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地位的羈絆和解脫
前立法委員 探討台灣的國際地位問題,須從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的研究途徑,以時間系列交錯進行深層分析其變動和發展,其中全球體系及當作基本運行單位的政治體甚至構成其政治體內涵的政策決定者、國民意識或共同體意識的影響,都不能忽略。非如此,則不足以真正掌握和公正理解像台灣這樣正在進行國家興建中的政治共同體的真貌,並提供其成員努力的方向。尤其於2007年後半年起,正當台灣面臨翌年決定本土政權能否延續的關鍵時刻,美國政府高層怪異地對台灣本位的政策訴求指指點點,較前更赤裸裸地界定台灣國際地位的看法,使我們不能不配合新形勢,對台灣國際地位的羈絆和解脫之道重新思考。 一個政治共同體的發展之所以受到嚴重的羈絆,可說是長期歷史負面因素的累積,其中包含不同份量組合的外來變數與內生變數。對於一個共同體成員來說,套一句求諸人、求諸己的區分法,有的是在歷史演進現代性成熟度或時機上不利的情況下無奈或無知地受制於外力的,嚴重時有如俗語所說「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狀況;相對的,有的是可以奮力而為的,這方面,須有一群高瞻遠矚堅毅無私的政治菁英,磨練和善用現代政策科學(諸如:總體目標的釐訂和各項政策境界的決定、時間掌握和約制、風險容許度預估、革命或漸進革新的區分、包括性或局部性、衝擊取向或均衡取向、對將來適切的假設、資源利用可能性、學理根據、政策手段的範圍及混合等等),注意宏觀及具體而微的政策需求,規劃有高度政治行政效能的治國體系和方略,持續以精密的發展策略,苦幹實幹的實踐,帶動團隊並引導和教化民眾。決策者尤應格外重視何者為不可讓渡和不宜輕易改變的政策選項、何者為不得已時採取損害控管較容易及犧牲比率和機率較低的選項等等,力謀解脫台灣這個政治共同體的困境。若是政治認知、延攬人才、政策規劃與執行不斷犯了錯誤,則有可能打散民眾對建立台灣正常國家的殷切期待,並且將助長那些處心積慮圖謀阻礙和破害台灣發展者的氣燄。 基於上述認識,分別舉出下列各點,扼要加以說明。 一、台灣國際地位演變軌跡中的關鍵點 在此所謂關鍵點,主要是指具公權力作用的國家政府或其重要決策者,在某一時間點的政策施為和引發的事態,導致影響台灣前途的國際政治劇變和相關國際規範的出現而言,諸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終結、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及嗣後敗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韓戰爆發、美國深陷越戰泥淖及美中和解以抗蘇、聯合國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排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八○年代末期起蘇聯東歐相繼瓦解、九○年代起全球化中國崛起引起國際關係的變化、2001年九一一事件及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陷入泥淖等等。 1、現在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爭論的原點,主要始於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敗戰向盟軍投降,1945年10月25日遠東盟軍總司令部授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派陳儀為代表在台北舉行接受台灣總督投降儀式,中華民國不但派兵接收台灣,美國也任由中華民國政府先行在台建立地方政府體系。從時序分析,舉行儀式之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早於1945年3月即核准中央設計局提出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送各相關機關作為編擬有關台灣地區各部門復員計劃之參考;同年8月29日,國民政府任命陳儀為台灣省省長;9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陳儀並在重慶發表施政方針談話;10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逕自宣佈將在台設置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0月18日,國府第七十軍進駐台北市。其後接著更於11月初開始接收公共機關及公產日產;12月25日,全台五州三廳改為八縣,郡改區,街改鎮,庄改為鄉。1946年5月1日,台灣省參議會召開第一次會議。 1947年2月28日爆發二二八起義後,於三月初旬,台北的美國領事館竟然拒絕處理委員會台灣人請願團的陳情,認為「此時的台灣已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而且美軍艦艇協助載送國民黨軍隊到台灣鎮壓台民,其攜帶的武器還可看出未完全塗抹清除的美國標誌。嗣至1950年5月,廖文毅擬在東京日比谷大會堂演講的前日,亦遭美軍憲兵逮捕帶到軍事法庭監禁。一般認為當時日本還在美國佔領軍管理之下,美軍在日本有佔領權力,但為何對奉盟軍遠東總司令部命令來台接收的蔣軍的屠殺台民,美國可視若無睹?(有如1975年12月美國總統福特與季辛吉訪問印尼,同意印尼蘇哈托總統出兵東帝汶,剛好在離開時,印尼軍隊即開始攜帶美援武器入侵東帝汶並屠殺其獨立運動的人民,其後解密文件透露美國政府默許印尼行動。)舊金山對日和約與日華和約簽訂之前,蔣軍在台代表盟軍佔領期間的屠殺,顯然是戰爭犯罪行為,美國怎可袖手不管? 從上面政治軍事動態,探究當時國際協議與規範的背景,尤其彷如纏住台灣國際地位魅魎的所謂「開羅宣言」,中華民國國民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一直都認為依據它,台灣應歸還中國。亦即早在二戰終戰前兩年的1943年11月,美國為了拖住日軍陷於中國戰區,乃邀請蔣介石,舉行美、英、中三國首腦會談,發表「開羅聲明」,列入:「台灣和澎湖之類日本從清國人竊取的所有地域返還中華民國」。並於1945年7月在波茲坦舉行美、英、蘇三巨頭會議,發表「規定日本投降條件的布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史稱「波茲坦宣言」;蔣介石未與會而事後以電報確認,史大林於8月8日對日宣戰後始同意簽署,事實上僅杜魯門一人簽署而且代邱吉爾簽署),確認「開羅聲明的條項必須被履行」。對這兩件國際關係文書,國際法學者指出,不但違反了1941年8月「美英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和1942年元月「同盟國共同宣言」(中國也簽署)揭示的不擴張領土和變更領土必須尊重當事者自由意志之原則,甚至違反當時尚有效力的國際聯盟規約有關一國合法所有的領土不得強加移讓於他國主權之下的規定,也違反國際聯盟有關自決原則和禁止以武力變更領土的原則,故參加國無權作台灣歸屬的決定。再者,依據國際法原則,戰後處理有關領土最終歸屬的決定,係由和平條約決定,聲明或協定,僅可視為當事國當時的首腦敘述共同政策目標和假定戰勝後如何處理善後的意見而已。何況據事後調查,發現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一紙沒有與會元首簽名的新聞公告,不屬於國際法上正式的文書,而波茲坦布告以它為依據,故這兩件文書都不能當作創設權源的依據。 其實,若無美國在開羅會議同意蔣介石的要求,國民政府豈有事先安排的動作。而日本一旦宣佈無條件投降,當時深受中國內戰困擾的美國,竟無視當時國際規範的約束,不經台灣人同意的程序,輕率地協助中華民國國軍進入台灣佔領管理。美國的自私,犧牲了台灣,使台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再度淪入外來政權的殖民統治,其長期高壓控制台灣的統治形態和本質,被視為「僭佔者統治」或「移民者殖民地」。 此一階段,雖然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第76條(b)規定:託管的目的在使自組政府、獨立。但對台灣的戰後處理,未被引用。反而產生:先佔原則的疑問和美國擁有對台佔領權的問題。 有一派佔領權論者認為:蔣介石軍隊佔領台灣,是奉盟軍最高司令部命令接受日本軍在台灣之投降,麥帥是盟軍最高司令官,同時也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之首領。「美國軍事政府」扮演泛太平洋地區之「主要佔領權」,蔣介石是「次要佔領權」。申言之,實際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只是一個「次要佔領權」(1945年10月25日起)再加上「流亡政府」(1949年12月起),而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1949年日內瓦和平條約第三章第三節明白規定:「關於戰爭時期,軍事佔領並未影響被佔領國家的主權。該佔領區並不必將主權移轉給佔領的軍隊。」亦即台灣的主權不必交給次要佔領權的中華民國或主要佔領權的美國。嚴格來講,美國祇是擁有台灣的管轄權而已。所以,台灣的地位與定位目前是延續第二次世界大戰懸而未決的問題,在國際法上是屬於未確定(Undetermined)、未組織(Unorganized)及未合併(Unincorporated)的領土(Territory)。 2、其後的變化及影響,簡列如下: (1)中國內戰的結果,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此時起,開始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相爭代表中國正統代表權問題、中華民國是否已滅亡或在台灣成立流亡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問題、國家繼承問題。 (2)1950年韓戰爆發為契機,中共揮軍介入韓戰,美國明確表示台灣地位未定。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固可阻止中共染指台灣,並可充當牽制韓戰的棋子,但也動搖了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台灣依據開羅聲明歸還中華民國」的正當性。 (3)嗣後於1951年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52年日華和約,都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諸島一切權利、權屬及請求權(後者增列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但未規定台灣的歸屬。這表示,1945年10月到1952年這段期間,日本仍對台灣擁有法律上的領有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受盟軍委任管理台灣。 關鍵性條約雖未規定台灣的歸屬,但美國仍繼續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並維持其在聯合國席位,俾當做美國遠東反共基地,等於默認中華民國政府繼續受委任管理台灣。 (4)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通過賦予殖民地諸國及人民獨立宣言,據此,台灣理應早已獲得獨立建國,然無奈因東西冷戰和被捲入中國內戰的關係而被延擱,台灣自此淪入中華民國外來政權中國國民黨流亡政府蔣家父子獨裁體制的統治,靠白色恐怖手段長期維持其佔領管理,中華民國國號才得以在台灣借殼存留下來。嗣後,聯合國大會先後於1966年決議1976年實施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一條第一項同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5)1958年第二次台海危機後,於1960年代之初,美國甘奈迪政府則曾考慮同時給台灣與中國擁有聯合國議席,但為雙方所反對。60年代末期,同情台灣的友好國家,眼看聯合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氣勢日盛,也曾致力推動雙席位,例如,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召開之前,以美國為主的友邦,擬以中華民國成為普通會員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為會員國並擁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提案,但因蔣氏堅持漢賊不兩立,致使中華民國終於被取代,台灣從而失去正式國際活動的空間。 (6)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第2758號決議案「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但只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並未處理台灣地位歸屬問題。聯合國憲章前文,仍保留中華民國一詞,但聯合國統計局國家或地區代碼及縮寫,將台灣列為「中國台灣省」。 (7)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9月發表建交共同聲明,第三項表明「中華人民國共和國政府重新表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之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立場充分理解和尊重,並堅持基於波茲坦宣言第八項之立場」。1978年10月訂定的日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和平友好條約,除於前文述明「確認應嚴格遵守前記共同聲明之諸原則」外,未再隻字規定台灣領有權之放棄及歸屬問題。 (8)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先後訂定三個公報(1972年2月26日上海公報,1979年1月1日建交公報,1982年8月17日817軍售公報),這些公報,雖表示認知中國人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但只表示「美國認知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或「美國政府認識到中國人的立場……」,不曾明確表示美國「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而僅合理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 (9)70年代起,美國對中華民國國際地位的態度已見改變,其國會於1979年3月通過台灣關係法,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政治性實體,以繼續維持美、台民間關係。但對台灣主權歸屬,似未改變上述對台灣地位的政策立場,祇是不再熱中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10)1982年美國對台的「六項保證」:美國表示「美方並未變更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Has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這項保證,有人會認為:如依據國際法的普遍原則,應該意指美國雖然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但是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並未改變,易言之,美國取消了對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但是沒有改變對台灣主權地位的定見。不過,所謂「美國並未變更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對於複雜的台灣國際地位問題而言,語意仍甚含糊,亦即如上面列舉的歷史演變軌跡,究指對何時的台灣和何時的中華民國主權的一貫立場?中華民國政府還可以流亡政府形式在台灣扮演「次要佔領權」角色嗎? (11)WTO世貿組織於1992年將台灣地位視同港、澳。WHO世界衛生組織稱為「中國台灣省」。亞太經合會APEC記載為「中國台灣省」。美國公佈全球獨立國家,台灣列為「其他」類。 二、台、中國際地位主張的抗衡 (一)國民黨執政期 1. 兩蔣執政時期,對台灣歸屬的主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同,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其爭論,祇在意於誰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誰代表中國。國民黨這樣的堅持,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想擁有台灣主權的藉口,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消滅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且以繼承國家身分取代它。 2. 國民黨李登輝執政時期,先後提出一國兩府(1989年3月回應中共的一國兩制)、一國兩區(1990年9月)、訂定國家統一綱領(1991年2月27日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階段性兩個中國(1993年江炳坤經濟部長在APEC發言)、兩個分裂的政治實體(1994年7月陸委會發表台灣海峽兩岸關係說明書)、李六條(1995年對應江八條)、一個分治的中國(1997年新聞局在鄧小平逝世後翌月提出透視一個中國問題小冊)、特殊國與國關係(1999年7月李總統向德國媒體如此表示;但2004年11月李前總統公開爆料說,兩國論後,他派遣九名國際法學者到英國,研究台灣究竟是否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結果答案是否定的)。以及數次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名義申請回復聯合國會籍等等,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糾纏不清,都不脫國民黨的舊窠臼。但無論如何,國民黨政府依然解釋中華民國是成立於1912年的主權獨立國家;此外,政府駐外機構,也執意排斥「台灣」名稱,寧願用「中華台北」等詞。很可惜,這個在台灣擁有實效統治、一定領域的領土、人民、政府等條件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在其執政期間,卻不知如何使台灣更符合國際法上的地位,建立一個新的國民國家。 不過,1991年之後,修憲促使國會全面改選、直選總統,且由台、澎、金、馬地區人民直接選出,使中華民國政府質變轉化為台灣新國家的政府,雖然仍沿用中華民國國號、國旗、國歌,但不足以影響一個新國家和新政府正在產生。如採獨立完成說,則須以國家實踐來強化確認國家獨立的事實。要之,經過1990年代的民主化,台灣與中國的區隔,以及國民主權漸顯,台灣已經形成「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為求國際社會上的穩固地位,台灣必須努力更進一步鞏固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 3. 2000年總統大選,國、親兩黨敗選,2001年9月,李前總統發函批「國民黨在連戰一派領導下,其路線偏離反共、民主、保台的大是大非,已逐漸走上聯共反台的道路」,21日國民黨考紀會決議取消李登輝黨籍。2004年3月大選,三個中國黨再度得不到政權,淪為在野。2005年3月14日中國全國人大會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之後,4月起,國、親、新黨魁不顧回應對方招降的可恥,紛紛率團到中國朝貢輸誠,無視其行為對台灣國家定位的影響。 (二)民進黨執政期 1.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呂秀蓮就任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陳總統就職演說表示,共同處理未來「一個中國」的問題,並提出「四不、一延續」的保證,強調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他保證在任期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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