。而英文正本的寫法為”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問題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與其說是接近中文正本,不如說是接近日文正本。 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關於這點,締結該條約時,擔任其折衝的重要一員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國會審議該條約當中,以政府委員身分,於參議院外務委員會中透露了以下事實: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耶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   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   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 […]
1998-11-20

開羅、波茲坦兩「宣言」的效力和問題

開羅、波茲坦兩「宣言」,尤其是前者由於言及「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故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常拿來做為主張其領有臺灣的根據。言及臺灣的開羅「宣言」及強調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兩者在形式上都是以國家元首名義所做的「宣言」,故有人覺得兩者都已有條約或者是相當於條約的拘束力。 如果國家之間,在某一事務上獲得一致的見解時,常由元首或居於樞要地位的政治家、官僚共同向內外發表其見解。在發表之時,有不附標題者,也有以「聲明」(Statement)、「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公告」(Proclamation)、「宣言」(Declaration)等為標題者。但因皆為政府意思的表明,故都在其一程度上約束著該國,不過,除了「宣言」之外,其拘束力的程度,很少被論及。然而,如果因此就將「聲明」、「聯合公報」、「公告」等,全以「宣言」來處理,並判斷是具有條約或相當於條約效力的國際協議,則不正確。在此,首先針對一向以「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稱呼的這兩個「宣言」來檢討。 事實上,這些名稱只不過是方便上的稱呼而已。在「開羅宣言」中就明白地指出,所謂「開羅宣言」乃是當時的主要同盟國首腦各以其國的「軍事使節」(military mission)名義所做的一般「聲明」(Statement)。蓋該「宣言」並無標題,如果要勉強列出標題的話,就要稱之為「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發表的聲明」(Statement Released December 1,l943),故其簡稱與其說是「開羅宣言」,倒不如說「開羅聲明」(Cairo Statement)是更正確的。 所謂「波茲坦宣言」也是如此。雖說此一「宣言」與前者不同,附有明白的標題,但它並不是「宣言」(Declaration),而是「公告」(Proclamation),正確地說,應該是「美利堅合眾國、大英聯合王國以及中國政府首腦的公告」(Proclamation by Heads of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1)。因此,以「波茲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做為其簡稱,比較妥當。 在被視為「條約」的國際協定之中,從「條約」(Treaty)到「備忘錄」(Memorandum),名稱雜多,無一定的名稱(2),但似乎並沒有任何一位國際法學者,將「聲明」和「公告」視為條約的。 那麼「宣言」的情形又如何呢?雖然在宣言之中,也有被視為條約的,但是並非全部都是如此。在H. Lauterpacht所編的《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將宣言分為以下三類: 1. 在做為條約名稱使用的場合,與條約相同,簽署國依照宣言的規定行動。一八六八年的聖彼得堡(St. Petersburg)宣言、一八五六年的巴黎宣言即屬於此類。 2.為賦與他國權利或課以義務之宣言,而屬於此類的宣言並不一定具有同樣的性質。例如,開戰宣言、交戰國的禁制品指定宣言、第三國的中立宣言等等即是。 3.為了向他國說明本國過去所做之事,以及使其正當化者,或是表明對特定事物的見解和意向者等等即是。此類的宣言中,雖然有非常重要的,但是對於他國並不產生權利或義務。即使參加國有某種程度的權利義務,然而,也未必很明顯。其程度全由宣言中所使用的文字來決定。若只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性表明,則嚴格地說,並不產生契約上的義務(3)。 在此,退一步將「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視同宣言,而來檢討其在右述分類中屬於哪一種。 開羅聲明的內容,由以下四部分所構成: (1)向日本誇示同盟國力量增大。 (2)強調對日戰爭是反侵略,讓國內外理解同盟國並無領土的野心。 (3)明示對日本領土的處理方針。 (4)明示戰鬥到最後勝利的決心。 由右述的內容可以看出,開羅聲明顯然是表明同盟國的意圖或政策,而不是一個規定同盟國之間權利義務。事實上,發表此聲明當事國的美英兩國政府,其觀點也是這樣的(4)。 波茲坦公告又是如何呢? 由十三個項目所構成的此一公告之內容,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誇示力量,並強調最後的勝利必屬於同盟國。(二~四項) (2)勸告無條件投降。(一、四、十三項) (3)日本投降後的對日方針。(五~十二項) 在該公告中,關於簽署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全無規定。很明顯的,其性質只不過是表明聯軍對於日本的意圖和政策而已。與開羅聲明的情形況相同,該公告之不具條約約束力,也由發表該公告的主要國家所明示(5)。 無論開羅聲明或波茲坦公告,即使將其與「宣言」同列,也難以將之視為條約。前面所提而歸納於《O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第一分類中的巴黎宣言等,其稱為「宣言」,並不是因為它們創設了新規則,而是因為它們將已經存在的一般國際法規則予以明文化,也即具有宣示的意義之故(6)。開羅聲明及波茲坦公告,並無那種意義,故應不屬於第一分類。 而且,歸納第二分類上述約有關開戰、中立等的宣言,都是一向就各有法律效果的特定宣言(7)。由於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兩者都是政策性文件,故顯然不屬於這一分類。 如將該聲明和公告視為第三分類的話,所參加的國家的權利義務如何呢?如上所述,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公告都不過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性表示」而已,兩者均如《O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所指出的,「嚴格說來,並不產生契約上的義務」。 波茲坦公告是因為在同一德國的國土上,於同一時期,發表幾個有關戰後政策,所以這些決定常常混淆不清。 德國投降後,首先於六月五日有一個「關於德國的宣言」(Declaration Regarding Germany)。此乃美、英、蘇、法的四國共同宣言規定它們在每一階段對德國的權力(8)。對德國的處分做出更具體的決定者即是八月二日的「波茲坦議定書」(Protocol […]
1998-11-20

脅迫訂約與恢復原狀

以「馬關條約是滿清政府在日本威脅下所締結的,故中國可以片面將之廢棄」為理由,有主 張「臺灣原本就是中國的領土,所以臺灣歸還中國,即等於國際法上所謂的恢復原狀」者(1)。這 種主張是否妥當? 先來檢討在威脅之下所締結的條約國際法向來是如何處理的? 在國際法上,對於以威脅、暴力、監禁等等脅迫(coercion; duress)手段加諸於締結條約 的代表個人而強迫其同意者,則認為該條約有法律上的瑕疵,而該代表的本國可以主張簽署無 效。在此狀況之下,如果條約的生效不需經過批准手續的話,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脅迫的事實為 理由而主張該條約無效;倘若需要批准時,則可經由拒絕批准來否認該條約(2)。 此外,威脅並不限於締結條約的代表身上。需要批准之條約,如果對有權批准的個人加以威 脅,同樣可以成為主張該條約無效的根據(3)。 對於代表本人或有權批准的個人加以威脅,雖然構成條約成立的法律瑕疵,但是,兩者都只 限於對個人的威脅而已。對於國家的威脅,則不在此限。例如,大多數的和平條約是依對於國家 的威脅才成立的。根據傳統國際法,以其本國將所蒙受的危害,來強迫代表而所得到的同意,並 不妨礙該條約的有效成立(4)。此外,即使條約是以威脅簽署代表而締結,該代表國如其狀況而仍 批准時,則其自由意願的批准行為則被認為抵消了簽署時的脅迫行為,故受到脅迫的事實並不妨 礙該條約約有效性(5)。 試以這些國際法上的一般原則,來看馬關條約。 一八九五年三月二十日,敗戰之色漸濃的清朝媾和會議全權代表李鴻章抵日,在馬關與日本 帝國全權代表伊藤博文等,開始進行媾和談判。此時,日清兩國尚未停戰,正在激烈戰鬥中。在 清國的日本軍已準備好要從滿洲和山東兩方面進軍北京。如果清朝全權代表不應允日本的所有要 求,則北京就會落人日本手中,從而導致清朝的滅亡。雖然日本軍的威脅是很明顯的,但這到底 是對國家的脅迫,而且是在戰爭狀態下的行動,所以並不構成問題。構和談判進行當中,清朝全 權代表向日本方面要求減輕苛酷的媾和條件,雖然日本方面曾以強硬的言辭脅迫李鴻章,但那只 是「將進軍攻下北京」一類對國家的脅迫,而不是對全權代表個人的脅迫(6)。因此,也不構成 「脅迫」條約的瑕疵。 應該注意的是,在構和談判期間中,李鴻章被日本暴徒狙擊的事件(7)。對於媾和的全權代 表,在日本國內,也就是說,在日本的國家主權行使地域內,而且是在媾和談判期間中,受到當 事國日本國民的傷害,這是個重大事件,它具備了「對全權代表個人之脅迫」的條件。該暴徒雖 末受國家權力的唆使,只是單純的個人行為,但日本也難辭其咎。 儘管如此,似乎也不能以李鴻章狙擊事件而主張該條約無效。理由有三: 第一、當時的清朝並未將此事件看成是對李鴻章的脅迫。李鴻章在此事件中,肉體受到傷 害,精神上的衝擊應該也是相當大。但是,他本身並不認為此事件是一種脅迫,而視為突發的不 幸事件。日本方面表達遺憾之意,而李鴻章也表示接受日本方面的道歉(8)。李鴻章與清朝總理衙 門之間的往返公事電文中,也可清楚的看出,這並不是因為他身在日本,倘若不接受日本的條 件,則將會有生命危險之虞。在這些公文中,並無任何指責日本方面違反國際法之處。反而,李 鴻章和清廷卻企圖利用此一狙擊事件,來實現停戰並緩和媾和條件,而且他們成功了(9)。因此, 這暴徒的愚劣行為,雖然使日本備受責難,但不能以此事件來主張馬關條約無效。此外,該條約 的臺灣割讓條款並不是因為不幸事件李鴻章才承諾的。他早已預測日本將要求領有臺灣,而在被 清廷任命為全權代表的前後,即已得到清廷關於割讓臺灣的非正式承諾(10)。 第二、即使將狙擊事件視為對代表個人的脅迫行為,但由於清廷在知道其事實之後,仍然批 准條約,故爾後便無法以狙擊事件為理由來主張該條約無效。 第三、當時,清朝的條約批准機關是皇帝(11),而在該條約批准的過程中,清朝的光緒皇帝並 沒有受到日本施加於他個人的脅迫。該條約的批准,是在清朝批准機關的自由意思之下完成的。 因此,依照傳統國際法,以「威脅」為理由而主張馬關條約無效,缺乏根據。 另一問題是,日清戰爭的性質。拋開一八七四年的日本出兵臺灣事件不談,一般大多傾向於 將日清戰爭看成是日本對中國大陸一連串侵略行為的先鞭。如果將日清戰爭視為日本對清朝的侵 略戰爭,則馬關條約正是侵略戰爭的結果,清朝被強迫締結的。 關於戰爭的性質,在國際法始祖Hugo Grotius的時代,就已經有所謂的「正戰論」,其觀 點認為,基於一定目的之戰爭是合法的,而為了其他目的之戰爭,則是違法的。到了二十世紀, 在第二次和平會議中,就如在關於處理國際紛爭的第一條約以及有關限制為收回契約上的債務而 使用兵力的第二條約中可見到,幾種戰爭是以條約加以禁止的。一九二九年非戰條約的締結,日 本為其原始締約國,而中華民國也在該年年底加入。非戰條約在第二條中,主張國際紛爭應該和 平解決,而於第一條中,禁止為解決紛爭而進行的戰爭,或做為國策手段的戰爭。其後,在聯合 […]
1998-11-20

宣戰與處置條約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在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時,曾聲明廢棄中國與日本之間所締結的一切條約,但是此一聲明,究竟對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有何影響呢? 決定割讓領土的條約,稱為領土割讓條約,但很少僅只有如此內容的條約。幾乎所有的情形,都是其他各種規定也包含在同一條約裏,而這種條約以和平條約(媾和條約)占大多數。因此,雖說是領土割讓條約,但一般均解釋為領土割讓條款。 然而,條約又各依其特徵,而有各種分類法,領土割讓條約被歸入以下的種類中: (1)宣布、創造或規定永久的權利、狀態或地位的條約,稱之為處置條約(transitory treaty; dispositive treaty)(1)。 (2)以特定的僅限一次的給付或行為當作目的之條約(2)。 (3)在其履行之後,則稱之為履行完了的條約(executed treaty)(3)。 其次,關於「戰爭」,所謂的戰爭,即是表示戰爭的意思(animus belligerendi),而依循 國際法所規定的戰爭法規,進行國家間的兵力鬥爭。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國家,並無表示戰爭的意 思,也末基於戰爭法規,而只是在事實上從事鬥爭,或者採取其他破壞敵方手段的情形,此為事 實上的戰爭(de facto war),而不是國際法上的戰爭(de jure war)(4)。「事實上的戰爭」對 於條約,並不一定會有什麼影響,在這裏想要討論的乃是「國際法上的戰爭」。 「國際法上的戰爭」要件之一是「戰爭的意思」。我們不必去引用一九○七年海牙第三條約 (關於開戰的條約),也可知道國際法上的戰爭,必須經過宣戰公告或包含附帶條件的最後通牒 之送達,才能開始。然而,儘管是這麼說,在一般國際法上仍然殘存著過去的戰爭習慣,也就是 在經過外交交涉之後,可以依戰爭的意思所為之敵對行為而開始(5)。在此,且由這些規定,來看 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6)。 日華兩國之間,有一九三一年的「滿洲事變」,有從一九三七年的「蘆溝橋事件」開始的 「戰鬥」,更在形式上,有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開始的太平洋戰爭,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一 環的所謂「中日戰爭」。 中華民國雖然將「滿洲事變」稱為「九一八事變」,並且說是日本對中華民國的侵略,但卻 又與日本一樣,並沒有將它視為兩國間的國際法上的戰爭。 「蘆溝橋事件」的情形又如何呢?日本並沒有將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所發生的這一事件起 到太平洋戰爭爆發為止的期間內,兩國間所繼續的戰鬥,視為國際法上的戰爭,而是將之當作 「事變」,最初稱之為「北支事變」,但在上海事變以後,改稱為「支那事變」。中華民國則將 之稱為「七七事變」。 蓋兩國雖處於事實上的戰爭狀態,卻基於政治上的理由,彼此均不宣戰。然而,中華民國在 其後的歷史敘述或政治發言,常將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期間兩國問的戰鬥稱為「中日戰 爭」。但是,這未必是因為將它看成「國際法上的戰爭」之故。在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中, 中華民國雖然也是間接的、但卻承認兩國間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發生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 (7)。做為中華民國官方見解,又為日本所同意約兩國間之「國際法上的戰爭」,並非自一九三七 年七月七日,而是從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開始的。基於以上理由,很明顯的,所謂「依照國際 法,隨著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的爆發,兩國間的所有條約即為無效」的主張(8)是錯誤的。 然而,中國共產黨在滿洲事變(九一八事變)爆發後,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 府」,於翌年之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該名義進行「對日宣戰公告」(9),放在此檢討這個問 題。 中國共產黨雖然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華民國之內,徘徊於合法及非法的兩極之中,但是仍於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江西省瑞金正式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府」。並於該日所發 表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宣言」中,言及「此政府為完全由中國的勞動者、農民、兵士及勤 勞大眾所掌握的政冶機關,且是取代在其控制領域內的帝國主義、國民黨、地主、資產階級政權 者」(10)。很明顯的,那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勢力範圍之內。其領域有三百多個縣,領域內人 口達九千多萬人(11),雖然在內容上已具備了事實上之國家的規模,但卻未能得到任何國家的「國 家承認」,或是「政府承認」。一九三五年十一月,雖因國民黨的第五次圍剿,江西省的「中央 蘇維埃區」為之解體,但是不得不從一九三四年七月開始所謂「長征」的共產黨,於一九三五年 在陝西、甘肅省一帶,再度成功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其後,由於一九三七年九月,第二 次國共合作,中國共產黨自動取消蘇維埃政府,而相對的,該黨得以在舊蘇維埃區維持合法的地 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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