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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刊物


「百分之百站在台灣人的立場,為海外台灣人發聲」

《台灣公論報》

1981年7月31日《台灣公論報》創刊,是台獨聯盟的機關報,自勉為「海外台灣人的報紙」,由羅福全擔任發行人,洪哲勝擔任社長。取代機關報《台獨月刊》改為每周發行二次。 這份報紙是「百分之百站在台灣人的立場,為海外台灣人發聲」的刊物。
《台灣評論》

《台灣評論》

「台灣評論」於1992年10月17日創刊,選在距71年前台灣文化協會成立之日,作為創刊日。最初一年,「台灣評論」委由一群志同道合的學者主辦。嗣後,隨著國內政論雜誌銷路的萎靡,遂改由台獨聯盟自編,作為贈送同好和宣揚理念的非商品性刊物。
【台獨】月刊

【台獨】月刊

1972/03/28台獨聯盟總部創辦《台獨》月刊。 由時任UFAI主席鄭紹良與洪哲勝共同開辦《台獨》半月刊。
共和國雜誌

共和國雜誌

從《台灣評論》到《共和國》二千三百多年前,柏拉圖寫了三篇至今仍是學習政治,尤其是政治哲學必讀的著作,其中一篇叫〈共和國〉 (Republic)。柏拉圖寫這篇〈共和國〉時正是古雅典的政治最墮落的年代,他想透過他的政治哲學來挽回雅典政治的健康。 我們把這份刊物定名為《共和國》,是因為我們覺得目前台灣的政治也很不健康,想借用柏拉圖當時寫〈共和國〉的心意。此外,我們覺得台灣人一直渴望台灣早日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台灣共和國」的誕生也許還要一段時間,但現在有很多人在心中或在行動上為「台灣共和國」催生。我們也想用這份刊物來參加這個運動。
台灣青年

台灣青年

以王育德為中心的在日留學生,成立台灣青年社,主要以編輯雜誌《台灣青年》宣傳組織在日留學生。
2011-06-01第 19 期

中國安全戰略報告

日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編  發刊詞 國際社會對中國國家安全戰略的關心日漸高漲。日本國民也已認識到鄰國中國軍事力量的擴大,會對本國的安全保障產生莫大影響,因此對中國軍事、安全保障動向的關心日益增高。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位的經濟體,也是包括日本在內的區域各國不可缺少的經濟夥伴。而另一方面,中國又以強有力的經濟力量為後盾增加國防費用,致力於人民解放軍的現代化。然而,在不充分保障透明度的情況下,中國軍事力量的擴大,以及人民解放軍活動的擴大和活躍化,都使周邊國家和相關國家感到擔憂。2010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的新《防衛計畫大綱》,也以同樣觀點指出中國的軍事動向為「地區和國際社會的擔憂事項」。 防衛研究所發行的《中國安全戰略報告》,是防衛研究所的研究者以獨自的觀點分析中國安全保障動向並進行研究的成果。此次就人民解放軍於海洋和航空等領域正在擴大的活動,以及人民解放軍正在增強作用的軍事外交進行分析。本報告如能有助於國內外讀者理解中國的軍事和安全戰略,並成為進一步加深討論的契機,我們將感到無比欣喜。本報告的成果,如能成為加深日中兩國在安全保障領域交流的全契機,並能對建立穩定的日中關係做出貢獻,我們將感到十分榮幸。出於對日中兩國進一步展開防務交流的期待,《中國安全戰略報告》也嘗試著為兩國間的防務交流開出處方。 本報告以研究者的立場編撰,並非代表日本政府或防衛省的見解。本報告由飯田將史、齋藤良、杉浦康之、增田雅之負責撰稿,由金子讓(主編)、新垣拓、一政佑行、岩谷將、杉浦康之、助川康、山添博史負責編輯。 2011年3月日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中國安全戰略報告》編輯部  前 言 推進現代化的人民解放軍 三十多年以來的改革開放政策下,中國實現了顯著的經濟發展,取得經濟規模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位的成就,正在逐步確立做為大國的地位。中國加強對全球經濟的參與並持續發展經濟,已成為日本等東亞各國、美國、歐洲各國不可缺少的夥伴。中國與其周邊諸國的相互依存關係尤為深厚,包括日本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把與中國建立穩定關係視為利益之所在。 但同時,做為對東亞地區的安全保障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的重要因素,人民解放軍軍事力量的迅速現代化,引起了地區各國和國際社會的關心。中國政府所公佈的國防預算,自1989年至2009年連續21年,每年都比前一年增加10%以上,2010年度公佈的預算達到人民幣5,191億元。中國所公佈的國防預算在這10年中增加約3.7倍,若以美元換算,則超過了日本的國防相關費用,高居東亞各國的最大規模。 以充裕的國防經費為後盾,人民解放軍正在更新舊式裝備,陸續引進最新裝備,著實推進裝備的現代化。2009年10月1日紀念建國60周年,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閱兵式上,中國公開了許多最新裝備。例如,在陸上裝備中展出傘兵戰鬥裝甲車、兩棲戰車、衛星通信車等;在航空裝備方面,展出預警機、空中加油機、無人偵察機、J–10(殲–10)殲擊機等;在飛彈方面,展出洲際彈道飛彈DF–31A(東風–31A)和長程巡弋飛彈DH–10(東海–10)等。而且,中國海軍的裝備現代化也獲得顯著進展。例如,加緊配備了新型彈道飛彈核潛艦JIN(晉)級和核子動力攻擊潛艦SHANG(商)級、具有神盾功能的驅逐艦LUZHOU(旅州)級和LUYANG(旅洋)級、具有隱形性能的巡防艦JIANGKAI(江凱)級等,在航空母艦的開發方面,也被認為有所進展。此外,在太空領域方面,除了推展部署獨自開發的衛星導航系統「北斗」以外,2010年1月也公佈飛彈防禦系統的試驗成功。隨著裝備的現代化,人民解放軍迅速提升其武力投射能力和C4ISR(指揮、管制、通訊、電腦、資訊、監視、偵察)能力。   中國崛起的多面性 冷戰結束後20多年,為何中國一直致力於軍事現代化?中國以其軍事力量,想要達成什麼目標?有人指出,提高了經濟實力後的中國想要達成的是,通過軍事力量的強化,使自己站在有利的地位,來解決台灣問題以及和周邊國家之間的主權問題等。對此,中國領導人和外交當局主張說,中國的崛起不會對地區和世界和平造成威脅,中國將走和平發展的道路。中國反覆強調,跟與現有的大國對立而引起戰爭的以往新興大國的崛起不同,中國將建設性地參與現行的國際秩序,並對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此外,對於其軍事力量的現代化,中國也以同樣觀點進行說明。人民解放軍領導人和軍方媒體強調國防費用的增加與軍事力量現代化的正當性,認為中國必須提高應對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犯罪的軍事能力。事實上,對聯合國維和行動,中國積極派遣了包括軍人在內的人員。此外,在2008年12月之後,中國海軍還持續參加了亞丁灣、索馬利亞海域上的海盜對策。人民解放軍積極參加這些國際安全保障合作,並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例如,英國國際戰略研究所的年度報告《戰略概觀2010》,對中國海軍在亞丁灣的護航活動評價說,「中國海軍在提供公共財產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 另一方面,中國最近在與周邊國家發生利害衝突的問題上,卻採取特別強硬態度。在與東南亞各國之間存在著主權和專屬經濟區(EEZ)問題的南海上,武裝的中國漁業監視船扣押其他國家的漁船,或威嚇其他國家的巡邏船。此外,中國也阻礙在海南島周邊公海上活動的美國海軍艦艇的行動。並且,中國也強烈反對美國航空母艦「喬治•華盛頓號」為參加與韓國海軍進行聯合演習而進入公海的黃海。且在聯合演習開始之前,中國也在黃海附近進行實彈演習,以牽制對方的行動。此外,中國海軍還在南海反覆進行軍事演習,在2010年7月,進行了中國海軍史上最大規模的飛彈實彈演習。 同年9月,在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附近的日本領海上,發生了中國漁船與海上保安廳巡邏船的衝撞事件,對於海上保安廳逮捕該漁船船長的事態,中國採取的動作包括:暫時停止部長級的交流、東海天然氣田共同開發條約談判的延期、日本學生訪問上海世博會之青年交流活動的延期、向東海派遣許多漁業監視船、巡邏船等強硬措施。上述中國的行動,與中國政府的正式聲明說要重視和周邊國家的協調關係,很難說是一致的。有關對外政策和軍事力量整備的正式說明,與人民解放軍的實際動向並不一致,使東亞各國對正在崛起的中國在今後的方向性感到不安。 因此,中國的崛起,特別是軍事上的崛起,對國際及地區的安全保障,將分別帶來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中國安全戰略報告》對中國崛起的多面性,從安全保障的觀點來進行分析,試圖明瞭人民解放軍推動現代化的現狀,以及中國所持的背景意圖。撰寫本報告時,除了參考《防衛白皮書》(日本防衛省)、《中國的軍力與安全發展報告》(美國國防部)、《中國的國防》(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各國公佈的官方文獻、《解放軍報》和《人民日報》等中國的官方媒體及公開發行的論文以外,還以《詹氏年鑒》和《軍事平衡》等日本國內外的公開資料為參考,進行了分析。此外,根據中國推動軍事現代化將對日本和東亞的安全保障如何產生影響的問題意識,將主要分析的對象鎖定在海軍、空軍和第二砲兵。 中國的對外姿態 新秩序設想的提出 中國對自己所處的國際形勢、安全保障環境到底有些什麼認識?在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七大)上,胡錦濤總書記指出,當今世界正處在大變革、大調整之中。他也指出,國際形勢總體穩定,但世界仍然很不安寧,世界和平與發展面臨著諸多難題和挑戰。並且,在面臨這樣的國際形勢之下,中國也表明要推進建設「長久和平,共同發展的和諧世界」的方針。 胡錦濤想要建設的這個「和諧世界」,是他自身向世界揭示的關於國際社會理想狀態的概念,也是目標。2005年9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紀念聯合國成立60周年的峰會上,發表了題為《努力建設長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演說。在演說中,胡錦濤談到「要和平,促發展、謀合作是時代的主旋律」的同時,也對圍繞「和平」與「發展」的國際社會現狀表示嚴肅的看法。「世界和平與發展這兩大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因種種原因導致的局部戰爭和衝突時起時伏,地區熱點問題錯綜複雜,南北差距進一步拉大,許多國家人民的基本生存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國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極端宗教勢力在一些地區還相當活躍,環境污染、毒品走私、跨國犯罪、嚴重傳染性疾病等跨國性問題日益突出。人類實現普遍和平、共同發展的理想還任重道遠」。並且,為了克服這些課題,表明中國要與各國合作、努力建設「和諧世界」的對外方針。 胡錦濤的觀點,是為了建設「和諧世界」,中國以如下4點做為主要努力方向。 第1為「堅持多邊主義,實現共同安全」。和平是人類社會實現發展目標的根本前提,無論對於小國弱國還是大國強國,戰爭和衝突都是災難。因此,各國應共同應付全球的安全威脅。「要放棄冷戰思維,樹立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新安全觀,建立公平、有效的集體安全機制。「聯合國」做為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國際合作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安理會的「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權威必須得到切實維護」。國際爭端或衝突,應該以和平方式,通過協商、談判解決,「反對強行干涉一國內政,反對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第2為「堅持互利合作,實現共同繁榮」。發展,涉及到各國人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消除全球安全威脅的根源。沒有普遍的發展和共同的繁榮,世界就不能享有太平。因此,「經濟全球化應該使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受益,而不應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兩極化」。「發達國家應該為實現全球普遍、協調、均衡發展承擔更多責任」,應對發展中各國開放市場、轉讓技術、增加援助、減免債務等。 第3為「堅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諧世界」。文明的多樣性是人類進步的重要動力,各種文明應互相參考,不然人類文明將衰落。必須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的權利」,以平等開放的精神,維護文明的多樣性,「必須促進國際關係民主化,協力構建各種文明相容並蓄的和諧世界」。 第4為「堅持積極穩妥方針,推進聯合國改革」。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原則,「符合和平、發展、合作的歷史潮流,符合國際關係健康發展的本質要求,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通過改革,聯合國應維護權威,提高效率,更好地發揮作用,增強應對新威脅與新挑戰的能力。聯合國安理會的改革,「優先增加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非洲國家的代表性,讓更多國家特別是中小國家有更多機會參與安理會的決策。」 胡錦濤提出的「和諧世界」,其主要特徵應為以下兩點。第一點是對形勢的認識,即由於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在經濟、政治以及安全保障等各種問題上,一個國家已經難以應付,為了實現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國際合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中國為了實現自己的和平與發展,也要重視與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的合作。第二點是,對於經濟發展的差距擴大和爭端產生等世界面臨的各種問題,中國擺出的姿態是,要向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所主導的現有國際秩序的缺陷中尋找原因。中國主張「實現共同發展」,這意味著支援發展中國家;還主張「國際關係的民主化」,這意味著加強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的國際發言權。中國認為應推進「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協調與競爭的並存 做為建設「和諧世界」的外交方針,中國主張走「和平發展的道路」。根據2005年12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和平發展的道路》的公文,中國為了實現經濟發展這一最大課題,需要和平的國際環境。為了建立和平的國際環境,必須推進與各國的合作。同時,重視和平的中國發展,是對世界和平與發展的貢獻,「中國過去不稱霸,現在不稱霸,將來強大了也不稱霸」。 這個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的外交方針,在「2006年8月召開的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上,定為「新世紀、新階段的外事工作」的重要部分。會議強調,「緊緊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高舉和平、發展、合作的旗幟,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定不移地走和平發展道路,全方位開展外事工作,維護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努力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國際環境和有利外部條件,為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作出貢獻」。 在外交方面,強調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同時在安全保障方面,胡錦濤就人民解放軍應發揮的作用,提出新的方針。在2004年12月召開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擴大會議上,胡錦濤主席提出了概括為「三個提供、一個發揮」的「新世紀、新階段我軍的歷史使命」。①為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證;②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堅強的安全保障;③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戰略支撐;④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對於各項具體內容,《解放軍報》編輯部的評論(2006年1月9日)做了如下論述。 第1,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正在受到各種挑戰。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科學技術、軍事等方面的優勢對中國形成壓力,西方敵對勢力妄想「西化」中國、「分裂」中國的企圖未變,社會轉換期中的矛盾和問題也不可避免。西方敵對勢力主張「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軍隊國家化」等的目的,是要離間中國共產黨和人民解放軍,以動搖黨的執政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軍隊必須聽黨的指揮,跟黨走。 第2,21世紀頭20年是中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但同時,中國還面臨著台灣獨立勢力活動和恐怖主義的威脅、非傳統安全保障問題的明顯化、社會矛盾的增多等可能失去戰略機遇期的各種問題。建設安全的環境是形成戰略機遇期的前提,軍隊必須努力以其實力建設安全的國際環境。 第3,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陸地資源的減少等,現代國家利益的內容和其外延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國家利益的發展,國家的安全利益不斷延伸。當今的國家安全利益已經超越了傳統的領土、領海、領空,擴大到海洋、太空、電磁空間。維護海洋、太空、電磁空間等方面的國家利益是各國軍隊的新使命,為此,需要有強大的軍事實力給予支持。 第4,在經濟全球化和資訊網路化發展的今天,國家之間的關係日益密切。在中國的發展與世界的發展密不可分的情況下,中國應堅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對世界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但是,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經濟全球化可能會與發展中國家發生摩擦和衝突。中國必須以強大的實力為背景,在維護世界和平的各種活動中,承擔更多的義務,發揮更大的作用。  向外發展的人民解放軍 在上述胡錦濤主席給予人民解放軍的四個歷史使命當中,結合本報告的目的,令人感興趣的是後面兩點,也就是「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強有力的戰略支持」,以及「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這兩點讓人感興趣,都是因為關係到展開現代化並正在增強實力的人民解放軍,對日本等周邊國家及東亞、世界的安全保障可能會產生的影響。 關於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強有力的戰略支援這一使命的注意點,是中國所定義的國家利益的內容。前面已經提到過,中國認為自己的國家安全利益已經超越了傳統的領土、領海、領空,擴大到海洋、太空、電磁空間。並且,將維護此擴大的國家利益,做為人民解放軍的新使命。海軍司令員吳勝利在整備海軍時說,海軍建設應堅持國家利益的領域拓展到哪裡,戰鬥力建設的能力範圍就延伸到哪裡;堅持國家利益的威脅來自哪裡,戰鬥力建設的核心能力就指向哪裡。有關中國海軍在亞丁灣、索馬利亞海域的護航行動,《解放軍報》的評論(2009年1月4日)指出,中國在海洋擁有巨大的戰略利益。評論主張,在全球化條件下,國家不能無視於本國疆土邊界之外的安全隱患,不能侷限於疆土邊界內採取安全措施和行動,國家安全空間必須超越領土空間。按照這種認識,人民解放軍的活動範圍和領域,自然會朝擴大的方向發展。 要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來發揮重要作用,人民解放軍有必要與以周邊國家為首,與越來越多的國家的軍隊保持關係,以用於自己的目的。胡錦濤上台後,人民解放軍開始強調「軍事外交」的理由,可說就是在這裡。就像胡錦濤主席在聯合國演說中指出的那樣,在全球化發展的當今世界,對於恐怖主義等非傳統的安全保障問題,應當成為各國的共同課題。在這種情況下,推進與各國的合作,是中國「軍事外交」的支柱之一。這與中國在外交方面主張的「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同出一轍。但同時,將世界不穩定和南北差距的原因歸咎於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現有國際秩序,以變革此秩序為目標,這可說是「軍事外交」的背景動機。在評論推進現代化的人民解放軍對東亞安全保障產生的影響時,探討中國的「軍事外交」是不可缺少的課題。   專欄:三戰(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 中國共產黨率領的軍隊自誕生以來,由於認識到在裝備、兵力上處於劣勢,摸索出一套「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方法。傳統上人民解放軍擅長心理戰,他們自己認為,人民解放軍在抗日戰爭、國共內戰、朝鮮戰爭等,都是以心理戰而取得成功的。 從海灣戰爭、科索沃糾紛、第二次車臣糾紛、以及伊拉克戰爭的教訓中,人民解放軍學到了因資訊通訊技術的發展,心理戰的狀況正在發生變化,而且戰爭也必須具有合法性。2003年12月,在經過修改的「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規定了實施「進行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展開瓦解敵軍的工作」,即所謂的「三戰」。 輿論戰對心理戰和法律戰提供有利的輿論環境,法律戰對輿論戰和心理戰提供法理上的根據。三戰相互密不可分。三戰以中國擅長的「宣傳」為手段,來削弱敵方的力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看作是不對稱戰爭的一部分。  輿論戰 輿論戰是指,為了激勵我方戰鬥精神,削弱敵方戰鬥意志,而在國內外營造輿論氣氛的活動。綜合運用報紙、書籍、收音機、電視機、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等媒體和資訊資源。 常用的戰術有,對敵方的領導階層和統治階層的決策產生影響的「重點打擊」、散佈有利資訊並限制不利資訊的「資訊管理」等。近年來,人民解放軍引進國防部發言人制度,開設國防部網站,全軍也進行媒體應對訓練等,積極推行輿論戰的相關對策。  心理戰 心理戰的目的是瓦解敵軍的抵抗意志,以對敵軍進行「宣傳」、「威懾」、「欺詐」、「離間」等認識操作,以及對我方的「心理防護」為主要形態。 「宣傳」通過收音機、電視機、網際網路、勸降、散發印刷物等手段,以改變敵方的思考、立場和態度為目的。「威懾」通過軍事演習等軍事壓力、有利的戰略姿態及炫耀先進的武器裝備,以影響敵軍的認識、意志為目的。「欺詐」通過「偽裝」、「真實」,使敵軍產生錯覺,使敵軍做出錯誤決定和行動。「離間」是使領導者與國民、指揮官與部下之間產生心理猜疑和離心,以使我方有機可乘。「心理防護」是通過士氣下降的預防、督促、諮詢、治療等,構築心理防線,抑制、排除敵方的心理戰活動。 人民解放軍在部隊訓練中,不僅採用心理戰,還開發心理戰的專用裝備。  法律戰 法律戰是確保我方使用武力和作戰行動的合法性,揭露敵方的違法性,阻止第三國干涉的活動。以此,以在軍事上將我方置於「主動」地位,將敵方置於「被動」地位為目的。法律戰不以在法律上的勝利為目標,而始終是軍事作戰的輔助手段。 […]
2011-04-30

台灣應該進行「正名運動」

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最近,美國總統布希在演講時說出「Republic of Taiwan」〈台灣共和國〉一詞,引起許多關注;而歐洲議會發表決議:「反對中國對台用武」;美國國會則成立「台灣連線」,以維護「台灣關係法」,「加強台灣關係決議案」。我認為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事。 我是個主張台灣獨立的人,但很多人告訴我,外國不會承認台灣獨立,那是沒有用的。這些人認為,應該與中國和平共處,不獨立、但又不要讓他併吞,所以認為「維持現狀」,大家才能夠相安無事。 不過,「維持現狀」意味著中華民國繼續存在,這也是一種獨立,我談的「台灣獨立」也是一種獨立,無論是「中華民國獨立」或「台灣獨立」,都是獨立,中國都不會承認,也不會放棄武力,中國都不會喜歡。 既然中國都不喜歡,我們就應該來研究,究竟是「中華民國」獨立,或是「台灣共和國」獨立對我們較好?使用「中華民國」獨立的理論基礎,是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以來持紙迄今,其間在一九四九年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但中共認為他繼承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已經消滅,台灣是其領土。 既然如此,一切的權利義務應由他繼續承擔,但好的他要承擔,壞的他就不願,像近來的「公債事件」,就有美國民眾持民國初年的公債要求中共償還,本金加利息金額高達八九○億美金,但中國政府不願接受;認為這是中華民國政府發行。 另一方面,如果台灣的中華民國自己認為繼續延續 一九一二年以來的中華民國,不過是在四九年分成二個政府而已,中國仍是一個,那麼分出去的一方很容易認為,「我們都屬於一個國家,台灣也是我的。」這對台灣相當不利。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內的革命團體,繼承了原有政府,所有領土也都是他的,台灣只是他還沒解放的地方;我革你的命,所以你的領土是我的,國共內勒還沒完。 如果台灣繼續以「中華民國」為名,並無法解決領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是他的,台灣又自己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好一拍即合,在國際上的宣傳非常不利。 即使中華民國政府自認是中國正統政府,出面承認這筆公債,並且償付八百多億美元,但只有領錢的人承認妳是中國的正統政府,國際間的政府並不甘承認,沒有用處。 國家的形成有好幾種模式,其中之一是殖民地理變成獨立的國家。在十七世紀才開始的近代國際法規定,土地若非國家所有,任何國家皆可占有,結果許多國家因此占有原本已有住民居住的「無主地」。過去,葡萄牙、西班牙人占領中南美即是。但占領時間一久,統治者漸漸和殖民地原住民同化,經過一段時間,這些統治者開始有不同感覺,認為自己與本國不同,紛紛起來反抗本國,成立自己的國家。中南美國家現在都已經是國際承認的獨立國家。 台灣也可能是循著這種情形發展中。自清朝馬關條約後,台灣就與中國受不同的統治,日治時代與中國大睦不同,國民黨時代也與中國大陸不同,發展出與本國不同的民族意識,認為台灣人與中國人不同,不願興中國一起,如果台灣產生這種新的感情,一點也不奇怪,世界類似例子很多。經過一百年來的演變,台灣已形成與中國大陸不一樣的國家認同感情,台灣變成「台灣國」,不足為奇。 台灣被日本統治約五十年,以及國民黨來台後統治約五十年,台灣都與中國大陸分離,一百年是相當久的事,尤其時代愈晚近,變化愈快,過去 從帆船、輪船、飛機到噴射機,從慢慢演進到變化 快速,過去一千年才改變的事,現在一百年、甚至 五十年就改變,晶圓時代更是四、五年就變,因此 一百年來台灣與中國大陸分開,在地人意識形態變 化相當大。既然如此,台灣二干三百萬人應共同認 同台灣。 但有人會問,你認同台灣沒用,國際又不承 認。我認為會承認,理由是,已承認中華民國的國 家,即使名稱改為「台灣」也會繼續承認。目前與 中華民國建交約廿九國中,自中華民國在大陸即承 認的只有兩個:教廷及哥斯大黎加,其他廿七國都 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時建立邦交的,這些國家不會改 變。 其他國家則看美國的態度,美國一旦承認, 美國系統的國家也會跟著承認。布希總統說「 ROT」,並不代表他已承認台灣共和國,但起碼 他腦中有這樣的意識。進一步來分析,布希總統說 「Republic of Taiwan」究竟有什麼含意? 一個人要說錯話,尤其是天大地大的事,要 說錯不那麼簡單。對布希來說,說TAIWAN很習 慣,但說ROT這種新的話,並不是習慣脫口而出, 應該解釋為布希想過,台灣和中國分開為兩個 國家,一個是PRC,另一個是ROT,這樣才合乎 現實。 這樣做會發生戰爭嗎?美國在談這類話都有 配套,中國的國防預算十多年來每年增加二位數, 最近又在福建增加布置二十枚飛彈,所以要給台灣更 先進的武器保衛台灣。 如果中國攻打台灣,美國要防衛,這已說了 很清楚,布希說的話不管中國反不反對,都要保衛 台灣,因此是有心理準備才講的。台灣應順勢作為 名正言順的獨立國家,不是中華民國,否則永遠無 法加人聯合國,因為中華民國的席位已在那裡被中 華人民國共和國占用了。 既然台灣有一部分人對「獨立」二字那麼敏 感,我們不妨來為中華民國改名,用改名的方式進 行一場「正名運動」,至於名字是什麼都沒關係, […]
2011-03-02時事觀點

在蔡英文身上看見台灣的未來

如果說日本最重要的課題是脫離戰後體制,則台灣最重要的課題就是如何脫離中國的牽制。能夠承擔起這個任務, 創造一個新台灣的政治家,我認為蔡英文是不二人選。號角已經響起!
2011-02-25時事觀點

論台灣總統的選擇

做為一個總統候選人,我們最關心的是,她或他要將台灣帶往那裡?綜合以上議論,是在國際社會建立、並維持一個安定的新而獨立的新生國家,如此即她或他必須思考制定新憲法。筆者認為制憲與「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推進台日美實質上同盟關係、以及台、中關係國際化,來源都出自同一個基本思想,所以可以互 動並進,調整它們成為一個國家的大方向。
2011-02-24時事觀點

國際觀 顧台灣

我們需要一個具有深刻國際觀,能在變化不息的國際政治中領航台灣於安全的總統。這是她或他的最優先責任,而也適合現今台灣中央政治分擔的原則,即總統較直接負責外交、國防;其他即交由行政院長處理。
2011-02-24時事觀點

副總統人選應由總統候選人自行選定

民進黨乃是台灣人民實現理想之所託的本土政黨,不應仿效中國國民黨基於權力分贓的搭配方式。民進黨的副總統人選,應由出線的總統提名人以理念、互補、備位等考量因素自行挑選,不宜由他人充當喬太守來亂點鴛鴦譜。
2011-01-31第 18 期

日本新防衛計劃大綱與東亞安保形勢

  一、日本新「防衛計劃大綱」的基本構想 日本內閣於2010年12月17日通過「防衛計劃大綱」宣示日本今後國家防衛的新指針。這是民主黨執政後菅直人首相脫離前首相鳩山由紀夫靠向中國,提出「東亞共同體」,希望撒離在琉球(沖繩縣)美軍基地以來日本對中國政策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日本重新宣示日美同盟與琉球美軍基地的重要性,「防衛大綱」進一步向外宣示面對中國崛起將提升日本對東亞和平安定的國際貢獻。加強日美在東亞安全保障的合作關係。這是日本向國際社會的一次重大宣示。 2010年中國對周邊國家引起一連串的紛爭。在聯合國安理會上就北韓打沉南韓天安艦事件支持北韓立場;強硬引發釣魚台主權紛爭導致日美共同保衛釣魚台大規模軍事演習;中國又宣稱南海一百四十萬平方哩海域為「中國核心利益」引起美國宣示南海的主權爭議應和平方式解決是美國「國家利益」;甚至於中國在麻六甲海峽延伸到印度洋的航路上擴建軍事基地,印度稱為「珍珠項鏈」(string of pearls)引發印度加強海軍力量。中國今年引起的邊境紛爭,可以說是涵蓋環繞中國周邊的海洋國家。明顯的,這是中國一意擴充海權,由一個大陸國家走向海洋國家的一個轉捩點。綜合以上一連串紛爭,林霨(Arthur Waldron)表示「我們的確看到反對中國主張的對抗聯盟正在成形,區域內的軍事平衡開始產生變化,亞洲新一輪的軍備競賽己經啟動」。[1] 日本新「防衛大綱」在第三節「環繞我國的安全保障環境」中特別提到「中國國防費持續增加,核武、飛彈戰鬥力,以及以海、空軍為主軸的軍事力量急速擴充及現代化,其戰鬥力量在強化遠距離投射能力之外,並於週邊海域擴大活動與頻繁化,這種動向與中國對軍事與安全保障的動向都非常不透明,成為地域與國際社會,擔憂的議題。」,「在這種情形下,使美國與日本、韓國、澳洲等同盟國以及夥伴國家合作關係更加重,進一步運用二國間及多國間的框架下強化安全保障關係以期加強地域內的參與。這樣的安排對亞太區域的和平與安定發揮重要的功能,形成為美國主導全球性安全保障課題的基礎。」(防衛大綱第三節第二項) 在第四節「我國對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針」近一步強調「對外明確宣示我國高度防衛能力與我國立場,都能貢獻我國周邊的安定,並提升抑止力量的信賴度成為重要的條件」,並且「深化與發展日美同盟以對付新的安全保障環境。」,「維持與強化與傳統的東協(ASEAN)各國在安全保障上的合作關係,並進一步加強非洲、中東到東亞的海上交通、並以印度為首具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相關各國合作。」 二、中國崛起與日本海上生命線 台灣的戰略地位是日本生命線上的重鎮。日本的貿易尤其是海外資源的補給的四分之三是由琉球群島通過台灣海峽或台灣東海岸經過麻六甲海峽通往印度洋,連接中東的石油與非洲礦產的一條航線。對中國而言,中國石油礦產的輸入也通過同一路線。胡錦濤曾擔憂「麻六甲困境」(Malacca Dilemma),表示中國進口的石油90%必需通過這一條航線,這也是中國的生命線。 進入21世紀,中國各項能源及資源需求升高,以石油為例,2003年中國石油進口為1億噸,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依此推算,至2020年時,中國進口石油將超過3億噸,成為世界第一大石油進口國。目前中國的能源及資源產地,絕大多數為中東及非洲地區,故在維護由南海通過麻六甲海峽至印度洋的運輸線時,成為中國海軍必須解決的問題。所謂「珍珠項鍊」便是一項中國戰略佈局。自2005年起,中國利用軍事外交手段,於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斯里蘭卡漢班拖特港、緬甸科克島及柬埔寨西哈努維爾港等建立海外基地,以突破「麻六甲困境」[2]。針對這個問題,日本新「防衛大綱」裡特別表明日本必須加強非洲、中東到東亞的海上交通,並與印度為首的關係各國合作。 無疑的是由台灣海域連接南海一百四十萬平方哩的海域通過麻六甲海峽到印度洋的航線對日本與中國都是一條生命線。因此,台灣是日本所不能輕易放棄的戰略性據點。 就台灣而言,馬英九上任以來的傾中政策,一方面好像提升台海和平,但是傾中政策後,日本與美國憂慮到,馬英九使台灣向一中傾斜逐步放棄「維持現狀」,如果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將完全改變亞洲的均勢(balance of power)。中國如果成為亞洲海洋霸權,不但日本感到最大威脅也影響日美同盟的戰略目標。這是日本與美國不能退讓的底線。六十年來日本從未擔心台灣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馬英九上任後,日本開始憂心馬英九「終極統一」的政策,會改變亞洲的國際局勢危及日本安全保障。  三、日美同盟與東亞安保形勢 日本在1996年台海危機之後,就蓄意加強日美同盟的內涵,其後在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期間,日本都在憲法第九條所容許的範圍內,派遣日本自衛隊與軍艦參加後方支援活動,開啟日本對世界和平安全的國際貢獻。這是戰後日本參與國際活動的歷史性轉變,因而信心倍增。換言之,日本在亞太區域所扮演的角色和立場已經進入根本上改變的時代。美國就東亞的朝鮮半島和台灣海峽等不穩定的問題,認為在亞洲最可以信賴的盟友就是日本,這一點正符合日本在二次大戰結束以來開始參與亞洲和平安全的考量,日美同盟正是民主價值觀的同盟,也可以說是提供亞洲和平安全的公共財(public goods),台灣的安全亦深受其益。日美同盟以為東亞的和平安全在於維持現狀(status quo),日本與美國迄今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台灣的現狀[3]。但是,中國公開宣稱對台灣和平談判是「中國的國內問題」。 日美同盟對台灣問題最具體的立場,就是2005年2月間由日美雙方外交、國防部長共同發表的「二加二」日美共同戰略目標,公開主張中國就台灣海峽問題是應以和平對談解決,並希望中國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日美同盟對中國所採取的是一種「勸阻戰略」(dissuasion strategy),這與冷戰時期美國對共產世界採取的「圍堵戰略」(containment strategy)是一種敵對關係,有所不同。日美與中國並非敵對關係,而是希望中國不要走向冒險主義,期待中國今後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現實上,勸阻戰略能否發揮效用,必須具備強大的軍事抑止力量做為後盾。從2005年起,美日雙方在亞洲開始提升足以嚇阻中國崛起的軍事力量。 目前中國以1400枚飛彈對準台灣,這是否是對雙方和平對談的軍事壓力,馬政權的傾中政策是否已經乖離日美同盟維持現狀的前提:「台灣不屬於中國」。因此2010年東亞新形勢中,台灣是否是民主陣容的一份子,或者傾向中國而改變亞洲現狀,在東亞新形勢中成為一個不確定的因素。為此,美日同盟與亞洲民主國家必須維持軍事力量的均勢,使它成為一道具有阻嚇力量的防火牆。這並非與中國敵對,而是希望能促進中國在現代化過程中在亞洲扮演建設性角色,才能緩和亞洲面臨一個不確定時代的挑戰。面臨這個挑戰,日本的國民意識正在改變,民調顯示百分之八十七國民不信任中國,日本首相菅直人宣稱日美同盟是日本外交的主軸。日本新的「防衛計畫大綱」可以說是表明日本對中國崛起,決心提升日本國防力量、加強日美同盟,進一步與印、澳以及東協各國形成東亞民主國家的連線以維護東亞安全保障的日本基本立場。 [1]林霨,「新亞洲局勢下,對台灣安全的政治觀察」,台灣安保協會「美日安保同盟五十年與台灣安全國際研討會專輯」台灣安保通訊第十六期,2010年11月1日出版。 [2]參照Ian Storey, “China’s ‘Malacca Dilemma’”, China Brief vol. 6, No.8, The Jamestown Foundation, Apirl 12,2006 曹少滋, “中共興建三亞港基地及研發094潛艦之戰略意涵”海軍學術雙月刊,2009,2.12。 [3]最近的一個事例就是,2007年7月聯合國祕書長潘基文在聯合國公開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針對潘基文宣示,美國政府即時向聯合國提出一項備忘錄,明確表達不接受此一說法。並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之說法,並非聯合國多數會員國的共識,也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日本在同一時間亦向聯合國總部表達同一立場。簡而言之,美國、日本與聯合國多數會員國認為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並無國家地位,多數國家對台灣採緊「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立場。這是五十年來國際社會對台灣地位一貫的立場,重要的是這一次美、日公開表示聯合國多數國家的立場不變,對此中國亦避而不談。John J. Tkacik, Jr:”Taiwan’s ‘Unsettled’ International Status:Preserving U.S. Options in the public.” […]
2011-01-31第 18 期

漫談中國新的軍事肌肉

    因美國政府宣布對台軍售而中斷一年的美中軍事交流,隨著美國國防部長蓋茲(Robert Gates)於今年1月9日訪問中國而恢復。在蓋茲動身之前,中國新研發的武器系統(包括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和J-20隱形戰機)再度被炒熱,中國的軍事威脅甚囂塵上,這到底是五角大廈運用中國威脅來爭取軍事預算?或是中國故意展現新的軍事肌肉,要給來訪的蓋茲一個下馬威?答案莫衷一是。根據彭博社的報導,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訪問學者黃靖表示,由於正值美國國會考慮軍事預算之際,五角大廈將會利用中國的軍事進步來爭取更多經費,所以很可能強調中國軍方研發中的新型戰機、飛彈、潛艦、以及航空母艦等武器系統的威脅性[1]。《紐約時報》則在1月5日刊文指出,中國第五代戰機J-20隱形戰機的照片在此時曝光,「是中國人的震懾手段,他們想要藉著這些照片,對蓋茲、對美國展示自己的『軍事肌肉』。[2]」到底是外界低估了中國的軍事成就?或是中國在自我膨脹軍力?值此歲末年初之際,可說是茶餘飯後的有趣話題。 一、「航母殺手」的政治難題 2010年12月26日,美軍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威拉德(Robert Willard)在接受日本《朝日新聞》專訪時表示,依據中國新聞報導和不斷的測試行動來評估,中國的反艦彈道飛彈(ASBM),「用西方術語來說,就是已具備初期作戰能力(IOC)」[3]。威拉德也表示,儘管美國認為這種反艦飛彈的組件已研發出來,並且經過測試,但其進度尚未達到對真實船艦進行實彈射擊,未來將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才能用來對付真正的威脅[4]。  這裡所指的反艦彈道飛彈,就是號稱「航母殺手」的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這是中國企圖進行「反介入/區域阻絕」(anti-access and area-denial)戰略的關鍵性武器。當中國下定決心對台動武時,如果美國派遣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台灣附近海域,中國將以東風-21D飛彈攻擊美軍的航空母艦,使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無法靠近西太平洋的「衝突熱點」。而根據軍事分析家費學禮(Richard Fisher)的說法,東風-21D飛彈只是中國威脅區域穩定的一系列新式武器之一,加上愈來愈成熟的反衛星能力、持續增長的潛艦部隊,以及即將問世的第五代戰機(J-20),中國已在西太平洋築起一道「新長城」(a new Chinese wall)[5]。 關於這項中國的反介入武器,筆者在2010年12月31日出刊的《台灣安保通訊》第十七期第6~7頁已有技術性分析,我們不否認東風21D飛彈如果命中航空母艦,將有擊沈航空母艦的強大威力,但問題是東風21D飛彈真的能夠準確命中目標嗎?答案可說是否定的。因為迄今為止,中國的偵測與定位系統的能力不足,解放軍還無法構成跟蹤和攻擊一艘美國航母所需的「無縫」目標監視網路。講白一點,無法發現目標、無法對目標進行定位與鎖定,要談準確命中移動的目標,簡直是天方夜譚。 但是如果東風21D飛彈所攜帶的是核子彈頭,只要打進美軍航空母艦戰鬥群方圓10公里之內的上空引爆核彈,所產生的強烈暴風、輻射線和電磁脈衝,將可能摧毀或癱瘓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這等於是中國對美國進行核武攻擊,所以中國在發射東風21D飛彈之前,必須覺悟將會遭受美國核武報復的後果。 但是令中國忌諱的還不止於此,因為即使東風21D飛彈所攜帶的是傳統彈頭,飛彈一旦升空,一定立即被美國的飛彈預警DSP衛星偵測到,如果美軍無法排除飛彈所攜帶的是核子彈頭,則美國可能在第一時間就對中國發動報復性的核武攻擊。所以如果中國真的要用東風21D飛彈攻擊美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就必須要有和美國打核武戰爭的心理準備。目前東風21D飛彈尚未具備戰力,或許中國在十年後可以突破技術障礙而構成「反介入」能力,但實際運用仍有政治上的抉擇難題。 二、殲20隱形戰機 中國空軍副司令何為榮於2009年11月8日在央視新聞頻道《面對面》節目中曾經表示,國產第四代戰鬥機(按俄羅斯的標準,為第五代戰鬥機,以美軍的F-22「猛禽」為典型)即將進行首飛,首飛之後馬上進入試飛階段,在8到10年後即可裝備部隊。 到了2010年底,中國的互聯網流傳數張中國第五代戰機殲廿(J-20)隱形戰機的圖片,經西方媒體陸續報導後引發各界關注。有些專家認為,這足以證明中國閉門多年研發的新銳武器,已經追上美、俄、以色列的水準;但也有人認為相關報導過於誇張,甚至質疑網路曝光許多新型武器照片的真實性。 但在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訪問中國期間,喧騰一時的J-20隱形戰機於1月11日在成都進行首度試飛。蓋茲對此表示,J-20試飛並未改變他對美軍實力的評估,在未來15年內,美軍在隱形戰機方面仍將大幅領先其他國家。他說,「讓我們明確一點:我說的是到2020年或2025年,美軍所擁有的隱形戰機數量將遠遠大於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另據《漢和防務評論》總編平可夫的評估,J-20「還沒有達到競爭者T-50和F-22的水準」,中國戰機的缺陷是發動機動力不足,無法完成超音速巡航,保證飛機隱形性的雷達系統和隱形技術並不完善,但是具有很好的結構和機動性。平可夫也說,J-20在改善發動機和機載設備之後,將會更完善[6]。其實平可夫在今年初也曾指出,J-20使用中國製引擎,具有高度機動性能,可搭載大型飛彈,並以空中加油方式可飛抵關島,不過在雷達、隱形性能及巡航速度等方面,若要達到美軍F-22猛禽匿蹤戰機的水準,還需要10到15年的時間[7]。  此外,美國國際評估與戰略中心軍事分析家費學禮則評估說,「這款戰鬥機是由成都飛機公司製造的,成都飛機公司的目標是要打敗F-22,然後等18噸推力的發動機就緒後,再製造自己的F-35,這將對美國空軍戰略構成全面挑戰。[8]」但是也有人對於中國軍事發展的成果表示存疑,北京大學學者朱鋒就認為,大量如高額軍購等相關軍事報導的背後,更多是無謂的浪費與自我膨脹,所謂「軍事發展」,其實意在維護其他計畫的影響力[9]。 對於J-20隱形戰機的進展眾說紛紜,美國海軍情報署署長鐸賽特(David Dorsett)中將於1月6日告訴新聞界,中國自行研發的「J-20」隱形戰機,至少還要好幾年才能真正算數,並不像某些報導所說的那麼進展快速。他也表示,研發戰機的成本很高,也需要很長時間,即使建成了原型機,並不能保證試飛成功;而從試飛成功到量產,再到投入戰場使用,又是另一番考驗[10]。鐸賽特也談到中國發展中的「東風─21D」反艦彈道飛彈,他從武器研發的實際過程來說,從「擁有」到「部署」,再到「在複雜的實際戰場中有效運用」並非易事;因此美國固然看到中國生產、並撥交若干單一的武器系統給部隊,但解放軍能否有效運用,美國認為是有疑問的[11]。 迄今為止,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中國研發中的J-20隱形戰機已有原型機,且已完成首度試飛,至於實際性能是否如同美軍F-22戰機一樣具有真正的匿蹤效果與戰力,國防專家的評價多持否定看法,曾任國防部作戰次長室執行官的帥化民立委更直言指出,「美國F-22比中共的殲-20要好太多」[12]。若從技術觀點來分析,中國至今還必須仰賴從俄國進口發動機,自製的太行發動機在可靠與耐用程度上也很有問題,而且雷達、複合材料和航電系統等關鍵技術仍然有待突破,可見中國即使設計出外型先進的戰機,但是距離真正實用化的地步依然非常遙遠。 三、軍事肌肉秀的另一面 2009年10月1日,為了慶祝中國的60周年國慶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備受矚目的大閱兵,約有52種武器揭開其神秘面紗,其中包括陸上最新型主戰坦克、海上新型反艦飛彈、空中的新型戰機殲-10、殲-11B、預警機及無人機,還有中程和洲際彈道飛彈及長程巡弋飛彈等等。中國軍事肌肉秀的項目林林總總,令外界目不暇及並驚訝不已,中國除了經濟崛起之外,軍事上也崛起了,令人敬佩也敬畏。 但是,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根據美國華盛頓郵報2010年12月24日的報導指出,國防專家認為中國的武器工業發展能力確實有長足進步,但不應該被高估;從中國目前仍需斥資向俄羅斯採購軍火,到中國自行研發的潛艦品質不佳等來看,中國軍事威脅似乎不如想像中來得令人畏懼。 中國在1995年以25億美元代價獲得俄羅斯授權,由瀋陽飛機製造廠生產200架「蘇愷-27SK」,中方命名為「殲-11A」,交易條件是這批飛機必須使用俄羅斯的引擎、雷達及航電系統。但是到了2006年,俄羅斯發現中方開始在飛機上安裝中方自製的航電等設備,成為「殲-11B」。俄方於是中止契約,當時總數200架「蘇愷」約只生產一半。中方一共生產了6架「殲-11B」,本來也要使用自製的引擎,但因技術問題無法克服,所以除了一架之外,其餘也都使用俄羅斯原廠的AL-31F引擎[13]。 由於銷售給中國的武器系統不斷遭到中方仿製,導致俄羅斯終止對中國出口尖端戰機的合約,但在經過數年停頓之後,中國官員於2010年11月間告訴俄羅斯國防部長謝爾久科夫,中方將恢復對俄軍購,項目包括計劃搭載在中國航空母艦的蘇愷三十五戰機,此外還有IL-476軍用運輸機、IL-478空中加油機以及S-400空中防禦系統。而俄國也學到教訓,要求中方必須一次購買48架蘇愷三十五[14],這足以讓俄方賺得荷包滿滿,不怕日後中國仿製。這種長期仰賴俄羅斯供應軍火的情況,呈現出存在於中國軍事上的一大事實:在中國崛起的表象下,卻是國防工業無法製造出中國所需尖端武器的窘況。中國仍無法自製可靠的戰機引擎,中國工程師也坦承,中國軍火工業的最大弱點就是引擎系統。 另據「漢和防務評論」月刊於2010年5月中旬的報導,中國自俄羅斯引進技術,自行生產的「殲-11B」型戰機,由於在試飛時出現異常抖動,海、空軍拒絕驗收。這批殲-11B依然使用俄羅斯原廠發動機,為該型機設計的新型數位電傳操縱系統,在設計時可能面臨無法突破的技術問題[15]。綜合上述情況,若要炫耀中國研發J-20隱形戰機的輝煌成果,豈不顯得可笑。難怪駐北京的中國國防工業專家卡辛表示,在武器工業發展上,「中國此一進步不該被誇大……他們向來會吹噓誇大自身能力。[16]」 還有,被外界視為中國軍力進步最大的領域,就是潛艦。中國在向俄羅斯採購核動力潛艦遭拒後轉而自行研發,並於過去兩年至少部署了一艘094型「晉」級核動力彈道飛彈潛艦,並宣稱可能最多會部署五艘,讓中國首度擁有可靠的「第二擊」能力。但是根據美國海軍情報辦公室2009年的一份報告指出,晉級潛艦的噪音比前蘇聯30年前製造的潛艦還大,恐怕一出港就會被發現[17]。照理說,「第二擊」力量必須有高度的隱匿性,否則將成為敵人在第一次打擊時的主要目標。晉級潛艦的噪音大,很容易暴露行蹤,所以難以扮演「第二擊」的角色。而且,美國科學家聯盟的核子資訊計畫主任克里斯坦森也指出,中國潛艦訓練不足,現役63艘潛艦在2009年僅執行過十數次巡邏,彈道飛彈潛艦巡邏的紀錄更是掛零。克里斯坦森說,巡邏才能學習如何使用武器系統,「不巡邏怎麼打仗?」[18] 不但如此,為晉級潛艦配備的巨浪二型潛射彈道飛彈的研製並不順利,在最後階段決定性的試驗中遭到失敗,巨浪二型潛射式(水下發射)彈道飛彈在2009年底進行未公開的試射,結果飛彈出水後無法點火又墜入海中,且撞擊到做為飛彈試射平台的改裝過的高爾夫(Golf)級彈道飛彈潛艦,船身嚴重受損差點沉沒[19]。其實,潛射飛彈的難度很高,因為受限於水下無法點燃引擎,所以飛彈必須依靠超高壓氣體推動,才能從艦身彈射出去直到飛出水面,當彈尾噴嘴離開水面後才可點火升空。其中最重要的是,當飛彈從潛艦艦身射出,到飛出水面時,姿態必須保持在一定角度範圍內,點火後才不會亂飛。在這方面的關鍵技術,顯然中國尚未掌握,也從無水下試射巨浪二型的成功紀錄,何時能夠服役,尚在未定之天,因此晉級潛艦迄今仍然處於有艦無彈的窘境。 中國軍力到底有多強?根據英國「珍氏防務週刊」的評估,中國軍力排名世界第四。珍氏指出,美國軍事科技和開支居世界第一;法國則擁有先進軍工體系,武器研發能力冠於全歐;俄羅斯則繼承前蘇聯七成的軍力,軍工、科技發達,解放軍難以超越;中國自1990年代海灣戰爭後加強斥資引進先進技術,在飛彈技術方面領先歐洲,核武具威脅力,因此位居第四,但基礎工業薄弱,研發能力屬弱項[20]。在海軍方面,由於中國海軍積弱,除尚未能建立航空母艦戰鬥群,軍艦性能也較差,海軍主力為潛艦部隊,但即使是「潛艦鬥潛艦」,既非歐美對手,也不敵日本。根據海軍專家歐儒克(Ronald O’Rourke)的評估,日本海軍的實力,與英國海軍在伯仲之間,勝過中國海軍[21]。  四、天下雖安,忘戰必危 儘管如此,中國的整體戰力遠勝於台灣,但目前中國由於兩棲正規運輸機具不足,還無全面進犯台灣本島的能力,因而台灣在近期內仍然可保安泰。然而自從2008年馬政府上台之後,雖然採取向中國靠攏的傾中政策,快步擴大雙方交流,自詡締造了兩岸情勢最緩和的局面,但是中國對台灣的外交打壓卻毫無鬆手,軍事威脅也持續增高,不但在對岸部署更多攻擊性飛彈,解放軍在2009年間的演訓有31次,其中74%是針對台灣[22],這種磨刀霍霍的武力威嚇,是台灣人民必須嚴肅面對的冷酷現實。 所謂「天下雖安,忘戰必危」。根據遠見雜誌在2010年的年中民調,在兩岸簽定ECFA之後,台灣對於「向美國購買較佳防禦性武器之必要性」,有53%民眾表示贊成,比一年前增加5%,可見民間感受到中國的軍事威脅愈來愈大,而且民眾重視國防安全的意志也比以前更強。然而弔詭的是,相較於2000年至2008年陳水扁執政期間,雖然多次呈現兩岸緊張的氣氛,美國卻積極同意軍售。如今兩岸關係雖然越趨緩和,但是美國售台敏感關鍵性武器卻出現謹慎保守的態度。其原因是否因為馬政府的傾中政策已經造成美國疑慮,唯恐今天賣給台灣的尖端武器,日後將會落入中國手中;抑或是,馬政府骨子裡並不熱衷爭取美國的軍售。根據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副研究員王志鵬披露,對於延宕已十年的柴電潛艦,馬英九上任後,國防部和海軍與美國進行不下數十次會議,每次都強調台灣需要積極建立潛艦的迫切性,但是總統與府方高層至今卻從未有明確支持之表態,對此軍方高層隱藏諸多的不滿[23]。 面對這種情境,人民應當有所醒悟。如果以選票產生的總統並無捍衛台灣安全的堅決意志,那麼人民應當在下次選舉另擇他人。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台灣的安全及永續發展。 [1]2011年01月07日,官方微博新聞晨報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07/1114627297.html [2] Ibid. [3]《自由時報》2010/12/29 [4]《中國時報》2010/12/30 [5]《自由時報》2010/12/29 [6]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12/0912627936.html [7]《自由時報》2011/01/06 [8]《東方網》2011年01月07日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1-07/0925627275.html [9]《中國時報》2011/01/07 [10]《中國時報》2011/01/08 [11]  Ibid. […]
2011-01-31第 18 期

關於國家安全保障中日本憲法自衛權的界限與今後的展望

林彥宏 概要 本文將討論日本國家安全保障中,最受爭議的議題。(1)集體自衛權中的武力行使,(2)國家安全保障的諸問題為焦點,並整理相關法的論點作為本論文的目的。二次戰後至今已過60幾年,日本國內針對國家安全保障在法的爭論,不論是道義上或是情感上,缺乏冷靜且基本概念的整理與理解。到目前為止,所看到日本政府在國會的答辯,只是不斷去附和過往的政策,苦苦尋求一個合理的解釋1。當日本國內在討論國家安全保障時,最常受到爭議的就是與國際法的一般知識有相當大的出入。2008年6月24日,安倍首相(當時),設立的「關於安全保障之法律基礎的再建構懇談會」中,於福田首相(當時)時期,公佈了報告書。懇談會目的在於時代變遷,必須重新檢測國家安全保障中法的基礎,其中一個焦點就針對集體自衛權的問題作為討論的重點。報告書提到,關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問題必須改變以往憲法的解釋,並要求日本政府同意行使集團自衛權。 綜合上述的問題點,參考日本國會相關議題的政府答辯書內容,提出集體自衛權與國家安全保障的問題點,並加入相關論點。 關鍵字:集體自衛權,國家安全保障,國際法,日本憲法 Keyword: Collective Self-Defense, Nation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Law, Japanese Constitution   1. 前言 日本憲法的前文以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必須遵從國際主義以及遵守國際法的規定」,並常以「國際法之於外交」(於國內法就是「法律之於行政」)為原則來處理涉外的事務。這意謂,當討論國家安全保障的相關議題中,希求縮短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所存在的距離。所以,以憲法為首,日本國內的自衛隊法、國際和平協力法、國家安全保障相關法的解釋中,必須要提出「與國際法協調的合理解釋2」。 國際社會中,並不存在像國內「最高法院」的司法機構。但是,國際私法法院以及其他國際法院的判例,將為國際法提供基本的解釋,來成為各國對外的一個行動基準準則。當在決定對外關係的政策時,政策負責人必須時常意識到「影子國際法院」,考慮到「這個案件如果必須於國際法院打官司時,要如何判斷」。像武力行使、自衛權、法的執行任務、維和部隊任務等相關問題,例如:科孚海峽事件(1947年)、聯合國經費事件(1962年)、尼加拉瓜事件(1986年)、核子武器使用的合法性相關事件(1996年)、Saiga號事件(1999年=國際海洋法院)、伊朗油井事件(2003年)、巴勒斯坦分隔牆事件(2005年)等相關的國際判例。 關於日本的國家安全保障以及國際和平活動,與憲法第九條的關係是緊密不可分。但是,憲法第九條不能只停留在過去過度的理念爭執,必須實際面對當前的問題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不能只是空談,於現實的國際社會中,去實質討論國家安全保障以及軍事的型態才是最終的意義。 針對憲法第九條,本論文將不討論此條文是否要透過修憲來修改或是不作任何更改。本論文主要在現行的憲法中,透過何種的解釋才是合理,來作為研究的主要目的。  2. 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2.1. 集體自衛權的「擁有」與「行使」 眾所皆知,於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中規定到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目前為止日本在憲法第九條的約束下,只認同單獨自衛權。關於集團自衛權的政府答辯書中,從日本憲法制定時期到日美安保條約改約期,到現今日本政府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說法3。1970年以後,日本政府,針對日本在國際法上,說明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受到憲法第九條的統一規範而無法「行使」。這邊所提到「擁有」這項權利而無法「行使」究竟代表何種意義,以下來探討其原因。 主要問題的核心在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是法的判斷層次(憲法解釋學說)或是政策判斷層次(政策學說)。對於集體自衛權「擁有」而不能「行使」日本政府的一貫解釋是從1972年5月~10月。這個問題在政府內部也出現爭執。我們可以發現在內閣法制局所堅持的「憲法解釋學說」與外交部所堅持的「政策學說」產生對立。在當時佐籐榮作首相內閣時期,1972年5月國會的答辯中,水口宏三議員針對這項議題要求政府提出合理且統一的解釋4。以下為當時答辯的內容資料。 「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所謂集體自衛權是指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我國在國際法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政府的一貫作風認為,即使我國擁有國際法上的集體自衛權,政府的立場主張,利用國家的權力來行使集體自衛權是超過憲法所規範的自我防衛界限,是不被允許的5。」 關於這段答辯書的內容,說明了日本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是不能行使這項權利是政策上的問題,也就是所謂行政體系不認同憲法,持續對這項議題故作模糊。關於集體自衛權,於1981的「答辯書6」中,日本政府最終確認這項權利是「不能行使」,同樣地,在答辯書內也存在著憲法解釋學說與政策學說。 再者,該如何來了解「擁有」與「行使」這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憲法解釋學說」對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缺乏有效的根據,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為政策學說。因為在日本憲法第九條中,關於自衛權並沒有任何的規定,既然認同單獨自衛權,也承認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是憲法第九條並不能找出相關的根據證明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這項權利,且內閣法制局也無法提出完整的說明7。所以,集體自衛權無法行使,最主要的原因可以說就是「政策上」的判斷。關於主權國家,針對本國在國際法上所擁有的權利(或是一部份),在政策上主張「暫緩行使這項權利」(Suspend)或是「放棄權利」(Waive),都是該國的自由,並不是很特別。例如:無論哪個國家,國民在海外受到迫害時,都「擁有」利用外交保護的這項權利,但是,是否「行使」這項權利必須考慮到與該國的關係以及國家在自我政策上的判斷來決定。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國家安全保障的領域裡,尤其在國際法上就會有很多緩衝的空間。例如:在國際法上,只要是主權國家都有與他國結為盟友的權利,如像瑞士在條約上規定應處中立,或是澳洲憲法中有義務保持中立,也就是說,在法的規定中有義務維持中立,至於同盟權,擁有權利的能力,但是行為的能力被受限制。不同於瑞士及澳洲,以瑞典為首的許多國家採取非結盟中立主義,往往都是以「政策」來決定。如果從同盟的角度來看,同盟的權利在政策上,僅是被放棄或是停止行使這項權利而已。 所以,關於日本是否能行使集體自衛權,也類似上述屬於「政策上」的判斷。憲法第九條,並無詳細規定禁止行使單獨自衛權以及集體自衛權。以及,日本在條約上,並無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日本關於集體自衛權,在條約上、憲法上並未聲明放棄。如果只是爭論是否有擁有集體自衛權應屬於「憲法解釋」的範疇問題,目前已經「擁有」這項權利,是否能夠「行使」這項權利,應都歸咎於「政策上」判斷的問題。 日本政府的內閣法制局(特別是冷戰時期)堅持「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應有它政策上的考量。但是,這項政策到底要維持到什麼時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日本是否能夠行使最小限度的集體自衛權,在政策上必須重新檢討(當國家的基本政策中如有重大問題必須取得國民的共同協議才能執行),在憲法上關於集體自衛權並無問題才對8。  2.1.1 憲法學說與政府解釋的隔閡 日本憲法中,關於自衛權,並無特別規定。關於這點,(a)國際法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認同固有的權利「自衛權」(單獨自衛權),憲法第九條中並未否定自衛權(單獨自衛權)的學說(肯定學說)。以及(b)日本憲法放棄自衛權的概念,以「和平生存權」為根據,以安全保障的方式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另一個學說(自衛權放棄學說)。(a)肯定學說,為一般的通論,最高法院針對砂川事件的判決,「憲法的條文裡針對和平主義的規定,並未毫無防備,毫無抵抗」,也未否定主權國家擁有的固有的權利,明顯的顯示贊成肯定學說。 村瀨教授提到,針對憲法第九條對自衛權無任何的規定,政府的解釋裡認同單獨自衛權,對於集體自衛權只承認「擁有」,而「不能行使」,在憲法上的規定並無依據。內閣法制局,也提不出有效的證明,只能說「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是政府「政策上」的決定9。根據上述,以下為村瀨教授參考大石真教授的論文的內容。 大石教授,「如今,廣受讀者參考的憲法書籍」為蘆部信喜教授的『憲法』一書,其中提到「政府,關於自衛權,有單獨自衛權與聯合國憲章所新認同的集體自衛權兩種,後者為,當他國受到武力攻擊,本國的實質權利未受到侵害,在和平及安全的一般利益下,可提供防衛援助,但是日本憲法中不認同這項權利。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中所提到的互相防衛體制,在日本國內僅止於單獨自衛權的範疇內」。在這邊所提到政府的解釋,作為內閣輔助機關的內閣法制局除了對法令的審查以及其他事務,到底對自衛權有何解釋,我們可以從集體自衛權與憲法關係的內閣答辯書了解到其內容。 「作為一個政府,憲法第九條中,當國民的生命以及身體,受到外部武力的攻擊威脅時,從未禁止行使最小限度範圍的防衛能力,來排除這項威脅。另一方面,關於集體自衛權,於國際法上與本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受到武力攻擊時,無論本國是否受到直接的攻擊,都有正當的權利採取武力去協防他國,但是在日本憲法中並不允許行使這項權利10」。 日本國防白皮書也提到相同的內容,在此不用再闡述11。之後,為了研究單獨具體的形式,以及集體自衛權與憲法的關係,於內閣首相成立了『關於安全保障之法律基礎的再建構懇談會』。在此必須強調的是,內閣法制局所提到的論點「在日本憲法中是不認同」的這點,與懇談會所提到「憲法中不允許行使這項權利」,立場是不同。關於這點,防衛法專家批評內閣法制局並未針對「關於日本在憲法上,擁有集體自衛權嗎?」,「最重要的根本及法源性」進行檢討,「為什麼跳過最重要焦點12」等等。 在蘆部教授的教科書,有相當足夠的理由來說明,政府「並未提到法源的根據」。在日本憲法以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認同的單獨自衛權並未主動放棄,日本憲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戰力」解釋的關係,也明示了「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所謂「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根據蘆部教授的說明,「縱使擁有自衛權,這項權利僅止於,外交談判中的預防突然的侵害,利用警察的公權力來排除民眾以武器攻擊所帶來的侵犯,等等」13。如此「毫無武力的自衛權論」想法擴展到集體自衛權的領域是毫無意義。也因此,在政府的解釋下日本憲法中無法認同行使集體自衛權是毋庸置疑。 山內教授也闡述,憲法中並未明顯的記載否認集體自衛權,也不用特地規定這項權利14。以及其他憲法學者從非武裝和平主義解釋的觀點來看,關於集體自衛權的違憲性也沒有充分說明,也因此,在此不必特別說明。 另外,浦田教授也批評政府的解釋其根據性相當薄弱,從以下可以看出,「整體而言,針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毫無說明,只強調在憲法第九條中的自衛能力受到多少制約而已15」。如果贊同政府的解釋說明,政府針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做出說明,我們可以說政府對「憲法的解釋也太輕率了吧?!16」 從上述的論點來看,採非武裝和平主義來解釋的憲法學說中,對集體自衛權的違憲性的說明不夠完善。政府,也對憲法第九條的規範內容及積極性的意義,毫無說明。為了不讓自衛隊派遣至海外與憲法第九條的整合性產生疑點,軍事法律的說明主張它的正當性,但是這樣的根據是不足。從「政府的解釋其根據性是相當薄弱」,「學說的說明也不完善」來看,「憲法的學說與政府的解釋產生隔閡」成為一個問題點,如此一來對解除集體自衛權行使的限制就有它討論的價值。  2.1.2 第九條法的規範性 關於憲法第九條是否能成能為司法規範的對象,也是「第九條法的規範性」的問題(司法規範性)。關於這點,大部份的學說都採肯定說,但是有一部分也持不同的意見,以下關於這點分成兩項來說明。 (a)第九條是「政治上的政策公約」(政治上的政策公約說),具體來說,「國家所推行的基本政策,無法立即實現,屬於理想未來的政策」,「對於外國,希望用這樣的方式呼籲本國國民,希望成為一種宣言,不再重複過往以侵略的方式發動戰爭」,「呼籲各國放棄戰爭,以非武裝的方式,來達到世界和平的唯一理想宣言」。作為一種手段制止政府墨守成規,第九條第二項,潛在的自衛權將會在不成文的基本原理前消失17。 (b)第九條是「政治的規範」(政治的規範說)。具體來說,「第九條條文具有高度的政治判斷性,屬於理想的層面,作為司法規範的性格是相當薄弱」,「畢竟第九條,隨著國家的政策決定過程而改變,主權在民為政治決定的基礎,且具有強大的規範性格」。也就是說,第九條作為「政治的規範」,「於民主主義的政治過程中,擁有拘束能力,法令或政府的行為是否違反第九條,主要必須透過國會,選舉或其他的政治場合來檢討做最後的決定18」。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學說,(c)憲法制定後,事過境遷,第九條的意思也改變。也就是說,關於第九條「憲法的改變」(第九條改變論)。具體來說,憲法制定後,「國際的情勢以及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國民的規範意識」明顯的變化,「不得不承認第九條的意思也改變了」,「憲法規範以及也是人類社會規範的一種,無視現實世界的改變,只單純解釋其文字意義是不妥的19」。   2.2. 日美安保條約與集體自衛權 以往的政策,憲法第九條中,日本政府在只承認單獨自衛權的前提下,日美安保條約共同防衛,法的根據是處於一種非常不平衡的情況,也就是日本的單獨自衛權與美國的集體自衛權共同執行的窘境。在其條約內,關於具體的支援方式,只限於非戰鬥地區、後方支援、避免與美軍的武力行使成為「一體化」。原本這樣的方式是因應不同時代,在具體的國際環境與政治的情況下,確保憲法理念與日美安保體制的整合性所努力產生的結果。但是現今,如此的規範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程度的乖離,必須重新加以檢討。  2.2.1 想像範例 (1) […]
2011-01-31第 18 期

安全保障に関する日本国憲法上の自衛権の限界と今後の展望

林彥宏 概要 本論文は、日本国の安全保障に関わる問題の中でも中心的な争点となっている⑴集団的自衛権としての武力行使、⑵安全保障の問題に焦点を合わせ、その法的論点の整理を行うことを目的とする。戦後60数年間、日本国における安全保障の法的論争は、道義的・情緒的な議論が先行し、冷静に基本的概念を理解し整理しようとする努力に欠けていたとい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政府もこれまで、国会においてその場凌ぎの答弁を重ね、従前の答弁との辻褄合わせに終始してきたため、その見解は「蟻地獄」の様相を呈しているといってもよい[i]。日本国における安全保障論議で最も深刻な問題と思われるのは、それが国際法の常識と余りにも大きく乖離していることである。平成20年6月24日、安倍内閣総理大臣(当時)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安全保障の法的基盤再構築に関する懇談会」の最終報告書が福田内閣総理大臣(当時)に提出された。この懇談会は、時代状況に即した安全保障の法的基盤を求めて議論してきたが、その議論の焦点の一つが集団的自衛権の問題であったことはいまなお記憶に新しい。報告書は、従来の憲法解釈を変更して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を容認するような政府に求めている。 以上のような問題意識の下に、特に国会審議における関連の政府答弁を参照しながら、集団的自衛権と安全保障の問題点を取り上げ、若干の考察を加える。  キーワード:集団的自衛権、安全保障、国際法、日本国憲法 Key Word: Collective Self-defense, Nation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Law, Japanese Constitution  1. はじめに 日本国憲法の前文や第98条2項は国際主義・国際法遵守を宣明しており、日本国は常に(国内における「法律による行政」の原則にならって言えば)「国際法による外交」を志向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その意味で、安全保障に関する論議においても、国際法と国内法との距離を可能な限り縮めていく努力が何よりも望まれる。憲法をはじめ自衛隊法・国際平和協力法等、安全保障関連の国内法の解釈に当たっては、「国際法協調の解釈[ii]」が要請されている。 国際社会には国内の「最高裁判所」のような司法機関は存在しない。しかし、国際司法裁判所その他の国際裁判所の判例は、国際法における有権的解釈のため基準を提示し、各国に対して、対外的な行動基準を示すものである。対外関係の政策決定に際し(現実に国際裁判に係属する可能性は少ないとしても)、政策担当者はいわば「影の国際裁判所」を常に意識して、「もしこの案件が国際裁判に係った場合、どのように判断されるか」を考えながら行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武力行使、自衛権、法執行活動、平和維持活動といった問題については、コルフ海峡事件(1947年)、国連経費事件(1962年)、ニカラグア事件(1986)をはじめ、核兵器使用の合法性に関する事件(1996年)、サイガ号事件(1999年=国際海洋法裁判所)、イラン油井事件(2003年)、パレスチナ分離壁事件(2005年)など関連の国際判例がある。 日本国の国家安全保障及び国際平和活動については、もとより憲法第9条との関係を抜きにしては考察し得ない。したがって、憲法第9条については、かつてのような過度に理念的な論争を避け、あくまでも実証的な問題の所在を検証すること肝要がある。すなわち、情緒的空論ではなく、現実の国際社会における安全保障・軍事的事態を踏まえた議論が望まれる。  憲法第9条については、これを直ちに憲法改正に結び付けて、あるいは逆にこれを改憲阻止と結び付けて、議論されがちである。しかし、本論文では憲法改正問題は取り扱わない。本論文の目的は、あくまでも現行憲法の下で、いかなる解釈が妥当であるかを考察することである。  2. 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 2.1. 集団的自衛権の「保有」と「行使」 周知のように、国連憲章では第51条で、各国が個別的及び集団的自衛権の固有の権利を有すると規定しているが、これまで日本国では、憲法第9条の下で、個別的自衛権のみが認められるとされてきた。集団的自衛権に関する政府の答弁は、日本国憲法制定期から、日米安保条約改定期を経て、現在に至るまで、一定の変遷が確認される[iii]。しかるに1970年代以後、政府の見解は、日本国が国際法上、集団的自衛権の権利を「保有」していることは主権国家である以上当然に認められるが、この権利を「行使」することは、憲法9条で許されないという形で統一されてきている。ここに言う、「保有」するが「行使」できない、とはどのような意味であろうか。 問題の核心は、集団的自衛権行使の制限が、法的判断のレベルか(憲法解釈説)、それとも政策的判断のレベルか(政策説)という点である。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保有」するも「行使」し得ないとの政府の解釈が固まるのは、1972年5月から10月にかけてである。この問題については従前から政府部内で見解の相違があった。すなわち、集団的自衛権の不行使を、「憲法解釈説」で固めようとする内閣法制局と、「政策説」の立場をとる外務省との間の見解の相違である。佐藤栄作内閣末期、1972年5月の国家審議で、水口宏三議員はこの点を鋭く突いた[iv]。審議の末、同委員の要求で政府が提出した1972年10月14日付政府見解「資料」は、政府部内の相違を調整し統一したものといわれるが、実は基本的なアプローチの対立は止揚されてない。この「資料」は、次のように記されている。 「国際法上、国家は、いわゆる集団自衛権、すなわち、自国と密接な関係にある外国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を、自国が直接攻撃されていないにもかかわらず、実力をもって阻止することが正当化されるという地位を有しているものとされており、……我が国が、国際法上右の集団的自衛権を有していることは、主権国家である以上、当然とい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ところで、政府は、従来から一貫して、我が国は国際法上いわゆる集団自衛権を有しているとしても、国権の発動としてこれを行使することは、憲法の容認する自衛の措置の限界を超えるものであって許されないとの立場に立ている[v]」。 この文章でも、結局、日本国は集団的自衛権を「保有」しており、したがってこれを行使しないのは「政策的に」抑制しているにすぎないとする見解と、その行政は「憲法上」認められないことを強調する立場とを、曖昧なまま混交させているのである。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は、政府として最終的「不行使」を確認した1981年「答弁書[vi]」においても、同様に、この憲法解釈説と政策説が並存している。 この「保有」と「行使」の関係を、我々は如何に考えたらよいか。筆者は、「憲法解釈説」では集団的自衛権の制限をとらえる根拠には乏しく、やはり「政策説」が妥当と考える。何故ならば、憲法第9条は自衛権については何ら規定しておらず、個別自衛権についてはこれを容認し、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はその保有を認めつつ行使を認めないという点について、少なくとも規定上からは何らその根拠を見いだすことはできないからである。内閣法制局もその根拠を全く示していない[vii]。したがって、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を認めないのは、やはり「政策的に」これを抑制しているものと考えざるを得ない。国家が自国の有する国際法上の権利(あるいはその一部)について、政策的に「権利行使の一方的停止」(suspend)、ないし「権利放棄」(waive)をすることは自由であり、そのこと自体は、特に珍しいことではない。例えば、どの国家も、自国民が外国で被害を受けた場合、外交的保護を行う権利を「保有」するが、その権利を実際に「行使」するか否かは、相手国との関係等を考慮し、国家が独自に、政策的に、判断するのである。国家が国際法上認めている権利の行使を控えることは、安全保障の分野でもよく見られる現象である。例えば同盟を結ぶ権利は国際法上どの主権国家にも認められているが、中立の地位を条約上(スイスの場合)、あるいは憲法上(オーストラリアの場合)の義務として、これを受け入れている国の場合には、法的に中立を維持する義務を負い、同盟権について、権利能力はあるが行為能力は制限される。しかし、こうしたスイスやオーストラリアの場合と異なり、スウェーデンをはじめ非同盟中立主義を掲げる多くの国々は、「政策」として中立政策をとっているのである。この場合は、同盟の権利からみれば、単にその権利を、政策として、放棄ないし停止しているにすぎない。 集団的自衛権に関する日本国の立場も、この後者に類似していると考えられる。憲法第9条には、個別的自衛権はもとより、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も、これを禁止するという規定はない。また、日本国は条約で、そうした制約を受容しているわけではない。すなわち、日本国は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は条約上・憲法上でその放棄を規定されているわけではないのである。集団的自衛権を保有するか否かが争われているのであれば、それはもとより「憲法解釈」の問題となるが、その権利「保有する」ということが前提として受け入れられているのであれば、それを「行使」するか否かは、あくまでも「政策」レベルの問題として存在しているものと考えるべきであろう。 政府・内閣法制局がこれまで(特に冷戦期において)集団的自衛権の「不行使」という政策を堅持してきたことは、それなりに理由があったものと思われる。しかし、いつまでもそうした政策を維持することが妥当かどうかは別問題である。したがって、国際情勢の大きな変化に伴い、日本国がミニマムの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を必要とする場合があり得るか否かについて、従来の政策を見直すことに(もとよりそれは、国の基本政策に関わる重大な問題であるから、国民のコンセンサス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は言うまでもないが)、憲法上の問題はないというべきである[viii]。  2.1.1. 憲法学説と政府解釈の狭間 日本国憲法自体は、自衛権については、特に触れてない。そこで、この点については、(a)国際法上、主権国家には固有の権利として「自衛権」(個別的自衛権)が認められており、憲法第9条は自衛権(個別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は否定していないとする説(肯定説)と、(b)日本国憲法は自衛権概念を放棄し、「平和的生存権」を根拠に、国民の生命•財産等を守る安全保障の方途を示していると解すべきであるとする説(自衛権放棄説)がある。このうち、(a)の肯定説が一般的であり、最高裁も砂川事件判決において、「憲法の平和主義は決して無防備、無抵抗を定めたものではなく」主権国家に固有の自衛権は否定されていないとし、肯定説の立場に立つ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 村瀬は憲法第9条は自衛権について何ら規定していないので、個別的自衛権を容認する一方、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はその「包有」を認めつつ、「行使」を認めないという解釈は、憲法の規定に根拠を求められないと論ずる。そして、内閣法制局もその根拠を示しておらず、「行使」の禁止は政策上のものに過ぎないと主張する[ix]。この議論をする際、村瀬は大石真の論文の参照を求めているので、次に大石の議論をみてみたい。 大石は、「今日、おそらく一番広く読まれているだろう代表的な憲法書」として芦部信喜の『憲法』取り上げ、そこには、「自衛権には、個別的自衛権と国連憲章で新しく認められた集団自衛権の二つがあるが、後者は、他国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を、自国の実体的権利が侵されなくても、平和と安全に関する一般的利益に基づいて援助するために防衛行動をとる権利であり、日本国憲法の下では認められない。日米安保条約の定め相互防衛の体制も、日本国の個別的自衛権の範囲内のものだ、と政府は説いてきている」とある。ここに言及された政府の見解を考えるとき、内閣の補助機関として法令審査事務のほかに意見事務を担っている内閣法制局がどのような憲法解釈を示しているかは、既に示したように決定的に重要であるが、集団的自衛権と憲法の関係を論じた内閣答弁書は次のような述べている。 「政府としては、従来から、憲法第9条は、外部からの武力攻撃によって国民の生命や身体が危険にさらされるような場合にこれを排除するために必要最小限度の範囲で実力を行使することまでは禁じていないと解しており、他方、集団的自衛権とは、国際法上、一般に、自国と密接な関係にある外国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を、自国が直接攻撃されていないにもかかわらず、実力をもって阻止することが正当化される権利と解されており、その行使は憲法上許されないと解してきたところである[x]」。 これに沿って形で防衛白書が記述されていることは、改めて言うまでもない[xi]。この後に、「個別具体的な類型に即し、集団的自衛権の問題を含めた、憲法との関係の整理につき研究を行うため、内閣総理大臣の下に『安全保障の法的基盤の再構築に関する懇談会』を開催することとした」旨も記されているが、ここに注意すべきは、内閣法制局の立論が前記学説のように、集団的自衛権は「日本国憲法の下では認められない」とする立場とは異なり、その権利を前提としつつ「その行使は憲法上許されない」とする点である。この点については、防衛法制専門家から、「我が国は憲法上、集団的自衛権を有するか」という「最も重要、かつ根源的な性格」を持つ問いに対する吟味を内閣法制局はしていない、「なぜ最重要論点をバイパスするのか」という手厳しい批判が寄せられている[xii]。 芦部の教科書において「根拠が説かれていない」ことには十分な理由があると思われる。芦部は、日本国憲法も国連憲章第51条の認める個別的自衛権までも放棄したわけではない述べつつも、9条2項の「戦力」解釈との関係で、いわゆる「武力なき自衛権論」をとるとこを明言している。「武力なき自衛権論」とは、芦部によれば、「自衛権はあるといっても、その自衛権は、外交交渉による侵害の未然回避、警察力による侵害の排除、民衆が武器をもって対抗する群民蜂起、などによって行使されるものにとどまる[xiii]。このような「武力なき自衛権」の考え方を集団自衛権にまで拡張することは全く無意味である。ならば、日本国憲法の下で集団的自衛権が認められないのは、芦部においては当然の帰結だったと解される。 山内も述べるとおり、憲法に集団的自衛権を明示的に否認した規定が見当たらないのは、わざわざ規定するまでもないからである[xiv]。同様に、非武装平和主義解釈をとる憲法学者が教科書レベルの記述において集団的自衛権の違憲性について十分な説明をしないのは、わざわざ説明するまでもないからであろう。 他方、政府解釈が根拠薄弱にみえるのは、浦田も指摘するとおり、「全体として憲法9条の規範内容や積極的意義を説明しないまま、一方で憲法第9条によって自衛力がどのように制約を受けているかを論じている」からであろう[xv]。そのため、政府解釈を擁護する場合でも、第9条の規範内容や積極的意義を説明しておきさえすれば、「政府の憲法解釈は非常にシンプルである」と断言することは可能である[xvi]。 以上の考察をまとめてみよう。非武装平和主義解釈をとる憲法学説は(教科書レベルでは特に)集団的自衛権の違憲性については十分な説明しない。他方、政府解釈は第9条の規範内容や積極的意義への言及を欠いたまま、自衛隊の海外派遣を含む第9条との整合性が疑わしい軍事法制の展開を精緻な議論で正当化するため、その根拠はますます不明確になる。「政府解釈は根拠薄弱である」、学説の説明も不十分である」論法は、このような「憲法学説と政府解釈の狭間」を問題化することで、集団的自衛権行使の解禁に道筋をつけようとする論議であると評価できる。  2.1.2. 第9条の法規範性 そもそも憲法第9条は裁判規範たり得るか、すなわち、「第9条の法規範性」(裁判規範性)の問題について触れておくことにする。このような第9条の法規範性については、ほとんどの学説はこれを肯定する。しかしながら、一部に、これに疑問を呈する者もあり、これは以下の2説に分けられる。 ⒜第9条は「政治的マニュフェスト」であるとする(政治的マニュフェスト説)。具体的には、「国の進むべき基本的政策、直ちには実現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理想をかかげる」ものであり、「侵略戦争を再びすべからずという、国民に呼びかけた宣言であり、国外にたいしては、」「各国とも戦争を放棄し、非武装でいくことが、世界平和の実現への唯一の途であるということを示す世界的宣言」であるが、「政府を拘束する意味の規範としては、第二項の規定は、潜在的な自衛権」という「不文の基本原理」の前に「姿を消すことになる」とする[xvii]。 ⒝第9条は「政治的規範」であるとする(政治的規範説)。具体的には、「高度の政治判断を伴う理想がこめられた9条は、裁判規範としての性格がきわめて希薄であり」、「結局、九条は、国の政治過程に向けられ、主権者である国民の政治意思の決定の基礎となる規範としての性格が強く」、すなわち、9条は「政治規範」として、「民主主義の政治過程において拘束力をもち、法令や政府の行為が9条違反か否かは、主として、国会、選挙その他政治的な場において検討され決定される」ものであるとする[xviii]。   さらに、つぎのような説もある。すなわち、⒞憲法制定後の事情の変化により9条の意味が変わった、すなわち、9条について「憲法の変遷」があったとする(9条変遷論)。具体的には、憲法制定後の「国際情勢および我が国の国際的地位」や「国民の規範意識」の著しい変化により、「9条の意味の変遷を認めざるを得ず」、「憲法規範もまた人類の社会生活の規範の一つであるから、事実の世界を無視して文字のみを解釈すべきではない」とする[xix]。  2.2.    日米安保条約と集団的自衛権 従来、政策的とはいえ、憲法第9条の下では個別的自衛権しか認められないということを日本国政府自ら前提としてきたために、日米安保条約における共同防衛の法的根拠についても、日本国側の個別的自衛権と米国の集団的自衛権との同時行使といった不均衡な形でこれを説明せざるを得なかったし、同条約の下での具体的な支援の在り方についても、非戦闘地域、後方支援などの概念の援用によって米軍の武力行使と「一体化」してとらえられないよう努めてきた。もとよりこれらは、それぞれの時代における具体的な国際環境と政治状況の下で、憲法の理念と日米安保体制との整合性を確保しようという努力の結果でもあった。しかし、今日においては、次第にこうした規制が、現実との乖離の前に、再検討を迫られる状況に立ち至ってきているようにも思われる。 2.2.1 想定事例 ⑴平時の共同軍事訓練において、米軍艦船への攻撃があった場合、日本国の海上自衛隊がこれに対する防護措置をとることができるか。このような場合、公海上での軍事訓練は、公海自由に関する他国権利に妥当な考慮を払い(国連海洋法条約第87条2項)、通常、特定された訓練水域・時間帯等を関係国に通知して行うことになっている[xx]、訓練水域内・時間帯内に攻撃が行われる場合には、複数の参加国による個別的自衛権の共同・同時行使で対応が可能と考えられるからである。 ⑵平時ないし周辺事態において、弾道ミサイル警戒のため展開中の米軍艦船に対し攻撃があった場合、これについて日本国が防護措置をとることは、法的どのような評価されるか。仮に米イージス艦が国籍不明の潜水艦によって攻撃を受けた場合、これに対する日本国の反撃行動は、日本国本土の防衛目的展開として個別的自衛権で説明するか、それとも米国の防衛のためとして集団的自衛権で説明する必要がある。 ⑶周辺事態における米軍艦船への攻撃に対する防護の場合はどうような措置を取るか。政府の答弁は「理論的には、我が国に対する組織的・計画的な武力の行使と認定されるかどうかという問題」であって、「我が国領域外における特定の事例が我が国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に該当するかどうかにつきましては、個別の状況に応じて十分慎重に検討すべきものであると考えております[xxi]」となっている。 ⑷周辺事態・後方地域支援における米軍艦船への攻撃に対する防護について、政府の答弁は我が国武力行使するという状況はあり得ないので、我が国が集団的自衛権を行使するに至る可能性はない、という回答をし[xxii]。しかるに、近年においては日本国本土に対する事態が発生していない段階で、公海において米艦が攻撃された場合、どんな手段をとるか政府の答弁は変化しつつある[xxiii]。 […]
2010-12-31第 17 期

《2010年中國軍力報告》

 美國國防部 台灣安保通訊第十七期《2010年中國軍力報告》專輯 陳國雄翻譯 【譯者序】 根據美國國會2000年106-65授權法案規定,美國國防部每年必須向國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力報告,詳細說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當前及未來可能的軍事科技發展,以及未來20年內中國在大戰略、安全戰略、軍事戰略、軍事組織及作戰概念。2010年8月16日,美國國防部也循例向國會發表一份74頁的「中國軍力報告」,對中國的軍事發展提出全貌性說明。為使國人對中國軍力發展的威脅性有所了解,本協會特地完成全文翻譯,並簡單說明如下。  中國能否攻占台灣 中國軍力規模遠勝於台灣,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如果中國想要攻取台灣,其成功的可能性如何?美國國防部的報告持保留態度,筆者也另提兩則評估如下。 2010年5月29日,美國退役海軍少將麥利凱(Eric McVadon)應邀出席史丹佛大學舉辦的「美中台關係未來發展研討會」時表示,中國目前的軍事力量仍不足以奪下台灣,同時他也警告中國,不要低估美國協防台灣的能力。同年9月初,國防部於2010年送交立法院的《九十九年中共軍力報告書》指出,目前中國因為兩棲正規運輸機具不足,還無全面進犯台灣本島的能力。 中國的飛彈威脅 近十五年來,一談到中國對台灣的軍事威脅,首選就是飛彈威脅,但其威脅程度到底如何?絕大多數的人只會害怕,鮮少人提出理性評估。今年9月,國防大學舉辦「第十一屆國家安全軍事戰略研討會」,受邀演講的以色列海法大學教授葉茲赫克.希荷博士列舉戰史數據指出,飛彈傷亡率其實非常低,但民眾心理震撼較大,人民的驚慌可能迫使軟弱的領導階層接受政治性談判;如果不搭配大規模入侵作戰,飛彈攻擊無法形成決定性的戰果。他總結歷史經驗評估,如果中國以飛彈攻擊台灣,台灣傷亡率約在20人到3萬人間,約佔總人口的0.1%。根據《自由時報》9月23日報導的歷次戰役飛彈攻擊傷亡表如下:  葉茲赫克.希荷博士也指出,2006年真主黨從黎巴嫩南部對以色列發射4,000多枚火箭與飛彈,若以發射總數來統計,每71枚火箭飛彈才能造成1人死亡,若以命中居住區的數量計算,要16枚才能殺死1人。以上資料可作為推估中國飛彈威脅之參考。
2010-11-01第 16 期

東亞安全保障環境與美日同盟的角色

 石破 茂  前言 今天我發自內心真誠地感謝能有這樣的機會。 我第一次訪問台灣是在獲得國會席位後不久的1987年,當時台灣還是處於戒嚴的時代。經過23年後的現在,台灣已經達成民主化,而東西方的對立也已經結束。 無論是在台灣或是日本,都發生接近西方民主主義國家形式的政權輪替,現在我也是以日本最大反對黨的政策責任者的立場站在這個地方。雖然東西方的對立已經結束,但東亞的安全保障環境在可預見的未來仍是非常不穩定,甚至可以說是較冷戰時代更不確定的狀態。 我在自民黨執政期間擔任過3年的防衛大臣(國防部長)。 為了構築更符合現實的安全保障政策,我們致力於法制的整備和裝備的現代化,但迄今仍有許多層面尚未充分,讓我們感到強烈的危機感。 其中最令人擔心的問題之一是:日本在討論安全保障政策時存在一個非常強烈的傾向,那就是竟然膽敢忽視台灣及其周邊的現狀。當此一地區爆發衝突時,美日同盟如何運作如何發揮機能,在政治上從未將此問題做為主體來討論。無論是在國會或是在政府內部,特別是涉及安全保障問題時,希望正確認識台灣現狀且相互溝通意見一事,都彷彿被視為禁忌般來對待。 然而,無論如何「假裝看不到、假裝不去想」,但是現實是儼然存在的,且情況每分每秒都在改變。若對這樣的事實沒有認真思考,當然不可能發揮抑制力。日本必須儘速改變這樣的情況。 過去台灣曾是日本的領土,台灣和日本有半個世紀是同一國的國民。但是,日本發動無謀的戰爭,結果因敗戰而放棄對台灣的責任。我認為日本人基於這種歷史經緯,應從內心真誠祈禱台灣的穩定和發展,以及居住島上人們的和平與幸福,並為此盡自己的一份心力。 這次能有這樣的機會和與會的各位先進賢達坦率地交換意見,如果能有助於此一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更令我深感喜出望外的幸福。  東亞的戰略環境 由於18世紀末葉的工業化,使得過去一直是蕞爾小島的英國,能夠生產世界一半的財富,其後法國、德國、美國、俄羅斯和日本也急起直追。 在亞洲,韓國、台灣、香港和新加坡首先經濟起飛,東協(ASEAN)各國亦接續其後,最後中國和印度終於也開始工業化。 工業化是以乘法方式讓國力迅速提高。現在工業化國家已經擁有遠大於19世紀之前歐洲國家所有的國力,巨大國家抬頭的時代來臨將是無庸置疑的。 台灣也是國際上的巨大主體。台灣擁有相當於澳大利亞的2300萬人口,即使在歐盟也僅次於所謂「六大國」的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和波蘭,台灣的國民生產總值是韓國的一半,約相當於俄羅斯、印度和巴西的百分之四十。尤其甚者,台灣的軍事力更絕對不是小國。 無庸贅言地,在可預見的未來,亞太地區特別是在東亞,美中關係的變動將成為最大的因素。日本在這個地區要扮演具有決定性和主導作用的角色,無論是能力上或經濟上等都力有未逮,無論是好是壞,我認為日本在政治上也沒有達成這種決定的狀況。  今後與中國的關係 中國是過去世界上歷史最長期間(7世紀初至19世紀初)做為世界最大經濟體的大國,因此中國希望再次恢復世界頭號超級大國榮耀的期待,也不是不自然的事。 同時,任何國家的終極目的是本國的獨立與和平,以及其國家和人民的繁榮,這也是理所當然的事。「國家沒有永遠的盟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國家利益」,這句話迄今仍是真理。 中國擁有世界最多的13億人口,存在許多少數民族,並與14個國家和地區接壤,因此統治這個國家是非常困難的事。長期做為統治中國「工具」而發揮機能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可以看見其正在失去其有效性。我認為,代之而起的是「實現區域和個人的經濟繁榮」。 我們所理解「由國民決定政權更替」的民主主義制度,在目前的中國絕對不會發生,由共產黨所實施的一黨獨裁,雖然與我們存在著很不同的價值觀,但目前中國除此之外不可能出現其他的統治體系,這是我們也不得不加以理解的事。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中心的統治本質是「你也貧窮,我也貧窮,但這就是共產主義,大家只有忍受這一切」(雖然實際上與此相距甚遠,但這是另外的問題),而大膽導入資本主義的結果,原本共產主義體制不會出現的「國民或區域之間的經濟差距」,卻以他國無法比擬的規模陸續凸顯。 民眾的不滿鬱悶日益累積,但做為「發洩不滿的出口」的政權更替制度卻不會發生改變,這使得不滿進一步升高,結果很容易出現爆發的狀況。作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階層,無論如何必須避免爆發,因此必須向人民保證「共產黨今後也會讓國民的經濟持續發展」,並且有必要致力於經常能讓國民看到的方式來進行宣傳。為了使此點成為可能,中國必須廣泛尋求能源和糧食等資源,結果只有不斷擴大「領土」和「核心利益」。 另一種統治的手段是「做為共產黨軍隊的人民解放軍」的存在與其現代化和強化,今後也有絕對的必要。 在此種思維下,未來50年、100年的將來,目前「以中國共產黨一黨獨裁的統治為目的,為使其實現成為可能的經濟發展,以及由共產黨獨占人民解放軍」的想法,我認為根本沒有改變的可能。 然而,這對中國本身也內藏著非常困難的問題,如果不能正確認識此點,而只是一味地高喊中國威脅論,或是如前總理鳩山般毫無批判毫無夢想地提倡「友愛(博愛)」,我們必須說這些都是錯誤的。  我們應當留意以下四點。 一、中國的政軍關係今後將如何演變?軍方基於自身利益而採取行動干預政治,從而誤國的事例屢見不鮮。 二、中國和其他國家如何構築和強化信賴關係?軍事透明度可進行到何種程度? 三、中國與日本、美國和韓國之間如何保持權力平衡?對北韓共同戰略的構築應如何進行? 四、中國為求不擾亂國際秩序而穩定發展,農業生產、節能省碳、醫療、年金體系等各領域,必須確保持續可能性,但中國如何從他國取得訣竅(Know How)?  中國的政軍關係 中國的政軍關係與我們的文官統制的概念差異極大。雖然共產黨控制軍隊是前提,但由於二者是一個團體,所以擁有強大實力的軍隊左右政治,使政治追隨軍方意見的現象,在現實中也相當容易發生。 過去日本海軍雖有「應遵守華盛頓條約,保有與國家力量相應的船艦」的一派,但另一派與認為「華盛頓條約干犯天皇陛下的統帥權,決定不予批准認可」的政黨勾結,聲稱「應不理會華盛頓條約,建造船艦,增強海軍力量」,並排除前者主張遵守華盛頓條約的一派,終致國家走入錯誤的道路。目前中國的狀況令人回想起這段歷史。對於中國的政軍關係,我們有必要經常加以關注。  促使中國軍事透明化 根據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3月份公佈的數字,中國2010年的軍事預算約780億美元。然而,這個數字的內容非常不明確,為提高中國軍事力的透明度,有必要做成一致的客觀基準向中國提示。因為與各國的預算制度不同,故而嚴密地做成這種客觀基準在技術上有其困難,但透過共同將其具體化的嘗試,可以逐漸醞釀彼此間相互的信賴關係。 各國軍方人士更進一步的交流至關重要。我任職日本國防部長期間都指示部下,對於訪問日本的人民解放軍年輕幹部,除涉及機密事項的部分以外,都儘可能讓他們參觀日本陸海空自衛隊的裝備。專業的軍事專家只要看一下裝備,就能相當程度理解該國的防衛思想,了解該國的國防。「雖然人會說謊,但武器不會說謊」。  東亞權力平衡的確保 單僅是抽象地討論「中國是不是威脅?」,事實上並沒有意義。所謂「威脅」是「能力和意圖的乘法」,目前中國的軍事力量已經遠超過自我防衛的目的,能力上已經相當龐大。 目前中國並未顯現侵略其他國家的明確意圖,因此日本一般認為中國「並非現實上的威脅」。但是,由於中國是一黨獨裁的政治形態、擁有獨特的政軍關係和不存在批評政府的媒體等,因此中國做成行使武力的軍事決策,其所需程序與阻礙相對較低。 同時,工業化後的中國,史上首次迎向大部分貿易依賴海上航線(Sea Lane)的時代,開始嘗試仿照美國和英國建造藍水海軍(遠洋艦隊),以及在印度洋地區確保「珍珠鏈」的海軍基地。有史以來,人類尚無以陸軍為主體的大陸國家轉變為海軍國家的例子,或許中國的嘗試會無功而返。只是中國建造新航空母艦等逐步實現,雖然其補給能力等與美國尚有極大的差距,但今後為抗拒美國海軍的進出,可能會朝強化潛水艇能力的方向發展。 總之,我們必須貫徹以能力為基礎的方針,為維持地區的力量平衡、確保抑制力,必須每天不斷努力。 日本為與美國海軍協同合作,阻止中國海軍的行動,必須加強巡邏哨戒能力和提高潛艇能力。  促進中國遵循國際秩序的穩定發展 關於資源的確保,中國稍稍顯示冒險主義的傾向。中國對位在東海的天然氣田「白樺(中文名稱:春暁)」,片面搬運器材著手進行開發一事已經獲得證實,日本在2008年以其違反兩國之間的協議進行強烈抗議。 近年來圍繞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島)海域,中國方面也有數百艘漁船到此操業。其中,大多數遵守日本和中國之間的漁業協定,依據在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水域認可彼此行動的規則,如有侵犯領海亦會立即離開,但這次衝撞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的中國籍「閩晉漁五一七九號」漁船,其船長兩次反覆碰撞的惡質行為,日本政府已依法低調地進行程序。中國漁船故意衝撞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與領土權主張之間實在看不出有何關連。 國際社會雖然還不是完全依法支配,但仍已經儼然存在確立的條約和習慣法。海洋通航的權利和公開使用的自由,沿海國不能恣意妄為地加以侵犯。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以中間線為基礎的境界劃定法理也日益落實。我們必須讓中國瞭解,要遵守已經確定的法律體系,以及和平解決爭端自20世紀後半以來已經成為國際法的強行規範。 中國為真正享受海洋權益的立場,不應仍是以大陸國家的感覺,加強海軍力量,以此為背景,如同領土要求般地主張海洋的權利和利益,而是要理解為從公海自由的原則取得更大利益,要與該水域的海軍和海岸警衛隊合作,必須朝向確保公海航行安全的方向思考。 我們將不惜努力使中國基於大國的自覺,自己朝這個方向發展。  東亞地域的美日同盟和台灣 美國和中國雖在冷戰初期是「敵對關係」,但在冷戰中後期雖不同於「對抗蘇聯的擬似聯盟關係」,卻也是一種振幅極小的穩定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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