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預設立場阻止公民投票法

許世楷◎建國黨顧問

四月六日前台北市長陳水扁要拜訪蒙古,臨走之前說:公民投票不一定非要入憲或制定公民投票法,並舉出蒙古共和國一九四五年在無入憲、無公投法之下經過公投而獨立的例子。同日行政院長蕭萬長也在立法院總質詢時表示:現行憲法既有創制複決權的規定,是否需要入憲是可以審慎研議;也說爭議性高的全國性事務,以公民投票決定會讓複雜的問題簡單化,造成社會不必要的對立與衝擊。在前一天的民視有關公民投票辯論,國民黨的朱新民也講: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發揮,所以毋須制定公民投票法。

我們「台灣公民投票行動委員會」現在所推行的是,要求執政黨的國民黨不要阻止已經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的「公民投票法草案」,使其全程通過。因為國民黨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只要國民黨以黨紀拘束該黨的立法委員反對該草案,該案就無法通過,所以我們要求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贊成該案,甚至也要求只要不拘束黨員開放自由投票就好,到四月十日若無回應,我們只有進入以絕食要求通過該案的階段。

■公投法現行憲法有依據

關於公投入憲,筆者認為現行憲法既然在第二條有國民主權、第十七條有創制複決權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就可以制定公民投票法,這一點的意見和蕭院長幾乎沒有差距。至於若是要在憲法中規定得更清楚,筆者也是贊成的。

對於制定公投法,陳水扁、朱新民兩位先生的結論相同,其實我們行動委員會的成員也都曉得無公投法國民也有公投的權利,一如沒有任何革命的規定,但對專制獨裁的政府國民是有推翻政府的權利一樣。那為什麼我們主張要制定公投法?

第一、過去在台灣也有過好幾次的地方性公投,但是因為無法的根據,只是發揮類似民意調查的結果而已,若有公投法,公投的結論政府就必須執行。

第二、蕭院長談到公投「會造成社會不必要的對立與衝擊」,我們就是要事先規定清楚公投的手續,使大家能理性、和平地進行公投來解決公共事務,不要在像革命前夕般的混亂狀況中來做公民投票,以節省社會成本。

第三、其實「爭議性高的全國性事務」更需要主權者=頭家的直接意思表示,而且事先就手續清楚、執行方法分明,有助於國家的安定。

所以我們也反對對任何公投議題的排除規定。

有人質疑制定公投法應該在立法院裏面爭取,為什麼跑到外面做絕食要求?因為我們認為民意代表的意見有時會和民意有差距,尤其是黑金選出來的代表的意見差距甚大。所以有需要直接問之於民意=公民投票,現在沒有公民投票法,我們訴之於民意的方法只有如此,有公投法以後就可以不用絕食要求,這也就是制定公投法的理由之一。

■對抗中國侵略的有力手段

最後筆者要提到制定公投法在國際社會的效果。

第一、公投法是對抗中國武力合併台灣的理性、和平的有力手段之一。我們要充實國防、參加TMD、參加聯合國、做外交等等,在現況下的理由是要對抗中國的侵略。制定公投法就是增加對抗手段,中國的侵略過分顯露時,我們就實行公民投票「贊成、反對中國的合併台灣」,以壓倒性反對票數顯示台灣民意於世界。

第二、公投法的實行是表示台灣的民主政治更上一層樓。對照著人權問題層出、仍處在中國共產黨專制下的中國,更能獲得多數民主國家的支持,政治上的聲譽是和經濟上的發展一樣的重要。增加國民的結合度,時機成熟時也可公投「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制定新憲法」等。公投法能維持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另一方面卻也能推展台灣的民主化,以至於獨立建國。

民主主義現在仍是沒有完成定形的,是發展中包括你我的人類未完成的共同創作品,在此呼籲不要預設立場阻止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