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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專業」應了解「民之所欲」亦或「民意不能凌駕專業」?

2003/11

共和國雜誌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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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應了解「民之所欲」亦或「民意不能凌駕專業」?

李學圖◎台灣人公共事務會 (FAPA) 波特蘭/溫哥華分會會長

坪林鄉民舉辦公投,以表達鄉民的集體願望,希望主管單位將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開放為一般交流道。環保署長郝龍斌強硬表示「民意不能凌駕專業」。筆者不擬討論郝署長是否企圖以此壓抑人民對公投的訴求,但是我們應該探討由此而引發的一個嚴肅問題是:「民意不能凌駕專業」?還是「專業」應了解「民之所欲」?為此我們應該回答下列幾個問題:

1.顧主或社會大眾有無權力對專業人員表達他們的需求?及專業人員有無責任了解顧主或社會大眾的需求?

2.若有,顧主或社會大眾的權力界限如何分界,才不會侵犯專業的獨立性?

3.若有相互衝突的民意,專業人員應如何處置?

第一,任何行業的「專業」,如醫生、工程師,他們的使命是要提供顧客或社會大眾最大效益(又安全又經濟)的產品與服務;他們授命應用龐大或重要的資源,當然有責任了解顧主或社會大眾的意向。為此,專業人員必須先了解顧客或社會大眾的需求;而「民意」就是這種需求的表現。在威權統治之下或民智未開之前,社會大眾不能表達需求時,專業人員就擔任社會大眾的發言人,代其界定需求。但這並不表示社會大眾把界定需求的權力永遠交給專業人員。隨著社會開放、人民智識提高,民意就能經由各種方式表達出來,公投只是其中一種。只要不侵犯專業性,社會大眾有權表達他們的需求,這是人民的權力。

這類事件不只發生在台灣國內。以美國為例,代表民意的國會,強勢主導環保工作;國會不但制定環保政策方向,更制定具體目標與完成時限。國會在 Clean Air Act 直接界定汽車排污降低量目標,而非授權環保機構制定。這種強勢主導專業的傾向,自1980年代以來更是有增無減 (Pual R. Portney, ed. 1990, Public Polic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D.C.)。這個例子的引用是要說明「民意」表達需求的時代傾向。

第二,顧主或社會大眾需求的表達應以不侵犯專業人員的自主性與專業性為原則。當表達需求時,應該說我們「要的是…」,再由專業人員去尋求解決方案。不幸的是,一個非專業人員很難正確地表達真正的需求。就以坪林鄉的公投為例,難道坪林鄉民真正「要的是」交流道嗎?還是地方的繁榮?這種不貼切的表達,容易造成侵犯專業自主性的誤解,而導致專業人員拒絕聆聽民意的需求。不過,專業人員絕不能以這種不貼切的表達為理由,而拒絕民意表達的權力、或疏怠了解民意的責任。

第三,若有相互衝突的民意需求,專業人員應了解各種不同的需求,再從中求取最大效益。再以坪林鄉的公投為例,環保署認為行控中心專用道在坪林的處理,將會影響臺北的水資源。在這種情形之下,專業人員應了解兩市區的需求,以求最大效益。絕不能以相互衝突的民意,會造成「天下大亂」為由,拒絕民意表達的權力。

總之,專業人員應體察「民之所欲」才能不斷追求新知、善用社會資源、提供高效益的產品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