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峻◎華梵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教師 若要從國際法理論探討台灣的國家定位,首先必須將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與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問題加以區分,因為前者是關於國際法的領土紛爭,而後者是國家論或政府論的問題,二者完全屬於不同層次的討論。藉由探討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我們可以了解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是不合理且毫無法理依據的;而藉由對「中華民國」這個政權的法律地位研析,更能釐清今日台灣無法進入國際社會的癥結所在。 就國際法而言,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一年做成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就是正式決定「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兩個中國的新舊政府誰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問題。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正式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此舉等於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成為在國際社會代表中國的政府,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與元、明、清等改朝換代的政府一般,在國際法上已不再是法主體。同時,中華民國雖在形式上未完全消滅,但若繼續堅持為中國的政府,則只能被國際社會視為中國的叛亂團體。因此,中華民國才無法如其他國家一般進入國際社會。 然而,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不是法主體,與台灣的地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世界各國並未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十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過台灣。在島內外台灣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台灣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及文化上都有重要的發展與成就。台灣人民成為自己政治命運的主宰,建立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 但台灣人民若繼續堅持為中國的政府,未主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為不同國家,則只能被國際社會視為中國的叛亂團體。同時,台灣人在戒嚴時期猶可視中華民國為外來政權,台灣人民在軍事佔領下不能表明自己的主張,以此做為否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依據。然而,在民主化、總統直選之後,在能自由表達自身見解的情況下,台灣人民已經排除行使自決權的障礙,若仍欲繼續主張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已有困難。同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實際上亦不能確保臺灣獨立於中國之外,只是消極、被動地指出臺灣不一定屬於中國。臺灣仍然只是等著被中國及國際社會處分的標的物,而且最後以中國最有可能加以取得。如果台灣人民希望獨立建國,即應以自決權直接或間接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如果一再延宕而不敢公開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結果將可能被國際社會誤認為台灣人民不反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美國國務卿鮑威爾(Colin Powell)在訪問中國時指出,「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二○○六年,在國際社會極具盛名的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在其新著中罕見地以大篇幅討論台灣地位問題,他以各種台灣自身的官方文件,說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其理由是「台灣從未自我主張自己是一個國家」。 這樣的說法在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大新聞,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尚未獨立」根本是國際社會的常識與事實,但對台灣內部卻造成極大的震撼。因為在台灣國親兩黨及其支持者一向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民進黨及支持者也主張「中華民國獨立存在,台灣絕對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是中華民國」;甚至追求台灣獨立的團體也是主張「台灣早就獨立」「台灣主權屬於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這些說法與認知明顯與國際社會有很大的落差,這才是台灣外交困境的真正原因。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For the supporters of parliamentarism, the bad news is that no existing presidential system has ever changed to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ile several have made the reverse move. Shugart & Carey(1992: 3) 壹、前言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立、還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 ,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 ;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 ,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formation),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施正鋒,1999)。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不管是制定新憲(constitutional making)、還是憲政改造(constitutional change),暫且不提國號、領土、以及人權等議題,朝野政黨對於目前憲政體制/中央政府體制的定位,一直有相當程度的歧見;譬如國民黨堅持目前的憲政體制類似法國第五共何國的「換軌制」,也就是執政黨如果不能擁有國會的優勢,必須由掌控國會的在野黨出面組閣,然而,陳水扁總統並未茍同這樣的詮釋。面對如此的分歧,即使大家同意有必要加以釐清,不過,究竟對於未來的憲政體制應該如何調整,仍然有待尋求共識。 到目前為止,除了台灣團結聯盟(台聯黨)已外,執政的民進黨、以及民間的21世紀憲改聯盟,也分頭著手憲改方案的草擬,大致是採取總統制、以及內閣制兩案並陳的方式來呈現。此外,手護台灣大聯盟出版了《制憲運動手冊》(張葆源,2006)、總統府憲改小組有《憲政改造問答集》(n.d.)、以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6)編了一本《憲改方向盤》,同樣地,也沒有採取特定的憲政體制選擇偏好。 我們在此,先將介紹三種主要的憲政體制的特色;接著,我們整理有關民主化文獻對於憲政體制的評價,特別是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缺點;再來,我們會回顧台灣人歷年制憲運動所提出的制度選擇;最後,提出簡單的結語。 貳、憲政體制的分類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separation of powers)、還是合(fusion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