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問題理解不足的美國,台灣應該詳細說明

宗像隆幸 侯榮邦 譯

2003年12月9日的前次總統選舉前,布希美國總統與訪美的溫家寶中國首相會談後,在記者會上說「反對中國與台灣任何一方欲改變現狀的決定。反對想改變現狀的台灣領導者最近的言行」。12月29日,連日本外務省(外交部)也附和布希的發言,向台灣總統府陳述意見說「陳總統要舉行公民投票與制定新憲法的發言,其結果徒導引中國的緊張,對此感到憂慮」。像如此美國與日本對台灣的干涉,被國民黨乘機藉以宣傳「美國與日本也反對陳水扁」,因而使陳總統陷入苦戰。但,這是因為美國與日本對台灣理解不足才會有這種干涉之舉。

我們亞洲安保論壇一向對日本政府與外務省(外交部)、防衛省(國防部)努力促進其對台灣情形的理解。又,許\世楷駐日大使在這方面也很用心。所以現在日本政府與政治家對台灣的理解已相當深入。數日前曾經對日本外務省高層說「這次請不要像前次總統選前一樣地對台灣的干涉」時,獲得首肯,所以諒必已理解台灣的情形。亞洲安保論壇的理事中有原自衛艦隊司令官,也有原駐沖繩航空自衛隊司令官,所以能夠由他們向自衛隊高官們說明台灣問題。小池百合子防衛相為安全保障問題的專家,她是與台灣有很密切關係的人士,所以相當理解台灣的情形。

問題就在美國。美國政府的首腦對台灣問題的理解不足,不斷地說「不要改變現狀」,美國務院甚至干涉台灣細節的內政問題。對此,台灣政府不夠努力去促使美國理解台灣的情形,而僅止於辯解而已。或許可以供參考也不一定,今將我對日本人說明台灣問題的方法之要點敘述於下。

台灣與日本是命運共同體

「台灣與日本是命運共同體」,這是常被提起的問題。其意味著什麼呢?即台灣若被中國併吞,則屬於日本生命線的南支那海將被中國所支配。中國已經宣佈南支那海的大部分屬於自國的領海,而日本的海鏈(Sealane航海幹道)則通過其正中間。日本通過這個海鏈,與其有密切關係的東南亞諸國及印度的交易,日本需要的能源之90﹪所依賴的中東諸國以及非洲,歐洲都通過這個海鏈進行交易。日本之所以能夠自由使用這個海鏈,是因為中國對南支那海還沒有實效的支配力。假使中國支配了台灣,就算美國海軍,中國若強力反對也不能通過南支那海。依國際法規定對他國的領海也具有通航權,惟若具有實效支配力,會藉種種理由以妨害他國船舶的通航。所以若中國支配了南支那海,日本要通航這個海鏈就須要中國的了解,日本因此不得不大幅接受中國的要求。這樣一來,中國將利用日本的資本與技術以強化其更大的力量,甚至能夠掌握東亞的霸權,使美國的勢力也無法及於東亞。因為美國不理解這種情況,而接受中國的要求干涉台灣。從而我們必須使美國政府認識守護台灣獨立,也就是守護美國重要的國家利益。

什麼是「一個中國的原則」

美國與日本都說「尊重一個中國的原則」,惟這只意味著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共和國政府而已,並非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依據1951年日本締結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的領有權,卻未決定其歸屬,所以台灣國際法上的地位未定。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一事,聯合國與中國總理都承認過。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其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在聯合國的中國唯一代表,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以及在聯合國的所有機構驅逐」。這稱為阿爾巴尼亞決議案,此決議案是中國的周恩來總理作成的。通過此決議案的4日前,即10月21日,周恩來總理對美國總統特別助理季辛吉說「此決議案之下要添上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款是不可能的,這(決議案)若通過的話,則變成台灣地位未定」。若寫上「驅逐中華民國」,則變成將聯合國的會員國除名,惟會員國的除名,聯合國憲章規定「安全保障理事會的建議以及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只要安保理常任理事國中之一國行使否決權,就無法將決議案提出大會。當時美國等的方針是中國以安保理常任理事國身份加入聯合國,台灣以一般會員國殘留聯合國,不過如那種決議案,美國顯然會行使否決權,所以周總理不能寫「驅逐中華民國」。使用「蔣介石的代表」是因為中華民國失去中國的領土之時點已經滅亡,稱為中華民國是指以蔣介石為領袖的亡命集團而已。中華民國存在於台灣,為什麼被視為滅亡,這是因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而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國際法承認的主權國家必須具備領土、人民、及其統治政府。不具備國際法承認的領土之中華民國已經滅亡,這就是這一決議案的所代表的意義。聯合國的見解是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的所有權利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因此聯合憲章現在雖然記載「中華民國為安全保障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實際上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有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而稱中華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是為其叛亂團體。台灣雖然不是中國的領土,惟任何國家對其叛亂團體都有鎮壓的權利,因此中國反對台灣廢除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台灣憲法。

但是現在幾乎都忘記了這個決議案的意涵。連聯合國秘書長也說「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由此可以明顯看出他不知道該決議案的存在。美國反對制定台灣憲法,或許\也是忘記該決議的意涵。周恩來與季辛吉的會談錄,美國務省已經正式公表了,應該去閱\讀一下才對。

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唯有台灣人才有決定的權利。蓋\人民自決的權利是依據聯合國憲章,殖民地獨立付與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已經確立的權利。台灣若廢除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台灣憲法,即能確立台灣法律地位。這樣一來,中國對台灣行使武力,則明顯是對他國的侵略,因此中國不得不打消併吞台灣的企圖。據此,東亞的和平一旦確立,對東南亞諸國,日本、美國都有莫大的國家利益。
我對日本人時常引用上述諸點來說明台灣問題。但是,這些事情要使各國能夠理解則必須由政府本身來說明了。美國歷代政府均以向世界廣泛宣導自由與民主主義為國策,所以其反對制定台灣憲法豈不是完全矛盾呢。民主主義永遠不變的基本原則是自己統治自己本身,即自己本身服從自己直接制定的法律,或自己選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中華民國憲法是在中國,由中國人為中國制定的憲法,並非台灣人制定的台灣憲法。而且台灣並不是中國的領土,聯合國也認定中華民國已經滅亡,所以中華民國憲法無效至為明顯。台灣實質上成為自由民主的社會,惟因沒有自己的憲法,法律上還不是民主國家。所以為了要確立民主主義就必須制定台灣憲法,這樣明白的說明,相信美國不能夠反對。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也記載「守護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在此重新表明促進該權利是美國的目標」。國際人權公約的A公約與B公約都記載同樣的條文「人民自決的權利」。因為自決權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所以要履行台灣關係法,美國不能不支持制定台灣憲法。

這些事情說給台灣人聽時,大部分的人會說「依據現在的憲法的規定,必須立法院四分之三的同意,所以不可能實現」,但是,原來就無效的中華民國憲法,沒有遵守的必要。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制憲台灣憲法,會被視為台灣國是繼承中華民國可能性,結果反而不利。現在因為沒有台灣憲法,不得已使用中華民國憲法而已。因主權者是台灣人民,應依公民投票制定台灣憲法。陳水扁總統也提倡制定台灣憲法,故應該早日制定台灣憲法。

【附記】謝長廷‧民進黨總統候選人,7月23日在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舉行記者會,對美國反對台灣以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加入聯合國,提出非常有理論根據的四個疑問點。這是對台灣問題理解不足的美國,要求其重新檢討,可以說很好的現象。7月19日陳水扁總統向聯合國總部秘書長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書,但是於7月23日被拒絕接受。這是前日如同潘基文聯合國秘書所描述,即聯合國大會第12758號決議『承認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其實這是解釋錯誤的產物。該決議的正確的解釋是「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所以應該對聯合國與美國等特別強調才對。