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是取名而來,不是改名而來

連根藤◎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

一、「改國名」的意義

很多人不經熟考就說「快改國名,將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會說這種話的人,都是未思考「改名」的意義。改名不論是個人、公司、或國家改名,改名前後,必須是同一個人、同一公司、或同一國家,且改名前的權利義務、借貸關係、契約、條約等等,改名後都需要全部繼承。個人和公司改名時,必須委託代書向政府辦理所有權利書的名義變更。一個國家改國名時,例如日本戰後由「大日本帝國」改國名為「日本國」,兩者的人民、領土、條約關係等,都是全盤轉移,由日本國繼承大日本帝國的一切。至於如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代表被趕出聯合國以後,被改名為「中華台北」、「台澎金馬經濟體」參與國際組織,都是喪失國家地位的準國名。李登輝總統時代還為它取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外號則不屬改名。但是無論怎麼改都離不開「中華民國」固有的關係和命運。

要將改國名適用於台灣的人應先探討「中華民國」與「台灣國」是不是「同一國家」或幾何學上所說的「全等」。兩者雖然有一小部份相同,但是嚴格來講,領土和人民並不同,台灣在戰前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戰後也未依憲法變成中華民國領土。且中華民國的領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疊而延續內戰,殃及台灣國;何況台灣人和中國人的認同也完全不一樣。由此可知「 中華民國」和台灣國不是「全等」,因此所謂「改國名」就不能適用了。但是硬要適用「改國名」的人,必須先要求在聯合國被剝奪中華民國代表權的「中華民國」放棄中國領土,並透過「修憲」將台灣的領土主權納入「中華民國憲法」後,才能再透過「修憲」將「中華民國」改國名為「台灣國」。然而這樣做只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統一台灣的根據而已。由此可知台灣國不能由「改國名」而來,必須由主權獨立、事實上和法制上已經存在的台灣國,直接制憲,「取名」或「定名」為台灣國才對。

二、「中華民國」不能繼承

1945年9月2日麥克阿瑟聯軍統帥發表『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中華民國來台接受在台日本軍的投降,中華民國負有扶持台灣建立台灣國的任務。也就是台灣類似戰後的日本與韓國被美軍佔領,待社會秩序恢復以後,從聯合國獨立一樣,也應從聯合國獨立。不幸的是1949年中華民國流亡來台,未能力行聯合國要讓日本所有殖民地獨立的使命,一直拖到現在。

幸或不幸,1971年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喪失代表中華民國的權利,中華民國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可是蔣政權依然冒用「中華民國」名稱,靠戒嚴令繼續統治台灣。喪失中華民國地位的蔣政權「中華民國」相繼被各國斷交,成為國際孤兒。由此可知「中華民國」亡國,只剩下一個流亡政府,被正牌的中華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攻武嚇,迫「中華民國」接受統一。在此情況下,不過是被當做「中華民國」人質的台灣人民如果想繼承「中華民國」,即是同意隨「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不繼承,就應與「中華民國」劃清界線走自己的台灣路。「中華民國」像是一個破產的公司,把「中華民國」改名為「台灣國」不但受憲法條文限制而行不通,還必須繼承它的債務,替它還債和接受與中國統一,因此「中華民國」是不能繼承的。

三、台灣人血統和台灣國法源

李陳兩代政權開啟台灣人以台灣史觀研究台灣史之門。台灣被豐臣秀吉時代的日本稱為「高山國」,也被明史稱為「雞籠國」,這雖然只是名稱而已,但是存在的意義很大。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是,民族學上,今日的「平均的台灣人」的基因,有90﹪以上是得自高山國時代的原住民的遺傳。這有證明台灣是台灣人從祖先獲得的遺產;系譜上,台灣國是繼承高山國的新國家。台灣人只要把握這些遺傳上和繼承權上的重點,就可以堂堂正正在祖先的土地上,建立台灣國。

至於「中華民國」和極少數不願認同台灣國的統派中國人,台灣國政府應該維護他們作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和「流亡政府國民」的權利,就像西藏流亡政府和其國民流亡在印度,也有他們的外交空間一樣,台灣政府或可用國民的稅金補助流亡政府的部份經費。還有金門和馬祖問題,必須由台灣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討論包括建交的各項和平交涉時,依金馬人民的希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接受的條件下解決。

最後必須強調的是,台灣國獨立的法源是二次大戰後從舊日本分離獨立的結果而產生的新國家,已經獨立且已獲得美國『台灣關係法』的承認,接下來就是如何認領台灣國和建制而已。台灣人民的國家「取名」台灣國走台灣路已是國際社會心裡有數的展望,沒有任何國家有權利干涉。台灣國民只管奉獻給台灣國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